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若干思考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若干思考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若干思考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若干思考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若干思考

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仍与有关国际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因为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已严重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中国我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与刑事辩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又可以聘请律师提前介入(所谓提前介入,是与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相比较而言的)。这样就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处于何种诉讼地位的争论。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这种提前介入的权利往往有名无实,既无法操作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保障。例如,在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往往任意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设置种种障碍,所谓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无法得到保障。至于规定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因为律师看不到案件材料,不能调查取证,甚至无法会见当事人,不能掌握具体案情,因此根本无法代为申诉、控告。国为法律没有明确提前介入的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和职能,律师也无法提出辩护意见,更何况法律也没有规定侦查机关要听取律师的意见。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提前介入的律师身份的不确定。虽然从法理上根据有控诉即有辩护的宪政性的民主法制原则,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享有辩护权,都可以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但是从上述条文的规定来看,提前介入的律师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用这样一种身份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世界上恐怕是独一无二的。

根据联合国《并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

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证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11条第1款亦有类似的规定,“被拘留人应有权为自己辩护或依法由律师协助辩护”。对此,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在法律中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中辩护人的地位。例如,在英国,“任何人在侦查的任何阶段,都应该能够与律师进行,并且同律师秘密面谈。他甚至可以在受到羁押的情况下这样做”。

①在美国,当当警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告诉他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接受律师帮助自己辩护的权利”。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中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规定,对被拘留之疑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时,必须有辩护人之援助。上述国际公约及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以上规定均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行使辩护权,独立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及WTO的正式成员国,而且也是许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无论从中国的国际地位还是现阶段国际及中国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来看,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二、保证辩护律师的单独会见权,赋予辩护律师的讯问到场权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六部委《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用经过批准,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黑等特殊案件也应在5日之内安排会见,但同时规定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实践中,由于职权主义侦查模式所决定,以及对何谓“国家秘密”的不一的理解,“侦查机关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多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情况特殊、需要主管领导批准等种种理由不予安排会见,或者虽安排会见,但严格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或派员在场以及对律师会见进行录音、录像等等,对律师会使会见权施以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更有甚者,有的侦查机关竟以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为由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由于这些不合理的限制,从而使得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很难切实得到保障。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18条中对此亦作了相类似的规

定。以上国际公约规定律师单独会见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其在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情况下,面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律师,就有关事实向辩护律师作真实自愿的陈述,以期得到律师的帮助。这对于使辩护律师查明事实真相,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是确有必要的。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为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理应对此严格遵守。况且,当今现代世界法治化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律师的单独会见权,我国对此亦应予以借鉴。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辩护律师的到场权问题,笔者认为赋予辩护律师到场权,特别是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辩护人在场是极为必要的。在我国,由于侦查阶段职权主义的超常发挥,侦查活动处于绝对保密的状态,犯罪嫌疑人处于同外界完全隔绝的被动境地,造成监督制约手段不到位,侦查机关又缺乏确实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因此,刑讯逼供、诱供、徇私枉法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有利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正确进行。同时亦有利于辩护律师及时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及时地关注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使辩护律师能够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允许辩护律师在司法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场早已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然而在我国,不仅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无权要求在场,就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不允许律师在场,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和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公正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

三、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条件成熟时直接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接触到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到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阅卷的地点是人民法院。但是修改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却一改旧法的规定,改原来人民法院审前的实质审查为程序性的形式审查,规定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只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以上改变的出发点是为了配合人民法院庭审方式由传统纠问式向控辩式的转变,转而向起诉一本主义靠拢,以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形成成见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使庭审程序流于形式。可以说新法作以上改变的出发点是好的,方向也是对的,但是,由于对什么是“主要证据”却没有一个明确的

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接触到对辩护没有实质意义的诉讼文书(其实这些诉讼文书早已公之于众)以及技术鉴定材料(实际上很多案件中往往并无技术鉴定材料),而在审判阶段,由于检察机关往往将最有力的证据秘而不示,而将一些次要的证据当作是“主要证据”移交给人民法院,从而使得辩护律师无法在法院查阅到这些关键证据,无法切实履行辩护职责。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当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查阅案卷的机会。与这一规定的精神相适应的是,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采取了不同方式,对律师阅卷权予以充分的保障。通常的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全案移送制,辩护律师可以在法院查阅到全部案卷材料。英美法系则通常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互相向对方展示证据。该制度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确立。英国于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法典的形式结证据开示作了全面的规定。如今,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过程中,也摒弃了卷宗移送主义,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鉴于控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绝对优于辩方,故证据开示制度向来被认为是辩方有效行使防御权的一种保障。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价值;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以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②因此,针对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陷,笔者认为,为保障律师辩护职责的履行,律师应当拥有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具体可以规定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不仅可以在法院查阅,而且也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为配合庭审方式改革,待条件成熟时,可以修改当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即规定检察机关在移送案卷之前与律师进行证据交换,检察机关必须将其所掌握的拟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向辩护律师展示,同时,为了保证庭审的效率和公正性,律师也应当将有关证据向检察机关进行展示。此外,对于没有在庭前展示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辩护方增加抗辩能力的有效途径。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

