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标准

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提高维修和巡检工作效率,规范工具的选型、配置、计划、采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提高工具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工器具的管理,含新购工具、修复工具、设备随机工具、维修过程中自制工具等。

第二章管理职则

第三条设备保全处管理职责:

1、按要求制订、完善公司工具管理办法。

2、完善公用工具、个人工具配备方案,对配备方案以外的配置按要求进行报批。

3、配合供应处对采购工具进行技术确认、质量鉴定和验收。

4、负责资产类工具计划的审核报批,并按装备部委托进行采购,按合同对资产类工具进行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5、负责资产类工具及设备随机工具、自制大型专用工具的台帐管理。

6、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岗位名单,核定公司维修人员,维修工种以及人员和工种变化情况报公司审核,以便供应处据此进行个人

工具的核发。

7、参与供应处组织的对工具的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的技术鉴定。

8、参与供应处组织的工具管理检查,负责大型公用工具的维修和日常保养。

9、根据使用部门上报的材料,对正常损坏的工器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定损坏原因,并对使用部门重新配置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四条供应处职责:

1、按供应部制订的消耗定额进行分解,做好定额的控制。

2、负责工具计划汇总,按配备方案对计划进行审核,负责除资产类以外的工具采购和验收。

3、制订部门公用工具卡、个人工具卡,并对部门公用工具、个人工具进行管理,及时掌握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况。

4、组织工具的周期性正常报废或换新的审核,非正常损坏及遗失的工具,按制度落实赔偿。

5、负责对部门工具库房的管理,定期组织工具管理工作的检查,并负责相应的考核工作。

6、根据人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的维修人员及工种清单做好个人工具核发,人员离职时进行会签并督促归还工具,人员换岗时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及设备保全处审核的结果,对工具配置进行调整。

第五条使用部门的职责:

1、参加工具管理办法和配置方案的研讨和完善。

2、按工具管理办法和配置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工具管理工作。

3、负责本部门公用工具及自制中小型专用工具的登记、借用、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4、定期检查本部门个人、公用工具完好情况,对丢失的工具或非正常损坏的,按本制度要求落实赔偿,对正常损坏的工器具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分析损坏原因,并按程序申请配置。

5、及时对新进人员,岗位变动人员,离职或调离人员进行统计,并根据相应岗位(工种)工具配发标准,提出工具配备,调整,退还申请,经设备保全处审核后,报供应处实施。

6、每月定期对周期性报废或换新工具,按人员及工种汇总,提出书面申请,报供应处审核,对非正常损坏及遗失的工具按制度落实赔偿责任,并报供应处备案,公用工具报设备保全处备案。

第三章工具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定义:工具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用于生产维修和设备、备件维修所用的各种器具。

第七条分类:工具按管理属性分为三类:即公司公用工具、部门公用工具、个人工具。

第四章公司公用工具

第八条范围:主要是大型或使用频率低或价值较高或专用性较强的工具。如:硫化机、滤油小车、直流焊机、315A以上交流焊

机、电动工具,卷扬机、葫芦、千斤顶、动平衡仪、立(煤)磨检修工具、液压专用工具、以班组为单位配备的扳手、大锤等工具,矿山专用工具、轮胎维修专用工具。

第九条公司公用工具,台帐由设备保全处统一管理,存放地应在公司公用工具库或各分厂、班组指定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建立专用的借用登记台帐。

第十条公司内公用工具根据维修需要可相互借用,借用前后相关责任人应对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鉴定,及时发现问题,必要时由设备保全处统一调配。

第五章部门公用工具

第十一条范围: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公用性强、不需配备到个人的工具。

第十二条部门公用工具的台帐由供应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对所辖公用工具完好性负责,部门公用工具并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建立专用的借用登记台帐。

第六章个人工具

第十三条范围:岗位常用的、便于携带以及更适合于个人保管的工具。

第十四条个人工具由使用人保管,工具卡由供应处管理。

第七章工具配置原则及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公用工具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和管理,并根据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实行逐步到位。对使用频率不高、移动便捷的硫化机、100t以上千斤顶、立磨检修工具、动平衡仪等工具,按区域内调剂使用的方式进行配置。配置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部门公用工具的配置按产能规模、工艺装备特点和部门职责不同进行配置。部门公用工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个人工具按工种进行配置,分机械维修工、机械(工艺)技术人员、电气维修工(含技术人员)、巡检工、润滑工、汽修工、工程机械驾驶员、爆破工、机加工等;个人工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八章工具采购程序、验收及出库核算

