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目前政策及案例汇总

“三类股东”目前政策及案例汇总
“三类股东”目前政策及案例汇总

概述

“三类股东”是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总称,日前由于对“三类股东”是否满足拟IPO企业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导致大量含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转板A股IPO企业的上市之路停滞不前,甚至有“三类股东”抓住了这一“商机”,专门投资拟IPO的新三板公司从而要求大股东以“合理回报”回购股份赚取稳定收益。

新三板公司圣泉集团董事长唐一林在2017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尽快明确‘三类股东’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的建议。近日,证监会对这份议案的作出了正式答复称“针对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2017年7月7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致辞称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已向证监会积极反映并提出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基金业协会提出的解决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开始,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这一解决思路沿袭了新三板市场上对“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方式,让基金业协会对金融产品的备案管理与证监会的IPO审核相衔接,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此外,在近期过会的万马科技案例中,即使并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证监会也在反馈问题中要求万马科技“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

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这一案例也被市场解读为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审核方向。

下面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梳理、已上市项目案例分析、正在审核案例情况几方面对“三类股东”问题的现有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

政策法规梳理

截止目前,A股IPO中的“三类股东”问题相关的重要法律及政策性文件梳理如下表:

表一:“三类股东”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时间文件名称类型内容备注

2015年12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

理办法

部门

规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

IPO中对于发

行人“股权清

晰”的基本规

定。

2015年12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

部门

规章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板上市管

理办法

重大权属纠纷。

2013年12月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4

部门

规范

性文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

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

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

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

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

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

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

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

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

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

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

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

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提出接受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监管私

募股权基金、

资产管理计

划和其他金

融计划无需

还原股份或

转为直接持

股。

2013年12月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

理办法

部门

规章

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以代持、

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

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

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

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代持、信托持

股的需核查

是否存在利

益输送

2015年10月股转公司

机构业务

问答(一)

自律

规则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

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

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

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进一步明确

基金子公司

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计

划、契约型私

募基金三板

挂牌时不需

股份还原

2015

年4月窗口指导——

监管层通知各家中介机构,拟申报

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

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

按照证监会要求,其持有拟上市公

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

监管曾提出

“三类股东”必

需清理要求,

已申报材料

只收不审。

2017年3月上交所企

业改制上

市30问

——

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要注意的特

殊问题主要有:……

(2)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

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

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

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

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

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

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

策。

提示拟上市

公司谨慎引

进“三类股东”

2017年7月基金业协

会会长洪

磊讲话

——

……在登记备案中全面落实《基金

法》要求,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

善解决。关于“三类股东”问题,协会

已经积极反映,提出了解决思路,

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已经在个案

上取得成功突破。应当认识到,IPO

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对拟上市公

司股权清晰、稳定性有严格要求。

由于私募产品接受规范监管的时间

较短,各类私募产品真实形态复杂,

明股实债、变相融资问题,层层嵌

套、持有人权利不清问题,普通合

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职责错位问题等

多有出现,如果违背《基金法》的

诸多做法得不到规范,自然也很难

享有《基金法》提供的支持和保护。

基金业协会将从登记备案开始,严

格按《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

基金业协会

拟通过登记

备案管理推

动解决“三类

股东问题”,向

证监会提出

解决思路

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

2017年7月证监会《对

十二届全

国人大五

次会议第

2432号建

议的》答复

——

针对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

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

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问题,证监

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

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

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

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

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

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

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

问题。

证监会在积

极研究“三类

股东”作为拟

上市企业股

东的适格性

问题,“三类股

东”难题有望

得到明确答

已成功上市项目案例

三类股东问题在“个案上已取得成功突破”,截止目前,股权结构中含有三类股东的已过会IPO案例仅有长川科技、碳元科技、海辰药业、常熟汽饰和中原证券5个案例。该等案例的证监会问询及回复的简要情况总结如下表(证监会反馈问题及回复详情请见“附件:已过会案例反馈及回复摘录”)。

表二:已成功上市的含“三类股东”案例

公司名称审核

通过

时间

三类股东情况反馈情况概述

长川科技2017

年03

月13

(1)发行人三级

股东天堂硅谷资

管对天堂硅谷盈

丰(有限合伙)

出资的资金来源

为契约型基金;

