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经分析,公司目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生产性粉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有毒溶剂(甲苯、戊烷、苯乙烯等)、刺激性和窒息性气体、化学性烧灼伤(眼、皮肤等)。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1、生产性粉尘

粉尘致病机理:

尘粒在进入呼吸道后,根据其物理性状,在呼吸道各部位通过截留、撞击、沉降、弥散等方式沉积、贮留及最后清除。

由于尘粒在呼吸道沿途沉积阻留机会和沉积后引起机体反应不同,可把粉尘分为非吸入性和可吸入性尘,后者主要指小于5μ的尘粒,小于5μ的尘粒,可以进入肺泡,因此它又可称为呼吸性尘。

人体对粉尘的清除:

沉积在呼吸道的可吸入性尘主要经两种方式清除:粘液纤毛系统和肺泡巨噬细胞吞噬作用,人体通过各种清除功能,可使进入呼吸道的97-98%的尘粒排出体外。人体虽有良好的防御功能和清除功能,但若长期吸入任何浓度粉尘,均可有一定量沉积在肺内,产生不良作用,只是粉尘理化性质不同,作用的严重度不同。

粉尘对人体致病作用: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理化性质,进入人体的量和作用部位,可引起不同的病变。

职业性呼吸疾患:

尘肺:

尘肺病是因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肺组织弥漫纤维化性全身性疾病。

我国通过近三十年的大量临床观察、X线检查、病理解剖和试验室研究,认为尘肺按其病因可分为五种:①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量较高的粉尘可引起矽肺;②吸入含有胶合二氧化硅(硅酸盐)可引起硅酸盐肺;③吸入煤、石墨、碳黑、活性炭等粉尘可引起炭尘肺;④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和其他物质的混合性粉尘可引起混合性尘肺,如电焊工尘肺;⑤吸入某些金属粉尘可引起金属尘肺,

如铝肺。

粉尘沉着症:

有些金属(铁、钡、锡等)粉尘吸入后,可在肺组织中呈异物反应,并继发轻微纤维性变,但对人体危害较小,脱离粉尘作业后,病变可无进展。

呼吸系统肿瘤:

有些粉尘已确诊可致癌,如放射性矿物尘、金属尘(镍、铬、砷)、石棉等。

局部作用:

粉尘作用于呼吸道粘膜,早期引起其机能亢进,毛细血管扩张,分泌大量粘液,以阻留更多的粉尘。这是保护性反应,久之形成肥大性改变,最后由于粘膜细胞营养供应不足而致萎缩,形成萎缩性改变。此外,经常接触粉尘,可引起皮肤、耳、眼的疾病。

主要临床表现: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基本表现为慢性上呼吸道及肺部的炎症症状、慢性肺功能损害症状。因此,接尘工人的受损害程度最重要的诊断方法是定期进行X光摄片等特殊的临床检查。

粉尘的卫生标准:

煤尘TWA 6 mg/m3,锅炉尘TWA 2 mg/m3。

粉尘的防护原则:

①加强工艺改革,消除尘源或强化工艺的自动化、机械化和密闭化水平,减少操作工人数量并使操作工人隔离或远离尘源。

②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减少扬尘;

③加强岗位局部的密闭、通风、除尘净化措施,尽量使设备处于负压状态运行,防止粉尘外逸;

④强化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接尘岗位要佩带防尘口罩,防护工作服,注意及时更换口罩和防护服,避免生产场所积尘的二次污染以及污染工作服对生活区域的污染;

⑤加强对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严格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强化执行中的督察管理;

⑥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保证其浓度范围低于相关卫生标

准。

⑦组织措施:加强就业前职业体检及定期职业体检,杜绝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接触相应的职业有害因素。对曾有接尘作业史但已脱离岗位的工人,仍要坚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尘肺患者并观察病情变化。

⑧定期体检:检查期间由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原则是接触情况严重的每1至2年检查一次,接触情况轻的每2至3年检查一次,有的情况可隔3至5年检查一次。

