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2003年9月28日,国质检锅[2003]321号)

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

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 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 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 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 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游乐设施寿命的计算方法

关于游乐设施寿命的计算方法 张静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特函(2011] 53号文(关于对《关于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的回复)中提出: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规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运营使用单位联系原制造单位确认设备设计使用期限。 53号文规定:达到设计使用期限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设备,运管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53号文还规定:达到设计使用期限仍有改造、维修价值的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可委托设备原制造单位或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重大维修或改造,确定继续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就该文件提出的意见谈谈本人的看法: 一、国家质检总局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责令运营使用单位联系原制造单位确认设备设计使用期限,是完全正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技术规范《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已经做了规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由游乐设施的原制造单位确认设备设计使用期限。 二、国家质检总局提到的游乐设施设计使用期限,早在《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做了规定“其设计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

50%以上)按无限寿命设计。”这就是说游乐设施设计使用期限不应该是8年,而是比8年多。并且在GB 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中也说明游乐设施的整机及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整机使用寿命不小于23000h。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游乐设施实用手册》(第三版)GB 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释义中“对整机使用寿命不小于23000h”加以解释为:“整机使用寿命是这样考虑的:平均每天运行7—8h,每年运行300天,使用10年。”就游乐设施使用寿命和计算方法说明本人的看法:游乐设施的使用寿命,就是产品在按设计者或制造者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从设备开始使用到被淘汰的整个时间过程中,保持安全工作能力的期限。超过游乐设施的使用寿命,再继续使用就不安全。 1. 与游乐设施使用寿命有关的两个因素 1)游乐设施在使用中,受应力、应变影响,几乎所有结构、零部件的形状和尺寸都在相对改变承受疲劳载荷,它们的主要失效形式是疲劳破坏。常规疲劳强度设计认为:假设材料没有初始裂纹,经过一定的应力循环后,由于疲劳损伤的积累,才形成裂纹,裂纹在应力循环下继续扩展,直至发生全截面脆性断裂。裂纹形成前的应力循环数,称为无裂纹寿命;裂纹形成后直到疲劳断裂的应力循环数,称为裂纹扩展寿命。零件总寿命为两者之和。一般来讲,设备的结构寿命是决定整个设备自然使用寿命的基础。每一次应力循环都会对零部件造成一定量的损伤,这种损伤是可以积累的;当损伤积累到临界值时,零件将发生疲劳破坏。 2)在游乐设施使用中,另一种影响使用的是磨损寿命。物体相对运动时,在摩擦的作用下,摩擦面上的物质不断耗损,如轴和轴承之间、齿轮牙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2003年2月10日,国质检锅[2003]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确保游乐设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涉及的“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具体范围和类型见附1。 第三条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游乐设施的危险程度,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划分为A。B、C三级(见附2)。 第五条本规程是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游乐设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如与本规程相抵触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材料要求。 (-)游乐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实受力部件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以保证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所购材料质量负责,必要时,制造单位应进行材质复验。 焊接结构需用可焊性好的钢材,普通碳素钢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钢的碳当量应小于0.4%。 (二)机械零部件所用金属材料需考虑其力学性能、热处理性能、冲击韧性等方面的要求。对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应作焊接工艺评定,焊后消除残余应力,重要受力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 (三)锻件与铸造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有色金属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五)玻璃钢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应光滑无裂纹,色调均匀。水滑梯用玻璃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树脂应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纤维,应采用无碱玻璃纤维,纤维的表面须有良好的浸润性; 3.厚度应不小于6mm,法兰厚度应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内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许存在小孔、皱纹、气泡、固化不良、浸渍不良、裂纹、缺损等缺陷,背面不允许存在固化不良、浸溃不良、缺损、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许存在分层、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处用肉眼观察,不能明显看出修补痕迹、伤痕、颜色不均、布纹、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局分子材料对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其更换的周期。各种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八)游乐设施使用木材时,应选用强度好、不易开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应小于18%,并且必须作阻燃和防腐处理。 第七条重要的轴(销蚀)类零部件。 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时会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轴、销轴类零部件,如主轴、中心轴、坐席吊挂轴、车轮轴、油(气)缸上下支撑销轴、坐席支承臂上下销轴等。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轴(销蚀)类零部件,其设计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50%以上)按无限寿命设计。 (二)轴(销轴)类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结构应合理,避免截面过分突变,过渡圆弧半径应适当。 (三)有相对摩擦的轴(销轴)类零件应定期拆检,最大允许磨损量为原直径的0.8%,且最大值不超过1mm,没有相对摩擦的最大允许锈蚀量为原直径的1%(打光后测量)。 (四)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作,经调质后硬度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范文

