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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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章民法通則

第一節基本原則

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法律關係都是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法律關係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係。

一、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主要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國籍的本國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取決於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

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以贏利為目的;非企業法人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社會活動為內容。

非企業法人可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三)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4)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民事法律關係客體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表現為:

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如工程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觀實體。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材料、機械設備都屬於物的範圍。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包括:物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

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凝結於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非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業對員工的培訓行為。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

三、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所形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工日期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當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這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如下:

1.主體:

建築公司、開發公司;

2.客體:

辦公樓、工程款;

3.內容:、

(1)建築工程按期開工、按期竣工並提交合格工程;

(2)開發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法,這裏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單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法行使變更、撤銷權的行為,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雙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實踐中,民事法律行為絕大多數都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則更多的表現為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採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採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儘管《合同法》第270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規定,使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成為了要式民事行為,但是,《合同法》第36條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而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般而言,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範圍之外的行為,

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對於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存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四節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係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條同時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代理人,但法律對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例如:《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設領域,通過委託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較為常見。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笫67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1.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

表見代理在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依據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表見代理也可以分為:

(1)未予授權的表見代理;

(2)超越許可權的表見代理;

(3)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實施了代理的行為;

(3)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笫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五:、代理的終止

1.委託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第五節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1.合同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生不當得利時.由於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後,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於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

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意思決定的債。最常見到的債就是合同之債,另外單方允諾之債也屬於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債、侵權行為之債都屬於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後,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第六節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並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需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排他權利

既然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就必然會享有排他性權利,否則直接支配物的權力就不能得到保證。所以,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相應地,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體系的核心。與其他物權相比,所有權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4)地役權,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三、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採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第七節掌握知識產權制度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徵: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並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圖書作者的署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報酬的權利即是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區別的首要特徵。

2.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佔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範圍內有效。

4.時間性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後,該知識產權消滅。

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種類有許多種。其中相對比較常見的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等四種。

二、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權主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調整。

(一)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術作品。

(2)建築作品。

(3)圖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權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是指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2.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是指以複製、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資訊網絡傳播、攝製、改編、翻譯、彙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並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並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二節規定了各種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係最為密切的當屬職務作品。所謂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職務作品包括如下幾種:

1.第一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創作的職務作品。

該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第二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電腦軟體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對於此類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除職務作品外,委託作品也是工程建設領域較為常見的著作權。所謂委託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託而創作的作品。例如,設計單位接

受建設單位委託而編制的工程設計圖紙,根據《著作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四)著作權的侵權及保護

三、專利權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體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3.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依法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終止。(三)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2)假冒他人專利;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4)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

發生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商標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要求: 1、了解民法的概念 ① 能够区分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② 能够区分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③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怎么区别? 2、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①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②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3、了解民法的渊源 ① 能够理解制定法和习惯 ② 能够记忆制定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4、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②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哪些特定法规在特定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③民法生效的两种情况是哪两种?民法失效的情况是哪四种? ④★我国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5、★★记忆并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法包括哪五大基本原则? ②能够准确掌握各五大原则的含义及在民法中如何体现?(注意在主观题中的充分发挥) 6、★★★重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①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且它具有哪些特征? 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哪三部分? ③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吗? ④行为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若能,又该如何理解呢? ⑤能够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成果的载体 7、★★★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①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人身权与财产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②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救济? ③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④能够深度理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⑤能够明确说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8、★★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① 能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间的关系 ② 要透彻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③ 要深度理解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要求: 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 要理解民法中自然人概念 ②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③ 要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 要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② 要能够深刻记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3、★★★掌握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住所是怎么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如何规定的? 4、★★★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住监护的三种类型 ② 能够记住并理解监护人的职责 ③ 能够知道监护终止的情形 5、★★★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和要件 ②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 ③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6、★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尤为它们的财产责任 ① 要记住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② 要记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理解个人合伙 ① 要记住个人合伙的五大特征 ②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执行权如何执行 ③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入伙如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第一章 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 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 3、民法的含义 1)法律部门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致罗

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 罗马私法的体系 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 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私法自治

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1804)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2)德国民法典(1896)创立“五编制” 3)日本民法典(1898)拿来主义 4)瑞士民法典(1907)民商合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不 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 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的作用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第一章练习题

第一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3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 A人法、物法、诉讼法 B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C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D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 4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6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知名专家学说B判例 C法理D司法解释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D罗马法 (二)多项选择题 1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2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3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有()。 A借用关系B税收关系 C买卖关系D继承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是()。 A名誉权B肖像权 C生命权D监护权 5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有()。 A皆为交易性财产关系 B其重心为交易关系 C大部分为有偿的 D全部是有偿的 6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 1.民法的概念; 3.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4.民事法律事实;?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7.个人合伙;? 8.法人的成立条件; 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2.诉讼时效。 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纲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此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等。?(4)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 (1)支配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所有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

第一编 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民法练习题集》 第一章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组织法等公法部门,我国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私法多元体制下的重要部分。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 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2 (3(4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 (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 (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 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 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 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 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 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编+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是特别法。 三、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中华民国、荷兰 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学阶梯)。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许多国家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法国民法典》参考了罗马法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 《德国民法典》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三、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的产物,体系参考德国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 古代:公法特别发达,私法不发达。 《唐律疏议》、《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民法通则》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狭义: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二)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第五节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 分为义务本位(古代)、社会本位(19世纪末)和权利本位(20世纪80年代)三个时期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这里讲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中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章民法通則 第一節基本原則 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法律關係都是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法律關係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係。 一、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主要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國籍的本國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取決於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

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 (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 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

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 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 (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

民法习题第1章

民法习题第1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D.罗马法的万民法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 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 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A.非营利无偿的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6.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B.判例C.法理 D.司法解释 7.《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8.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9.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B.组织法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10.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D.惩罚功能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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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答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正确。 3、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4、正确。 5、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 2、A;3、ABC;4、ABCD 三、简答题 1、《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德国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内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权相对性的理念。各国民法纷纷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1)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2)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3)不许滥用权利。”

民法第一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一章-导论 知识点 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 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具有如下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在民法通则统辖下组成一个日渐完善的体系,将来会制定和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的、内容科学的民法典。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方面,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内容方面,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方面,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方面,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一章-导论-难点分析- 难点分析区 1.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区别。二者字面含义相近,较难把握不同之处。 首先应把握二者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公平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应注意两者有以下几点区别:(1)在性质上,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必然体现,是民法私法性质的必然体现;而公平原则是从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2)在内容上,平等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而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司法机关在处理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的语源上而言,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一词。 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日本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订了《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2条)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仅指成文法的民法典而言。 实质意义民法,即凡有民法性质的法规、习惯等均属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的。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 ?在民商一元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广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相对于民法典的民事单行法属于特别民法,包括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案例1】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现金15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案例3】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同。 ?问: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的人身关系遭到侵害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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