(2)发行人三级

股东新三板挂牌

公司硅谷天堂的

股东包含资管计

划、契约式基金、

信托计划

一轮反馈:问到“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

回复:披露了股东天堂硅谷合丰穿透至自

然人、上市公司、国资委的股权结构图,

其中:

(1)发行人三级股东天堂硅谷资管对天堂

硅谷盈丰(有限合伙)出资的资金来源为

契约型基金(该基金已进行了备案),披

露了16位自然人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并核

查了自然人的出资来源、及是否有不适宜

担任股东的情形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

关系;

(2)另外发行人三级股东硅谷天堂为新三

板挂牌公司,披露了其股东中含资产管理

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共27户,合

计持股比例为2.82%,未披露及进一步核查

其具体情况

碳元科技2017

年01

月23

发行人三级股东

招商财富通过2

个专项资管计划

认购金石泽汇的

财产份额

一轮反馈:要求“对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

格性、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披露了各新增股东穿透至最终控制

人的股权结构图,并根据最终控制人出具

的承诺发表意见“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

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二轮反馈: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上是否存在

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并对于发行人

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此次披露三级股东招商财富通过2

个专项资管计划认购金石泽汇的财产份额,2个专项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分别为29人和53人,且已进行了备案。

律师认为,招商财富通过资管计划持股权属清晰,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且招商财富通过相同方式投资海辰药业、常熟汽饰并成功上市。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上层股东中不存在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

海辰药业2016

年12

月02

发行人二级股东

招商财富通过4

个专项资管计划

认购江苏高投创

新科技财产份额

反馈问题中均未提出关于非自然人股东是

否有股权代持、股东中是否存在资管计划

问题。

律师在回复关于江苏高投创新科技是否为

国有股东问题时披露招商财富通过4个专

项资管计划认购江苏高投创新科技财产份

额。该4个专项资管计划均已备案,委托

人共计4个自然人,但未披露自然人的身

份信息。

常熟汽饰2016

年11

月09

发行人三级股东

招商财富通过2

个专项资管计划

认购金石泽汇的

财产份额

一轮反馈:要求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

法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况。

回复:本案例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发行人股

权结构中含“三类股东”情形,但我们注意到

其二级股东含金石泽汇,与碳元科技案例

中含有“三类股东”情形的主体相同,招商财

富通过2个专项资管计划认购金石泽汇的

财产份额。

在回复中,因金石泽汇是发行人合伙企业

股东中信资本的有限合伙人,而中信资本

作为合伙企业股东并非证监会问询到的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

委托持股情况”的核查范围之内,因此律师

未对上层含有资管计划的中信资本是否存

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况进行核查或发表意

见。

中原证券2016

年11

月09

内资股第二大股

东为渤海基金管

理的契约式基金

一轮反馈:要求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均具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委托、

信托等代持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渤海基金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持有

发行人60,800万股股份,渤海基金作为渤

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经国家发改委批

准,渤海基金公司(代表渤海产业投资基

金)投资中原证券亦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

准,不属于未经批准委托持股的情形。发

行人内资股股东中不存在未经批准的委

托、信托等代持情形。

除中原证券外,其他四个案例均为“三类股东”通过嵌套有限合伙间接入股拟上市公司的情形。由于目前实践中工商部门尚未接受将“三类股东”直接登记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此一般将资产管理人登记为出资人,并作为名义股东,代持“三类股东”的出资。从这四个案例的审核情况来看,证监会对于股权架构中的“三类股东”问题的关注程度和披露要求是逐渐加强的,最新的长川科技案例中甚至详细披露了契约型基金16位自然人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并核查了投资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归纳有限的5个过会的案例,可以初步总结出“三类股东”过会条件:

1. 按照规定履行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

2. 权益持有人避免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否则可能涉及利益输送问题;

3. 结构尽量简单避免出现结构化安排、尽量减少权益持有人;

4. 相关产品尽量设置较长的存续期限,以避免出现审核过程中清盘等情况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引发纠纷。

正在审核案例情况

目前,受“三类股东”问题困扰最严重的的新三板转板公司在个案上仍未取得突破。根据笔者统计,目前已有1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IPO申请被证监会受理并获得了反馈,也印证了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待遇的说法。

但是证监会对新三板公司“三类股东”问题在审核中非常谨慎,例如在近期过会的万马科技案例,即使并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证监会也在反馈问题中要求万马科技“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这一案例也被市场解读为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