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氢、氧气瓶) 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 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 (氢、氧气瓶) 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 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 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以

大型游乐设施考试试题A卷讲述讲解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理论考试(A卷) 一、判断题(每题1分) 1.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2 m的载人游乐设施。( ) 2.纳入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游乐设施,目前不包括专用于体育竞技活动、文艺演出、健身等的设施。( ) 3.大型游乐设施的分级主要根据设备设施的危险程度,同时综合考虑其高度、摆角、倾角、速度、回转直径、乘坐人数等主要技术参数。( ) 4.我国对大型游乐设施有严格的安全监管措施,目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大型游乐设施按其危险程度可分为A、B、C三级。( ) 5.高空蹦极系列、弹射蹦极系列、滑索系列都属于无动力类游乐设施。( ) 6.水上游乐设施是借助水域、水流或其他载体,为达到娱乐目的而建造的水上设施,人工水池通常都有水深要求,天然池没有明确的水深要求。( ) 7.游乐设施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应当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 ) 8.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备在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

9.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租借场地开展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10.游乐设施在每天投入正式运营前必须进行1次试运行。( ) 11.游乐设施运营中,操作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岗位,应当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提醒和制止个别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 12.每天运营结束,操作人员应当对设施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并做好当天的运行记录。( ) 13.游乐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只要经过操作人员排除后即可继续运行。( ) 1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 15.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每台(套)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 16.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 ) 17.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 18.在遇到恶劣天气时,操作人员应当引导游客躲避雷电和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 19.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

浅议儿童游乐设施的设计说明

浅议儿童游乐设施的设计 摘要 儿童游乐设施是儿童成长过程中良好游戏体验的重要助手,儿童游乐设施的设计则是确保儿童游戏体验、保障儿童游戏安全的关键。因而,在儿童游乐设施设计当中应当遵循趣味性、安全系、系统性的原则,但是,显然我国目前在儿童游乐设施设计当中存在系统性建设不足、安全实用性能力不够的问题。由此,为促进我国儿童游乐设施设计的进步,就需要进一步考量儿童成长变化的需要,完善儿童游乐设施设计的系统性,并且,考虑生产、使用等环节的容,加强安全型设计的实用性、适用性。 关键词:儿童游乐设施设计

目录 1.引言 0 2.儿童游乐设施设计概述 0 2.1儿童游乐设施的含义 0 2.2儿童游乐设施的设计原则 (1) 2.2.1趣味性 (1) 2.2.2安全性 (2) 2.2.3系统性 (3) 2.3公共设计的定义与特征 0 3.我国儿童游乐设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4) 3.1构建系统性不足 (4) 3.2安全性有待提升 (5) 4.改善我国儿童设施设计的措施 (5) 4.1完善儿童设施设计系统 (5) 4.2提高儿童设施安全设计 (5) 5.结论 (6) 参考文献 (7) 致 (8)

