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小结

法理学知识点小结
法理学知识点小结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者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它注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三、法律一词在现代中国的所指

广义的法律:(法)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法律)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的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概念,是沿用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思路。

基本观点:法律的现象是法律表面的外部联系,法律的本质则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法律的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五、法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二)特殊规范性*

(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国家意志性

*阶级意志性

*物质制约性

理解阶级意志性应注意的三个问题:1.2.3

理解法的终极本质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2.3

*第一节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五、法的价值体系

1.秩序

2.效益

3.自由

4.平等

5.人权

6.正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与秩序

(一)秩序对人类的价值意义

1.秩序的基本概念

2.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需

3.秩序是人类发展的要求

二)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1、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社会政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2、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二、法与效益

1. 法的效益价值是指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法的效益价值包括资源利用上的效益价值与资源分配上的效益价值

法的效益价值是包括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

2. 法对于效益的价值意义

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减少社会代价确保效益优先和兼顾公平

三、法与自由

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四、法与平等

1.平等是人与人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

平等不是平均平等和特权、歧视相对平等不反对适当的区别

2.法律对平等的保护

法律将平等权利化

法律为平等提供统一标准

法律保护被确认的平等

五、法与人权

1、人权:humanrights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属性:时代性、应然性、自然性、社会性、平等性、属人性、阶级性、共同性、国内性、国际性

六、法与正义*

(一)正义是法律的先导

(二)法律正义的意义

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的冲突

1、法律价值冲突的普遍性

自由与秩序自由与民主公平与效率正义与平等正义与利益

综合测评论*适当成本原则最佳效益原则补偿有余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要素的主体

1.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二)法律原则

1.概念构成法律规则的基础的原理和准则。*

《布莱克法律辞典》: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分类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4.法律原则的作用协调一致指导适用补充漏洞

(三)法律概念

1.定义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第二节法的程序

一、法的程序的概念

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步骤和方式。*三、程序的分类

选举、立法、行政、司法、监督、一般法律行为程序

一、概念*

法的功能指法内在具有的功用与效能。

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二、特点(不同)*

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

外在性实然性中性

一、指引功能

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义务性指引

二、评价功能

评价的标准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

三、预测功能

四、强制功能

五、教育功能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1、确立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

在内容上反映着政治要求

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

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1、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内容

2、影响法律的运行机制

3、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引导规制

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道德对法的作用

指导、保障、弥补

(二)法对道德的作用

通过立法,赋予部分道德有强制力

弘扬道德原则和观念

一、法的演进阶段的划分*

法的起源--法的发展

(一)历史类型的演进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第二节法起源的原因与过程

二、法起源的过程与形成的标志

(一)法的起源阶段的划分

萌芽--雏形--形成

(二)法形成的标志*

1、法律概念的产生

2、体系的发达和规则的出现

3、专门裁判机关的出现

4、诉讼程序的形成

5、监狱的建立

第三节法的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一、法起源的不同形式

(一)希腊雅典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产生

(三)日耳曼(德意志)法的产生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长期的、渐近的发展过程

(二)自发到自觉、个别到一般

(三)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四)与国家的起源密不可分

(五)多种手段一体到相对独立

二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契约自由绝对契约自由向相对契约自由转变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二章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器物的全部内容。*二、中国法的传统和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一)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二)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三)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四)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五)无讼是求

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

(一)本国经验

(二)西方影响

(三)古代传统

定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二结构*

法律心理

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法律观念

感性与理性之间的阶段

法律思想体系

理性阶段

法律心理--表层

法律观念--过渡

法律思想体系--高级

一法系的概念

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而对法律做的分类。*

二两大法系*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思维

(二)法的渊源

(三)法的分类

(四)法的程序

(五)法律编撰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以及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三大代表性渊源,自由大宪章,1215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颁布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在渊源上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有成文宪法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地区或民族法律的借鉴和吸收。*第十三章法的现代化

第一节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概念

现代化,指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各个社会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

现代化不仅仅是物质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是物质、精神、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变迁的过程。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符号系统,自身的现代化是现代化宏伟工程的一部分。

二、法的现代化因素

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总结:1、形式标准来看

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否定人格化的权威

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控手段

法律规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律体系的完备与统一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程序标准来看

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立法、司法的过程具有公开性和程序性;司法独立。

3、价值标准

维护自由、人权、平等、正义为目标;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协调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三、法律现代化和传统

*第二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法律继承的理由和依据

(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现象的客观存在

思考:为什么美国在独立战争后未能改变普通法的传统?

