GTS72001-2012-住宅机电系统设计管控要点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住宅机电系统设计管控要点

2012-07-24发布2012-08-01实施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2 -

GTS 72001—2012

前言

随着***集团住宅品质的不断提升,精装修住宅项目越来越多,住宅机电系统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因而导致住宅机电设备各专业之间、安装与土建及精装修专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炼住宅机电系统的设计思想和理念,总结集团在住宅机电设计和设备配置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编制本设计管控要点,旨在从设计源头优化住宅设备配置,提高机电设计品质,不仅为机电设计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亦可作为项目公司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实施时间为年,下次修订时间为年月日。

本标准由***集团总工程师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标准解释和修订工作。

目录

1 范围................................................................ - 3 -

2 职责................................................................ - 3 - 2.1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3)

2.2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职责 (3)

3 图纸完整性要求..................................................... - 3 -

4 暖通空调........................................................... - 4 - 4.1空调系统 (4)

4.2新风系统 (6)

4.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 (6)

5 给排水系统......................................................... - 7 - 5.1给水泵及水泵房 (7)

5.2净水系统 (8)

5.3太阳能热水系统 (11)

5.4燃气热水炉热水系统 (9)

5.5变功率(自限式)热水电伴热保温 (10)

5.6潜水泵 (12)

5.7污水提升器 (13)

5.8游泳池循环水系统 (13)

6 电气系统.......................................................... - 14 - 6.1供配系统.. (14)

6.2低压配电系统 (16)

6.3住宅户内供配电 (17)

7 电梯系统........................................................... - 18 - - 2 -

GTS 72001—2012

住宅机电系统设计管控要点

1 范围

本要点为机电专业设计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亦可作为项目公司安装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引。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项目公司及控股项目公司,其余项目公司可参照执行。

2 职责

2.1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管控要点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负责条文的解释、修订工作。

2.2 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职责

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本管控要点的具体实施。

3 图纸完整性要求

3.1住宅机电系统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成果文件应达到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深度要求。

3.2 设计说明应完整清楚,平面图、系统图、机房大样图、机电安装详图等均应表达清晰,内容齐全,便于施工。对所采用的标准图应注明标准图号和名称。

3.3所有预埋件和预留孔均应标注定位尺寸、标高,明确做法详图。

3.4毛坯房应绘制机房大样图、安装大样图、户型大样图,精装修房除绘制上述图纸外还应绘制厨房卫生间大样图等各专业设备、设备接口、阀门、定位尺寸、标高标注应齐全、准确。

3.5 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设备的设置空间,其平面位置、安装尺寸、检修通道须满足设备的吊装、搬运、安装、检修维护、通风散热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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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暖通空调

4.1 空调系统

集团住宅项目除部分别墅、排屋项目采用地源热泵和空调水系统外,最常用的空调形式是变冷媒流量多联式空调系统,本文中所表述的空调系统亦指变冷媒流量多联式空调系统。

4.1.1 空调外机设置要求如下:

(1)空调室外机组四周与墙壁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接管或操作侧≥500mm ;非操作侧≥300mm 。(具体情况如图所示)

(2)冷媒铜管的最大配管长度和高差应符合空调厂家的产品标准。

(3)输出功率<8匹的室外机距机组一米处的噪音≤60dB(A),输出功率≥8匹的室外机距机组一米处的噪音应≤65dB (A ),且均具有夜间静音运行模式。

(4)空调外机的位置应由暖通设计师与建筑设计师协商后确定。

(5)应避免机组的运行噪音和废热污染对业主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4.1.2 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阳台或机位须通透,机组的进排风处如设置通风百叶,百叶的透风率应大于85%,且应采用可拆卸百叶。选用上排风的空调外机时,应根据厂家要求设置导流弯管。

4.1.3空调系统的冷热负荷,应根据所服务地区的气候特点、使用习惯、空调类型和调节方式,原则上按各空调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计算确定。江浙等南方地区户内空调负荷设计指标可参照下列经验值选取:

GTS 72001—2012 (1)主卧室≥220W/m2;

(2)次卧、书房、卫生间≥200 W/m2;

(3)客餐厅、起居室、西厨≥250 W/m2;

(4)其他区域按以下系数进行修正:

