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修订)教程文件

附件1:

浙江省

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00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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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标体系分为常规指标和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常规指标”(满分100分)主要适用于了解重点实验室面上运行和管理整体情况,而“附加指标”(不超过20分)主要反映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亮点工作,如标志性的重大创新成果和产业化贡献等。

其中,为减轻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大部分常规指标可以在线提交原始数据后由系统自动统计得分。

整体评价原则是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特点,定性与定量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指标体系更加突出质量导向和系统综合评价,同时又具有导向性和较强可操作性,引导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与企业更加紧密的结合、加速成果和项目对接和研究成果的转化,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浙江服务。

第一部分常规指标

1.材料审查(10分)

2.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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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行管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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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产出(20分)

5.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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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公共服务(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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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附加指标(20分)

本部分可在常规指标基础上进行额外加分,但多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20分。

1.重大标志性的创新成果

(1)本实验室如作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或本领域公认国际权威期刊(top 10)发表有重要影响的论文,加5-10分(在《Nature》、《Science》上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发表,加10分,其他国际权威期刊发表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2)本实验室如作为主要承担单位(排名第一或第二)获得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科技奖励,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可以酌情加5-10分;

(3)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国际或国家标准制定,评估期(3年)内3个及以上加10分,2个加6分,1个加2分;主持制定行业标准3个及以上加6分,2个加4分,1个加2分。参与标准制定不计算在内;

(4)获得国际或国家级人才培养标志性成果(如近3年内培养或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浙江省特级专家、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等),两院院士加10分,其他每项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引进”指全职引进,一般应每年在该单位工作9个月以上。需经相关部门认可。

2.产业化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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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重大贡献是指:研究成果经过产业化后已经产生了非常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将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对国家或地方有重要贡献。如果已经取得了产业化重大贡献(须附有1000字以内的简介和成果产业化应用证明),则可酌情加5-10分(产业化应用后评估期内产生1亿元以上利税的,加10分;5000万-1亿元,加7分;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加5分)。

3.其它

其它得到国家级权威机构认可的重大标志性创新成果(如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对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治疗等),需有国家级相应机构认定过的佐证材料,可酌情加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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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指标解释说明

1.(B01)培养研究生和在职进修人员:研究生是指评估期内正式在册(包括评估期内新招收和毕业)的脱产及在职博士生、

硕士生;在职进修人员是指其他单位来重点实验室访问、进修(包括访问学者)的在职人员。须附人员清单。

2.(B02)3年来培养高层次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等)人数:是指评估期内本实

验室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人选、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同等级别的高层次人才数。

3.(B03)中高级职称人数:指本实验室在评估时在编的拥有国家人事部认可的中级和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

人员人数。须附人员清单。

4.(B04)主办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指本实验室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举办的正式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须附会议正式批件

或其它证明材料。

5.(B05)派出讲学专家和接受来访学者:派出讲学专家是指本实验室专家受邀赴外单位或国外有关机构讲学或讲座;来访学

者是指接受本实验室邀请来实验室访问交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须附讲学活动及来访学者清单。

6.(B06)重点实验室场地建筑面积:是指本实验室实际占用的试验、科研、办公等场地的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须附有

关面积证明材料。

7.(B07)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是指本次评估期期未重点实验室拥有的用于科研、技术开发、检测、试验等方面的

仪器和仪表设备的原值,单位为万元。须附有关清单及证明材料。

8.(B08)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是指正式在编的科研、科研辅助及行政辅助人员数。不包括本实验室其他兼职研究人员和外

单位客座研究人员等。须附人员清单。

9.(C01)参加省级重点实验室联谊小组活动:是指在评估期内参加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联谊小组各类集体活

动;近3年内新建的重点实验室按照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次数,原则上每年参加2次以上联谊小组活动可得满分(3分),平均每年参加一次得1.5分,没有参加的得零分。

10.(C02)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如果重点实验室在人事和财务方面都具有相对独立自主权,则得

3分;若只有财务或人事单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则得1.5分;若两者都没有自主权,则为0分。需提供具有相对自主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11.(C03)重点实验室是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是指重点实验室是否具有书面的经过学术委员会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至少更多精品文档

