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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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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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

1、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

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如当事一方不接受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后来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至德国法院。被告(荷兰某经销商)拒绝出庭,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辩解,其理由如下:根据德国、荷兰都承认和执行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家的法律。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含一项规定,仲裁在德、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各方都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也表达了这一思想:只有当事各方同意排除普通法院程序时,仲裁程序才是有效的。本案中争议的条款使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裁决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实质上只存在一项试图在法院起诉前的和解协议。

2、S.A. Sically诉Grasso 案(1974)

本案原告(S.A. Sically)为一家法国公司,被告(Grasso)为数家荷兰公司。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时,荷兰公司有权选择在荷兰仲裁或诉讼。后来原告认为,以上条款不平等且表明当事人没有提交仲裁的意图。上诉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一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述主张,理由是:外国公司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法国法院对其国民案件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事实。

3、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列有一个仲裁条款。事后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该判决。不过,为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有些国家的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所谓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开始对欺诈合同进行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普里曼涂料公司诉福依德公司”案中就将欺诈行为分成两类:一般欺诈行为;旨在诱使达成仲裁协议的欺诈行为。对一般欺诈行为达成的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订立有效仲裁协议将之提交仲裁,对后一类欺诈行为达成的仲裁协议须依法院裁判决定其效力。

4、北德意志州银行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纠纷案(201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德意志州银行(NORD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以下简称北德银行)的国籍国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其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达成的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三章中规定:“(a)船级社的决定。如果各方就本合同或说明书发生任何技术上的争议或任何分歧,各方可在协商一致后将争议提交船级社或类似的其他专门机构,其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b)如果各方不同意按上述(a)节解决争议,可将争议按下述内容提交仲裁……”。合同中对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仲裁组织的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第十八章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同意,本合同各章节和各部分的效力和解释接受英国法律管辖”。

后因船舶建造合同解除后发生了返还造船款及利息需缴纳的税款纠纷,东方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北德银行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北德银行不服该裁定而上诉称:无论按照中国法律还是英国法律,本案争议均应通过仲裁解决,原判所作关于船舶建造合同及解除合同的通知中均未明确涉案纠纷属于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的认定是错误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5日驳回了该上诉,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条款应当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涉及合同解除后代缴税款的返还问题,此项争议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当然也不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

5、奥地利纺织厂诉德国织物制造商案

原告(奥地利纺织厂)通过其在德国的常驻代表将人造羊毛纤维售给被告(德国织物制造商),被告以货物质劣为由而拒付全部货款。原告依其售货确认书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向维也纳商品交易所仲裁庭提起了仲裁,并获得了对已有利的裁决。被告以仲裁协议无书面形式为由主张该仲裁裁决无效。德国法院最后驳回了被告的这种辩解。其理由是:虽然德、奥双方都加入了1958年的《纽约公约》和1961年的《欧洲公约》,且这两公约皆要求仲裁协议得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欧洲公约》在其第l条第2款第1项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即“在本国法律并不要求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国家间,任何仲裁协议只要依这些国家法律允许的形式订立就能符合要求。”由于《欧洲公约》的这项规定在时间上比《纽约公约》晚,因此应被优先适用。根据仲裁协议是在德国订立这一事实,其形式可以适用德国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如都是商人,并且订立合同都是从事商事交易时,则仲裁协议不需书面形式。由于原告寄发给被告的销售确认书由后者发还时未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应认为仲裁协议已有效成立。

6、荷兰某私营公司诉比利吋某公营公司案

被诉人(比利时某公营公司)向申诉人(荷兰某私营公司)定购折叠式印刷品和招贴画。双方达成三项协议,其中一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另两项系口头订立。申诉人在其第一批交易的要约中曾明确提到那份已呈请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注册备案并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印刷交货条件”。为请求付清余款,申诉人据该仲裁条款提请了仲裁。被诉人在答复中辨称:仲裁协议尚未成立,因为第一项协议中提交的交货条件所包含的条款并未为被诉人接受,而这一点是比利时法律所要求的。对此,仲裁庭的裁决是:本案涉及被诉人向申诉人订购印刷品在荷兰制作的协议,这种协议应视为承揽合同而受工作成果即合同最重要的成分得以实

