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法律事实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最主要民事法律事实,在第6章详细论述如下:

A、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

合法行为。

B、特征: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就是表意行为;

其次,这种表意还必须能够引发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C、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武昌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

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E、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种法律行为成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F、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G、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显失公平等。

H、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无效的民事行为: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包括: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事实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I、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3,自然人

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取得于出生,消灭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

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们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成立条件:

须有失踪的事实;

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限(2年)

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们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公告期半年,判决宣告)

宣告死亡

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成立条件:

须有失踪的事实

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一般原因失踪和战争原因失踪要满4年,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满2年。

须有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

须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公告期1年,判决宣告)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项制度分别保护的是谁的利益?

监护

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分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4、法人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物

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

分类:

种类物和特定物

动产和不动产

原物和孳息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即固定并附着于土地的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原物是指能够通过使用或利用而产生新的利益的物。

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新的经济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6、代理

概念: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大力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未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无权代理

概念: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的人所进行的代理。

包括以下三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

概念: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者基于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许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本人承受的一种特许的无权代理。

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7、诉讼时效

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为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C、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时效时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以下情形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铁路同发货人相互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费的时效期间为180天。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事由主要包括:

A、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

B、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

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进行权力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间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A、起诉

B、请求

C、承认

中断和中止的区别如下:

首先,引起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不同,中止的事由时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引起,而中断是权利人行使权利引起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中止时暂停,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是从零开始计算。

第三,适用条件不同,中止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内。中断则可以在任何阶段。

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可依法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1-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只适用延长,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管理的三个逻辑起点

管理的三个逻辑起点 2014年04月22日16:43 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年10期第53~58页作者:丁雪峰/杨河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422 【作者简介】丁雪峰,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才学、人力资源管理、领导学;杨河清,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人才学、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 一种知识能够成为一门学科,都会有自己的根本问题。所有学科都围绕自己的根本问题展开研究,这个根本问题来源于学科内部。社会科学的根本问题是西美尔在1910年提出来的:“社会为何可能?”管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学科,它的根本问题也可以同样追问“管理为何可能?” “管理为什么可能?”对这个问题思考所引出的问题就是:管理的本质是什么?管理的本质决定了管理的逻辑起点。管理学常常不被当做科学,而是被当做艺术,其原因是因为管理不像医学、生物学、数理化学科那样必须经过严谨的科学训练才能够掌握。直觉感受对于严谨的数理化等学科意义很小,一般人很少能根据直观感受对这些学科发表自己的看法。而管理似乎是任何人都可以发表看法的学科,很多人根据个人体会得出的管理经验也像是出自管理专家。有些东拼西凑速成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从管理逻辑的角度来考察,不过是一种常识或者纯粹的理论推演,有时这些理论内部甚至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在管理实践中有效应用。研究管理学的前提是理解管理的本质,理解管理本质的前提是理清管理内在的逻辑。 一、混乱的管理逻辑起点 现代管理学混乱的原因,是因为管理学缺乏一套标准的科学分析范式和适用一切管理环境的规范分析方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管理者没有找到正确的管理逻辑起点。 管理的逻辑起点,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采取各项管理措施背后的动因。所谓“逻辑起点”,就是一系列概念群的最初的论证点或起点。由这个最初的论证点,我们可以用推理的形式找出其中的概念,从而“必然地得出”一系列的与之不同的概念群。任何一个学科都是概念的逻辑体系,而这个体系是围绕着一个逻辑起点展开的。逻辑起点是学科研究域中最一般的抽象规定,根据逻辑起点可以推演出学科的理论范畴。 “学科的科学理论体系,一般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它的逻辑起点,从逻辑起点出发,借助逻辑手段,按照学科内在规律,层层推导,逐步展开,构成严谨的逻辑系统”。要弄清楚一门科学的逻辑起点,必须沿着科学探究的途径,即从逻辑线索和历史线索两个方面来分析,进而通晓事物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最能说明事物本质特征的概念和范畴即是它的逻辑起点。 管理学是研究管理现象和管理规律的。管理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学派。能否将这些不同的流派归于同一个逻辑体系框架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在文献研究中发现,专家学者在对管理逻辑起点上认识完全不同。有些人认为是“人”,有些人认为是“组织”,有人认为是“企业家才能”,有人认为是“效能”,有人认为是“资源”。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概念: ①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 ②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 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 ②保障人权 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 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 民法的理念 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 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 概念: 特征: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 总论地位: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 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内容: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体现: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 限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内容: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 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 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 本质体现: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 诚实信用 确立基础: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 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变化: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 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 民法基本公序良俗 原则分论功能: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 民法的媒介 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 定型化的体现: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 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禁止权利滥用 功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 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 效果: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 概念:三层含义 特点: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意义: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 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知识结构图知识讲解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 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 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 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 为的效果)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 、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4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 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的法律效果) 、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1『 2< 其特征) 3 1、民法概述 5 6 1广 2 < 3 4 2、自然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 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 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 r 、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Y 2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 任能力)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 3、法人 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k 4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

