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哪一个?(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 年)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催告”属于(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A.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准法律行为D.事件

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着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考2005年卷三,单选第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着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4.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

何?( )(司考2002年卷三,单选第15 题)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 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律考200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6.下列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邀请乙一起旅游

B.甲请乙吃饭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D.要约

7.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甲的行为构成(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无权处分 B.无权代理

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8.“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煎着为每英行为,冶着为法律行为

C.煎着为南因行为,后着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9.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

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7年卷三,单选第1题)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二、多项选择题

1.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效力方面的关系如何?(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A.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方可有效

B.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C.效果意思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和范围

D.意思表示的瑕疵,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2.下列关于抛弃的正确判断是哪些? (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A.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

B.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须办理注销登记

C.对设有他物权的物抛弃后,他物权即消灭

D.被抛弃的物,再为他人所有,必为原始取得

3.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有哪些? (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A.法定抵销 B.结婚

c.票据背书 D.借款行为

4.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 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司考2002年卷三,多选第36题)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5.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律考l999年卷二,多选第49题)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司考2007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三、名词解释

1.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考研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

3.重大误解(考研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

4.意思表示(考研武汉大学2003年)

5.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考研厦门大学1996年)

四、简答题

1.什么是乘人之危,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考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年)

2.什么是欺诈,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3.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4.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清华大学l999年)

五、论述题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1.赵某乘坐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董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随后被告崔某驾驶摩托车又追尾,造成赵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崔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16岁的崔某未通知其父母自己便参与调解,并同意赔偿赵某3 000元。协议达成后崔某无钱履行,就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赵某赔偿款3 000元。后因崔某未履行该欠条的支付义务,赵某持欠据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支付。

(1)崔某参与调解,出具欠条的行为效力如何?

(2)赵某如果想得到3 000元的赔偿款,非诉途径需要怎么做?

(3)如果崔某的父母拒绝承认崔某签的欠条,则赵某能否依据欠条向崔某请求赔偿款?

2.吴某与钱某等9人共同人股经营A棉业有限公司。2005年2月,棉业公司轧出的一批皮棉出现质量问题,被纤维检验局扣押,但检验局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吴某与钱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相互缺乏信任,难以继续合作。3月份,钱某等人均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新股东后退出棉业公司。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l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l万元的诉讼请求。

(1)本案中,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效力如何? 为什么?

(2)钱某等7人是否应当承担“活动费”l万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类型

解析:悬赏广告、债务免除和代理权的授予,它们都必须向相对方作出意思表示,A、B、C项不正确,而遗嘱并不需要相对方受领,表示人不需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D项正确。

2.答案: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催告的法律性质

解析: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等民事行为。催告本身传达了意思,但是它的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意思,所以催告是准法律行为,c 项正确。

3.答案: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

解析:意思表示包括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乙的签名行为,没有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图,即欠缺表示意思,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谈不上重大误解或承诺,更不能推定其有购书的意思表示,所以,A、B、c项不正确,甲乙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D项正确。。

4.答案:A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所以题中的合同虽然超越了甲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A项正确。

5.答案: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无效法律行为的认定

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题中甲乙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为甲熟知烟的价格,另外买卖假烟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答案: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认定

解析:邀请行为和请人吃饭不是法律行为,没有直接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B项不正确;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法律行为,c项不正确;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够,如要约,D项正确。

7.答案: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无权处分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不当得利的区别

解析: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依法处分他人之物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题中甲的行为明显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不是无权处分,C项正确。

8.答案:B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以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扔掉吃剩的巧克力属于物的抛弃,含有消灭物质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而吃巧克力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属于事实行为,所以B项正确。

9.答案:A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

解析:本题的司法考试标准答案为A项,笔者对比有异议。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在实际的生活中,关某作为房客,很难主张自己确实没有住店经验和未留意标价单。一般情况下,按照生活常识,房客对于酒店的酒水等消费信息是知道的,一经消费就推定其意欲消费,构成承诺,合同因之成立,故选择A项,这也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但是本题题干部分明确交代:“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这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可见:关某明显缺乏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其行为不应构成承诺,与酒店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所以其消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市价予以补偿性付款,笔者认为应当选8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解析: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不可缺少,没有意思表示,就谈不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所以,A、D项正确。效果意思就是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是意思表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和范围,C项正确。对于8项,法律行为的效力受意思表示影响,但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中还往往包括一些事实要素,所以,8项这种说法就失之于片面了。