施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上述三项协议得依荷兰法律;第一次的要约明确提到的印刷业的交货条件包含了一项仲裁条款,被诉人以信件方式同意了此项要约,因此接受了共同交货条件;其他两项系口头订立并未明确地提及上述条件,但是,荷兰法律规定,凡是当订购适用于惯例性条件的印刷品在此后不久向同一印刷商再次订货时,除明确表示与通常情况相反外,得推定他也接受此条件。

7、N.B.Three运输有限公司诉Harebell运输有限公司案(2004)

本案中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光船租船合同,规定租约下的纠纷将提交英国法院解决。但是,该合同同时规定,船东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了争议,租船方便诉请英国法院解决。船东却根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租约条款,要求英国法院搁置诉讼程序。英国法院满足了船东的这一要求,理由是:租约使船东保留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船东应被允许实施该权利。

8、Roulas诉J.Tepra案(2005)

本案缘起1993年原告(Roulas)与几家银行及其所属的Poulimatka公司之间的一宗股票销售纠纷,被告(J,Tepra)为受理该纠纷的三人仲裁庭的主席。该仲裁庭在1995年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裁决。后来,原告获知被告在仲裁之前和仲裁期间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收取费用。1997年芬兰赫尔辛基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尽管所提供的法律建议与该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完全无关,被告仍然不具有上述纠纷案的仲裁员资格并撤销了上述裁决。原告随后提起了针对被告的索赔之诉。芬兰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被告在仲裁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仲裁案情无关的法律建议不应当影响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正当怀疑,但是在仲裁期间仍然提供这种建议并收取38 010. 47欧元的费用,原告对其怀疑便是正当的;对这种利害关系不予披露导致了原告需要新的仲裁程序所发生的额外成本与费用;被告未能证明裁决的撤销和由此导致的原告损失不能归因于其过失。

9、SEEE诉南斯拉夫案(1956)

本案的原告(SEEE)为一家法国公司,被告则是南斯拉夫共和国。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只任命两名仲裁员在瑞士Vaud州做出仲裁裁决,1956年7月2日瑞士拒绝对该裁决进行登记,理由为仲裁庭的人数不是仲裁地Vaud州程序法所要求的奇数。

10、La Moirette公司与LTM公司纠纷案(1995)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了2名仲裁员,并约定在2名仲裁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争议交第3名仲裁员裁决。1995年9月13日巴黎上诉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中指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仲裁条款违背了法国的强行标准,因而是无效的。

11、英国E公司与中国C公司纠纷案

E与C在中国秋交会上签订一农产品买卖合同。后来,E因C交货延迟而向C索偿4 000德国马克(当时牌价约合人民币30 000元),C拒绝后,E根据合同提交仲裁。北京仲裁庭先试图推动双方和解,C作了很大的让步,同意偿付对方25 000元,但对方得寸进尺,要求比原先更高的赔偿。最后,仲裁庭按国际

惯例即合同价格与交货时国际市场价格之间差价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原则,裁决C只需向E支付11 530元。对此,E反而不再提出异议。

12、Malecki诉Long案(2005)