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便于法院“兼听则明”,做出正确的判决。我国的《律师法》第3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同时又给予了较多的限制,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提前介入”,但没有调查取证权。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解释》第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是将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建立在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和人民检察院的“许可”的基础上,实质上是将律师本应享有的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最终寄托在被调查对象的道德自律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主观公正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应有的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上。可想而知,仅就理论而言,这种主观上随意性很大的“自律”和“公正”如果没有一个客观固定的制度加以限制,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妨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行使,并进而影响被告一方行使防御权的有效性。在实践中,被调查对象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及主管机关不批准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极为常见,辩护律师基本上是无计可施,其调查取证活动则就此宣告失败。与《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规定相对照,我国现行法中以上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何等的苍白无力!

针对以上立法的缺陷,为取得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预期效果,使控辩双方力量基本平衡,建议立法取消现行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制定科学的、包括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则、方式、不当取证的责任等内容在内的完整的规范,从立法上赋予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具体内容包括:辩护律师在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对无故拒不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提供证据,并可根据情形,由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司法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批准;对辩护律师申请的拒绝,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复议,司法机关有义务对不批准的理由做出充分的说明。

五、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均不同程度地赋予以律师这一权利。例如,《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护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亦规定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任何法律责任。此外,美国、法国、德国、荷兰等国有关法律均对此作了类似的具体的规定。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由辩护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所决定的,辩护律师作为司法公正天平上另一端的砝码,其主要职责是针对控方获取的有罪证据,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效地行使自我辩护权。虽然从理论上讲,辩护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在具体的职责上却是矛盾的、对立的,且正是通过这种职责上的矛盾对立,来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基于这种职责上的矛盾对立,加之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使得控辩双方可能就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检验辩护律师的言论是否与事实及法律相符,只能由诉讼的实践来证明,而不是由控方的观点、看法来决定。如果仅仅因为律师在辩护中的言论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势必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畏首畏尾,不敢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最终牺牲的却是共同追求的诉讼目标的实现及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是得不偿失的。

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存在的困境和现状,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尤有特别的重要的意义。受传统“有罪推定”及国家主义司法观念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包括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观念上对犯罪嫌疑人是推定有罪的,没有辩护权可言。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被指控为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普遍存在误解、不满、指责、干涉甚至打击和迫害。修正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刑事辩护的风险明显增大,因办理刑事案件而遭公安、检察机关追究的案件直线上升。其最直接的原因在于,修改后的《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刑事辩护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其本身所明显带有的对律师行为特别规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

择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极易被一些公安、检察机关人为地曲解,成为追究律师“引诱”、“威胁”证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该法实施以来,因公安、检察机关错抓、错拘辩护律师,造成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恐慌心理,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急剧下降,一些律师直接宣称不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将不办理刑事案件作为一项纪律予以规定,使得原本就非常幼稚的刑事辩护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因此,与那些律师职业有着悠久的传统并受到广泛支持和理解的西方法治国家尚且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相比,在我国这样一个律师制度作为泊来品而引进的、缺乏诉讼民主传统的国度,废除备受争议和诟病的现行《刑法》第306条规定,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规则,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包括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包括口头和书面上的)不受法律追究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等内容在内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就更显得重要和必要。

综上所述,只有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并不断地进行完善,才能真正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切实地保障人权,最终达到刑事辩护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水平,使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事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研究(一)

