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价值的未来发展

公司法价值的未来发展
公司法价值的未来发展

公司法价值的未来发展

1992年以后我们国家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的要求就是资源由市场配置而不是政府计划,而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效就得首先保证市场的开放与自由,然后市场主体依据价格这一杠杆来决定生产什么以及是否生产,最终实现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现代社会中,市场主体最主要的形式是公司,它的组织以及运作是否有效率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致为关键。而市场主体设立以及运作的效率往往取决于市场的法治环境。1992年以来,我国的市场法治环境日趋完善,但是,我们依然面临着法律体系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外在与内在冲突。外在方面,法律体系的完善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方面,法律体系建构的价值追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往往不一致。在我国公司法立法过程中,这个问题依然清晰可见,本文以市场经济基本原理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文化思想的变迁,来讨论我国公司法的价值追求。

一、我国公司法立法的社会背景

马克思曾经讲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韦伯纠正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观点提出:理性推动社会变迁。[1]社会的存在决定社会的上层结构无疑有其合理性,人类观念能动地推动社会进步的观点也有其合理性。一个从客观

方面出发提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原因;另一个从主观方面出发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力。今天,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中国由封闭走向开放再到加入全球化进程,我们的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迁:在经济发展模式方面,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在社会文化思想方面,由马克思主义一枝独秀发展到各种文化思潮碰撞;在国家治理层面,治国理念也由人治改变为提倡法治。在这一大背景下,为了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我们制定了《公司法》,2005年我们对1993年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尔后又对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在立法的思想文化方面,我们并没有理性地思考公司法的内在价值诉求,公司立法基本上属于为了立法而立法,正如陈甦教授所言:我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特点,造就了同时期法学研究的“立法中心主义”特征,具体表现为:以功能设计与规范建构为路径的立法论研究范式、大规模引进域外立法材料引致的外源型研究范式、基于立法引导型建构的学术导向范式。[2]

这种以立法为目标,依赖于域外现成法律资源并简单地结合立法者的意图加以整理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有着较强的功利主义趋向。法律的制定属于上层建筑建构问题,它既受制于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也会受到这个社会文化思想的影响。市场经济基本要求是市场上的诸要素自由流通、市场的

主体自由设立、交易的意思自治、主体之间竞争的自由与公平。功利主义式立法模式轻视理性重视实用,就必然导致市场经济价值与公司法立法目标之间的撕裂。这就如同我们的社会一样:重视物质利益轻视精神充实、崇拜西学遗忘传统、着眼短期利益不顾长期利益、埋头享乐放弃信仰。社会处于严重二元对立冲突之中。缺乏理性与传统的滋润,我们匆忙地立法焦躁地修法,但我们却始终不得法。公司法立法的价值冲突既是公司法内在矛盾也是社会文化思想二元对立的具体反映。

二、1993年公司法立法目的

1992年以后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当时我国还有大量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那么,如何让这些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就成了1993年公司法立法所面对的一个问题。1993年公司法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虽然,对于中国来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公司法,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是,1993年公司法立法的目的主要就是把原来的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成现代企业模式,立法模式带有浓厚的时代使命色彩,无形之间淡化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这就命中注定它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律。由于

与市场经济基本理念的偏差,1993年公司法存在不少瑕疵: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等同于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行政干预色彩浓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公司法发起人不得设立股份公司;拟制而不是鼓励投资,规定世界上最高的最低注册资本、最严格的公司设立程序和最严厉的违法制裁。[4]公司法的理念本来应是鼓励投资,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积聚进入市场,进而繁荣市场经济,所以,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与公司法本有价值所求有着严重偏差。

三、2005年公司法修法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3年公司法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对公司法修改的呼声一直不断,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对1993年公司法的修改。这次修改与其说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修改,不如说是公司法的重新制定,因为原来的公司法有230条法条,现在的公司法有219条法条,看起来新公司法的条文少了,但只有24条原公司法条文没有改变。[5]更为主要的是2005年公司法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6]

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

出改变: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废除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改为采取分期缴付的资本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了监事会的地位、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弱化公司董事长的职权,以及增加了新的内容:一人公司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僵局制度以及公司人格的否定制度等。[7]无论是修改的地方还是新增加内容都反映出我国公司立法的指导思想日趋现代化。市场经济基本的特征是开放与自由,这就要求放宽对市场主体设立的限制、停止对市场交易行为的抑制、解除对市场要素流通的阻拦。公司法立法的价值诉求或者说立法指导思想就要遵循市场内在发展规律而秉持鼓励投资、平等保护原则。在我国,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与法律的内在价值诉求往往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社会文化思想)存在割裂。所以,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新左派、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新儒学以及民族保护主义的思潮,在法律价值层面构建反映社会存在的立法价值诉求应该是当务之急。四、未来我国公司法价值诉求的探寻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基本上是通过移植西方的法律来完成的,我们面临一个移植法律本土化问题;另外,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或者说处于进化之中,社会的分层正在激烈进行中,社会存在处于复合型状态,这也增加了法律价值诉求的理清的难度。韦伯在讨论政治组织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时曾列出:卡理斯玛支配、传统型支配、法制型支配三种政治权力结构。[8]