为了解决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先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 the Comrnercial Rules of Arbitration)各自任命了一名仲裁员,与由美国仲裁协会任命的一名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了以费城为仲裁地的仲裁庭。该仲裁庭组建后不久,当事人Malecki家族辞退了其律师Brownstein先生并将此事通知了美国仲裁协会,同时还将其正由美国迁往法国的情况告诉后者,从而要求后者将以后的联络信息寄往其在法国的新地址。美国仲裁协会知悉这些变化后的第二天即通知所有当事人称日后的仲裁将由其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for Dispute Resolution,ICDR)管理,同时邀请所有当事人对管理者变化一事进行评论。当事人对该变化都没有作出评论。2001年2-3月,Malecki家族通知仲裁庭和美国仲裁协会,声称不参加首次的听证会及其后的所有程序。在2001年4月的首次听证会前一天Malecki家族任命的仲裁员De Vito先生写信给Malecki家族的前律师Brownstein先生、其他仲裁员和美国仲裁协会称自己将不参与其后的任何仲裁程序,因为Brownstein先生在被辞退时即以Malecki家族没有为其仲裁服务提供付费保证为由指示自己不要再参与任何仲裁程序。Malecki家族对De Vito先生的信件皆一无所知,剩余的仲裁员和美国仲裁协会对此事也无任何反应。2001年6月29日,由剩余的2名仲裁员作成的裁决指令Malecki家族向对方当事人赔偿617 458美元及其利息。2002年5月2日巴黎一审法院作出了承认此裁决的判决。巴黎上诉法院2005年4月21日却推翻了该判决。该法院指出:尽管本案应当适用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该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在由剩余多数(2名)仲裁员继续仲裁和做出裁决的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并向当事人提供表达观点的机会,本案的仲裁庭并不存在违反该规则的行为,但是,由剩余仲裁员组建的仲裁庭是不正常的,因为De Vito先生的信件没有传给当事人,剩余仲裁员在没有关注观点且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做成裁决违背了合审合议的原则;仲裁员必须对每一项程序步骤和每一个事件向包括缺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作出通知并给予表达观点的机会,适用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及Malecki家族没有参与仲裁都不等于放弃这些权利。

13、Accentuate有限公司诉Asigra公司案(2011)

Accentuate有限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Asigra公司的注册地则为加拿大安大略省。这两方当事人达成了一合同规定:前者为后者产品在英国的再销售人,安大略法律适用于合同,所有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多伦多仲裁。

Asigra公司2006年以提前6个月的方式终止合同,随即发生了纷争。Accentuate有限公司以错误终止为由提出了索赔,该公司认为尽管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处理争议,却同时主张其具有《英国商业代理人条例》(The UK Commercial Agents Regulations)下的某些权利,且这些权利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在多伦多进行仲裁的仲裁庭认为其有权处理根据《英国商业代理人条例》提出的索赔并有权决定这些规范是否适用,并最终以当事人选择安大略法律为由裁决英国法不适用,尽管如此,该仲裁庭仍然指令Asigra公司向Accentuate有限公司支付14 112. 32加元及利息。

Accentuate有限公司一边向安大略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一边又显示对该裁决结果不满而根据上述英国法在英国提起了诉讼,英国法院认为Accentuate 有限公司有权起诉,但是在以上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时期,英国法院尚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Asigra公司认为,在Accentuate有限公司仍在寻求救济以至于有效非难了裁决的诉讼期间,安大略法院不应执行裁决。Asigra公司还指责Accentuate 有限公司的立场等于滥用程序,并请求安大略法院发布禁止后者在英国诉讼的反诉讼禁令。

安大略高等法院拒绝发布反诉讼禁令且判决执行裁决,理由是:本案与仲裁庭被当事人协议赋予管辖权且一方当事人擅自去另一不适当地接受管辖权国家(诉讼)的案件不同,本案的当事人完成了双方同意适用的仲裁程序,Accentuate 有限公司现在主张的是该仲裁程序下未裁决的额外权利;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而不能由英国的程序结果改变,Accentuate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执行裁决所考虑的一个公共政策因素;安大略法院不能仅因为Accentuate有限公司在英国保持其他的索赔主张就不执行裁决。该法院的这种判决结果与理由得到了安大略上诉法院的完全支持。

14、达文斯系英国一家钢铁制造商,它与营业地在美国纽约的海曼订立了一项代理合同,合同指定海曼为达文斯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双方同时还约定:由该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后达文斯拒绝履行合同,海曼遂以达文斯违约为由诉诸法院。达文斯请求法院终止审理此案,并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项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而存在,合同非违约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应当由仲裁员而非法院决定。在本案中,无论是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还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都属于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与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案当事人得以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取得对特定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人事先曾就将特定争议提交仲裁作出书面约定,而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便是约定方式之一。但这一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即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其与合同整体在效力上是否一致?英国上诉法院1942年在前述案件中所阐述的观点回应了这一问题,首次确立了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因而在英国裁判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但该案所涉仅是在合同有效存在前提下仲裁条款能否独立存在的问题,而不涉及合同自始无效或违法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独立存在的问题。若合同自始无效,或合同通过欺诈方式订立,则该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亦应随之无效?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Prirna Paint Co.v.Flood&Conklin Manufacturing Co.一案的判决中对仲裁条款独立原则作出了新的发展,即:仲裁条款可独立于自始无效的欺诈合同。