主体的审核方向。

新三板公司的“三类股东”问题主要存在于直接股东层面,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和的合法性》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已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持有挂牌公司股份的合规性,且“三类股东”

可以成为新三板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因此“三类股东”在新三板市场上直接持股较为普遍。

下表中笔者统计了14个已受理的新三板转板公司的审核进程及设计的三类股东情况,从“三类股东”的来源上看,新三板公司的“三类股东”大部分是在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时入股的,持股比例大多在1%至2%之间,对发挥新三板融资功能起到了正面作用;部分做市转让的新三板公司的“三类股东”是自二级市场买入相关公司股票,例如福达合金案例仅有1只契约式基金持股6,000股,这种情形拟上市公司根本无法控制,如因此而影响上市进程确实有失合理:

表三:正在审核中的新三板转板IPO公司含“三类股东”的案例情况

序号公

拟上

市板

三类股东相关问题

1 海

上交

股东包含国保新三板2号(持股2.33%)、九泰基金新

三板分级2号(持股0.67%)2个资管计划;中建投新三

板集合信托计划1号(持股0.75%)1个信托计划

2 阿

上交

股东包含九泰基金39号(持股0.53%)、星通资本新三

板1 号(持股0.35%)、中投新三板掘金1 号(持股0.35%)

3个资产管理计划及陆宝成全浮石新三板基金(持股

0.35%)1个契约式基金

3 文

上交

股东包含九泰基金、财通资产管理的6个资产管理计划

(持股比例均1%以下)及安鹏新三板2号、东方比逊新

三板8号等4个契约式基金(持股比例均在0.5%以下)

4 福上交已股东中仅包含新方程启辰基金1个契约式基金持股

达合金所反

6,000股

5 英

上交

股东包含九泰6号资管计划(持股1.81%)1个资管计划

及久久益资管、中科招商等7个契约式基金(持股比例

均在1%以下)

6 凌

上交

股东包含菁华新三板6 号(持股1.69%)、菁华新三板

520(持股0.27%)、永隆呈瑞二期(持股0.12%)3个契

约式基金、天风同安天时2 号(持股0.29%)集合资管

计划

7 时

深交

所中

小板

股东包含融汇天和1 号(持股28%)、信诺汇富1 号(持

股2.73%)2个契约型基金

8 润

深交

所中

小板

股东包含胜道基金(持股0.27%)、永安熠生基金(持

股0.28%)2契约式基金

9 海

深交

所创

业板

股东包含睿富1 号专项资管计划(持股2.24%)、易方

达资管管理的6个专项资管计划(合计持股1.76%)

10 新

深交

所创

业板

股东包含飓风1号(为员工持股计划,持股1.96%)、

朱雀资管计划(持股0.30%)2个定向资管计划

11 博

深交

所创

业板

股东包含勤晟泓鹏价值(持股2.16%)、联合基金1 号

(持股0.57%)2个契约型基金,股东西证价值基金有限

合伙(持股13.64%)有限合伙人包括招商财富,疑似存

在资管计划

12 指

深交

所创

业板

股东包含伏羲-首创基金(持股0.026%)、量化思维基

金(持股0.006%)2个契约式基金

13 派

深交

所创

业板

股东包含招商证券、申万宏源、太平洋证券管理的3个

资管计划(持股均在1%以下)及保腾丰享2 号(持股

0.88%)契约式基金

14 森

深交

所创

业板

股东包含中建投集合信托计划1号(持股1.16%)1个信

托计划;中鼎创富鼎创进取基金(持股0.48%)、中鼎

创富新三板1 号基金(持股0.48%)2个契约式基金

附件:已过会案例反馈及回复摘录

案例1:长川科技

一轮反馈问题1:(2)2011年至今,各新增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履历,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各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请2015年6月新增股东补充承诺:所持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锁定三年。

回复: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股东天堂硅谷合丰的间接股东(追溯至自然人、集体组织、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天堂硅谷合丰的股权结构如下:

其中,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自契约型私募基金,该基金已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其名称为天堂硅谷—盈丰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编号为S39124,基金管理人为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天堂硅谷合丰提供的资料,该基金的投

资人共有16人,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入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受让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所持天堂硅谷合丰出资额。上述16名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认购金额

(万元)

