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10.19

•【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

•【施行日期】2016.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学研究机构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在我市科研机构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自然科学研究。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社会科学研究。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申报人在近五年内:

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

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或市(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名的完成人;

3、作为主要作者,在本领域出版过3部重要学术著作,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

4、作为前三名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或在本领域内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发明专利;作为前三名标准起草人,研究制定了国家标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申报人在近五年内:

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

2、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或市(省、部)级科研一等奖(含)以上奖项;

3、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市(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4、在本领域独立出版3部以上重要学术专著,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三、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参加高端领军人才研究员评价。

(二)单位申报。本市所属科研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审核申报材料;非

公科研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属区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审核申报材料。

(三)区域(主管)推荐。各主管单位及各区推荐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推荐标准和程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评议,采取票决制确定推荐人选,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推荐结果需由全体推荐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推荐人选需获得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推荐。

(四)业绩陈述。市评审委员会组织推荐人选进行业绩陈述。推荐人选就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向专业评议组陈述本人的专业业绩,并回答专业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

(五)专家评价。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标准采取面试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重点从考核推荐人选的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科研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评委会表决。市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七)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

(八)社会公示。评价通过人员名单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九)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每年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的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为准。

2016年度申报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前,工作单位完成审核工作并向推荐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2016年12月9日前,推荐委员会完成推荐公示工作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材料。

(二)推荐委员会应根据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审申报截止时间要求,提前部署,按要求完成受理、审核、公示和推荐等工作。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端领军人才评价专用),并按规定时间及要求申报。申报表的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

(二)向推荐委员会提交材料包括: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学历、学位(海外学位需经教育部学位认证)、表彰、获奖、专利证书、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制定标准和承担项目(课题)任务通知书或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及有关证明等申报资料均应按照A4纸标准,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六、联系方式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审事宜:市科委人事处联系电话:66153440。

(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审事宜:市社科院人事处联系电话:64859050。

(三)具体申报事宜可与主管单位或所属区的人力社保局联系、咨询。

附件:

1、《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办法》(试行)

2、《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办法》(试行)

3、《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端领军人才评价专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9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10.19 •【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 •【施行日期】2016.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学研究机构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在我市科研机构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自然科学研究。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社会科学研究。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申报人在近五年内: 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 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或市(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名的完成人; 3、作为主要作者,在本领域出版过3部重要学术著作,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 4、作为前三名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或在本领域内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发明专利;作为前三名标准起草人,研究制定了国家标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申报人在近五年内: 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 2、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或市(省、部)级科研一等奖(含)以上奖项; 3、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市(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4、在本领域独立出版3部以上重要学术专著,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三、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参加高端领军人才研究员评价。 (二)单位申报。本市所属科研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审核申报材料;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2.28 •【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施行日期】2018.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 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0〕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开设人工智能专业。现将《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专业

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4日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为加快集聚和培养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与人工智能相关算法、深度学习等多种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设计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专业方向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方向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专业包括人工智能研究和人工智能应用两个方向。 (二)层级设置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6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各领域、各行业优秀青年人才,促进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京组发[2011]16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开展第七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现就候选人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且评选当年在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参加“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 二、表彰名额和推荐名额 第七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60名。各区县、各系统作为推荐单位可根据“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推荐候选人的数量。 三、推荐方法和推荐程序 (一)单位提名 1、本市各有关单位(含双管单位),可通过组织遴选或个人自荐,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 2、中央在京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可根据评选工作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 (二)系统推荐 1、各区县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提名人选的推荐工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负责本系统提名人选的推荐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提名人选的推荐工作;在京高等院校通过市委教育工委推荐,其他中央在京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推荐人选。 2、有关单位提名后,各推荐单位负责汇总并调查核实提名人选情况,进行初审。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推荐候选人人选,提交评选工作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报送 第七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采用网上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4.24 •【字号】京人社能字〔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字〔2020〕4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的重要举措,支持企业职工参与线上线下技能提升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职工范围 2020年,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含缓缴)组织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职工范围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和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按照“谁培训、谁申请”的原则,由实际用工单位或派遣企业享受补贴。申请补贴时,参培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二、补贴标准 每名参培职工培训时长累计不低于40课时(1800分钟)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可向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三、培训内容 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技能竞赛培训、健康防疫、通用职业素质、职业指导、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四、培训方式 培训可采取线上、线下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学习时长计入培训课时,线上线下可合并申请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 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须使用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从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619203663.html,)注册登录,按照平台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和职工相关信息,填报培训方案。企业根据培训方案,在我市征集的线上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培训平台”)上开展直播、录播培训,或选择课程学习,培训学员对课程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管理平台记录线上培训全过程,生成学习记录电子报告凭证,企业下载电子报告凭证作为申请补贴材料。 (二)线下培训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线下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线下培训须