4.1.4 客餐厅、起居室、卧室应按功能区单独配置空调内机;面积大于10 m2的卫生间宜单独设置空调内机。

4.1.5 户内公共走道、楼梯、走入式衣柜及面积小于10 m2的卫生间应将其面积的一半折算入户内空调面积,并由临近功能区的空调内机承担负荷。

4.1.6 变频多联机空调系统拖带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组拖带率(8匹以下)≤1.15;

(2)机组拖带率(8匹及以上)≤1.25;

(3)拖带率如需突破上述规定时,须将空调技术方案报集团技术部门进行评审。

4.1.7 空调室内机选型时应注意其噪音值,要求中档风速时内机噪音≤35dB(A)。为控制室内机噪音,卧室不宜采用制冷功率大于6.3kw的室内机。

4.1.8 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明确空调冷凝水管的走向及排水方式,应尽量采用重力排水,并在图中注明放坡坡度;注意在冷凝水排水横管最高处应设置透气口;冷凝水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不允许直接接入污废水管,有条件时建议单独设置冷凝水排水立管。

4.1.9 应重视空调室内气流组织的设计,建议采用顶送顶回或侧送下回的送风气流形式。采用顶送顶回形式时,送、回风口的距离应保持在1.5m以上。送、回风口的风管应安装到位,不应采用吊顶间接回风,如风管无法连接到位,可将风管与风口采用帆布或其它软管连接。

4.1.10 每台空调内机接管侧的下方吊顶上都应设置检修口,检修口可单独设置或利用

回风口设置。单独设置时应满足400×400mm的尺寸,利用回风口设置时要求回风口宽度不小于300mm。

4.2 新风系统

4.2.1 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新风机主机的位置,方便检修维护的同时也要避免新风机噪音影响业主正常的工作生活;新风机取风口应设置在上风口,保证较好的空气品质,新风进口周围无锅炉、吸尘机等有害气体排放的设备。

4.2.2 如新风管道需要穿梁,则应在设计阶段明确,由结构设计师同意后,在施工阶段预留,应避免后期梁上开孔。

4.2.3 新风量和换气次数应根据住宅项目的定位由设计选取,一般取0.5~1次/h。4.2.4 新风主机1米处的中档噪音≤50dB(A),室内新风噪音≤35dB(A)。如因风量较大而无法满足时,应在设计阶段做降噪方案。

4.2.5 新风主机的进、排风口不宜位于建筑外墙的同侧,如需同侧布置时两者距离应不小于2米。

4.3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

4.3.1 低温热水地板采暖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度为 55℃/45℃,最高不大于60℃,热水管材承压≥1.0MPa。

4.3.2 地板采暖的室内计算温度应不低于20℃。具体设计温度如下:

(1)室内地板表面平均温度要求:

(2)室内各采暖区域环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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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 72001—2012

层和架空层)、顶层户型设计负荷指标需提高10~20%,距外墙、外窗1.5m范围内的地面需要作盘管加密处理。

4.3.4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加热盘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楼板结构层之间应设绝热隔热层。对首层(含底层和架空层)的地板隔热层应采取加强措施,底层无地下室的部位还须在隔热层下面加设防潮层。

4.3.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同一集配装置的每个环路加热管长度应尽量接近,每个环路的阻力不宜超过30Kpa;辐射盘管内热媒流速应不小于 0.25m/s。如流速无法满足此要求时,应加设混水中心。

4.3.6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要求设阀门和Y形过滤器,集水器后要求设压力表、控制阀,集、分水器上要求旁设排气阀,

4.3.7 地板采暖控制系统采用双温双控温控器;室内空气温度传感器可设置在控制面板内,与其他面板同高;地板温度传感器可设置在填充层内。温度传感器应就地设置。

4.3.8 集分水器位置尽量选择在湿区,周边设置地漏为宜。同时亦需考虑方便各支路连接,防止因加热盘管过于集中而产生地面过热。

4.3.9 卫生间应采用盘管加密处理,如加热盘管进入淋浴房须注意防水节点处理(参照***装饰公司下发的《***房地产集团精装修工程细部节点构造标准》淋浴房地板采暖防水节点大样图),不允许发热电缆和管材直接穿过淋浴房的防水翻边。

4.3.10 对于区域集中供热的地板采暖的项目,根据当地相关部门要求预留分户计量的条件。

5 给排水系统

5.1 给水泵及水泵房

5.1.1 给水泵选择应满足供水系统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要求。

5.1.2 生活给水泵和水箱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

5.1.3 根据泵高效区的流量范围与设计流量的变化范围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主水泵的数量,一般主泵宜设2~4 台(不宜超过4 台)。