住所身份证号

1 董叶明100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 330624197303******

2 华友凡500 杭州下城区朝晖三区*** 110107196810******

3 李文彦200 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 210122197304******

4 陈宏100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新村*** 330106197508******

5 卢捷100 杭州市西湖区金成花园*** 330103197001******

6 骆晓斌250 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 330725197312******

7 吕国忠200 杭州江干区商教新村*** 330105196106******

8 王洪斌700 杭州市文一西路西溪诚园

***

330623197008******

9 夏晨400 杭州市拱墅区红石公寓*** 330105196502******

10 顾宏菲100 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 330123197511******

11 张甜100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

***

210902198111******

12 许宾150 浙江省杭州市直戒坛寺巷

***

330103198207******

13 赵阳100 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郡公寓

***

339005198210******

14 赵云池300 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 332623197912******

15 周勇200 杭州市下城区现代名苑*** 330224197109******

16 朱新超200 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 310230197204******

合计3,7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上述16人用以出资的资金均来自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其均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籍公民,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16人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赵云池为发行人直接股东、王洪斌担任发行人董事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其股票简称为硅谷天堂,股票代码为83304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硅谷天堂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硅谷天堂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股东790户,其中自然人706户,合计持股比例为

20.18%;法人32户,合计持股比例为52.17%;合伙企业25户,合计持股比例为24.83%;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共27户,合计持股比例为2.82%。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

案例2:碳元科技

一轮反馈问题14:关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历次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近5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该股东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并对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股权是否清晰稳定的核查意见。

回复:

4. 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碳元有限本次增资所涉新增股东为君睿祺投资、祺嘉投资、福弘投资。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君睿祺投资提供的资料,君睿祺投资成立于2011年3月16日,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君睿祺投资(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股权结构图见下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合理,历次新增股东的出资来源合法、历次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不存在对赌协议,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

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符合股东资格的适格性要求;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稳定。

二轮反馈问题2:发行人股东上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并对于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的股东之一君睿祺投资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君睿祺投资提供的资料,君睿祺投资成立于2011年3月16日,系有限合伙企业。君睿祺投资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

合伙人姓名/名称

1 普通合伙

北京博道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2 有限合伙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3 有限合伙

联想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4 有限合伙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 有限合伙

惠州市百利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 有限合伙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7 有限合伙

天津道合金泽组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有限合伙

严伟

9 有限合伙

天津格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有限合伙

天津君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有限合伙

天津裕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有限合伙

北京连方同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 有限合伙

北京诺信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4 有限合伙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15 有限合伙

深圳金石泽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金石

泽汇”)

16 有限合伙

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国创开元”)合计

(1)金石泽汇

君睿祺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之一金石泽汇系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

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

金尚(天津)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230 0.8042

2 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称“招商财

富”)

28,370 99.1958 合计28,600100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的唯一股东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石泽汇的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显示,“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分别为29人和53人。“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相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程序。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系统,金石泽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并已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财富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属清晰,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君睿祺投资上层股东招商财富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属清晰,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截止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招商财富通过相同方式投资多家拟上市公司并成功完成上市(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上层股东中不存在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案例3:海辰药业

一轮反馈问题一之(三):说明南京红土、江苏高投创新价值、江苏高投创新科技三家机构增资的原因和定价依据;说明上述投资者追溯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上述投资者及其股东所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上述投资者及其股东,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回复2: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诉讼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的分类 一:提起股东知情权实务中容易混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定在《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两者在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条件等各方面有差别。 差别1: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而有限公司不能要求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差别2: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即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理由;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没有前置程序的要求。 差别3: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中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中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需要指出的时,有限公司股东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无需说明理由,但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必须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 二: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 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这个问题争议较大,且有完全相反的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诉某风采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股东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不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理由是:股东姓名或名称在工商部门登记是确权登记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审查股东资格,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等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戴某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权能,其行使以股东资格的享有为前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未取得工商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故而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 相反判例出现的原因在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初始和变更均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是否就一定不具备股东资格呢?股东资格在工商部门登记只是彰显股东资格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实践中经常出现受让股份的股东已经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公共政策案例

