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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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未考过:

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17.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18.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9.社会原则是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

20.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

21.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22.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3.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

24.平等,简言之,就是同等对待的意思。

25.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对待。

26.实质平等,就是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27.人权,就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28.正义是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与人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

29.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和荣誉。

30.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均分配权利。

31.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明的正义,如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就是形式正义。

32.具体正义是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对待。

33.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

34.程序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准。

3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意指法的来源或根源。在中国,法的渊源这个概念主要表示法的效力的来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

36.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37.惯例亦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

仿照办理的做法。

38.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39.行政规章专指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0.法律清理又称“法律整理”,泛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一定的程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活动。

41.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法律系统化的重要方式,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有权机构按照一定次序把现行法律法规集中整理汇编成册的活动。其不是立法活动,而是技术工作。

42.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高级形式,属于立法范畴。其是指在重新审查全部法律法规或某一部门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它们加以整理、补充、修改和废止的活动。

43.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4.国内法专指有立法权和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的,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6.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7.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48.程序法一般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

49.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50.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51.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52.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53.固有法是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

54.继受法一般指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5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

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6.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57.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58.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59.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60.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61.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6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63.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64.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65.有效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66.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

67.表意行为是指做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68.事实行为是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69.积极行为又称为作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

70.消极行为又称为不作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

71.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2.行为认知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

73.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74.有权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75.无权解释,也称为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

76.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构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

77.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

78.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字面意义作出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文字本身所表达的内容。

79.扩大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充分实现立法原意。

80.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81.文理解释又称为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82.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不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

83.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比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

84.目的解释是指联系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85.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86.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

87.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88.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

89.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90.类推,又称“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时,援引最相类似或基本类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问题的推理。

91.免责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9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者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

93.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

94.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95.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

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定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该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97.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98.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律执行(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99.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0.法律实施监督,即有关主体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通常简称“法律监督”。

101.立法指导思想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是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理论指针。

102.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即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103.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价值判断。

10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实状况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本质的基本要求的思想理念。

已考过:

1.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作出的分类。(2000)

2.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001)3.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法的目的价值。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第二,法的形式价值。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逻辑严谨,而不互相矛盾;应当简捷明了,不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神秘莫测等。第三,法的评价标准。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2002)

4.司法解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广义

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解释。(2002)

5.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2003)6.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2004)

7.法律价值(2005)

8.“遵循先例”(2006)

9.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2007、2012)

10.法律部门(2008)

11.公理性原则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2009)

12.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2010、2014)

13.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2011)1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011)

15.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13)

16.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2015)

二、简答题

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1)价值分析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5.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规则说,分析实证主义(哈特)

(2)命令说,分析实证主义(奥斯丁)

(3)判决说(美国卢埃林)

(4)意志论(卢梭)

(5)民族精神说,历史法学派(萨维尼)

(6)社会控制说(庞德)

(7)事业论,新自然法学派(富勒)

6.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基本概括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特性是从“国家一阶级关系一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

法的大致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7.法律概念的分类(简答题:法律概念及其种类)

(1)依法律概念的普遍性程度,可将法律概念分为: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概念;

(2)依法律概念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等;

(3)依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8.法律概念的功能

(1)认知功能;(2)构成功能;(3)规范功能。

9.法律规则的分类

(1)依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①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②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2)依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①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②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③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3)依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及个别调整的程度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①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在条文中通常表述为“应当……”或“必须……”。②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其表述一般为“可以……”或者“可以……也可以……”。

(4)依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①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②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5)依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①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②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后,相关的行为才可能出现。

(6)依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①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②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③准用性规则是三人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10.法律原则的分类

(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①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其内容较之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②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能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得体现。

(2)就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①社会原则是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②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可以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原则”,或“纯粹”的法律原则,例如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3)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

政策性原则。①公理性原则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②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11.法律原则的功能(简答题: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1)对法的制定的作用: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③法律原则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对法律实施的作用: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③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12.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1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人民主权原则;(5)法律至上原则;(6)有限政府;(7)分权制衡;(8)普选代议。

1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为法,而英美法系表现为判例法;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结构上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而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仲裁人”,具有对抗式特点。

