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一、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人格的定义同样广泛的见于哲学、生物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在哲学上,康德的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人格主义学说的起点,其认为人格具有崇高的价值,应形而上学地和各种事物区分开来,而主观的经验是最后的心理的判断标准。在生物学上,认为“人格是社会的刺激价值,别人对一个人作为刺激物而作出的种种反应,表明那个人的人格”。在社会学上,认为“人格是文化的主观方面,或社会的有效性。”1]在法学上,认为“做人的资格就是取得权利的资格,法学上称主体资格为人格”。2]在心理学上,有学者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机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3]

对于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4]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5]

上述前两种观点都认为犯罪人格只有犯罪人才具有。我们分析发现,一些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同样具有与犯罪人一样的人格特征。如果说一个人是在实施犯罪后才具有犯罪人格,就好比说这种人格是在实施犯罪的那一刹那间最后形成了,此前的就不是犯罪人格,这显然是与人格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认为,犯罪人格同样为潜在犯罪人所具有,这种人格的本质在于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并能导致犯罪行为的生成。鉴于此,我们较为同意上文中的最后一种观点。

值得商榷的是,犯罪人格究竟能否“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心理学上,这与“个人—情境”的争论紧密相关,普遍的观点认为,行为是由个人与情景的互动所决定的,人格特质并不具有跨情景导致行为的完全一致性。美国犯罪学家萨宾(T.R.Sarbin,1979)从哲学层面区分了最初原因(originalcause)、直接原因(efficientcause),以及有效原因(effectivecause)或形式原因(formalcause)。直接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前体,原则上讲,人们之间的各种行为在这种直接原因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6]我们并不否认,犯罪人格在一定情景下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但这种原因可能是原发性或继发性意义上的,并不见得就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且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想犯罪,但客观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格环境或者说情景条件,才能共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并不能说人格能够直接导致犯罪。至于犯罪人格究竟应界定为一种“身心组织”还是“心理特征的总体”,我们认为这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有关,传统的观念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只涉及人类的精神或心理方面的问题,而自20世纪二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心理学被认为是对行为进行研究的科学,直到七十年代又改变为心理学是对行为和心理历程研究的科学。7]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人格是指具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能够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特定的身心组织。

二、为何选择“人格”作为犯罪人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通常包括年龄、性别、人格类型、犯罪动机、犯罪的历史等。从20世纪30年代起,相关学者对已经提出的犯罪类型学研究进行了分类和整合,提出了若干犯罪类型学的框架。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8]: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FranzExner)将以往的犯罪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性格学分类;②犯罪社会学分类;③犯罪心理学分类;

④遗传生物学分类;⑤刑事政策学分类;⑥以现行法律为标准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StephenSchafer)将以往的犯罪人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法律类型学;②多因论的类型学;③社会学的类型学;④心理学的类型学;⑤体质类型学;⑥规范类型学;

⑦生活—倾向类型学。

犯罪学家从不同视角对犯罪人进行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标准上的划分,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突出犯罪人的生物性,容易忽视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生物学决定论的天生犯罪人观,不利于犯罪人在后天环境下的改造。突出犯罪人的社会性,容易忽视犯罪人本身在生理上的缺陷,导致对刑罚的惩戒公正性重视不够。人格犯罪人观的提出,恰恰可以在此两者间寻求一种平衡。我们选择人格作为犯罪人分类的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

人格不仅仅只是一个狭义的心理学概念,同时也建立在生物学、社会学研究的基础之上,这使得人格标准本身就具有诸分类标准的综合性。具体从人格形成的两大基础来看,其一是遗传生物基础,包括基因遗传、人脑、内分泌、激素、个体体质等的影响;其二是社会基础,包括家庭、学校教育、社会文化和社会价值引导等。人格的形成就是人体与环境不断作用而形成各种心理特征的社会化过程。犯罪人格作为一种特定的身心组织,是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内在本质属性,紧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细化的分类,是我们进一步全面认识事物的必然要求。从刑事法学发展的角度而言,有学者认为:“可以断言,离开了对犯罪人及其人格的关注,今日之刑法学理论与实践必将停留在僵滞的局面。9]”

三、人格研究的现状

对人格最早进行系统的研究应追溯到十九世纪后期弗洛伊德学派的精神分析理论,其后更是掀起了心理学界研究人格的高潮,相继出现了其它五个人格理论流派,分别是:以奥尔波特为代表的特质流派、以艾森克为代表的生物学流派、以马斯洛为代表的人本主义流派、以斯金纳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和社会学习理论流派、以及以凯利为代表的认知学流派。10]近年来心理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也对人格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主要体现在:

1、细化对人格的评鉴,通过大量实验、测试、统计等技术手段,使人格这一本来较为抽象的概念被具体地评价成为可能。美国心理学家梅加吉对标准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MMIP)剖面图样本的层次聚类分析,区分出10种人格类型,其中7种类型的比较明显的特征,已被其他调查者所证实,并被认为这个体系很有希望在一些联邦矫正机构中得到采用。11]古德伯格等引用大量的资料充分论证了五因素人格结构是至今最具影响的人格结构理论。这种五因素人格模式的五个评价维度是12]:(1)神经质性,用以评鉴顺应与情绪的不稳定,识别那些容易有心理烦恼、不现实的想法、过分的奢望或要求以及不良应对反应的个体。(2)外倾性,用以评鉴人际互动的数量和强度、活动水平、刺激需求程度和快乐的容量。(3)宜人性,又称随和性,用以评鉴某人思想、感情和行为方面在同情至敌对这一连续体上的人际取向的性质。(4)责任感,用以评鉴个体在目标取向行为上的组织性、持久性和动力性的程度,把可靠的、严谨的人与那些懒散的人区分开来。(5)创造性,又称开放性,用以评鉴对经验本身的积极寻求和欣赏,喜欢接受并探索不熟悉的经验。美国心理学家实施罗德、沃姆沃斯以及利夫斯里则于1992年证实了梅加吉测量的人格障碍范围与五因素人格维度之间的吻合度,其他心理学家以此作为对人格进行衡量的基本尺度设计各类人格量表,也取得了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在我国刑事科学领域的实际运用中,上海市监狱管理局1994年研制出了罪犯心理素质量表和再犯预测量表,司法部课题组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也已于2000年上半年正式出台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人格调查制度从2003年起在青岛、合肥等地相继试点。应当看到的是,当前不断发展的人格科学对人格已能进行相当程度的评价,虽不能达到完全预测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步,但作为一种危险性测量维度已经能为刑事责任的评价提供较为科学的和客观的依据。

2、深化了反社会人格的研究。这种人格的反社会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需求的内容上,犯罪人的需求与社会秩序的正常化完全相逆13],需求本身的反社会性也决定了其满足需求手段的非法性。其二,此种人格导致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对国家、公民利益造成了危害,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其发展过程是:正常人格—

不良人格—严重不良人格—犯罪人格,并具有以下特征:以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为人不真诚对人缺乏真实感情,与周围人的关系不协调,思想和行为常常与社会发生冲突,生活无计划无方向,就其本身的幸福而言都是一些自毁行为,做错事或对不起人的事情没有悔过或自责心理,缺乏社会责任感,缺乏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不能从别人的楷模行为中学习到改变自己,等等。《美国精神诊断和统计手册(DSM—3)》则对反社会人格的诊断列出了细致的标准,而此手册中使用的是狭义的反社会人格,其衡量指标主要包括:15岁以前有品行障碍,自15岁起表现出不负责任的反社会的行为,如符合工作记录差、进行非法活动、打架斗殴、借债不还、冲动性、鲁莽、做父母不负责任、缺乏一致的依恋、作错事情不后悔等指标中的若干项。现有的统计数据表明,那些符合该手册的偏执型、施虐型、边缘型、自恋型人格障碍中的若干成分,同样可以归属到广义的反社会人格障碍中来。

