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1号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

(三)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指在民用航空产品使用、维护、维修中所用的化学产品,包括除冰/防冰液、厕所卫生剂、清洗剂/蜡/粉、积碳清除蜡/剂、褪漆剂、抛光蜡/剂及除锈剂以及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剂、除臭剂等。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以下简称批准函): (一)从事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等活动;

(二)从事对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进行生产、分装、配制、加工等活动。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包括安装在该航空器上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在其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下述产品:

(一) 取得批准函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二) 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且未经分装、配制、加工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批准函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

(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六)产品的设计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

容进行核实的,局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局方审查认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或申请人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局方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后,应按照局方的规定缴纳审查费用。局方在确认收到审查费用后,开始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其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设计资料供局方审查,并根据局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验证以确定其申请的航空用化学产品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设计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的配方、工艺、使用说明、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原材料及产品的检验规程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并接受局方的审查。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质量保证系统,以确保所申请的航空用化学产品能够符合相关的适航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应的质量保证系统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控制程序,并需经局方批准: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说明;

(二)文件的颁发、批准或更改;

(三)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估、审核与控制;

(四)原材料的入厂检验控制;

(五)标识和可跟踪性;

(六)生产过程控制;

(七)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校验;

(八)不合格品的管理和控制;

(九)记录档案的完整与保存;

(十)人员的培训和资格鉴定;

(十一)试验及检验控制;

(十二)运输、储存和包装;

(十三)自我审核程序;

(十四)向局方报告的程序;

(十五)售后服务与保证。

第十六条 局方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申请人满足相关要求后,在十日内颁发批准函。

第十七条 局方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颁发批准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由如下内容组成:

(一)持证人名称、注册地址;

(二)持证人生产地址;

(三)批准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名称、型号;

(四)产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号和版次;

(六)批准函的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批准函持有人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向使用人提供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条 批准函的有效期为两年。批准函持有人需要延续批准函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函有效期届满前90天向局方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局方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要求对申请延续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持有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批准函持有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函:

(一)批准函持有人的名称发生变更;

(二)批准函持有人的注册地址变更;

(三)批准函持有人的生产地址发生变更;

(四)产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发生变更。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变更;

(六)局方规定的其它需要变更批准函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批准函在两年期内一直有效:

(一)批准函持有人自动放弃;

(二)局方另行规定了有效期限;

(三)因批准函持有人的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变迁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失效的批准函应当交还局方。批准函失效期间不得从事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相关设计生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批准函不可转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批准函持有人应当:

(一)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函;

(二)确保质量保证系统持续符合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 (三)保证其生产的航空用化学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适航审定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向使用人提供必需的技术服务;

(五)发现问题时,应立即报告局方并采取纠正措施;需通报使用方的应立即通报使用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接受局方的检查,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批准函持有人对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应当书面报告局方,对其中影响航空用化学产品与相关适航审定要求符合性的任何更改,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局方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批准函持有人以及航空用化学产品使用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抽查、定期复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局方依据本规定可以对批准函持有人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局方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使用人有责任监督航空用化学产品的质量状况,当认为持证人提供的航空用化学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时,应当拒绝使用,并在发现问题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局方同时通知航空用化学产品批准函持有人。

第三十一条 局方根据报告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

(一)持证人未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书或批准函的; (二)持证人对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没有及时报告局方的;

(三)批准函持有人注册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函的。

第三十三条 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局方处以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不履行向使用人提供必需的技术服务义务的;

(三)持证人发现问题时,未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的。

(四)批准函持有人的生产地址发生变化时,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函。第三十四条 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局方的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持证人不能持续保持其质量保证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能持续保证其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的;

(三)未经局方批准擅自更改产品设计的;

(四)拒不接受局方审查、监督和调查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 第一章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 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1、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点: 第一,适航标准的规范性。 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第二,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束为背景的。 第三,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第四,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12、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第二章 1、民航局三级机构是指民航局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13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修订部分)》(发布日期:1991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9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第13/1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8.08 【实施日期】1990.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航局令第13号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型号合格证 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第四章仅依型号合格证生产 第五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书 第七章特许飞行证 第八章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 第四条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源于航海 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 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 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

