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51期2009年第13期Serial No.51

No.13,2009一、引言

成立于1999年的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了三年之后,不得不暂时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这家曾提出“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口号,给当地报刊发行业带来冲击的民营报业公司失利的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障碍。

在汽车市场上,湖北省为保证富康轿车的销售,曾经出台的汽车销售政策规定,凡购买上海桑塔纳轿车的用户,除了上交中央规定的各种费用外,每辆车还要交纳7万元的特困企业解困资金;而上海当然也不甘示弱,他们规定,凡购买富康轿车的用户,除中央规定的各种费用外,每辆车同样还要另交纳8万元的汽车牌照费。两地都不想让外地企业侵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自然苦的是这两地的消费者,他们要么买本地的车,要么就得多掏七八万元。不管哪种情况,消费者的福利都因垄断而受到了损失。

上面的这两个例子是行政垄断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在现实生活中,行业垄断有电力垄断、电信垄断、铁路运输垄断等,基本上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产业。地区垄断也即地方保护主义,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

这两种垄断的大量存在使本来应该统一的全国市场分割成了条条和块块,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业垄断破坏了经济主体间的平等地位,造成分配的不公,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一)计划经济体制是行政垄断形成的深刻根源 1.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影响。由于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受苏联的影响而建立的,因此在分析造成行政垄断的体制方面的原因时,有必要从苏联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说起。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列宁曾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它的主要内容有:实行余粮收集制,强制征收剩余粮食等农副产品,禁止私人粮食贸易;实现中小企业国有化;企业生产实行统产包销,生产物资统收统配,消费品统购包销,财务统收统支;企业之间实行物物交换;职工报酬实行实物分配。

这种经济制度的特点是排斥市场、排斥商品货币关系。从实现中小企业国有化到企业生产、生产物资、消费品、财务的集中统一无不体现着行政集权的思想,这种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为计划体制的确立埋下了种子,形成了深刻的理论根源。

2.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中国建国初期,在理论上接受了斯大林著作和苏联教科书的观点,在实践上模仿苏联的经济管理体制模式,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也建立了高度集中的、主要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通过指令性指标管理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高度集中和统一。并且,计划经济体制不仅仅是计划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是指整个经济体制,还包括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物价体制、物资体制、劳动体制和分配体制等,贯穿这些体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

在这种体制下,国内几乎在所有的行业,从市场准入,到原材料的提供、价格的制定、产量的规定,都由政府直接规定,企业没有任何的自主权;利益格局一元化的现象十分显著,企业自身、当前的利益被忽视,政府往往只从整个国家全局、长远利益出发。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操控,促使行政垄断的发展达到顶峰。

(二)计划与市场的体制冲突是行政垄断产生的现实原因

收稿日期:2009-01-08

作者简介:李梅(1980-),女,河南荥阳人,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产业经济学、产业投资、国际贸易英语研究。

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经济与贸易系,河南新郑451150)

摘要: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垄断现象。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目前在中国,行政垄断是一个被高度关注但又未能有效解决的热点问题。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除了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之外,还有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的冲突以及政府和企业的寻租行为等。

关键词:行政垄断;政府;计划体制;经济转轨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13-0215-02

215——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一下子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各种新旧体制的冲突,导致行政垄断的不断出现。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而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由于行政机构改革的不彻底,行政机关的撤并未能使被撤并机构的多余的权力得以减少,而只是进行了权力的转移。政府职能界定的不明确,部门间权力边界的模糊,也给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了可趁之机。可以说,行政垄断是较为先进的经济体制与落后的政治体制交织而成的畸形产物。

(三)政府与企业的寻租行为是行政垄断久久不能根除的重要原因

在现代经济学中,寻租指的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来维护既得利益或攫取高额利润,它是一种非生产性的追求利益的行为。寻租活动不能增进社会福利,反而阻止了社会从市场竞争中获益,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按照寻租理论的观点,寻租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中,只有政府可借助于行政权威和运用强制性手段创造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并维持归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正是这种租金吸引着寻租者。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政府存在权力寻租的企图,即设租的故意。企业和政府间属合作型博弈,企业与政府各取所需,行政垄断就在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由于寻租的性质,政府的干预活动将呈现这样的规律:一项政府政策所造成的市场扭曲越是严重,有关人员和利益集团所获得的租金就越多,于是,这项政策就越是难以得到矫正。因为任何矫正扭曲的努力都会遇到来自既得利益集团强有力的抵抗。