公共政策白色污染案例分析 ——“白色污染”到底如何解决? 问题:今天你是否依然“我行我‘塑’”? 中国目前的经济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国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也使得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不断改善和更新。然而,在人们追求更便捷、更舒适、更优质的生活的同时,我们的环境日益遭到破坏,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非常严重,就拿“白色污染”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来说,白色污染是人们对难降解的塑料垃圾(多指塑料袋)污染环境现象的一种形象称谓。它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成为固体废物,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以致造成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据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介绍,我国每天买菜要用掉10亿个塑料袋,其他各种塑料袋的用量每天在20亿个以上。北京目前每年废弃23亿个塑料袋,产生废旧塑料包装垃圾14万吨,占整个生活垃圾的3%;上海每年产生废旧塑料包装垃圾19万吨,占生活垃圾总量的7%;天津每年的废旧塑料包装垃圾也超过10万吨。 塑料垃圾带来的问题非常严重: 一,漫天飘飞的塑料袋或挂在树梢,或飞到建筑物上,破坏了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 二,塑料袋系高分子化合物,其结构稳定,难以在自然环境下被微生物分解,不可分解的塑料袋自然腐烂需要200年以上。混入土壤的塑料袋,会引起土壤结构的改变,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收水分和养分,导致农作物减产; 三,抛弃在陆地和水体的塑料袋会被动物和鱼类当做食物吞食,造成动物和鱼类死亡,或影响它们的生存; 四,如果对塑料垃圾进行焚烧,会造成二次污染,产生有毒气体,污染空气,。特别是塑料的焚烧会产生强致癌物质—二噁英,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四,对塑料垃圾进行填埋,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而且被占用的土地也长期得不到恢复,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些塑料垃圾还会对土地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生产塑料袋要耗费大量的石油资源。我国每年为生产塑料袋要消耗480多万吨石油,塑料袋的过度使用对我国的能源资源以及环境产生的负面效应已不容忽视,能源的紧缺必然带来生产成本的攀升和物价的上涨,这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是极为不利的。 为此,2007年12月31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被群众称为“限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推荐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 一、股权确认纠纷 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 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 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2、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 三、股东出资纠纷 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 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 3、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1、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 2、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3、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 4、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 七、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八、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决议撤销纠纷。 十、发起人责任纠纷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2、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 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 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二十、公司解散纠纷 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1)

超生罚款的案例分析 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倒数几位。200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措施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第三胎罚款5000元,第四胎罚款1万元。措施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30%。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是在所不惜。有的群众甚至认为,缴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款交上去。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

一、政策质量方面: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几乎无处不在。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比如,“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性后盾。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对生二胎游戏规则的规定和解释中的利用,是村民和干部同时利用同一规则进行互利式合作的一个例子。办二胎准生证的理由之一是,符合“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条款。上级的人口生育计划中有这方面的指标,各地都有。于是,村民可以此作为来寻求生第二胎;而乡村等有关干部也可利用这一点从中牟利。例如某村民,花了

关于股东知情权之诉

股东知情权之诉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一)行使前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权利,其权利存在的前提即是股东身份的存在,无股东身份即无股东知情权。因此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诉讼中都需要首先解决原告是否具有合格的股东身份问题。 普通公司股东资格确定通常需要审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转股受让协议、合法继承或其他承继股权证明等有效文件。若纠纷中涉及转股受让等股东变更事项,应该注意到转股受让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证明股东身份的根据是否已经变更。 (二)行使程序 1、行使对象:股东知情权请求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被告必须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其他股东等其他主体。当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盈余分配权、委托代理销售经营权等其他股东权一并提起时,法院可基于股东权一并受理。 2、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股东在行使

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典型的增资协议纠纷,申请人为投资方PE基金,被申请人为增资协议的相对方,包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申请人完成投资之后不久,双方就目标公司是否完成第一年度的利润指标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审计。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主张权利设置了无数障碍——拒不配合仲裁庭指定的审计鉴定,极力拖延程序的进行,企图给申请人造成进退两难的困境。 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艰难阻碍虽难以言说,所幸最终完成所托,在最后一次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要求解除增资协议,被申请人连带返还申请人全部投资金额,并按照20%年息计算利息,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该案法律上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争议,以及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指定审计鉴定的法律后果。 因保密需要,本文隐去所有当事人名称,概述交易条款内容和相关事实,仅着重讨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