现在我国已由毛时期的卡理斯玛型支配社会进化到传统型支配社会与法制型支配社会时期。传统型支配社会主要存在社会底层,他们依然按照中国几千年的习俗运转,他们一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乡规村约,他们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通过村里的权威人士调节解决。这是典型的依据传统习俗支配着人们生活与生产的社会。法制型支配社会存在于中国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这个社会群体主要的特征就是不依赖于土地生存。当然,法制型支配社会在我国还处于发展过程中,但已经具备基本的特征:统治社会不再依赖于个人权威而依赖于法律。群体发生纠纷往往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与乡村的界限有时很难界定,社会的结构显得尤为错综复杂;在社会文化思想方面,我们处于马克思主义、新自由主义、新左派、新儒学以及保守主义等不同思想交织阶段,虽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官方主导正统思想,但对于如何构建法律价值体系却十分模糊不清。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然处于日益完善之中,并没有构建完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的因素与计划的因素混杂在一起构成我国独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公司法的价值诉求就取决于这些社会现实。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过去公司法价值追求过程中存在着现实主

义、理性主义以及理想主义立法指导思想的痕迹。理想主义者往往与新自由主义者持有近似的观念,新自由主义者强调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理想主义者认为公司法就应该是一部任意性规范或者授权性规范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往往与新左派人士的主张相似,新左派者提出反对庸俗市场经济理论、提倡人民主权原则、重视社会公平原则、重视工人和农民利益、反对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批判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新自由主义和新帝国主义的世界霸权、文化垄断、经济政治独裁和社会虚无主义进行全方位和深入化的整体批判,现实主义者认为公司法立法应该坚持公平与照顾弱者原则;理性主义者一般说来像一个折中主义者,他们既不会不顾国情一味地追求公司法完全放弃管制,也不会脱离市场经济完全地坚持主张管制性公司法。1993年的公司法价值取向主要反映了现实主义者的价值追求;2005年的公司法基本体现了理性主义的立法精神。未来公司法的价值诉求依然会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徘徊,但不变的是它必然反映了那个时候的市场经济建设现状与社会文化思想发展状况。

互联网+未来发展趋势

互联网+未来发展的趋势 从现状来看,“互联网+”处于初级阶段,是个都在热谈但是没有落实的理论阶段。各领域针对“互联网+”都会做一定的论证与探索,但是大部分商家仍旧会处于观望的阶段。从探索与实践的层面上,互联网商家会比传统企业主动,毕竟这些商家从诞生开始就不断用“互联网+”去改变更多的行业,他们有足够的经验可循,可以复制改造经验的模式去探索另外的区域,继而不断的融合更多的领域,持续扩大自己的生态。 互联网+真正难以改造的是那些非常传统的行业,但是这不意味着传统企业不做互联网化的尝试。很多传统企业都在过去几年就开始尝试营销的互联网化,多是借助B2B、B2C等电商平台来实现网络渠道的扩建。更多的线下企业还停留在信息推广与宣传的阶段,甚至不会、不敢或者不能尝试网络交易方面的营销,因为他们找不到合适的方案来解决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的冲突问题。还有一些商家自搭商城,但是成功的不是太多。但是自创品牌,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经营的服装及零食等商家已经摸索出了一条电商之路。 与传统企业相反的是,当前“全民创业”时代的常态下,与互联网相结合的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从诞生开始就是“互联网+”的形态,因此它们不需要再像传统企业一样转型与升级。“互联网+”正是要促进更多的互联网创业项目的诞生,从而无需再耗费人力、物力及财力去研究与实施行业转型。可以说,每一个社会及商业阶段都有一个常态以及发展趋势,“互联网+”提出之前的常态是千万企业需要转型升级的大背景,后面的发展趋势则是大量“互联网+”模式的爆发以及传统企业的“破与立”。 本文尝试结合互联网线上线下的常态,做一个“互联网+”发展趋势的预测,希望对正在关注“互联网+”的朋友有所启发。 趋势一:政府推动“互联网+”落实 “互联网+”是全国性的,就如“三个代表”一样,各地政府都会提出建设主方案,然后招标或者外包给能够帮助企业做转型的服务型企业去具体执行。在今后长期的“互联网+”实施过程中,政府将扮演的是一个引领者与推动者的角色。 一是发现那些符合政策并且做的好的企业并立为标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挖掘那些有潜力的企业,在将来能够发展成为“互联网+”型企业,算是案例。

