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补录登记表

户籍所在行政区: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表号:

轮候号: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意向登记说明

轮候对象在填报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补录分配意向前,应当仔细阅读如下内容及《广州市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下称《分配指引》):

(一)补录对象I

参加2014年公租房首轮分配后未获分配房源的轮候对象(不含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的家

庭)。若参加公租房补录分配意向登记家庭少于20户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补录分配的安排,不

进行补录分配。

(二)分配原则

本次公租房分配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

1.家庭人口⑴与户型对应原则。4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户、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户分配一房一厅,1人户分配一房。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户及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2人户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配租。

2.配租顺序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配租:(1)优先配租对象1 2;(2)第一序列轮

候对象;(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5)第三序列的其他

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轮候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3.多房源点选择原则。1户家庭可选择1~3个房源点。根据分配对象的配租顺序及所选配租房源点的先后,通过电脑摇号系统确定配租房源点的配租资格。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

1 家庭人口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人口。

2 《轮候细则》第十四条,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

助的优抚对象家庭;(2)属孤老家庭;(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属自有产权住宅

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 )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

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3摇号分配。

4.楼层分配原则。获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进行电脑摇号随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孤寡老人及

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三)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时间(2015年5月11日~29日)。

1.资料领取。参加补录意向登记的对象可于2015年5月11日~29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政府)领取《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登记表》(下称《补录登记表》)《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等资料,或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64471727.html,下载。

2.填表准备。分配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结合目前的家庭情况,考虑意向登记意愿,并按要求准备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3.填表要求。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需填写本表承诺声明” 意向登记表”的内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须填写本表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的内容。

4.需提交的资料:

(1)补录对象家庭情况无发生变化的,提供《补录登记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首

轮分配意向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回执》(下称《确认通知、回执》)复印件。

(2)补录分配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补录登记表》原件、参加首轮分配意向登记的《确认通知、回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变更情况相应的资料:

①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的:

?家庭人员结构变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因就学、服兵役

[3]剩余房源是指分配房源已根据户型对应分配对象所选配租房源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房源。

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

市缴纳社保证明。

?婚姻状况变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

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可免交)。

②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证明: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孤老;3)有

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

补偿协议的;5)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

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

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三)补录登记时间(2015年5月21日~29日):

申请对象可于2015年5月21日~29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补录登记表》,家庭保障人口及

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补录对象需同时递交相关资料。各街镇将补录登记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并向

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回执》。

(四)注意事项

1.关于获配租后资格复核的问题。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预分配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经配租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详见第8页)的家庭

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将取消轮候及配租资格。已取得配

租资格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本次

配租。

2.关于配租后轮候号的问题。已获得配租的以及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分配对象的轮候号将被注销,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3.关于获配租后弃租的问题。(1)取得配租资格后放弃配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广州市住房保

障办事窗口(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

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

2015年7月29日~8月14日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优先配租对象弃租的,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租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4.关于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问题。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5.关于租金、履约保证金问题:(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市场租金

水平结合收入情况分档次确定租金标准。各房源点的租金标准可查阅《分配指引》。(2)获配租家

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相当于2个月实际房屋租金的标准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后,

如承租家庭无违约行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的有关费用并依时迁出户口的,将全额退还履约

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未按时缴纳租金或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有关费用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欠缴的费用。

二、承诺声明

我家庭的保障人口、优先配租情形□是□否发生变化(请在“□”中打““”选择)。我家庭已

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意向登记说明、《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广州市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等有关规定,知悉并遵守以下规定:①如本次公租房补录分配意向登记总家庭少于20户的,市住房保障办将取消补录分配的安排,不进行补录分配。②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预分配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经配租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将取消轮候及配租资格。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二、意向登记表

(一)我家庭申请按以下房源点先后顺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1房源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第2房源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第3房源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请谨慎填写,可填写1~3个房源点,结合自身所需房源点的先后进行填写;未按《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中所列房源点名称填写的,该填写房源点无效。请注意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如所选意向房源点无你家庭人口所对应的房型,需自行承担

未获配租的风险。

(二)如未获分配至上述意向房源点,是否愿意服从分配剩余房源(必选):

□愿意□不愿意

在“□”中打请谨慎选择,如选择愿意”服从分配,摇号配租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将自动参与剩余房源摇号分配