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政企不分”,政府主动寻租的行为相当普遍。尤其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国务院中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太多,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太强。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政府部门与其所属企业的脐带并未完全剪断,这些部门经常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其所属企业的利益,使这些企业享有经营特许权,排斥市场进入,维持这些企业的低效率经营。

企业的寻租活动是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一个重要诱因。地方政府的活动目标往往集中于经济上。因此,地方企业、特别是那些利税大户的经营直接影响着本地区的经济利益与官员的政治利益。这种情况下,地方或非地方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利时,由于能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好处,地方政府会对其视而不见。一旦地方政府的“政绩动机”与企业的寻租行为不谋而合时,便会导致政府实施地区封锁行为。另一方面,企业的寻租行为还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获取额外的私人利益。

三、对策与建议

我们提倡自然垄断,但坚决反对行政垄断,根据中国行政垄断形成的原因和发展现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和改善。

第一,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行政垄断的后果是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解决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要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按照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中央调控与地方调控的合理分工,既使中央调控因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而更有实效,又使地方调控能在服从中央统一性的前提下得到有效强化。这里必须注意三点:要保证各层次宏观调控的目标一致,内容相互衔接;既要根据调控对象的客观要求,又要考虑调控主体的实际调控能力;要既能保证国民经济运行有序,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第二,应引入竞争机制,尽量消除行业垄断。一些行业虽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对于可以实行竞争的服务环节和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地撤除进入壁垒,开放竞争。在那些已经存在寡头垄断或双头垄断、受到规制的垄断、存在主导市场的优势企业的行业和存在着外部机构实施联合行动的行业,在这些行业中企业的组织调整和策略行为需要引起密切关注。

第三,完善宏观经济分层调控,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集中性和层次性的要求,对宏观经济既有统一的调控政策和调控方法、手段,又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采用不同的调控政策和调控方法、手段。这一过程,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政府应当从那些可以由民间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专心于宏观调控以及提供适当的公共产品。

第四,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吸收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中的通行做法和执法实践经验,并与国际惯例、规范相衔接。

可以看到,中国在行政垄断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电信行业经过两次拆分、重组,已经基本形成了竞争的局面;民航业的重组虽然不太理想,但也在走向竞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大量的行政垄断还依然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为了使市场经济健康、良性的发展,必须消除行政垄断。

参考文献:

[1]胡鞍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行政垄断也是反腐败[N].经济参考报,2001-07-11.

[2]马凯,曹玉书.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李世英.市场进入壁垒、进入管制与中国产业的行政垄断[J].财经科学,2005,(2).

[4]崔弘树.中国行政垄断的经济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3,(2).

[5]苏东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责任编辑陈鹤]