1. 增资协议的约定 本案增资协议约定的对赌和回购条款主要是赌业绩(净利润)、赌上市,即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业绩应当达到相应承诺的净利润,如不能完成,则根据对赌条款调整申请人的持股比例,形式为股权现金补偿;同时约定了在特定时间点未完成上市,或者净利润低过承诺的60%,则申请人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2. 关于目标公司是否达到对赌和回购条款约定的净利润指标的事实争议 在增资协议签署之后的一段时间,投资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账户实施了监管,但随后监管被取消。在对账户实施监管期间,投资方认为目标公司第一年度不可能完成承诺的利润指标。因此,在对赌期间的第一年度结束后,投资方多次与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沟通要求进行审计,但均未能进行。 然而,在投资方不知情的情况,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已经做出,结果是利润超过增资协议约定当年的利润指标,并提交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双方在案件中对于事实问题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投资方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已经认可了该份审计报告。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投资方的股东代表签署了同意该份审计报告的股东会决议,投资方则提

2020公共政策案例分析范文

新时期我国的耕地保护问题 一、案例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资源环境制约日趋严峻,农产品供求总量趋紧、结构性矛盾上升,来自国际市场的影响明显加大,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民新的就业门路不多,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适应农民需求,其中,我国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在这个拥有世界上五分之一的国家里,耕地不仅关系到GDP的增速,关系到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安定的问题,更是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能否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的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生命线,“民以食为天,国以食而立。”而耕地恰恰是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证,正所谓“没天哪有地,没地哪有粮”。当前,我国耕地不断减少的原因如下: (一)城市化建设对“耕地”的侵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 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计算,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首先,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用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但无论如何,城市化所带来的占用耕地的需要,与耕地保护两者之间毕竟产生了矛盾,如何正确处理这对辩证的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自己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但却不能享有知情权的情况,当要通过法律解决时,我们就应该知道如何写股东知情权起诉状。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一个股东知情权起诉状范本。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原告:,性别,族,1 9 5 X年3月1 3日出生,住省市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

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 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a15869870.html, 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作者:胡秋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摘要法人型联营企业为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当无专门的立法可用时往往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是否可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知情权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法人型联营企业股东知情权公司 作者简介:胡秋圆,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06-02 一、案例 钱江饮品公司与万路厂签订了《联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企业,总投资额为2,700,000元,注册资金是1,000,000元,万路厂投入1,080,000元,占40%,钱江饮品公司投入1,620,000元,占60%,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董事会由万路厂委派两名,钱江饮品公司委派三名。之后万路厂将其在联营企业处的40%股 份转让于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路厂在联营企业处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即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联营方。但钱江饮品公司拒绝承认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联营股东地位,既不向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报企业经营情况,也从不召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实上,联营企业的性质形同虚设,联营企业已被钱江饮品公司完全控制。故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主张其知情权。 法院的判决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请。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如知情权? 二、《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一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知情权是个权利体系,是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权、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变动的知悉权、妨害股

公共政策期末案例分析参考(共8个)

