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尚德重点学科班杨帆理论法学讲义_图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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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尚德重点学科班杨帆理论法学讲义_图文(精)

理论法学

第一部分

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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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题特点

三、备考建议

一、分值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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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论述题相关理论依据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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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争讼性可裁判性行为的标准裁判的标准

法即标准

确可预测

稳定

统一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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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僵硬

滞后僵硬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

【解说】 1、非正式渊源对正式渊源的弥补作用第一,正式的法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第二,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莫 an 99 ww w. ji ut i .c o m 能两可性和不确定性。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 Page 2

【解说】①作为正式渊源补充法律的漏洞②作为判例的基础直接适用于法律。③适当的时候作为对制定法突破与背离的正当依据。 Page 3 ww w. (1)习惯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ji ut i an 99 .c o m

(2)习惯成为正式法源的条件①客观要件: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为民众一直遵守且反复适用的惯行;②主观要件:参与这一惯行的社会成员,对于该惯行的适法性产生确性;③形式要件:该习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ji ut i an 99 .c o m 3、判例:统一解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ww Page 4 w.

理论储备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理论储备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正义合目的性自然法学 ji ut i 和谐社会充满活力自由秩序 an 人、自然和谐相处 Page 5 ww 诚信友爱 w. 99 安定有序 .c o 诚实信用信赖保护 m 安定性分析法学

(一)自由 1、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 2、法律特别是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1)伤害原则(3)?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Page 6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ut i an 99 .c o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2)法律家长主义 ww w. ji m

(一自由

1、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

2、法律特别是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

Description of the co ntents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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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

原则(3冒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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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长

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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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j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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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义

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平等的对待

保护弱者

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有两个原则:w w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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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上明显的歧视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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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安定性

1、法律自身的安定性明确性稳定性

可预测性

可操作性

2、通过法律所达到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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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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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比例原则

适合性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的手段,又称“最小

侵害原则”

必要性原则

(五三大法学的基本主张

实证主义法学

自然法学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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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1、能否用法律的手段——特别是刑法的手段——强制推行某些道德?

2、恶法是不是法? (1分析法学:恶法亦法,法的安定性优先

(2自然法学:恶法非法,法的合目的性优先。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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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系指受国家权力支配之人民,如信赖公权力措施之存续而有所规划或举措者,其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此原则植根于法治国家之法之安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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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之运用,应该考虑下列因素:信赖基础 Page 6 ww w. ji ut i an 99 信赖表现信赖值得保护 .c o m

(八)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客观诚信 an 99 .c o m 主观诚信 Page 7 ww w. ji ut i

第三部分《立法法》相关问题 Page 1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一、法律效力等级一、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章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省级政府规章 Page 2 ww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w. ji ut i 部门规 99 an .c o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m

(1)最高法(2)授权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1、宪法人大常委会——解释宪人大及人常——保障宪 .c o m w. ww ji ut i Page 3 (3 本源性权力人民享有(4)人大——修改宪法法法 an 99

Page 4 2、法律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1)狭义的法律基本法律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大全国人大常委会Page 5 ww w. ji ut i 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 an 全国人大及人常 99 .c o m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 民事基本制度;

(8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 诉讼和仲裁

制度; (10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Page

6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3)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Page 7 ww w. ji ut i an 《立法法》第九条 99 .c o m

3.行政法规(见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Page 8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A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立法法》第63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

较大的市的人大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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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合法性进行审查——无抵触——四

(B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见《立法法》第66条

(1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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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

自治州、自治

(3)民族自治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c o 【注意】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ww w. ji ut i an 99 m Page 14

(C)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法》第65条) Page 15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Page 16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Page 1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2)同一事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直接适用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Page 2 ww w. ji ut i an 99 .c o m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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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

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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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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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文