216

——

西方经济学课后习题答案第8章

第八章 1.比较垄断和竞争两种市场类型的经济效率,分析垄断的低效率。 西方经济学认为,垄断会造成经济的低效率。认为垄断的低效率是其造成市场失灵的根本表现。可以通过比较垄断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和产量进行比较,来分析垄断的低效率。 首先回顾一下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和产出的长期均衡。假定完全竞争市场的长期供给曲线为一条水平直线,如图8-1中的S c所示。由于是一个成本不变的产业,完全竞争市场的长期供给曲线表示各个产出水平相等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整个市场在市场需求曲线和市场供给曲线相交的a点达到均衡,价格为P*,产出量为Q*。需求曲线表明消费者从每个产出水平中获得的边际效用。在价格和产出量的均衡水平上,生产最后1单位产出的社会边际成本(如水平的供给曲线所表明的)恰好等于消费者获得的归之于该单位商品的边际效用(如市场需求曲线所表明的)。由于消费者按价格P*能够购买Q*单位的商品(产出),所以,消费者便享有了由三角形adP*所表示的全部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也是全社会的净利益。 图8-1垄断和低效率 下面再看看垄断市场的情形。假定在产业中只有一个企业。市场的需求曲线便是企业的需求曲线。所以,垄断企业可以按照能够销售的数量确定其销售价格。由于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其边际收益曲线便是一条处于需求曲线之下的向下倾斜的曲线,如图8-1中的MR m所示。假定垄断企业和竞争产业都按相同长期不变的平均成本生产,垄断企业在长期通过寻求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企业规模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该企业规模反映于图8-1的平均成本曲线AC m和边际成本曲线MC m。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相交于c 点(表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决定垄断企业产出量为Q m,并决定该产量的价格为P m。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1、定义 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政府只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2、联系 (1)两者的本质相同。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本质上都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根源在于两者都是垄断。 (2)危害结果本质相同。后者的垄断主体通过垄断定价获取高额垄断利益,这种利益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前者主体以政府的名义,甚至人民的名义滥用行政权,破坏社会福利。 (3)主观要件的一致性,即滥用优势,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其主观上都是凭借其行政权力优势或者经济力优势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 3、区别 (1)主体不同。 A,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两类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同,前者的身份与市场上参与竞争的竞争者不同,其通常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后者则是和其他竞争者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 (2)优势来源不同。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造成的,其优势来源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而经济垄断的又是源于时常竞争本身。 (3)危害程度不同。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永久性,这种垄断通过市场本身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其危害程度较大。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产生受到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地位不一定长久,它在竞争中形成,其他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将其垄断打破。因此,其危害程度较前者轻。 (4)实施方式不同。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实施的,通常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来出现的,即制定规章、制度等。具体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经济垄断则是通过限制性协议、决议和合同,滥用独占地位以及集中

垄断法案例研究分析

垄断法案例分析

————————————————————————————————作者:————————————————————————————————日期: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当事人简介: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机械经销商。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生产公司。 案情简介: 直至2008年,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2号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不得低于被告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2008年7月份,瑞邦公司在某医院的竞标中以低于约定价格出售医疗器材。强生公司得知后取消瑞邦公司部分经销权,停止供货,瑞邦公司损失严重。2009年瑞邦公司以强生公司与之签订的《经销合同》构成垄断协议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强生公司不构成垄断协议,二审判决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赔偿瑞邦公司损失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一、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本案《经销合同》虽于2008年1月2日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该合同未予终止,强生公司与经销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实施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依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中原告锐邦公司提交证据仅为被告强生上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不能确切地反映出涉案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本案中认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其次,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应该为排除、限制竞争所带来的损害,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损失赔偿,均属于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得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 本文是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行政垄断的。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机关、被行政授权的的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官员)为了准确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有必要对行政垄断主体作出分析。从立法角度而言,行政垄断主体为行政机关及被行政授权的其他组织。从学理角度而言,可把其概括为行政主体。行政垄断属于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借用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概念来表述行政垄断主体,能准确体现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此外,得到行政授权的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在现实情况下存在行政官员个人纯粹出于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保护相关企业的现象。这些官员不是以行政组织的名义,而是通过私下交易的隐蔽方式,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易对象,来限制竞争或排除竞争。只有腐败官员个人得到好处的行政垄断,却需要行政组织来承担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利于制裁违法行为的。所以把行政人纳入到行政垄断主体,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符合法理的。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 关于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应从其动机和目的两方面作简要分析。行政垄断的最基本目的是:排除或限制他方经营者的进入,或者说确立本方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本方经营者借助于行政权的作用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可以获得垄断利润。行为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某种行为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行政垄断的主观动机是维护局部利益和谋取私人利益。从经济学角度讲,行政垄断的动机就是寻租。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三、行政垄断的客体 行政垄断的客体是主要解决行政垄断侵犯了法律规定的何种社会关系问题。客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垄断本质、危害及反行政垄断意义的科学分析。行政垄断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即行政垄断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这决定了其危害的多方面性。虽然行政垄断的客体是复杂的、多重的,但其主要客体是经营者的竞争权。因为正是其对竞争权的侵犯,才导致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同时,对他方经营者竞争权的侵犯也直接体现了行政垄断的目的。据此可知,行政垄断的必备客体是竞争权。 四、行政垄断的客观方面 行政垄断的客观方面是指行政垄断的客观事实特征。首先,行政垄断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如果仅有内心意图而无客观的行为不能构成行政垄断。不过其外在表现可以是书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中级微观经济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学院:财经学院 老师: 专业班级:金融1403 学号: 学生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微软作为一家世界个人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跨国科技公司,却陷身于一场规模浩大的垄断案中,从其发生的原因与导致的结果来进一步分析经济学中的垄断。 关键词:微软、垄断、自由竞争、创新 垄断又称独占,这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一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垄断的发展历史是极其久远。而在垄断案例中,唯有一件案例是众晓皆知的,成为反垄断的典型案例,那就是微软反垄断案。微软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是世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办于1975年,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正因为如此,最先起诉微软公司的是2004年8月27日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随后就又遭到韩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指控。这不得不让我们关注“垄断”这一经济名称,它是如何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乃至某个行业的发展命脉。 在中国,有一种现象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深有体会,那就是“春运”,美国称其为每年世界最大的一次人口迁徙活动,。每到春节,火车票供不应求,价格不但不下降,还准备出台春运票价上浮政策,以此来缓解春运紧张形势,疏导运力,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来解释就是“垄断”。到底垄断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垄断指少数具有一定经济