法国公司法更新

法国公司法更新[2003年版全文] 长孙子筱(孙涛) 【摘要】长孙子筱 安娜·阿波乃尔(Anne Abonnel) 【关键词】法国公司法更新 【全文】 法国公司法的改革已经酝酿了多年,长期累积的多种法律文本与法律草案已如灌木杂生。也许是作为对一直以来各方批评的回应,更可能是基于法国文化中固有的崇尚传统情结再次迸发,本来已经为法律经济现实“非法典化” 了的《法国商法典》重施粉黛、再现江湖,并且把1966年《商事公司法》整体性纳入了新《商法典》中。 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以下简称为:NRE法)是在《商法典》“重生”之后,近20年来法国公司法领域所经历的最大一次更新。就其修改内容所触及的层面以及在政府官方公报上所占据的篇幅而言,NRE法改革的规模在近年来均是空前的。 进入2003年以来,公司法如同一艘远航的巨舰又进入了新的风浪震荡区。例如,2003年7月2日授权政府颁布法令采取措施以简化有关立法的第2003-591号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在12个月内颁布若干法令对多项实质性问题做出规定;再如包含着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还有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也有若干条文直接修改了前述的NRE法。 本文将主要研究目标锁定为NRE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同时述及近年来触及公司法的一系列立法如次: 第一部分: 法国公司法上具有阶段性地标意义的2001年5月15日《NRE法律》(L a loi n° 2001-420 du 15 mai 2001 relative aux nouvelles régulations économiques)对公司法生态之影响。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Le décret n°2002-803 du 3 mai 2002)。 第二部分: 2002年1月17日《社会法现代化法》(La loi n° 2002-73 du 17 janvier 2002 de modernisation sociale ) 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La loi n° 2003-706 du 1er ao?t 2003 de sécurité financière) 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La loi n° 2003-721 du 1er ao?t 2003 pour l’initiative économique )

未来网络发展趋势

未来网络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的进步,特别是 IT 和 IP 技术的发展,以及电信,IT,媒体和消费电子等行业之间的 融合,电信业正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未来 3-5 年是电信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业务转型的需要,宽带化,分组化,融合(包括 产业融合,业务融合,网络融合)和移动化成为电信网络的主流趋势.All IP 架构,FMC 是未来网 络发展的目标,而 IMS,IP 电信化,无缝移动性和 NG-SDP 等技术,是支撑未来运营商完成转型的 核心技术.
业务发展趋势
在新的产业融合背景下,运营商以带宽出租(如批发和专线业务等)和语音服务为主的业务已 不能适应未来用户的需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全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运营商需要开展新的业 务,即面向消费者用户的 Multi-play 业务和面向商业用户的 ICT 服务.其中,IPTV 是面向家庭用户 和消费者用户最重要的业务切入点和关键点.而以网络为依托,为方案设计,业务托管,业务外包, 业务咨询乃至商业流程外包等提供高水准的综合解决方案,是满足未来商业用户需求的关键.
运营商的商业模式将从"Bit Pipe"向"Service"转变.这表现在,面对消费者市场,其商业 模式从"分享用户的通讯消费(Share of communication minutes) "向"分享用户的所有消费行为 (Share of total consumer spending) "转变;面向商业用户市场,其商业模式从"提供租用线路" 向"帮助用户优化商业流程"转变.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开放合作和价值链的整合能力成为运营 商致胜的关键.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GmbH-Satzung

