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飞单案例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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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夏飞单

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12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12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13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13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2014-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11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

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2000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回应:非本行发售2015-4-23

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11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3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

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 “飞单”事件纠纷会给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声誉风险甚至是信用风险。那么,银行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努力减少“飞单”、以消除相关事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呢? 首先,建议改革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薪酬体系,尽量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 建议银行从根本上改变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特别是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考核机制,将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真正视作销售经理看待,在赋予其较大量工作任务同时给予相应的高比例提成作为回报。银行应认识到,在国内现有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下,无论是否“飞单”,银行自身可能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飞单”的项目往往是风险更高的。与其如此,不如高薪养廉,通过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削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冒险参与“飞单”的动力。当然,与此同时,银行对于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在专业能力、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对其收入结构的调整、销售业绩的严格量化考核等都要相应跟上,才能最大程度达到促进销售、提升收入、防范风险的目的,否则则有可能适得其反。 其次,持续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及员工道德教育,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严厉查处涉事人员。

“飞单”事件实际上暴露出的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到位的老问题。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防范操作风险等的关键。但当前商业银行部分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知不足,片面认为内控就是建章立制,而缺乏对员工内控意识教育及内控制度责任感灌输,对员工不遵循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的行为有所姑息,没有切实履行有效的惩治制度,甚至长期缺乏对员工的考核、评定,导致部分员工长期违规而未被发现。 同时,频频发生的“飞单”案件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如果某个理财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偏差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必然会发生风险事件。 因此,银行要切实防范“飞单”案件发生,一是必须持续加强自身行内控体系建设,确保各流程、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二是应严格把好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准入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是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立即采取开除等严厉处罚手段,对涉事支行行长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儆效尤。 第三,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飞单”行为的识别能力及风险意识。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 篇一:银行员工飞单 (银行员工)飞单: 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委托销售合约关系。但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没通过银行官方销售。 篇二: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银行预防飞单的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

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 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平安银行北京两支行飞单 投资人4000余万到期难兑付

平安银行北京两支行飞单投资人4000余万到期难兑付 2016年10月12日11:38 新华网 ●该行北京分行所辖支行行长及理财经理涉嫌违规推销理财产品,投资人4000余万到期难以兑付 ●屡犯不止,银监局批其管理严重缺失,表示将按规定严肃问责 长沙晚报记者张禹 钱放银行就高枕无忧了吗?理财经理承诺的保本及高收益靠谱吗?未必!最近,有关平安银行(9.240, 0.11, 1.20%)卷入飞单丑闻的消息持续发酵,银行员工涉嫌违规推销私募理财产品,31位投资人的4131.25万元到期难以兑付。令人堪忧的是,平安银行近年来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 事件经过违规销售私募基金 据媒体报道,涉及飞单丑闻的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所辖的朝阳门支行和天通苑支行。对此,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对投资人复函表述为“核查认定,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前员工赵睿、刘伟楠、王旭明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曾利用朝阳门支行和天通苑支行营业场所,违规向你们(投资者)销售了北京同富汇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

此前,有十余位投资人来到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讨说法,这些投资者大部分都是老年人。66岁的李女士表示,2014年7月,她在朝阳门支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之下购买了一款名为“同富爱晚”的理财产品。当时承诺“这是一款养老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到13%,有实物作为抵押,绝对安全”。基于对平安银行的信任,李女士将60万元存款悉数取出,在柜台办理了该理财业务。“这些都是我的养老钱,但现在拿不回来了。” 据不完全统计,共有31位投资人购买了该理财产品,金额共计高达476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4131.2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平安银行已多次身陷飞单丑闻。南方都市报曾报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一款理财产品的运营方基金公司跑路,导致两位投资人的100万元本金打了水漂,而平安银行称是员工私售行为。 监管发声将按规定严肃问责 初步调查的情况显示,北京同富汇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同富爱晚”私募产品,被公司法人代表张岩峰投向一个名为怡养爱晚的养老地产项目,而该理财产品则是朝阳门支行原行长王以晨引入销售。随着项目资金链断裂,基金公司也倒闭了。出现兑付危机后,一位投资人曾到项目下属的九江庐山醉石温泉度假村实地查看,结果让他大失所望:“这种偏僻地方的物业根本不可能卖出去。” 此前,多位投资人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的复函称“经核查,原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理财经理赵睿和刘伟楠表示,上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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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夏飞单 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12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12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13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13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2014-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11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