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研究(一) 法官助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中具有承上启下关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法官助理制度予以了肯定,随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几个具有地域代表性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三家法院作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其中一家就是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笔者拟从该院的具体实践出发,以理性的视角,对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和研究。尽管有“窥一斑以见全豹”之嫌,但“解剖麻雀”也是一种研究方法,期这种“以点带面”的研究和思考能对全省乃至全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东西。 一、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 这是研究法官助理制度必须首先要搞明白的一个问题,即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中,法官助理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够对法官助理制度作更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 (一)国外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 法官助理制度,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按照法院的级别不同可以有1-4名法官助理,并配有秘书、和书记员,其中法官助理与法官业务联系最为紧密,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在法国,虽然没有法官助理这一职位,但法院却有着数量可观的司法助理人员,其分工更细,包括书记官、送达执行官、司法鉴定人、秘书、社会工作者、顾问律师等等。 在德国,承担法官助理职责的是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务员,其基本职能也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 各国法官助理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称呼不一,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事务。 (二)国内关于法官助理性质的几种观点。 由于我国引入法官助理制度的时间不长,司法实践也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对法官助理的定性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改革中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究竟是一个什么定位,认识上有诸多分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体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官助理有权论,一种是法官助理无权论。有权论中,又细分为有完整的审判权和无审判权但有调解权两种观点。推行有权论的法院,在实践中直接将助理审判员更名为法官助理,或将竞选职业法官落选的审判员调整到法官助理岗位,法官助理享有一定的裁判权或调解权,法官助理在调解书上署名。关于无权论,也有两种不同的认知,一为法官助理既无审判权也无调解权,一为法官助理可以主持调解,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也即无署名权。 (三)京口法院关于法官助理的定位。 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精英化确立了法官在新的审判组织中的中心地位,在这一组织模式下,法官助理只能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挥下开展工作。在关于法官助理有权还是无权的争论中,京口法院的改革者们在确认“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一审判组织模式中法官助理没有审判权,只是法官法律事务的助手的前提下,根据法官助理的来源身份不同,区别确定法官助理的调解权和署名权。该院规定法官助理不行使审判权,但具有主持庭前调解的职责,调解书必须得到主审法官的确认,由法官签发。也就是说,法官助理的调解权来源于法官的委托,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法官助理对法官的一种依附。对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也即调解书的署名权问题,该院针对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授权:一是对于原是助理审判员身份担任法官助理的,可以在调解书上署名;二是对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只能以法官的名义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的

关于企业制度与执行力的思考

关于企业制度与执行力的思考 什么是制度?什么是执行力?制度和执行力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是关系企业工作效率和发展的问题,无论是作为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弄明白的。 有没有完善的制度,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是好和坏之分,而是成和败之分,要么成要么败,但是没有制度是一定要败的。制度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多么重要。 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在汉语中,制是指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是指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虽然对制度表述的角度和层次会有所不同,但最基本的还是强调制度是人类行为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任何个人、组织、社团甚至政府都处在特定的制度体系中,受其节制,受其约束。对于企业而言,制度建设是管理工作的基础,企业管理要靠制度来延续,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才能规范有效地进行管理。 有制度就要执行,执行就必须要有执行力。执行力,站在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解释。站在企业的高度讲,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它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第一就是谁来贯彻和操作?第二就是怎样贯彻和操作?“谁”说的是人的问题,

在企业我们讲团队,也就是所讲的团队执行力。“怎样”讲的是方法,这里包含两层意思,手段和规则。在企业,规则就是制度和做事的标准。因此,站在人的角度讲,执行力就是一个团队执行制度、按标准做事的能力。 如此说来,制度是执行力的先决条件,没有制度,执行力无从谈起。 要想提高执行力,首先必须要有好的制度。什么样的制度是好的制度?每一个企业都在致力于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完善的制度,但我们知道,世界上从来没有生而完美的东西。因此,没有完善的制度,只有不断发展的制度。好的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趋于合理,它需要时时地成长,不断地修订。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的建设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制度的建设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从简单的作坊式管理到追求制度化管理,进行过很多的尝试,虽然过程非常艰难,幸运的是我们在每一个过程中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虽然那些制度看起来不是那么完美,但它让我们的企业有了一个比较完美的结果。今天我们的企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制度的建设显得尤其重要。目前我们建立了比较合理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程序,这些是我们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借鉴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形成的制度体系。虽然这些东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目前作为指导我们企业管理的工作文件,我们就必须坚决地去执行,在执行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有了好的制度,执行力强不强就是人的问题了。人的问题包括很

学校制度落实年工作总结

小学学校制度落实年工作总结 学校各项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办学,使学校各项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为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我校认真学习贯彻了教体局下发制度落实年工作方案以及各项制度,现对制度落实年对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学习,明确要求 我校召开教师会认真学习了制度落实年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我校实际,将下发制度分为教学、政教、后勤、档案四大类,根据制度覆盖的范围,组织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集中学习分为两种,一种形式是全校集中学习,如绩效考核、考勤制度;另一种形式是教学、政教、后勤分块组织集中学习。分散学习则是将相关制度打印下发到各年级组进行学习。首先,做好发动动员工作,从领导班子成员到普通教师,充分认识制定制度和学习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是我校规范办学行为,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动指南。是管理规范,工作高效的保障。 其次,保证学习时间,把制度学习落到实处。无论是集中学习还是分散学习,必须做好学习记录,确保学习效果。使广大教师,真正将各项制度内化为工作的动力,同时也为