职业禁忌证:

①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

②慢性肺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④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2、锰及其化合物

理化性质

银灰色金属,α型在常温下稳定,质硬而脆。元素符号Mn。原子量54.91。熔点1245℃。沸点2097℃。相对密度7.20。易溶于稀酸,遇水缓慢生成氢氧化锰。锰蒸气在空气中氧化成灰色的一氧化锰及棕红色的四氧化三锰烟尘。

侵入途径:

锰尘或锰烟经呼吸道吸入,由消化道进入缓慢且不完全。能否经皮肤吸收,尚未确定。

毒理学简介:

大鼠经口LD50:9 gm/kg。各种途径吸收的锰都主要经消化道由粪便排出,尿中排出锰量甚微。锰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人每日需锰量估计为3~9mg。膳食摄入量为2.2~8.8mg/日。大鼠的氯化锰经口致死量是500mg/kg,LD50 为170mg/kg。兔静脉注射氯化锰的致死量是18mg/kg,狗的致死量是56mg/kg。大鼠的二氧化锰经口致死量大于4000mg/kg。高锰酸钾的腐蚀性致死量约5~19g。

临床表现:

高锰酸钾经口中毒口腔、咽喉及消化道迅速被腐蚀,口服1%高锰酸钾溶液可出现口内烧灼感、恶心、呕吐、上腹疼痛。2~3%溶液则可致口咽肿胀,说话

及吞咽困难。口服4~5%溶液或用水冲服高锰酸钾结晶者,口唇粘膜呈棕黑色、肿胀糜烂、剧烈腹疼、呕吐、血便、休克、可死于循环衰竭。吸入大量新生的氧化锰烟尘后,引起“金属烟热”,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寒战、高热、以及咽痛、咳嗽、气喘、数小时后热退、全身大汗、次日遗留乏力感。其发病往往在下班后数小时。其临床表现似感冒,常被误诊,应与上感、咽炎等鉴别。吸入高浓度氯化锰、高锰酸钾和硼酸锰尘,可有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皮肤接触高浓度高锰酸钾可引起灼伤。

国外文献有报道锰矿工易患肺炎,且不易用抗生素控制,死亡率比一般肺炎高。

处理:

口服高锰酸钾中毒应立即洗胃,用温水,或加3%双氧水100ml。清洗后可口服牛奶和氢氧化铝凝胶等保护胃粘膜药物。也可服用浓的豆汁。防止胃肠道穿孔,对症处理。对锰“金属烟热”,可对症处理。往往在脱离接触后,症状自行消失。对锰矿工肺炎,对症处理。皮肤污染,用清水冲洗。如有灼伤,治疗参见<化学性皮肤灼伤的治疗>。驱锰治疗可用CaNa2-EDTA。

3、噪声:

噪声对人体影响:

听觉系统:

长期接触强烈噪声后,听觉器官首先受害,主要表现为听力下降,噪声引起的听力损伤主要与噪声的强度和接触时间有关,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生理性听力下降的特点为脱离噪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而病理性的听力下降则不能完全恢复。

神经系统:

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传入大脑皮质和神经中枢(丘脑下部),引起中枢神经系统一系列反应。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诉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综合症。调查发现,接触高噪声的工作人员表现易疲倦、易激怒(噪性神经衰弱)。

心血管系统:

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表现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

不稳(趋向增高)。

消化系统:

出现胃肠道功能紊乱,食欲减退,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

影响噪声对机体作用的因素:

噪声的强度:噪声强度大小是影响听力的主要因素,强度越大,听力损伤出现的越早,损伤的越严重,受损伤的人数越多。

接触时间:接触噪声的时间越长,听力损伤越严重,损伤的阳性率越高。

噪声的频谱:在强度相同的条件下,以高频为主的噪声比低频为主的噪声对听力危害大。

个体差异。

防止噪声危害的措施: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合理规划和设计厂区与厂房。

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的技术措施:①吸声;②消声;③隔声;④隔振。

噪声的防护原则:

1)控制和消除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

2)合理规划和设计厂区与厂房,将有噪声源的公用设施尽量设置在厂区边缘,并保持相应的隔离带;将产生噪声的设备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下层及车间的边上,尽量减少对车间其他岗位的影响。

3)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的技术措施:

①吸声②消声③隔声④隔振等

4)个体防护:

主要保护听觉器官,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强噪声条件下工作,佩戴护耳器是一项有效的预防措施。

5)听力保护措施:

定期对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检查,观察听力变化情况,以便早期发现听力损伤,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

如实行工间休息制度,设置隔声休息室,尽量减少作业人员的接触时间。

7)经常检测车间噪声情况,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85dB

(A)时,须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预防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

8)噪声的职业禁忌证

①各种病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1000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②各种能引起内耳听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

③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

4、高温

高温对人体的影响:

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等方面的适应性变化,但如超过一定程度,则可产生不良影响。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环境温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是中暑的主要致病因素。如过度疲劳、睡眠不足、体弱、对热未适应等都易发生中暑。中暑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先兆中暑:在高温作业中出现头晕、头痛、眼花、耳鸣、心悸、脉搏频数、恶心、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尚能坚持工作者。轻症中暑:具有先兆中暑的症状,而一度被迫停止工作,点经短时休息,症状消失,并能恢复工作者。重症中暑:具先兆中暑的症状,被迫停止工作,或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以上,或发生热痉孪者。

高温的防护原则:

合理设置工艺流程,使热源尽量远离工人操作位,同时加强隔热措施和通风降温措施,尽可能设置独立、有空调的操作室、控制室。

加强保健措施,对高温工人供给合理饮料及补充营养;并保证高温作业工人有充分的睡眠与休息,对预防中暑有重要意义。

配备全面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热服、隔热面罩、手套、帽子等。

加强医疗预防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应予调离。

处理原则:

先兆中暑和轻症中暑:应使患者迅速离开高温作业现场,到通风良好的阴凉

处安静休息,敞开衣服,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如有呼吸和循环衰竭倾向时,给予葡萄糖生理盐水静脉滴注,并可注射呼吸和循环中枢兴奋剂。

重症中暑:迅速送入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原则是降低过高的体温,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和促使酸碱平衡,积极防治休克、脑水肿等。

5.工频电场

第一章工频高压电场是物理环境影响因素之一,经常暴露在400KV、500KV 以下的变电站工作人员,有神经系统症状,食欲不振、性机能减退、脉搏加快、血压偏高等,并有血象的轻微变化。美国Learidini报道的几名450KV配电人员有视力减退、恶心、头晕等现象。1986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共同组成的科研协作组对工频电场生物效应研究结果进行了报道。表明一般健康状况与暴露条件没有显著相关,即使有些生物、生理学参数的改变,亦非病理性的。

第二章工频电场导致人体某些特征改变从生理、病理和临床来看,可能在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和遗传方面产生表现。工频高压电场对机体存在不良影响,但目前仍认为属于功能性改变。

工频电场对生物因素的影响是一个较新课题,而研究还在进一步深入。目前国内国外研究结果倾向于其生物因素影响为功能性居多。重要的是,加强防护。防护工作应提倡双重性,即:防护材料及设施;工作人员对防护的重视和实施。因为对人体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强电场而不是磁场。为了限制人员长期接触有害的高强度电场,必须规定允许的最高电场强度值和暴露时间。必须执行当电场强度超过25KV/m或需要作业时间超过标准时需穿金属丝制屏蔽服的制度。从防护角度看,个人防护是重要的一面,而另一面应呼吁对高强度电场作业人员进行追踪或职业医学监护,测定E(电场)和H(磁场)在体内形成的电流分布并研究制定一整套包括组织、技术及医学措施的综合防护,从根本上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四章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从事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5kv/m。