5.1.4 同一给水泵组,主泵应采用相同型号的水泵,设置同型号的备用泵。

5.1.5 当管网流量变化较大,或用户要求压力波动小时也可采用多台调速泵的方案。宜配置适用于小流量工况的水泵,其流量可为1/3 ~1/2 单台主泵的流量。

5.1.6 若有持续较长时段处于小流量状态工作时,宜配气压罐(当用水量小,水泵停止运行时,气压罐可维持系统的正常供水,也有助于维持水泵切换时压力的稳定,也有助于消除水锤现象)。

5.1.7 无负压供水系统的方案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供水方案和给水设备的选用应经当地供水行政部门及供水部门的批准。

5.1.8 应重视水泵房的选址问题,水泵房尽量避免设置于住宅的正下方,并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防止水泵房的运行噪音干扰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尽量选用低转速水泵及控制单泵功率。

5.1.9 水泵房的上方不得设置卫生间、垃圾间或其它产生污染物的房间,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如难以避免,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防止排水管道穿越生活给水泵房。

5.1.10 水泵房需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水泵基础宜高于地坪100~200mm,基础的四周应设置排水明沟。

5.1.11 生活水泵房与消防水泵房宜独立设置。

5.1.12 如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地方规定遵照执行。

5.2 净水系统

5.2.1 净水处理系统和基本配置

(1)小区中央净水系统:

砂过滤器→多介质过滤器→精密过滤器→紫外线杀菌

(2)全屋中央净水系统:

软水机组(选配)

前置过滤器→户式中央净水机

(石英砂+活性炭+KDF)末端直饮水净水器(或纯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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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 72001—2012 (3)全厨净水系统:

初效过滤器→全厨净水器→紫外线杀菌

(4)末端直饮水系统:

初效过滤器→末端直饮水净水器。

5.2.2 小区中央净水系统过滤精度建议≤50μm,全屋中央净水机过滤精度建议≤50μm,全厨净水器过滤精度建议≤0.2μm,直饮水过滤器过滤精度≤0.01μm。初效过滤器过滤精度≤100μm。

5.2.3 净水系统选型时应注意设备的工作压力范围,防止设备工作时出现欠压或超压损坏设备的情况发生。

5.2.4 净水系统主管道应采用薄壁不锈钢管(304及以上)或紫铜管,橱柜内连接管可使用专用PE塑料管材。

5.2.5 全厨净水系统热水应独立设置,可选用小厨宝、即热型电热水器和燃气热水器做为热源。

5.2.6 对于有热饮需要高档住宅,可在末端选用电加热开水机对直饮水进行加热。

5.3 燃气热水炉热水系统

热水炉(器)的能源方式主要有燃气、电力、空气能等,目前集团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户式燃气热水炉(器)热水系统。按供热方式的不同,燃气热水炉(器)热水系统又分为储热式和即热式两种,前者的舒适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均都优于后者,可根据住宅项目定位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5.3.1 单纯用于生活热水系统可选用即热式燃气热水器,高端住宅项目亦可选用燃气热水炉加储热水箱。

5.3.2 生活热水与低温热水地板采暖共用供热设备的热水系统,应选用燃气热水炉加储热水箱,或选用采暖生活两用型热水炉,且具有生活热水优先模式。

5.3.3 采暖、生活热水应分别设定温度。生活热水温度宜为50~60℃,地板采暖热水温度宜为45~55℃。

5.3.4 两用燃气热水炉的供热功率应根据不同户型的热水负荷和采暖负荷计算确定,供热功率应选取生活热水和采暖热水负荷两者中的较大値。

5.3.5 一般住宅项目的燃气热水炉应能满足一个沐浴花洒及一个热水龙头同时使用的供热量,高端住宅项目应能满足一个浴缸(雨淋花洒)、一个沐浴花洒和一个热水龙头同时使用的供热量。计算热量时应明确花洒流量。

5.3.6 设备平台应预留壁挂炉足够的安装、检修空间。且充分考虑壁挂炉噪音对室内的影响。(两侧不少于3cm,正面不少于70cm, 顶部不少于35cm, 底部不少于30cm,)