(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使得法律继承成为可能

(三)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所具有的科学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第三节法的移植

一、法律移植*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移植应当思考的问题:

1、所移植的是整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整个法典、法律,还是个别或部分法律制度、法律原则、规则、概念?

2、所移植的是与社会基本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密切联系的法律,还是指这种联系很少,甚至没有联系的法律?

3、移植法律规则时,是为了实现它的政治目的还是它的社会功能?

4、是倾向于移植国国际化的法律还是倾向于移植民族或地区文化传统的法律?

二、法律移植的具体形式

从动力看:1、外力强加(英国殖民地)2、自愿移植(德国民法典传播)

3、外力强迫加自愿移植(清末法律改革运动)

具体表现形式:1、相互融合和趋势2、直接采纳

三、法律移植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同构性与兼容性

2、注意本土化

3、注意优选性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为前提,即二者受同一规律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移植工作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四节中国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

二、中国法的现代化及其特点

1、被动到主动

2、模仿到自建

3、立法主导型

4、变革前、观念后

第十四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制

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二法治

中国在现代意义上比较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先生。

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并给它以科学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它与人治相对立. *

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

三法制与法治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治国方略);而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法治要求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道德、习俗、宗教等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具有僵化性的缺陷,因此即使实现了法制,依然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所谓现代民主,就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即以服从多数、遵循程序、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来体现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并由此影响到人们的思想作风和日常生活;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制度条件*

(一)完备的法律与法律体系

(二)对权力有效约束的法律机制

(三)权威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四)健全的律师制度

二、思想条件*

(一)法律至上

(二)权利平等

(三)权力制约

(四)权利本位

人治作为治国的方法和原则,具有以下含义:(1)人治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而是借助法律实现专制;(2)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统治秩序,但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因而终究权大于法;(3)大于法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在古代社会则通常为皇权或王权以及贵族特权。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

第一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含义*

法的制定,又叫立法(Legislation).

狭义的理解,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广义的理解,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特征:

第一,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

第二,立法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三,立法是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二)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节立法体制、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一立法体制*指立法主体的权限划分和组织体系。

立法特点一元二级多层次*

一元:全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58条)

二级中央一级的立法和地方一级

多层次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二立法权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权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地方立法权

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三)关于授权立法

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三、立法程序*(结合立法法的条文)

提出法律议案通过法律

审议法律草案公布法律

第一节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即我们原来讲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一)按照行为模式内容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命令性规范。

《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禁止性规范。

(二)依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和委托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

(三)依照法律规范的行为要求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往往要求行为具有强制性质,否则便有相应的制裁后果。

任意性规范要求不具有强制性,允许行为

者选择而行。

(四)其他分类

第二节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了解)

第三节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部门法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渊源的基本概念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有时法的渊源又可以称为

法的形式。*

二、法的渊源种类以及演进(了解)

确定制定法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第二,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第三,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一)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其他4、地方性法规和其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

(二)非正式渊源政策道德习惯习俗宗教学说法理判例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五、国际法与国内法六、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只有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不成文法则指由国家认定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一般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衡平法是英国在14世纪开始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作出的一种法律,是由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不属制定法。习惯法汇编成册只是文字形式上的整理集中,未经立法程序,仍然是习惯法,不是制定法。

国际法不仅包括国际条约,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是三者的总称。制定国内法的机关除了立法机关外,还有经法律授予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而国内法也可以根据属人原则和国家主权,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中国驻外国使馆,并且国际条约也是国内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国际条约不属部门法范畴,但也同样构成国内法的正式渊源。国内法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如地方性法规就只在本地区范围内生效和适用。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广义)。

法的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者适用范围(狭义)。

二、法的效力来源和条件

法的效力来源既有现实的依据,也有道德和心理的依据。

法的有效条件是指*

1现行有效 1 合法政权

2不相冲突 2 公布

3时间、对象和范围 3 国家强制力

三、法的效力层次和原则“等级位阶”