学校管理填补了某些制度盲区,使教师真正理解了各项制度 的内涵。 二、抓好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好的制度不落实就是一张白纸,我校将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发挥管理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对于《学校章程》、绩效方案、考勤制度、教学过程的管理等制度做实、 做细,通过制度管好人,通过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力争把麻老庄小学办成管理规范,学校有特色,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人民满意的学校。 2016年12月【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 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省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为顺利、有序地进行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缓解审判力量短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以《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

法院的《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建立和试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必须立足于我省基层法院的实际,合理借鉴已经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切合实际。 (三)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基层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既不能无所作为,等待观望,也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标和任务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更大范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及今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具体任务是在审判组织中设置法官助理职位。在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协助法官承担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不享有裁判权。

中国与美国社会福利制度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简介 普遍福利的崇高目标 “普遍福利”是一个“大福利”概念,它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多方面福利需求的,其中包括: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安全保障、养老福利、健康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等。我们现在熟悉的是“小福利”,即特殊群体享有的福利: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贫困救助、优抚安置等。 老年社会福利 在城镇,我国养老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一部分集体单位,覆盖面正在积极扩大。在农村,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它采用自愿参加的原则,缴费可多可少,采取个人账户基金累积制度,养老保险缴费由有关部门管理和运营,受保人达到规定年龄后就可以按照其缴费的年数和数额领取养老金等。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家庭福利: 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来完成的一种养老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养老的费用与大部分服务都由其家庭成员了提供,它是我国传统的养老形式。 儿童社会福利 (一)儿童与儿童社会福利 1、儿童的界定——我国法律将儿童期规定为0~14周岁。 2、儿童社会福利的含义 ※我国是从狭义的角度来定义儿童社会福利的。具体来说,儿童社会福利是指由社会福利机构向特殊儿童群体——孤儿与弃婴提供的一种福利服务。 ※在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处于不幸境地的儿童,这类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等。 ※儿童社会福利的功能主要倾向于救助、矫治、扶助等恢复性功能。 残疾人社会福利 残疾人生活收入性福利 1.供养与救济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进行供养、救济。2.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是国家队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以现金津贴形式给予的抚慰保障。国家队革命残疾军人实行终身抚恤。 3.残疾人劳动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方式 (1)集中安置(2)分散安置(3)自谋职业 社会福利事业 1.社会福利企业: 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法官助 1 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但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因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职责分工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并未完全实现其理论上的优越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的定位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也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改革中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究竟是一个什么定位~认识上有诸多分歧。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很多法官助理仍然从事书记员的各种工作~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权限在实践中难以划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助理岗位职责意识的提高。 2 2、法官助理职责的划分欠缜密~职责过于繁杂。一些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规定为除参与庭审裁判案件及开庭记录装订卷宗外的几乎工作。这种划分的益处在于~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法官可以从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将大部分精力用于案件的思考和法学理论的研究~使法官能够专司裁判。但这种规定也存在问题:这样的职责划分~片面的夸大了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职责象一个大口袋~法官和书记员职责中装不下的都装到了法官助理职责中~法官助

关于制度落实年的思考

关于制度落实年的思考 关于制度落实年的思考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的建设,要靠法律制度的维护,一个单位的工作,要由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制度是社会的基础,也是我们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重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是长江树立科学发展观,对现代管理理念的积极借鉴,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管理能力,造就一支“公正、和谐、持续、稳定、务实、高效”的队伍的必然选择。 那么,在制度落实年中,我们每一位职工,尤其是设计制度框架,编制具体制度的人员需要有什么样的思考呢?我想有这样几点认识: 一是如何认识制度的有限功能。“法

制”相对于“人治”而言,是相对的理想的一种权威性的制度安排,又是一种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其功能是有限的,制定制度决不是根除一切“痼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制度建设只能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切莫一窝蜂,不要唯制度而制定制度。有些制度人们为什么会淡忘,为什么没有发挥一定的效用,说实在的,那就是个“花架子”,一个“摆设”而已。因此,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它的有限功能,有的事情不是简单的制度问题,有可能是社会问题,在基础环境还不够条件的情况下,看起来所制定的制度很完美,我想将会成为一纸空文而束之高阁,必然会损害制度的公信力。 二是如何有效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长江委局局长魏山忠在谈到制度落实年时指出:“上半年各单位、部门要重新梳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注重相互衔接”。这里所说的“重新梳理完善”我想就是有效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每一项制

