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

海南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根据《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和有关会议精神,参照《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期间,对拟纳入管理(以下简称“纳管”)的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仅作为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列入纳管的前提条件,船舶适航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是指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小于65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涉渔船舶。

对无图纸资料的船舶,船长按本规定第十五条丈量计算。

本规定所使用的船舶专业术语,其定义与《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是指船舶在结构强度、船舶完整稳性、船舶储备浮力、船舶动力装置、船舶防火分隔、船舶脱险通道等方面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全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具体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条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评估,可以委托在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登记、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承担评估任务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七条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费用从市县“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经费中列支。

评估价格可参照本省渔业船舶检管分离改革试点渔船委托检验价格,通过比对工作量进行适当增减。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八条申请。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所有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

第九条审查与委托。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

查合格的,将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上作出受理意见。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受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委托工作o渔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告知评估准备事项,约定评估时间、评估地点。

第十条评估。评估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场,并邀请所在村(居)委会人员参加。船舶所有人、被邀请村(居)委会人员对评估人员填写的《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现场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出具报告。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送交《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评估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组织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复核。船舶所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公布。满足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要求的船舶名单

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并上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章评估方法及基本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评估方法。

(一)指标核算。通过测量船舶参数,核算船舶指标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

(二)外观检视。对被评估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

(三)效用试验。对被评估项目的性能进行测试,对其状态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船长。无图纸资料的中大型涉渔“三无”船舶,其船长(登记船长)可按下式确定:

1.=O.88Loa-0.55

注:L-船长m

1.Oa-船舶总长m

第十六条基本安全技术条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包括A、B两类。经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A类条件不允许整改,B类条件允许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整改方式达到要求。

(一)结构强度(A类)

1.船舶主尺度比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范围:

11)L/D(船长型深比)

木质船:

L∕D≤11 钢质船:

L∕D≤14 玻璃钢船: L∕D≤14

2 2)B/D (型宽型深比)

3 .7≤B∕D≤3.O

2 .水密横舱壁。船体艄部应设置有防撞舱壁。机舱前后端壁、尾尖舱壁应设置有水密横舱壁。全船船体水密横舱壁数量应满足

3 .船体结构布置、肋骨间距。船体主要构件的布置应具备有效连续性,不存在剖面或高度的突然变化。当构件在舱壁或其他主要构件的两侧对接时,其位置应在同一直线上。主要构件应构成一个完整的环形框架,环形框架的连接处应设置连接肘板。船体结构架式应为横骨架式,全船肋骨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木质船及玻璃钢船:≤0.5m

下列规定:

木质船: 26 钢质船: 26 玻璃钢船: 26 28

(12m≤L≤24m)

28

(12m≤L≤24m)

210 (12m≤L≤24m)

(24m

钢质:

≤0. 5m (12m≤L≤24m) ≤0. 6m

(24m

4.主肋骨规格

木质船:主肋骨截面积21615Omm2、截面长宽比为:2/1

钢质船:主肋骨(角钢)规格HL70*50*8(mm)

玻璃钢船:主肋骨

(帽型材)截面积N10500mm2∖截面长宽比为2/1

5.甲板板厚

木质船:≥50mm

钢质船:≥8mm

玻璃钢船:≥8mm(20m

6.外板板厚

木质船:250mm

钢质船:≥8mm

玻璃钢船:

≥8mm

7.水密舱壁板厚

木质船:≥60mm

钢质船:7mm

玻璃钢船:≥8mm(20m

26Inm (12m≤L≤20m)

8.船体结构技术状况

(1)钢质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严重腐蚀等缺陷,骨架应无裂纹、严重腐蚀及明显变形等缺陷;

(2)玻璃钢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分层、严重

破损等缺陷,骨架应无裂纹、明显变形等缺陷;

(3)木质船外板、甲板、水密舱壁应无渗漏、严重腐烂等缺陷,骨架应无松动、严重腐烂等缺陷;

(4)上层建筑(甲板室)结构完整,干舷甲板上封闭的上层建筑(甲板室)门窗及舱口外观验视应基本符合风雨密要求。

(二)船舶完整稳性(A类)

1.初重稳距。船舶空载状态初重稳距可按下式核算,且计算结果应20.35m o

GM=(O.7B∕Tθ)2

式中:GM-初重稳距m

B-船宽m

T实测空载状态横摇周期S

2.横摇周期。船舶实测空载横摇周期数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T横摇周期S

B-船宽m

3.上层建筑或各层甲板室长度之和与船长的比值。船舶上层建筑或各层甲板室长度之和与船长的比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木质船:∑ls∕L≤0.4