适航管理

第一章 1、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的最大不同点在于: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2、适航标准是最低安全标准。 3、适航标准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各个部门。 4、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成为适航性责任。 5、适航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检查,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和控制。 6、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7、所有航空器失事都能归因于某种程度的人为失误。 8、失效是零部件失去原有设计所规定的功能。 9、失效安全是设计者应该保证当机器发生故障时不出危险。 10、可能的失效状态是失效发生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上。 很少失效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下,但大于1×10??。11、系统,部件和元件的隔离使得一个失效不会造成另一个失效。隔离也意味着独立性。 12、在发现失效后使用机组程序,通过稳定的机组改正措施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二章 13、中南管理局:广州、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监管办。东北管理局:沈阳、吉林、黑龙江、大连监管办。 第三章 14、CCAR121部适用于:①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②座位数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③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15、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 16、需要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的岗位:运行副总经理,维修工程副总经理,总飞行师,总工程师。 17、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 18、维修系统应当之前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 19、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指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20、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化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

适航管理的考试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修订情况说明 2019年9月

1、21部在适航审定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与适航审定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章的关系是什么 21部是适航审定管理中的重要和基础性管理类的规章,规范了除国籍登记管理和无人机适航审定管理以外的所有适航管理证件的管理内容。 目前,民航法之下的行政法规,和适航审定业务相关的包括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无人机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及其之下的45部规定的是国籍登记管理的内容,无人机管理条例及其之下的92部规定了无人机管理内容(包括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其它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均由适航管理条例和其之下的21部予以规定。23/25/26/27/29/31/32/33/34/35/36/53/55部等技术规章都是落实21部行政许可批准所依据的技术规章,都由21部予以引用。 2、和现行21部相比,新版21部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架构的重组是一个突出特点。此次21部修订是在现行21部内容的基础上做了全面重新改写。规章架构、条款编号、文字表述都有

非常大的变动。 另一个特点是语言力求通俗易懂。同时,还将编写一份21部的解读材料,与21部同步发布,补充21部未说清说透的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实现了管理的完整性。此次修订21部,将航油航化管理内容也纳入进来,未来的53部和55部将仅作为航油航化审定的技术标准。 另外,此次修订明确了一些近些年已经逐步实践的理念,如基于风险管理、基于体系管理、分类精准管理等。 3、新版21部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体现了怎样的编写理念 新版21部修订按照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写。实事求是,是根据我国适航审定发展现状和水平,基于适航审定系统和工业企业实践反馈,进行编写,充分体现了规章编写的自主性;促进发展,是根据民航局促进国产航空产品研制水平提升、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真情服务工业企业的指导精神进行编写。 4、新版21部草稿的架构是怎样的 新版21部分为十个章节,分别是:(一)总则、(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三)证件类别及适用性、(四)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批准、(六)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七)航空油料供应企业和检测单位批准、(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批准、(九)外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批准、(十)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二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

民航适航管理认识

对民航适航管理的认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管理分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行控制,即按一定的适航标准和民航法规对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运行、维修的控制,目的是为了使航空器持续保持在设计和制造时所达到的基本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适航管理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中国的适航部门修订的适航标准是以美国联邦航空局制定的适航标准(联邦航空条例FAR)作为蓝本。 设计环节: 在初始适航管理中,核心的法规是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申请、审定、颁证的程序及管理要求,颁证后管理及持证人的权利和适航性责任等,对进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也做了规定。 型号合格审定(type certification):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CCAR-21部规定了型号合格审定流程,以及相关的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3\34\35\36\37\53\55等规定)。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凡是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审定最大重量小于1225公斤的小型航空器)和限用类航空器(进行专门作业的航空器,比如农药喷洒,航测,巡查,广告)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民用航空器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这产品的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民用航空器完成型号合格审定后,进入制造环节。 制造环节: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指某种产品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但未获得生产许可证(PC)时,型号合格证件(或转让协议书)持有人进行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生产许可审定:局方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民用航空器完成生产后需要进行适航认证,取得适航证。 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取得适航批准书。 适航证分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分类标准是该航空器的型号审定证书) 标准适航证: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它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特殊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特许飞行证:对于没有取得有效适航证的航空器欲从事飞行活动,需要向局方申请特许飞行证。(分两类)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CAAC:中国民航(=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飞机类别(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 (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 (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飞机类别飞行限制座位设置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发动机 正常类非特技9座及以下5,700Kg或以下单发或多发实用类有限特技 特技类不加限制