度在制定之初都认为很合理或者说很完善,但在实施了一定的过程之后,发现有些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事与愿违”的状况。这是为什么呢?有这么一个故事我想会给我们的制度设计者一个很好的启发。 十八世纪末期,英国政府决定将犯人统统发配到澳洲去。政府按上船人数向船主们支付费用。船主们为了牟取暴利,大量装载犯人,犯人生活条件恶劣,疾病流行,死亡率居高不下。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派遣督察员,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变得更糟糕了。一位英国议员指出,如果很多措施都没有效果的话,那一定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船主正是钻了制度的空子。那位议员指出,政府支付船主的报酬,应以到达澳洲犯人人数为主。制度作了小小的修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船主主动配合政府工作,犯人途中死亡率大幅降低。 因此,我们原来曾经过发挥过很好的作用的有关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

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篇一: 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公司内控制度方面的基本情况说明 2017年4月14日 一、制度体系的基本情况: 截至到目前,公司内部制定并仍有效、在沿用的规范性文件(含各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共计57份,其中: 安全、综治管控类11份,生产组织、服务质量管控类13份,固定资产、设备及工程管控类6份,人力资源管控类(包括干部管理、薪酬及绩效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考勤休假加值班管理、社会统筹管理等)14份,物资采购、后勤管控类4份,财务管控类3份,其它管控类6份。 今年年初,按照集团“持续改善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自身开展“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所需,公司对2017年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结合管控实际需要整理出60份现行规章制度,并分门别类提出了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60份规范性文件中,公司将其中仍可沿用的45份文件汇编成册并印发到各单位、各部门供日常查阅,同时为后一步深入推进“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提供基础;另外对其中的12份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明确了主责部门和完成时限,同时废止了3份文件。 二、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措施:

总体上来说,以“制定好”和“执行好”为主线,通过近两年多措并举的方式,公司在制度执行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突出表现在中层管理团队、基层员工对集团、公司各方面的管控要求、管控目的更明白,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掌握的比较到位,能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能时时刻刻按规则处事,大到一个项目的运作、一项工作的推进,小到一支笔、一件工具的购臵,都能按照集团和公司的规定去处理。 采取的具体措施: 总的来说把握了以下原则: 1、集团有明确规定的,按集团规定执行; 2、集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 3、集团、公司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会议集中商讨一个方案,权限范围内的按方案执行,权限范围外的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执行。 1、抓好制度的“制定”环节: 一是要求出台的制度要简洁、适用、有效。公司近两年推出的各项管理规定,文字上基本上没有“穿衣戴帽”的废话,都是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有明确管控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实质性内容。 二是要求制度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这两个要求既是为了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操作部门和人员“无所适从”。同时通 过“必要会签”的环节,避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保证制度之间不发生冲突或遗漏。

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浅析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未来发展 专业:09 社会工作班级:(2)班学号:1311209047 姓名:陈开富文章摘要 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9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战略”首次研讨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隆重举行。 此次会议的召开是对我国过去发展社会福利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也为继续、加强社会福利在中国的发展确立了方向、指明了道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本篇论文简略的概述了社会福利在传统中国以及现代的发展,并从过去和现在发现一些社会福利发展的弊端、不足之处,同时找出相对应解决措施。从社会福利的前世今生分析,更好、更全面的为社会福利制度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出谋划策。 关键词:社会福利中国社会福利制度传统福利现状分析未来发展 正文 一、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英文写作“Social Welfare”,是国家或社会为其成员提供某些物质或服务,以期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保证其生活质量的代名词。其目标是“抵消市场出于种种原因给那些难以满足基本需要的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一种处理人们在一生中遇到的如生病、残疾、失业以及年老等危机的方法。 国际上,社会福利的体系分成两大部分; 1、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安全体系),它包括 a:社会救助体系 b:社会保险体系 2、其他的社会福利体系; a:公共福利(国家提供给公民的福利如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的设施和服务)b:地方公共福利和社区服务(公益性和便民性) c;职业福利(劳动安全及保证劳动力的持续使用)