2021年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支持项目

2021年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支持项目 1. 项目背景 2021年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支持项目是我国政府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而设立的重要资助计划之一。该项目旨在通过资助优秀的哲 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推动相关领域的创新研究,提升国家的学术影 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作为社会科学的精英项目之一,该项目对于培养 和支持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顶尖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也在一定程 度上体现了政府对于知识和智力资本的重视。在当今世界,知识产业 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而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支持, 不仅对于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有着重要影响,更关乎国家的长远发展和 国际地位的提升。 2. 项目目标 本项目旨在资助和培养一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 杰出人才,为其提供学术研究和学术团队建设方面的资金支持,并通 过交流和合作等方式,全面提升他们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学术地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哲学、宗教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领域。该项目力求在国内外学术界树立起一批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和国 际声誉的领军人才,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 3. 项目资助范围 该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经费、学术交流、学术会

议、课题组建设、学术成果转化等。资助金额根据人才的学术水平和团队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和制定。项目还将鼓励优秀人才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其在国际学术界的信誉和地位。 4. 项目评选标准 在对于申请人员的评选标准上,项目将主要考察申请人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学术成就、研究项目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学术团队的建设和影响力等方面。项目还将注重跨学科交叉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创新研究,鼓励联合组建研究团队,提供必要的人才培养和支持。 5. 项目成果和影响 通过项目的资助和支持,预计将会培养和涌现一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国际声誉和学术影响力的优秀人才。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影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提升学科的国际地位和学术影响力。项目还将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国际学术交流、学术成果实现价值转化等方面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6. 我对项目的看法 作为一个热爱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人,我对这一项目充满期待和信心。它不仅是对优秀人才的鼓励和支持,更是对整个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发展的重要推动。我相信,通过这一项目的实施,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将会有更多的新思想和新成果涌现,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和学术影响力注入新动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6.28 •【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 •【施行日期】2017.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劳动用工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7年6月28至8月3日

二、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执法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6.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各区重点检查1-5项内容。 三、具体安排 (一)6月28日至7月2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各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人力资源市场依法有序运行。 (二)7月3日至7月28日为检查阶段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市专项执法检查组对各区部分用人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京人社专技字〔2020〕90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0〕9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科教)处,市属科研院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更加全面高效实施,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及其它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

二、申报条件 在本区域、本行业具有丰富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的施教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场所,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跟踪研究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五)具有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农业科技、社会工作、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培训的基础。 (六)可承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委托的各类培训项目,具有培训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每年至少能完成1500名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任务。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施教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以及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申报资料。施教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固定办公场地、培训场所证明(产权证或3年以上场地租用合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四、申报推荐流程

202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

202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 一、概述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是为了支持北京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等科研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而设立 的专项资金。2023年,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将继续支持一批重点研究专题,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本文将围绕2023年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展开论述。 二、研究范围 2023年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研究专题将覆盖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球科学、信息科学、工程与材料科 学等。重点支持具有重要学术和应用价值的前沿课题。 三、研究要求 1. 学科交叉:鼓励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促进学科间的合作和创新。 2. 创新性与前沿性:要求研究课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沿性,能够 引领本领域的发展。 3. 成果转化:强调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基础研究的社会价值。

4. 人才培养:注重对优秀科研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领军人才。 四、评审标准 1. 学术水平:评估研究课题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2. 研究团队:考察申请单位的研究团队实力和创新能力。 3. 研究方案:评价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预期效益:综合考虑研究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申请流程 1. 申请资格:符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申请条件的科研单位和人员均可申请。 2.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研究计划、研究团队简介、研究方案评审意见等申请材料。 3. 评审流程:经过初审、评审专家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资助名单。 六、经费管理 1. 资助标准:资助经费将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拨付,覆盖项目开展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费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3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3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3.14 •【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3]54号 •【施行日期】2013.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3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家发[2013]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和“百千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我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人选从我市所属单位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公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产生。 (二)推荐对象和条件:参见人社部《通知》(人社部网站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4619203663.html,/“人才队伍建设”栏目下载)。重点推荐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发展的中青年领军人才。 二、推荐程序

