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维护尺度管理,提高航道维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船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标准、规范、规定,结合长江航道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辖的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南京新生圩段公用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工作。

专用航道应根据有关单位实际需求确定维护尺度及维护方式,并经局审批。

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长江航道局负责航道维护尺度的计划编制下达、信息公布、尺度研究、管理规定制定、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

航道维护尺度管理遵循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局航标处为航道维护尺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航道维

护尺度计划编制下达、尺度研究、尺度考核;负责年度、月度、周航道维护尺度审核;负责航道探测、航标调整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局航道运行处负责年度、月度、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负责汇总实测和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并参与审核;负责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疏浚养护处负责航道维护性疏浚及应急疏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计划维护尺度足够;

测绘信息处负责航道维护性测量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水位和测量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四条区域航道局负责辖区航道维护尺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尺度检查、航标调整、尺度报告、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辖区的航道维护性疏浚工作。

第三章航道维护尺度确定与公布

第五条局航标处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月度)航道尺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下达。

区域航道局根据本周探测航道尺度,结合对水情和航道变化情况的分析研判,确定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第六条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内容包括年度水深计划、月度水深计划及调整、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实际航道维护尺

第七条年度水深计划公布

(一)年度水深计划由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年度航道水深计划,原则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以航道通告等形式对外公布。

(二)年度水深计划公布内容包括各河段分月维护水深及有关说明。

(三)年度水深计划公布程序及要求。

1、局航道运行处根据上级批复拟定年度水深计划通告;

2、局航标处审核拟定的年度水深计划通告;

3、局航道运行处公布审核后的年度水深计划通告;

4、上述各环节均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在航道尺度公布审核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月度水深计划及调整公布

(一)月度水深计划由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分月航道水深计划,于每月25日前以航道通告等形式对外公布。

(二)月度水深计划公布包括内容。

1、主航道(包括计划批复的部分副航道、小轮航道)

计划维护水深;

2、缓流航道计划维护水深;

3、海轮航道计划维护水深;

4、现运行情况说明(正式运行或试运行)、水深起算基

5、其它需要公布的内容。

(三)月度水深计划公布程序及要求。

月度水深计划公布程序及要求与年度相同。

(四)月度水深调整。

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和整治工程实施,具备水深调整的情况,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核查与研究结论,上报月度水深调整方案;

2、组织月度水深调整的运行工作;

3、总结评估。

第九条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

(一)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由局每周五12:00时前收集各区域航道局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报告并审核后,于当日17:00时前通过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电台及传真等形式对外发布。

(二)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1、主航道计划水深;

2、河段维护尺度预报(水深×航宽);

3、主要浅水道名称及航道尺度(水深×航宽);

4、主要浅水道探测时间、测时水位及水位站名;

5、其他需要预报的内容。

(三)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程序及要求。

1、局航道运行处收集整理各区域航道局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报告;

2、局航标处会同局航道运行处审核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报告;

3、局航道运行处公布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4、上述各环节均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人在航道尺度公布审核单上签字确认。

(四)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后,区域航道局应跟踪管理,当实际航道维护尺度小于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时,应及时上报预报航道维护尺度更新报告。收到区域航道局有关报告后,局航道运行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布更新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第十条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

(一)当实际航道维护尺度低于当月计划维护尺度时,或当某一航道区段发生较大变化时,各区域航道局应及时发布航道维护尺度通告。

(二)通告包括内容:

1、通告发布日期;

2、出浅河段(点)的具体水域范围(位臵);

3、实际航道尺度;

4、通告发布有效期。

(三)因实际航道维护尺度低于当月计划维护尺度而发

布航道维护尺度通告时,事前及事后,区域航道局应向局(航道运行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航道维护尺度检查

第十一条航道维护尺度检查应采用航道探测和航道维护性测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航道探测由各区域航道局组织实施。航道探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航道水深、宽度;

(二)航道水流条件;

(三)浅滩航道冲淤变化情况;

(四)现行航道外是否有新航槽的出现或发展。

第十三条航道探测分为日常(定期)探测和临时探测。

(一)航道日常(定期)探测周期由各区域航道局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局核定后明确。

(二)航道临时探测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进行:

1、水位出现大幅变化前后;

2、恶劣或灾害性天气发生后;

3、执行警卫、军事任务以及其他特殊任务前;