d:公司的集体福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忠诚度) e: 国际社会的捐助(教育、医疗、环保、救灾等) 在中国,与国际化社会福利制度相比,中国的社会福利覆盖面有限,社会福利制度尚不成熟。 研究中国这样一个转型过程中国家的福利问题是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的,它可以从一个缩微的角度来看待世界福利社会的发展和变更,对于一国制定和改善的福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中国社会福利发展进程的分析: 第一阶段为计划经济时期,从1956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我们建立起的是低水平的全民福利制度。 第二阶段为包产到户与生产扶贫时期,从1978年到1992年。在农村,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人民公社制度被废除,原有公社体制中包含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被废除了;公积金、公益金也逐步减少;五保户费用的承担变得日益困难;合作医疗制度日益荒废;农村公共养老制度基本回归到家庭赡养为主的历史传统。在城市,效率主导型的国企改革砸烂了工人的铁饭碗,城市就业制度逐步放开,无保险体系的农民工制度开始兴起。 第三阶段为全面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从1992年到2001年。市场经济全面推开后,我们国家的各个领域都以市场为导向来开展改革。但当时所有救济制度的试验都由地方承担费用,覆盖人口相当少。 第四阶段为普及城乡最低保障时期,从2001年到2008年。从2001年9月开始的全面普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行动,要求社会救济要变阳光雨露型为社会责任型,全面普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阶段为普惠型教育福利和医疗卫生制度建设时期,从2008年至今。这一阶段,义务教育开始免费,大学教育开始增加对贫困生的资助。同时也完善了医疗、劳动者权益、农村养老保险和最低保障等方面。 社会福利的发展在传统中国经历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一个过程,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没完整,还未成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有限、各项制度安排的融资机制远未合理定型。 三、中国社会福利现状的分析: 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福利发展模式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上重要日程的背景下,中国社会福利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

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及对中国福利制度的思考

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及对中国福利制度的思考 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及对中国福利制度的思考 摘要:当代西方主要有社会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第三条道路以及福利多元主义的社会福利理论。本文对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作一简单梳理,并对中国的福利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字:社会福利理论;社会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第三条道路;福利多元主义 一、社会民主主义 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通过市场经济活动 得到自动调节,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在于维护自由和公平的交换制度,社会对处于贫困之中的人没有救助的责任,穷人应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个人必须提高劳动意愿,才能追求到财富和福利。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福利观。 然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西方国家意识到要化解社会矛 盾恢复经济就要采取适当的社会政策调整,要采取诸多措施扩大社会福利。这时政府干预开始成为各国执行福利政策的主要理念。二战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以《贝弗里奇报告》为蓝本,英国首先建立了福利国家,之后,欧洲各国纷纷“左转”。福利国家成为社会民主主义的主要产物,也成了随后的时代里主要受抨击的对象。 所谓社会民主主义,就是通过议会式民主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目标。其基本价值观是平等、自由和团结。在对待福利国家方面,社会民主主义认为改良资本主义可以通过福利制度来实现,不一定要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更替来实现。他们认为福利国家有六项功能:消除社会问题及改善受苦群众的困境;通过教育、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全民都可以享受同等的福利,建立更平均的社会;提倡利他主义和社会整合;补偿弱势群体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减少横向和纵向等的不平等。社会民主主义主张政府干预,建立无所不包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享受的福利国家,为公民搭建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

对强化制度落实工作的思考

对强化制度落实工作的思考 摘要:本文简明阐述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宣贯工作,着力构建“不能为”的保障机制、“不愿为”的预防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推进制度落实,提高企业竞争优势。 关键词:执行力制度建设奖惩 国有企业历来重视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近年来积极推进制度标准化、信息化改造,塑造企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基础管理比较好。但一些企业也存在制度宣贯不够、执行不力等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完善制度体系,构筑“不能为”的保障机制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制体制的不断变革,经营规模的不断拓展,以及信息化、市场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制度体系必须不断修订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文本化的制度管理体系。 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制度建设必须管用可行。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组织或团体的发展而不断修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对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管理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地进行修订,将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规定予以废止,重新制定、完善适合管理需要的、统一的制度。修订完善制度要做到上下结合,贴近实际、贴近要求,说到能做到。特别是现在队伍“走出去”步伐加快,如何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完善机制体制,需要尽快探索。

增强严谨性操作性。制度要针对不同岗位,明确不同的要求,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应该尽可能全面,组织中每一业务环节、服务环节、管理环节以及利益可能波及到细小方面都要有制度的身影,也就是说制度要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深入到各个环节角落。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着力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制度建设所追求的不是某一项制度的创新,而是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加强制度间的联系和对接,对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如果制度与制度之间矛盾交叉,更会导致有关部分无法执行,该制度效力的减弱,进而导致整个组织制度效用的减弱。 增强约束性强制性。责任明确到位,执行才能到位。要对落实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违反制度,明确奖罚分明,增强不敢为、不能为的意识。比如《职工奖惩暂行办法》,要明确职工奖惩的具体规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奖励,违反哪些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在处分规定上,权限不能逾越,程序不能打乱,让全体职工知晓和熟悉,做到警钟长鸣。通过上下结合,总结实践探索,形成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建立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从而构筑“不能为”的保障机制。 二、强化制度宣贯,构筑“不愿为”的预防机制 做好制度宣传教育和学习,让岗位人员理解并掌握,是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现在有些制度落实不够,一个很大原因就

