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9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1.11

【实施日期】1997.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

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财税字[199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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