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理论法基础先修讲义-李宏勃

厚大《理论法》导学讲义:迈向案例型考试 2018赛季厚大法考理论法先修 作者:厚大理论法独家授课老师李宏勃 微博:@法之理—李宏勃 导论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两个不确定:考试方案的不确定、考试方式的不确定 2.两个确定:理论法地位的提升、案例考核的主导性 二、理论法学的概况 1.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法律职业道德 2.分值:司考约100分左右,法考比重会增加。 三、理论法学的方法 1.理解型: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记忆型:宪法学、法史学、法律职业道德 四、复习思路的转型 1.迈向案例时代 2.注重法律实践 第一讲《法理学》的体系和重点 一、法理学的知识体系 (一)法的本体论:法律是什么

(二)法的运行论:法律如何制定和实施 (三)法的演进论:法律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 (四)法的社会论:法律与社会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二、法理学的重点知识 (一)法律是什么:法的概念争议 1.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政治决定论) (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没有概念或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恶法也是法。 (2)代表学派:分析法学派、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代表人物为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等。 2.非实证主义法概念(理想化的立场-道德决定论) (1)基本立场:在理解法律的性质时,道德因素必须被考虑进去;法与道德相互联系不可分离,法律必须符合道德,恶法非法。 (2)代表学派: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包括洛克、卢梭、德沃金等。 案例分析:德国告密者案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它领导人物不满的话。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对这个案件,德国法院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了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

人员测评理论与方法讲义

人员测评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人员测评概述 第一节素质与素质测评 一、素质 (一)素质的涵义 字典上:素即本色、白色;质指性质、本质;素质指事物本来的性质和特点。 1、广义:一个人在活动前所具有的稳定的身体的、精神的及社会的基本特质。 2、狭义(心理学):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上的先天的特点。 《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卷》:素质是能力的自然前提,人的神经系统以及感觉器官,运动器官的生理结构和功能特点,特别是脑的微观的特点,与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有密切关系。 (二)素质的特性 1、基础性:任何有成就、有发展的个体或组织,都必须以良好的素质为基础。但素质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系统性:素质是由道德素质、智能素质和体能素质有机结合而构成的统一体。 3、稳定性:素质不是个体在某一时间和空间的偶然显现,而是个体经常性和一贯性的行为和特点。 4、可塑性:素质的形成和发展受遗传条件的制约,同时素质的发展也受环境的影响。 5、差异性:个体间的素质是存在差异的。 6、内在性:素质虽然是个体之上的一种客观实在,但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具有隐蔽性和抽象性。 7、表出性:素质虽然是内在的与隐蔽的,但总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行为方式、工作绩效与行为结果是组织表现的主要媒介与途径。 (三)素质的构成 ?生理性素质:身体机能方面的品质 ?心理性素质:精神面貌、气质、性格、情绪等心理要素 ?社会性素质:后天教育和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素质,如思想道德、业务和文化等素质 二、素质测评 (一)测评: 测包括测评者的“望、闻、问、切”,即耳听、目睹、体察、访问与调查等。包括测验、测试、探测与观测。 评即评论、评价、评定。 (二)人员测评 ?是通过多种科学方法,对人才的知识、能力、技能、个性特征、职业倾向、动机等特定素质进行测试与评价,以判定被试者与岗位、组织的匹配程度。 (三)素质测评的原则 ?客观测评与主观测评相结合:既要尽量采用客观的测评手段与方法,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又要凭借人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做出主观性综合评定。 ?精确测评与模糊测评相结合:对于那些选拔性、考核性与区分性的人员测评,为了把被测对象区分开来,为了把素质的现状客观如实地反映出来,即使具有一点点差别的特质,也不应放过;为了保证测评过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任何微小的误差都应尽量控制。但有些测评要素只能做出模糊测评,如人的口头表达能

遗传学研究方法与技术理论讲义讲解

遗传学研究方法与技术讲义(理论教学部分) 王晓雯 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遗传教研室 二O一四年二月