2.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抛弃的性质

解析:抛弃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将因此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动产动作一经完成就丧失,不动产

由于有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其抛弃需要注销登记。抛弃完成,该物再为他人所得,因为已是无主物,所以拾得人就是原始取得,但是抛弃物上的他物权并不因抛弃而消灭,他物权与所有权是各自独立存在于标的物上的,所以,A、B、D项正确,c项错误。

3.答案:AB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解析:在民法上,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包括:依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为保障其流通性);撤销、承认、解除等单方行为(这类行为是为了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变为确定,若附条件会更不稳定);还包括: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离婚、结婚、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A项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B项是身份行为;C 项是票据行为;A、B、C项正确。D项的借款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4.答案:C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林某的赠与行为是可撤销的,在撤销之后,赠与行为即归于无效,c、D 项正确。

5.答案:AB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解析:A、B项是《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C项属于重大误解,也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D项虽然违法,但是是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D项不正确。

6.答案:BC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

解析: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A项是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甲的意思并不包含受该意思表示必然约束的内容,8项是悬赏广告,c 项是遗赠行为,D项是买卖合同,均构成意思表示,故B、C、D 项当选。

三、名词解释

1.提示:应从二者的区分标准、特征和典型情形三方面进行解释

答案:以是否有表示对象可以将意思表示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如代理权的授予,悬赏广告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此外抛弃行为也属此类。

2.提示:应从概念、不允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条件成就后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三方面进行解释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将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即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身份关系的收养、结婚等行为、票据行为以及跟形成权有关的行为都不得附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3.提示: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民法上的错误与重大误解部分,从概念和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解释4.提示: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意思表示部分,从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和主要类型四方面进行解释

5.提示: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法律行为分类部分,从区分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别进行解释

四、简答题

1.提示: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乘人之危的法律要件部分,从概念、行为、故意、因果关系、后果等方面进行解答

2.提示: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欺诈的法律要件部分,从概念、行为、故意、因果关系、后果等方面进行解答

3.提示: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胁迫的法律要件部分,从概念、行为、故意、因果关系、后果等方面进行解答

4.提示: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部分,从概念、性质、类型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进行解答

五、论述题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概念、内涵方面论述其联系;从性质、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论述其区别

答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物权法》第l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可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联系: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2)区别:①性质不同。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②保护对象不同。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一种“动态的安全”。③构成要件不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但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因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将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崔某参与调解、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2)赵某应当先向崔某的父母进行催告,请求追认崔某的行为,确认欠条的效力。

(3)不能,崔某的父母拒绝追认,则该欠条归于无效,赵某不能再依据此欠条请求赔偿款。

解析:(1)崔某年仅l6周岁,未独立生活,又无固定的劳动收入及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参与事故的调解并出具欠据的行为其监护人不知情,所以在未获其监护人追认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赵某需要得到崔某父母的追认使之生效,所以赵某应当向崔某的父母发出催告,解释缘由,以得到崔某父母的追认和同意,从而顺利得到赔偿款。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必然地归于无效状态,所以,赵某不能再依据该失效的欠条主张赔偿款。

2.答案:(1)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无效,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不应承担,因为该l万元“活动费”属于非法的费用,钱某等人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解析:(1)所谓的“活动费”是打着合法的外貌,走非法的途径,实现少缴纳罚款的目的,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同时也符合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要件,所以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无效。

(2)由于上述协议归于无效,则l万元债务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钱某等人没有义务来承担该1万元的债务。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