民用航空器适航的“三大通行证”

摘要:为保证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并获得型号合格证(TC);制造民用航空器,需要经生产许可审定并获得生产许... 为保证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并获得型号合格证(TC);制造民用航空器,需要经生产许可审定并获得生产许可证(PC);使用民用航空器,需要经单机适航检查并获得单机适航证(AC)。因此,民用航空器只有经民航局适航审定合格才能够进入中国民用航空市场。 通行证一:型号合格证TC(Typecertificate) 型号合格证是适航当局根据适航规章颁发的,用以证明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符合相应适航规章的证件。这张通行证的作用在于对飞机的设计是否满足适航标准进行认可。 型号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型号设计特征、使用限制、合格证数据单、有关适用条例及民航局对产品规定的任何其它条件或限制。 型号合格证是适航当局对飞机设计符合性的批准。“设计符合性”是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和要求。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浆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我国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审查和批准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 型号合格审定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民用航空器只有通过型号合格审定,取得TC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依据现行有效的CCAR-21-R3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件合格审定规定》和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按航空器的生命周期将审定过程划分为:概念设计阶段、要求确定阶段、符合性计划制定阶段、计划实施阶段和证后阶段共5个阶段。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序配合局方开展各种审查活动,主要有:工程资料审查、制造符合性检查、符合性验证试验、飞行试验、机载设备随机审定等。 ARJ21-700飞机的适航取证工作是国内第一次按国际标准从设计开始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5部运输类飞机进行适航审定。ARJ21-700飞机项目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历经9年。2014年12月30日,民航局向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ARJ21-700飞机型号合格证,标志着ARJ21-700飞机设计满足保证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促进ARJ21-700飞机走向国际市场,ARJ21-700飞机在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基础上,还应努力取得美国联邦航空局的型号合格证成为中国的运输类飞机进入国际市场的先锋,为ARJ21-700飞机项目的商业成功打下重要基础。 通行证二:生产许可证PC(ProductionCertificate) 生产许可证是适航当局对飞机制造符合性的批准,“制造符合性”是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生产许可证是中国民航局经过审查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组织机构和生产设施后,认为申请人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且其生产的每一架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后,所颁发的生产体系认证证书。这张通行证的作用在于要求有一个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得飞机的生产制造能够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资料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安全可用的飞机。 相比于飞机型号合格认证,生产许可认证更能体现一家航空制造企业的生产组织及控制、质量管理及综合管理水平,从原材料控制、供应商管理,到生产环节的划分及控制、生产质量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A章总则 第36.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a) 本规定为以下证书的颁发和更改设定了噪声标准: (1) 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和任何类别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但在最大起飞重量下所需起飞滑跑长度不大于610米的喷气式飞机除外。 (2) 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本规定第36.1583条所申明的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 (3) [备用] (4) 直升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仅为农业运行、为喷撒灭火材料或为携带外挂载重而设计的直升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申请本规定所指定的适航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条款外,还应符合本规定适用的条款。 (c) 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条款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或第36.11条中适用的条款。

(d) [备用] (e) [备用] (f) 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任何类别的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第一阶段噪声级”指飞越、横侧或进场噪声级大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2) “第一阶段飞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阶段飞机所需达到的飞越、横侧和进场噪声级的飞机。 (3) “第二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但高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4) “第二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的噪声级(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而又不符合第三阶段噪声限制要求的飞机。 (5) “第三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6) “第三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级(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的飞机。 (7) “亚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不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 (8) “超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2)

