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9〕50号

(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我会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十条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第十一条输配电损耗以输配电价方式支付,企业不再抵扣损耗电量。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批准并公布的输配电价和结算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第十三条委托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运行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自有电力线路,按规定批准后按照委托运行维护方式执行。委托方应交纳委托运营维护费,不再另交输配电费。委托运营维护费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容量剔除及电量分配

第十四条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电力调度机构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计划电量。

第十五条剔除容量原则上依据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

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用电量/该用户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变压器报装容量)

第十六条在安排发电上网计划分配电量时,剔除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后的剩余发电容量,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第十七条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本地区正常计划平衡分配。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调整

第十八条年度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9]29号)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直接交易电量一并纳入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和用户的用电计划。安排调度计划时,应优先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与电网公司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年度内剩余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第二十一条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共同作为交易执行依据。

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二十二条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电力调度机构未对直接交易合同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二十三条安全校核的顺序是:先签订合同优先于后签订的合同;长期合同电量优先于短期合同电量。

第二十四条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依据有关规则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应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按照电网安全需要实施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

第二十六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进行认定,并向受到影响的市场成员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电力调度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并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第二十八条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需进行余缺电量调剂。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3%。

第八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直接交易结算有直接结算和委托结算两种方式。具体结算方式由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及相关责任、义务由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直接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二)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等。

(二)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等。

(二)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直接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三)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

第十章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各区域电监局应对区域内各省(市、区)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十八条有关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及输电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用户年度利用小时数和发电剔除

容量。

第四十条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情况定期总结评价,发布监管报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主席柴松岳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二、电力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三、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四、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五、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各电力企业要协调配合,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七、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八、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 行业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部门规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智能电网八大信息化技术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智能电网八大信息化技术 依据国家电网的规划,2011至2015年将进入“统一坚强智能电网”的全面建设阶段,这个庞大的项目将在未来10年内给国内外同行业者带来数万亿的市场机遇。 据计世资讯统计,据国家电网公司规划,在智能电网面建设阶段,未来年均智能化投资额也将达到350亿元/年。这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在此基础上,国家电网公司总信息师吴玉生提出了支撑智能电网发展的八大信息化技术与创新: 一、安全接入平台:解决智能电网 中各环节以及经营管理中物资、应急指挥、移动办公的安全接入需求,建立多渠道互动访问入口,提升信息双向交互的安全防护能力,为智能电网主动安全防御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海量历史实时数据平台:实现对智能电网的各环节运行和监测中产生的海量历史实时数据的存储、集中、整合、共享和分析,同时对外提供标准统一的访问服务,为智能电网各业务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输变电状态监测系统:通过运用各种传感器技术、广域通信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实现对智能电网各类输变电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感知、监视预警、分析诊断和评估预测,支撑设备状态检修,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实现输变电设备状态管理。 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实现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高效实时信息采集,提高电能计量自动化程度,全面支持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及全费控业务的开展,为营销自动化及智能用电增值服务奠定基础。 五、电动汽车运营管理系统:建设统一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系统,实现对电动汽车 充换电服务网络提供客服、计费、清分、资产、配送等业务支撑,实现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应用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有效支撑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管理。 六、95598互动服务网站:建设统一的95598互动服务网站,进一步拓展客户服务渠道,满足客户多样化、互动化服务需求。为电力客户提供灵活定制、多种选择、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故障抢修管理(TCM)系统:发挥信息化对智能电网变、配、用、调度环节的综合支持作用,为提高故障抢修过程工作效率和各种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有力的支撑,进而缩短故障恢复时间,提升客户满意度。 八、智能决策分析平台:构建全公司统一的智能决策分析平台,实现智能电网和经营管理各类信息可观察能、可判断、可预测的决策分析能力;增强决策分析的可视化、互动化,支撑智能电网建设。 智能电网 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复杂,需要大批具备丰富的电力行业实践经验、善于洞悉电力系统管理特点、能够提供全面解决方案的管理软件与服务供应商共同参与。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申请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申请换发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2.27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2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15号)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申请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须按照管辖范围,到原证颁发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城市电监办、区域电监局)申请办理。原证颁发地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城市电监办提出申请;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提出申请。 二、换发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开始,2007年2月底结束。从2007年3月1日起,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作废。届时没有换证的人员,须按照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换发许可证: 1.按照原法定程序取得了原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原证的颁发时间在2006年3月1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之前;3.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事故。 四、申请换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许可证;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照片2张; 4.重大违章操作事故申明(未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事故可以不提交)。 五、在换发许可证的同时进行初始注册。以2006年3月1日为标准时点,原许可证有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注册有效期为3个月;原许可证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3年之内的,按原许可证有效期注册;原许可证有效期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解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令第28号) 作者:来源:电监会办公厅发布日期: 12.09.18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相应设施。 第八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九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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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 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安全[2012]19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办安全〔2012〕19号2012年3月21日) 会内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人员进行增补及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史玉波国家电监会副主席 副主任:杨昆国家电监会首席工程师 委员:帅军庆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王良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寇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金耀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任书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于崇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苏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姚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向永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俞培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张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品刚神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高立刚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亚平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玮恒浙江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洪荣坤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关天罡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张渝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 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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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9〕50号 (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我会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4号令)2006010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披露内容 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四)电力供需情况; (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输电损耗情况; (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5号)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07年7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尤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