四、犯罪人人格分类的内容

犯罪人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犯罪人进行的类型划分。因此,在坚持人格分类标准的同时,也应注意目的在分类中的价值。基于此,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1、以合理地定罪量刑为目的,以犯罪人格所表明的人身危害性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的分类。法国人查尔斯.;安德森把罪犯人格分为五类:(1)不正常人格;(2)非犯罪人格;(3)临时犯罪人格;(4)亚犯罪人格;(5)真正犯罪人格。14]后一种人格的人身危害性依次比前一种人格的人身危害性大。在我们看来,根据狭狭义的犯罪人定义,具有不正常人格、非犯罪人格罪犯都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犯罪人,而宜将其视为不具备犯罪人格却实施了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陷入刑法成为受刑罚处罚的“落法者”,如安乐死实施者以及因一时疏忽而交通肇事致使他人重伤者,他们并不具有犯罪人格,人身危害性很小,我们并非必须采取刑罚这种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而应对其进行彻底不处罚或改用行政处罚即可。基于此,从犯罪人格在犯罪人人格体系中的强度、稳定性及其所标明的人身危险性出发,我们对犯罪人作出如下划分:(1)真正犯罪人,其表现为具有完全的反社会人格,且反社会人格在其人格体系中比较根深蒂固,强列而难以改变,他们对于犯罪并没有耻辱感并为犯罪习性深深浸染,具有严重人身危害性,包括惯犯、多数的累犯,以及一些非常残暴的故意犯罪和行为人承认其深刻的反社会性的犯罪人,如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犯罪的人,聚众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以及职务犯罪人等。对于累犯,各国均规定要从重处罚;对于惯犯,各国刑法也一般规定将其从重或加重处罚;对于上述中的第三类人则往往成为不同时期刑法打击的重点。(2)亚犯罪人,他们具有的犯罪人格在程度上并不强烈,在整个人格体系中也不占主导地位,但就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言确实是由于其在此方面的人格障碍所导致,具有一般意义上人身危害性,刑法规范上不具有法定从重或法定从轻情节的犯罪人大多属于此类。(3)临时犯罪人,其犯罪人格尚不稳定或尚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受外界条件的作用而临时地表现出犯罪性,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往往有所悔悟,并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人身危害性,包括少年犯、防卫过当者、胁从犯、中止犯等。出于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的考虑和进行改造的目的,此类犯罪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表现特征及治疗方法

偏执型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又叫妄想型人格。其行为特点常常表现为:极度的感觉过敏,对侮辱和伤害耿耿于怀;思想行为固执死板,敏感多疑、心胸狭隘;爱嫉妒,对别人获得成就或荣誉感到紧张不安,妒火中烧,不是寻衅争吵,就是在背后说风凉话,或公开抱怨和指责别人;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惯于把失败和责任归咎于他人,在工作和学习上往往言过其实;同时又很自卑,总是过多过高地要求别人,但从来不信任别人的动机和愿望,认为别人存心不良;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大;如果建立家庭,常怀疑自己的配偶不忠等等。持这种人格的人在家不能和睦,在外不能与朋友、 同事相处融洽,别人只好对他敬而远之。 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表现特征及治疗方法 为了便于诊断,《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中将偏执型人格的特征描述为:1.广泛猜疑,常将他人无意的、非恶意的甚至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或歧视,或无足够根据,怀疑会被人利用或伤害,因此过分警惕与防卫。 2.将周围事物解释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阴谋”,并可成为超价观念。 3.易产生病态嫉妒。 4.过分自负,若有挫折或失败则归咎于人,总认为自己正确。 5.好嫉恨别人,对他人道错不能宽容。 6.脱离实际地好争辩与敌对,固执地追求个人不够合理的“权利”或利益。 7.忽视或不相信与患者想法不相符合的客观证据。因而很难以说理或事实来改变患者 的想法。 患者的症状至少要符合上述项目中的三项,方可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的人很少有自知之明,对自己的偏执行为持否认态度,因此在社会上人数和比例确实不详。据l988年上海市青少年心理卫生调查资料表明,这种人格障碍的人数占心理障碍总人数的5.8%,实际情况可能要超过这个比例。在调查研究中还发现,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中以男性较多见,且以胆汁质或外向型性格的人居多。 偏执型人格障碍的治疗方法 对偏执型人格障碍的治疗应采用心理治疗为主,以克服多疑敏感、固执、不安全感和自我中心的人格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认知提高法。由于患者对别人不信任、敏感多疑,不会接受任何善意忠告,所以首先要与他们建立信任关系,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交流情感,向他们全面介绍其自身人格障碍的性质、特点、危害性及纠正方法,使其对自己有一正确、客观的认识,并自觉自愿产生要求改变自身人格缺陷的愿望。这是进一步进行心理治疗的先决条件。 2.交友训练法。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进行交友活动,在交友中学会信任别人,消除不安感。交友训练的原则和要领是: (1)真诚相见,以诚交心。本人必须采取诚心诚意、肝胆相照的态度积极地交友。要相信大多数人是友好的和比较好的,可以信赖的,不应该对朋友,尤其是知心朋友存在偏见和不信任态度。必须明确,交友的目的在于克服偏执心理,寻求友谊和帮助,交流思想感情,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 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 、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 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 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 个罪名,包括: 1 、走私案中1 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 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 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 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 、金融诈骗案8 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 5 、危害税收征管案12 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 、侵犯知识产权案 5 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 等等。 7 、扰乱市场秩序案10 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 3 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 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 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 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 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 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 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 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 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 营罪逃避商检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五)生产销售商品中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六)公司设立管理中 的犯罪妨害清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公司、企业人 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进出口贸易中的犯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