玻璃钢船:∑ls∕L≤0.4

钢质船:∑ls∕L≤0.5

式中:∑Is-上层建筑或各层甲板室长度之和(m)。高度小于1.2米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其长度可减半计入。

1.-船长m

(三)船舶储备浮力(A类)

船舶应具有明显的舷弧、梁拱、船首高度。

船舶实测最小干舷应满足下式要求:

F≥0.IB

式中:F-船舶最大营运吃水对应的干舷m

B-型宽m

干舷甲板上每侧的排水舷口面积之和A应满足下列要求(B类):A≥0.035Lm2(L≥12m)

A20.07Lm2(L≥24m)

式中:L-船长ID

(四)船舶动力装置(B类)

1.主推进装置、控制系统、燃油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电气系统、制冷系统、以及副机和受压容器;舱底泵、消防泵及其管路:动力操舵设备和装置、轴系以及动力传动的联轴器,均应适合于预定的用途。

2.船舶在静态中正浮或横倾15°,或在动态中横摇22.5。并同时纵摇7.5。时,主推进装置和对船舶推进及安全必不可少的所有辅机都应具有正常运转能力。

3.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后退功率,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船舶主机或齿轮箱应具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变更螺旋桨推力方

向以及船舶从全速前进中在合理的距离内停止的能力。

4.船长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具有使机器在无外援的条件下,从瘫船状态投入运转的能力。

(五)船舶防火分隔(A类)

船舶起居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起居处所与控制站之间(彼此相邻)应设置舱壁、甲板或围壁作为防火分隔。分隔材料的阻燃性应不低于船体所使用的材料;分隔的结构强度应不低于船体同类型结构的强度;分隔的密性应能防止火灾初起时烟气的通过。

(六)脱险通道(B类)

每一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1个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

除机器处所外,起居处所以及船员经常出入的处所,均应至少设有一个出入口连同必要的梯道或扶梯以供到达开敞甲板;

走廊或部分走廊作为唯一的脱险通道时,其长度宜不超过5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7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委托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估档案管理,切实做到材料完整、归档及时、保管规范。

第十九条承担技术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H^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

2.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工作现场记录

3.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报告

附件列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渔海洋中大型“三无”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及海上船舶疫情管控工作总体形势稳定,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部通告〔2018〕1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上(水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以防范和遏制海上安全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防止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的各项措施,全面整治全县渔港、澳口内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清理取缔全县港(澳)口内涉渔“三无”船舶,进一步厘清部门和乡镇(村)管理职责,确保我县海上安全总体形势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无核定渔业船名、无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 (二)船上有捕捞设施或渔具网具的“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及分工详见附件。 四、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县安办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沿海乡镇场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2.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做好港(澳)口内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清查,协助乡镇实施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和拆解;组织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勘验和认定;牵头联合海警、公安海防等涉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海上各类违法违规涉渔船舶;依法查处违规船舶,涉嫌犯罪的,移交海警部门依法查处。 3.镇、村:组织辖区内港(澳)口自查清理,协助海警、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封港(澳)清查;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的政策宣传;负责组织专项行动期间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的拆解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稳控工作;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建造船舶的企业。 4.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现场的稳控工作,依法查处妨碍专项执法行动的违法人员、查扣后逃逸的涉渔“三无”船舶当事人和散布不实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打击涉黑涉恶组织。 5.工信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造(修)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船舶的源头监管;联合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查扣、拆解处置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

