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优化环境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物业管理、供电、供热、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大面积装饰装修时,应作建筑节能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依据管理;

(五)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核准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环保安全审批;

(六)负责依法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同城不重复设置装饰装修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也应遵从工商、税务、城市规划、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公司或其它独立法人实体。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业务。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应按建设部建市[2006]4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办[2006]68号《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业务。

第九条外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省企业在省内跨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不需办理外出施工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备案。

第十条业主和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行分级资质监督检查抽查制度,每年抽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以上。凡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参加资质抽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证书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章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对装饰装修工程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装饰装修后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并已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设计文件已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

(三)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

(四)按规定应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标通知已经下达;

(五)业主或装修人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经过审查并依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六)业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其它必备的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强行施工的,相关管理部门除不对其所有行为和后果负责外,还可视情对其实施一定惩罚。

第四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法规,凡应采取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凡是参加招标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当地的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招标人不得自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设计费的具体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向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付建筑装饰装修资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三)已经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以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明显加大建筑所承受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审查合格,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工程不得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标识要齐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环境污染超标的材料。经合同约定后,不得作降低原材料性能标准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文明施工,以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和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合格的工程和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装修人依法享有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装修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三十四条房屋管理单位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进行处罚。

(一)应招标而未采取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未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竞争者等级证书不符的企业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擅自开工的;

(七)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八)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九)应实行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的工程;

第三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停止施工、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或资格面承包工程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三)擅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企业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偷工减料、不按技术标准施工的;

(九)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擅自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十)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三十九条发生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因装饰装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申报书

附件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申报书(1)申报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申报时间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制

填写说明 1、《申报书》规格为标准A4纸,竖向装订。 2、申报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报同一成果须加盖每个申报单位公章,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仅对申报单位授奖。表格行数可自行增加。 3、《主要完成人员》应按《办法》第二十条限定的名额,标明序号以横书形式由左至右填写。 4、《推荐单位意见》指地方、行业协会及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5、《任务来源》指申报的成果在研究期间是属于何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 6、《计划名称及编号》指申报成果在科研计划中的名称和编号。 7、《研究(制)起止时间》指申报成果从开始研究到通过评价的时间。 8、《成果用于生产时间》指成果正式投入运营及工业性生产或技术措施正式用于生产实践的年月。 9、《申报等级》指按“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报单位申请授奖的等级。 10、《本成果曾获何部门何种奖励,奖励等级及奖金》指该成果在申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前,是否曾获奖项及其等级、奖金额。 11、《申报成果的详细技术内容》此部分是审查、评审该成果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重要内容,请简明、准确、完整填写。其中凡涉及保密的内容,必须在有关文字下方标以横线。纸面不够可另纸附页。 12、《成果的主要用途、技术原理》字数5000字以内。 13、《成果技术创新性》应简明、准确、完整阐述成果在关键技术、系统综合集成的创新程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总体技术中所占比重。1000字以内。 14、《成果总体技术含量》对成果的主要性能参数,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进行分析,并与国内外已有同类先进技术比较的全面情况。1000字以内。 15、《成果经济效益》指采用新技术或措施所产生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同时说明计算指标的依据和列出计算经济效益的方式,并列出主要的生产和应用单位的名称。1000字以内。 16、《社会效益》指申报成果在投入生产后,所产生社会效益。如系在促进技术跨越,推动相关产业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方面的作用,及推广后对社会生活、生态、环境的影响。 1000字以内。 17、《附件目录》指申报成果必须具有的各附件,并按顺序装订。 18、《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由成果的使用或生产单位填写,如系经济效益证明必须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财务章。 一、成果基本情况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一、资质申请 1、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以下简称[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8]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勘察设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勘察设计资质的申报受理工作。 2、工商注册地在市、州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次审查,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业绩材料等进行核查后,报至省建设厅“窗口”,省建设厅“窗口”不再对初审部门已同意的申报资料核验原件。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新申报资质企业的办公条件、设备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在书面报告中明确考察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中央在汉、省属企业新申报资质的,由省建设厅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3、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中央在汉企业、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在汉企业、省属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直接报至省建设厅“窗口”,由省建设厅“窗口”核验附件材料原件,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核验人签字”一栏处签字。 对注册地不在武汉市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的,可向注册地所在的市、州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也可通过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报至省建设厅“窗口”。 4、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尚未修订,除[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 [2006]27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附件材料; 4、《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见附表1) 经建设部审批的须另增加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 (二)中央在汉企业、省属企业向省建设厅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装饰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湖北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及统一基价预算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结合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建筑装饰面积: 5、承包方式: 6、合同签订地点: 第二条工期 1、开工日期: 年月日 2、竣工日期: 年月日