第7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1.解释法的概念。 答:(一)一般说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具有自己的特征。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它的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有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制裁作用。 2.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它反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统治阶级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意志关系。(2)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由此,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来源于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同法律规范一样体现国家意志。 最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3.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答:在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 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答:(一)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 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法理学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七章法的要素 一. 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2.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 4.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 6.权益复合规则 7.规范性规则 8.标准性规则 9.调整性规则 10.构成性规则 11.强行性规则 12.指导性规则 13.法律原则 14.政策性原则 15.公理性原则 二. 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2.“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3.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 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B.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5.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这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的观点 A.庞德 B.边沁 C.哈特 D.奥斯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权义复合规则 D.禁止性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标准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9.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则课以联合国成员国以保护人权的义务,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0.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 A.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B.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C.实体性原则和程序原则 D.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 1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2.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既有强行性规则又有指导性规则 B.有强行性规则而无指导性规则 C.无强行性规则而有指导性规则 D.既无强行性规则又无指导性规则 三.多项选择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术,法律要素包括()。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A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 法律行为的特征: ⑴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前者与人的意志无关;后者包括人的意志因素。 ⑵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的行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①表意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之发生的意图 ②非表意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

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皆属于事实行为。 ③事件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a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b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⑶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行为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⑷法律行为大部分为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A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率的行为,如追认无权代理。 ⑵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 ⑶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人合伙为典型。 B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⑴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⑵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赠与,借贷。 C 诺成法律行为和时间法律行为 ⑴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该() 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C.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2.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目前的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 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3.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院均主要是首先适用()A.本人营业地法 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4.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选择时,应该首先适用()A.代理人主要活动地同时又是本人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B.代理人行为地法 C.代理人惯常居所地法 D.代理人营业地法 5.关于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多数国家的实践是适用()A.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准据法

B.第三人的营业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代理人行为地法 6.关于代理权的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是适用()A.本人住所地法 B.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第三人营业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 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通常只适用行为地法的有() A.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与处分 B.对于动产的登记与处分 C.票据行为的方式 D.买卖合同的行为方式 三、判断题 1.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2.各国一般分别考虑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便分别确定它们的准据法。() 3.“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便是解决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一个主要原则。() 4.对不动产的登记和处分,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5.票据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6.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的区别,前者是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是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哪一个?(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 年)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催告”属于(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A.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准法律行为D.事件 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考2005年卷三,单选第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4.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 何?( )(司考2002年卷三,单选第15 题)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 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律考200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6.下列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邀请乙一起旅游 B.甲请乙吃饭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D.要约 7.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甲的行为构成(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无权处分 B.无权代理 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8.“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煎著为每英行为,冶著为法律行为 C.煎著为南因行为,后着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9.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