7.7渔政-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相关规定习题

第七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相关规定习题 一、判断题(11题) 1.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 2.公安部门、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 √)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但是不得没收渔具和渔船。( ×) 4.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5.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关于没收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人民法院仅需从其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来进行认定( ×) 6.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上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 7.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或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9.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应当没收该渔业船舶。( √) 10.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渔政渔监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 11.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 √) 二、单选题(13题) 1.下列哪一情况不属于实际执法中,对“三无”船舶的界定?( D ) A.无船名船号 B.无船舶证书 C.无船籍港 D.无驾驶人员 2.对于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船,应当( A ) A.一律没收,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B.对船主处1倍以下的船价罚款 C.当场扣押船船 D.对船主进行询问,同时扣押船舶 3.渔政渔监部门有权对没收的“三无”船船进行就地拆解,下列有关拆解费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由船主另行支付 B.从船船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 C.由负责拆解的机关支付 D.先由拆解机关垫付,再由国家支付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部门整治“三无”船舶案件的立案条件?( C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 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海洋渔船“双控”目标 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 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2.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 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1000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省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年度减幅原则上不低于5%(海洋捕捞产量分省控制指标见附件3)。 2020年后,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努力实现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 (一)加强渔船源头管理。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将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特别是跨地区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_倡议书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_倡议书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一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明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海南省XX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将正式启动,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海南是中国的海洋大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大的旅游卖点,就是海南优异的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是最重要的工作。。。 然而,不夸张地说,除了海口、三亚,海南几乎每处海域每天清晨都在上演炸鱼的悲剧,非常规律得就像每天学校的广播体操一样准时。。。凌晨5—8点左右。。。 因为喜欢海,这些年走遍海南的各个海岸,发现每个海域几乎每天清晨都能听到炸鱼的声音。。。这一点都不夸张。。。同时,也潜入过许多海域,许多海底珊瑚,是被整个炸平的。。。是平的!!!。。。成为海底荒漠。。。以下有潜水拍的图片,大家可以看到惨状。。。 另外,炸鱼频发,也是贫穷和落后象征,国际旅游岛怎么能是这个样子的?!政府的威信何在?! 每天这么炸下去,海南的海里还剩下什么?!国际旅游岛拿什么来建设。。。 所以,恳请政府重视,严管严惩。。。同时疏导辅助,帮助贫困渔民脱贫。。。在海南杜绝炸鱼行为。。。建立合格健康的国际旅游岛。。。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二 各位游客朋友们、各旅行社:象山港海域是著名的避风良港,也是公认的“国家级大鱼池”。然而今天,这片海域却不堪重负,港内鱼类总量已经低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海面上漂浮物随处可见,沿海滩涂垃圾成堆。同时,渔家乐旅游安全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众多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目前象山港奉化海域渔家乐出海旅游的主要是渔民自备的“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9.01.16 •【字号】青海渔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 案》的通知 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及渔业资源养护,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月16日

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7〕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及渔业资源养护,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产出控制“双向”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十三五”期间,利用国家减船转产优惠政策,力争全市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渔船567艘/19585.7千瓦(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 (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压减至19.91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区市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全市海洋捕捞产量分市控制指标见附件2)。通过控制国内海洋捕捞产量,加强国内海洋捕捞产出管理,逐步实现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到2020年,全市年增殖放流数量达到10亿单位。“十三五”期间全市规划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0处。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渔业资源监测统计体系,基本构建完成渔业资源投入与产出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措施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计涉渔“三无”船舶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计涉渔“三无”船舶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7.10.19 •【字号】珠海农水〔2017〕331号 •【施行日期】201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计涉渔“三无” 船舶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三年行动方案》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集中开展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本地籍生计涉渔“三无”船舶(以下简称生计船舶)纳入镇、街道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生计船舶的监管部门 各区(功能区)、镇(街道)是生计船舶的主管部门,负责生计船舶的登记造册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行一船一册登记管理,同时报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公安边防、海事、渔政部门备案。

二、生计船舶的纳入条件 (一)船舶所有人为本地籍捕捞和养殖渔民(含半渔农); (二)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按规范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基本的消防救生设备); (三)用于捕捞生产的生计船船长小于12米(不含12米),发动机功率小于60匹(不含60匹)。用于涉渔运输、养殖服务的生计船船长和马力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辖区实际制定,但船长不得超过20米,发动机功率不得超过100匹; (四)用于捕捞生产的生计船使用的渔具种类及尺寸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五)每户渔民原则上只允许保留登记一艘船舶,最多不超过二艘。 三、生计船舶的申请程序和提交的资料 符合生计船纳入条件的有关船舶所有人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备齐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登记。 (一)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在辖区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 (二)申请人需提供船厂或村委会开具的船舶建造日期和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人需提供与镇村(街道)签订的养殖承包合同或为养殖场服务的协议(仅限于养殖船舶)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生计船舶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各区、镇(街道)核发生计船相关书面证明,载明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基本情况、作业范围、作业期限和作业类型,并附船舶照片,以便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各区、镇(街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在指定的船厂对生计船舶统一进行编号和刷漆。编号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苏政办发[2010]145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45号) 南通、盐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海洋渔业局、安监局制订的《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 “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 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舶。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仍有2800多条涉渔“三无”船舶没有纳入规范的安全监管范围,已成为当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