ccmd常见8种人格障碍的定义及分类

几种常见人格障碍的定义及诊断标准(CCMD) 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病人虽然无智能障碍,但适应不良的行为模式难以矫正,仅少数病人在成年后程度上可有改善。通常开始于童年期或青少年期,并长期持续发展至成年或终生。如果人格偏离正常系由躯体疾病(如脑病、脑外伤、慢性酒中毒等)所致,或继发于各种精神障碍应称为人格改变。 【症状标准】 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并至少有下列1项: (1)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形象的方式)的异常偏离; (2)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 (3)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 (4)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 【严重标准】特殊行为模式的异常偏离,使病人或其他人(如家属)感到痛苦或社会适应不良。 【病程标准】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期,现年18岁以上,至少已持续2年。 【排除标准】人格特征的异常偏离并非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表现或后果。 一、偏执性人格障碍 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始于成年早期,男性多于女性。 【诊断标准】 (1)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2)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并至少有下列3项: ①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 ②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 ③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视; ④明显超过实际情况所需的好斗对个人权利执意追求; ⑤易有病理性嫉妒,过分怀疑恋人有新欢或伴侣不忠,但不是妄想; ⑥过分自负和自我中心的倾向,总感觉受压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访,不达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本章重点:本章主要阐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类型;意外事件的概念,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两者的关系;刑法中认识错误及其类型、意义。本章的重点在于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难点:犯罪行为是罪过心理的客观反映,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反对脱离罪过心理的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的课时安排:5课时。 一、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1.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2.特征: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第三,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第四,它是刑事责任的 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1.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条件,称为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三)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的主观方面所关涉的问题,主要是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某些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诸如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 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也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至于意外事件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由于它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有必要纳入犯罪的主观方面来阐述。 (四)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联系 1.二者同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缺一不可。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出来,而且只有行为时的罪过才是犯罪主观方

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教\\育网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一般条文对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四)犯罪的构成重要性:

(推荐)人格障碍分类

第五部分:常见的人格障碍 (一)偏执性人格障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 1、敏感多疑; 2、容易与他人发生争辩、对抗; 3、常有病理性嫉妒观念; 4、易于记恨、委屈; 5、自负、自我评价过高; 6、固执、不宽容、不妥协 (二)分裂样人格障碍: 以观念、行为和外貌服饰的奇特、情感冷漠及人际关系明显缺陷为特点。表现为: 1、性格明显内向(孤独、被动、退缩); 2、对人冷漠、缺乏感情体验; 3、不修边幅、行为怪异; 4、言语结构松散、不恰当,但并非智能障碍或文化程度所限; 5、爱幻想或有奇异信念; 6、可有奇异感知体验。 (三)反社会性人格障碍: 以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对人冷酷无情为特点。此类人往往在童年或少年期就出现品行问题,如说谎、逃学、吸烟、酗酒、偷窃、斗殴、赌博等。表现为: 1、易激惹、冲动并有攻击行为; 2、缺少道德观念,无善恶是非判断,不能吸取教训; 3、极端自私与自我中心; 反社会性人格与违法犯罪有较密切关系。 (四)冲动性人格障碍: 以情感爆发伴明显行为冲动为特征。表现为: 1、情绪不稳,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和冲突,但事后后悔; 2、人际关系强烈而时好时坏,几乎没有持久的朋友; 3、情感爆发时对他人有暴力攻击行为,亦可有自杀、自伤行为; 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同样表现冲动,缺乏目的性和计划性。 (五)表演性人格障碍: 又称癔症型人格障碍,暗示性、依赖性强,以过分的感情用事和夸张言行吸引他人注意为特点。表现为: 1、情感体验肤浅,情感反应强烈易变,感情用事,喜怒哀乐皆形于色,表情丰富但矫揉造作,爱发脾气; 2、爱表现自己,行为夸张、做作; 3、任性、心胸狭窄; 4、自我中心,需要不能满足时表现强烈不满; 5、暗示性强,容易受他人影响或诱惑; 6、富于幻想,常自欺欺人,凭猜测和预感做出判断,言语不可靠; 7、喜欢寻求刺激,过分参加社交活动,给人以轻浮感觉。 (六)强迫性人格障碍: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决水罪 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5、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交通工具罪 8、破坏交通设施罪 9、破坏电力设备罪 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4、资助恐怖活动罪 1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8、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6、丢失枪支不报罪 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8、重大飞行事故罪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0、交通肇事罪 31、危险驾驶罪 32、重大责任事故罪 3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36、危险物品肇事罪 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9、消防责任事故罪 4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人格障碍类型