5.3.7 燃气热水炉在室内或设备阳台设置时,应选用强排式燃气热水炉。烟囱应采用同轴保温烟管,长度不宜超过4m(冷凝炉不宜超过8m),且弯头不宜超过3个。

5.3.8 热水炉供热功率和内置水泵参数(流量、扬程等)的选择须与地板采暖系统的设计相匹配,当内置水泵的扬程、流量无法满足时,应考虑设置混水中心。一般面积大于200 m2的户型建议配置混水中心。

5.3.9 为了提高生活热水系统的舒适性,热水龙头做到即开即热,可选配末端回水循环模块,亦可选用自限温电伴热热水保温装置。

5.3.10 燃气热水炉设置于设备阳台时,应在室内加装线控控制面板。

5.3.11 燃气热水炉设置于设备阳台时,应保持热水炉周围通风散热良好,燃气热水炉附近宜设置排水地漏。

5.3.12 燃气壁挂炉的热效率应不低于国家二级能效标准。

5.4 变功率(自限式)热水电伴热保温

5.4.1 要求在规定时间(一般为5S)内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热水的系统,当采用循环系统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控型电伴热保温措施以满足设计要求;自控型电伴热保温一般仅适用于金属管材,介质温度(水温)5~70℃。

5.4.2 产品要求

(1)具有两个平行导线中间有高分子材料发热体,内绝缘层,高分子涂层的铝防护薄膜,金属编织屏蔽网及外护套的结构。

(2)发热电缆的典型温度波动范围宜在5℃以内,最高耐受温度不低于85℃,最高表面温度不高于80℃。

(3)电源连接装置、两通、三通、四通及末端装置等连接附件均要求具有良好的防水防尘性能,要求不低于IP65等级。

(4)电伴热发热电缆应具有UL,FM,VDE等国际认证证书及国内具有CMA检测资质的检测- 2 -

GTS 72001—2012 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4.3 安装要求

(1)设电伴热的热水管道仍需采用常规保温措施进行保温(包括预留的富余,发热电缆。(2)宜设具有一定模式功能的时间控制器,在要求热水温度波动不大于±1℃时应增设高精度温度控制器。

(3)电伴热发热电缆回路长度不宜超过100米(10A断路器),如不满足要求,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供电回路。

(4)每条发热电缆均应采用30mA对地漏电保护开关做电气保护,此外还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

(5)发热电缆安装时,严禁打硬折或长距离在地面拖拉,以防止电缆折断或外层绝缘材料被划破。

(6)安装发热电缆附件时,电缆应留有一定的富裕量,以便日后检修调整。

5.5 太阳能热水系统

5.5.1 太阳能集热板应作为不可分割的建筑元素与建筑同步一体化设计,设计总体要求如下:

(1)太阳能集热器和坡屋面的结合应首选嵌入式安装,要保证屋面视觉的平整性,并做好屋面防水处理环节。

(2)太阳能集热器位置要求:注意太阳能集热器在竖向上与建筑物的立面门窗或洞口的对位关系,在横向层面注意与天窗的对位关系。

(3)太阳能集热器的板面颜色选择倾向于暗灰系列,边框颜色尽量与瓦片颜色接近,避免色彩过于突兀。

(4)屋面为平屋顶或有平台时,建议太阳能集热器在屋顶统一集中设置,其安装倾角可按当地纬度确定,但不能高于该屋顶的最高线脚(或女儿墙)。同时,屋顶集热板的布置要整齐美观,以免破坏建筑第五立面(屋顶)的视觉效果。

(5)屋面设计应考虑太阳能集热器及热媒管道的安装、维护、修理的空间和通道。(6)坡屋面建筑或集热器有坠落伤人危险的屋面应采用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一般不建议采用真空管集热器。

(7)所有太阳能设备的固定支架需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室外集热板的固定支架

要求能抵御12级台风,支架的使用寿命应大于集热板使用寿命。

(8)集热器安装方位(集热器采光面法线)宜朝南向,如安装方位无法满足时宜适当增加集热面积。

(9)集热器不宜布置在受建筑墙体、周围设施和树木遮挡的部位,应满足一天不少于4小时日照时数的要求。

5.5.2 设备配置

(1)太阳能热集热板:人均集热面积不少于0.5m2。如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2)储热水箱:水箱容积=户内人数×人均热水量计算。人均热水量不少于40升/人。(3)循环水泵和膨胀罐:集中集热热水系统每套设置循环水泵两台(一用一备),膨胀罐一个;分户集热热水系统每户设置循环水泵和膨胀罐各一台;阳台式热水系统采用自然循环时,无需设置循环水泵。