情况说明(涉嫌飞单)

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本人对因本人的私人行为对单位所造成的名誉的影响以及因此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带来的干扰致歉。 本人系XX银行XX分行XXX,从事理财相关业务,XXXX年XX月,XXX因投资不能按时收回收益来我单位进行维权肇事,对单位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事因我而起,故本人就此事做出如下说明:本人原就职于XXX证券公司,在原公司工作尚且算认真负责,取得了一些客户的信任,也因此积攒了一定的客户群。2014年,在XXX 证券公司就职期间多次服务的老客户XXX通过原先所留下的我的人私人电话联系上我,希望我能给他推荐几个投资理财项目。本人首先向其说明了我已不在原证券公司工作,并且现在就职于XX银行。本人希望促成银行业务,理所当然把其约到我们银行进行沟通。在银行,我向其详细介绍了我行现有的所有投资理财产品的类型、风险、收益等基本情况,但均因收益较低而被其拒绝。随后该客户希望我能推荐一些其他金融机构的收益较高的信托或者资管产品,被我以介绍别的公司的理财产品有违职业道德为由予以拒绝。 但或许是因为之前我在证券公司的时候为其推荐的产品为其挣得了高额的回报,该客户不依不饶,强烈要求我再次做出推荐,本人考虑到我们彼此认识时间也有一阵子,还是希望长线发展,留着这个客户今后一定可以为银行再做出贡献,本着帮忙的心态,便答应向其推荐。但是,必须予以强调的是,本人明确告知其我自己不会从此收

取任何佣金,该产品并非我行产品,风险本人以及本人单位不会对此负责,并且本人仅仅是以朋友身份向其推荐产品。 本人有朋友就职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向其咨询,2014年7月,同学推荐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福乐药业项目,本人在了解后向客户详细介绍了该产品,并再次重申了该项目并非我行运营的项目,我行并不会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该客户对此表示了了解,并且也对该项目很感兴趣,于是几次沟通后在我朋友那里购买了该产品。之后,据我从朋友那里了解,作为担保方的**融投担保公司暂停了代偿业务,银行因担心经营风险便对福乐药业进行了抽贷,导致该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虽然该企业已经采取了措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但是一年半的兑付时间到期后,该产品的收益不能如期兑付。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乐药业项目总资产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担保方为**省省级政府平台——**融投担保公司,并且有股权收益权抵押担保,该项目共分三期,其中第一期在延期三个月的情况下已经通过转让给接盘方的方式兑付完毕,该客户所购第二期也出现了不能按期兑付问题。虽然事前已经多次告知该产品与本人及本单位无关,但是因为是本人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本着负责以及息事宁人不想牵涉单位麻烦的出发点,于是经该客户正式授权委托,负责为其维权,经过多次前往该项目的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与一名付姓副总以及相关项目经理沟通,并且在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金元百利作为资产管理人一方面积极为该公司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引入资金,另一方面也在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权,**融投担保公司也因为是省级平

银行飞单承诺书(共8篇)

银行飞单承诺书(共8篇) 银行飞单承诺书(共8篇) 第1篇: 银行员工飞单(银行员工)飞单: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 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委托销售合约关系。但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没通过银行官方销售。 第2篇: 银行预防飞单感想银行预防飞单的感想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

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 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 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在对员工进行宣传、学_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第3篇:

银行虚假理财案深度分析

民生银行30亿虚假理财案深度分析 银监会频繁释放“强监管”信号的同时,风险事件也不断曝光。近日,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分行)航天桥支行被爆发生30亿元风险事件:百余名投资人在该支行购买的理财产品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 民生银行4月18日回应称,日前,该行发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张颖目前正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张颖2011年加入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3年时间,将该行的金融资产带上了全国排名第一的位置,还曾被评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先进个人。 目前,针对上述风险事件,民生银行已成立工作组,该行表示,将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力争尽快查明事实,最大限度保护资金安全,妥善解决各方诉求,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多是该行VIP客户 据了解,遭遇上述约30亿违规理财产品的,大多是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的VIP客户,是其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成员。部分投资者则是在张颖事发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才知道出了事。 “鲸钻高尔夫俱乐部”,按照其新浪微博介绍,是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VIP客户自己的俱乐部,公司一栏写的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30亿违规理财产品资金的去向,有媒体报道报道称,被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用以表外放贷,掩盖票据“萝卜章”窟窿。 事实上,针对违法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飞单”等事件,银监会一直动作频频。 早在2014年,在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即要求,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由于具有唯一性,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2015年又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就要求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录音录像。在今年3月30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和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7号),针对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评估检查。 不过,诸如“飞单”等理财乱象仍不断爆出,银监会各地分支机构近期对多家银行分支机构开出罚单。 民生航天桥支行:全国私银客户最多的“零售标杆支行” 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成立于2006年10月,据了解,在民生银行内部,航天桥支行是零售标杆支行,更是被称为“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的一面旗帜”。 而私人银行又是其一大特色。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范本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范本 篇一: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 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篇二:银行飞单案例 一、华夏飞单 20XX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XX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XX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当前辖内银行业潜在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当前辖内银行业潜在案件风险提示的 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5]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1.24 【实施日期】2015.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当前辖内银行业潜在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5]142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今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和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影响,全国银行业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涉案金额呈“井喷”态势。相比全国严峻的案防形势,辖内机构在我局的指导督促下,坚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持案防高压态势,努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全行业案防形势相对平稳,但仍存在不少风险及问题。现将有关风险和要求提示如下: 一、当前辖内银行业主要案件风险隐患 今年前10个月,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共确认案件2起,同比减少33%,涉案金额 1.025亿元。其中,一类案件1起(由2014年的案件风险信息转入),涉及1家银行,

涉案金额0.16亿元;三类案件1起,涉及1家银行,涉案金额0.865亿元。另有案件风险信息4起,涉及金额 2.58亿元,涉及2家银行。 (一)理财产品销售仍是案发的重灾区。今年的6起案件(风险事件)中,有1起案件和3起风险事件涉及理财销售,表现在客户经理挪用客户理财资金、理财经理伪造公章骗取客户理财资金、理财经理飞单销售等。虽之前辖内银行理财经理飞单销售均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带来的影响未能引起其他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飞单”现象屡禁不止。 (二)继前年发生类似事件之后再次发生出售客户个人信息案件。今年辖内一家银行的两家支行均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批量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提供给他人获取不当利益,因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相关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釆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充分说明个别银行在内控管理、系统管理、员工操守教育等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 (三)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转嫁的问题依然突出。今年我局开展的辖内中资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发现,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或其他外部人员存在资金往来的现象仍然突出。其中,个别客户经理涉嫌充当资金掮客为授信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个别客户经理参与民间借贷,多次向私人朋友(个别为银行业务客户)出借个人资金,并收取利息。 (四)外部骗

“飞单”2.25亿元北京惊现特大金融诈骗案

“飞单”2.25亿元北京惊现特大金融诈骗案 司向某银行海南支行贷款5000万元,逾期不能归还。1991年8月他悄悄跑回了北京躲了起来。 体外循环“开口子”刻假章“做钱” 陷入资金困境的商海骄子陆锋首先想到的是重操旧业,即在银行搞“体外循环”。 1996年初,陆锋结识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以及该分理处工作人员孙玉良。在刘柱民的办公室,陆锋与刘柱民商量,由陆锋以高息拉来存款,由和平里分理处给存款单位出具存单,将款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供陆锋使用。这就是所谓的“体外循环”,而对于银行来讲是“账外经营”。双方最后商量妥当:和平里分理处收取存款的13%的手续费,由陆锋支付存款单位高息,并且存款到期后,由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孙玉良帮助陆锋在和平里分理处开了中恒公司的账户。 不久,陆锋以高息为诱饵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和平里分理处出具了5张存单,交给了存款单位,将钱直接人到了中恒公司在分理处的账户上,陆锋共付了657万元高息。