3-5年),并及时提交省科技厅备案。如果有书面发展规划并且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论证合理、措施可行,则得4分;若有书面发展规划但目标不够明确,或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合理,或措施可行性不够充分,则得2分;若没有书面的发展规划,则为0分。

12.(C04)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支持情况:是指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如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对本实验室科研、人

事、财务、社会服务、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中应有具体说明。

13.(C05)重点实验室在科技厅相关刊物上投稿并被录用的文章:是指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在省科技厅相关刊物上投稿并被录

用的各类综合性或报道性文章。一般发表前应经省科技厅条财处审核确认,并以省科技厅条财处的统计为准。

14.(C06)重点实验室信息化(网站)建设情况:是指重点实验室信息化硬件和软件建设情况,特别是实验室网站或主页建设

情况。原则上各实验室应建立独立的网站或主页,介绍本重点实验室的最新动态、研究方向、特色与优势、研究队伍、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及应用情况、可共享资源、对外开放课题、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能内容翔实、更新及时。原则上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15.(D01)申请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农业新品种、申报临床新药):专利包括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三类。须附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农业新品种、新药临床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

16.(D02)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农业新品种、取得临床新药批文):发明专利是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授权的发明专利。须附专利清单和专利批准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农业新品种、新药须有正式批准号及证书复印件。

17.(D03)获得的省、部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数:是指本重点实验室作为主要获奖单位(排名第一或第二)获得的省、部级

科技进步二、三等奖数量。1个二等奖按2个三等奖计算。需附获奖清单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8.(D04)被SCI/SSCI和 EI收录论文数量:是指本重点实验室作为主要作者单位(排名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被国际权威

的SCI/SSCI和EI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数量。须附发表论文清单及检索证明。

19.(D05)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国家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

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的期刊名录。原则上作者单位应注明省级重点实验室名称。须附发表论文清单。

20.(D06)出版的著作:是指在各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有国际标准书号的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等)。原则上作

者单位应注明省级重点实验室名称。须附著作清单(包括著作名称、作者及出版社、出版日期、书号等信息)。

21.(D07)承担国家级课题:是指重点实验室作为课题负责人单位主持的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重大计划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类国家级课题(含子课题)。需附课题批准立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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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D08)承担的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是指重点实验室作为课题负责人单位主持的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课题、省级

面上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以及省各厅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类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须附课题批准立项证明材料。

23.(E01)纵向课题的总经费:纵向课题是指由国家或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计划拨款的课题。须附课题经费

清单及证明材料。

24.(E02)横向课题的总经费:横向课题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主要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各类课题。

须附课题经费清单及证明材料。

25.(E03)开放合作课题:包括通过招标等形式对外开放本实验室研究课题,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到实验室来

做各类课题。须附开发合作课题清单。

26.(E04)重点实验室技术转化或转让后产生的利税,或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指本重点实验室开发的技术经技术转化或转

让后使用单位在评估期内产生的利税额,或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须附使用单位相关利税或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27.(F01)与企业合作、为企业等解决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的课题:是指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开展的以为企业等解决重大技

术难题与关键技术为目的的各类合作研究课题(一般是横向课题)。

28.(F02)吸引相关企业到实验室设立研发机构并有实质性投入:是指重点实验室通过各种措施积极吸引相关企业到本实验室

设立研发机构,并在评估期内开展了实质性合作,企业有实质性投入,包括人员和经费投入(须附设立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及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29.(F03)重点实验室是否有到相关企业设立试验基地并有实质性合作:是指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是否有到相关企业设立试

验基地或类似的中试机构,并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其中双方或单方面应有实质性投入,包括人员和经费投入(须附合作协议及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30.(F04)重点实验室参加与企业对接或为三农提供科技服务的重大活动:是指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正式组织开展的与企业

对接或者为三农提供科技服务的大型活动,一般本实验室应不少于5人以上参加。需附活动总结材料,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对接或对象、活动内容及效果等。

浙江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对上述指标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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