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总结

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总 结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汇报材料 高峪福和希望小学 细排查强教育共创平安校园 ——高峪福和希望小学安全工作汇报材料按照市教育局《济宁市学校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和辅导站通知,我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防火、饮食等安全排查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通过检查,发现各负责人都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观念,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发生的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狠抓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责任落实及制定各项安全制度。 为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取得实效,校长首选担负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副校长、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小组。形成校长室牵头,各办公室协调参与,各班具体抓落实的安全教育网络。每周一例会全体教师首先汇报的就是安全工作。对于热点、难点问题,共同讨论,从而形成了“上下齐动员,一心促安全”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制定了详细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安全工作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培育“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氛围,逐步形成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制订“教师安全责任书”,制订详细的责任条款,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强化每位教师的安全意识,落实“校长责任制”。 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安全工作责任力度。 学校充分利用班队会、晨会、黑板报、板报等宣传阵地,加大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日日抓,时时抓,安全教育时时讲。定期开展“班主任讲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竞赛”及“安全伴我成长”等主题活动。加强安全疏散演练和消防演练。上好安全教育课。加强教师“十要十不准”“教师文明用语”等制度。规范教师言行,不准讽刺、挖苦学生,安全教育经常化。 三、定期开展学校安全自查。 接通知后,学校立即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逐项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1、校舍安全。 排查全部线路,断裂脱皮的全部更换。同时定期对学校水、电、暖、门窗玻璃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消防安全、用电安全。 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学校准备为实验室、图书室等容易发生火灾隐患的场所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到会用会修。配备了专门仪器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等严格按照存放保准存放。对图书室、教室等做到通道畅通,学生用电各班制定专门同学负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浅谈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浅谈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摘要】从20 世纪50 年代起,中国逐渐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福利体系,对 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可谓至关重要。建立普惠型基本福利,注重社会公正与公平,促进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增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需要着眼改变的几个方面。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还处于摸索和探索阶段,转型任务尚未完成,需要长时间的不懈努力。 关键词:福利制度以人为本普惠型福利合理分配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为了消除计划经济下福利主体单一、平均主义和低效率等种种弊端,主张福利与服务的主体多元和民间运作,政府和企业纷纷将福利保障职责推向市场,忽略了社会公正。反思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正确认识改革中的存在的问题,确定未来福利制度发展的方向和内容,将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创新与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是一个与福利有着紧密联系的社会学名词,可以将它看成是“社会”与“福利”的合成词。至于什么是社会福利?对此有多种回答,可以说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场合,有不同答案。从现有的资料看,各方面对“社会福利”一词的理解主要有五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社会政策”研究中的社会福利概念,大致与社会资源同义,它包括一切有形无形的收入、财产、安全、地位、权利等等。而所谓社会政策是“将我们在社会福利的生产、分配与消费中的社会的、政治思想的和制度的内容,放入到一个我们所期望达到的具有活力的道德与政治结合的标准框架中进行的探索。”这种对社会福利的界定是各种看法中意义最为宽泛的一种。 二是针对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公正采取的一切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和措施,大致与我们目前使用的“社会保障”一词同义。按照这种理解“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福利”的一种手段,它的资金来源于专门的社会保障税的收入,而社会福利的资金则来自一般的国家的财政。 三是一切形式的由政府、社会、单位和他人提供的高于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政策和服务保障,在词义上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相对应,指享受型而非生存型的社会利益。我国理论界所谓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含义上正是指这个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三大部分或三大支柱。 四是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一切低于或高于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收入、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等。以我国目前的政策为例,除了指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的收入保障、政策优惠、福利服务以外,也包括建设、教育、卫生、司法部门提供的住房、教育、医疗、司法方面的救助,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采取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各种措施和服务等。 五是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提供的针对弱势老人、残疾人、孤儿和优抚对象提供的收入和服务保障,保障标准主要是基本生活,近年来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推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官助理这个词语是一个舶来品,国外的司法机关早就设置了这一职位,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而在我国,这还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将审判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辅助性事务分开,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而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abstract: judge assistant , as an imported words, may sounds new for us, in reality it was long ago set up by foreign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with a fair system being built over time.while here in china, it is a breakthrough arrangement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gement by seperating judging issues and assistant issues, through the judge specializing on the former and it’s assistant on the latter.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效率;法官助理制度;重构 key words: judicial reform, fairness, effieciency, judge assistant system, reconstruction 一、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2年7月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目的是要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在该改革方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这标志着我国也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新生的制度,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

