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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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信息中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对接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定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异议处理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违规警示信息等。

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时间、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或者执业的规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

情况。

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及履历、执业注册状况、职业技能证明、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业绩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执(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以及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著名商标和品牌,公众表扬、赈灾、义工等先进事迹,可以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违规警示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规定,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等的记录。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

第八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众对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署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好以下信用信息报送工作:

(一)建立企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提交等管理制度;

(二)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

(三)依法提交信用信息,并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四)已提交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修改意见;

(五)发现披露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及时提供正确的信用信息;

(六)信用信息提供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非依法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或不实信息时,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后进行核实;对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加分、减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附件)的规定,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将记分情况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中。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年度记分低于80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执(从)业人员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再教育培训。

信用记分低于70分的企业进入市场参与招投标,信用权重分为0分。

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和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报资质颁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资质降级或注销。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诚信名册、诚信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与评估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资质等级核定、表彰惩戒等工作中的依据。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记分低于80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能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执(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查验、使用信用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涉及物业管理经济活动中可查验使用信用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业协会或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可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规范,并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委托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信用记分纪录、信用评估结果及其信用等级,供信用信息使用人参考。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估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其实行激励、惩戒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信用记分及信用评估结果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及其执(从)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执(从)人员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0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附件: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说明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信用记分,包括加分、减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信用记分中的减分,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及社会影响分为A、B、C、D、E 五个等级;符合A类情形的减5分,符合B类情形的减10分,符合C 类情形的减15分,符合D类情形的减20分、符合E类情形的减25分。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信用记分实行追减记分。

(一)副主管级以上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

(二)因失信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2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20分;

(三)因失信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15分;

(四)因失信行为造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1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10分;

(五)因失信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5分;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信用记分实行加分奖励:

(一)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

(二)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

(三)获得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市、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四)获得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分

1、未按规定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2、未按规定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等的;

3、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4、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提交企业及其执(从)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

2、对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3、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4、违反规定、约定,维修不及时的;

5、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相关收支账目的;

6、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7、未有约定,提前半年以上累计预收物业服务费的;

8、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9、未将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的;

1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11、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12、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13、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1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15、经查实以低于行业指导价标准不正当竞争的;

16、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竞争力的;

17、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C类情形之一的,记15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2、违反招投标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3、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

4、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等的;

5、干涉、阻扰、操纵业主业主大会设立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9、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10、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1、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分

1、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

2、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3、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等的;

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8、因企业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

9、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10、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11、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1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13、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4、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6、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17、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8、一年内,因物业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19、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等相关工作的。(五)E类情形之一的,记25分

1、未按约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并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移交工作的;

2、未按规定作好承接查验工作,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

3、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5、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7、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8、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9、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0、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11、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不按程序备案的。

(二)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分

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2、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3、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情况变更手续的;

4、未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劝阻、制止、报告、配合义务的;

5、在服务范围内,一年内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6、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物业管理师、省级物业管理专家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2、为承揽业务,对所在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等或作虚假承诺的;

3、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的;

4、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5、在执业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履行职责的;

6、作为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职责的。

(三)C类情形之一的,记15分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2、在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管区域内,私自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3、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变更聘用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5、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6、利用职权擅自在物业项目内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7、利用从事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分

1、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证书的;

2、一年内,因物业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3、因服务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4、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规定配合房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

(五)E类情形之一的,记25分

1、因执行物业服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物业品质管理办法

物业品质管理办法为强化公司各部门工作行为,物业公司内部作业流程,促进物业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持续满足顾客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期望。物业公司依据公司各部门工作条例对全体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一、目的 强化公司各部门工作行为,物业公司内部作业流程,促进物业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持续满足顾客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所有部门服务质量的考核。 三、职责 1、品质部依据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对物业公司全体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2、品质部经理/主管依据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3、各部门负责人依据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考核标准对部门员工进行考核。 4、品质部经理/ 主管负责申诉处理。 四、基本内容 1、处理流程 (1)、品质部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服务质量检查、督导。 (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3)、检查当中发现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签发爱家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表