人格障碍在人格理论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很多人格理论最终都要转化为具有实践意义的治疗理论。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人格障碍类型。 人格的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个人的能力、气质、兴趣、爱好、倾向性等。通常认为,人格是在生理素质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在精神医学中,“人格” 一般不包括智力。 人格最重要的特征,可从气质和性格两方面表现出来。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活动对于其所处的时代、环境来说被大多数人所反对,或在其内心体验中存在由于人格特点所引起的持久痛苦,这个人就很可能有人格障碍了。人格障碍,亦称变态人格。著名的精神病学家施奈德对人格障碍的定义是: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异常,由于其人格的异常而妨碍其人际关系,甚至给社会造成危害,或给本人带来痛苦。 根据文献记载,最早的人格障碍例子是由大约200年前一个法国人所描述的。这个人格障碍者是一个性情极暴躁的男性。有一个女性,只因言语不慎触怒了他,便被他投入井中淹死。据载,他小时候,母亲对他有求必应,稍不遂愿,他就大叫大骂。长大后,他更加专横跋扈,连家犬稍不如意,也被他活活踢死。现在看来,这个病例很可能是个“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 研究人格障碍问题日益受到精神病学及其他方面的重视,究其原因,可从下述几方面看出:①人格障碍本身构成一个临床问题,需要精神医生的处理,尤其在司法精神病学方面.更是如此。 ②对每一位患者作出人格特点的评定是必要的。一个人的人格特点,不仅影响疾病的发生、发展,而且影响疾病的预后。 ③对人格特点的研究,在文学、哲学、心理学方面,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综合而言,临床上发现的人格障碍者,大多有下述几个特点: 1.一般于早年有不同于大多数儿童的迹象,至青春期前后.畸形开始明显化。 2.其人格明显偏离正常限度,而且各人格特点间互不协调。 3.社会适应不良和内心痛苦。 4.矫正比较困难。 (一)强迫性人格障碍 强迫性人格障碍者的特点是,在待人接物以及对自己时,有一种求全和固执的表现,而且,这种表现涉及面广、相对稳定。在生活中,这种人处处以“正人君子”自居,不苟育笑。他们总是把标准定得太高。因此,常常因为自己有一点错误面陷入深深的痛苦。工作上,他们由于相信某一既成模式,因而不能容忍任何变化。他们行为刻板,缺乏想象力。在决断事情时往往需要思虑再三.有时则因此而误事。在家庭和个人生活上,这些特点也较为显著,他们表达情感的能力较差,对一些小节却投人太多的精力,如桌椅的摆设等。有些人还有洁癖,容不得一丝纤尘。有的则如“葛朗台”一样吝啬,明知无用的东西也下愿扔掉。 按照《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强迫型人格障碍的症状表现如下: 1.做任何事情都要求完美无缺、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因而有时反会影响工作的效率。 2.不合理地坚持别人也要严格地按照他的方式做事,否则心里很不痛快,对别人做事很不放心。 3.犹豫不决,常推迟或避免作出决定。 4.常有不安全感,穷思竭虑.反复考虑计划是否得当,反复核对检查,惟恐疏忽和差错。 5. 拘泥细节,甚至生活小节电要“程序化”,不遵照一定的规矩就感到不安或要重做。 6.完成一件工作之后常缺乏愉快和满足的体验,相反容易悔恨和内疚。 7.对自己要求严格,过分沉溺于职责义务与道德规范,无业余爱好,拘谨吝啬,缺少友谊往来。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区别: 作为犯罪规格、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对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犯罪构成是一种学说,是关于制定、说明和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或称“总和”、“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都包括一系列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互不联系,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彼此联系,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也将失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因而犯罪构成的整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2.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 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国外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2)违法性: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对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包括如下要素:a.责任能力b.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c.期待可能性 2.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狭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意图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分为四种:a. 蓄意b.明知c.轻率d.疏忽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英美法系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理由。合法抗辩的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表现特征