“三重一大”制度落实问题思考及对策建议

“三重一大”制度落实问题思考及对策建议 摘要:本文详细阐述了加强“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措施。指出了目前“三重一大” 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全面分析了问题原因,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了详细的 对策建议,确保制度执行无偏差,有效提高“三重一大”决策水平,提升企业管理 水平。 关键词:“三重一大”;问题;对策 1引言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 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坚 持集体决策,其实就是要通过集体决策的形式,行使民主决策的手段,达到科学 决策的目的。但再好的战略规划和决策部署,没有严格的执行都会落空。 2 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部门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 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 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 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2.2 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时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 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 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 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2.3 议题事项的透明度不够。有些上会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很少在事后对决策执行的情况 在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调 整变更现象,而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集体 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 2.4 对制度执行的力度待提升。决策程序规定不够严格,有的事项实施前本 要上会,但因参与决策者忙于其他事项,致使一拖再拖,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开 始实施了,事后再补程序和手续,很难发挥众人智慧。还有的讨论重大事项时, 职能部门未提前做好充足准备,不能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致使部分 班子成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对所要决策的事项认识不深、把握不准,难以提 出有效的意见和准确的判断。这种计划性不强、决策程序不规范,造成决策风险 加大。 2.5 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待加强。一是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没有进 行全过程的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的监督不到位。二是群众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结果的认可程度是决策效果的重要评审依据,群众监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监督 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群众除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项外,对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参与。 3 对策建议

制度执行年工作总结

制度执行年工作总结 篇一:制度执行年工作总结 武装保卫处(部) 关于开展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年”活动情况的总结报告 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开展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年”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深入学习《廉政准则》活动,我部从XX年3月起开展了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年”活动。由于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到位,排查防控活动扎实推进,目前,各阶段任务已全面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方式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武保支部书记是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了“反腐工作执行”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检查督导及协调保障工作。针对排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活动按要求扎实推进。二是及时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自我考察、自我评估,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为排查防控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作好思想发动工作。

深入排查,反复修改。在排查过程中,我处领导深入基层认真排查风险岗位、风险环节、风险点。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查找廉政风险,建立防控机制,核心环节是控。排查风险点中,我们重点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管人管钱管物 的内部管理职能来开展,使我处廉政风险点排查得准确、全面。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风险排查、分权制约、流程优化,制度控权,落实责任,我处建立健全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了行政效能,促进了廉政从政。一是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体系的建设,强化了源头治腐工作。形成了以权为点、以工作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做到了提醒在前、建章立制在前、约束在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来自: 小龙文档网:制度执行年工作总结)行,防范廉政风险,全面提高了机关行政效能。二是党员干部预防腐败意识明显增强。通过排查防控廉政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了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廉政从政意识,完善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管理机制,对未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的治理模式 目前,淮安市各基层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要紧有三种治理模式。第一种是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对于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如开辟区法院和盱眙县法院,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界定为: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案、核对相关证据事情,依照法官的授意草拟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书事情等法官交办的其它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种是在院庭长参与办案后,为参与办案的院领导配备法官助理,特意负责院领导办案的所有事务性工作,如洪泽县法院,该院让招录的7名法官助理负责院领导办案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庭、送达、草拟法律文书等。院领导没有案件时,法官助理即归入审判团队所在庭室,尾随审判团队法官开展从事送达法律文书、接待案件当事人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种是将法官助理的治理、使用与书记员混同,别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安排其承担与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职能,如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 受治理模式的妨碍,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划分时也别径相同。第一种治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区别于法官和书记员,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书记员,而是作为法官的助理,在书记员之外,为法官提供诸如文字校对、裁判文书的草拟、协助法官办理托付鉴定、诉讼保全、评估、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第二和第三种治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为法官助理,实为书记员,因其行使的职能与书记员相同,承担的职责也与书记员一致,基本上为法官在事务性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审判辅助人员。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成效 四、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咨询题 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咨询题要紧有三点: 一是法官助理流失咨询题值得重视。这一咨询题要紧表如今面向社会招录的法官助理群体中,由于这些法官助理多是学历起点较高,综合素养较强的应届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和职业进展的期待值也相对较高,在基层法院无法为其提供中意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时,均别约而同地挑选离家出走。截止目前,全市经过招录的27名法官助理中已有2人辞职,2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已进入政审时期,其余尚未离开的法官助理也存在见异思迁、人心别稳的事情。 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划分咨询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同属审判辅助人员,一些法院按照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意见》,对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能进行明确区分,帮助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寻准各自的职责定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配合度得到明显提升。还有一些法院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混同治理,导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别能明确识别各自的岗位职责,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职能交叉或者衔接缺位的事情。 三是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咨询题有待进一步摸索。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养法院队伍的必定要求。法官助理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的重要性别言自明。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打通法官助理的职业通道,别仅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缓解法官助理队伍人心别稳的事情,更可为人员科学分类、优化资源配置的改革构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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