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

(第三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人阶级内部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总工会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做到病有所医。

第四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

(一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

第七条各县区、察北、塞北管理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各直属工会、产业工会、外地驻张单位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之内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基层工会的代办点。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

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1、入会人员规定: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

2、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以街道办事处工会(代办点)为单位,以团体形式加入。

3、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代办点)团体加入。

第十条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的资料和打印报表;

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版的资料和打印名册。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了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复印件;

3、是工会会员的必须提供《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第四章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每个职工按年度续缴。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特困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

第十五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或本

级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统一从职工缴纳的互助金中提取总额的5%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对基层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设备配备,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调剂补充。

第十七条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级服务中心统筹后分两期拨付各办事处。

第十八条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批准,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市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予以扣除。拨付给各办事处的补助预付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工会的账户上设立科目。

第二十条互助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凡未参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

疗补助和救助。

第五章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二条参加张家口市基本医保的职工在患重大疾病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的费用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规定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张家口市基本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申请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

5、出院证明;

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种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艾滋病;

10、红斑狼疮;

11、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成年子女);

1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未成年子女);

附加病种:

13、特定慢性病和一般性疾病。

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救助、帮扶标准:

1、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以外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

(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

(3)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4)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

(5)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

2、患重大疾病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补助标准参照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发生的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0%。

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0%。

3、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

5、凡是缴纳互助金连续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的,可连续缴满5年),退休后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册职工重大

疾病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凡是参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大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审批权限及管理

1、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

2、补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

3、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

4、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资金审核委员会复查。

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1、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

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补助或救助金;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4、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5、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转为无医保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稽查部门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按照医保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

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一次住院跨越两个互助期且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受跨期影响。且补助时限可追溯到上一期起始日,起始日之前的费用不予补助;不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只对上一互助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救助病房,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职工采取医疗帮扶手段对其进行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每年互助补助期为365天,补助期前30天为互助金缴费期。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期为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完善邯郸市及我县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各县开展的基础上在我县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一、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原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二、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和条件。凡本县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三、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缴费标准和互助期限。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年50 元,由单位收齐后,统一开票,一人一张,补助责任范围从开票之日起后延60天。互助期限为1年 四、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互助金由市总工会建立专门帐户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留存,市总工会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的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五、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偿标准。确诊患下列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有医保、新农合鉴定资质医院确诊证书,或医保农保报销后的证明、市总工会首期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x元,第二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元,第三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元。连补三年 十种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死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经云南省政府批准,为巩固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云南省总工会在全省职工中组织实施一项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这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互助活动通过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有效帮助,缓解了生病住院职工沉重的经济压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的创新,是一件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学习和借鉴,因此,需要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想就活动开展2年来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于7月1日启动以来,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弘扬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共建。在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是“接力棒”的关系。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只能说是一个基本的、低层次的保障,实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以后,由于个人自付部分过高,许多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出现了有病不敢住院的情况。每当工会去走访慰问时,职工们迫切希望工会帮助解决的,几乎都是住院治疗的问题。云南是一个经济发展滞后的省份,职工收入较低,靠最低生活费生活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日子就更加艰难,一旦有个大病小灾,抵御能力几乎是零。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工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补助待遇,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比如,云南省林业科学院的退休职工张瑾杨,在8月的一天,平常身体挺好的他突然出现了冠状血管狭窄、阻塞的毛病。3个月内竟然4次住院治疗,其中两次是给血管进行安装支架手术,每次安装两个,仅这两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就高达4万多元,如果没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这笔开支将使本来生活就不是很宽裕的张瑾杨顿时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中。但处在职工医疗互助这张“网”中的张瑾杨非常幸运,4万多元的自付部分,省总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给他报销了19872元。目前,张瑾杨已经基本恢复正常。可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相对不足,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切实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德钦县教育局的一名职工住院治疗费用达345944.82元,医保统筹支付了3312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了100000元后,个人自付部分仍高达212824.82元。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一次性给予该职工128020元的补助金。该职工的个人自付总额从212824元下降到84804元,个人自付比例从61.25%下降到24.5%。又如昆明市航运公司的一名女服务

2012-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

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

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八条(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

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三)将第八条第四款“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标准按照病种定额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住院统筹方式继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在4 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自愿接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应一次性补足当年度需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补缴后连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计算公式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 、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 通过管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 儿)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 手续办理 报销比例92% 85% 75% 50% 按 市 内 同 级 别 医 院 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 区劳动保障所 (站)参保缴费 起付标准100元 200 元 500 元 1000 元 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 12月31日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上一年度 成都市城 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

的6倍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 额=(一 次性住院 医疗费总 额-全自 费-个人 自付医疗 费用-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 致 普通门诊 在门诊统 筹定点医 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 门诊统筹 支付范围 的门诊医 疗费用, 门诊统筹 基金按 60%的比 例报销, 一个自然 年度内累 计不超过 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

档缴费计算的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额)〕×77%; 肝脏、心脏移植手 术定额支付4万 元。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40万元 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 童)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解答