第三条合同价确定方式: 第四条质量标准: 第五条保修期限: 第二章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甲方代表 1、甲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2、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甲方在落实工程现场负责人后,还应负责一下工作,如造成延误,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开工前协调外部环境,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提供施工期间水、电的需求。 3、向乙方提供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网线路等建筑施工图,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4、负责在装饰施工图、预算单上签字,如变更设计、材料和配套用品需书面通知乙方。 5、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乙方代表 1、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2、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负责以下工作,如造成延误,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做好施工管理,精心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2、确保施工安全,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或对甲方财产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办理项目临时用地、占道、环卫、改变建筑结构、消防图纸审核、安全达标、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有关申报手续,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根据需要予以协助。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整理全套资料。 4、不得将工程转包、转卖或变相转包转卖,如乙方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承担中止本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 5、遵守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施工期间负责建筑物、构建物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施工管理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施工组织 1、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甲方进行现场交底。 2、乙方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工种和上岗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 法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我省建筑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第三条成立由省内工程类若干专家组成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第四条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队现场评选活动,本着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进行。第二章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第五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以下规模,并已于当年竣工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2、造价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3、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4、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申报项目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技术先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高的,可破格申报。第六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具备以下条件的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 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外国、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 2、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质量事故,或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 作者:ly 建筑定额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070 更新时间:2009-6-4 第一章楼地面工程 说明 一、本章水泥砂浆、水泥石子浆、混凝土等的配合比,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可以换算。 二、整体面层中的水磨石粘贴砂浆厚度为25mm,若设计粘贴砂浆厚度与定额厚度不同,按找平层每增减子目进行调整。 三、菱苦土地面、现浇水磨石定额项目已包括酸洗打蜡工料,其余项目均不包括酸洗打蜡。 四、扶手、栏杆、栏板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栏板、栏杆、扶手造型大样图见本定额附录三。 五、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楼梯侧面、台阶的牵边,小便池,蹲台,池槽,以及面积在1m2 以内且定额未列项目的工程。 六、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拼花按成品考虑。 七、镶拼面积小于0.015m2的石材执行点缀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面垫层按室内主墙间净空面积乘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的体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附墙烟囱及面积在0.3 m2以内孔洞所占面积。 二、整体面层、找平层均按主墙间净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附墙烟囱及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但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亦不增加。 三、楼地面块料装饰面积按饰面的净面积计算,不扣除0.1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拼花部分按实贴面积计算。 四、楼梯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小于5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台阶面层(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沿300mm)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非块料踢脚线按延长米计算,洞口、空圈长度不予扣除,洞口、空圈、垛、附墙烟囱等侧壁长度亦不增加。块料踢脚线按实贴长乘高以平方米计算,成品踢脚线按实贴延长米计算。楼梯踢脚线按相应定额乘以1.15系数。 七、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八、零星项目按实铺面积计算。 九、栏杆、栏板、扶手均按其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计算扶手时不扣除弯头所占长度。 十、弯头按个计算。 十一、石材底面刷养护液按底面面积加4个侧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章墙柱面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凡注明砂浆种类、配和比、饰面材料型号规格的(含型材),如与设计规定不同,可按设计规定调整,但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二、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项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一律不作调整(见附表)。 三、墙面抹石灰砂浆分二遍、三遍、四遍,其标准如下: 二遍:一遍底层,一遍面层; 三遍:一遍底层,一遍中层,一遍面层; 四遍:一遍底层,一遍中层,二遍面层。 四、抹灰等级与抹灰遍数、工序、外观质量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两面或三面凸出墙面的柱、圆弧形、锯齿形墙面等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乘以系数1.05计算。 六、勾缝镶贴面砖定额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10m和20mm考虑,如灰缝不同或灰缝超过20mm以上,其块料及灰缝材料(水泥砂浆1:1)用量允许调整,其他不变。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中国协会名单分解