4、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

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航道探测时应注重了解可能影响航道维护尺度的下列情况,并及时有针对性安排测量和分析工作:

(一)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二)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采砂、弃渣等情况。

第十五条各区域航道局负责本辖区航道维护性测量工作。若区域航道局测绘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可由局统一协调。

第十六条航道维护性测量以水下地形测量为主,必要时,应增加水文测验项目。航道维护性测量成果应满足航道尺度管理研究分析工作(包括浅滩演变分析、调标改槽、疏浚以及系统资料积累)的需要。

第十七条航道维护性测量频次、范围和技术要求按测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当重点河段航道向不利方向变化时,应适当增加测量频次;当航道出现严重浅情时,应每10~15天进行一次水道复测、每5~7天进行一次局部浅区复测;必要时,缩短复测时间。

第十八条当辖区航道可能出现受阻、堵塞、断航情形及有关突发事件时,其所在的区域航道局应按相关要求立即组织实施航道维护性测量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航道维护尺度维护

第十九条航道维护尺度维护方式主要包括航标调整和疏浚维护。

第二十条各区域航道局应制定或组织制定辖区航标配布图,指导检查辖区航标的动态调整工作,保证航道维护尺度。航标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应因航标调整导致航道维护尺度大幅变化。一般情况下,水位上涨期,应在满足航道水深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航标调整,逐步放宽航道宽度;反之,则应逐步缩窄航道宽度。

(二)水深利用最大化原则。在保证计划水深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河段、不同时段设标水深富裕量,尽可能将最优的航道维护水深提供给船舶用户。水深富裕量取值范围由各区域航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当实际航道维护尺度接近计划尺度时,区域航道局应督促指导基层航道处及时调整或增加航标;必要时,实施航道改槽(改孔)作业,航道改槽(改孔)等大型航道调整方案应在事前向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航标调整后,区域航道局应督促基层航道处重新检查,保证航道水深、宽度足够及水深富裕量合理,并做好航标异动、尺度变化、水深富裕量等方面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航道疏浚维护是保证航道维护尺度的重要手段。当通过航标调整措施难以满足航道维护尺度需要时,采取疏浚措施,保障航道尺度。

第二十四条浅滩航道实施航道疏浚维护期间,区域航道局应组织做好下列涉及航道维护尺度的相关工作:(一)浅滩航道测量、探测及浚前浚后检测;

(二)组织或参与施工方案制订;

(三)发布航道通告;

(四)航标调整;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航道维护尺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区域航道局应报告主航道、副航道、海轮航道及计划批复的小轮航道的航道维护尺度;缓流航道、其它小轮航道、支流河口航道、专用航道的航道维护尺度报告规定由各区域航道局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航道维护尺度报告以水道为单位,上报航道维护尺度的具体水道由区域航道局综合考虑航道条件和航道变化情况提出,局核定后明确。

上报航道维护尺度的水道必须包括辖区重点浅险水道。

第二十七条航道维护尺度报告分为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主要用于跟踪分析)和周航道维护尺度预报(主要用于服务船舶)。两项航道维护尺度报告周期原则上可保持一致,但枯水期及特殊情况下除外。

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的水道应包括周航道维护尺度预报的水道。

第二十八条区域航道局应在第一时间收集辖区内相关水道的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结果,审核后,上报局航道运行处。航道维护尺度实时测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探测时间;

(二)水道名称;

(三)最浅水深(是指航道界限内的最小水深);

(四)分心水深(上游天然航道及回水变动区是指在航道两侧界限内的最小水深;上游库区航道和中、下游航道是指在航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最小水深);

(五)航道宽度(是指航道两侧界限内最窄处的宽度);

(六)测时水位及水位站名;

(七)浅区位臵(必要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不同类别航道的航道尺度实时测报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主航道:航道维护尺度一般不超过7天上报一次;但当主航道实际维护尺度降至接近计划维护尺度时应每天上报一次,具体报告时段由各区域航道局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局核定后明确;当航道变化剧烈,分心水深或航道宽度等于或低于计划尺度时,应早晚各报一次。