第一讲植物染色体的常规制片技术 第一节染色体制片技术概述 1.染色体制片技术的意义 对染色体的观察是细胞遗传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可以说,细胞遗传学之所以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通过对染色体行为观察,由些去解释一些遗传现象而发展进来的。观察染色体的目的有两个: 观察染色体的形态、结构和数目的变化; 观察同源染色体在减数分裂中的联会行为,了解染色体之间的同源性,判断物种间亲缘关系的远近。 2.染色体制片的技术流程 2.1概念 染色体的常规制片技术:是指显示染色体的一般形态和结构的技术。 2.2技术类型 压片技术和去壁干燥技术是染色体制片的主要类型。 压片法是以人工外加的机械压力而使染色体分散。 去壁低渗法则是以酶分解细胞壁,以低渗液使细胞膜吸胀和火焰干燥及水表面张力而使染色体自行展开。 图1.1染色体常规制片技术流程图

压片法的优点是操作快速简便,节省材料。 去壁低渗法,染色体易于展开而不易导致染色体变形,尤其对一些含较多成熟细胞的组织,如芽、愈伤组织等效果较好。 两种技术成功的基础和关健是应获得大量染色体缩短适宜的分裂细胞。 第二节取材 一般来说,凡是能进行细胞分裂的植物组织或单个细胞,例如,植物的顶端分生组织(根尖和茎尖),幼小的花,居间分生组织,愈伤组织,幼胚及胚乳,大、小孢子母细胞的减数分裂时期,以及小孢子发育成雄配子过程中的两次细胞分裂等,都可以作为观察染色体的适宜材料。 在植物的生长发育过程中,各器官的分生组织或细胞的分裂活动,既有其自身发育的阶段性,又受外界环境条件的影响。只有充分掌握这些组织的一般结构和生长发育的一般规律,了解每个具体植物的生长发育特性,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才便于取得合适的材料。而准确的取材,是制作优良的染色体标本的基础。 1.取材部位 1.1根尖 根尖可以分为根冠、分生区,伸长区和成熟区。 图1.2根尖结构模式图 分生区:此部分约1~2mm长,多为等直径的细胞,细胞质浓厚、细胞核较大并约占整个细胞体积的3/4。分生区细胞均可进行不断的分裂活动,但是,不同部位的细胞分裂的频率是有明显差别的。此外,细胞分裂也是不同步的。 在植物体细胞染色体的研究中,根尖分生组织为最主要的材料,因为取材方

理论法知识点详细版

理论法学知识点总结(详细版) 第一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立法)(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二)完善立法体制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执法)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推进严格司法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坚持依法执政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第二编: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专题一、法的定义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一)法实证主义者:法与道德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二)非实证主义者:法与道德存在概念的必然联系。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为唯一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救济。 三、法的本质 1、法的正式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要求)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国法及其外延 国法: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1、成文法 2、判例法 3、不成文法 4、教会法 五、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 2、评价作用:其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行为。 4、强制作用:违法者行为。 5、教育作用:一般人行为。 (二)社会作用 1、政治只能 2、社会职能 (三)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讲义

专题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学、职业道德的基本法律思维与做题方法 有机统一最关键,事物都有历史性。 五大实践不能忘,不能违法是底线。 割裂联系有问题,党的领导是整体。 绝对片面往往错,高端大气都正确。 五大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普通公民:法无禁止皆自由。 党对整体进行领导,不能干涉个案。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 一、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 二、必要性 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执法,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执法、司法) 3.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守法)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成本分摊的基础原理和方法讲义