第二节国际商事诉讼

第三节中国的仲裁机构与仲裁法

1、国內A公司与法国B公司就国际贸易项下款项存在纠纷,案件标的2. 86万美元。双方和解无果后,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并于2006年11月30日取得缺席胜诉裁决,仲裁费2.44万元人民币。在A公司向法国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后.B公司主动提出和解。

在此案中,A公司在取得仲裁裁决后尝试与债务人和解未果。在向法国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后,B公司即主动与A公司联系,并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相比直接在法国本地起诉的费用和时间,直接申请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2、国內C公司与法国D公司于贸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涉及金额13. 47万美元(含利息)。C公司根据仲裁条款约定,在中国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并于2006年11月16日取得缺席胜诉裁决,仲裁费用为4.71万元人民币。C公司根据裁决,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和解,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未果。C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向法国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法院和律师收取费用共计1 000欧元。由于债务人未提出任何抗辩,2007年9月法庭确认裁决有效并予以执行,截至2008年2月共执行D公司资产约7 000欧元。

在此案中,C公司尽管拿到了胜诉裁决,但由于债务人并未参与仲裁程序,企业获得的是缺席裁决,且无法与债务人就裁决结果达成和解。只有在C公司将裁决在法国本地法院申请执行后,才得以在法庭强制力下保障其权益。只是经过近6个月,C公司获得的也只是申请仲裁及执行的成本,至于裁决金额能否收回,将取决于D公司未来的运营情况。

3、国內E公司与沙特F公司签署合同,合同金额涉及290万美元。F公司由于内部调整拒付相关款项,且不愿提出任何解决方案。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E公司通过英国律师在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并于2006年3月9日取得胜诉裁决。但是由于F公司的主要资产在沙特,根据当地律师的经验,类似的诉讼普遍要耗时3年以上,即使拿到判决,执行成本也会高达标的额的10%甚至20%。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尝试执行F公司的境外资产。经过细致调查,我们发现F公司在澳大利亚拥有全资子公司,遂向澳大利亚法院提交确认仲裁裁决有效的申请,并提交关于子公司股权的抵押申请(在此申请执行股权而不是相关资产是因为该子公司只是一家运营管理公司,自有资产很少)。澳大利亚法院于2007年6月判决仲裁裁决有效,并协助执行F公司子公司100%的股权。2007年12月13日A公司收到对此部分股权的收购要约,收购金额约为25万澳大利亚元(约为20多万美元)。但至此E公司投入的前期成本已近12万美元。

在此案例中,尽管E公司顺利取得了胜诉裁决,但由于F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等客观因素影响,很难直接申请执行其本国资产,不得不转而寻找其海外资产,这不仅增加了执行难度,同时也提高了E公司的成本。如最基本的仲裁通知及裁决送达,由于F公司位处沙特,为了保证裁决有效性,且在申请执行时F公司无法对仲裁规则及程序提出异议,因此对每次法庭通知及裁决均需要有效地送达F公司负责人手中,为此,我们不仅不惜成本,还运用了多种技巧才保证了有效送达。

4、国內G公司与美国H公司就贸易项下欠款产生争议,标的额为4.6万美元,双方未能达成和解。H公司根据Purchase Order中的仲裁条款,于2006年4月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提出仲裁申请,G公司遂通过我们在当地的律师应诉。2006年10月G公司获得胜诉裁决。但经长时间努力,H公司均拒绝执行裁决。无奈之下,G公司于2007年7月在美国对H公司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此案中的仲裁尽管是在美国进行的,是H公司提起的申请而G公司应诉,裁决结果也清晰无争议,却依然不能保证H公司按照裁决履行其还款义务。这个案例揭示了仲裁的本质,即仲裁不是官方或者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是双方合意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机构仅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责任认定,而无具体的执行义务,当仲裁裁决做出的那一刻起,仲裁庭再无任何后续的责任,要想真正保障自身权益,还需要具备强制力的司法机构介入。