一、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组织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四、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五、如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六、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第一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单位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七、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第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 (三)单位行政承担(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四)其它。 九、如何办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单位工会应及时到设在本辖区总工会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2、参加人身份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年11 月9 日淮北矿业第七届职代会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减轻职工、家属患大病治疗的经济负担,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淮北矿业成立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与淮北矿业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退离休(职)人员,伤病亡职工的无职业无经济收入配偶或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八周岁仍在就学期间(研究生除外)的子女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第三条互助会的任务是在淮北矿业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条大病医疗互助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会员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30 元,每年一季度缴纳当年度会费,当年缴纳会费只享受当年救助); (二)企业资助; (三)工会资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职工自愿捐款; (六)互助金利息收入。第五条互助会设立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管委会由工会、人力资源部、

财务资产部、纪委(监察审计部)等部2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淮北矿业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七条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淮北矿业工会集中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互助金收支帐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多种形式公开。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患大病时,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 (二)会员有参与互助金管理和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对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有自愿退会的权利;会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二)诚实守信、如实申报的义务; (三)执行管委会决定的义务。第十条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条件3会员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浙总工办发[2017]94号 为进一步减轻省级产业系统在职职工的医疗负担,满足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制定《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参加对象 第一条凡省级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已参加浙江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大于30人(含30人)的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数应达到75%以上,其余为85%以上。 保障期限 第二条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的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参保费用 第三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00元/人,且每人限保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办理。 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参保单位自行确定,但原则上职工个人应承担不少于12元的费用。 保障责任 第四条保障期限内,每份保障按如下补助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 项目 补助标准保障待遇 一般住院补助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 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 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1、仅一般住院的, 最少补助300元,最 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 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 助和一般住院补助, 最高补助27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的, 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 助,累计最高可补助 12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和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 能同时享受。 重大疾病补助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但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一次性补助15000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在5000.01--30000元之间的,5000.01--10000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01—20000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01—30000元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第五条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如果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同时符合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条件,由参保职工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保障期内,参保职工已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又符合重大疾病补助条件的,可重新选择享受重大疾病补助,但需扣除已享受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本保障期内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下期续保时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 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

的会员在交费30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30天的期限。(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70%,其中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互助费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88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本活动生效后,中途不得退出。 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只能参加一份本活动,重复参加或变相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其中一份有效,其它份数均无效。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生效后,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1、职工承担的起付标准以下由职工自己承担的部分,第一次住院按照三、二、一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可分别按40%支付互助金(兰州地区参保单位,职工住院按照三、二、一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分别给予300元、220元、160元的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互助金; 2、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70%支付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40%支付互助金; 在同一互助活动有效期内,本会只承担对参加本活动职工两次住院支付互助金的责任,对超过两次以上住院治疗的不承担支付互助金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精品范文】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为了大力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提升职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市广大职工幸福指数,促进和谐xx、和谐社会建设。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决定联合在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全员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是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特征。通过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患重大疾病之急,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因病致贫问题,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具体内容

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范围为xx 市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册(在职)职工。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50人的,须100%参加。同时,鼓励襄城区、樊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参加,待积累一定经验后,从第二期开始向县(市)区和各类企业拓展,最终形成市级统筹的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互助期限为三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50元,最多参加3份;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 互助责任为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规定的十六种原发性疾病,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万元;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因病直接引致身故,每份额可获身故抚恤补助金1000元至3000元。 三、工作流程 (一)参加流程。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例: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XX市区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 (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

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 文档(以EXCEL S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 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 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第五条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起 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中心交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六条中心 接受所辖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第三章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七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他收入。第八条互助金标准及形式:互助金标准为每期(年)每人5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经费负担可采取以下形式:由职工个人交纳或本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 参照《XX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本单位为职工交纳,并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一、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概念与对象范围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及家庭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金一般都是职工个人一次性交纳,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从职工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费用的待遇。 我国职工助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了原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我国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一般由工会等独立机构承办,职工自愿意参加,费用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家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经办条件与审批 为了保证互助医疗基金的共济能力,抵御基金营运风险,申请并经办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是地级市以上城市工会等独立法人团体,并经同级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用期限和缴费额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自愿纳部分互助医疗保险费用,所缴费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如企业未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为职工缴纳互助医疗保险的费用,可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四、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营运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政府、社会和投保企业、职工的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和发放。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批准运行一事实上期限后,确有基金投资营运能力的,必须经当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国家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严规定投资营运范围,才能,进行基金的投资营运。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参保指南 一、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 二、参保时需提供 1、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如被保险人单位直接参保需提供一式二份;如被保险人单位通过投保单位参保则提供一式三份; 2、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经办人签字(每页)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提供份数同上一条; 3、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的近期交费单复印件一份; 4、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 三、接受申请办理程序 1、本会对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正、副本。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经办人对《计划书》签字确认后,《计划书》正本、《参保申请书》一份或二份、《计划名册》一份或二份交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留存,《计划书》副本

及《参保申请书》一份、《计划名册》一份留本会存档。 3、本会收取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的保险费,并开具收款凭据。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报销指南 一、申请赔付报销 1、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在社保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申请赔付报销,并向被保险人单位提供报销所要求的完整的相关资料;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表三); 3、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时,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赔付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填写《报销申请表》,并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和办理报销手续;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时,在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报销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先由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填写《报销申请表》,然后连同赔付相关资料上报投保单位,再由投保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 二、报销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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