GmbH-Satzung (Muster) Vorbemerkung: Allgemeine Gesch?ftsbedingungen (AGB) > N?heres zu AGB AGB sind für eine Vielzahl von Vertr?gen vorformulierte Vertragsbedingungen, die eine Vertragspartei (Verwender) der anderen Vertragspartei bei Abschluss eines Vertrages vorgibt. Die zur Kontrolle von AGB geltenden Vorschriften des BGB (§§305 - 310) (früher: AGB-Gesetz) legen Grenzen für das "Kleingedruckte", so werden Allgemeine Gesch?ftsbedingungen oft auch genannt, zugunsten des Vertragspartners fest. Ein Versto? gegen das ABG-Recht kann erhebliche rechtliche Konsequenzen für den Verwender nach sich ziehen. Wir raten deshalb generell davon ab, Allgemeine Gesch?ftsbedingungen selbst zu erstellen oder Muster-AGB oder sogar fremde AGB ungeprüft zu verwenden. Der zul?ssige Wortlaut von AGB kann für einzelne Branchen unterschiedlich sein. Die Klauseln müssen für das Unternehmen im besonderen Einzelfall formuliert werden. Wenn eine unzul?ssige Bestimmung verwendet wird, gilt im Streitfall die gesetzliche Regelung, die meistens ungünstiger ist als eine nach dem AGB-Recht zul?ssige. Nur ein spezialisierter Jurist kann die recht unübersichtliche, aber zu beachtende Rechtsprechung zur Zul?ssigkeit von einzelnen Klauseln überschauen. Wir raten Ihnen deshalb, einen Rechtsanwalt mit der Erstellung von AGB zu beauftrage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llgemein zur Verwendung von Vertragsmustern: Der Unternehmer schlie?t im Laufe seiner Gesch?ftst?tigkeit eine Vielzahl von Vertr?gen ab. Um eine Orientierungshilfe zu bieten, stellen wir Mustervertr?ge zur Verfügung. Bei vertragsrechtlichen Einzelfragen sollte jedoch grunds?tzlich fachkundiger Rat, sei es bei den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n oder Rechtsanw?lten, eingeholt werden. Dieses Vertragsformular wurde mit gr??ter Sorgfalt erstellt, erhebt aber keinen Anspruch auf Vollst?ndigkeit und Richtigkeit. Es ist als Checkliste mit Formulierungshilfen zu verstehen und soll nur eine Anregung bieten, wie die typische Interessenlage zwischen den Parteien sachgerecht ausgeglichen werden kann. Dies entbindet den Verwender jedoch nicht von der sorgf?ltigen eigenverantwortlichen Prüfung. Der Mustervertrag ist nur ein Vorschlag für eine m?gliche Regelung. Viele Festlegungen sind frei vereinbar. Der Verwender kann auch andere Formulierungen w?hlen. Vor einer übernahme des unver?nderten Inhaltes muss daher im eigenen Interesse genau überlegt werden, ob und in welchen Teilen gegebenenfalls eine

公司法中英词汇对照

VOCABULARY OF CORPORATION LAW IN ENGLISH 1.公司corporation; company 2.合伙partnership 3.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4.特许公司chartered corporation 5.注册公司registered corporation 6.法定公司statutory corporation 7.无限公司unlimited corporation 8.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rporation;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9.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10.母公司parent corporation 11.子公司subsidiaries 12.总公司Headquarter; Main Branch 13.分公司branch 14.国有独资公司wholly state-owned company 15.上市公司quoted corporation; listed company 16.公司集团groups of companies 17.保证公司limited by guarantee 18.慈善公司charitable corporation 19.控股公司holding corporation; holding company 20.公开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21.闭锁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22.公公司pub1ic company 23.私公司private company 24.一人公司one-person company 2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one-person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26.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y 27.公司设立incorporation 28.组织机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29.股权转让equity transfer 30.股份发行issue of shares 31.股份转让transfer of shares 32.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general assembly 33.公司债券corporate bonds 34.财务financial affairs 35.会计accounting 36.公司合并merger of companies 37.公司分立division of companies 38.增资increase of capital 39.减资reduction of capital 40.公司解散和清算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company 41.企业法人an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42.名称name 43.住所domicile 44.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 45.实收资本actually received capital 46.换发营业执照renew business license 47.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meet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by law 48.债权the rights of credit 49.债务the debts 50.主要办事机构mai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51.对……有约束力have binding force on 52.法人资格the status of a legal person 53.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 54.公司人格corporation personality 55.契约contract 56.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57.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58.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59.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60.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s 61.合伙人partner 62.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63.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64.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65.发起人的受托义务promoter’s fiduciary obligation 66.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 67.既成事实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68.法律上的公司de jure corporation 69.公司设立瑕疵defective incorporation 70.受托人义务fiduciary obligation 71.结论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 72.股份share 73.股息dividends 74.关联第三方connected third parties 75.出资(投资)invest 76.股东shareholder 77.小股东minority shareholder 78.单个股东individual shareholder 79.消极股东passive shareholder 80.积极股东active shareholder 81.逆向合并reverse merger 82.正向合并forward merger 83.股权收购share acquisition 84.收购公司acquiring company 85.(收购)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 86.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 87.公司责任liability of corporation 88.公司结构(组织)corporation structure 89.董事director 90.高级职员officer 91.股东权powers of shareholder 92.选任elect 93.解任remove 94.年会(常会)annual meeting 95.兼并merger 96.解散dissolution 97.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 98.强制解散involuntary dissolution 99.法院解散judicial dissolution 100.清算liquidation 101.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102.经理manager 103.监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s 104.累计投票权cumulative voting right 105.任期term 106.董事的延期holdover director 107.董事的解除removal of director 108.董事会会议directors’ meeting 109.公告notice 110.法定人数quorum 111.少数lower number 112.绝对多数super majority 113.自己表决present at vote 114.多数higher number 115.委员会committee 116.细则bylaw 117.董事长president;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118.执行董事the executive director 119.公司秘书secretary 120.股东诉讼shareholders ’action 121.股东的信息获取权shareholders’ informational right