(4)、各部门负责人每月28日前汇总违规处理情况及处罚情况,交品质部。 (5)、品质部每月1-3日汇总上月员工处罚情况报送公司部与工资挂钩。 (6)、品质部对爱家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表进行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根源所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2、处罚 (1)、违规责任人每被扣罚款,由财务部从员工下月工资中扣除。(2)、违规责任人每月累计扣3次及以上,除进行处罚以外,另对其做出警告、行政罚款、行政记过等行政处分。 (3)、若员工违规相关直属上司负有管理责任并经查实,其直属上司负有连带责任, 按70/30原则进行处理,即责任人处罚70%,直属上司处罚30%。(4)、一个月内同一问题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追究其直属上司连带责任。 3、申诉 (1)、若相关检查考核人员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 受罚人员可向总经理提出申诉。 (2)、若部门负责人做出不公正处理,可向管理处负责人提出申诉。(3)、若管理处负责人做出不公正处理,可向品质部经理/主管提出申诉. 注:员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仪容仪表、工作环境、工作态度、工作技能; 项目/部门考核包括整体工作状态、工作环境、工作技能、工作完成情况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新版】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物业品质管理考核办法(DOC 38页)

物业品质管理考核办法(DOC 38页)

品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目的 鼓励管理处提高管理和服务品质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对管理处进行品质管理考核; 三、职责 公司品质管理部负责品质管理考核的计划与执行; 管理处负责配合品质管理部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工作内容 (一)品质管理考核周期 1、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具体时间由品质管理部安排; 2、原则上检查完毕一周内向相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二)品质管理考核的原则 1、客观性:考核要客观地反映管理处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2、公平性:对于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等级的管理处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 3、公开性:由品质管理部统一公布各管理处的详细考核结果; (三)品质管理考核的结构 1、品质管理考核由安全、客服、工程、环境、四个部门的考核项构成;管理处经营状况的考核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不包括在品质管理考核当中; 2、对安全、客服、工程、环境的考核将根据《金地物业管理服务考核标准》来执行; (四)考核的内容和分值 1、考核内容 (1)安全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安全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2)客服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客服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3)工程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工程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4)环境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环境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2、考核分值 考核总分采用100分制,其中安全、客服、工程、环境各专业分别为25分,单项得分采用100分制: (1)品质规范度得分为四个部门得分的总和; (2)投诉处理满意度、维修服务满意度以CRM系统回访业主的满意度进行考核; (3)投诉处理闭合率以CRM系统闭合率进行考核(收楼交房期间以统计的报表为准); (4)业主关怀以《金地物业客服服务考核标准》中业主关怀考核项进行考核; 3、计算公式 (1)品质规范度=考核得分*25/100 (2)投诉处理满意度、维修服务满意度=CRM系统满意单数/已成功回访单数*100 (3)投诉处理闭合率=CRM系统已关闭单数/应关闭单数*100 (4)业主关怀=业主关怀得分÷业主关怀总分*100 3、不合格项的验证 品质检查小组根据上次品质检查时开具的《整改通知单》中整改时间要求对不合格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将在下个月品质考核报告中提出,并按照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罚,第一次未整改2倍扣分,第二次未整改4倍扣分,依此类推; (五)申诉、复审 品质管理部将品质管理考核结果向相关部门通报后,如对品质管理考核结果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可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的方式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诉,申诉内容包括:不合格项、不合格项申诉原因等;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视作认同品质检查结果; 分主管领导接到相关部门的申诉报告后,责成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 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 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

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 管道公司机关廊坊基地办公区物业服务管理考核规定(暂行) 一、总则 为了对物业服务外包方进行有效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平稳,约束外包方加强管理,形成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特制订本暂行考核办法。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廊坊基地物业、餐饮、安保及绿化等外包服务内容。 三、考核内容 (一)外包方管理体系的考核 1、适用于本项目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管理体系文件齐全、合理。 2、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操作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物料使用记录、技术资料留档、人员考核等。各项管理体系的工作记录真实、全面。 3、各项应急预案齐全,制定预案培训、演练计划,演练、总结、整改等实施情况记录和演练现场图片资料齐全。 (二)服务人员管理的考核 1、服务人员定员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 2、重要岗位人员的招聘、调岗必须报基地服务管理中心筹备组审批。 3、各岗位按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4、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重要岗位设有专职管理人员,应设有安全负责人岗位。