(4)热媒管道:为提高热媒管道的耐压、耐温和耐用性能,保证系统安全,防止产生化学腐蚀,并考虑到集热板内部换热管均采用薄壁紫铜管,所以建议热媒管道采用薄壁紫铜管,钎焊连接。

(5)闭式集热系统应设置过热保护安全措施:集热系统的管材、管件、阀门及密封件、膨胀罐、集热水箱箱体等应选用耐温大于等于130℃的材质。集热系统应设安全阀、压力式膨胀罐、膨胀管等集热系统过热、超压和泄压的装置。

(6)辅助热源可因地制宜选择城市热网、燃气或电加热设备、热泵机组等。

(7)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避雷系统。

(8)寒冷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防冻功能。

5.6潜污泵

5.6.1 一般情况下每个集水坑内设置两台规格相同的潜污泵,互为备用,交替运行;在有明沟或管道相连的多个集水坑,可酌情合设备用泵;厨房废水、生活污水提升应选择带有粉碎装置的离心泵或大通道的涡流泵;汽车坡度或汇水面积较大的下沉庭院等处排水量较大,为其服务的潜水泵宜采用平时互为备用,交替运行,排水量较大时两台同时投入的控制方式。

5.6.2 消防电梯、下沉式庭院、汽车坡道处等潜污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以避免水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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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 72001—2012 5.7污水提升器

5.7.1 经常或不定期有污水、废水排出且无法自流排至室外管网、场地洁净要求较高且不宜或无条件设置排水集水坑的场所宜设污水提升器(或集成排水泵站)。

5.7.2 小型污水提升器一般设于卫生间大便器后方或洗衣房橱柜中;大型污水提升器可在主要用水点附近设置设备坑,并有防水措施。设备坑尺寸应根据设备确定,并可满足安装、检修要求。

5.7.3 污水提升器本身并无自排水功能,一般宜设于干区;若设备坑有进水可能,应另行考虑排水措施;单个卫生间选用的小型污水提示器不宜设于有进水可能的设备坑内。

5.7.4 排水量变化较大的场所应选用有较大调节容积的产品;生活污水提升宜优先选择大通道的涡流泵(通径不小于60mm)。

5.7.5 污水提升器的水泵、箱体均应采用耐腐蚀、耐老化的材料。

5.7.6 设备运转噪音不宜超过45dB。

5.7.7 水泵每小时耐受启停次数应不低于20次,大容量产品可持续运行。

5.7.8 优先选用水泵外置型产品,且产品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小型污水提示器除外)。

5.7.9 一般情况下提升器排水应就近排出,提升大量污、废水的的提升器宜单设管道排出,提升一般污、废水的不同集水坑内排水泵出水可合并排出,合并时应在干管上方300以上高度接入,合并后的管径应根据实际可能运行情况酌情放大;不允许压力排水管与建筑内重力排水管合并排出。

5.7.10 除小型污水提升器可采用活性炭过滤,不需通气管外,其它中、大型污水提示器均需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引至室外合适的地方,既保证气流畅通,又不对业主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5.8游泳池循环水系统

5.8.1 公共游泳池过滤器一般优先选用立式石英砂过滤器,材质可为优质玻璃钢、碳钢(内外防腐处理)或不锈钢(304L、316L),滤速不宜大于25m/h。

5.8.2 游泳池循环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性较好的低转数水泵,且应设计成自灌式。当采用顺流循环且吸水管路又较长时,设备房内应设平衡水池,其容积不宜小于循环流量的10%。

5.8.3 采用逆流循环或混流循环时,设备房内应设均衡水池,其容积不宜小于循环流量的15%。

5.8.4 游泳池设备房宜尽量靠近游泳池深水区附近设置,但不得贴临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5.8.5 为保证合理的工艺流程布置,设备房地面一般低于游泳池底板顶1000~1500,可能的情况下,室内、室外游泳池设备房应合并设置,设备房净高不宜小于3300。

5.8.6 设备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隔音和地面排水设施。

5.8.7 循环水管道

设备机房内循环管道一般选用ABS、CPVC等塑料给水管,室外埋地管段建议采用HDPE 塑料给水管,管道的公称耐压应不小于1.0MPa。

5.8.8 循环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应超过2.0m/s,循环回水管应以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游泳池设备房,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5.8.9游泳池初次充满水所需时间应不超过48小时,在应急或检修时的排空时间不宜超过8小时。