1.早期适航性的定义: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2.(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 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④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③强调了综合因素 ⑤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3.(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品质: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5.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6.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7.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8.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9.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0.(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1.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 12.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3.(考)适航管理的特点:(具有一些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 ①权威性和法规性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章 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 3、适航性责任; 4、适航管理的宗旨; 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第二章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 第四章 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 第五章 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 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 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 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 第六章 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 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 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 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 的区别; 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 第七章 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 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

适航管理课程-考试完整版

1、简述适航性的基本定义和内涵 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理解适航标准、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适航标准是为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是通过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吸取历次飞行事故的教训,经过必要的验证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不断修订而成的。 适航管理程序是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 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分工起草、编写,由民航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 制定程序:(1)由民航局适航部门主管业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2)将初稿在适航部门内部征求意见;(3)修改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4)将征求意见稿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开听证会或请专家审议;(5)召开司务会审议;(6)完成报批稿在适航部门内部各处会签;(7)报民航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 3、民航运输事故率及其原因分析 4、适航标准给出的最低安全水平是多少 最低安全水平的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即为将某种危险降低到最低可接受水平之下,此种危险所付出的代价会显著超过在安全性方面收益这样的一个平衡点。 5、哪些单位或部门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都负有重要责任,称为适航性责任。其中: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到飞机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所属的飞行人员等)和维修单位(包括维修人员和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6、简述FAA发展历史 1926年,颁布《商业航空法》,在商业部内成立商业航空局; 1938年,《民用航空法》取代《商业航空法》,商业航空局改为民用航空管理局,同时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 1940年,民用航空管理局改组为民用航空委员会和民用航空局两个机构; 1958年,颁布《联邦航空法》取代《民用航空法》,依据此法成立联邦航空当局; 1966年,联邦航空当局划归运输部,更名为联邦航空局(FAA),随着航空工业的发展,FAA不断地改造调整其组织机构和布局。 7、简述适航证件体系 ●按适航管理的种类分为: –初始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等;持续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维修许可证、PMA等 ●按管理对象划分: –针对航空公司:产品的“三证”: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

民用航空材料适航审定

第45卷 第11期 材料工程Vo1.45 No.n 2017 年 11 月第 139 —142 页Journal of Materials Engineering Nov.2017 pp.139 —142民用航空材料适航审定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沈小明S陈挺2,张迎春2 (1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北京l〇〇l〇2;2中国民用 航空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上海200335) SHEN Xiao-ming1,CHEN Ting2,ZHANG Ying-chun2 (1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CAAC,Beijing100102,China; 2 Shanghai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CAAC, Shanghai 200335, China) 摘要:以适航规章研究为基础,结合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经验,分析适航规章对材料的适航条款,总结出对材料的核 心适航要求是:材料应符合某种材料规范,材料规范保证材料具有设计资料所采用的强度性能和其他性能。分析国内民 用航空材料适航管理方法,提出改进建议:(1)依据CCAR21. 351至371条和CCAR 37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材料开 展单独适航管理“2)研究并推广基于统计的材料规范制定方法,用于建立能够保证材料具有设计资料所采用的强度性 能和其他性能的材料规范;(3)建立民用航空材料协作机制,基于统计建立民用航空材料设计值手册,降低适航取证成 本。最后给出材料规范建立过程中可采用的统计方法,为材料规范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方法。 关键词:民用航空;适航审定;材料规范;统计 doi;10. 11868/j.issn.1001-4381. 2017. 001084 中图分类号:V2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381(2017)11-0139-04 Abstract:Based on years of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research,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civil aviation products,the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 to materials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was analyzed.The key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 for materials is that materials should conform to some material specification to ensure their having the strength and other properties adopted in the design data.The shortcomings of domestic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was discussed and thre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were proposed: (1) con-duct individual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according to CCAR 21. 351 through371 and CCAR37; (2) develop and promote statistical-based material specification developing meth-ods,to establish material specifications which could ensure material having the strength and other properties adopted in the design data;(3) establish a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developing material design value data base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to reduce the cost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activities.At the end of this paper,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for establishing material specifications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civil aviation;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material specification;statistics 材料是构成民用航空器的物质基础,材料本身具备 的性能属性以及设计中对材料的合理运用将对民用航 空器的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在适航审定领域,适航规章 均对材料直接提出适航要求,以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 近年来,中国民航适航审定工作者基于ARJ 21- 700飞机、C919飞机、蛟龙600飞机等航空产品的新 材料、国产材料适航审定工作,结合对国外飞机产品的 认可适航审定经验,并通过国内外航空器制造商、航空 材料制造商的调查研究,深人思考民用航空器适航规 章关于材料适航要求的内涵,探索国内民用航空材料适航管理的方式。本文解析了材料相关适航条款的核 心要求,展望了可能适用于国内产业现状的民用航空 材料适航管理方式,说明了民用航空材料表明适航符 合性主要的统计学方法。 1民用航空材料的适航规章要求 l.i规章条款 中国民航(CAAC)关于民用航空器的适航规章 CCAR 23,CCAR25,CCAR27,CCAR29 第 603 条款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专用

