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

保护等级分级

Ⅰ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

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

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

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

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Ⅳ级保护林地.

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保护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

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

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

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

For pers 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 一、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999年国家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2004年9月17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办下发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意义、原则、基本内容、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实施计划。2006年1月17日,四部门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全面工作、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工作、国务院信息办负责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由于信息系统结构是应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设计、建立的,是社会构成、行政组织体系的反映,因而这种系统结构是分层次和级别的,而其中的各种信息系统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不同的系统具有不同的价值。系统基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价值大小、用户访问权限的大小、大系统中各子系统重要程度的区别等就是级别的客观体现。信息安全保护必须符合客观存在和发展规律,其分级、分区域、分类和分阶段是做好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将安全保护的监管级别划分为五个级别: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完全由用户自己来决定如何对资源进行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试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试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摘要】本文阐述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对森林资源调查、资源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论述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利用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和编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林地;保护利用;监测;森林调查;规划编制 林地是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作为我省第一个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在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巩固黑龙江省东北、华北地区生态屏障的战略性地位,维护国土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图斑落界工作,实现我省森林资源监管手段的重大变革,促进森林资源监测、规划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1.林地保护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在林地保护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社会对土地的需求与林地保护依然是主要矛盾,林地资源分布不均、利用不合理、质量不高、生产力低等一系列问题依然存在。 1.1基础工程建设加快,土地供求关系紧张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基础条件的改善,各项工程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增加。相对于发达地区,我县社会基础条件薄弱,工程建设速度慢。特别是交通、城市等基础性建设对土地潜在需求量大,在耕地保有量不变的前提下,大量的项目用地将向林地转移,加之毁林开垦、蚕食林地和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与林地保护依然是主要矛盾。 1.2林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 在县域林地中,商品林面积和生态林地面积比例有待进一步调整,生态公益林地面积519.3万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68.0%,与我县所处的生态区位及国防战略区位还不相协调。在林种结构中用材林、防护林、特用林、经济林、薪碳林面积比例分别为30.40%、58.92%、8.36%、2.01%、0.31%,如此的林种结构与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是不相适应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3林业投入资金不足,林地保护利用效果有待提高 由于林资源培育生产周期长、短期经济效益比较差,林地保护和利用水平低下,林业建设投资不足,吸引社会资金能力差,森林资源管理政策不活,社会投资积极性不高等,严重制约全县林业建设。自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县人民政府、社会、个人对林业的投入有较大增加,但投入的大部分资金仅局限于三北、退耕等生态公益林建设,商品林建设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商品林建设投入和产出体系尚未形成。 2.林地保护规划编制的意义 随着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投入的加大,林业在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领域的地位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林业的多功能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监测也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森林资源监测工作必须积极开拓发展思路,创新监测方法,改进技术手段,增强服务能力,在全省林地“一张图”,明确全省林地经营界线和范围的前提下,探索各体系之间的差距,不断优化和完善技术方法,逐步建立全省标准统一、适应高效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实现森林资源、生态功能结合,点线面兼顾的满足全社会多功能需要的综合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 A.1 保护等级分级 A.1.1 Ⅰ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A.1.2 Ⅱ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A.1.3 Ⅲ级保护林地

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A.1.4 Ⅳ级保护林地 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A.2 保护管理措施 A.2.1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A.2.2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A.2.3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A.2.4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林地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暂行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下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各项林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建、工业、交通、水利、能源、工矿、旅游、农业、环保等各类建设项目,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注重保护林农及其它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林地的需求,充分发

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六条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广泛参与、科学决策、依法依规、注重实施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分为国家、省、县三级。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同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林地范围,对林地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分等,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档案。 第八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原已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单位,还应对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为总控、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等为依据确定省级规划基数,编制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框架(以下简称“规划框架”)。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区别

关于信息安全制度中等级保护与分级保 护的异同 时间:2013-04-15 11:41:06 来源:作者: 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是在信息安全领域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那么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那些系统需要进行等级保护?那些系统又需要进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如何分级?这都是时常困扰我 们的问题,在此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等保和分保的问题。 一、等保的全称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999年国家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 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 级分为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 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分保的全称是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在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提出要建立与《保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 中央保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若干意见》明确提 出要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28日,国家保密局下发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 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保密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条款。随着《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完善的保密法规体系。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根据其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可以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 和机密级(增强)、绝密级三个等级: 秘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 级的要求,并且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机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机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 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绝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 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绝密级信息系统应限定在封闭的安全可控的独立建筑内,不能与城域网或广域网相联。