关于逻辑起点的研究综述

关于逻辑起点的研究综述 [内容摘要]本文综述逻辑起点问题有关文献,提出逻辑起点是对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进行回答所依赖的关键概念,并对逻辑起点和研究起点、研究对象、研究的目的任务意义等的区别,对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认识角度”、基本矛盾、“细胞”或“细胞形态”、“原始的基本关系”等的联系,乃至逻辑起点为什么是理论体系中最简单和最抽象的概念等进行了诠释。 [关键词]逻辑起点;抽象;理论体系;知识整合;认识过程 随着国内各学科研究的发展和进步,逻辑起点问题日益成为各学科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受到普遍关注,人们对逻辑起点在学科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给予极大的重视,并纷纷对各自学科的逻辑起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对CNKI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文献进行检索时看到,仅1994年以后就有443篇学术论文在题目中包含“逻辑起点”这一概念,涉及教育科学、环境科学、伦理学甚至反恐等多个方面,理论工作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但这些文献对逻辑起点的确定方法颇不统一,显现出逻辑起点问题研究所面临的困境。笔者就此将目光转向哲学或逻辑学对“逻辑起点”概念内涵问题的专门研究,发现此类文献屈指可数,逻辑起点的概念、逻辑起点对学科理论体系的作用机制、选定逻辑起点的方法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的说明。就此,笔者试图从相关文献和进一步的推论中找到逻辑起点的概念实质,进而对逻辑起点在学科理论建设中的作用做出诠释,寻求选定逻辑起点的更加明确、便于操作的方法。 1.相关研究综述 1.1学科逻辑起点研究情况 研究者们在对各自学科逻辑起点的讨论中,对“逻辑起点”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大体有三种态度:1.对概念问题避而不谈,直接讨论具体问题。2.援引黑格尔、马克思相关文献的论述或其他学者在此类问题中的推论,但主要说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不涉及逻辑起点的概念定义问题,如瞿葆奎[1]、何克抗[2]。3.作者根据有关论述或本人的理解对“逻辑起点”的概念做出概括。其中第三种情况中,多数从逻辑起点在学科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地位出发提出概念描述,如韩建新[3]认为逻辑起点是“是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构建科学理论体系的起始范畴,它是对象领域内最一般的抽象规定,但这种抽象又不超出它的对象领域并且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反思