监管,有效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确保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 在我省沿海海域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三无”船舶,以及船东户籍地为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的涉渔“三无”船舶。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把关,把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纳入安全监管。经普查备案的涉渔“三无”船舶,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船东是我省本地以渔业为生计的专业渔民且自愿接受管理,确系在船舶证书换发期间因故未申请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精神,一次性纳入乡镇船舶序列进行管理,由所在乡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统一核发临时渔船检验证书、临时渔船登记证书、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密防范,着力建立渔业生产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纳入安全监管的涉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09.06 •【字号】浙海渔安〔2017〕9号 •【施行日期】2017.10.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 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海渔安〔20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现将《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9月6日

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渔业船舶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抓好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结合我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文明渔港创建“双创”建设为载体,以渔船生产组织化、船员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信息化“三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明显好转。 二、主要目标 (一)实现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双下降。突出高危渔船安全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渔船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与2016年相比下降40%,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渔船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双落实。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培育创建和贯彻实施《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为载体,建立渔船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全面压实渔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通过3年努力,确保全省70 %以上的基层单位达到市级“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条件。 (三)推进等级渔港标准化和重点渔船分类管理双覆盖。加强渔港管理,实现

工程师船舶工程中的船舶建造与修理技术与船舶动力系统与船舶舾装设计与船舶安全性评估

工程师船舶工程中的船舶建造与修理技术与船舶动力系统与船舶舾装设计与船舶安全性 评估 工程师在船舶工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在船舶的建造与修理技术方面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专注于船舶动力系统的设计,船舶舾装的规划以及船舶的安全性评估。本文将分析并讨论这四个方面在船舶工程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船舶建造与修理技术是工程师在船舶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船舶的建造与修理技术涵盖了从船体外形设计到实际的建造和修理过程。工程师需要熟悉各种材料的特性和性能,以及船舶结构设计的原理和要求。他们必须确保船舶在建造和修理过程中能够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同时保证船舶的结构稳固、耐久,并能够适应复杂的海洋环境。 其次,船舶动力系统的设计是船舶工程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船舶动力系统包括主机、推进器、传动系统等组成部分。工程师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航行要求、载荷条件以及燃料经济性等因素,来设计一个高效且可靠的动力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工程师还需要考虑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确保船舶动力系统的设计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第三,船舶舾装设计是船舶工程中又一个重要的方面。船舶舾装指的是船舶的内部布置,包括舱室设计、设备和系统的安装以及生活设施的规划。工程师需要根据船舶的用途和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和安排

船舶的内部空间,并确保各种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船舶舾装设计 不仅需要考虑船舶的效率和舒适性,还需要满足相关法规和安全要求。 最后,船舶的安全性评估在船舶工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工程师需要 对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定潜在的风险和 危险因素,并提供相应的安全解决方案。这包括防火、逃生系统、救 生设备等各方面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船 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总结起来,工程师在船舶工程中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应该精 通船舶建造与修理技术,船舶动力系统的设计,船舶舾装的规划以及 船舶的安全性评估。这些方面的深入了解和应用有助于确保船舶在设计、建造和运行过程中的高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只有不断提高船 舶工程师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船舶工 程领域。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95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涉渔“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根据《X市开展沿海岸线浅海滩涂海洋渔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海洋与渔业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监管、落实责任,X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任务,促进全市海洋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涉渔“三无”(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清理整治内容 (一)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涉渔“三无”捕捞船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 1.船长12米以下; 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 3.船主为X市户籍;

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得出租转借,不得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 5.作业类型不属于拖网类、耙刺类; 6.不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毒、炸等禁用的方法; 7.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三无”渔业辅助船舶,由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 1.船总长18米以下; 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 3.船主为X市户籍; 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出租转借,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 5.仅用于为渔业生产服务,不得用于捕捞生产,船上没有安装捕捞设施和捕捞渔具; 6.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三)对不符合纳入乡镇安全监管范畴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查扣,限期船主自行拆解或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拆解。 四、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 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沿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精神,规范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拆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厅牵头制订了《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3月2日 福建省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精神,规范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在福建省依法拆解的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应当遵守本规程。 (二)处置机构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机构(简称处置机构),负责本辖区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拆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置决定和方案; 2、负责确定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地点,明确看护责任人,落实看护管理责任; 3、负责组织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登记造册工作; 4、负责组织船舶勘验及依法拆解处理工作全程监管,指派2名及以上现场监管人员(其中1名为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人员); 5、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定点拆解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涉渔“三无”船舶情况统计表