有害因素防护原则

6.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的防护措施:

6.1.该项目中有机溶剂作为生产工艺中的辅料,主要有甲苯、戊烷、苯乙烯等。主要防护原则如下:

6.2.加强生产工艺的自动化程度,减少工人接触有害因素的机会和程度。

6.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修设备,防止跑、冒、滴、漏,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6.4.强通风排毒,尽量保持设备负压。

6.5.强安全防毒教育,检修或现场抢救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及防护服,以防止呼吸道吸入及皮肤吸收。

6.6.定期进行职工的健康检查,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肝、肾器质性疾病、严重皮肤病及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应作为职业禁忌证调离岗位。

6.7.抢救中毒患者时,要迅速移离现场,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清洗皮肤,保持呼吸道通畅,注意保暖和安静,应用葡萄糖醛酸等药物解毒及缓解症状。

6.8.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保证其浓度范围低于相关卫生标准。

6.9.大部分有机溶剂对皮肤有脱脂作用,引起皮肤粗糙、皲裂,因此,长期接触的工人应加强皮肤保护。

7刺激性和窒息性气体

刺激性和窒息性气体的防护原则:

7.1生产设备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加强密闭、抽风、尽量保持设备负压。

7.2生产现场应配备气体报警仪。

7.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修设备,防止跑、冒、滴、漏,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7.4加强安全防毒教育,检修或现场抢救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7.5定期进行职工的健康检查,有明显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系统疾病者应作为职业禁忌证调离岗位。

7.6抢救中毒患者时,要迅速移离现场,保持呼吸道通畅、给氧、保暖、安静,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药物解毒及缓解症状。

7.7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有害气体的浓度,保证其浓度范围低于相关卫生标

准。

8. 化学性烧灼伤

8.1化学性眼烧灼伤处理:

治疗原则:

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和眼睑烧灼伤应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脱离接触。

2)眼球烧灼伤者应立即就近冲洗,仔细检查结膜穹隆部,去除残留化学物。

3)预防感染。加速创面愈合,防止睑球粘连和其他并发症,严重眼睑畸形者可施行成形手术。

4)散瞳,以防止巩膜后粘连。

早期(紧急)处理:

1)眼部冲洗:及时、充分地冲洗是减少组织损伤的最紧要的急救方法。强调现场冲洗,特别是碱性化学物质烧灼伤时。要仔细检查上下穹隆部有无隐藏的化学物颗粒。冲洗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必要时酌情延长,有机溶剂灼伤的冲洗时间可短些。冲洗液可用生理盐水、中和液、自来水或其他净水。

2)中和治疗:旨在中和组织内的酸性与碱性物质,但不过分强调。酸烧灼伤可用弱碱性溶液,如2%的碳酸氢钠、磺胺嘧啶钠结膜下注射(PH≥9时应稀释后再注射)。碱烧灼伤用弱酸性溶液,如0.5%~1%醋酸溶液、1%乳酸溶液、2~3%硼酸溶液或2%枸橼酸溶液等进行冲洗,维生素C0.5~1.0ml 结膜下注射(PH≤4.5时应稀释后再注射)。

3)前房穿刺:旨在清除房水中的化学物质,减少其对内皮细胞与内眼组织的腐蚀作用。前房穿刺宜早,穿刺切口宜小。严重烧灼伤者可一日两次引流房水。

4)球结膜切开:当结膜出现显著水肿,无法注射中和剂时,可施行从角膜放射状结膜切开法。同时用虹膜分离器从巩膜将水肿或缺血或频于坏死的结膜分离切除,排出结膜下毒性液体,减除住址压力,从而使水肿消退,改善循环与营养状态,角膜浑浊也因之减轻或消退。

一般治疗:

1)维生素C;作球膜下、皮下、静脉注射及局部点眼。维持眼房水维生素含量≥15mg/dl的水平,对防止烧灼伤或角膜溃疡的发生有一定作用。

2)黏膜移植。

3)其他:可根据病情的不同阶段,给予胶原酶抑制剂、抗凝剂、皮质激素、自家血球结膜下注射以及血管宽长扩张剂等。

8.2 化学性皮肤烧灼伤处理:

1)迅速脱离现场。

2)立即脱去已污染的衣服。

3)立即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冲洗创面。在病情容许的条件下,冲洗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

4)如有毒物经皮肤吸收而致患者生命危险时,可行早期沾污创面切除手术,以减少毒物吸收。

5)部分毒物,如氰化物、氢氟酸及酚等可迅速经受损皮肤吸收而导致患者全身中毒,应特别注意。

6)梗阻性呼吸困难和动脉血气分析显示有低氧血症这饿,应立即做气管切开手术,并给氧或应用呼吸机进行辅助呼吸。

7)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以经头静脉进行上腔静脉插管为佳。

8)镇静剂应以静脉给药为宜,常用的有:哌替啶、吗啡、冬眠药等。

9)给破伤风抗毒素。

10)抗休克治疗。

11)创面处理:早期用1:2000本扎溴铵或洗必泰溶液清洁创面,然后用1%磺胺嘧啶银冷霜包扎,每日或隔日一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全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完整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2012年4月27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 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山东有限公司。 3.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本制度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5.1单位的基本情况; 5.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5.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职业病危害申报 6.1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6.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3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4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5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负责部门要在24小时内报公司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严重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并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汇报情况。 6.6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6.7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6.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山东有限公司 2018年3月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通用版)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通 用版) By learning safety knowledge, we can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knowledge in daily life. Safe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life and life. ( 安全常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通用版)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最新版)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劳动合同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如实将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见合同附表1)。 2、负责安排乙方上岗前、岗中、离岗以及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不同时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乙方,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且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年度检测、评价,将结果在危害岗位中告知。 5、不得安排处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因甲方工作环境导致乙方患职业病的,进行救治、补贴。 7、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乙方工作岗位、内容变更致使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并与乙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变更表(见合同附表2)。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4、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参加。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甲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避免职业病发生。 7、离岗时,应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三、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此约定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特此告知。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单位盖章员工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编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样例) 委托单位: 检测与评价场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号: 检测评价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说明 (一)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协议和技术文件进行。 (二)报告中有涂改、增删或复印件检验印章不符者无效。 (三)本报告的检测结果及本单位名称,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 (四)对本检测与评价报告有异议者,请于收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报告正文共页,报告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一份)。 检测与评价单位: 技术档案存放处: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正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一、一般情况 受检单位:地址: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电话: 邮编:检测项目: 采样时间:年月日样品数量: 检测时间:年月日检测仪器: 二、检测与评价依据: (一)采样依据: (二)评价依据: 三、现场情况: 四、测试条件与样品采集

五、检测结果与评价(详细检验结果见附录2) *C 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 STEL:短时间接触浓度,C MAX:最高浓度检测结果表明: 六、改进措施和建议: 七、附录 附录1.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点分布示意图 附录2. 检测检验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名): 检测人(签名):校对人(签名):审核人(签名): 报告签发人:检测评价机构(盖章) 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您所在的部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会接触到粉尘, 如防护不当或不注意防护,可能造成职业病禁忌证:当人体吸入粉尘后,小于5μm的微粒,极易深入肺部,引起中毒性肺炎或矽肺,有时还会引起肺癌。沉积在肺部的污染物一旦被溶解,就会直接侵入血液,引起血液中毒,未被溶解的污染物,也可能被细胞所吸收,导致细胞结构的破坏。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肺病,还可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请您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做好个人劳动防护工作。在您所在的岗位,本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艺上、设备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但为慎重起见预防危害,对您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请您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正确穿戴。 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向领导反映,或到医院检查。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有职业病危害隐患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 6、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改善、提高、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预防、 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特此告知。 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您所在的部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会产生噪音,如防护不当或不注意防护,可能造成职业病禁忌证: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时间长可引起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疾病,请您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做好个人劳动防护工作。在您所在的岗位,本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艺上、设备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但为慎重起见预防危害,对您发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最新版) 1概述 1.1监测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信息监测方案的依据。 1.3适用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

