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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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符合国家的信贷货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者不平衡时,要充分考虑防范信贷风险和本行长远利益。

第三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的总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营行是指各支行;管理行是指总部;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总部和支行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不同管理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和审贷委员会。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对所分管信贷业务的审查;授信管理部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并负责对各类信贷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部负责对划总部管理的不良贷款和对已确权的抵债资产的盘活、重组、处置和管理;审贷委员会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八条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信贷管理科、授信评审科和审贷小组。信贷管理科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调查,信贷业务的初审和审批后管理;授信评审科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复审、对信贷业务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审贷小组负责对支行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九条实行审贷委员会制度。支行审贷小组由支行授信评审科负责人、信贷

管理科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审贷小组组长,审贷小组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不能办理或上报,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行长有一票否决权。

总部审贷委员会由本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及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贷会召集人,对审贷会未通过的信贷业务不得办理,行长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总部对支行、总部对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信贷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在内的有限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超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备案制度。支行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向总部有权审批人和相关部门备案,总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在信贷业务办理中,设立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岗、审查岗、审议审批岗等,各岗位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国家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客户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帐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认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经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资质证、排污许可证等;

(七)除自然人外,需有符合比例规定的资本金和规定的资产负债率;

(八)申请承兑业务,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可靠的承付资金来源;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税票;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信贷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是本行对客户实行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对客户办理信贷业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AA+、AA、A+、A、B、C 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企业经营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xx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净资产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本行对其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年度内本行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掌握;集团额度授信是本行对集团客户进行客户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经办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各项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实行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循环额度贷款是本行向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贷款是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 (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臵。 (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 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 (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 (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

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一、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一)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 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二)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三)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 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贷审 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 内,对发 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五)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

批、经 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六)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后实施前,要 按规定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 二、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资格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基本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5 、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结构代码;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绿色信贷指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xx银行信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分级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务。

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xx银行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公司类贷款实施集中管理,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均由信贷业务部门操作。 第八条对用于周转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循环贷模式。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九条信贷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充分体现制衡原则,信贷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应独立设立。 第十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辖内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对客户评级、授信的组织管理,具体贷款业务的营销、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可设立特色业务岗,负责特定客户或业务的营销、调查、管理等。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的审查、风险监控和整体信贷风险的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十三条xx银行应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贷款业务的审议。 贷审委设主任,主任由中台副行长担任,贷审委成员由从事风险管理、信贷业务、财务会计等岗位人员组成。 风险管理中心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会议档案资料等。 第十四条贷审委主任主持会议,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不固定,但投票人不得少于3人。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贷经营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 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

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 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小贷 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 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 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 原则。 1、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2)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用途合规合法。 (4)第一次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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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符合国家的信贷货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者不平衡时,要充分考虑防范信贷风险和本行长远利益。 第三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的总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营行是指各支行;管理行是指总部;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总部和支行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不同管理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和审贷委员会。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对所分管信贷业务的审查;授信管理部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并负责对各类信贷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部负责对划总部管理的不良贷款和对已确权的抵债资产的盘活、重组、处置和管理;审贷委员会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八条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信贷管理科、授信评审科和审贷小组。信贷管理科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调查,信贷业务的初审和审批后管理;授信评审科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复审、对信贷业务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审贷小组负责对支行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九条实行审贷委员会制度。支行审贷小组由支行授信评审科负责人、信贷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银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 第十条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银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 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 2日(中央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经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 2

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管理。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 3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行为,实施信贷全面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本行制定信贷政策、实施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实施本制度,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流程控制、职责明确、规范操作、权责分明”的要求。 本行从事信贷管理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信贷工作人员,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本行其他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履职。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坚持以服务“三农”为立行宗旨,以防范信贷风险为重点,以实现“双赢”为目标,有效地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信贷业务操作必须坚持合法、合规、按程序和有利于保障客户、股东、员工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实行风险管理流程控制制度。坚持以“审贷分离”为基本原则,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把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各环节融入于信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各环节之中,明确各岗位、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尽责要求,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总行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总行对各分支机构实施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建立客户经理制。总行下属各支行(包括营销部)设立客户经理,负责本单位信贷业务的市场开发、产品营销和日常管理。客户经理在业务上接受本机构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的指导与管理,在信贷管理中负责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同时接受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授信委,分支机构为授信组)。负责本行或分支机构信贷业务风险事项的审议、决策和信贷管理工作。 设立独立审批人制度。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实行授信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授信委(授信组)是总行(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风险事项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策独立审批人权限之外的信贷业务。各分支机构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按规定上报审批,授信委主任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行长对贷审会决议有一票否决权。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是贷审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总行董事会负责对经营层进行信贷授信业务的授权;