5.8.10游泳池排空应尽量采用重力排水,且应设置防止雨水或污水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

5.8.11游泳池底部宜在设置不少于2个集水坑,尺寸500×500×300毫米,以便日后水池清扫和清洗。

6 电气系统

6.1 供配系统

6.1.1 负荷分级: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可按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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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 72001—2012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6.1.2 电能计量

(1)每套普通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下表的规定:

m2~60W/m2增加用电负荷。

注2别墅类户内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亦可按85W/m2~100W/m2增加用电负荷。(2)电能表的单(三)相选择应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浙江省一般要求单相表容量≤8KW、10(40)A,其它省份一般要求单相表容量≤10KW、15(60)A);但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

(3)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宜按下列要求实施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A:对于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和中高层(12层以下)住宅,电能表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B:对于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可按2-3层集中设置);

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安装在电气竖井、电气间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6.1.3 配变电所

(1)开闭所:住宅小区一般的可按地上面积10-12万m2/个设置开闭所;开闭所面积和

开间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2)小区变电所

A: 普通住宅小区一般的可按地上建筑面积1-1.3万m2/个设置一台小区公共变压器考虑;别墅类小区一般的可按住户户内建筑面积0.8-1万m2/个设置一台小区公共变压器考虑。B: 每个室内变电所内可设置1-2台变压器,宜选用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面积宜控制在50m2/台。

C: 无集中地下车库的住宅小区宜采用箱式变,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3)所址选择(开闭所及小区变电所面积和开间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A: 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应方便进出线;应方便设备运输;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B: 开闭所及小区变电所设在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建筑地下的最底层(当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且地下只有一层时,则需抬高设备层地面设置以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淹渍配变电所)。

6.1.4 柴油发电机: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当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供电范围除消防设备外,还应包括小区的生活泵及地下室的重要位置排水泵。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小区的生活加压泵,住宅单元电梯等需设置2次电能表以供物业管理作公共能耗计量用。

6.2.3 当多层住宅有地下室时宜按2-3单元在地下室内设置电气间,高层住宅宜按单元设置电气间,面积在6~10m2。

6.2.4 多层(5层及以上)住宅宜设置电气竖井、高层及超高层住宅应设置电气竖井;多层及中高层住宅的电气竖井应强弱电合用、高层住宅宜强弱电合用;超高层住宅电气竖井应强弱电分别设置。多层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高层电气竖井的净宽度- 2 -

GTS 72001—2012 不宜小于0.8m。

6.2.5 当高层住宅的电能表需分层集中设置时,宜安装在电气竖井内。

6.2.6 电气竖井应设置电气照明,水管井内宜设置电气照明,电气竖井内还应设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水管井内根据需要设置电源插座。

6.2.7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6.2.8 地下车库的车道照明回路应和车位照明回路分开设置,车道照明回路宜为2-3个回路,车库的照明应集中控制,并宜采用时间方式控制;汽车坡道入口处的集水坑应在附近设置一个单相三孔+二孔电源插座,距地宜为1.3m~1.5m。

6.2.9 电梯厅内应设置一盏或一盏以上感应(或长明)灯。楼梯内宜设置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单元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

6.2.10 公共自行车库内应设置可充电装置。

6.3 住宅户内供配电

6.3.1 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衣帽间或储藏室等不破坏室内效果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且不得安装在分户墙、120墙体上及电梯井道墙体上。

6.3.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6.3.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3.4 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3.5 每户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下表的规定:

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3m~1.5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卧室床头柜处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6m~0.75m。

6.3.7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6.3.8 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6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选用二、三孔10A插座。

6.3.9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

6.3.10 精装修的住宅卧室的主灯(顶灯)、电视前射灯及卧室小走道灯应设置双控开关(有灯光控制系统的除外)。

6.3.11 精装修的住宅卫生间需设置智能坐便器的电源插座。

6.3.12 精装修的住宅主卧室床头应设置可移动式应急照明灯。

7 电梯系统

7.1 电梯井道尺寸应根据拟招标品牌中的最大尺寸预留。

7.2 载重量1000-1050KG,净开门尺寸宜为1000mm,最小不小于900mm。载重量1250KG,净开门尺寸宜为1100mm,最小不小于1000mm。载重量1600KG,净开门尺寸宜为1200mm,最小不小于1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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