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 保护等级分级 Ⅰ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 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Ⅳ级保护林地 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

范围的各类林地。 保护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 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 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

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保护等级分级 Ⅰ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 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Ⅳ级保护林地 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保护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 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 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汇报

睢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市林业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睢宁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林地保护规划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落实规划编制的工作措施 为保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以落实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责任“四到位”为重点,积极而有序地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赵李同志为组长,县林牧渔业局党委书记邵其美同志任副组长,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和各镇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邵其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推进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技术服务组,县林牧渔业局副局长林化京(分管林政资源)为组长的项目小组,抽调了大批的林业技术人员参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以县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睢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为科学合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

时提供了大量详实的基础资料;县林牧渔业局在春季植树造林、森林防火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能够确定专门人员、拔出专项经费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夯实技术力量和经费保障。同时,为强力推进林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与各镇、园区签订了睢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责任状,明确了时间、任务、标准、目标和奖惩,强化了责任落实、健全了问责机制。 二、全面培训,提高规划编制的技术水平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技术性强,质量要求高,影响深远。我县自工作开展以来,先后多次带领技术人员到宿迁、徐州等地参加培训并赴周边县、市交流经验,邀请省、市领导和专家就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技术细则、框架要求、软件功能应用、林地落界规程、数据处理流程等进行了培训,累计培训人员近200余人(次)。同时,又不失时机地进行了镇级参加林地编制规划工作的人员再培训、再提高,全体技术人员工学结合,以学促干,用很短的时间理清了工作思想,明确了工作任务,掌握了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工作方法和质量要求。通过层层抓培训,人人抓学习,为我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引进强援,确保规划编制的工作进度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针对县级林业部门技术力量普遍薄弱、林业勘测设计人员有限的现状,我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区别修订稿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 区别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信息安全制度中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 的异同 时间:2013-04-15 11:41:06来源:作者: 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是在信息安全领域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那么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那些系统需要进行等级保护那些系统又需要进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如何分级这都是时常困扰我们的问题,在此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等保和分保的问题。 一、等保的全称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999年国家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分保的全称是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在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提出要建立与《保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中央保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28日,国家保密局下发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保密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条款。随着《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完善的保密法规体系。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根据其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可以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机密级(增强)、绝密级三个等级: 秘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并且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机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机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绝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绝密级信息系统应限定在封闭的安全可控的独立建筑内,不能与城域网或广域网相联。 三、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之间的关系 其实从名字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等级保护在涉密领域的具体体现。

林地保护办法.doc

林地保护办法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

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征收、

林地保护利用分级分等技术标准

江西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技术标准 一、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等级划分指标依据,将全省林地划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保护等级。 ⑴Ⅰ级保护林地: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五河”及其他重要河流源头汇水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集水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⑵Ⅱ级保护林地:是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其他自然保护区(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地。 ⑶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林木良种和林业科技示范基地。 ⑷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二、林地质量分等标准 依据中国森林立地分类及立地质量评价的有关原则、标准和方法,结合林地经营条件,利用林地地力和地利指数,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林地生产力等级,并结合可及度等经营指标,将林地质量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5个等级。 1、评定方法 根据与森林植被生长密切相关的地形特征、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和相关经营条件,对林地质量进行综合评定。选取林地土壤厚度、土壤类型、坡度、坡向、坡位和交通区位等6项因子,采用层次分析法法,按下式计算林地质量综合评分值。 )2,1(1 n i W V EEQ i n i i =?= ∑= 其中:EEQ 为林地质量综合评分值(0-10);V i 为各项指标评分值(0-10),详见“相关因子数量化等级值”;W i 为因子的权重(0-1),见“相关因子权重系数”。 根据林地质量综合评分值,划分为Ⅰ级(分值<=2)、Ⅱ级(2-4)、Ⅲ级(4-6)、Ⅳ级(6-8)和Ⅴ级(9-10)5个等级。 2、相关因子数量化等级值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 为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要点。 开展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符合本要点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全面落实《纲要》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划定林地边界范围,进行保护利用区划,将分类、分级管理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优化林地利用配置,为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认真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贯彻国务院关于“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政策方针,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2.统筹协调。统筹区域林地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林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整体优化。