(二)副航道及计划批复的小轮航道:航道维护尺度大于计划维护尺度时不上报,等于或低于计划维护尺度时,每天上报一次并发布航道通告。

(三)缓流航道:航道维护水深同主航道水深一致,当航道宽度不满足开放要求时(中下游宽度分别不足300米、500米)即关闭,不报告航道尺度。

(四)季节性海轮航道:按照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通告的要求,报告航道左、中、右侧水深及航道宽度。当海轮航道维护尺度达到可望维护尺度时,每5天上报一次;当海轮航道维护尺度达不到维护期内的最低可望维护尺度时,临时关闭该河段海轮航道,临时关闭期间仍需每天据实发布航道尺度信息。

第三十条周航道维护尺度预报内容、要求与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内容、要求相同。

第七章航道维护尺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长江航道局航标处组织,航道运行处、疏浚养护处、测绘信息处参与,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对区域航道局的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航道维护尺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道维护尺度公布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二)航道探测的制度、措施、检查等;

(三)航道测量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在现场航道维护尺度管理中的应用等;

(四)航标调整的措施、检查等;

(五)疏浚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程序、疏浚效果等;

(六)航道尺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合理性(富裕量是否合适);

(七)其他需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航道尺度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区域航道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江航道局航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航道维护工作总结

航道维护工作总结 篇一:航道管理处年度总结 相城区航道管理处 XX年上半年度养护工作情况汇报 XX年上半年,我处在市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处下达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上级各类会议及文件精神,抓机遇,重实干,求突破,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航道扫床是保证航道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而能确保航道的通航保证率。我处已认真按照市处的要求完成了清障扫床的编报工作,并及时的得到了市处的批复,要求分别在8月和12及时清理航道障碍,以保证辖区航道的安全畅通,我处在扫床中将坚持遇障必清的原则,及时清除航道碍航物,对清除的沉石、沉物都堆放到青坎以上的岸边或运走,防止再次落水形成碍航物,并做好各类报表和竣工资料报市航道处。 在航运上,航标灯一直都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航标工作正常,我处严格按照规定,定期执行巡航制度,对标志仪器认真检查,作用可靠,铲锈油漆,保证标志颜色鲜明,加强航标维护管理。航政人员坚持天天上航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航标维护管理记录台帐,做到

情况明,问题准,措施实,到目前累计巡标46天,巡标里程公里,航标正位率100%,发光率100%,完成消泾线1#标标杆更新,全线电瓶维护一次及日常检查、维护,整体更换航标老化线路。 船只在航道上航行需要靠航标来指引方向,尤其在夜晚,航标的作用更是不可小视。我区境内的发光航标的航标遥测安装工作在5月全部结束,总计完成7座发光标的遥测安装工作。实现了航标的自动遥测。自动遥测及管理系统可实现省、市、县三级航标管理人员在全省任何地点、时间,掌握航标灯运行的各种技术参数,微机自动记录各种参数,航标失常报警,形成一个完善的航标运行监督机制,确保了航标发光率。同时,为发光航标安装自动遥测装置可以使航标人员每月航标检查次数由四次减少为一次,减轻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减少航标艇查标的燃料费用和设备消耗费用,从而真正实现智能化管理,使航标工作更好地为航运事业服务。 针对XX年的全区通航水域危桥排查工作的结果,我处今年特安排了工程队对众经线和黄桥线上的东风桥、群星桥和旺天水桥三座危桥实施拆除工作,该三座危桥已于6月初全部被安全拆除。 航道的建设和规划对于一个地区的水运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我处在全市航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了相城

航道的等级

国际标准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 最低级为 七级,即通行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六级100t 五级300t 四级500t 三级1000t 二级2000t 一级5000t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

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长江航道局安全生产“五十条”