优势的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基本特征,在这一阶段,企业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势必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及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通常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逐渐集中于自己手中。与此同时,资本主义信用体系及股份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单个资本的生产局限,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发展。生产及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意味着企业数量减少,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大企业手中,他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了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能够有利可图,通常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会走向垄断。就正如微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公司,其高端技术的研究与生产的技术都由其掌握,其商品价格也由其控制,在市场上根本就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公司,势必形成微软垄断的局面。 垄断通常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律经济,维护某些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节省有限的资源而使用政策或法规来进行的垄断,如银行、保险、石油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讲解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 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此乃发达国家之经验。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这一点已成为法学学者、立法机关和公平交易执法机关的共识①(P123—145)。然而,在反垄断法研究中,对行政垄断的诸多理论问题如行政垄断概念很少有学者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理论上对行政垄断概念作出精确界定,无论对反行政垄断立法还是司法意义重大。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行政垄断,才能明确知道什么是应该保护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才能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又有利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本文就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不存在争议②(P101—111)。但无争议并不等于大家在此问题上已达成共识。事实上,学者们对行政垄断含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它“并不以违法为前提”③ (P162—175),因而,行政垄断有合法行政垄断与非法行政垄断之分;而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④(P16),根据这种理解,只有行政机关的垄断非法才属于行政垄断,合法垄断即使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也不属于行政垄断;还有学者认为,人为地区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国家垄断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⑤(P39—60)。除上述明显分歧外,持相近观点的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引人注意但又十分重要的差别。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引文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⑥(P314)。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竞争者凭借国家经济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强大力量或控制性安排,使自己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⑦(P170)。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⑧(P54—58)。可见,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理解见仁见智,远没达成共识。笔者不拟对上述观点置评,只是在对行政垄断四个构成要件即行政垄断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阐释行政垄断概念。(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在行政垄断四个构件中,主体要件极其重要。但在这个重要问题上,立法实践与学理解释都存有分歧。从立法层面看,对行使某种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主体属性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明确规定为行政垄断主体,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其他地方性法规如《吉林省反不正当条例》、《山西省反不正当条例》都有类似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将事业单位作为公用企业处理,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不得强制或者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与公用企业等限制竞争行为同样的行政处罚;第三种情况

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危害及治理对策

目录 摘要-------------------------------------------------------------2前言-------------------------------------------------------------2本论-------------------------------------------------------------2结语-------------------------------------------------------------9注释-------------------------------------------------------------9参考文献----------------------------------------------------------10