3.因地制宜。全面落实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立足于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遵循经济、社会和自然规律,以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等为手段,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利用措施。 4.科学决策。动员公众参与,做好部门协调,确保规划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 5.注重落实。综合运用经济、社会、法律、行政等多方面的手段,切实提高规划实施的成效。 (三)编制依据 1.《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和地方颁布的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08—2020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国家和地方林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3.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4.地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四)规划期限与范围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以2009年为规划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规划范围为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他土地。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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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 3

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 (一)定级工作安排 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业内分步分批实施。 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4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及解读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本《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林地保护利用战略,明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严格保护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实现2020年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的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和蓄积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目标。《纲要》是指导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本《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保护利用现状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年)结果,全国林地总面积30378.1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1.6%;森林覆盖率20.36%。林地中,有林地18138.09万公顷,灌木林地5365.34万公顷,疏林地482.22万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132.63万公顷,苗圃地45.4万公顷,迹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709.61万公顷,宜林地4403.54万公顷,林业辅助用地101.36万公顷。 专栏一不同时期全国林地状况和森林覆盖率 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下同。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

关于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业厅文件 桂林政发〔2012〕22号 关于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成果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各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暂行)》以及《广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于2012年6月—7月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程序 规划成果审查分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框架(以下简称规划框架)审查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审查

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分预审和审定两个环节。根据我区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情况,规划框架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合并一起同步进行预审和审定。 规划框架和规划成果需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定。 二、审查组织 (一)预审组织 规划框架和规划成果预审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负责完成,采用集中会审的形式开展预审工作,与会人员构成如下: 1.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预审工作组。 2.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工、项目组成员(自定)。 3.县(市、区)及其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林政股(科)负责人,区直林场分管规划的领导和林政科负责人。 4.自治区林业厅(自定)。 (二)审定组织 规划框架和规划成果审定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采用召开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审定,与会人员待定,会议另行通知。

三、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按国家林业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暂行)》以及《广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由规划编制单位提供,包括: (一)纸质文本材料 预审和审定需提交规划框架、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纸质文本材料,材料各一式15份,具体如下: 1、规划框架材料包括文本、附表、附图、专题研究报告。 2、规划文本材料包括文本、附表、附图。 3、规划编制说明材料包括文本、专题研究报告。 4、预审需提交市级初审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审定需提交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二)电子文档材料 预审和审定需提交规划框架、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空间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等电子文档材料。空间图形数据用Shp格式,属性数据库用DBF格式。 五、审查时间及要求 (一)预审时间及要求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 一、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999年国家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 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2004年9月17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办下发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意义、原则、基本内容、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实施计划。2006年1月17日,四部门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全面工作、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工作、国务院信息办负责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由于信息系统结构是应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设计、建立的,是社会构成、行政组织体系的反映,因而这种系统结构是分层次和级别的,而其中的各种信息系统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不同的系统具有不同的价值。系统基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价值大小、用户访问权限的大小、大系统中各子系统重要程度的区别等就是级别的客观体现。信息安全保护必须符合客观存在和发展规律,其分级、分区域、分类和分阶段是做好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将安全保护的监管级别划分为五个级别: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完全由用户自己来决定如何对资源进行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受到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指导,支持用户具有更强的自主保护能力,特别是具有访问审计能力。即能创建、维护受保护对象的访问审计跟踪记录,记录与系统安全相关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用户和事件类型等信息,所有和安全相关的操作都能够被记录下来,以便当系统

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 保护等级分级 Ⅰ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 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 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Ⅳ级保护林地

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保护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 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 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河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2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2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批复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5%以上目标的基本保障,是优化我省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是考核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执行情况等政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对于有效解决我省林地利用中的供需矛盾,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加快中原经济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县级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认真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区别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 区别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关于信息安全制度中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 的异同 时间:2013-04-15 11:41:06来源:作者: 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是在信息安全领域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那么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那些系统需要进行等级保护那些系统又需要进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如何分级这都是时常困扰我们的问题,在此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等保和分保的问题。 一、等保的全称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999年国家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分保的全称是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在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提出要建立与《保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中央保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28日,国家保密局下发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保密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条款。随着《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完善的保密法规体系。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根据其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可以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机密级(增强)、绝密级三个等级: 秘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并且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机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机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绝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绝密级信息系统应限定在封闭的安全可控的独立建筑内,不能与城域网或广域网相联。 三、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之间的关系 其实从名字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等级保护在涉密领域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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