四、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填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服务。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支持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等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

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购租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发展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鼓励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4.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金;对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鼓励房地产

广州市商业、商务办公等非住宅存量用房

广州市商业、商务办公等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的任务要求,以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为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我市各类用房功能结构,切实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适用范围及类型 本意见适用于已建成、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业及商业办公混合等类型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三、工作机制 各区应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议改造租赁住房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项目。难

以解决的可提交市住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确定处理意见。 四、工作原则 (一)以区为主,加强管理。以各区政府为主体,组织区相关部门结合供求关系、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物业管理、治安管理、公建配套需求联合会审其可行性,引导企业按要求实施。 (二)整体确权,性质不变。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只办理一个权属证)、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原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和建设量不变。 (三)统一监管,强化统筹。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照我市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市住建部门依托平台建立项目库统一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权属清晰。申请项目应为已建成、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合法建筑。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还应取得他项权益人对改造和转化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结构安全。申请项目房屋结构应安全牢固。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实用标准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近日, ___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___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3日对外公布。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 就《意见》亮点,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教授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秘书长柴强博士等专家。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刘洪玉认为。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不少欧美国家居民家庭租房的比例超过30%,美国约有1/3的居民家庭租房住,德国居民家庭租房比例超过50%。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需要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协同发展。“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城市居民家庭租房比例总体上

不高,部分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因此,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柴强说。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刘洪玉指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可以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特别是随着 ___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会有数以亿计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解决其居住问题,让他们安居乐业,住房租赁市场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20xx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这意味着要求尽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家表示,只有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起来了,公租房保障对象才能在市场上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租到合适的住房。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意见》明确了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一揽子扶持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力度很大,这被认为是文件的突出亮点。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1.0.2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 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 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 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 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

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 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 3.2.1-1 表3.2.1-1 卫生间使厨房使用面建筑面阳台建筑面面(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简具应备使用居套型单左右30和排单电加热43≤≥室合一)(厅烟厨具的条件 小套型左右404≥4≤≥3 中套型左右504≥≥43≤ 大套型以下604≥3≤≥4 注。过5%结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1:上表所称“左右” 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以中小套型设计户型应注2: 设计。行准进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注 。2.7m2.2.2层高应为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2.2.3 米。0.9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2.2.4 施设备。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2.2.5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6 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2.2.7 装条件。 2.0w/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m,不时·k 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结构设计2.3 2. 2.3.1应当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 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六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第二类为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第三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蓬等;第四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柱及承重墙等;第五类为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第六类为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 2.3.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住房租赁市场的三大痛点

住房租赁市场的三大痛点 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近两年,随着我国租赁住房市场规模不断扩容、参与主体陆续增多,住房租赁市场整体缺乏标准化规范体系的问题也逐渐显露。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仅是贯彻国家“房住不炒”的指导方针,更是推动我国房地产开发产业转型升级、减缓住房供需矛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是项目开发后直接出售获取利润,但随着近年一二线城市增量项目逐步收缩,房地产市场开始向“存量时代”转变。而住房租赁作为房地产行业中相对于出售来讲更为灵活的一种流通方式,有助于存量房地产资源的高效利用,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转型升级的新思路。 住房租赁市场的兴起——城镇化进程推进 城市化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据国家统计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9.58%,较1949年末增长47.94%,年均增长 0.69%。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可谓实现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特别是,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年间获得了飞速的增长,有效满足了人民的住房需求。

住房问题自古以来就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具有资源优势的地区。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和密度加剧为城市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亦为部分投机客提供了投机炒房、哄抬房价的可乘之机,导致房价不断上涨,引发了百姓特别是刚需民众的恐慌。 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明确提出“房住不炒”的指导思想,敦促各地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具有住房“刚需”的年轻群体而言,资源优势城市的房价不菲,且伴有不同规则的限购政策门槛,在购房资金和城市限购的双重门槛下,租房成为新晋市民的首选,且租房周期有延长趋势。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驱动 为了抑制房价的不理性膨胀,敦促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自2015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及住建部等政策层加大相关指导与监管力度,陆续出台有关租赁住房的政策,推动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发展。 2017年5月,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住房租赁与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和销售市场。2017年7月,住建部会同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并选取广州、深圳等12个城市开展首批“租购同权”试点,真正实现了“买房租房都一样”,赋予了租赁住房新的内涵。“租售同权”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继户籍、土地、财政、就业、医保和住房等多领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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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往家赶的人行色匆匆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XX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XX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XX市居住证》或《XX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XX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