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深化

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深化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于供电行业的行政管理趋于弱化,在较为完善 的市场体系下,国家电网的改革也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相较于以往的卖方市场,供电行业也逐渐转入了买方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建立起打 破经营垄断、鼓励市场竞争、提升服务质量的模式之中。然而,很多供电企业仍 然沿用较为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这已经难以满足“建立世界一流电网”的发 展需求。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国家电网下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进行了概述, 详细探讨了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策略,旨在效的提升公司 的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关键词: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也在得以不断的研发和创新。处于当前的 信息化时代,不仅是国家和地区之间,各行各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因此电 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引入信息化技术,是推进国家电网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性问题。如何有效地提升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发挥 其所在优势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成为了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 1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简称E-HR,其属于新形式下的人力资源管理(HRM) 面临的发展趋势。其主要是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广泛应用等前提下,为了 满足人力资源增值以及开发的根本需求,在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应用先进的软硬件 设备,借助互联网技术,创建出的人力资源服务网络系统。其作用如下: 1.1 提升HRM的工作效率 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要将很多时间花费在企业人员招聘与考核、发放工资及 轮换岗位等工作上,如果完全依靠手工操作不但工作效率低,同时也容易出错。 而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得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1.2 提供增值服务 目前,传统的是事务性工作已无法充分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转,分析现在企业 的现实情况:管理层特别想了解哪些是最优秀的员工,人力成本使用状况以及结构,员工应该进行何种专业培训等;部门主管渴望知道哪些职员能进行岗位轮流 等信息。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强大作用下,能及时、准确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 各个人员,使其获得增值服务。 1.3 加强HRM业务流程的规范性 无论是工作人员的任用,还是职员的离职,整个过程都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密切相关,此系统包含了薪酬、岗位、培训计划等诸多工作模块,在计算机及因 特网的作用下,使得HRM更加集成化与系统化啊[1]。 2 国家电网下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2.1 具有较为薄弱的基础 现在,开发人力资源软件的商家还不够成熟,其研发出的各种人力资源软件 产品还无法充分满足用户需求。系统软件仅仅具有有限的使用范围,无法包含所 有的管理活动,同时无法实时的更新动态数据,组织的相关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由于开发出的人力资源软件无法满足管理变化需求,导致很多企业处于困境中。2.2 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 因为很多企业不想投入太多资金,这样就为软件的开发带来很大阻碍。例如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 停电的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10.25 【实施日期】2012.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 (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