第一节案例 分析: 一体现了国家的一种信念、一种立场、一 种挚爱; 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三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四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第二节案例 分析: 一政治性工具: 二经济性工具: 三社会性工具: 第三节案例 此政策坚决依靠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事,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正常实施,没达到政策精神。 1、自然环境。在农村,土地的获得比城市容易得多。 2、政治环境。很多时候政治环境与公共政策相互影响,其中公共权力的配置是关键。 3、经济环境。镇政府财力薄弱,靠死人剑财,百姓为了改变下辈子的财气,象富人一样地活着。 4、文化环境。传统的民间陋习。 5、社会环境。是指总的社会状况,人口,群体、职业,规范等的总和。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要求有成熟的公民社会。 第四节案例 核心内容:1、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2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限塑令是一项利在长远的公共政策,要取得好的实施效果,还需要引入利益平衡、责任均衡的理论,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人性化管理理念出发,多为消费者提供使得方面动脑筋,设溘减少服从成本,确保政策的更好执行。 比如,本案例中缺乏良好的消费观念才是造成污染根本原因,对环境的破坏不是塑料本身的过错而是人的不良习惯造成的。 第五节案例 存在的主要问题:(1)选择执行(20 附加执行(3) 机械执行 政策执行效能的障碍因素:(1)、政策规划障碍:政策方案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公共政策缺乏稳定性案例里的政策变化令村民组长尴尬无法和农民交代走上绝路(2、)\政策认知障碍案例对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民误种粮食要被罚款无奈选择自杀(3)、政策资源障碍物力资源与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退耕还林的补助很少,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再加上宣传的问题,导致农民误种粮食遭罚款,无力支付无奈选择自杀如果你是一名政策执行者,你将如何推行该项政策的执行:(1)、提高公共政策主体的政策执行水平和执行能力;(2)、提高公共政策执行对象的政策认同感;(3)、有效利用公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房地产“限购令” 内容摘要: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性和先导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收入比过高、房价涨幅过快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不少城市出现了房价增长幅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相协调的现象。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试图抑制房地产过快上涨,而“限购令”无疑是其中调控力度最强的政策,足以体现出中国政府打压房价,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决心。笔者试图结合公共政策动态运行过程来分析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原因以及效果,并就这项政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案例回顾 (一)“限购令”的出台: 我国于2010年出台“限购令”,通过加大对购房者购房条件的限制来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控制房价过快增长。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其中第3条明确指出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条例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新国十条”出台后,各地根据其房地产现状陆续颁布“限购令”。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2010年9月29日国家多部门再次出台调控新措施,其后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随后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通知明确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通知还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2011年8月17日,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标准。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内容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简述了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解,股东知情权诉讼及对几个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公司股东、知情权、知情权诉讼、审计权。 最近我所律师办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案件。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审理法院将公司的会计帐簿查封,并要求将会计帐簿送交法院保存,随后又要求公司同意对公司的会计帐簿进行审计。当我所律师对该股东申请审计问题提出疑问时,主审法官称此项权利系由法官自由裁量,另该股东未足额出资。 针对此案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公司股东知情权是由公司法来规范的。一是1993年制定发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二是散见于涉及到有关公司制度的法律规范之中,如:《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相关人员等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的一些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真实诚信的披露相关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规

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知情权都有一些规定。 二、公司股东知情权产生的基础。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可见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的真正主人。由于现行《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造成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出现,公司股东的人数由几千人到上万人甚至几十万人不等,众多中小股东为维护自己投资的安全和获取投资利益,必然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些中小股东对公司了解的愿望愈加强烈。因此,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尤其是股民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来满足广大股民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所以确认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财务报告复制、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公司经营的建议权、询问权,并加强保护力度是现行公司法当然的选择。世界上最早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是美国公司法,其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人应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业务情况并且允许其查阅帐薄与文书。 三、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和限制。 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公司股东知情权也同样,如果过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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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白色污染”到底如何解决 问题:今天你是否依然“我行我‘塑’” 中国目前的经济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国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也使得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不断改善和更新。然而,在人们追求更便捷、更舒适、更优质的生活的同时,我们的环境日益遭到破坏,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非常严重,就拿“白色污染”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来说,白色污染是人们对难降解的塑料垃圾(多指塑料袋)污染环境现象的一种形象称谓。它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成为固体废物,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以致造成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据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介绍,我国每天买菜要用掉10亿个塑料袋,其他各种塑料袋的用量每天在20亿个以上。北京目前每年废弃23亿个塑料袋,产生废旧塑料包装垃圾14万吨,占整个生活垃圾的3%;上海每年产生废旧塑料包装垃圾19万吨,占生活垃圾总量的7%;天津每年的废旧塑料包装垃圾也超过10万吨。塑料垃圾带来的问题非常严重,一,漫天飘飞的塑料袋或挂在树梢,或飞到建筑物上,破坏了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二,塑料袋系高分子化合物,其结构稳定,难以在自然环境下被微生物分解,不可分解的塑料袋自然腐烂

需要200年以上。混入土壤的塑料袋,会引起土壤结构的改变,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收水分和养分,导致农作物减产;三,抛弃在陆地和水体的塑料袋会被动物和鱼类当做食物吞食,造成动物和鱼类死亡,或影响它们的生存;四,如果对塑料垃圾进行焚烧,会造成二次污染,产生有毒气体,污染空气,。特别是塑料的焚烧会产生强致癌物质—二恶英,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四,对塑料垃圾进行填埋,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而且被占用的土地也长期得不到恢复,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些塑料垃圾还会对土地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五,生产塑料袋要耗费大量的石油资源。我国每年为生产塑料袋要消耗480多万吨石油,塑料袋的过度使用对我国的能源资源以及环境产生的负面效应已不容忽视,能源的紧缺必然带来生产成本的攀升和物价的上涨,这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是极为不利的。 为此,2007年12月31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被群众称为“限塑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时至今日,“限塑令“到底效果怎么样一份2009年民间限塑政策小组发布的《限塑政策研究NGO合作项目综合报告》表明,我国大中型超市限塑令执行情况比较乐观。在本次调查中,北京和杭州等