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危害及治理对策 摘要: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延续,造成了比其它国家更严重的行业垄断,例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有些是寡头竞争、有些是独家经营。在国家建设初期,这些设置对国家的发展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这些垄断日益显示出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而且不管是公益性的垄断还是竞争性垄断,都是垄断,都涉嫌触犯垄断法。有鉴于此,在本篇文章中列出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危害及治理对策,以作交流讨论。 关键词:行政垄断、危害、治理对策 前言: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1、垄断的基本概述2、一般性垄断对行业发展及社会公平、福利的危害3、行政垄断的危害4、治理对策。论文由浅入深、由一般到具体,逐渐展开对课题的论述。回答了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有哪些危害,然后提出了自己的改善建议。 垄断的基本概述 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谋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根据垄断的形成原因可分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形式。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自然垄断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1]、规模经济效益[2]、范围经济效益[3]、成本次可加性[4],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自然垄断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可分为结构性和行为性两种形式。其形成原因形有以下几种:1、边际成本造成垄断。关于市场垄断的形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边际成本降低,就是说用户越多、产量越大、成本越低。电网就有这样的特点,建好了一个电网,每增加一个用户,它的平均成本就越低。 2、技术专利造成垄断,专有技术和技术专利也可能造成垄断。例如,前一段时间苹果公司针对htc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3、财政补贴造成垄断,财政补贴也会造成垄断。比如中国很多地方的政府补贴居民用电,造成电价过低,不少人买了电采暖装置,利用补贴电价以得到好处,由此造成了很大程度的资源浪费。 4、垄断产品的特殊形态,垄断产品有很多特殊的形态。比如说,某一种书,它是唯一的,很多旅游景点(例如故宫、金字塔),它也是不可替代的,这都是垄断产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思考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已逐步走上了国际经济的轨道,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体制都在进行全面的转轨与改善,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与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结合起来,为本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力量。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之手还非常强大,不是的超越法律的约束,甚至缺乏法律的约束,任意的干预经济活动。虽然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央也三令五申,但有些政府及所属部门仍依靠自己的权力干预市场。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垄断和行政壁垒比比皆是,这种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自由性。我们应该建立有效地法制来规制行政垄断,使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行政垄断危害措施健康发展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它的特点主要是: ①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国家各 级各类行政机关。 ②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行为。 ③行政性垄断的目的和动机比较复杂,经济性垄断的目的 和动机比较单纯。 ④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比经济性垄断要大。 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地区垄断: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用发布命令等方式禁 止外地商品的流入及本地资源的流出,或强制 性收购、销售及附加不平等竞争条件等行为。 ②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定经营者正常 经营活动。 ③歧视性行政待遇:行政机关对商品及竞争者采取不同的对 待,如歧视性价格、重复认证等等不同标准。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二、流动售药处罚案 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 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五、药品行政垄断案 六、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 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相关教学内容: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1.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 (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 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 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 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 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2.问题与讨论: (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二、流动售药处罚案 1.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 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 被A县药监局查获。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 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 托书。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 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2.问题与讨论: (1)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 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

1.案情:某个体诊所购进一批药品,没有按规定将该批药品进行记录。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2年11月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没有购进记录,该诊所负责人称还没有来得及记录,表示马上补记。从进货单据所载的日期看,该批药品已购进两个月。 2.问题与讨论:1)本案诊所是否有违法行为? 2)诊所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诊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别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1.案情:2003年6月,A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 县某镇兽医站属下的兽药店经营少量的人用药品。立即作出立案处理,并查明该兽药店曾在2001年底因经营人用药品而受到药监部门的处理。 2.问题与讨论:1)本案兽药店是否有违法行为? 2)兽药店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兽药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五、药品行政垄断案 1.案情: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业经营负责人。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律按劣药论处。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却遭到百般刁难。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原来该地已经有一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地产品进入。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进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2.问题与讨论: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 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六、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 1.案情:1995年8月18日,51岁的上海市录音器材厂退休会计师胡爱苗因患三叉神经痛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处方让其服用上海黄海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药。该药写明剂量每日1-10片。胡遵照医嘱,头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

