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来详细了解下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来详细了解下!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民,男,汉族,1 9 5 X年3月1 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特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X月X日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诉讼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的分类 一:提起股东知情权实务中容易混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定在《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两者在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条件等各方面有差别。 差别1: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而有限公司不能要求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差别2: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即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理由;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没有前置程序的要求。 差别3: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中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中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需要指出的时,有限公司股东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无需说明理由,但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必须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 二: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 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是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这个问题争议较大,且有完全相反的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诉某风采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股东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不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备条件。理由是:股东姓名或名称在工商部门登记是确权登记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审查股东资格,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等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戴某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权能,其行使以股东资格的享有为前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未取得工商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故而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 相反判例出现的原因在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初始和变更均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是否就一定不具备股东资格呢?股东资格在工商部门登记只是彰显股东资格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实践中经常出现受让股份的股东已经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内容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简述了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解,股东知情权诉讼及对几个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公司股东、知情权、知情权诉讼、审计权。 最近我所律师办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案件。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审理法院将公司的会计帐簿查封,并要求将会计帐簿送交法院保存,随后又要求公司同意对公司的会计帐簿进行审计。当我所律师对该股东申请审计问题提出疑问时,主审法官称此项权利系由法官自由裁量,另该股东未足额出资。 针对此案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公司股东知情权是由公司法来规范的。一是1993年制定发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二是散见于涉及到有关公司制度的法律规范之中,如:《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相关人员等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的一些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真实诚信的披露相关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规

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知情权都有一些规定。 二、公司股东知情权产生的基础。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可见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的真正主人。由于现行《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造成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出现,公司股东的人数由几千人到上万人甚至几十万人不等,众多中小股东为维护自己投资的安全和获取投资利益,必然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些中小股东对公司了解的愿望愈加强烈。因此,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尤其是股民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来满足广大股民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所以确认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财务报告复制、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公司经营的建议权、询问权,并加强保护力度是现行公司法当然的选择。世界上最早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是美国公司法,其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人应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业务情况并且允许其查阅帐薄与文书。 三、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和限制。 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公司股东知情权也同样,如果过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原告: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公司系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告与其他股东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成立。 ________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已经持续二年,唯一运营的项目是__________项目,也已经停止。 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出现矛盾后,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召开股东会,但未得到满意回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知情权,但被告均未答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_ 日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推荐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 一、股权确认纠纷 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 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 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2、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 三、股东出资纠纷 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 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 3、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1、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 2、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3、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 4、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 七、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八、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决议撤销纠纷。 十、发起人责任纠纷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2、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 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 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二十、公司解散纠纷 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法律依据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有的地方法院对此也作出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年4月21日京高法发[2008]127号) 第六部分关于股东知情权 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请求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第二十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关于股东知情权之诉

股东知情权之诉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一)行使前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权利,其权利存在的前提即是股东身份的存在,无股东身份即无股东知情权。因此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诉讼中都需要首先解决原告是否具有合格的股东身份问题。 普通公司股东资格确定通常需要审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转股受让协议、合法继承或其他承继股权证明等有效文件。若纠纷中涉及转股受让等股东变更事项,应该注意到转股受让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证明股东身份的根据是否已经变更。 (二)行使程序 1、行使对象:股东知情权请求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被告必须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其他股东等其他主体。当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盈余分配权、委托代理销售经营权等其他股东权一并提起时,法院可基于股东权一并受理。 2、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股东在行使

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典型的增资协议纠纷,申请人为投资方PE基金,被申请人为增资协议的相对方,包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申请人完成投资之后不久,双方就目标公司是否完成第一年度的利润指标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审计。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主张权利设置了无数障碍——拒不配合仲裁庭指定的审计鉴定,极力拖延程序的进行,企图给申请人造成进退两难的困境。 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艰难阻碍虽难以言说,所幸最终完成所托,在最后一次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要求解除增资协议,被申请人连带返还申请人全部投资金额,并按照20%年息计算利息,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该案法律上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争议,以及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指定审计鉴定的法律后果。 因保密需要,本文隐去所有当事人名称,概述交易条款内容和相关事实,仅着重讨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