其后,陆锋还要求刘柱民也给他拉些存款,并许诺存款额15-20%的高息。不久,中恒公司的账户上又多出了6000万元,这笔钱是刘柱民动用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专管账户中为某单位代管的房款。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银行监管资金,刘柱民、孙玉良还要求陆锋加付被监管单位15%的高息,陆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在这之中,银行实际按定期存款利息10.98%付给被监管单位,而其中有4.02%的息差,即人民币300余万元,陆锋分几次转成现金交给了刘柱民。 为保险起见,刘柱民、孙玉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陆锋随即伪造了3张存单,交给刘柱民和孙玉良作为抵押物收存。当时,刘柱民和孙玉良发现存单是建设银行的,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合作银行的,刘、孙二人却没有再提出异议。案发后,公安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讯问刘柱民时,刘柱民说:“我不知道是假的,当日我们还想到台行核对的。” 1997年,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后到期,陆锋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另外两笔各还了一部分之后,就说没有钱还了。在刘柱民多次催要之下,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任何一点钱。刘柱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便向本单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刘柱民因涉嫌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关于这笔1.4亿元的资金,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和平里分理处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而在此案中的涉案

银行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适用

银行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适用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4-07-15 18:12:21来源:银行家 —从保护客户权益的角度 朱小川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加,其理财需求也日益高涨。在诸多理财方式中,通过银行进行理财是我国居民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但近年来,银行也常因理财产品与客户发生纠纷,比如误导和错误销售、“飞单”事件等。有些纠纷甚至演化为局部性的群体事件,影响到理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引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适用法律就显得异常重要。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与客户对理财业务有着不同的经济目的,但客户在谈判能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制度需要兼顾双方利益,确保社会公平。从保护客户权益的角度来看,目前银行理财制度存有较大的欠缺,未能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销售业务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及其缺陷 对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适用代理法,即销售人员代理雇主向客户销售产品,其行为可以被认为属于职务行为。但我国代理法对于职务代理人的行为约束不足,存在多方面的制度缺陷。 代理法律对判定销售人员的行为是否应由其任职单位承担方面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据代理法律,在合法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作为银行的雇员或负责人,其职务行为一般由银行承担后果;而对于销售人员不合法的承诺或销售不合法理财产品的行为,则需要根据职务代理/代表(或表现代理)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银行是否知晓等情况来确定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其中的裁判和证据标准非常不统一,既有主观标准,又有客观标准。标准的不确定性经常会使利益受损的客户常常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如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飞单”事件中,职务代理/代表理论上无法要求银行对工作人员的“飞单”行为承担责任,但事实上大多客户却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购买了“飞单”产品。 代理制度对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利益冲突行为限制较少。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商业银行的个人综合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客户的代理人,两者之间也是代理关系。对于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业务,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相关代理法律对代理人及其雇员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几乎没有做任何具体规定,

银行对公业务心得

第一篇、银行操作实训心得体会 银行对公业务心得 (一)引言 2012年9月28号到10月26号,在金融系老师的缜密安排与悉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为期五周的商业银行业务模拟实习。本次实习利用智胜商业银行综合业务模拟实验软件系统,按照商业银行的业务实例,进行开户、资料输入、凭证使用与审核、查询与报表处理等各项业务的计算机软件模拟操作。 通过本次实习,我们很好的将所学的银行理论知识与现代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相结合,锻炼了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了我们对现代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中采用的大会计、综合柜员制的账务管理方式和面向客户的管理体系的理解。 在实习过程中,我们按照老师的要求随时记录下自己学到的新知识与技能,不断总结自己实际处理银行业务中的感悟,并写出了这份实习报告,作为对自己的总结、对老师的汇报。

(二)商业银行业务综述 1 对私业务综述 1 凭证管理 一、凭证种类及使用 程序下的凭证种类包括储蓄存折、储蓄存单、一本通存折、一卡通。可以用储蓄存折的储种包括活期、零整、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和存本取息。 整存整取和定活两便都使用储蓄存单。 一本通和一卡通各储种都可使用。 二、凭证领用 系统的凭证领用采取从市行到支行、从支行到网点的二级分配体系。支行到市行领用凭证后,市行管理部门必须将凭证的起使号码位输入中心机房的管理机内,并进行分配操作,将凭证分配到各支行管理机内。同样,支行凭证管理员也要将凭证的起始号码有计划的分配到各网点的库钱箱里,网点凭证负责人在前台机器交易界面选择库钱箱凭证领用交易领入凭证到库钱箱,柜员用凭证出库交易