长江航道局安全生产“五十条” 二十五不准 1、不准在船上穿拖鞋、高跟鞋、铁板铁钉鞋,严禁穿“变相”拖鞋。(除通过内走道连在一起的居住舱室、餐厅、洗澡间、厕所等围蔽生活 场所内不作要求外,船舶其他场所以及上下跳板(趸)、舷梯、楼梯和过 档时,均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铁板铁钉鞋。) (1)在船上班期间,都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铁板铁钉鞋 (2)变相拖鞋:是指穿鞋不规范。如:鞋后跟踩变形 (3)高跟鞋:是指鞋跟高度不小于2.5cm的鞋 (4)机关干部职工到船上办事或检查工作均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铁板铁钉鞋 2、不准上班(船)前四小时内和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在船饮酒。 (1)船员休假结束到船上上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 (2)在船上工作期间一律不许饮酒 (3)经领导(船舶负责人)同意到船上办事的外来人员都不准在船上饮酒 3、不准当班人员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擅离岗位。 (1)值班人员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容易分散注意力,发现问题不及时,带来安全隐患或事故 (2)停泊时,船趸值班人员不准值班睡觉、打牌、上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应提高警惕,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值班任务(如监听高频电话、检查视线范围内的航道灯光、巡查锚系钢缆、了解水情和气候、防火防盗等),不得离船脱岗 (3)航行驾驶人员禁止当班期间玩手机、看小说、吹牛聊天等;值班瞭望人员禁止打瞌睡、玩游戏等 4、不准在船舶间非通道处过档,严禁跨“飞档”。 (1)船舶间通道:是指两船(趸)相邻靠泊时,搭设有跳板和安全网,专供船员通行的道路 (2)飞档:是指船与船(趸)之间、船与岸之间,档距较大,船员跨越时容易滑跌、掉水的地方 (3)航行船舶尚未靠泊禁止时(靠趸船、靠标志),严禁人员随意上下和跨越 5、不准在船疲劳上网或玩游戏,严禁在船赌博。 (1)疲劳上网:是指违背正常作息时间,长时间上网或玩游戏,明

内河航道规范及管理

1 991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xx航道的级别划分的标准 根据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一级5000t二级2000t三级1000t四级500t五级300t六级100t七级,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二、xx船舶种类 主要分为客船货船工程船 1、客船: 2.货船 (1)普通货船: 货物相对固定,货舱设计成多层甲板结构通常为2-3层甲板,并配吊杆或起重机。 (2)散装船: 专门运散货等,由于散货不怕压,货舱均为单甲板。 (3).木排: 人工捆扎成型的排型。 (4).驳船: 无动力船舶。 3、工程船 (1)疏浚用船舶:

主要从事水上作业。 (2)工作船舶: 进行服务性或专业性工作的专用船舶, 4、渔船: 主要为个人、体积较小,从事临近水域作业。 三、xx航道管理 1、内河航道从管理上可划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及专用航道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属国家航道; 2、航道及航道设施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航道管理机构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水运现行规范

1.《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150-2007 实施,《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同时废止 2.《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实施,《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同时废止 3.《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167-2-2009实施,《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同时废止 4.《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实施,《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J 286-90)和《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JTJ 258-98)同时废止 5.《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实施,《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2005),《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257-96),《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93),《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JTJ324-2006),和《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同时废止。 6.《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实施,《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94)同时废止 一、基础标准 1、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 200-2001)2001.06.04; 2、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 50186-93)1994.03.01; 3、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JTJ/T 204-96)1997.05.01; 4、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8-92)1993.04.01。 二、综合类标准 1、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1999.06.01; 2、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2000)2001.06.01; 3、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1999.06.01; ★4、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S 150-2007)2008.02.01; 5、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6-97)1998.05.01; ★6、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2007)2008.02.01; 7、港口工程制图标准(JTJ 206-96)1997.05.01; 8、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2001.06.01; 9、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J/T 232-98)1999.05.01; 10、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J/T 233-98)1999.05.01; 11、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 234-2001)2002.05.01; ★12、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2009.02.01; 13、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 239-2005)2006.06.01; 14、水运工程导标设计规范(JTJ 237-94)1994.10.01; 1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216-2000)2001.04.01; ★16、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2008)2009.01.01; ★17、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 258-2008)2009.01.01; ★1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 165-8-2007)2008.05.01; 19、桥式及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GB/T 10183-2005)2006.04.01;

航道行政管理手册

航道行政管理手册 长江重庆航道局 二O一四年七月

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手册 目录 一、第一部分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誓词 二、第二部分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1、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 2、长江河道采砂区专设航标管理办法 3、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4、长江航道局桥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规定 5、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工作例会规定 三、第三部分水工工程技术要求 1、桥梁建设 2、码头设施 3、跨江管线 4、临河水下建筑物 5、锚地、锚泊基地 6、专用航道 7、采挖砂石 四、第四部分航道行政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1、航道行政管理处处长工作职责 2、航道行政管理处副处长工作职责 3、航道行政管理处行管科(科长)工作职责 4、航道行政管理处执法科(科长)工作职责 5、航道行政管理处综合科(科长)工作职责 6、全能处航道行政管理科长(大队长)工作职责 7、全能处航道行政管理副科长(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8、非全能处航道行政管理科长工作职责 9、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工作职责 五、第五部分航道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1、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2、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具体行为规范 3、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禁酒规定 5、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参加涉水工程项目验收、评审会规定