精品文档 (三)服务质量考核 1、客务与保洁服务 (1)考核前台接待、会议服务、大型活动接待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情况,包括登记、礼仪、引领、精神面貌、技能、会议准备和现场服务、会议保障以及工作记录等内容。 (2)考核办公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楼宇内公共区域、办公室入室、院区道路和设施、公寓房间保洁,以及大理石地面墙面和地毯清洁保养及工作记录等内容。 2、工程日常维修及设备维护、运行 (1)考核设备设施维护、运行等服务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楼宇建筑、共用设施设备、水、电、气、暖、消防、电梯、门禁、监控、会议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设备安全及维保管理及各项工作记录等内容。 (2)考核日常维修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报修流程、维修及时性、维修质量、耗材使用以及工作记录等。 (3)考核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包括第三方施工人员、环境、质量及安全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3、员工食堂服务 (1)考核食堂厨房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食品验收入库、成品控制、菜品质量、食品卫生、人员资质及各项工作记录等内容。(2)菜谱的制定应遵循营养均衡、食物宜忌、低盐低油低脂的原则,菜品重复率每月不超过20%。 (3)保证食品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使 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的食品原料。 .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住建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企业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具租赁和安装拆卸等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手册登录、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手册》),是指用以记载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信息、承接工程信息、质量安全管理及市场诚信行为等信息的手册。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

第五条《信用信息手册》采用电子版本方式,企业可自行打印书面版本。由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信用信息手册》实施日常监管,并每年核验一次。 第六条住建行业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请网上登录电子《信用信息手册》,含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执(从)业人员等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主管业务科室核验原件,校对无误后锁定登录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手册》作为对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八条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增项、晋级、变更和评先评优、查验检测报告、办理起重设备安装登记、备案等应当查验该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信息。没有办理《信用信息手册》的应告知先办理《信用信息手册》。 第九条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凭证原件,及时到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变更《信用信息手册》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 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

物业管理品质检查奖惩制度

服务品质检查奖惩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品质运营部对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品质检查结果的运用,发挥公司品质检查的奖优罚劣的作用,促进公司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依据《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品质督导检查》、《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相关奖惩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事项 1、通过公司品质运营部月度“品质督导检查” ,每季度对检查得分进行统计排名,季度排名第一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公司给予该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及所属城市公司通报表扬一次,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授予季度流动红旗; 2、服务中心积极进行服务和管理工作上的创新,推出新的服务措施或管理措施,取得很好的效果,得到公司认可和推广的,公司对服务中心经理和主责部门给予在全公司通报表扬一次,奖励服务中心1000- 2000元。 3、服务中心或个人提出公司服务品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公司采用,取得很好效果的,公司将给予服务中心或个人通报表扬,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出色,得到集团领导表扬、地产项目部书面表扬、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书面表扬或客户联名书面表扬的,经公司管理部门查实后,公司给予服务中心和相关员工通报表扬,并视情况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二、惩罚事项 1 、通过公司品质运营部月度“品质督导检查” ,每季度对检查得分进行

统计排名,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公司给予该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及所属城市公司通报批评一次,分别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 元的处罚: 2、通过公司品质运营部月度“品质督导检查” ,每季度对检查得分进行统计排名,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负责人和专业线责任人,在公司行政人事部及品质运营部组织的季度胜任力评估中给予“一般”评级,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一般”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负责人,将根据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3、出现因物业服务工作失误或过错而引起的客户重大投诉和业户集体到政府部门或地产公司上访的等重大事故,参照公司《质量事故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4、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品质运营部向服务中心发出《整改通知》,服务中心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依据《员工手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公司品质运营部和行政人事部: (1)公司品质检查中被发现员工着装、仪态违反《BI 行为规范》的; (2)公司品质检查中被发现员工有任何不符合服务标准的工作行为; (3)被客户投诉不作为或态度不好,经公司品质运营部核查属实的; (4)公司品质检查中被发现员工存在《员工手册》规定应受到处罚的其它不当行为或言行的。 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不在规定时间内对违规员工作出适当处理的,并上报公司品质运营部和行政人事部的,第一次违反时给予中心经理口头警告一次,口头警告后仍不做出处理,给予书面警告,直至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时直接给予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书面警告一次,第三次违反时直接给予物业服务中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 有限公司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2011年试行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避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客户信用等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对客户在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发生经济业务的所有客户的管理,含供应商、销售客户及其他客户。 第三条根据本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的“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建立往来客户资信评估体系, 确定业务客户授信标准,对公司正常的往来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执行和通知财务部门监督。 二客户信用的评价 第四条客户信用评定程序 财务部参考客户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净利润、银行信誉、行业内声誉及资金担保能力等指标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参考建议及企业客户的相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业务往来过程中客户的表现以及公司经营特征,可将公司客户分为代理及自营两大类,每类又分为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所有赊账、赊货、需预付货款的业务原则上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条业务员在采购谈判及销售谈判时,应按照“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评