(一)各单位推荐人选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按照隶属关系报归口推荐单位。归口推荐单位包括:区县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非公经济单位的推荐人选,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二)各归口推荐单位对所属(辖)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时限要求 市人力社保局于4月10日至12日受理推荐材料,接收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确定我市的推荐人选名单。 四、报送材料内容和要求 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荐报告1份。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人选推荐、专家评议等情况,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 (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候选人情况登记表》一式6份(从https://www.360docs.net/doc/4619203663.html,“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个人信息采集工具”填写,A4纸打印后简单装订),并由申报人签名,在“本人工作单位意见”栏中加盖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公章。 (三)“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生成电子数据文件1份,文件后缀名为“.RPU”。 (四)推荐人选相关证明附件材料1套。 各单位推荐候选人时,应确保书面表格材料与电子数据包文件内容一致。 联系方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王希: 65127068(兼传真) 朱韶扬:65261459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2.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 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 作的通知 各民营企业、商会组织: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北京市市级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评选表彰办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展第六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 一、评选范围 参评人员应为北京地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应在本岗位贡献突出,技能精湛,并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已经获得此项表彰和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推荐;获得“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评选条件 “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参评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影响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围绕北京总体规划要求,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的要求,鼓励优先推荐本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及科技服务业),以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照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一)创造了行业先进的操作法,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实现了同行业较高的生产、销售记录。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或工艺革新,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设备维护使用和运行保障等方面,掌握关键技能,解决技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消除质量隐患,为提升产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技术(工艺)标准,开发工艺、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工艺美术、古建保护、文物修复、古籍整理等领域,为继承传统技艺、弘扬民族文化作出突出贡献。 (六)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作用,积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传授绝招绝技,所带徒弟多人成为技能骨干,并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刻苦钻研技能技法,应用于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 副本

附件1 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 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加强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评选表彰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有突出贡献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为做好“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市评选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评选当年1月1日在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均可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有突出成就和贡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一)在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含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工程、建筑工程等)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自主开发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公布日期】2019.10.11 •【文号】人社部发〔2019〕109号 •【施行日期】2019.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见 人社部发〔201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哲学

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国情、服务发展。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坚持“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2.坚持尊重规律、科学公正。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让有真才实学、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 3.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精准施策、务求实效,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出大师、出精品”的科研环境。 4.坚持统筹规划、分类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进行统筹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采取分类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改进管理与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 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沪人社规〔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2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特别是“上海制造”品牌,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协调、服务全面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使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资格名称 自2018年起,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原本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继续有效。 (二)评审机构 组建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工业生产类)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建设交通类)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关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以上评审机构简称为“高评委”。 (三)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申报条件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 •【文号】国科发政[2011]53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教育局、科协,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将组织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现将《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旨在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工程师、优秀创新团队和创业人才,打造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到2020年,推进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1.设立科学家工作室。为积极应对国际科技竞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在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科研领域设立100个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其潜心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努力造就世界级科技大师及创新团队。 2.造就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养和支持300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使其成为引领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组织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的领军人才。 3.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着眼于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向科技型企业,每年重点扶持1000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新创业的优秀创业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 4.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500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通过给予持续稳定支持,确保更好地完成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任务,保持和提升我国在若干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 5.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为依托,建设30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营造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环境,突破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难点,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人才培养政策、体制机制“先行先试”的人才特区。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京科发〔2017〕64号 •【施行日期】2017.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 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7〕64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学术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领先和国际视野开阔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全力推进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个性培养、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科技领军工程)。 第三条科技领军工程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旨在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提供支持。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科技领军工程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具有较强的科研带动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率领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工作在科研一线,具有很强的原始创新能力,带领团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为国内外同行公认。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应为创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主要负责人、合伙创始人或首席技术官等技术负责人,具有科研一线的工作履历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较强的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创办的企业发展领域属于北京重点发展产业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在申报科技领军工程范围之内:

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4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 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硏究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改革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主要内容 (―)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自然科学硏究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2.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动态调整本市自然科学硏究系列职称专业目录,持续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科研人员的爰国情1•不和社会责任, 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硏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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