公文考试的案例分析题

1.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对此一些人很是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2.今年1997年,北京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考副司局高级公务员。此项举措引起社会轰动,应考者不绝。而且许多是中央政府机关干部和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应考者。 试问:北京市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干部录用制度?有何优点? 3.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 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 乡里报告。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为追 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 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郭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 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4.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 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

诉别人。 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 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 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5.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6.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月,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诹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

Abstract: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ts own na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 indicated that all uses “the case fact to be clear, the evidence is truly full”the proof standard has not me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ork realistic need,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proof standard's suitable question, we must use clear and the convincing standard are the general standard, the superiority proof standard and the elimination reasonable suspicion proof standard are the supplements,Union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actors and so on type, administrative case's nature and to litig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influence's size, determined specifically case's proof standard can guarantee the greatest degree makes the correct judgment, the greatest degree realizes can meet the modern government by law requirement like this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is helpful in realizes judicature's fair, Keywords:Standard of Pro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multiplication

2003~2012案例分析汇总

2003 41.中国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大豆合同,合同规定,发生争议时提交英国伦敦仲裁院仲裁。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B公司对卖方A公司所交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降价,在未得到A公司满意答复的情况下,B公司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员仲裁。仲裁员裁决A公司降价出售大豆,并返回B公司已付的多余货款。A公司对裁决不服,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1)无权受理此案。因为提交仲裁就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42.中国某粮油公司与新加坡Z公司以FOB上海为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中国玉米的合 同,合同明确规定买方Z公司保证该合同项下的中国玉米运往肯尼亚销售,不得转销其他地区。中国某公司在准备履行和同事得知Z公司正安排该批货物运往乌拉圭某港口,于是通知Z公司:根据可靠消息,你方意将该批货物运往乌拉圭销售,我方将中止履行交货义务。Z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李吉祥卖方出具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合同,将由我方担保银行赔偿你方损失。但卖方收到上述通知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问:卖方有无继续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为什么? (1)卖方有理由继续中止履行合同。 (2)根据法律,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挡在预期违约的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本例中买方预期违约,卖方履行通知义务后,买方提供了保证但其保证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充分”程度,因为卖方十分关心的是货物销售地点,而买方并未针对销售地点作具体保证。 2004 41.阅读下面材料,按要求回答问题: 目前全球移动通讯设备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有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 诺基亚公司较早涉足移动电话设备的生产,它的崛起开始于1981年。当时北欧国家决定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移动电话网络,因为在北欧各国铺设传统的电线电话网费用太高,高于采取无线移动电话设备,而冬季驾车行驶的人和居住偏远的人遇到意外情况需要用电话来求助。 芬兰对电话业未实行国家垄断,电话服务有50个地方电话公司提供,这些公司董事会根据公民表决的方法确定价格,强大的竞争压力使诺基亚公司尽量降低成本,其成本结构是目前世界上移动电话设备制造商中最低的。 ——《今日全球商务》(查尔斯·希尔)问:运用新贸易理论和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分析诺基亚公司在全球移动电话产业方面获得成功的原因。 从新贸易理论看: (1)诺基亚公司在移动电话产业上具有先发优势。诺基亚较早涉足移动电话产业,并成为这一产业的领先者。(2分) (2)诺基亚公司在移动电话产业上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因为它是全球占据主导地位的三家移动电话公司之一。(2分)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 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 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 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