1. 增资协议的约定 本案增资协议约定的对赌和回购条款主要是赌业绩(净利润)、赌上市,即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业绩应当达到相应承诺的净利润,如不能完成,则根据对赌条款调整申请人的持股比例,形式为股权现金补偿;同时约定了在特定时间点未完成上市,或者净利润低过承诺的60%,则申请人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2. 关于目标公司是否达到对赌和回购条款约定的净利润指标的事实争议 在增资协议签署之后的一段时间,投资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账户实施了监管,但随后监管被取消。在对账户实施监管期间,投资方认为目标公司第一年度不可能完成承诺的利润指标。因此,在对赌期间的第一年度结束后,投资方多次与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沟通要求进行审计,但均未能进行。 然而,在投资方不知情的情况,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已经做出,结果是利润超过增资协议约定当年的利润指标,并提交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双方在案件中对于事实问题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投资方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已经认可了该份审计报告。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投资方的股东代表签署了同意该份审计报告的股东会决议,投资方则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哪些范围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哪些范围 在处理公司治理和纠纷实务方面,股东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股东知情权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主要权利,但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公司的股东在不了解自己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的情况下能够很好地行使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享受收益等方面的权利,因此律师在服务客户时都需要针对股东知情权行使问题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制度安排,但《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知情权却并未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常常出现疑义与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专门开辟一节对股东知情权做出相关规定,拟解决《公司法》施行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相关纠纷。 在本文中,我们借鉴了外国立法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若干股东知情权疑难纠纷解决经验,提出我们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股东知情权一章的若干意见,希望能对促进股东公司关系和谐,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有所帮助。 一、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主体是股东,并未明确“股东”的认定条件,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形式主义观点,即认为只有工商登记文件证明其股东资格的主体才能享有股东知情权,另一种是实质主义观点,即认为除了工商登记文件外,持有其他并未登记在工商资料中的人也能够享有股东知情权,目前在司法机关的实务工作中形式主义观点是主流意见。但形式主义观点仅仅注意到工商登记文件中的表面记载,并没有充分考虑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身份的复杂性,由此导致大量的实际股东以及准备受让股权的准股东实际上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拟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原本试图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但上述规定第一款未明确规定原告起诉时的股东身份,第二款随后又规定法院可以驳回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原告起诉,两款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这种表述的矛盾很可能在司法实务操作中造成混淆。在实际工作中,与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股份的前股东是否针对转让前公司情况享有股东知情权、拟受让股份的股东是否对拟受让时公司情况享有股东知情权三个问题,但上述法律问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均没有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预计可能仍然会引发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我们进一步认为,如果要解决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问题,需要对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判断标准进行一个较为明确的实体规定,在美国的《标准商业公司法》(《themodelbusinesscorporationact》,以下简称“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自己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但却不能享有知情权的情况,当要通过法律解决时,我们就应该知道如何写股东知情权起诉状。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一个股东知情权起诉状范本。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原告:,性别,族,1 9 5 X年3月1 3日出生,住省市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

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 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b613692.html, 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作者:胡秋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摘要法人型联营企业为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当无专门的立法可用时往往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是否可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知情权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法人型联营企业股东知情权公司 作者简介:胡秋圆,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06-02 一、案例 钱江饮品公司与万路厂签订了《联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企业,总投资额为2,700,000元,注册资金是1,000,000元,万路厂投入1,080,000元,占40%,钱江饮品公司投入1,620,000元,占60%,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董事会由万路厂委派两名,钱江饮品公司委派三名。之后万路厂将其在联营企业处的40%股 份转让于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路厂在联营企业处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即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联营方。但钱江饮品公司拒绝承认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联营股东地位,既不向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报企业经营情况,也从不召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实上,联营企业的性质形同虚设,联营企业已被钱江饮品公司完全控制。故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主张其知情权。 法院的判决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请。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如知情权? 二、《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一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知情权是个权利体系,是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权、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变动的知悉权、妨害股

股东知情权概述

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

摘要: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相对较少,其对公司的管理与了解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常常遭到大股东的肆意践踏和侵害。本文从我国中小股东在公司实务中所遇到的限制入手,通过对股东查阅权范围和行使条件两方面的探讨,进而提出完善股东查阅权的建议,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股东查阅权原始会计凭证公司章程不正当目的商业秘密

论文题目股东知情权探析 作者姓名学号所在学院 所学专业指导教师论文字数5035 评 阅 意 见 评定成绩评阅教师(签名): 年月日

目录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5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6 三、关于股东查阅权范围的限制———————————————6 四、关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8 五、股东查阅权的完善———————————————————9 六、参考文献———————————————————————10