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此乃发达国家之经验。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这一点已成为法学学者、立法机关和公平交易执法机关的共识①(P123—145)。然而,在反垄断法研究中,对行政垄断的诸多理论问题如行政垄断概念很少有学者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理论上对行政垄断概念作出精确界定,无论对反行政垄断立法还是司法意义重大。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行政垄断,才能明确知道什么是应该保护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才能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又有利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本文就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不存在争议②(P101—111)。但无争议并不等于大家在此问题上已达成共识。事实上,学者们对行政垄断含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它“并不以违法为前提”③(P162—175),因而,行政垄断有合法行政垄断与非法行政垄断之分;而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④(P16),根据这种理解,只有行政机关的垄断非法才属于行政垄断,合法垄断即使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也不属于行政垄断;还有学者认为,人为地区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国家垄断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⑤(P39—60)。除上述明显分歧外,持相近观点的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引人注意但又十分重要的差别。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引文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⑥(P314)。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竞争者凭借国家经济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强大力量或控制性安排,使自己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⑦(P170)。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⑧(P54—58)。可见,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理解见仁见智,远没达成共识。笔者不拟对上述观点置评,只是在对行政垄断四个构成要件即行政垄断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阐释行政垄断概念。(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在行政垄断四个构件中,主体要件极其重要。但在这个重要问题上,立法实践与学理解释都存有分歧。从立法层面看,对行使某种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主体属性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明确规定为行政垄断主体,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其他地方性法规如《吉林省反不正当条例》、《山西省反不正当条例》都有类似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将事业单位作为公用企业处理,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不得强制或者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与公用企业等限制竞争行为同样的行政处罚;第三种情况是既不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作为行政机关对待,也不把它作为事业单位处理,而是作为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一种新主体,如《深圳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该规定第十五条对此类行为另行设立了行政处罚,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在学理层面上,对行使某种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主体属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垄断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行政垄断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应作为行政垄断主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

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如何深入

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如何深入 一、我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垄断性行业改革成为国际潮流,其导向是放松管制,在可能展开竞争的领域尽可能多地引入竞争。我们所说的垄断性行业,在中国的特定情况下,是指有一定自然垄断特性,同时也有很强的行政性垄断性质,通常以国有独资或控股,全国性、行政性的大公司(或主管部门)为主的行业,主要是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行业。所谓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就是要在这些行业内,形成以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为基础,引入必要竞争,同时受到合理管制的新架构。对中国的垄断性行业改革来说,仅仅放松管制显然是不够的,正确地说,首先面临的并不是管制问题,而是基本的体制 和运营模式问题。在这些问题获得实质性解决之前,管制缺少合理的基础。 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必要性首先源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分,一个提供基础设施的、在经济运行中处在异乎寻常重要地位的部分,如果这些行业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这样市场经济肯定是不完整的,不可能正常、更不可能高效运转,一定意义上说,只能是“半个市场经济”。从中国改革的实际经验看,垄断性行业内国有的改革,是推进最晚、难度最大、争议颇多的改革。显而易见,垄断性行业国有的改革不到位,早已提出的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国有转轨的目标将不可能达到。 现实生活中,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压力更多地来自经济增长中的“瓶颈”、人们对垄断性行业的低效和腐败的不满等。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时间内,已经多次规律性地出现了增长中的“瓶颈”现象,即当宏观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后,出现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瓶颈”约束。在2002年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增长中,钢材、有色金属等原材料的价格高涨,“煤电油运”全面紧张,产业结构出现严重失衡。这种局面的出现,有技术方面的原因,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量大、周期长等,但更多的还是体制问题。一方面,这些行业内的国有不能对需求作出积极而正确的反应,这一点与其他行业内非国有的市场反应行为相比较时会看得很清楚;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仍在较大程度上处在行政性垄断之下,行业外的能够作出积极反应的投资者难以进入。当供给短缺引致的“瓶颈”现象严重的时候,也是这些行业的低效和腐败问题突出的时候,社会公众不满情绪将会合乎逻辑地上升。最近的例证是铁路煤炭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经济学论文-垄断利弊的经济学分析