15.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2)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也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所追求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同时还是社会本身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时的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

(3)秩序不仅从消极的一面而且还从积极的一面来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也就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

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16.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维护的意义(论述: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

(1)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①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②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③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还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②维护权力运行秩序。③维护经济秩序。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17.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重点在于如何防范国家权力对主体的侵害,同时也要防范一般主体对主体自由的侵害,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有三种:

(1)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

(2)确立了国家权力对自由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与程序。

(3)对于自由的主体或者说自由的享有者来说,他们本身也必须承担善待自身和他人自由的责任。

18.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20XX年简答题:简述法律在确认和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2)一般不干预原则;

(3)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4)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19.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2000年简答题:简述平等是法的重要价值;20XX年简答题:法律确认与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20.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1)法律始终是以确认和保障普遍平等为原则而以特殊平等的确认和保障为补充。

(2)法律一般性地赋予主体以普遍平等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地位。

(3)法律平等地设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21.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1)将保护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

(2)及时确认各种人权;

(3)将人权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本源,以具体权利为派生的权利体系,为权利提供系统保护;

(4)为受到侵害的人权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

22.正义的基本分类

(1)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和荣誉。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均分配权利。两者区别:前者强调对同等人同等对待,对不同等的人不同等对待;后者要求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

(2)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明的正义,如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就是形式正义;具体正义是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对待。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程序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准。

23.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简答:法对社会正义的促进作用;论述题:试论对“正义自由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施”的理解)

(1)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换句话说,正义是法的最终决定者和支配者,是法的终极理想和目标,也是检验现实中的法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2)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型的规范建构。

24.法律对正义的保障(简答:法对社会正义的促进作用;论述题:试论对“正义自由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施”的理解)

(1)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2)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3)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治理。

25.法的渊源的分类

(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4)惯例。

2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1)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

(2)其他渊源:习惯、政策、司法解释。

27.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20XX年考选择题)

(1)法律清理;(2)法律汇编;(3)法典编纂。

30.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2)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5)按照法的源流关系,可分为固有法与继受法。

(6)公法与私法。

(7)普通法与衡平法。

(8)按照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可以分为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9)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10)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①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法律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生效时间;③法律规定具备何种条件便开始生效;④个别国家规定法律文件送达的时间生效;⑤有的法律公布后试行,然后总结经验正式实施,试行期结束后该法生效。

(2)法律的终止。①明示终止;②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3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当然,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的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33.法的对人效力

(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原则),我国采取该原则。

34.法的效力等级应遵循的原则(2001考论述:试论确定法的等级效力通常应遵循的原则;2005考简答:简述确定法的等级效力应遵循的原则)(1)从制定机关的地位而言,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创制的法律效力等级就高;

(2)从制定程序看,规范制定的程序越严格,其地位则越高,如宪法的制定程序大都极为严格,其地位高于普通法;

(3)从制定生效的时间来看,如果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两个内容相同的法,则后法优于前法;

(4)就特殊程序而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中,有一般性立法与特殊性立法的,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此外,还有两种情况:①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与它依法授权制定的法,通常在位阶上应是相等的,但适用范围有时有差别;②在成文与不成文法并存的情况下,一般来讲成文法高于不成文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会因各国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35.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一般方式: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条件: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2)特殊方式:在西方国家多数是采用违宪审查的方式解决。我国则主要通过备案、批准以及审查制度来解决的,主要包括:①裁决。在实践中,出现如下情况时,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裁决:第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遇到上列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遇到上列情况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改变或撤销。《立法法》规定了有关法律文件的改变和撤销的权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③备案和审查。按《立法法》规定,下列法规和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行政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向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理解为主)

36.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7.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2)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4)根据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38.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3)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在主观上受到谴责、承担侵权责任并以一定程序的精神、智力为前提的能力。责任能力是反映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39.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2)组织;(3)国家。

40.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结果。

4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定义:①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②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

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2)两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多种含义:①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②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③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42.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43.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分类:①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②按照产生法律后果要求某些现象是否存在,法律事实可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③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由足够法律事实所组成的系统,即事实构成。