股东知情权的探析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现代公司的管理结构一般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方式,为了保障公司的决策合理和经营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日益集中在大股东手中。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公司的大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公司实务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遭到大股东的侵害。而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知情权,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完善和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助于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上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是当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各主要国家公司立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内容,但并未采用股东知情权的称谓。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我国有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①。 我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应该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② 而在实践中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上。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管理,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制订股东知情权制度时,立法者持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即不仅从总体上吸收了原来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范围做了较大扩展。我国新《公司法》③扩展了有 1、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 2、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知情权中查阅权的范围。对质询权没有涉及。 3、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诉讼主体问题探析(论文1)

股东知情权诉讼主体问题探析 概论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地掌握公司目前的运作状态的相关信息,其利益实现有可能陷入极大的不利的境况之中。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有关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加,凸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小股东与控制大股东之间的博弈或信任危机。虽然新《公司法》较旧的《公司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都涉及到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可行使法律规定的知情权。然而,在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主体的诉讼资格问题比较突出,即哪些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可作为原告起诉,哪些人是适格的被告,往往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司法实践也是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好把握,本文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知情权诉讼的主体问题提出一点个人拙见,和大家探讨。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认定 1、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针对未出资股东,实务操作上不是很统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即不享有权利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成

立后又抽逃资金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没有直接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事实上,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章程出资,未出资股东应该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公司设立后,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是资产收益权,与股东知情权相对应的义务是股东就其出资范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股东未出资不能对抗对外其应承担的义务,由于其对外义务不能因出资而豁免,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赋予其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出资瑕疵股东相对于未出资股东而言,已经部分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同样对内应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知情权并不丧失。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虽然出资存在瑕疵,但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其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2、特殊身份股东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这里主要是指集股东与监事于一身情形。在此类案件中,请求人往往以其同时系公司监事而要求行使知情权。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或个人。依照公司法第54、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有学者主张,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胡睿尔诉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 刘思红 要点提示: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实现,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根据股东构成的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应支持股东查阅相关原始凭证的请求。 案例索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 29 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 原告:胡睿尔。 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经工商核准成立,实收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原告和续开波,原告出资35万元,占35%,续开波出资65万元,占65%,续开波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实际的经营者,原告未参与经营,至2014年1月,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

分过红。2013年3月,原告提出“股东例行查账申请”并于同年3月15日通过EMS快递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续开波;被告确认收到原告要求查账申请,但被告认为原告已经看过账本,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理会。原告认为只看到部分的账本,未看到具体的原始凭证,请求看公司经营期间所有的原始凭证,包含“所有的银行对账单、采购及销售合同及明细、债权债务明细、财务账册、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并提供给原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审计并复制,提供审计场所。 二、裁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作为被告的两名股东之一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查阅存在不正当性,故原告主张查阅会计账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对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院认为,应当允许股东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理由有如下: 1.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原始凭证有其合理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范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原告: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 原告查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 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公司系年月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告与其他股东、同出资成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 开股东会、已经持续二年,唯一运营的项目是_______________ 目,也已经停止。 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出现矛盾后,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召开股东会,但未得到满意回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知情权,但被告均未答复。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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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案例学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享有知情权

案例学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享有知情权 一、要点导读: 股东对于破产期间的有限公司是否仍然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破产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也鲜有判例。本案中,安徽高院认为,其一,从破产期间法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公司破产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其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其二,相应地,股东资格亦不消灭,股东权利虽然因此受到限制,股东不再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但并非不能享有监督知情权,况且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在破产期间行使知情权;其三,从相关主体的利益衡量来看,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更加关注,允许其在破产期间行使股东知情权,有利于平衡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大程度发挥破产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二、裁判要旨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所有者”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 三、争议焦点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大蔚置业公司,其股东汪宏卫是否享有知情权。

四、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公司治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模式下,通过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来行使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体现。一般而言,公司正常经营且股东资格存续的,股东即享有股东知情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大蔚置业公司虽然处于破产程序,其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但是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也不能据此否定汪宏卫的股东地位。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知情权等权利,公司破产后,股东当然不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但并非不能享有监督知情权。况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大蔚置业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汪宏卫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大蔚置业公司上诉认为其进入破产程序后,汪宏卫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汪宏卫的知情权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汪宏卫向大蔚置业公司管理人公证邮寄送达的《股东查账申请函》的内容,汪宏卫不仅要求查阅、复制大蔚置业公司成立之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也要求查阅、复制大蔚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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