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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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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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审核后,初审单位、复审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各一份。2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 (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建设,按要求如实上报材料。 [page] 第五条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六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 (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建设,按要求如实上报材料。 第五条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六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2019年)

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 待实施办法 (2019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的优待水平,根据《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范围和标准 (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驻地所在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自主选校。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在中考录取时给予加30分照顾。 (二)达到入园年龄标准的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录取。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的就读XX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属于建档立卡家庭或者非建档立卡但属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全日制学生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五)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七)市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院校优先为困难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对具有XX市常住户籍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教育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一)入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高中且不属于免学费对象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期间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贴。 (二)考取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在读期间大专学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在读期间本科学生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优待和资助的范围、标准,落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 在湛江军分区政治部,笔者见到了两份对比鲜明的调查问卷:一份是2014年军人子女上学情况的调查。参与调查的官兵中,87%的官兵感到孩子上学难,17%的官兵在偏远地区服役。孩子能上好学校成为很多官兵的心声。另一份刚刚拿到的统计表显示,驻军官兵对市委、市政府优待军娃上学的好评率达96%。不少官兵感慨:孩子上学无需挤破门、跑断腿,一张申请表就可以轻松搞定。下文是关于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军人子女将获教育优待参加中高考可优先录取降分录取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具体包括: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有三类人可降20分录取,包括: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

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降10分录取的包括: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此外,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市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艺术、体育类)就读。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京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区县就近就便入地方幼儿园。 第四条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由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入园需求汇总报至驻地区县人武部,人武部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作战部队、驻乡镇部队及普通军人子女入小学、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渝北教2011〔656〕号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 通知 各镇(街)教管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结合渝北区教育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中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享受同等优待。

一、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1.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军人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1.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区教委协调安排到部队驻地区域内,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3.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区教委按就近就便原则协调到镇(街)教育质量较好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4.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天津《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津政联〔2012〕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部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户籍在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队协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各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予以定期考核。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为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来抓,积极组织协调地方优质教育资源,保证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定期研究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工作,推进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滨海新区军事部、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牵头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严格审核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免交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一般入本系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本系统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免费入其他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广东省政府时间:2013-10-24查看次数:395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 (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文档

2020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文 档 Document Writing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在湛江军分区政治部,笔者见到了两份对比鲜明的调查问卷:一份是20xx年军人子女上学情况的调查。参与调查的官兵中,87%的官兵感到孩子上学难,17%的官兵在偏远地区服役。孩子能上好学校成为很多官兵的心声。另一份刚刚拿到的统计表显示,驻军官兵对市委、市政府优待军娃上学的好评率达96%。不少官兵感慨:孩子上学无需挤破门、跑断腿,一张申请表就可以轻松搞定。下文是关于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军人子女将获教育优待参加中高考可优先录取降分录取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具体包括: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有三类人可降20分录取,包括: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降10分录取的包括: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此外,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市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艺术、体育类)就读。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京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区县就近就便入地方幼儿园。 第四条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由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

沈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转沈阳《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中考加分) 2012-06-30 07:09:31|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转沈阳《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中考加分)2012-6-29 09:57 沈招考办通字〔2012〕20号 各区、县(市)招考办: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今年我市军人子女中考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文件执行,现将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办法及军人子女办理中考加分及照顾办法通知如下: 一、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的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 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鲁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 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军人教育优待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出台优待办法,落实相关政策。省级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必备条件,予以重点考核。 第五条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各军分(警备)区负责协调本地市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当地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和驻军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参加,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设办公室,成员由当地教育、双拥等部门和部队有关人员组成,牵头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收集掌握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积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问题,并督促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对寄宿学生由学校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由学校免收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2012年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京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区县就近就便入地方幼儿园。 第四条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由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入园需求汇总报至驻地区县人武部,人武部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作战部队、驻乡镇部队及普通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可在驻地或户籍所在学区(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部队驻地或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需持军人所属军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到区县人武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人武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 第七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20分录取: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江苏省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对军人子女实行教育优待,是增强部队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二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本单位幼儿园的优待措施,由本单位政治机关制定。 (二)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凭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三)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对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二)驻连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部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户籍在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队协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各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予以定期考核。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为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来抓,积极组织协调地方优质教育资源,保证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定期研究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工作,推进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滨海新区军事部、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牵头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严格审核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免交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一般入本系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本系统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免费入其他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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