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监测类型 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全国常规监测 2.3主动监测 3监测内容 3.1监测对象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监测点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2002-10-1710: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义煤集团新安县云顶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义煤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编制日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说明 1、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进行; 2、本评价报告只对检测时现场状况进行评价; 3、评价报告只向被检测单位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对本评价报告有异议者,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 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过期概不受理; 5、本报告应加盖公章,无公章或涂改无效; 6、本报告未经许可请勿复印,不得做广告宣传用; 7、本报告共8页。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义煤集团新安县云顶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义煤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对该单位井下粉尘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义煤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于2013年10月18日对义煤集团新安县云顶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场所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分析,采用现场调查法和检测检验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结合职业病发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该单位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了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价。 1检测评价目的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识别和分析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1.2为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 1.3检测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4为行政监督检查提供检测依据。 2检测评价依据及标准 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60号)

2016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修改版)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您所在的部门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操作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造成危害。 本岗位我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护措施,并配置了个人防护用品、、。 同时,为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及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避免职业病及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您本人未受职业病的侵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职需进行离职体检(在离职前未进行体检的人员如产生任何问题公司概不负责),如在离职前未进行离职体检,愿意承担因未进行离职体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 特此告知 职业危害告知书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5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及《劳动合同法》第8条,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为员工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指引,切实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编制了本职业危害告知书。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要求,本职业危害告知书实际包含了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状况两个部分----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引发工伤的两类情形,但为了称呼上的方便,在本告知书中统称为“职业危害”。 ?本职业危害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告知给员工,而作为有意与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聘者,也应当认真阅读本职业危害告知书的内容,并在告知书上的员工签字部位签名确认,表示您已经获悉了本公司告知的职业危害方面的情形。 ?有必要提醒应聘者的是,从告知书获得了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受伤害。另,如您从事的岗位为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请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自行按期参加年审,如参加资格审验需公司协助时请及时与公司安全部门联系,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证件失效,公司有权将您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确认收到并同意)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分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一章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概述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盖概念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分类 分为:1、粉尘类;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3、化学物质类;4、物理因素;5、生物因素;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10大类115种。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作业环境中的物理因素检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空气检测及有害物质的生物检测。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类 1、评价检测 2、日常检测 (一)按照检测目的的分类3、监督检测 4、事故性检测 (二)按照检测方法及仪器类型分类 1、现场检测 A、检气管法 注意事项: ⑴注意检气管的保存期限,不要用过期的气管; ⑵抽气体积要准确,最好用配套抽气装置; ⑶注意温度对某些检气管显色的影响; ⑷在规定的时间内读数; ⑸应注意共存物的干扰。 B、便携式气体分析仪测定法 ⑴使用前,应对仪器进行校对; ⑵应使用经过认证的仪器;