第一部分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誓词 我是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为加强长江上游航道管理,保护长江航道资源,维护长江航道安全畅通,我宣誓:热爱航道管理工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奋勇当先,创新工作;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仪容端正,礼貌待人;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第二部分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一、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航道局所管辖的长江干流江苏太仓浏河口至四川宜宾合江门河段,以及长江航道局所管辖的其它河段。 第三条长江航道局主管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的长江南京航道局、长江武汉航道局、长江宜昌航道局、长江重庆航道局、长江泸州航道局(以下简称区域航道局)是区域航道行政管理单位,各区域航道局所属航道处负责本辖区的日常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航道法规系列(有答案)

航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D )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正,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航道管理机构 C.人民法院 D.地方人民政府 2、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 A )制度。 A.审批 B.备案 C.核准 D.认可 3、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收费航道建设试点项目的是:( A ) 。 A.安庆石门湖航道 B.合肥派河航道 C.芜申运河航道 D.合裕线航道 4、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申请人应当向( D )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A.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 B.所在地县港航管理处 C.所在地市港航管理局 D.交通运输厅 5、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C )天。 A.3 B.5 C.7 D.10 6、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 C )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 A.8 B.12 C.24 D.36 7、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 A )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8、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 D )内申请竣工验收。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9、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 A )。 A.《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B.《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C.《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D.《航道工程准予竣工许可书》 10、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 B )。 A.《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B.《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C.《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D.《航道工程准予竣工许可书》 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按照(A )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厅 C.省港航管理局 D.省交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2、按照《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标管理基层班组的管辖范围、人员编制、船艇及主要设备的配备等,按( D )执行。 A.实际工作需要 B.交通运输厅规定 C.省港航管理局规定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规定 13、内河航标的配布按国家标准( A )的规定执行。 A.《内河助航标志》 B.《内河航道标准》 C.《内核航标标准》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14、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 B )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 A.航标管理机构 B.上级航标管理机构 C.省港航管理局 D.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5、航标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航标检查制度,并督促执行。航标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和周期按( D )的规定执行。 A.《内河助航标志》 B.《内河航道标准》 C.《内核航标标准》 D.《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16、省港航管理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航道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 C )提出行政复议。 A.交通运输厅 B.人民法院 C.省人民政府 D.人民检察院 17、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标准及检查办法,建立( A )。 A.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B.航标巡查制度 C.航标维护制度 D.航标维护管理体系 18、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维护尺度管理,提高航道维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船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标准、规范、规定,结合长江航道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辖的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南京新生圩段公用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工作。 专用航道应根据有关单位实际需求确定维护尺度及维护方式,并经局审批。 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长江航道局负责航道维护尺度的计划编制下达、信息公布、尺度研究、管理规定制定、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 航道维护尺度管理遵循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局航标处为航道维护尺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航道维

护尺度计划编制下达、尺度研究、尺度考核;负责年度、月度、周航道维护尺度审核;负责航道探测、航标调整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局航道运行处负责年度、月度、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负责汇总实测和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并参与审核;负责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疏浚养护处负责航道维护性疏浚及应急疏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计划维护尺度足够; 测绘信息处负责航道维护性测量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水位和测量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四条区域航道局负责辖区航道维护尺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尺度检查、航标调整、尺度报告、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辖区的航道维护性疏浚工作。 第三章航道维护尺度确定与公布 第五条局航标处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月度)航道尺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下达。 区域航道局根据本周探测航道尺度,结合对水情和航道变化情况的分析研判,确定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第六条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内容包括年度水深计划、月度水深计划及调整、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实际航道维护尺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共136条。现批复如下: 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 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 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 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名称: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法规分类:工业交通 颁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有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0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包括市辖各县、市)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是指本市境内可以通航且具有航运功能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四条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内河航道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航运管理处和县(市)航运管理所(以下简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管理、建设和养护,业务上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完好的义务。 第二章内河航道的规划 第七条本市内河航道的发展规划,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本市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交通管理局在编制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时,应请各有关部门参加或征求他们的意见。 市交通管理局在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航道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水电的主管部门参加,共同研究。 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本部门与内河航道有关的规划,以及进行涉及航道管理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参加。各规划编制部门必须向参加部门提供详尽的有关资料。 修改已经批准的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专用航道的发展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编制,在城市规划区内先请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市交通等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国家和省颁发的通航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航道规划等级,是确定跨河、沿河建筑设施的标准,不得任意变更;若需变更,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航道、航道设施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