领入凭证。 具体流程市行库——支行库——网点库钱箱——柜员钱箱。 一卡通的分配和普通凭证分配一样,只是一卡通的分配是从卡部开始,而不是市行库。 2 钱箱管理 系统对网点设立库钱箱和柜员钱箱。库钱箱由中心机房建立,柜员钱箱在柜员第一次登录系统注册时柜员钱箱号不输(此时此柜员钱箱不存在),要柜员注册系统做增加柜员钱箱后柜员才生成钱箱号。在柜员钱箱生成后不能办理现金业务,需退出系统重新注册系统(此时此要输入柜员钱箱号)后才能办理现金业务。本所库钱箱本网点所有柜员都可使用,柜员钱箱只许本柜员使用,如果一个柜员不注册钱箱,则只能做转账业务而不能做现金业务。 3 日常操作流程 一、普通账户 客户拿身份证、凭条来办理新开账户业务,柜员先进行“开普通客户”交易,输入证件类型和号码后回车,如果系统提示“该证件已开过客户号”,则记下该客

如何选择理财产品如何选择银行理财产品

如何选择理财产品如何选择银行理财产品如何选择理财产品首先,要记住,风险和收益历来都是成正比的。我们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明确自己的理财目标及限制、承受风险的能力及意愿。对投资期限较长、风险承受力较高的投资者来说,低风险产品可以适量少投,而多关注资产增值潜力大的品种,如房地产、股市、偏股型基金、长期理财产品、信托等。与之相反,如果不愿意或不适宜承受太高风险的投资者,则可以多投一些期限短、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或货币市场基金等。 其次,对产品越了解,对收益越能把握。投资者需对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然后再做决定。除了产品的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投资前,还需要了解清楚本金有没有亏损的风险、产品预期收益率是多少、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如何、收益是否有保证、由谁来保证、收益如何分配等,甚至包括该产品是否有起存金额限制、费率如何、投资到什么领域、投资哪些工具、投资限制是什么、流动性怎样(是否可以随时卖出或赎回、提前终止有无费用)等,这些都要一一攻克,做到明明白白理财。 最后,资产配置也很重要。专家建议多配置一些低风险产品,因为此类产品以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成为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多人习惯于将钱放在银行里存定期储蓄,所获收益不高,流动性又差,其实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现在有很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替代活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虽然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方面不如银行存款,但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运用情况来做合

理的配置。如确定3个月不用的、弹性小的钱,可以办理3个月以内的保证本金类银行理财产品或货币市场基金;弹性大的钱,则可以适当选择一些能带来高收益的风险投资,当然也要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如何选择银行理财产品1、先搞懂理财类型 理财产品可划分三大种类: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保本固定收益型。顾名思义,银行提供理财本金及收益保障,此类产品风险较低。 保本浮动收益型。此类产品银行保障投资本金,但不保障理财收益,即在收益方面,用户需承担一定风险,但从历年此类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结算来讲,很少出现产品的最终收益率低于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情况。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此类银行不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客户理财资金面临一定的风险,建议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 2、看清理财产品从哪发行 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很多人认为只要是银行卖的理财产品就靠谱,风险就不会太大。其实这是一个误解,银行除了自营的产品,还会帮别人卖产品。我们经常听说的“飞单”事件,就是银行员工为了赚取差价,私自向顾客出售非银行自营的产品,而是第三方机构,比如信托、保险、基金等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风险要比银行