1.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儿童成长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给予儿童一个快乐、丰富的童年是很多父母的愿望,由此使得我国儿童游乐设施行业发展迅速。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儿童游乐设施的发展时间还较短,不仅在市场上发展不充分,在儿童游乐设施的设计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不足。设计对于儿童游乐设施而言,是确保儿童能够在游乐设施上获得乐趣、保障安全的关键,应当进行积极的研究与重视。通过研究,有利于发现为我国儿童游乐设施的设计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2.儿童游乐设施设计概述 2.1儿童游乐设施的概念及定义 儿童游乐设施的概念和定义十分丰富和广泛。既包括常规性的儿童游客设施,如:攀爬类、运动类、坐骑类、滑动类等游乐设施,又包括特色类儿童游乐设施,如:儿童游乐园、儿童游乐场等规模类游乐设施。儿童游乐设施比较普遍和常见,经常出现在幼儿园、学校、公共场所等休闲娱乐地方。主要服务对象为儿童。儿童可以在享受童年欢乐的同时锻炼身体,起到了双重积极作用。现如今儿童游乐设施及相关场地十分流行,并受到广大儿童的喜爱。同时,儿童游乐设施在场地划分上还分为室儿童游乐和室外儿童游乐,在实施方面也有明显的不同和区别。室儿童游乐的设施主要是摇摆机类、投币游艺机类、滑行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赛车类、电池车类、体感游戏类等,可以充分满足儿童娱乐的需要;而室外游乐设施更多的是大型儿童娱乐设备。游乐设施又被称为游戏的道具或游具。它是儿童在娱乐和玩耍中的物质载体,也是配合儿童进行游戏和获得快乐的工具。游乐设施,可以理解成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机构、系统、组织、构造物等。总的来说,儿童游乐设施是儿童为了达到娱乐、玩耍、获得快乐的目的。 儿童游乐设施是儿童游戏的载体,在儿童游戏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在儿童游戏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即将儿童的游戏需要控制在一个小的空间下,通过集中的安排,提供大部分儿童游戏活动。都市的扩,不仅提高了成人的生活节奏、压缩了成人的生活空间,同时对于儿童成长过程当中的游戏需求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自由活动的空间变小了。因而,儿童游乐设施作为提供固定游戏

气体钢瓶管理办法

气体钢瓶管理办法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实验中心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统一的钢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实验中心对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3、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及学生,必须到实验中心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使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人等。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购买。 5、钢瓶使用管理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7、实验室负责提供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者使用,并负责对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退役,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8、实验室负责与学校商贸中心联系、协调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 9、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1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气阀是否漏气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10、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中心,应对所用钢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更名。 氮气危险性类别:第2. 2类不燃气体 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22005(压缩)22006(液化) UN编号:1066(压缩)1977(液化) 危险标志:不可燃气体 包装类别:Ⅲ 包装方法:气瓶、低温液体容器(液氮) 运输注意事项:气瓶戴好瓶帽、防震圈、防止曝晒和撞击。航空、铁路限量运输。液体槽车时刻监控槽内压力。 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志(GB13690-1992)将其划为第2.2类中不燃气体