船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法令、法规和上级指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本船闸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级安全工作职责。 3.定期召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安全检查工作会议,总结、宣传、推广船闸安全先进经验,督促整改事故(不安全)隐患。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了解职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转岗,新进职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查纠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6.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吸取事故教训,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及违章行为。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8.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处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及时查处违章作业、签发违章整改通知。 9.做好船闸车、船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船闸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设备带病运行,提高安全保证率。消防设备设置合理,消防器材安全有效,定期检查贴好标签,抓好消防业务培训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类台帐齐全,真实有效,各类材料,报表及时上报,不瞒报,不漏报。 安全考核责任制度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确保船闸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考核内容 1.船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不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船闸责任事故,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优良闸次率均达标。 3.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安全保护装置按期校验。 4.按规定要求完成船闸大修、岁修或小修(保养)计划。加强机电设备维护保养,不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机损、机障事故。 5.单位办公区不发生盗窃、火灾,人员不出现工伤、中毒等事故。 6.加强内部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不发生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 7.完成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安全法治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8.安全台帐记录详实、规范、及时,能全面准确地反应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并符合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 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海事、港口、航运等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四级以上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提出并上报,经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五级、六级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由县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并且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长江航道建设也有安全文化(最新版)

Advocating a safety culture is to make human life and work safer and healthier under the existing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ndition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航道建设也有安全文化(最 新版)

长江航道建设也有安全文化(最新版)导语:倡导安全文化的目的是在现有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使人类生活、工作地更加安全和健康。而安全和健康的实现离不开人们对安全健康的珍惜与重视,并使自己的一举一动,符合安全健康的行为规范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十六大确立的到20XX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的目标,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吹响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角。 交通行业文化建设,是交通部的一项重点工程。长江航道文化建设是交通行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江航道是长江航运的基础,航道文化是长江文明的组成部分,而航道安全文化又是航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道安全文化的内涵和构成 1.航道安全文化的内涵 航道安全文化是航道组织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航道安全生产实践中逐步形成或培育塑造的,具有鲜明航道行业特色的,为广大干部职工普遍认同、遵循和接受的,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船闸管理制度知识分享

船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法令、法规和上级指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本船闸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级安全工作职责。 3.定期召开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安全检查工作会议,总结、宣传、推广船闸安全先进经验,督促整改事故(不安全)隐患。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了解职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转岗,新进职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查纠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6.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吸取事故教训,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及违章行为。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8.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处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及时查处违章作业、签发违章整改通知。

9.做好船闸车、船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船闸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设备带病运行,提高安全保证率。消防设备设置合理,消防器材安全有效,定期检查贴好标签,抓好消防业务培训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类台帐齐全,真实有效,各类材料,报表及时上报,不瞒报,不漏报。 安全考核责任制度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确保船闸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考核内容 1.船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不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船闸责任事故,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优良闸次率均达标。 3.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安全保护装置按期校验。 4.按规定要求完成船闸大修、岁修或小修(保养)计划。加强机电设备维护保养,不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机损、机障事故。 5.单位办公区不发生盗窃、火灾,人员不出现工伤、中毒等事故。 6.加强内部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不发生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