网络案例分析汇总

《计算机网络技术》案例分析汇总 2017.6 1.某网络中心5台服务器组成一个小网络,其中一台服务器的IP地址为192.168.46.161 求:(1)此网络的子网掩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2分) (2)此网络的网络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2分) (3)此网络的广播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2分) (4) 与此网络相同的子网共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2分) (5) 该子网中最多可容纳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主机(2分) (6) 如果要测试与192.168.46.163是否连通,应输入__________________命令。(2分) (7) 如果IP地址为192.168.46.162的服务器8080端口下有一WEB网站,则应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访问该网站。(3分) 2.计算机网络案例:根据网络拓扑图完成下列问题(15分)。 1、请在右侧横线中写出图示位置网络设备的名称。(每空2分,共4分) 2、给出LAN1、LAN2、LAN3的网络地址。(每空1分,共3分) 3、已知该网络首选DNS服务器为202.121.4.141,备用DNS服务器为202.121.4.158,请完成IP地址222.1.1.1的主机Internet协议(TCP/IP)属性对话框的填写。(每空2分,共8分)

3.网络配置案例(15分) (1)某同学家有3台电脑(2台台式电脑和1台笔记本电脑)组成局域网,采用ADSL方式 接入Internet,使用的网络设备有ADSL Modem和无线路由器,传输介质有双绞线、电话线和无线,网络连接示意图如题77图所示,请回答下面问题:(每空2分,共8分) ①图中a处的传输介质是(),b处的传输介质是() ②图中c处的连接设备是(),d处的连接设备是() (2)某公司有经理室、工会、生产部、技术部、采购部、销售部、人事部、安全部和财务部等9个部 门,每个部门有5~10台计算机。现需组建内部网络,公司向ISP申请的网络地址 为:2l0.85.31.0,为提高网络性能,将各个部门划分成相互独立的逻辑子网,要求经理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doc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提要]本文针对三类不同性质的,总结归纳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并比较了与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不同之处,分析两种制度差异的法理基础,最后提出了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就其应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向法院提供证据时所应遵守的时间界限。以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尚无举证时限制度的系统规定,只是散见于有关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如《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2002年7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则对此进行了完善,在第一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按照诉讼标的可以分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这三类诉讼性质不同,因此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这类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最为常见。在该类诉讼中,行政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比如《行政诉讼

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第1项,如果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则应就此负举证责任。但是,并不是只有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告(行政相对人)就一定事项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原告须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在复议前置诉讼中,应证明其已经复议的事实。既然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举证责任,就应适用举证期限制度: 1、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 关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例外:(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关于补充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