44.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①法律性。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相区别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的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即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②社会性。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指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③意志性。法律行为的意志性,是指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法律行为是人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45.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3)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产生,法律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4)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5)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为与非

要式行为。

(6)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做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

46.法律行为的结构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行为目的的三个基本方面。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的人们活动的状况,它是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的,是法律行为内在方面的外部表现。根据行为的一般过程和法律调整特点,法律行为外在方面可分为:行为方式、行为结果。

47.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意义)

(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有:人类的认识局限、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弈与协调、立法技术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语言自身具有的不确定性,执法过程中对规范的不理解、社会急剧的发展变化带来的新问题等。

48.法律解释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两类。

(2)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3)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

49.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包括:不得越权解释、须遵循法的程序、不得违背宪法和宪法精神、不得突破法律基本原则以及立法宗旨的限制。

(2)统一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连续性原则,此原则要求法律解释具有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的多向度综合考量。

50.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2)系统解释;(3)历史解释;(4)目的解释;(5)合宪性解释;(6)社会解释。

51.法律推理的种类(2000年考论述:法律推理的形式和作用)

(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①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②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①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②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③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

(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①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②存在法律漏洞;③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④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52.法律的类推

类推,又称“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时,援引最相类似或基本类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问题的推理。一般认为,类推属于实质推理的一种形式。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法律类推古已有之。我国汉代的“决事比”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类推。近代以来,有些国家实行罪行法定主义,从法律上否定了刑事审判中的类推。但在民事审判中,类推还是有必要的。

53.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考简答:简述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推理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我们称之为权利推理。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为:

(1)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法律推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来发现、确认权利。

(2)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3)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4)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被控犯罪的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关心人权的表现。

54.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2)主观心理状态;(3)违法行为(违约行为);(4)损害结果;(5)因果关系。

55.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0XX年考简答题),其基本要求是:①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规定;②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由法律预先规定;③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也需由法律预先规定。

(2)因果关系原则,即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确认因果联系。此处所言因果联系包括两个方面: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包括既成的结果和即成的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②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

(3)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大小、法律惩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公正原则。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在归责问题上,公正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原则:①有责必究原则;②责任平等原则;③责任自负原则。

56.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惩罚(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违宪制裁。

(2)补偿(防止性补偿、回复性补偿、补救性补偿):我国包括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

57.免责情形

(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8)赦免。

58.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要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立法必须坚持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①立法必须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进行,以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高于一切。②立法应当符合民主程序,使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人民代表真正有机会表达民意,形成符合人民意志和实际情况的国家意志;使立法依法进行,避免立法随领导人的更迭及领导人认识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④立法应当公开。

(2)法制统一原则。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是形成和维护国内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在立法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②坚持依

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③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④在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时,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利益出发,防止只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的倾向,防止各自为政。⑤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法规清理和法规的备案审查活动。

(3)科学原则。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尽可能使主观意志和观念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根本要求。具体而言主要包括:①立法应当坚持从一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②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③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明确合理,权利与义务不能失衡。④立法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时,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和实际。

59.中国的立法体制(简答题:简述在立法工作中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除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外,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

(6)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0.我国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提出法律案标志着立法程序的正式开始。立法法规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类: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②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类:①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各专门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 学习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7744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Learning experience of Jurisprudence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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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 【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法理学知识点小结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者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它注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三、法律一词在现代中国的所指 广义的法律:(法)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法律)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的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概念,是沿用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思路。 基本观点:法律的现象是法律表面的外部联系,法律的本质则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法律的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五、法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二)特殊规范性* (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国家意志性 *阶级意志性 *物质制约性 理解阶级意志性应注意的三个问题:1.2.3 理解法的终极本质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2.3 *第一节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五、法的价值体系 1.秩序 2.效益 3.自由 4.平等 5.人权 6.正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与秩序 (一)秩序对人类的价值意义 1.秩序的基本概念 2.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需 3.秩序是人类发展的要求 二)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1、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社会政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2、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二、法与效益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 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 理论法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 科: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 学: 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 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岀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 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 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 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 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 准则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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