某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17页)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村镇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和信贷业务操作的人员。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村镇经济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在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承担,实

现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八条按照“三岗”分离的要求,本行分别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及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复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审批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实行贷款会办制度。建立贷款会办制度,成立贷款会办小组,贷款会办小组由行长、副行长、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信贷营销前台部门负责人、风险审查人员组成。 贷款会办小组对信贷业务范围内的贷款坚持逐笔会办,依据会办意见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会办以少数服务从多数的原则,行长同意算一票,不同意具有一票否决权,同意及不同意成员均应在会办簿中签署意见,行长作为最终审批人,最后签署结论性审批岗意见。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本行董事长对行长进行授权,贷款审批实行行长负责,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不得再转授权。 第十一条实行综合授信。依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授信使用人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人。其中,调查主办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审查主办人对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办人对信贷业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学习心得111

青岛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学习心得 该制度是总行按照流程化、专业化的要求,完善我行信贷制度体系,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对原有的信贷基本制度进行修订。确定了管辖支行、二级支行的信贷组织架构及各级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模式,规定了信贷人员管理及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的基本要求,并对特别事项加以明确说明。我主要针对相关信贷业务操作,做一下几点见解: 信贷经营应严格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原则,防范可能发生的信贷风险,先知先觉,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做到收益有效覆盖风险。 根据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明确区分对私客户信贷业务与对公客户信贷业务,对符合规定的借款人进行评级、授信、审查、贷款发放等。信用等级评定应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原则。办理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行授权管理制度,按权限对应相关有权审批人。对于对公客户信贷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分类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统一授信,对于对公客户业务的借款人,应对其及其关联企业相关信贷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限定其最高限额,防止信贷需求方多方借款、互联互保,超过其本身所能承担的负债能力,控制信用风险,保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分类管理,对公客户进行分类,对不同分类客户分别采取不同的信贷政策,并在统一评级和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类别、授信额度大小、贷款品种、风险高低等,授信采取不同层级支行进行管理的信贷模式。对公客户信贷业务应坚持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相分类原则。分级审批,针对不同额度设定不同权限,并指定其对应岗位有限审批人。对于对私客户信贷业务,若为经营周转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应坚持“一次核定、随带随用、总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其他类贷款,如购买汽车等发放的消费贷款,应坚持“逐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受托支付、分期还款|”的原则。贷款发放与支付坚持“贷款分控、实贷实付”原则,按照事前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信贷资金,通过符合规定的自主支付及受托支付,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的流向,严格遵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要求。 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协助相关岗位工作,不越级越权,贷后环节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信贷业务申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严格把控借款人准入,相关业务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要求。做好贷款调查,对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给予准备判定,对于担保方式给以界定,确定担保是否合法合理符合要求。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使信贷资金安全发放,并获得较好收益。 对于自己,应做到以下几点: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2007-11-22 字体设置和打印 【字体:大中小】【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对策及信贷管理制度研究【可编辑版】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对策及信贷管理制度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对策及信贷管理制度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对策及信贷管理制度研究内容提要: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通过对上市前的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和信贷制度的深入分析,阐明了建立完善的信贷制度是控制不良贷款增长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最后采用和国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借鉴和对比的方法,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不良贷款贷款五级分类资本充足率核销以物抵贷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1X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

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1X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 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 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表1-1截至201X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单位: 亿元人民币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中国工商银行2957 8.37759 8.782 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 3.88267 9.601 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 9.60698 0330.07 中国银行1816 1.89408 5.311 8.07 合计8453 3.742134 5.722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 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 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 办法由总、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 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 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 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 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贷 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 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 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 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信贷公司管理制度

信贷公司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投资资金的主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同时伴随着银行信贷的急剧增加。以下是X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希望你们喜欢。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 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

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

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XX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下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办理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包括各类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等在内的表内外资产业务。“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审查人员等有资格参与贷款审议、决策的人员)。 第四条本行的贷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积极拓展城乡信贷业务,支持本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贷款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制度框架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支行、总行有权审批人在授权确定的额度、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受权人不得超授权审批(办理)贷款业务,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实行“先授信、后用信”的贷款审批制度。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在对自然人、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财务、非财务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授信由支行申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客户在取得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向支行提出用信申请,支行按授权权限逐级报批。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实行贷款“三查”管理制度。办理每笔贷款业务,必须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贷前调查评估和客户用信资料调查,以及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处置措施等),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的合法性负责;负责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贷款到(逾)期催收、债权保全等;“贷款审查岗”,负责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贷款决策岗”为支行负责人,对决策失误和监督管理不力形成的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自然人保证类贷款实行追加配偶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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