定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采购及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预付款额度、赊销额度及回款期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可预先设定一个信用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货现款及现款现货,原则上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供应方现款现货或先货后款;采购方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本条所指给予客户的信用赊销额度,指的是公司对同一客户业务累积的赊销额度,不是指单笔业务赊销额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的任何一笔业务不能出现违反合同主要条款的事项,否则其业务将被中止,公司将视其改进情况予以恢复业务,或最终取消其赊销信用额度、停止其业务。 第六条客户的信用政策实行动态管理,财务部可以随着业务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而提请“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进行客户信用政策的调整。业务人员所负责的客户业务如需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需客户信用评审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超额信用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客户信用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三客户的动态管理——事前管理 为了做好客户动态管理,要求做到对公司客户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第八条初始客户的信用信息调查。 在执行新业务之前,公司需对此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公司委托业务部及财务部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外部调查:通过银行、工商、保险、媒体、网络及关联客户或行业组织等多种渠道进行调查和了解。 2.内部调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从*****股份系统内单位获取客户的相关信用情况。 3.实地调查:通过我司人员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进行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 收集客户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文件 署稽发〔2010〕466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对外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执行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国海关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是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借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结合海关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改善海关执法环境、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此次修订,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今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部署,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会和企业意见,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为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夯实了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和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工作

(一)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各关要结合《办法》修订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办法》目的和条文原义,争取政府部门对海关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企业对分类管理的认同感,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和规范经营,为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认真组织内部培训。各关要以《办法》修订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为重点,结合关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为正确理解《办法》规定以及严格业务操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各关要按照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作制度,规范相应作业流程,优化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切实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执法尺度。各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类别调整。对违反规定的,总署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 情况特殊、按《办法》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必须报请总署决定。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违法记录的认定问题。 对同一处罚决定书中同一当事人认定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分别做出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违法行为的次数。其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处罚不作为分类评定记录。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次数应当分别计算,单独累计。 《办法》第八条中的“上一年度”,以企业最近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确定。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苏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 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

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和项目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规模、经济指标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或在全市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行为等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 第九条(一)基本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1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物业服务品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品质管理办法 1.0 目的:通过对项目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达标客户满意. 2.0 适用范围: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城市公司 3.0 职责 3.1 物业项目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行业规范,对各项目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2 物业项目部经理负责依据对项目服务质量的检查情况对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3.3 物业各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各部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对项目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评. 3.4 物业项目部经理负责对监评有异议的投诉处理,总经理具有最高的考评权. 4.0 流程和程序 4.1 考评原则 4.1.1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对待每次检查工作。 4.1.2 找出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4.2 考评的内容 4.2.1 员工的考评主要包括仪容仪表、工作环境、工作技能等; 4.2.2 对项目的考评主要包括整体的工作状态、环境及工作情况等. 4.3 组织形式

4.3.1 项目自检/或交叉检查 项目经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各部门主管参加的服务质量自检工作,并于第二周的星期一下班前将自检情况报公司项目部. 4.3.2 城市公司月检 城市公司品质督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各项目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检查完的第二周内将对项目检查情况反馈给项目. 4.3.3 年度的考评 公司项目部依据日常服务质量的考评,结合项目的<<绩效目标责任书>>及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对各项目的年度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4.3.4 其他 各项目负责人工作日报,走动式管理,突发安全事件及重大投诉,作为物业项目部对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评的重要补充依据. 4.4 不合格项的整改提升 4.4.1 项目自检不合格项整改提升办法,在自检汇报表中一并体现. 4.4.2 公司月检不合格项的整改提升,于下次检查前完成,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请提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相关补救的措施. 4.5 奖罚 4.5.1 品质检查后,对项目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4.5.2 直属管理人员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经核实,承担相应奖罚处理. 4.6 申诉 4.6.1 各项目违规责任人,对考核有异议的,可其项目负责人申诉. 4.6.2 各项目对品质检查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项目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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