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表现特征 *导读:据l988年上海市青少年心理卫生调查资料表明,这种人格障碍的人数占心理障碍总人数的5.8%,实际情况可能要超过这个比例。在调查研究中还发现,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中以男性较多见,且以胆汁质或外向型性格的人居多。…… 偏执型人格又叫妄想型人格。其行为特点常常表现为:极度的感觉过敏,对侮辱和伤害耿耿于怀;思想行为固执死板,敏感多疑、心胸狭隘;爱嫉妒,对别人获得成就或荣誉感到紧张不安,妒火中烧,不是寻衅争吵,就是在背后说风凉话,或公开抱怨和指责别人;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惯于把失败和责任归咎于他人,在工作和学习上往往言过其实;同时又很自卑,总是过多过高地要求别人,但从来不信任别人的动机和愿望,认为别人存心不良;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大;如果建立家庭,常怀疑自己的配偶不忠等等。持这种人格的人在家不能和睦,在外不能与朋友、同事相处融洽,别人只好对他敬而远之。 一、表现特征 为了便于诊断,《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中将偏执型人格的特征描述为: 1.广泛猜疑,常将他人无意的、非恶意的甚至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或歧视,或无足够根据,怀疑会被人利用或伤害,因此过分

警惕与防卫。 2.将周围事物解释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阴谋”,并可成为超价 观念。 3.易产生病态嫉妒。 4.过分自负,若有挫折或失败则归咎于人,总认为自己正确。 5.好嫉恨别人,对他人道错不能宽容。 6.脱离实际地好争辩与敌对,固执地追求个人不够合理的“权利”或利益。 7.忽视或不相信与患者想法不相符合的客观证据。因而很难以说理或事实来改变患者的想法。 患者的症状至少要符合上述项目中的三项,方可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的人很少有自知之明,对自己的偏执行为持否认态度,因此在社会上人数和比例确实不详。 据l988年上海市青少年心理卫生调查资料表明,这种人格障碍 的人数占心理障碍总人数的5.8%,实际情况可能要超过这个比例。在调查研究中还发现,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中以男性较多见,且以胆汁质或外向型性格的人居多。

浅谈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论文摘要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就这些犯罪而言,如果行为人没有刑法中相应罪名规定的故意或过失或目的,他就不构成犯罪。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等要素。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刑事被告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与对他危害事实(判决有罪以前不宜称为“犯罪事实”)的认定一样,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耍解决的问题,其目的也是为了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但是,相比之下,对刑事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比对其危害事实的认定要复杂的多,因为被告人的罪过或目的或动机来自他的内心。然而,在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对被告人罪过、目的或动机的认定却显得过于轻率,在此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冤案的产生。 【关键词】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不管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 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 犯罪首先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 那么,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呢?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当中,我们却忽略了。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导致冤案的产生。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之所以复杂,原因在

于犯罪主观方而各要素属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而主观的一切东西均来 自于人的内心。我们无法深入一个人的内心去对他内心世界的状况进行考察。 只有通过与行为人危害行为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必然存在偏差)也即“认定”他的内心世界是个什么样子,或者说他有没有犯罪的罪过。 因为犯罪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本文将重点从刑事被告 人的故意或过失,并涉及目的和动机等犯罪主观方面来探讨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 各要素的认定问题。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及其认定 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 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_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就包括对“故意”一词的解释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种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于这种结果,具有故意的行为人在意志方面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将决定行为人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成立条件 一、概说 1.成立犯罪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侵犯了法益、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任。 2.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要素必须标明和反映值得处罚程度的法益侵犯性: (1)行为要素要求具有法益侵犯性(法益侵犯的危险和法益侵犯的实害) (2)行为对象通常要求反映或体现法益 (3)危害结果就是法益侵犯的危险状态或者实害结果本身 (4)有的行为法益侵犯的程度要达到犯罪程度,还要求客观上行为具有特定身份(构成身份或者定罪身份) (5)客观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3.行为人受处罚的前提是对客观上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法益侵犯行为归责于行为人: (1)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 (2)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动机 (3)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年龄或者特殊的精神状态阻却责任 4.“情节严重”的性质:整体的评价要素,而且必须是客观方面的内容。 (1)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成立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情形“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法律的评价要素,即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评价的要素。 27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06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 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45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DOC)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