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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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残疾员工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规范集团及子公司残疾员工的招聘、任用、解除劳动关系等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和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
3.本制度相关用语定义
3.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一到四级残疾等级的人员。
3.2残疾员工:能够胜任企业岗位工作适应符合本制度,可以录用并签订了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的残疾人,劳动合同需符合劳动合同法条款。
4.残疾员工管理
4.1.残疾员工的招聘
4.1.1残疾员工的招聘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4.1.2应聘的残疾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证件上注明残疾类别(属肢体、
听力、言语、视力等四类残疾的人员)方可录用;
●小学以上文化,具备完成工作岗位任务的能力和自理能力;
●与其它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户籍属本单位所在市内含县市区户口;
●能为其申办(续交)社会保险。
4.1.3残疾员工应聘时应自备以下相关材料
●《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免冠彩照10张。
●医院无传染病健康状况证明。
4.2.残疾员工的劳动合同
4.2.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残疾员工劳动合同书由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以便年检。
4.3.残疾员工的工资待遇
4.3.1 按集团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员工与正常人同工同酬。
4.3.2. 依据国家财税〔2007〕92号文件,残疾员工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支付。
4.3.3.公司给予缴纳残疾员工的社会保险
4.3.4.公司给予具有残疾证书符合企业任用等级的残疾员工每月按等级1至2级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3-4级给予每月600元补贴。如有特殊情况需人力资源部提报,COO审批执行。
4.3.
5. 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相关材料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以便年检。
4.3.6.残疾员工《残疾证》年检及必要的卫生检查,公司给予公假,由部门经理报中心审批。
4.4.残疾员工的劳动解除
4.4.1. 因各种原因辞退残疾员工,或由残疾员工提出辞职都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协商解决。
4.5.残疾员工的纪律规定
4.5.1.残疾员工应认真学习集团及所在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和法规,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和义务,努力为公司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4.5.2.遇有困难和问题以及各类矛盾纠纷,尽可能协商解决,对擅自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者,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6.考核奖惩规定
4.6.1. 残疾人在职享受同等岗位绩效考核,如有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COO 审核批准。
5.附则: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并由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