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 第五条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 第七条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

民用飞机适航审定流程体系研究

民用飞机适航审定流程体系研究 近些年国内民用飞机的研制步伐加快,民用飞机的适航审定体系建设趋于完善,多种新研制机型的适航审定工作陆续开展,通过总结梳理新舟系列飞机的适航审定工作,研究民用飞机的适航流程审定体系,为新研制民机的适航审定工作提供参考。 标签:适航审定;流程;民用飞机 1 适航体系 目前,国际上存在2种比较全面和完善的民用飞机适航体系标准,一是以美国的FAA为主的适航体系,另外一种是以欧洲的EASA为主的民机适航体系。我国当前的民航适航审定体系主要是参照美国FAA的适航标准制定,包含”行政法规”、“适航规章”、“适航管理程序”、“适航咨询通告”以及“适航管理文件”等规章标准。 新研制机型在整个生命周期中,要经历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两个阶段。其适航管理涵盖飞机初始概念设计,方案优化更改,制造工艺,试验试飞,市场运行等各个方面。从初始设计到完成试验试飞获得适航审批的这个阶段属于初始适航,当交付用户后的市场运行阶段属于持续适航。飞机的初始适航主要有设计符合性审批和生产符合性审批。其中设计符合性的审批是新研制的飞机按照相应的适航条款进行各种符合性验证并取得该机型的型号合格证TC的过程,或者改进机型按照相应的适航条款进行各种符合性验证并取得该机型的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过程。生产审批指对飞机制造人进行资格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的制造符合已批准的设计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PC的过程。 2 适航审定过程 飞机研制的过程较长,一般要经历10多年时间,而在这漫长的研制过程中,飞机的适航审定部门是在全程介入审核的。民机适航审定的主要工作流程见图1。 (1)概念设计阶段。从新型号的研制初期概念設计开始,飞机研制单位就要和适航审定当局就当前的初始设计进行沟通、熟悉和合作。包括型号合格审定过程的宣贯,安全保障合作计划(PSP)的签署或修订,审定适用规章的指导,潜在审定项目的熟悉,审定计划的讨论,设计保证体系的初步评估等。 (2)要求确认阶段。随着设计的深入,研制人要针对适航审定条款的内容进行优化设计,提交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局方要决策是否受理申请,以及首次TCB会议前的准备,召开首次TCB会议,编制合格审定项目计划,按需编制专项合格审定计划草案,专用条件、等效安全和豁免的审批,召开中间TCB会议直至确定审定基础。

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1号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 (三)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指在民用航空产品使用、维护、维修中所用的化学产品,包括除冰/防冰液、厕所卫生剂、清洗剂/蜡/粉、积碳清除蜡/剂、褪漆剂、抛光蜡/剂及除锈剂以及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剂、除臭剂等。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以下简称批准函): (一)从事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等活动; (二)从事对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进行生产、分装、配制、加工等活动。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包括安装在该航空器上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在其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下述产品: (一) 取得批准函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二) 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且未经分装、配制、加工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批准函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 (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六)产品的设计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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