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表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表 名称 注册号/统一 法定代表社会信用代 人(负责基本情况码 人) 住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列入日年月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企业名单原因务期日 □已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申请移出理由□已更正公示的信息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姓名身份证(件) 号 被委托人信息 委托事项□提交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材料 □签收受理回执 公章: 申请企业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办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和流程: 1.企业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列入之日起已满5年; 2.企业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表; 3.企业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 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5.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自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申请移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6.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审批表》一并存档。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新闻报道中经常能看到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诸如此类的词,在生活中这两者可能被共同被称为老赖。那么这两者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吗? 一、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上可以得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的条件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二、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可为自然人的, 也可为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惩戒力度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可以说从方方面面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 总而言之,失信被执行人比限制高消费人员条件更为严苛,针对对象不同,惩戒力度更大。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混淆。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失信被执行名单移除后,征信记录会删除吗?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之后该怎么办? 征信不良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不同?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2017)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作者|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 执行百科 注| 本文系作者授权法律讲堂发布,转载务必注明原作者及来源“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https://www.360docs.net/doc/4518192528.html,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结合自己的理解,总结了其中的七大事项。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 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制订背景 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 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 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 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 异议和救济等内容。、列入情形《办法》列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 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 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 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种情形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即如果企业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搭售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另外,在第七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存在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性能或服务内容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广告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造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违法失信无处遁形(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张洋 《人民日报》(2014年08月25日02 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示责任和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违法企业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主动公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信息,对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等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将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门应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条例,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也有公示义务,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曝光台信息汇总表2019年04月

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曝光台信息汇总表(2019年04月)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工商注册号) 类别程度曝光内容描述决定内容发布有效期至备注 1 湖南亚飞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 91430000770096985L 不良 行为 严重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 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 人员不到位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46号) 2019年9月21日 2 长沙凯拓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91430100MA4LTW2289 不良 行为 严重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 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 工通知;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年9月21日

[2019]46号) 3 长沙鹏兴机械设 备租赁有限公司 91430103570274118A 不良 行为 严重出租的机械设备、配 件,未按照安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46号) 2019年9月21日 4 湖南新达美梅溪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9143010006635504X2 其他 不诚 实信 息 一般 开发建设的达美梅溪 湾项目营销中心现场 房源及相关信息公示 不到位,对执法监管配 合不力 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 2019年6月9日 5 长沙麓谷实业发91430100682844883G 其他一般营销中心现场未公示2019年6月9日

展股份有限公司不诚 实信 息五证、房源、建筑节能指标、分栋公示牌、法规性文件等信息 6 长沙市择家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 钰龙分公司 914301040791725000 其他 不诚 实信 息 一般 发布的二手房房源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 嫌虚假宣传 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 2019年6月9日 7 湖南中欣建筑机 械有限公司91430103554920335H 其他 不诚 信行 为 一般 在君悦新天地1#-3#栋 建设项目的建筑起重 机械设备及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专项整治中, 未按设备使用说明书 要求设置附着装置。 下达不良行为 告知书 2019年6月10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12月30日签署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 规章。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 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也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国务院文件的 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 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 作,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 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 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 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的;

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九师建筑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单位是指在九师辖区内所有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二条凡在本师辖区内从事各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以建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公安、法院、信访、信贷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由师建设行政部门、财务局、信访、国资委、工信委、招商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机构(以下统称执行主体机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失信黑名单企业的认定及通报。 第二章失信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二)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未及时公布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名册记录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二)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三)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十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三章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师劳动保障监察或信访局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在师劳动保障监察或信访局查询有2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四)师执行主体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受理后,执行主体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失信建筑施工单位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资料讲解

第五章企业信用修复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企业非因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条件和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获准消除本评价年度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影响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自纠正失信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四)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两年或者信用修复累计满3次的; (五)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企业信用修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认定其失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修复,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征信机构依据修复后的信用信息重新评级。 (三)市基础信息数据库根据重新评级提前解除信用警示提示,有关行政机关同时相应调整年度监管类别。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综〔2005〕21 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有序推进全省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省局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列入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客观上已不能满足信用监管实践需要。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 本轮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要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必须整合吸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领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1、《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2、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及申请人xxxxx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下达了xxxxxxxx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应给付金钱义务xxxx元(其中本金xxxx元,执行费xxxx元)。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个人财产仅能满足家庭正常生活需要,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偿还巨额债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 同时,申请人xxx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已满2年,根据2017年5月1日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及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撤销将申请人xxx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xxxxxxx公司的股东,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逐步履行还款义务,并保证全力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xxxxxxxxxxx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精选

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

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并以此诠释对信用监管的理念。那么,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下面来详细看看对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的惩戒措施。 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办理的,工商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多部门联合惩戒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汇桔网精选全国各地的工商注册代理服务公司,为您提供简单高效专业的一站式工商注册代理代办服务,包含海内外多种公司注册、个体户工商执照办理、公司开户、公司变更、年检等业务。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址】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共限制人次购买机票,人购买动车、高铁票。 这是记者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举行的“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上获得的消息。据悉,,全国各级法院执行案件收案件,执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目前共纳入失信人例。去年月底,我们与公安部、中航信、中铁总联手,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其他证照一块绑定,彻底限制其通过各类身份证照来购买机票和火车票。”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在活动上介绍说,“为进一步扩大联合惩戒范围,我们与国家发改委等家单位签署了备忘录,实现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多层面限制。截至目前,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万余笔,涉及资金达到.元。” 他说,法院方面还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主体纳入失信名单。部分人员因失信受到开除、撤职、降级等处分,有关资格受到影响,被取消招录、晋升或是被罢免。 据悉,联合惩戒措施产生了很大震慑力,已有近百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记者还在活动中了解到,针对“查人找物”这个执行领域第一大难题,全国法院一年来着手建立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查控系统,实现了对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与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类项信息。全国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进行查控。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案件件、冻结元,查询到车辆万辆、证券股、渔船和船舶.艘、互联网银行存款亿元。 点击进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以上内容为精心整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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