涉渔“三无”船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 1.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井、笼壶和杂渔具等 9 种 2.船舶类型分为:捕捞渔船、辅助渔船 3.船体材料分为:钢质、木质、玻璃钢和其他材料

自愿接受管理承诺书 本人(单位)为县(市、区)镇(街道)村居民(企业):(身份证号/ 工商注册号: ),于年月未经批准建造/购置KW 质无证海洋船舶,从事捕捞/养殖/收鲜作业。 (一)本人承诺自愿接受当地政府及渔业、公安部门管理,在办妥相关手续前,不违规就出海作业。 (二)本人承诺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费等相关费用。 (三)本人同意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国家惠渔政策,保证渔船不更新改造,不转让过户,不出租转借。 (四)本人承诺不使用拖网类、耙刺类渔具作业,不擅自改变申请登记的作业类型。不使用禁用的渔具或电、毒、炸等禁用的方法捕捞。如使用禁用的渔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捞被执法机关查获的,同意一律作没收拆解处理。 (五)本人保证遵守国家和广西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配齐渔船通讯、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配齐合格船员。随船携带证书证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本人承诺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区域生产。 承诺人: 年月日

乡镇船舶登记申请表

乡镇船舶航行、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 配备最低标准 一、救生设备配备 工作救生衣:每人 1 件,救圈 1 个 二、消防设备配备 干粉灭火器 3 个,太平斧 1 把,消防水桶 1 个。 三、信号设备配备 1.左右舷灯各 1 盏(或用双色灯 1 盏代替)。 2.桅灯、尾灯各 1 盏(或用1 盏环照白灯代替)。 3.能发出声响的器具 1 个。 四、通讯、航行设备配备 无线电话 1 台,罗经 1 个,收音机 1 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典型案例的通报-农办渔〔2021〕1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典型案例的通报 正文: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典型案例的通报 农办渔〔2021〕1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今年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扎实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休渔期沿海各地累计查办违法渔业案件7406宗、移送司法案件307宗,查获涉案人员11021名、移送涉嫌犯罪人员815名,查获渔船8034艘,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6274艘、非法网具62.71万张(顶),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明显好于往年。为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现从沿海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中,选取10宗案件通报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尹某等26人团伙休渔期非法捕、运、销水产品案 2021年5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辽宁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大鹿岛西口码头查获一辆装载2475.7公斤非法渔获物的厢式货车。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深入渔获物来源地调查,一举破获尹某等26人利用19艘船舶、1辆货车作为违法工具的非法捕、运、销水产品案。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涉案当事人不同违法情形,分别作出警告、没收渔获物(经公开拍卖成交价28.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共计60.8万元。 二、河北省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等查处“辽某渔15711”等9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 (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 (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 (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 (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第九条船长、驾驶员、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值班水手职务;轮机长、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值班机工职务;但担任驾机员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一致。 第三章适任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 天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国家认可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 (二)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 天的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国家认可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 第十一条开展小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 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 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 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涉海涉渔领域“三强三促”系统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策源地建 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主要路径 (一)夯实基层强治理。推进渔船“网格化”和定人联船制度落实,实施“市联社区和渔船基层组织”“社区、渔船基层组织

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探索创新具有特色的基层综合管理模式,整合优化渔船合作社,建设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一步夯实渔业基层管理基础。 (二)聚焦隐患强本质。全面构建海上安全隐患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全闭环排查整治,有效衔接渔船“伏休期专业排查”与“开捕后常态检查”,压实“部门、属地、合作社、船东”“四方责任”,常态化落实海上风险隐患“3030”闭环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严查、严治、严管风险隐患,堵塞海上安全监管漏洞。 (三)严格执法促效能。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发挥海上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严格落实五类船舶必查、五种隐患必改、五种情形必扣、五类案件必送的“四必”原则,深化联合执法、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行刑衔接,主抓“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巡航和清港行动,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监管效能。 (四)重塑机制促智治。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统筹,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聚焦商渔共治、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谋划推动商渔船防碰撞精密智控“十大联动机制”“海上斑马线”,重塑涉海涉渔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指挥体系,确保责任传导至“最后一海里”。 (五)产业融合促发展。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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