最好的管理沟通案例分析大全大全

最好的管理沟通案例分析大全大全 阿维安卡51航班的悲剧(1) l990年1月15日晚7:40,阿维安卡(Avianca)51航班飞行在美国南新泽西海岸上空3.7万英尺的高空。机上的油量可以维持近两个小时的航程,在正常情况下飞机降落至纽约肯尼迪机场仅需不到半小时的时间,这一缓冲保护措施可以说是十分安全。然而,此后发生了一系列耽搁。首先,晚上8:00整,肯尼迪机场航空交通管理员通知51航班的飞行员,由于严重的交通问题他们必须机场上空盘旋待命。8:45,51航班的副驾驶员向肯尼迪机场报告他们的“然料快用完了”。管理员收到了这一信息,但在9:14之前,飞机仍没有被批准降落。在此之前,阿维安卡机组成员再没有向肯尼迪机场传送任何情况十分危急的信息,但飞机座舱中的机组成员却相互紧张地通知他们的燃料供给出现了危机。 9:14,51航班第一次试降失败。由于飞行高度太低及能见度大差,因而无法保证安全着陆。当肯尼迪机场指示51航班进行第二次试降时,机组乘员再次提到他们的燃料将要用尽,但飞行员却告诉管理员新分配的飞行跑道“可行”。9:31,飞机的两个引擎失灵,1分钟后,另外两个也停止了工作,耗尽了燃料的飞机于9:34坠毁于长岛,机上73名人员全部遇难。 当调查人员考察了飞机座舱中的磁带并与当事的机场管理员讨论之后,他们发现导致这场悲剧的原因是沟通的障碍。为什么一个简单的信息既未被清楚地传递,又未被充分地接收呢?下面我们对这一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飞行员一直说他们“油量不足”,机场交通管理员告诉调查员这是飞行员们经常使用的一句话。当被延误时,管理员认为每架飞机都存在燃料问题。但是,如果飞行员发现“燃料危机”的呼声,那么管理员有义务优先为其导航,并尽可能迅速地允许其着陆。一位机场管理员指出:“如果飞行员表明情况十分危急,那么所有的规则程序都可以不顾,我们会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引导其降落的。”遗憾的是,51航班的飞行员从未说过“情况危急”,所以肯尼迪机场的管理员一直未理解到飞行员所面对的真正困难。 其次,51航班飞行员的语调也并未向管理员传递有关燃料紧急的严重信息。许多管理员接受过专门训练,可以在这种情境下捕捉到飞行员声音中极细微的语调变化。尽管51航班的机组成员表现出对燃料问题的极大忧虑,但他们向肯尼迪机场传达信息的语调却是冷静而职业化的。 最后,飞行员的文化和传统以及机场的职权也使得51航班的飞行员不愿意声明情况危急。当对紧急情况正式报告之后,飞行员需要写出大量的书面报告。另外,如果最终发现飞行员在计算飞行中需要多少油量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话,那么联邦飞行管理局就会吊销其驾驶执照。这些消极的强化因素极大地阻碍了飞行员发出紧急呼救。在这种情况下,飞行员的专业技能和荣誉感则变成了赌注。 问题: 1)分析51航班飞行员与肯尼迪机场交通管理员之间的沟通。 2)试述如何运用积极倾听技巧以阻止这场空难。 3)目前在主要的国际机场中大量航班是国外航班,因而飞行员与国际机场交通管理员所使用的母语通常不同,而且文化背景也不同,那么,管理员如何才能做到有效地沟通,避免出现51航班这样的悲剧? 名医劝治的失败(2) 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有一位著名的医生,他叫扁鹊。有一次,扁鹊谒见蔡桓公,站了一会儿,他看看蔡桓公的脸色,然后说:“国君,你的皮肤有病,不治怕是要加重了。”蔡桓公笑着说:“我没有任何病。”扁鹊告辞后,蔡桓公对他的臣下说:“医生就喜欢给没病的人治病,以便显示自己有本事。” 过了十几天,扁鹊又前来拜见蔡桓公,他仔细看看蔡桓公的脸色说:“国君,你的病已到了皮肉之间,不治会加重的。”桓公见他尽说些不着边际的话的话,气得没有理他。扁鹊走后,桓公还没有消气。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 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 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 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 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 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两第三人分别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案例分析习题汇总

案例分析习题汇总 网络图基本概念: 1、网络图 在进度控制中,网络图用来表示进度计划。它是一种表示计划中各项工作先后顺序和所需时间的网状图,由若干箭线和节点组成。 2、工作 组织施工首先要划分工作项目,网络图中,每一个工作项目称为一项工作。工作的表示方法如下: 工作要消耗时间和资源。但网络图中有一类特殊的工作,它既不消耗时间也不消耗资源,这类工作称为虚工作。网络图中,虚工作只表示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3、节点 节点表示工作开始和完成的瞬间,为时间的一点。除了网络图的开始节点和完成节点之外,中间的任何节点都表示前面工作的结束及后面工作的开始。 4、编号 即节点编号。节点编号的原则:从左向右编,从小到大编,并且箭头号要大于箭尾号。 5、工艺关系、组织关系 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合称逻辑关系。逻辑关系是指工作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所谓工艺关系是指工艺上、客观上要求的先后顺序关系。 所谓组织关系是指为了组织施工或资源调配的方便而人为规定的先后顺序关系。 6、紧前工作、紧后工作 紧前工作和紧后工作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紧前工作和紧后工作表示工作之间的关系。 7、线路、关键线路、关键工作 线路:从网络图的起点节点开始,顺着箭头方向一直到终点的全程称为一条线路,网络图中有若干条线路。列出网络图示例中的所有线路。 关键线路:所有线路中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称为关键线路。计算各条线路的持续时间,找出关键线路。