目录 第一章成本还原分摊有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1) 1.1 基本概念 (1) 1.1.1 营运成本 (1) 1.1.2 责任中心 (1) 1.2 理论基础 (2) 1.2.1成本性态 (2) 1.2.2 作业成本法 (3) 第二章成本中心设置 (4) 2.1 总行成本中心设置 (4) 2.2 分行成本中心设置 (5) 2.3 支行成本中心设置 (5) 第三章成本归集和还原 (6) 3.1 成本归集步骤 (6) 3.2 成本还原步骤 (7) 3.2.1 确立资源耗费动因 (7) 3.2.2 将间接成本按资源耗费动因还原到成本中心 (8) 3.3成本归集和还原案例 (9) 第四章成本分摊 (12) 4.1 成本驱动在成本分摊环节的应用 (12) 4.2 成本中心营运成本分摊原则和方法 (13) 4.2.1 成本分摊原则 (13) 4.2.2 成本中心营运成本分摊方法 (14) 4.3 成本分摊注意要点及案例 (16) 4.3.1注意要点 (16) 4.3.2案例 (17)

第一章成本还原分摊有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1.1 基本概念 1.1.1 营运成本 在企业中,成本是指为了获得当前或未来的利益而作出的以财务资源为表现的牺牲,这种付出形成了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成本与费用的区别在于,成本是对象化的耗费。制造企业的成本根据经济用途分类,可以分为制造成本和非制造成本,其中制造成本是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成本,非制造成本是除制造成本以外,维持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耗费,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在银行金融业,由于产品和服务的货币化特殊性,提出营运成本的概念。银行业的营运成本按经济性质一般分为16类,主要有人事费用、电子科技费用、宣传广告费用、招待费用、法律事务费用、车辆营运费用、安全设备使用费、会议和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用、营业用房相关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营业相关税费、办公费用、监管费、监事费和其它。 1.1.2 责任中心 责任中心是分权制企业管理模式的产物。为了控制分权单位的活动,以实现企业整体目标,设立责任中心,并通过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加以控制。所谓责任中心,是指在组织内部,其管理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单位。责任中心可以是一个部门、一个车间、也可以是一个经营单位。每个责任中心都有自己的目标,不同责任中心的目标,最终都要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按照不同单位管理者的权限,责任中心可以分为成本中心、费用中心、收入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责任中心还可以细分为: (1)标准成本中心 标准成本中心的管理者仅对所能控制的成本负责,这类责任中心的投入可以用货币来计量,而产出却无法以货币计量,在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明确的最优关系。由于需要对成本的合理与否加以评判,制定一套标准成本作为判断尺度就成为该中心的最大特点。银行柜面、电子银行渠道就是典型的标准成本中心。 (2)酌量费用中心 在酌量费用中心,管理者对成本负责,但该中心的产出无法以货币计量,且在投入(所消耗的资源)和产出(所取得的结果)之间不存在明确可辨认的关系。通常采用酌量性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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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考查小贴士 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2分,主要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的要素等知识点。考生尤其要把握以下内容: (1)对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考查,通常会将任意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等各种分类相互杂糅来考查,有时还会加入法律原则等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2)对法的要素的考查,通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有关知识点。考生要注意把握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3)对于法律责任的竞合的考查,可能会与法律规范的竞合等知识点相结合来加大考试难度。此外,法律责任的免责也可能会同时考查。 (4)对于法律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考查,可能会结合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位阶、国法等知识点。 (5)对于法律关系的考查,则会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相结合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

一、法的概念争议: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 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法的概念分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二者的区别如下:

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应区别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 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 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 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 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 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 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 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 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 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 4内容为权利义务, 5国家强制力保证, 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 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 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节法的价值 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 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 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 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 第三节法的要素 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 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 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 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 2基本与具体, 3实体性与程序性 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1穷尽规则、2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 权利与义务,1基本(宪法规定)与普通(普通法律规定), 2绝对(对不特定主体)与相对(特定主体), 3个人/国家/集体。 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数量相等,产生和发展相对一致,价值上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等级特权社会(强调义务),民主法治社会(重视权利,义务为保障权利)。 第四节法的渊源 含义,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正式(明文规定具法律效力)/非正式(不明文规定但具法律说服力)。 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2法律(基本法[全国人大],非基本法[人大常],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县乡不行), 5民族自治法规(人大不是常委), 6经济特区法,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惯例(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才是)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冲突解决:1宪法至上、2法律高于法规、3法规高于规章、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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