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 (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要加强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深入研究分析电力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适时组织研究制(修)订相关电力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六)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辨识与电网脆弱性评估,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要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网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促进班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解读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第三条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各电力企业要协调配合,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第八条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资质要求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8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主席王旭东 ?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浅析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应用

浅析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8-08-16T16:13:49.45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3期作者:柳操金军 [导读] 摘要:国家电网公司近年来不断地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优化提升实践研究,主要目标是进一步的巩固人力资源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并且进一步的提升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与广度等。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430000) 摘要:国家电网公司近年来不断地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优化提升实践研究,主要目标是进一步的巩固人力资源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并且进一步的提升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与广度等。本文主要介绍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相关概念、建设的意义以及实施策略等,旨在对于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不断的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建设。 关键词:人力资源;优化提升;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化 引言 “十二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面临新的任务,随着公司战略发展的进一步向前迈进和“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要求的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拓展,对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更高效、更具体、更完善的新要求。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优化提升的建设目标与内容为:基于对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体战略、职能战略和“三集五大”转变的深入理解,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完成 SG-ERP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架构设计,并初步搭建起一套横向集成、纵向贯通、业务全覆盖、人员全包含、过程全管控的人力资源信息平台,不断深化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和应用[1]。 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概述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是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所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即electronic Human Resource,简称“e—HR”,有效实现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结合应用,促进了新技术、新设备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落实,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建立起了数字化、智能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系统[2]。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职责的集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比如人力资源成本的核算、工资分配、人力资源发展目标的制订等。同时,能让各部门之间有效共享人力资源信息,从而为企业搭建高效、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极大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效率 国家电网公司内部结构比较复杂,在传统人力资源管理中各项工作联系密切,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在管理员工基本信息、工资分配、劳动关系等信息时,如果一项信息有所变更,则其他信息也需要更改。因此,工作人员往往需要对信息表格进行重复填写,稍有疏忽,信息填写错误,则会降低信息准确性,增加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通过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利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系统可实现对人力资源信息的有效收集、分析、更新与管理。这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简单化、便捷化,也极大地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工作流程更加规范。 (二)确保人力资源信息更加全面、准确 在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公司需建立起信息健全的数据信息库,这能有效解决传统人力管理模式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点多、面广、线长”的问题,从而极大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3]。由于实现了对分散信息的集约化管理,信息传递更加流畅,信息资源的价值也得到了更好的挖掘。通过对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与客观分析,能为公司领导在工作规划与决策中提供可靠、有效的决策信息,避免了决策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三)有助于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 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将信息技术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相结合,有力推动了公司精细化管理的纵深发展。同时,基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能够为员工制订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高了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也增强了公司的凝聚力。此外,随着各种新技术、新理念的逐步落实,为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与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促使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4]。 三、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 为了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公司应从下列四步做起: 1.尽快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相关硬件设施,建立内部局域网,购入信息化建设需要的电脑及其他网络设备。同时,推进办公自动化,这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前提。 2.建设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由专人处理信息数据,并规划好动态与静态数据的处理工作。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数据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公司历史数据与现行数据进行规划处理。在系统上线运行前,及时更新公司的最新数据库,保障系统上线后不会有数据混乱的问题发生。全面评估数据整理的难度及工作量,并重视对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充分考虑公司下属部门对人力资源信息的要求及数据信息的真实情况,对数据信息做好规范整理工作。 3.优化系统。除了要改善旧系统,还要求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子系统连接起来,并将公司财务部门的财务系统与企业信息系统相连,从而有效整合公司的信息资源。 4.在互联网基础上构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的门户网站已逐渐成为员工生产效率提升的工具,人力资源网络也会因在线解决方案的实施而获益。在线解决方案包括绩效管理、薪酬系统、e-health 工具、定制健康关怀方案等工具,借助互联网手段能为员工及时提供服务。因此,还应注重对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创新,加强员工与公司信息化系统的互动。比如,员工可在家中或旅途中都能登录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使其找到家的归属感,增强对公司的认同感,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四、实施策略 (一)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企业现代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这需要企业内部领导高度重视,并从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企业领导层要转变传统认知观念,主动接受先进的管理理念,多了解信息化建设知识,认清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领导层与决策者对管理理念的认知以及行为上的示范作用,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力保障。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应用一套管理软件或使用一种工具,关键在于管理思想方面的转变,只有观念上有所更新,才能

