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介绍

企业家信托责任的概述17页word文档

企业家信托责任的概述 企业家信托责任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家对委托人负有的保持企业运营和发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我国企业家信托责任的现状及危害 一、企业家对国家和社会负有的信托责任方面 企业家首先是个社会人,然后才是商人,企业的生存和经营离不开社会那就必然对社会负有信托责任,对国家的经济安全负有责任。但是企业家在这方

面做得并不好,过分的关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是导致企业家对于国家和社会信托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1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家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一些缺乏信托责任的企业家进行暗箱操作,内部人员利用压低经营利润、操纵资产评估、非法融资等手段将大量国有资产装进自己的腰包。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世界银行则估计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量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至12%。国有资产以如此惊人的速度流失,已经成了困

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2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只关注本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不顾企业运营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这样的企业在我国不占少数。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这些行为具有外部性,不直接与企业的利益挂钩,而企业家只关注企业自身的盈利情况,对于环境方面过分忽视。但是这样的行为后果最终要社会给他们买单,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数倍于企业的所得,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可谓得不偿失。 3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第 3 页

企业是有公益责任的,享受公共资源的同时需要对社会有相应的回馈,小到公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大到在国难面前的慷慨解囊,这是每个国人的义务,更是企业家不容推卸的责任。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企业按时足额的缴纳税金是对国家建设负有的责任,也是企业家社会信托责任的一个体现,但是在我国偷税漏税现象很多,有的企业家没有负有纳税责任的意识,还有的人有计划的利用财务造假或者关联方交易等一系列的手段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企业家对企业及资产所有者负有的信托责任方面 1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遗嘱信托概述

---------------------------------------------------------------范文最新推荐------------------------------------------------------ 遗嘱信托概述 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 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 3、避免继承人争产、兴讼。 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遗嘱信托种类 遗嘱信托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①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 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英美国家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劳务派遣作为一种 1 / 3

新的用工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纵观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虽历经坎坷,但也渐渐被许多企业认同和接纳。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中的重要性,也预示市场的逐步完善性。然而,相对于已经有60年发展经验的欧美市场,中国的劳务派遣市场依旧处于幼年期,尚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以下让我们从分析劳务派遣的不规范现状中,一起探索未来劳务派遣的发展对策。 1、立法规范不全面,劳务纠纷处理惹争议。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因此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一般来说,操作工、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维修工等流动性大的岗位或项目性质的短期岗位可使用劳务派遣模式。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原有正式员工转为派遣员工,将劳务派遣作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即所谓的逆向派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一般说,遗嘱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遗嘱信托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遗嘱。遗嘱信托文件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

2019年信托行业概况研究

2019年信托行业概况研究 (1)行业管理 1)行业主管部门 ①中国银保监会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目前,中国银保监会是我国信托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03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信托业的主要监管者和指导者。2003年,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业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原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原中国银监会是信托业的专业监管机构。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该议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后,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被划入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银保监会成为我国信托业的主

要监管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将承继原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依法履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国银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调查和监督对上述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②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是经原中国银监会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信托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信托业务方面的刊物,开展理论研究;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组织国内外信托业的交流与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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