长江航道局考试基础知识

长江航道管理处航道基础知识 测试考核主要内容 一、航道的基本概念; 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和运河可供营运船舶及排筏在不同水位时期通航的水域。 二、航标的种类及其功能、形状、颜色、灯质、作用距离等; 答:种类:过河标、沿岸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桥涵标。 (1)过河标 功能:标示过河航道的起点或终点 形状:岸标:锥形、杆标或塔标身上端装正方形顶标两块,分别向上、下方航道。 浮标:锥形标身上端装正方形顶标三快,闭合组成。 颜色:左岸:白色右岸:红色 灯质:左岸:绿色,顿光;或白光,莫尔斯信号“M”(——) 右岸:红色,顿光;或白光, 莫尔斯信号“D”(——··) 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岸标:30米浮标:20米 (2)沿岸标 功能:设在沿岸航道一侧的岸上,标示延安航道的方向,指示船舶沿着本岸航行。形状:锥形标身上端装球形顶标一个 颜色:左岸:锥形标身白色,顶标黑色或白色 右岸:锥形标身红色,顶标红色 灯质:左岸:绿色,定光右岸:红色,定光 最小按航行距离:30米 (3)侧面标 功能:社在浅滩、礁石、沉船等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或通航分到的近岸一侧,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也可以设在附近有足够水深的露出水面的航道碍航物上,称锥形岸标或罐形岸标。 形状:岸标:杆形或框架形,塔形体上端左岸加装锥形顶标,右岸加装罐形顶标。 浮标:左锥形,右罐形 颜色:左岸一侧:白色或黑色。杆形体的标杆、塔形标标体为黑白相间横纹。浮

标追性标体、岸标锥形顶标为黑色或白色。 右岸一侧:红色。杆形灯桩的标杆、塔形标标体为红、白相间的横纹。浮标罐形标体、岸标罐形顶标为红色。 灯质:右岸一侧:绿色,定光或单、双闪光 左岸一侧:红色,定光或单、双闪光 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岸标:30米浮标:10米 (4)左右通航标: 功能:设在航道中个别河新碍航物、航道分汊处或支流通航河口,标示该标两侧都是通航航道。 形状:岸标:塔形浮标:锥形 颜色:面对标体,每面中线两侧分别为左侧白色,右侧红色。 灯质:白色,三闪光;或红色和绿色并列定光灯各一盏,面向下游,标 志左侧为红灯,右侧为绿灯 最小按航行距离:岸标:30米浮标:20米 (5)示位标 功能:设在宽阔水域,标示河口、进港航道的进出口、岛屿、浅滩区、礁石区等位置,供船舶确定航向,知识船舶循标志进入河口、进港航道,或警告船舶避离危险区。 形状:塔形 颜色:左岸:白色,黑色或黑、白相间条纹 右岸:红色或红、白相间条纹 灯质:左岸:白光,莫尔斯信号“X”(—··—) 右岸:红光,莫尔斯信号“P”(·——·) (6)桥涵标 功能:设在桥梁上通航桥孔迎船一面航线的中央,指引船舶通过该桥孔。 形状:正方形标牌表示大轮通航的桥孔,圆形标牌表示小论通航的桥孔。 颜色:正方形标牌:红色 圆形标牌:白色 灯质:大轮通航桥孔为红色单面定光

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表

附表1: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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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布局方案 (一)层次划分 全国内河航道划分为两个层次:包括高等级航道和其它等级航道。高等级航道是全国内河航道的核心和骨干,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还可与其他交通方式共同组成发展为综合运输大通道,主要指现有的和规划建设为可通航千吨级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个别地区的航道受条件限制为可通航500吨级船舶的四级航道。 全国内河港口划分为三个层次:包括主要港口、地区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内河主要港口是指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港口。 本次规划的重点是内河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内河其它等级航道以及地区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水运规划中明确。 (二)布局方案 在水资源较为丰富的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及其他水系,形成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18条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简称2-1-2-18)和28个主要港口布局。 规划内河高等级航道约1.9万公里(约占全国内河航道里程的15%),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4300公里,四级航道4800公里,分别占75%和25%。 规划内河主要港口包括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 - 3 -

港、杭州港、蚌埠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哈尔滨港、佳木斯港。 1、长江水系 长江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方案为“一横一网十线”。 “一横”:长江干线 “一网”: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 以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为核心,三级航道为主体,四级航道为补充,由23条航道组成“两纵六横”高等级航道网。两纵:京杭运河—杭甬运河(含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乍嘉苏线),连申线(含杨林塘);六横: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淮河出海航道—盐河,通扬线,芜申线—苏申外港线(含苏申内港线),长湖申线—黄浦江—大浦线、赵家沟—大芦线(含湖嘉申线),钱塘江—杭申线(含杭平申线)。 “十线”: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 长江水系主要港口布局方案为16个: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 2、珠江水系 珠江水系高等级航道布局为“一横一网三线”。 “一横”:西江航运干线 “一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 以海船进江航道为核心,以三级航道为基础,由16条航道组成“三纵三横三线”高等级航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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