1、宪法至上

2、等差顺序

3、特别法优先

4、实体法优先

5、国际法优先

6、新法优先

一、法的时间效力*(一)开始生效(二)终止生效(三)溯及力问题

二、法的空间效力*(一)域内效力(二)域外效力

三、法的对人效力*属人属地保护原则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

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对事的效力*1、一事不再理原则2、一事不二罚原则

新法对过去不生效,旧法仍然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而非从新原则

一、法的生成是指特定国家的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

二、法的生成的特征过程性意志性社会性

一、法的实效,即法的实际有效性,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

二、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有效性制度的整体有效性其他社会因素

一、法的实现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二、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1、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2、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3、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极其复杂评价因素包括:(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等因素;(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5)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与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一、法的适用*(广义)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包含授权单位)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或者组织的活动。(狭义)法的适用在狭义上来讲就是指司法。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属性

(一)合法性(二)国家强制性(三)法律特定性(四)法定程序性

第二节法的适用的形式*

一、执法*(广义)意指执行法律。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特定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主动性单向性行政强制性自由裁量性依法行政和强调效率

二、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被动性案件存在专门机关行使法定程序性终极性

三、仲裁* 根据约定,将纠纷交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公正的原则裁断,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纠纷解决方式。

自愿性民间性秘密性及时性

第三节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二、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依法行政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监狱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是法的适用问题,不是司法问题。

执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第二,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第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第四,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即为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在法理学的理解中,法律解释的主体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三、我国法律解释权限*

(一)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立法解释

(二)行政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信访条例》的行政解释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

(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法制统一原则(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第一、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

2、逻辑解释

3、系统解释

4、历史解释

5、目的解释

6、当然解释

二、特殊解释方法*

(一)尺度不同

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刑法中的毒品限制解释:婚姻法中的父母

(二)自由度不同狭义解释、广义解释

第四节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在法律方法之中的运用。

二、分类一)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2、归纳推理3、类比推理

(二)辨证推理(实质推理)

存在原因:1、社会生活和法律案件是无穷尽的,总会出现一些新奇的和意料之外的案件,无法用成型的规则去套用2、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不同,前者是规范性的,以人定的规则为前提,后者是经验性的,以经过经验确认的事实为前提3、在本质上,法律判断不是一个“真与假”的判断而是一个“对与错”的问题。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特征

(一)合法性(二)意志性(三)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种类*

(一)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二)纵向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三)单向和双向及多向法律关系(四)第一性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公民、机构和法人、国家

二、资格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分类

(一)基本和普通权利义务(二)绝对和相对权利义务(三)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一、概念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种类* 1、物法律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第五节法律事实

一、概念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种类* 法律事件: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指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行为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

系是具体而现实的,而非抽象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合法性;(2)体现特定意志;(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法律规范、主体和法律事实等条件,其中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原因,缺一不可。

一、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服从法律,依法办事*

二、守法的要求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一、违法违法就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

二、构成*

(一)违法的客观要件:行为

(二)违法的主观要件:过错

(三)违法的主体要件:自然人或法人

(四)违法的客体要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种类(一)违宪行为(二)刑事违法(三)民事违法(四)行政违法

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

利的法律后果。*(其性质相当于法律义务)

产生的原因*(一)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二)违约行为(三)法律规定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以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

(一)归责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自负原则3、因果联系原则4、程序保障原则

(二)免责1、公法的免责2、私法的免责

第二节法律制裁

一、概念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种类1、违宪制裁2、民事制裁3、刑事制裁4、行政制裁5、经济制裁

第三节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次级体系。国家监督是只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有权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由政党、社会组

织和公民等非国家机关所作的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形式,是一种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故属于社会监督。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

(一)政党的法律监督共产党的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的法律监督

(二)公民的法律监督(三)社团的法律监督(四)舆论的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

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

权力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 【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法理学知识点小结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者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它注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三、法律一词在现代中国的所指 广义的法律:(法)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法律)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的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概念,是沿用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思路。 基本观点:法律的现象是法律表面的外部联系,法律的本质则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法律的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五、法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二)特殊规范性* (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国家意志性 *阶级意志性 *物质制约性 理解阶级意志性应注意的三个问题:1.2.3 理解法的终极本质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2.3 *第一节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五、法的价值体系 1.秩序 2.效益 3.自由 4.平等 5.人权 6.正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与秩序 (一)秩序对人类的价值意义 1.秩序的基本概念 2.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需 3.秩序是人类发展的要求 二)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1、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社会政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2、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二、法与效益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 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 理论法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 科: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 学: 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 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岀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 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 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 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 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 准则或标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 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 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 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 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 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 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 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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