银行理财产品口头承诺不能信 四种产品最好别碰

老客硬件呼死你 银行理财产品口头承诺不能信四种产品最好别碰 在银行里卖的理财产品未必都能货真价实,投资前一定要做到“三勤”,即腿勤、嘴勤和眼勤。 不要盲目轻信某些理财经理的口头承诺,要以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对一些另类理财产品更要谨慎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确是“借新还旧”,但据此认为这是“庞氏骗局”并不准确 每逢岁末年初,各大银行就像约定好似的掀起一轮轮揽储大战。而最近几年,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已成为银行揽储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大银行又进入到集中发行理财产品的高峰期。数据显示,仅2012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的一周时间里,国内42家银行就已经发行了411款理财产品。 毫无疑问,在股市行情低迷、房地产市场受到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银行理财市场日益成为普通百姓投资理财、实现财富保值升值的主要渠道。买理财产品,特别是在银行购买,往往被认为保赚不亏,最多是赚多赚少的区别。然而,日前国内某银行曝出的“飞单事件”给这种观点画上了大大的问号——在银行里购买理财产品真的零风险吗?在银行里买就一定能获得预期收益率吗?如何防止掉进理财陷阱呢?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希望能够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疑问

1 在银行里卖的理财产品都“可信”吗? 第一步: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标注;第二步:看协议上金融机构的公章 违规代销的理财产品在业内称之为“飞单”,这是被银行所禁止的。日前,国内某行就曝出“飞单事件”,让投资者损失惨重。这让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备受关注。“我这样年纪的人对理财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主要是听银行理财经理的介绍。他们说哪款产品好、收益高、风险低,我就买哪款。”家住长春经开区福临家园的张阿姨对本报记者说,“至于是不是‘飞单’,无从判断。” 农行吉林省分行个金部财富管理中心主任刘建华介绍,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除了本行发行的,还有代理发售的基金、信托和保险产品。“投资者想要了解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究竟是不是银行自己发行的,方法比较简单。”他说,首先,可详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上会明确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究竟是不是“亲生的”,一目了然。 如果看过说明书之后还不确定,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投资者与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协议上所盖的公章。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协议上会加盖银行的公章;信托和保险产品,协议上对应的是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公章。“如果销售人员称理财产品是银行代理的,而协议上又没有正式的公章,或是代销协议,那么投资者就要警惕了。”

飞单案例

“飞单”案例(一) 深圳市民邓先生是银行分行的一名长期客户,因此很早就与投诉的副行长相识。邓先他在深圳葵冲开工厂做生意,2007年就认识了时任葵冲支行理财经理,并在其推荐下多次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调到坑梓支行担任副行长,与邓先生等原来的一些老客户联系,希望他们帮忙把部分资金拨到新的支行,并承诺会给予更高的回报率。在其动员下,邓先生专门到坑梓支行开户,并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 邓先生回忆,2012年1月中旬向他打来电话,推介一款收益不错的理财产品,并强调“保本保利”,告诉邓先生,因为自己以前推荐的几款基金产品都出现了亏损也有些不好意思,因此特地向他推荐保本的安全产品。“我们是长期合作的关系,一直以来对他都很信任,而且他已经是副行长,因此没有丝毫的怀疑。”邓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签订的协议书,表示协议书的内容也都是帮助填写,而自己只是在最后签了字。邓先生认购了500万元的金额,随后带他到网点柜台,向“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转了500万元。 这款产品与上海某银行飞单风波中的产品属于同一款。根据协议内容,认购金额在5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年化收益率为11%,而300万以上则为13%。对于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邓先生承认自己当时也有些忐忑,为此特地询问,解释说,普通理财产品的投入少收益也低,而这款产品只有VIP客户才能优先购买,所以才会有高收益。一个星期后,再次打电话通知他正版担保函已经从北京寄来,邓先生前去领取时强调,这款产品筹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河南的实体项目,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实力,不会有什么问题。 邓先生说,实际上他购买的这款产品属于“拼单”,其中有400万元是他自己出资,而剩余的100万元来自另一个朋友,而这100万元也是由十余人合资。邓先生事后回想,整个过程中丝毫没有提及这款产品根本就不是理财产品,而是他个人的私售。“如果我知道实情,无论如何也不会购买的。” 等待解决 由于该产品的期限为一年,此后邓先生也没有过多留意。直到2012年12月31日,打电话表示有事情要“进行汇报”。当天晚上带了一名律师与他见面,透露这款产品有可能“出事”了,还特意找了派出所和律师咨询自己会承担什么责任。尽管表示会继续跟踪,并帮忙追回本金,但邓先生感觉有很大的问题,回家后马上查询,这才发现上海某银行的同一款产品风波早已爆发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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