垄断利弊的经济学分析 1X信管X班 3111111111 梨舟歪 摘要:人们对垄断经济利弊的认识,各有所见,也争论不休。显然垄断这一社会经济现象存在着彼此对立又相互统一的部分。垄断对待经济的发展,既有消极抑制作用,又起积极促进作用。本文就从垄断的定义、垄断产生的原因、垄断的特点以及垄断是否有害等方面对垄断利弊进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分析,并通过国内具体实例做深入分析。 关键词:垄断利弊、垄断案例 一、垄断的定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属于与完全竞争相对的不完全竞争形式,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的控制,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客观上,垄断既表现为对生产或市场事实上的垄断状态,同时也表现为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来说,垄断是一家厂商控制某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现象,面临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通过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所谓垄断,就是指那些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资本主义大企业,为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而进行的勾结和联合。 二、垄断产生的原因 垄断是对某种生产要素的占有。这种生产要素成为生产之必备,它

既包括有形的生产要素,诸如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等等,也包括一些无形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像专利、商标权或品牌优势等无形产权,以及政府所给予一个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特定的产业贸易政策所带来的好处等。谁获得了生产要素的垄断,必然会形成生产上的垄断。 通俗点说,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引起垄断。首先,生产日益集中使垄断成为可能。其次,生产集中也使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第一,生产集中,使企业规模扩大,大企业的生产能力迅速膨胀。为了保持与扩大利润,大企业之间有必要结成垄断组织,瓜分市场份额,以调节生产。第二,生产集中使大企业规模巨大,资本雄厚,这对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构成较高的进入壁垒,自由竞争受到限制,逐步形成少数大企业寡头垄断的格局。第三,少数大企业之间势均力敌,为了避免过度竞争造成两败俱伤的灾难性后果,必然寻求某种妥协,达成垄断协定。 三、垄断利弊的不同观点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垄断是有害的,有的学者还认为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头号公敌。但是垄断是否有危害联系到垄断和竞争、创新、社会福利等等的关系来看。在经济学界都存在有很大的分歧,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关于垄断和竞争的关系。理论界一般认为,垄断妨碍竞争,一方面垄断企业通过设置进入障碍,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另一方面,通过价格战消灭竞争对手。通过这些排他性控制限制了公平竞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政治经济学案例分析报告

资本主义经济部分 主题词:垄断组织 一、案例内容 2003年6月30日,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宣布,自7月1日以来,有线电视预订费从12元增加到18元,增长了50%。这引起了媒体和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未经价格听证的价格任意上涨表示强烈不满。歌华有线电视用户220万户,每户每月多收6元,年均超过1.584亿元。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584亿元,不包括国家交纳的税款,基本上是公司的净利润。歌华有线怎么能这么咄咄逼人?原因很简单:它们都是由垄断造成的。歌华有线电视是北京市政府授权的唯一一家负责北京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公司。它是垄断行业中的垄断企业,具有很高的垄断性和经营稳定性。众所周知,垄断行业的成本是最难估算的,电信部门说市话亏损,邮政部门说普通信件业务亏损,民航公司说航运亏损,自来水公司说亏损,有线电视公司也说自己亏损。有线电视行业比电信行业更具垄断性。目前,有线电视用户别无选择:只有网络接入提供商,只有服务内容。例如,北京用户只能选择歌华有线电视网,只能选择歌华提供的唯一服务。北京的用户说:“我不想多付钱。我不需要看超过50个节目。前面的20个程序已经足够了,但是我不能选择支付原来的20套钱。作为一家企业,歌华有线当然可以利用这个词。当产品市场上只有一个卖方,市场上没有类似或类似的替代品代替垄断者销售的产品时,企业就有“随心所欲”的自由。 二、案例分析 完全垄断简称垄断,又称独占,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由一个制造商控制的市场结构。如果制造商能够控制或影响整个市场的供应,那么它就构成了垄断。完全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独家经营。2。产品不可替换。三。价格自己决定。4。实现差别定价或价格歧视。5。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因此,完全垄断者能够长期保持其垄断地位。垄断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是各种“产业壁垒”阻碍了其他厂商的进入。就本案提到的上市公司歌华有线而言,它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唯一一家负责北京有线电视网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公司。这是一个典型的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