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1)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1)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1)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量和质

量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办法,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

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以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计算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6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学时数,凭举办单位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护照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的,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登记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登记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6、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

性登记2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30学分和50学分。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二)科技成果类

获得的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登记学分。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

4、获市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5、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分;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学分。

6、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

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2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5学分;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15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0学分;承担市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1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5学分。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三)论文著作类

1、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下同)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被SCI收录,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0、15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8、6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8、6、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二作者分别计4、2学分。各种

内部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计1学分。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2、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25、15-20、5-10学分。

(四)其他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个模块(专业)计2学分;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计2学分。

2、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计10学分。

2017教师继续教育个人学习计划、总结

教师继续教育个人学习计划 邰海辉 一、总体目标: 认真学习领会新课程,掌握自己所任学科的专业特点,善于思考,养成多思多想多写的习惯,做的最优化要落实到学的最优化,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认真做好学校各项日常教学常规工作,抓好教学质量,继续培养学生各方面良好的习惯。勤于反思,在总结经验中完善自我。基本功方面不间断地练习提高。积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 二、具体措施: 1、提高专业水平。 (1)学习教育理论,在理性认识中丰富自我。认真阅读《新课程标准》以及《新课程标准解读》等有关资料,钻研新教材,新课标,研究教法,体会新课程的性质、价值、理念,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每学期读一些教育专著,丰富自己的文化素养。了解当前的教改动态,这些对自己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 (2)提高专业素质,在汲纳中充实自我。勤听课,通过课堂听课,与授课者进行交流与沟通;勤质疑,勇于提出自己的问题或不同观点,在共同探索中达到共同进步;从中得到真切的感受,不断完善自我,促进个人专业知识的提升,让自己与新课程同成长。 2、做好日常教学常规。精心备课;细心批改每一本作业,杜绝错批、漏批现象,探索趣味性作业,创新性作业。要求批语的书写要认真、规范,要及时做好批改记录。有教案、不迟到、不坐着讲课、不提早下课、不拖堂、不挖苦讽刺学生等;尤其要多关注后进生,本年度采用“一帮一”以优带差、小组竞争的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良好习惯的养成,切实促进后进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3、勤于反思,完善自我。学会思考教育问题,积极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自己的个人的行为等,从反思中提升教学研究水平。每节课后,把自己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有价值的东西赶快记下来,享受成功,弥补不足。在总结经验中完善自我。 4、练就自己扎实的基本功。继续练好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简笔画、普通话。 5、进行个人业务学习,并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辅助教学,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学习教育教学方面的新思想,掌握新方式,运用新理论,提高教学效果。善于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优秀文摘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中学教师,我要学习的还有很多。我相信经过自己的努力,会逐渐朝着理想的目标一步步迈进,争取成为学生、家长、领导信任的优秀教师。 2017年3月1日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

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红色粗体字部分为我院考核达标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其中Ⅰ类、Ⅱ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㈡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继委发(2004)4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 (1)三级医院和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含远程教育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2)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3)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 (4)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10学分,其它学分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 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 1.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 2.市、县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1小时折合0.1学分,最高累计2学分; 3.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计5、8、10、12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最高层次培训记一次学分; 4.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计15学分; 5.高中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12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 学分很重要的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关键字: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 学分。 4、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 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 4、国外刊物10-9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8-7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6-5学分 地(市)级刊物4-3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国家级课题10、9、8、7、6、5、4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3、2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1、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三)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1)国外刊物10-8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15-06-11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007】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自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根据《XX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XX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XX市卫生局、XX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XX市卫生局、XX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XX市卫生局、XX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XX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2、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院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二)学分规定: 医院聘用的所有具有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其中按规定一级医院每年要求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在Ⅱ类学分中,参加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1、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I类学分中3、 4、 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XX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XX市级)奖: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岳普湖县二小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教师继续教育功在教育,为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不断推进我校教育改革的新进程,特订立如下管理制度,望广大教师配合实施: 一、继续教育管理目标 以师德教育为根本,以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的运用为重点,构建和全面提高教师德、能素质的继续教育内容体系。同时,学校划拨专项师培经费,以评估和激励制度为重点,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 1、师德建设管理目标 严格贯彻国家教委《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十不准”。模范律己,激发和宏扬教师的敬业精神与奉献精神。 2、学历培训目标 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规定: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必须参加高学历进修,高学历每年递增。 3、职务培训管理目标 (1)所有专任教师都要在年内完成规范性培训100学时。 (2)按省、市、区教师培训意见,与教师个人相关专业培训必须人人参与,人人过关。 (3)加强对学校后备干部、中青年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定期培训。 二、继续教育管理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让我校每一位教师都认识到教师继续教育是利及社会、学校、学生、个人的大事。

2、建立继续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研组长为组员。副校长负责全面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3、落实经费投入,我校按教师培训需要下拨专项资金,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经常性费用。 4、明确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制度:我校实行每期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和暑期集中学习制度(按上级规定),实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教师晋职评优挂钩制度。 三、继续教育学习纪律 1、凡应参学的教师必须做到准时参加各级组织的集中学习,不可有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2、凡是参学者必须做到人到心到,不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不闲谈任何与学习无关的话,不影响别人的正常学习,尊重教者的讲课。 3、每次参学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有事有并先请假,经批准后再离开。 4、学习时要认真听老师辅导,并做好必要的记录不懂就问,相互学习,互相取长补短。 5、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秩序,爱护学习场地的环境卫生,做严于律己的楷模。 .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

2015年山东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2006-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全继委发 [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教体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涪城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对象 全区中小学在职、在岗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时规定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依据 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统筹管理之规定,凡列入继续教育学时的培训活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或授权的单位、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二是纳入教师年度培训计划的校本研修活动。 (二)、继续教育学时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一,在“十二五”期间,各类教师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全员岗位培训任务。其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有计划组织的规范性培训占60%以上学时(每学年必

须完成规范性培训不少于45学时)。新录用教师在上岗前要完成120学时的新教师培训任务。学时不足者均为当年继续教育不合格。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者延期转正,其他教师完成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教师职务聘用、年度考核、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超过规定学时部分的不得移做下年登记。 (四)、凡借调人员,其继续教育登记由借调所在学校将其资料转原所在学校统一登记。 第三条: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的范围 (一)规范性培训登记范围 1、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市级培训机构记发的学时按照市教体局规定执行)。 2、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高等院校组织的业务培训。 3、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研究(教研活动、教育教学竞赛、学术研讨会、课题研究、专题讲座、公开课、教研课、示范课、名师带徒以及送教活动等)。 4、参加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认可的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考察、进修、国培、远程教育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1)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量和质 量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办法,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 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以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计算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6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学时数,凭举办单位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护照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的,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登记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登记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6、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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