⑶是否是标准方法; ⑷现场共存物的干扰。 C、物理因素的现场检测 2、实验室检测 (1)称量法:主要用于粉尘的测定。 (2)光谱法:广泛用于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非金属无机化合物以及部分有机物的测定,如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登。 (3)色谱法:主要用于有机化合物和非金属无机离子的测定,如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等。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程序 一、项目委托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来源、性质、检测对象和检测范围等,结合自身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项目合同评审,接受来自企业客户、评价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等的委托,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二、现场调查 (1)被调查单位概况,如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等。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等。 (3)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投入方式、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 (4)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包括劳动者数、工作地点停留时间、工作方式、接触有害物质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等。 (5)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等。 (6)工作地点的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及其使用状况、个人防护装备及使用状况等。 三、检测方案制订 检测方案应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物理因素的现场检测和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样品采集两个方面的内容。 方案应包括检测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有害物质样品采集方式(个体或定点方法)、物理因素的检测时间和地点、化学有害因素的采样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等。 四、检测前期准备 (1)确定现场采样检测执行人员及各自任务分工。 (2)做好采样仪器和检测仪器的准备工作,选择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正常运行操作、电池电量、充电器、计量校准有效期、防爆性能等情况 (3)做好采样设备的充电工作和流量校准工作。 (4)准备采样介质、器材、材料及相关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5)准备足够的现场采样检测记录单。 (6)做好采样人员必要的个体防护和仪器设备搬运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五、现场采样 六、现场检测 七、实验室检测 八、数据处理 九、报告编制 十、报告审核签发 第三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法规与标准 一、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6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日期:申报类别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 企业规模大○中○小○微○行业分类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有○无○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专职 兼职 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类有○无○接触人数 接触职业 病危害总 人数:化学物质类有○无○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有○无○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有○无○接触人数 其他有○无○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作业场所 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 (不重复) (作业场 所1) (作业场 所2) 合计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法定代表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 8.【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9.【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目前。 1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 11.【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程序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程序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工作程序如图1—1所示。 图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程序 一、项目委托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来源、性质、检测对象和检测范围等,结合自身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项目合同评审,接受来自企业客户、评价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等的委托,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二、现场调查 为了解工作场所中待测物浓度变化规律和劳动者的接触状况,正确选择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方法和采样时机等,必须在采样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的卫生学调查,必要时可进行预采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被调查单位概况,如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

班制等。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等。 (3)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投入方式、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 (4)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包括劳动者数、工作地点停留时间、工作方式、接触有害物质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等。 (6)工作地点的卫生状况和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及其使用状况、个人防护装备及使用状况等。 三、检测方案制订 检测方案应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物理因素的现场检测和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样品采集两个方面的内容。 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以及GBZ1、GBZ2.1、GBZ2.2、GBZ/T160和GBZ159规范的要求,确定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代表性的现场检测点和样品采集点、采集对象和数量,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和检测方法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实施方案。 方案应包括检测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有害物质样品采集方式(个体或定点方法)、物理因素的检测时间和地点、化学有害因素的采集地点、采集对象、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等。 检测方按的制定应与被检测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做好沟通工作。 四、检测前期准备 为确保现场检测工作的效率和安全,实施现场采样检测前应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现场采样检测记录以及相关辅助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现场采样检测执行人员及各自任务分工。 (2)做好采样仪器和检测仪器的准备工作,选择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正常运行操作、电池电量、充电器、计量校准有效期、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模板

附件: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您受聘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在的____________部___________岗位。该岗位存在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职业病。 在本岗位,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在受聘期间,您将享受以下权利: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离职时有权向我公司索取盖有单位鲜章的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 在受聘期间,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我公司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三篇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三篇 篇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请您签署,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将对您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7.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如上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的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2倍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本人已知道以上法规和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知道了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因素,特此确认。 劳动者签名: 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规范样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规范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98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规范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Application Proced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申报对象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具体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申报受理 辖区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向区卫生局申报。区卫生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程序与内容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必备资料和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 (3)主要产品名称和产量,主要原、辅料和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名称; (6)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姓名;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检修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人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最新版)

(劳动合同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如实将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见合同附表1)。 2、负责安排乙方上岗前、岗中、离岗以及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不同时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乙方,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且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年度检测、评价,将结果在危害岗位中告知。 5、不得安排处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因甲方工作环境导致乙方患职业病的,进行救治、补贴。 7、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乙方工作岗位、内容变更致使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并与乙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变更表(见合同附表2)。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4、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参加。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甲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避免职业病发生。 7、离岗时,应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三、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此约定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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