中国协会名单福建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福建省纺织行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 中国拆船协会 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 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 中国调味品协会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 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中国模板协会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 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 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 中国针织工业协会中国化纤工业协会中国丝绸协会 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中国砂石协会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中国石棉制品工业协会 中国石灰协会中国水泥制品工业协会(CCPA)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多种经营协会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中国宝玉石协会 温州市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协会 中国武术协会 中国家具协会 中国制笔协会 中国缝纫机协会 中国搪瓷协会 中国眼镜协会 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上海自行车协会 天津自行车协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中国市场学会 中华糖尿病学会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中国电子学会IEEE 北京分会中国力学学会 中国制冷学会 中国药学会中华医学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上海市公路学会 中国中医药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 广东省制冷学会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天津市通信学会 中国社会学会宁波计算机学会 上海市微型电脑应用学会 上海市图像图形学学会 中华护理学会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福建省医药信息学会 秦皇岛天文科普学会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环境、社

会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项目法人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勘察设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目标,对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新创优,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评选各级优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与表彰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 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评为推荐观摩工程。 第三条省“楚天杯”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成立由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申报参评省“楚天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建设计划,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含),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2、同一标段2万m2以上(含)的群体工程。 3、2000m2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 4、市、州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县、市3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 6、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个别工程建筑面积或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由省评委会决定评审。 第七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它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注明主要参建单位)参与省“楚天杯”的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上年度以前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三、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四、甩项或装修、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五、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六、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 七、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八、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省“楚天杯”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

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签发单 文号: 位: 生效时 2003-04-01 签发时间:2003-02-10 间: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 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 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阶段质量管理办法

集团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的施工特点是: 分包单位多,工序交接繁 杂,施工协调难度加大,质量控制范围变广,同时本阶段的施工质量 保证工程一次成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对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 序,明确管理内容,完善内部质量验收环节,进一步提升装饰装修工 程品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在建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装饰装修阶 段的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室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等。 是决定所属工程的质量目标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时期, 直接影响到集 团的社会信誉。为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的做法, 确保工程质量, 规范管理程

第三条为确保该阶段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贯彻集团的质量方针, 实现各项目的质量目标,应做好以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成品保护与分包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遵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29)、《外墙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126)、《外墙外保 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等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加强基层处理, 强化过程控制,严把最终验收,并在施工前做出样板,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装饰装修阶段工程施工准备 第五条施工管理人员准备。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核算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项目部依据工程规模和任务确定管理人员的数量并进行职能分配,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组织本项目人员认真熟悉图纸,统计现场用工及材料用量,提出人员及机具计划,合理安排各工序穿插,在合同要求工期内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六条施工技术准备。项目部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修正方案,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研究,以达成一致意见。 使问题能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有效解决。项目技术人员在集团相关职能部室的指导下,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出详细的装饰装修阶段的施 工方案,在方案中应明确各分项工序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工程做法及细部节点图示做法等。 第七条施工操作人员准备。依据项目部提出的劳动力计划,准备各工种人员,并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入场工人进行入场前的教育及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使工人在入场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质量要求有所了解。针对工程的特殊工艺对项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如果工程单项需要分承包方,由工程公司和集团相关部室对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组织公开招标。分承包方一旦确定,则由项目部组织管理人员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从而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各班组均能全面执行集团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能够由项目部对其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第八条施工材料准备。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预算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做出材料计划表, 此计划表作为采购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