全国电力标准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全国电力标准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 史玉波(电监会副主席) 副主任: 谭荣尧(电监会总监) 顾峻源(电监会首席工程师) 熊必琳(发展改革委工业司副司长) 杨榕(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孙玉才(中电联副理事长) 委员: 舒印彪(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王久玲(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乌若思(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顺达(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任书辉(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于崇德(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田勇(中电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程永权(三峡总公司副总工程师) 束国刚(广核集团中科华研究院院长) 孙锐(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王斌(水电顾问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孙洪水(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严晓路(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 王强(电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 刘宝华(电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 么虹(电监会输电监管部主任) 张旭波(电监会供电监管部副主任) 邹逸桥(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主任) 杨昆(电监会安监局局长) 戴俊良(电监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 王恩志(电监会东北监管局副局长) 李英华(电监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 何昌群(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副局长) 罗毅芳(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副局长) 陈庆前(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副局长) 许松林(中电联标准化中心主任) 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委员:顾峻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么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 史连军(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中心) 方晓(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市场部)

饶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研究中心)秘书长/委员: 黄学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 副秘书长/委员: 许松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陈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 委员: 常建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孙耀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李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 池建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 王鹏(华北电监局) 苑舜(东北电监局) 仇毓宏(西北电监局) 谢敬东(华东电监局) 吴大明(华中电监局) 陈庆前(南方电监局) 于军(国家电网公司国调中心) 郭国川(国家电网公司国调中心) 张勉荣(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 刘启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韩大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2 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二○○四年三月九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治理中心 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申请表 操作手册 2007年12月

引言 编写目的 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申请表操作手册详细介绍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申请表治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各个模块的功能。目的是方便系统用户了解及把握该系统的使用。阅读者系有业务需求的电力企业和有关的审查人员。 背景 系统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申请表治理系统; 应用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审查系统。 定义 数据包——填报表单的成果体现,为zip压缩包的形式。 导出——指导出数据包。 导入——指对已存在的数据包进行导入,便于数据移植和审查。 参考资料 《需求规格讲明书V1.4》 《概要设计讲明书.doc》 系统环境 运算机建议配置为CPU:3.0或以上;内存:512M或以上; 操作系统为2000/XP; 必须有framework2.0的环境; 系统安装 完全安装版 讲明: 此版本安装程序中包含了framework2.0的安装(本系统的运行需要fra mework2.0的支持),当用户安装完成后系统可直截了当运行。 具体操作: 第一步,单击setup.exe文件进行【完全安装版】的安装,如下图:

第二步,单击【下一步】按钮,进入“选择文件夹”界面,如下图: 如果要改变安装路径,单击“扫瞄”按钮选择文件夹,选中“只有我(M)单选按钮。 第三步,单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确认安装”界面,如图: 第四步,单击【下一步】按钮进行连续安装操作,进入“正在安装”界面,如下图: 安装完成后进入“安装完成”页面,如下图: 第五步:单击“关闭”按钮,完成安装。 完全版修复 当前【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审查系统】程序显现咨询题阻碍使用时,用户能够进行修复操作,用户单击原安装程序后会显现修复的选项,后单击“关闭”按钮即可,如下图: 完全版删除 当前【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子审查系统】程序显现咨询题阻碍使用时,用户能够用本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删除操作(用户也能够用WINDOWS的操纵面板进行删除),用户单击原安装程序后会显现移除的选项,后单击完成即可,如下图: 简易安装版 讲明: 如用户差不多安装过framework2.0简易使用此安装程序,因此此安装程序中未包含framework2.0的安装程序(本系统的运行需要framework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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