亲子主题儿童乐园游乐设施互动设计

亲子主题儿童乐园游乐设施互动设计 儿童是社会群体中最为年轻的一部分,由于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儿童的身心健康是家庭、社会乃至国家关注的焦点。因此,为儿童积极创造健康的亲子互动设施,是设计研究者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传统的儿童户外游乐设施问题多,突出的有三点:结构样式旧;互动性弱;针对性差。结构样式旧。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户外环境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户外公共游乐设施多停留在多年前的设计,整体表现“趣味低、形式单一、可玩性差”。 互动性弱。传统的儿童游乐设施设计上互动性弱,主要体现在“儿童在游玩,家长在一旁观看”。亲子户外游乐中家长不能参与其中,无任何的情感交流,不利于亲子关系提升。比如秋千,儿童在玩秋千的使用状态有两种,一是双手握紧把手,要么自己用力或家长助推;二是儿童静坐在环抱式秋千座椅上,家长助推。这样的方式让儿童和家长无互动情节,时间长了,儿童觉得无趣,家长也感觉疲劳。 针对性差。传统的儿童游乐设施对儿童年龄无针对性,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身体变化与支配能力不同,对游乐设施的需求都有所不同。造成游乐设施在不同阶段儿童中无法使用的现象。未能结合研究和设计,针对性差。 既定人群设计定位优化 6岁以下的儿童游乐设施设计,由于该阶段的儿童在坐、立、行方面达到独立支配的程度还偏差,游乐设施的设计融入亲子互动成分,家长在儿童游乐过程中起到保护作用,同时能增进亲子感情。该阶段的孩子,家长都渴望让孩子与外界环境更多的接触,游乐设施不仅锻炼肢体,还能有助于让孩子的性格良性发展,但安全性因素让家长即便是旁边观看,内心上也会第一时间对孩子有效保护。有数据调查发现,户外亲子互动游乐设施,99%的家长愿意陪同孩子进行户外活动。可见,公共的儿童游乐设施融入亲子互动元素是多么的重要,前景也很可观。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R5001-2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发展 方向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881-83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最近,中国游协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召集了全国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座谈会,根据参会代表意见和建议,特向中国游协的诸位会长提出以下建议,望给予协调解决: 一、鉴于我国游乐设施是1980年起步,1982年产品进入公园、游乐园,在游乐设施生产制造二十一年后,国家出台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由于先有产品,后有法规,这个不争的历史事实,在国家局下发53号文后出现了拒检等错误理解文件精神的情况,给使用单位的运营造成困难。认真理解34号文件的内涵,吃透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十分重要。 希望国家质检总局能从政府的层面对所发的53号文做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补充,以免使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游乐设备制造商对53号文件执行过程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正式版)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确保游乐设施安全使用,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涉及的”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 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 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具体范围和类型见附1。 第三条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游乐设施的危险程度, 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划分为A。B、C三级(见附2)。 第五条本规程是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 有关游乐设施的技术标准规范, 如与本规程相抵触时, 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材料要求。 (-)游乐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实受力部件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 以保证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 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所购材料质量负责, 必要时, 制造单位应进行材质复验。 焊接结构需用可焊性好的钢材, 普通碳素钢含碳量在0.27%以下, 低合金钢的碳当量应小于0.4%。 (二)机械零部件所用金属材料需考虑其力学性能、热处理性能、冲击韧性等方面的要求。对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 焊前应作焊接工艺评定, 焊后消除残余应力, 重要受力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 (三)锻件与铸造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有色金属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 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 (五)玻璃钢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表面应光滑无裂纹, 色调均匀。水滑梯用玻璃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树脂应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纤维, 应采用无碱玻璃纤维, 纤维的表面须有良好的浸润性; 3.厚度应不小于6mm, 法兰厚度应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内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许存在小孔、皱纹、气泡、固化不良、浸渍不良、裂纹、缺损等缺陷, 背面不允许存在固化不良、浸溃不良、缺损、毛刺等缺陷, 切割面不允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对公司内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甲烷瓶、氢气瓶、氮气瓶、丙烷瓶、丁烷瓶、氩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三、领用管理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如缺失或没有标签,气瓶不得进入厂区。 四、搬卸管理 在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防止震动,严禁抛、滑、滚、碰、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五、收发贮存管理 1、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培训上岗。 2、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4.1 无充灌合格证的。 4.2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4.3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4.4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4.5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表)。 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

4.6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5、贮存管理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5.1 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5.1.1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5.1.2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存储在固定专用库房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版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R5001-2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1 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

游乐设施设计要求教学文案

游乐设施设计要求

游乐设施设计要求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游乐设施事业部 目前,我国游乐设施新产品开发与设计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第一,采用目前游乐设施中尚未应用的新理念、新方法或新技术进行产品开发(全新产品)。第二,采用新技术对已有游乐设施产品进行持续开发,增加新功能(升级换代产品)。第三,对现有的游乐设施(尤其对国外产品)进行模仿设计或测绘设计,将相对成熟的结构型式和运动型式重新组合,形成新产品(相对成熟产品)。在这三种情况中,都有简单产品和复杂产品之分。通常情况下,高大、高速旋转、多项运动组合或载客量大的产品多为复杂且安全重要性较大产品(以下简称重要产品),而在这些重要产品中,全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升级换代产品(以下简称重要新产品)更为重中之重。在这些重要产品或重要新产品中,虽然以A、B级为主,但也一些危险程度较高的C级游乐设施。 国内多数制造企业开发的游乐设施产品属于第三种情况。但由于游乐设施追求刺激性的特点,以及我国游乐行业蓬勃发展对新、奇、特游乐设施产品的强烈需求(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国外游乐设施制造企业提供了非常好的产品研发和试验基地),近年来,设计开发的重要产品越来越多,重要新产品比重也在逐步加大。因此,无论设计制造单位还是承担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授权检验机构,都应结合产品的简单与复杂程度、技术与结构型式的成熟程度、安全重要程度,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差别化地开展设计、设计文件鉴定、设计验证试验与型式试验,以及后续其它工作。 鉴于这种情况,下面的要求仅仅是对游乐设施设计方面的总体要求和一般性要求,设计单位可以区别简单产品、相对成熟产品(为便于叙述,此两种产品以后简称一般性产品)、重要产品和重要新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本身的设计能力和设计经验,予以取舍增删。 (一)设计遵循的总体原则