第十八条工具采购程序:资产类工具采购:设备保全处根据工具配置标准及现有工具配置情况,对生产维修需要的公用工具、超出配置方案以外的工具,确需补充配置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装备部初审,并报公司批准后补充,未超出配置方案的资产类工具也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装备部审核,资产类工具由装备部或装备部委托设备保全处采购。

第十九条非资产类工具采购:部门工具由生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设备保全处进行配置评估及技术鉴定,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司审批后由供应处负责采购。个人工具由生产部门将更换工具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审核进厂时间、工种,将审核结果报供应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工具采购时需按配备方案进行采购,采购程序应采取招(议)标方式由供应部或由供应部委托公司供应处进行采购。采购时不得随意更换规格型号、数量;配置方

案中已规定品牌的应按配置方案购置,未规定品牌的采购时应进行明确,确保采购质量。

第二十一条工具的验收:验收时由设备保全处和供应处共同参加,按合同对规格型号进行确认,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库核算:新生产线工具出库后费用列工程建设费用,补充工具费用列辅材消耗中工具消耗费用,资产类工具列固定资产费用。

第九章工具的领用

第二十三条个人和部门公用工具领用后实行工具卡管理:个人和部门公用工具领用时领用人必须凭领料单并带工具卡(正本),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审批。工具发放后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及时在工具卡上登记,发料人、领料人分别要在正、副本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工具卡:工具卡分为个人工具卡和部门公用工具卡两种,个人工具卡(正本)由使用人持有,部门公用工具卡(正本)由使用部门工具管理员持有;个人工具卡(副本)和部门公用工具卡(副本)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人员保管。

1、部门公用工具卡(正本)格式:

副本“发料人”改为“领用人”。

2、工种个人工具卡(正本)格式:

副本“发料人”改为“领用人”。

第二十五条个人因离职或调离,所在部门负责将其在使用周期内的工具回收并上交供应处,丢失的按标准赔偿,由供应处工具业务管理员在“离厂交接手续”上签字。因岗位变动,多出工具应上交,不足工具按新工种补充,且应随卡到供应仓库办理工具交接手

续。

第二十六条部门公用工具借用。公用工具日常借用时应建立台帐,使用部门工具管理员要督促借用的及时归还,归还时要对所归还工具完好情况进行鉴定。台帐格式如下:

公用工具借用台帐格式:

第二十七条资产类、随机、自制大型工具实行台帐管理。资产类、随机、自制大型工具采购验收出库后设备保全处应建立台帐,设备保全处要对上述工具借用归还时的完好情况进行鉴定,对长期固定使用的工具要做好日常维护的管理,保证其完好。台帐格式如下:

资产类、随机、自制大型工具台帐格式:

第十章工具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个人工具及工具卡必须妥善保管,有专门工具箱存放,保持工具的完好;部门公用工具应按类别有序存放,做到卡与实物相符。要正确掌握工具的使用要领,规范操作,防止工具因使用不当而损坏。

第二十九条每月供应处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公司工具进行一次全面抽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丢失、损坏、报废等问题按本办法进行鉴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经理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工具维修:设备使用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及部门申报的月度材料计划及时做好工具维修工作,修复所需零、配件及费用列入修理费用;由设备保全处联系外委修复后的工具应与新采购工具一样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工具赔偿标准:工具领用应坚持以旧换新,工具丢失应进行赔偿,其中个人工具在规定使用寿命期内丢失由个人全额赔偿,公司及部门公用工具丢失由责任人赔偿;工具非正常损坏及丢失赔偿标准和比例如下表:

工具的使用寿命初步规定如下:净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工具使用寿命一般为年,净值在50-100元(含100元)工具使用寿命一般为1-2年,其他工具使用寿命一般为3-5年,具体见配置参考方案。

第三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或工具质量问题损坏由分厂出据证明,设备保全处确认属实,可以不予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设备保全处负责修订并归口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一:

公司公用工具配置标准

附件二:

部门公用工具配置标准(一)、矿山分厂——公用工具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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