第35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月 Vol.35 No.1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an. 2013 ────────── 收稿日期:2012-11-15 作者简介:石远鹏(1975-),男,陕西兴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及教育管理。 -133- 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反思 石远鹏 (唐山师范学院 教育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逻辑起点是研究教育学问题的根基。目前学界就教育学逻辑起点问题,存在着什么是“教育学逻辑起点”的争论,也存在着“单一起点论”“双重起点论”“多重起点论”之争。从剖析逻辑起点“质的规定性”出发,通过反思得出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只能是一个,即“育人”,通过育人——“使人成人”。 关键词:逻辑起点;教育学逻辑起点;育人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3)01-0133-03 DOI :10.3969/j.issn.1009-9115.2013.01.037 The Reflection of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Pedagogy SHI Yuan-peng (School of Education, Tangshan Teachers University, Tangshan 063000, China) Abstract: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study of education problems. At present, on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education issues, there is the controversy about “what is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pedagogy”, and there are the arguments about “a single starting point”, “double starting points” and “multiple starting points” in academi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nature”, through the reflection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re is only one logic starting point, that is “educating people”, making people become real people through it. Key Words: logic starting point;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pedagogy; educate people 逻辑起点是建构教育学科学体系的起始环节,是研究和认识教育学的认知原点,是教育学学科立场能否得到承认的关键所在,是教育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并为解除被其他学科“侵占”的有力砝码,也是解构当下所谓“‘迷茫的’、‘危机的’、‘尴尬的’教育学”的理论和基石。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每一种理论体系有其完整的逻辑结构,逻辑起点是一门学科的起始,它对于一门学科的确立、发展和繁荣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对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和追问一直没有停止过,也没有形成一个大家所公认的教育学逻辑起点,这至今仍是教育学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从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探讨中不难看出:各种观点众说纷纭、相持不下,几乎每一种观点都有悖论、难以服众,探讨似乎陷入了一种“疑无路”的境地。教育学逻辑起点问题的悬而未决并不表示教育理论与实践可以绕道而行。恰恰相反,不搞清楚教育学逻辑起点,就会容 易造成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左右摇摆,使得理论的教育学“无用武之地”,使得实践的教育学“各唱各的调”。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如何解决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中的“先天缺失”与“后天的营养不良”呢?我们需要在反思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地对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进行突破和重构。 一、逻辑起点质的规定性(本质特征) 逻辑起点属于哲学和逻辑学的研究范畴,对于它的理解和认识也就应以哲学和逻辑学的相关理论来展开。逻辑起点即逻辑出发点,也就是“必须用什么做科学的开端”[1]的问题,或者说“逻辑起点就是这门学科产生的源头。”[2]具体来说,逻辑起点是一门学科理论体系得以开始和发展的出发点和最初规定。 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认识逻辑起点:首先,逻辑起点是与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紧密联系的思维起点,离开一门科学或学科的理论体系谈逻辑起点,逻辑起点就失去了依托,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法总则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民法总则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归属、流转)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的区别(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商法) 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 民法的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 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公平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 系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 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 利益、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表示行为:民事行为、准 民事行为 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意 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无意表意行为 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 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 不一致双方:通谋 无意识:误解 错误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 隐名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指研究对象(任何一种思想、理论、学说、流派)中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构成研究对象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单位。[1] 逻辑起点是一个理论的起始范畴,往往以起始概念的形式来表现。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一、有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质之规定;其二,此逻辑起点是构成该理论的研究对象之基本单位;其三、其内涵贯穿于理论发展全过程;其四、其范畴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2] 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 1. 逻辑起点应该是一个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它“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理论体系的概念推演过程,就是不断地丰富开端的规定性的过程。 2. 逻辑起点应该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体系赖以建立起来的根据、基础,而科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萌芽中。”概念的逻辑推演和展开,就是把蕴涵于开端中的内容充分展示发展起来。 3. 总的来说,逻辑的起点与对象的历史上的最初的东西相符合。“那在科学上最初的东西,必定会表明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 那么应如何寻找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呢?我认为有一种较为简单的方法,即以历史起点为切入点,寻找学科最初的起点或者萌芽。相对抽象的逻辑起点而言,寻找历史起点较为容易,既然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是相统一的,那么只要在“最初的东西”中选择一个“最简单、最抽象、最本质”的范畴即可。