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证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采购、储存、使用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2016 《气瓶警示标志》GB 16804-2011 《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65-2011 《溶解乙炔气瓶》GB 11638-2011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 13591-2009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含商检实验室)内生产检修所需乙炔、氧气、氩气、氮气、氢气、压缩空气等钢瓶的安全管理。

四、职责 安环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编制、修订,设备科、行政科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安环部负责监督。 实验室所用气瓶的采购、储存、使用安全由公司安环部监督管理。 五、气瓶采购安全管理 1、所有气瓶供应商均必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必须承诺对气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氧气、氢气、氩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供应商必须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气瓶均已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所有钢瓶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禁止采购无标记或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 4、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气瓶上均必须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检验合格证; 5、行政科负责向气瓶供应商索取上述各种资质和证照的复印件,交安环部存档备案; 6、设备科协助行政科负责落实气瓶采购质量要求,并将其写入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安环部负责保存该协议的复印件备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2003年9月28日,国质检锅[2003]321号) 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

游乐设施寿命的计算方法

游乐设施寿命的计算方 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游乐设施寿命的计算方法 张静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特函(2011] 53号文(关于对《关于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的回复)中提出: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规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运营使用单位联系原制造单位确认设备设计使用期限。 53号文规定:达到设计使用期限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设备,运管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53号文还规定:达到设计使用期限仍有改造、维修价值的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可委托设备原制造单位或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重大维修或改造,确定继续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就该文件提出的意见谈谈本人的看法: 一、国家质检总局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责令运营使用单位联系原制造单位确认设备设计使用期限,是完全正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技术规范《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已经做了规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由游乐设施的原制造单位确认设备设计使用期限。 二、国家质检总局提到的游乐设施设计使用期限,早在《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做了规定“其设计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50%以上)按

无限寿命设计。”这就是说游乐设施设计使用期限不应该是8年,而是比8年多。并且在GB 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中也说明游乐设施的整机及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整机使用寿命不小于23000h。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游乐设施实用手册》(第三版)GB 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释义中“对整机使用寿命不小于23000h”加以解释为:“整机使用寿命是这样考虑的:平均每天运行7—8h,每年运行300天,使用10年。”就游乐设施使用寿命和计算方法说明本人的看法: 游乐设施的使用寿命,就是产品在按设计者或制造者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从设备开始使用到被淘汰的整个时间过程中,保持安全工作能力的期限。超过游乐设施的使用寿命,再继续使用就不安全。 1. 与游乐设施使用寿命有关的两个因素 1)游乐设施在使用中,受应力、应变影响,几乎所有结构、零部件的形状和尺寸都在相对改变承受疲劳载荷,它们的主要失效形式是疲劳破坏。常规疲劳强度设计认为:假设材料没有初始裂纹,经过一定的应力循环后,由于疲劳损伤的积累,才形成裂纹,裂纹在应力循环下继续扩展,直至发生全截面脆性断裂。裂纹形成前的应力循环数,称为无裂纹寿命;裂纹形成后直到疲劳断裂的应力循环数,称为裂纹扩展寿命。零件总寿命为两者之和。一般来讲,设备的结构寿命是决定整个设备自然使用寿命的基础。每一次应力循环都会对零部件造成一定量的损伤,这种损伤是可以积累的;当损伤积累到临界值时,零件将发生疲劳破坏。 2)在游乐设施使用中,另一种影响使用的是磨损寿命。物体相对运动时,在摩擦的作用下,摩擦面上的物质不断耗损,如轴和轴承之间、齿轮牙齿的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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