案例学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享有知情权

案例学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享有知情权 一、要点导读: 股东对于破产期间的有限公司是否仍然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破产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也鲜有判例。本案中,安徽高院认为,其一,从破产期间法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公司破产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其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其二,相应地,股东资格亦不消灭,股东权利虽然因此受到限制,股东不再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但并非不能享有监督知情权,况且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在破产期间行使知情权;其三,从相关主体的利益衡量来看,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更加关注,允许其在破产期间行使股东知情权,有利于平衡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大程度发挥破产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二、裁判要旨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所有者”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 三、争议焦点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大蔚置业公司,其股东汪宏卫是否享有知情权。

四、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公司治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模式下,通过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来行使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体现。一般而言,公司正常经营且股东资格存续的,股东即享有股东知情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大蔚置业公司虽然处于破产程序,其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但是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也不能据此否定汪宏卫的股东地位。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知情权等权利,公司破产后,股东当然不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但并非不能享有监督知情权。况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大蔚置业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汪宏卫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大蔚置业公司上诉认为其进入破产程序后,汪宏卫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汪宏卫的知情权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汪宏卫向大蔚置业公司管理人公证邮寄送达的《股东查账申请函》的内容,汪宏卫不仅要求查阅、复制大蔚置业公司成立之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也要求查阅、复制大蔚置业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关于舟山市普陀区免费婚前检查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据2003年5月23日《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率先在全省施行免费婚前检查,婚检的实际费用由政府承担。据了解,普陀区免费婚检的项目包括肝功能、血常规、小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X光胸透、梅毒、艾滋病血清学检查(HIV)等,每对夫妇检查费用为213元,全部由政府承担。除了免费婚检,普陀区还对准妈妈们的孕前检查实行免费服务,费用也由政府承担,并承诺为新人保密。在一定意义上说,普陀区政府部门的做法为由新《婚姻登记条例》所引发的全国范围内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案例背景: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取消了强制婚检,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结婚不必出示婚检证明,公民欣喜的是隐私权得到保护;而随之产生的忧虑是一些人将婚检变为“不检”,减少了一道筛查疾病的关口,给下一代的健康留下隐忧。一年间,全国各地的婚检率下降到了令人忧虑的地步,卫生部初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婚检工作量不足往年的十分之一,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零婚检”。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普陀区婚检人数大幅度下降。据普陀区妇幼保健所统计,今年1~3月前来婚检的只有5对,占实际结婚数的5%以下。同样,杭州的

婚检率为2.3%,浙江全省的婚检率仅为1.94%。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舟山市普陀区推出了“婚检费用政府埋单”的新举措。 社会效应:政策出台后,社会反响强烈,得到大多数民众支持。虽然每对夫妇婚检所需费用不过213元,但由政府承担后,立即产生收效。从简单的数据对比看:“免费婚检”前3个月只有5对夫妇进行婚检;“免费婚检”后,11天时间就有6对夫妇接受婚检(5月24日《新京报》),增幅可谓惊人。当婚检作为结婚的前置条件时,新婚夫妇感到的是义务;当婚检变为自愿,而且免费,新婚夫妇感到的是权利,而且是由政府贴钱的权利。在这样的义务与权利之间,人们的选择取向是不言而喻的。作再多的宣传,讲再多的道理,都不如掏213元钱来得干脆。一两百元的费用影响了许多人(主要是文化水平不高、素质较低的国民)参与婚检的积极性。不仅是农村青年,一些新闻报道中还提到,许多城市青年表示,要等到新《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才去登记结婚,以节省下婚检费用。由此可见,今后婚检费用将是婚检推广的一大阻碍,所以免费婚检成为国民福利,由公民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婚检是推广婚检的有效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一个即将领结婚证的新人,可能面临这样的尴尬境遇:依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婚检将不再成为领取婚证的必要条件;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又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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