到目前为止,学界对档案学逻辑起点的直接论述并不多见,大部分都是从档案学的起源、产生、发展、构成等角度进行研究的。根据现有的直接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①中国人民大学的胡鸿杰教授认为文件的归宿是中国档案学的逻辑起点;②天津师范大学的冯湘君、刘新安教授认为,档案"是由文件实体集合与档案历史联系的记录两种物质构成的"①这一属性是"现代档案学理论"的逻辑起点;③云南大学的郑文和昆明高等师范的关素芳认为,管理是档案学的本原②,是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直接导因和基本条件。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中,对档案学的逻辑起点研究得最全面而深刻的,当数胡鸿杰教授的"文件归宿论"。本文是在分析讨论胡教授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档案学逻辑起点的形成和确定谈谈自己的愚见。 一、对胡教授研究成果的分析讨论 (一)关于逻辑起点 在《中国档案学的理论与模式》的导论部分,胡教授对逻辑起点的基本含义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所谓逻辑起点,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行程中所经历的一个环节" ,"任何一个反映客观对象的完整过程总是由感性的具体到思维的抽象,然后又由抽象上升为思维中的具体"(又称为"理性的具体")。根据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用下图直观地归纳出逻辑起点在认识过程中的相对位置: 图 1 其后,书中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来解释"抽象"和"具体",并着重分析如何在思维的过程中(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过程)确定逻辑起点。 然而,笔者认为,尽管在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上马克思主张从抽象到具体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尽管逻辑起点"坐落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阶段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的阶段里,当我们在确定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时也不能只谈认识的后阶段而忽略了前阶段(即从具体到抽象这一阶段)。从图1我们可以发现,认识过程的起点和终点都是"具体",前者是我们的感官能直接感觉到的,而后者是需要经过思维加工、舍去客观对象的非本质属性以后而得出的思维上的具体。虽然两者是两种不同的事物,但无可否认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逻辑起点是联接两者的重要纽带。因此,我们对逻辑起点的研究也决不能只侧重于认识的后阶段,逻辑起点在认识过程中的相对位置也应继续细化和准确化。 在学科产生和发展的问题上,笔者暂且将"感性的具体-〉抽象"这一阶段称为"前学科阶段",指代在专业化、系统化学科产生以前的阶段。这一阶段的认识是从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出发的,也就是以具体经验为起点,经过知识的累积、丰富和提炼,"抽象"出最简单、最基本、最抽象的范畴,从而确定出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因此,前学科阶段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具体经验-(抽象)-逻辑起点"。而学科产生以后的阶段(简称"学科阶段")则是从上一阶段得出的逻辑起点出发,构建整个学科理论体系,从而"形成一个反映和揭示人们对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作用规律性认识结果的理论学说"③。因此,学科阶段的逻辑结构可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 图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 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 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 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 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 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 行为的效果)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5、代理 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 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7、诉讼时效与期限 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 期)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

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探讨

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探讨 【摘要】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选择是构建审计 理论结构的出发点和关键点。因此,选择科学合理的逻辑起点,才能构建出具有科学性的审计理论结构。目前,理论界对于选择什么要素作为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存在不同看法。本文从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应具备的条件入手,评析不同学派对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选择的观点,最后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 、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必备条件 审计理论结构是一个逻辑系统,它是审计理论各个要素 及其相互关系的外在表现。逻辑起点选择的正确与否及其科学性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由此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的正确性以及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指导程度。要成为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它有一些必备条件:一是可知性。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可知性是指,作为构建审计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条件,作为逻辑起点的要素必须是审计理论中最简单、最普遍和最基本的现象,是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了解的直接存在。二是可推性。作为审计理论结构的出发点,逻辑起点应该能够推理论证审计理论的其他要素,通过逻辑起点可以延伸至审计理论体系内部各要素,也能够推算出尚未知的审计事项。逻辑起点的发展规律能反映审计理论发展的规律。三是结合性。审计理论结果逻辑起点必须能将审计体系与审计环境、审计理论与审计实务紧密结合起来。逻辑起点要有结合性,要成为联系体系与环境、实务与理论的纽带,使他们紧密结合起来。四是揭示矛盾性。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要能够揭示审计理论体系中显现的矛盾及潜在的矛盾萌芽。矛盾是事务发展的动因,没有矛盾就没有审计理论的发展。 二、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各种观点评析随着审计理论的前进 和发展,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也