第05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对“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P23)(2012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08.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槪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其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性、社会性和意志性三个方面。 (一)法律性 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相区别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的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即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的法律性首先表现在法律对行为模式的设定方面,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行为。其次表现在该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比如,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关系。 (二)社会性 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指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们行为的社会性,它说明的是对行为作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人们的大量行为都具有社会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人(特定或不特定的个人或人群),影响到他人利益的发生、存在、实现或变化,既会构成利益的和谐状态,也会引起矛盾或冲突。正是由于行为的这种社会影响,导致法律调整的需要,需要法律来“定分止争”。因此可以说,法律调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他人相关的个人行为。当然,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一切有社会影响的或与他人相关的行为,而是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及一般社会生活领域有较为重要影响的行为。 (三)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意志性,是指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法律行为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意志意味着人们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正因如此,人们才能了解法律的要求并对行为进行选择,法律也才由此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实现对行为的调整。意志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某种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应看其是否有意志性。因此,在民法上,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将自己的贵重物品赠与他人,因其意志缺陷,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以下对几种主要分类进行介绍。 (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违反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分类,我们不能简单地以非此即彼来推论,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没有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合法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第七章习题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单选题 1.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 B )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A. 人类的产生 B.私有制、阶级和国家 C.社会的产生 D.文明的产生 2.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 D )的法律. A.奴隶制法律 B.封建制法律 C.资本主义法律 D.社会主义法律 3.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 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 C )。 A.它是由国家创制的社会规范 B.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 C. 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D. 它是社会规范 4.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是( B ) A.法律的创制 B.法律的国家强制力 C.法律的强制力 D.法律的效力 5.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 力的行为是( B ) A.制定 B.认可 C.承认 D.创制 6.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被称为( A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法制 D.习惯法 7.法律所体现的是( A )的意志 A.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B.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C.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C.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 8.法律由( B )决定的. A. 统治阶级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地理环境 D.社会文明程度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 B )为核心的。 A. 行政法 B.宪法 C. 民商法 D. 经济法 10.以下哪个类型的法律不属于我国的法律部门:( A ) A.宪法 B.经济法律 C.民商法律 D.行政法律 11.我国每一法律部门是由调整( C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构成的. A.不同类型 B.相同方式 C.相同类型 D.不同方式 12.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 C )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 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A.一般 B.普通 C.最高 D.较高 13.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称为 ( C ) A法律适用 B.法律遵守 C.法律的制定 D.法律执行 14.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 和义务的活动称为( B )。 A法律适用 B.法律遵守 C.法律的制定 D.法律执行 15.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称为 ( A )。 A法律适用 B.法律遵守 C.法律的制定 D.法律执行 16.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 B ) A.法律执行 B.行政执法 C.司法 D.法律运行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 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是( A 、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 、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 、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 、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 )。 A 、悬赏广告 嘱行为 B 、债务免除 C 代理权授予 D 、遗 A 、开始生效 继续有效 B 、开始无效 C 、失去效力 D 、 )。 )。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 ,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 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 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 7 、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 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 、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A 、 9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A 、否定解除条件 B 、否定延缓条件 C 、肯定解除条件 D 、肯定延缓条件 A 、动机错误 传达错误 B 、表示内容错误 C 、表示行为错误 D 、 )。 A 、事件 为 B 、事实行为 C 、民事行为 D 、民事法律行 8、 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 A 、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有效 B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无效 C 、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有效 D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无效 9、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 制力为保障二、法律关系分类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 关系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 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 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 能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 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 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2)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1)权利义务概念 a.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 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 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 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 系内容核心2)权利义务分类 a.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发表时间:2018-05-22T09:37:21.240Z 来源:《知识-力量》3月下作者:朱丽 [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 (苏州谨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州 215000)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这一界定有利于完善法律行为要件论,有利于理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的逻辑关系,有利于为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理论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形成民法学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然而,作为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鸣,构成要件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弄清这一问题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简而言之,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是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问题。易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它不以具体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自定标准为依据,而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某一表示行为符合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示行为不符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观念上将视为法律行为不存在。按照大陆法民法的通常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特别两种。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切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而对于此共同要件,民法学者历来都未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三项;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也有的学者主 张仅以意思表示为一般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2、意思表示;3、设权性。理由如下:其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自己确定,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因此,它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况且,行为人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然也仍需具备。其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确应含有行内容,但意思表示要素已有包含,所以没有必要重复罗列。 其三,意思表示是核心构成要素,而非惟一构成要素。首先,谁都不会否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史尚宽先生就曾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其次,若主张仅以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则表明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具有等价性,而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二者不具等价性。上述史尚宽先生之语亦表明意思表示非惟一要件。但不得不承认,意思表示乃民事法律行为之核心必备构成要素:一方面,由于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个人自由主义作为本质规定的,因此意思表示早就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核心性必备要素;另一方面,与其他必备构成要素相比较,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后果,“皆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定之。……因此意思表示之问题,遂为法律行为之中心问题焉。” 可见,意思表示惟一要素说是有偏失的。其四,以设权性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有助于区别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设权性是指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与表意行为相区别,因为后者也具备前两条。例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从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就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发生,不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所以,准法律行为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可见,民事法律行不仅要具备前两项,也要具备第三项,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指某些具体的或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的特别的事实要素。从理论上说,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仅仅是一种抽象,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仅表明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依据一般构成要件,更要依据特别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 1、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合同行为的成立除需有基于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外,还需有合意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史尚宽先生指出:“契约为二个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约之特别(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 2、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成立除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有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此类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运输法律行为,它还要具备标的物转移的条件。 3、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式行为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其意思表示还须具备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特别成立要件。如遗嘱行为等以书面形式为特别要件,婚姻行为等以登记形式为特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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