关于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

关于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 【摘要】房价的居高不下、刚性需求人群的增加,这些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造成了现阶段住房租赁市场的异常火爆。相对于繁荣的住房租赁市场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导致现有住房租赁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矛盾冲突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这两方面阐述、分析与住房租赁市场相关的问题,并最终对住房租赁市场未来的发展与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建议 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较晚,目前并没有完整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系及管理规定,这是导致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不规范的最主要原因,而传统观念的买房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们对于租房的态度,总是认为租房是暂时的,买房才是终身的。 一、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 (一)房屋租赁现象普遍 近些年我国房地产业在经济的带动下蓬勃发展,房价持续涨高,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房价连续连番增长,让很多有着刚性需求的人望而却步,只能将目光转向租房市场。在住房租赁市场中这一部分人群占小部分,其中大部分人群是城市迁徙人员。农村向城市走、小城市向大城市走,导致很多城市出现人员密集、住房紧缺、住房租赁市场火爆的现象,房屋租赁现象普遍存在。 (二)房屋租赁形式多样 房屋租赁人员增多,相应的就会有租赁人员素质、文化、受教育程度、租住时间以及房屋需求等差异的存在。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了住房租赁市场房屋租赁形式的多样,短租、长租、日租、月租、年租等等形式混乱交杂,从租金收取形式到合同样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给原本就不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雪上加霜。 (三)房屋租赁问题繁多 房屋租赁人群的壮大以及租赁形式的多变直接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频繁出现问题,这些问题中有承租方与出租房的问题,也有关于租赁时间的问题、租赁押金的问题等等,问题增多的同时也为社会治安、人们安定生活带来隐患。很多小区因为承租方背景复杂、流动性大的问题时常发生盗窃、伤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引起原住居民的恐慌。另外因为房租租赁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租赁双方尝试用各种行为偷税漏税,并且多数租赁人甚至不了解关于住房租赁需要缴纳税费的制度,为国家的税收带来不良影响。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住房租赁市场的进展情况汇报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住房租赁市场的进展情况汇报

住房租赁市场的进展情况汇报 市政府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XX〕72号),根据关于省住建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函》(赣建办文〔2018〕21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市房管局的重点任务和职能要求,现将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我局起草了《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1. 鼓励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成立房地产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整合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方面的资源,大胆创新,提升服务,积极探索促进我市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途径。 2.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组织保障。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统一管理(各县区负责各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成立正式编制的专门房屋租赁机构“萍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定为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定编10人,领导岗位:一正两副。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的收件、初审、验证、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原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租赁管理职能剥离,人随事走) 3.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 第2 页共5 页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编号:YNGZS XXX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易居]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崔裴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关键问题,在深层次上也与住房租赁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为此,本文针对市场化运营的租赁住房(不包括公有住房和社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对我国典型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对我国住房市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内在深层次问题以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基本特征 (一)市场地位 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个住房供给渠道,但长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社会重视程度角度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目前被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这只是近两年来的情况,在此之前的十几年时间内,住房租赁市场一直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忽视。正因为如此,政府统计体系几乎完全没有有关住房租赁市场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因此,目前缺乏权威的定量数据来反映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及其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比例。 建设部发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中有“2005年底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的数据,据此计算出的“住宅私有率”81.62%曾被许多人误用作“住宅自有率”,但实际上“住宅私有率”是指现有住宅总量中由私有所有的住房总量所占的比例,并不能反映居民中有多少比例是居住在自已所有的住房内,因此也无法由此间接反映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但是,由于自有住房一定是私有住房,而私有住房不一定都被所有权人自己使用,因此“住房自有率”一定小于“住宅私有率”。因此,可以推算,2005年我国住房自有率小于81.62%,如按套数计算,比例应更低。相应地,可以据此估计,我国承租住房的家庭比例至少在20%以上。 《上海统计年鉴2010》提供了每百户居民家庭产权构成数据(参见表1),显示2007—2009年租赁公房和租赁私房的合计比例为20—22%,但其中“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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