关键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称为关键工作。关键工作举例,用双箭线标示关键工作。 列出线路: ①→②→③→⑤→⑥ ①→②→③→④→⑤→⑥ ①→②→④→⑤→⑥ 例1: 某写字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0层,当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时,施工企业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了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了装饰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经总监 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下图: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工作E原计划6天,由于设计变更改变了主要材料规格与材质,经总监理工 程师批准,E工作计划改为9天完成,其他工作与时间执行原网络计划。 事件二:一层大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一盏大型水晶灯(重100kg)安装在吊顶工程 的主龙骨上。 事件三:由于建设单位急于搬进写字楼办公,要求提前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设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竣工验收。 问题: 1、指出本装饰工程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工作),计算计划工期。 2、指出本装饰工程实际关键线路(工作),计算实际工期。 3、水晶灯安装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竣工验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例2: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框架结构,独立柱基础,上设承台梁,独立柱基础埋深为1.5米,地质勘查报告中地基基础持力层为中沙层,基础施工钢材由建设单位供应。基础工程施工分为两个施工流水段,组织流水施工,根据工期要求编制了工程基础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绘出施工双代号网络计划图,如下图所示: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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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 1、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 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如当事一方不接受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后来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至德国法院。被告(荷兰某经销商)拒绝出庭,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辩解,其理由如下:根据德国、荷兰都承认和执行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家的法律。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含一项规定,仲裁在德、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各方都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也表达了这一思想:只有当事各方同意排除普通法院程序时,仲裁程序才是有效的。本案中争议的条款使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裁决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实质上只存在一项试图在法院起诉前的和解协议。 2、S.A. Sically诉Grasso 案(1974) 本案原告(S.A. Sically)为一家法国公司,被告(Grasso)为数家荷兰公司。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时,荷兰公司有权选择在荷兰仲裁或诉讼。后来原告认为,以上条款不平等且表明当事人没有提交仲裁的意图。上诉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一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述主张,理由是:外国公司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法国法院对其国民案件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事实。 3、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列有一个仲裁条款。事后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该判决。不过,为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有些国家的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所谓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开始对欺诈合同进行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普里曼涂料公司诉福依德公司”案中就将欺诈行为分成两类:一般欺诈行为;旨在诱使达成仲裁协议的欺诈行为。对一般欺诈行为达成的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订立有效仲裁协议将之提交仲裁,对后一类欺诈行为达成的仲裁协议须依法院裁判决定其效力。 4、北德意志州银行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纠纷案(201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德意志州银行(NORDDEUTSCHE LANDESBANK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十案八胜从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STAQ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胜败有因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如此胜绩,必有其因。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

案例分析答案汇总汇总

案例1 木器厂房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木器厂房,共 2 层,采用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每层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均为 4000m2,共设置四部不靠外墙且疏散楼梯净宽度均为 1.10m 的防烟楼梯间。该厂房总平面布局及周边厂房、 仓库等的相关信息如图 1-1— 1 所示。该厂房首层东侧设有建筑面积为 500m2 的独立办公、休息区,采用耐火极限 2.5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耐火极限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乙级防火门与车间 火的中间仓库,采用防火墙和耐首层西南侧设有建筑面积为 50m2 ; 分隔,并设有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首层南侧设有苯和二甲苯的油漆和稀释剂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车间分隔,储存主要成分均为甲极限 疏的 1.40m 且 150m2 采用封闭喷漆工艺的油漆间;二层设有四个车间,车间之间通过净宽度均为建筑面积为外,1.20m 外门净宽度均为的不燃烧体隔墙 0.50h ;除首层走道两侧的隔墙均采用耐火极限散走道分隔,疏散程建。 40m该厂房按有关国家工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均为其他门的净宽度 0.90m;厂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大于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 二、思考题 单项选择题)( 一 1. 1.下列( )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A.油浸变压器室

B.氧气站 C.锅炉房 D.石棉加工车间 2.下列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 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A.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B.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 C.单层丙类厂房 D.多层丙类厂房 3.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 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A.1 m3 B.0.50m3 C.2m3 D.3m3 (二)多项选择题 1.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 )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A.防火墙 2. B.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 C.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 D.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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