论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

论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 摘要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在1843年夏天写作的一部手稿(以下简称手稿),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标志着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急剧转变并包含马克思在哲学领域里开创的划时代革命的最初一些萌芽。本文通过阅读手稿的文本分析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探讨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并试图给与其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准确定位。 关键词思辨逻辑矛盾对立目的论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过往的解读和评价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于1843年3月到9月底写下的一部未完成的手稿。马克思在手稿中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论及国家法的内容作了全面的批判性分析。文本学的最新研究表明,马克思的这部手稿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文本,包括了1843年7—8月间马克思所作的称之为“历史—政治的笔记”、“法国史笔记”和“根据普菲斯特尔的《德国人的历史》的德国政治制度史纲要”(一般称为“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摘录。 学界通常认为马克思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哲学思想发生了第一次重大转变——从传统形而上学的思辨逻辑向关注社会领域的现实逻辑转变:马克思研究了国家和政治制度(君主制、民主制、官僚政治、人民主权等等)。据此,有的学者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研究对象是国家和政治制度,其中的核心问题——市

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阐述尚不完善,所以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的定位不高,只具有从唯心主义历史观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过渡性质。例如段忠桥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研究成果,如恩格斯的理解,最初是在《德法年鉴》的两篇文章中得出的。①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摆脱原来那种单一层次的研究模式,注重多层次的整体性研究。例如王东、郭丽兰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仅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学说和法哲学的系统批判,更重要的是对黑格尔国家哲学背后的逻辑方法和哲学体系的批判,正是在对黑格尔一般哲学的剖析中,马克思开始转向唯物主义,实现其哲学变革和创新。② 本文认为,深入分析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历史语境可以看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黑格尔国家与法的理论只是马克思理论分析的切入点;手稿的文本中马克思虽然谈到了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但焦点意识显然针对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和方法论。我们可以发现,青年马克思正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通过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批判,找到了一条不同于传统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哲学变革的逻辑,实现了哲学划时代的变革与创新,从此创立了全部马克思主义学说。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思辨逻辑的分析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的东西,“理想性中的必然性就是观念自身内部的发展;作为主观实体性,这种必然性是政治信念;作为客观实体性则有所不同,它是国家的机体,即本来意义上的政治国

分析《民法总则》第151条

分析民法总则第151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和第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

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 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要件有三:一是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二是受害人迫于危难状态;三是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为法律所允许的。 德国法上暴利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有对暴利行为的规定:“一方恶意利用对方之困境、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明显的意志薄弱,使其对自己或第三人为一项给付允诺提供或实际给予财产利益,而该财产利益与给付显然不相称者,法律行为无效”。其中,对方之困境与

会计理论体系逻辑起点

会计理论体系逻辑起点 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问题也就是研究会计理论体系的最高层次问题。 会计理论体系是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是一个人造系统。那么 以什么作为这套体系的逻辑起点呢?所谓逻辑起点,是指展开某种逻辑 体系赖以推理、论证的最本源性的抽象范畴。它是实践探索的历史起点、理论研究的导向,是最普遍和最简单的现象。它所含的内在矛盾,是这个理论体系中一切矛盾的萌芽;它可反映理论与其赖以存有的客 观环境之间的关系;它能推动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具有结构的张 力和推衍的水平。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人们理解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这个问题的 理解也在发生变化,下面以时间顺序来论述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一、本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会计理论界普遍认为:会计假设是会计 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起点,逐步推导会计原则。 (一)1922年,佩顿(Paton)在其所著《会计理论》一书中最早提出 “会计假设”概念。他认为,现代会计不但需要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估 价和判断,而且整个结构都是建立在一般的假设之上的。换句话说, 要有一些基本的前提或假设来支持会计人员对价值、成本或收益等作 出特定的结论。否则这些结论将难以成立。他提出了七项会计假设, 对其后的理论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195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成立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同时,设立会计研究部(ARD)专门实行理论研究。于1961年和1962年先后发表第1号会计研究文集《会计的基本假设》和第3号会 计研究文集《试论广泛适用的企业会计原则》,遵循了上述佩顿的这 种思路。这种观点认为,面对变化不定的会计环境,会计假设是客观 环境见之于主观推理的最本质的东西,是现代会计存有的基础。它着 眼于会计活动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强调会计假设、会计原则等理论范畴。它主要根源于西方的“会计艺术论”,把会计看成是一项艺术, 而不是一门科学。因为没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就难以确定目标,只能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 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 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 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 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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