未来十互联网十大发展趋势分析P

世界已被互联网占领,互联网未来10年将如何变化与发展? 1.互联网全球普及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最近统计,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已经达到20亿人;而联合国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世界人口在2011年底突破70亿大关。所以到2020年毫无疑问会有更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据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预测,2020年前全球互联网用户将增加到50亿。联合国估计2020年世界人口将为75亿,大部分人将使用互联网。 2.互联网将成为物联网 到2020年,互联网预计将成为一个设备网络而不再只是一个计算机网络。根据CIA World Factbook 2009的统计,今天的互联网拥有大约5.75亿台主机电脑。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则预计未来会有数十亿个传感器连接到互联网。在物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应用电子标签将真实的物体上网联结。学校班车将接入互联网,父母可实时了解孩子上学或放学途中的情况。 3.互联网将成为无线网络 目前移动宽带网的用户已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迹象,据Informa公司统计,2009年第二季度,全球移动宽带的用户数突破了2.57亿人。这表明3G,WiMAX等高速无线网络的普及率已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5%左右。近年来,亚洲地区是无线宽带网用户最多的地区,不过用户增长率最强劲的地区则是在拉丁美洲地区。按Informa预计,到2014年,全球无线宽带网的用户数量将提升到25亿人左右。 4.社交网络的巅峰 基于Web2.0技术的社交网络是万维网技术的最新应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生态。Facebook自2004年2月4日上线以来,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已经超过了8亿,至今并未呈现出减缓的迹象,Facebook、LinkedIn、Twitter、Instagram以及Google+还会继续增长。美国新媒体公司Wetpaint联合创始人兼CEO本·埃洛维茨(Ben Elowitz)在TechCrunch撰文称,未来十年内,社交网络将与搜索引擎全面整合,成为一位不知疲倦的个人助理,为用户规划日常生活,提高决策效率。 5.SoLoMo将主导互联网 2010年,中国手机用户数量达到了7.38亿,全球手机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50亿。2011年5亿Facebook用户中有2亿为移动用户,活跃度比远高于台式机用户。未来十年内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普及,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随着社交网络和移动互联网的兴起,Social(社交的)、Local(本地的)、Mobile(移动的)三概念的结合,也称社交本地移动,代表着未来互联网发展的趋势。LBS已经成为连接真实世界与虚拟网络的一道桥梁,SoLoMo将引领未来十年移动互联网走势。 6.互联网变得越来越轻 互联网正在变得越来越轻,意味着轻量、轻松、轻快、轻简、傻瓜化、碎片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种种手持移动终端轻量化,人人都可随身携带一个图书馆。 微博(micro blogging)、轻博(light blogging)等新媒体的兴起,展示形式更加简洁、便捷,网络表达方式在变轻。 轻游戏崛起,网络娱乐方式轻简化,风靡全球的轻度社交类游戏《愤怒的小鸟》《偷菜》《抢车位》是多么的简单、轻松。 软件应用更轻了,从各种应用市场(App Store)里可以直接下载各种应用,不像以前那样需要拷贝光盘或软盘,还有许多是基于云服务的在线应用。 7.大数据时代 未来的十年将是一个“大数据”引领的智慧科技的时代。随着社交网络的逐渐成熟,移动带宽迅速提升,云计算、物联网应用更加丰富。更多的传感设备、移动终端接入到网络,由此产生的数据及增长速度将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要多和快。 互联网上的数据流量,尤其是高清图像和高清视频流量,迅猛增长。2012年华为报告指出未来十年网络容量提升千倍,每个移动终端也会达到Gb级的连接速度。思科预计,到2012年,互联网每个月的流量将会增加44艾字节(exabyte,109GB),仅每月的增量就是今天互联网流量的一倍多。 8.云计算大行其道 2009年,市场调研公司ABI Research在一份名为《移动云计算》的报告中提出,云计算不久将成为移动世界中的一股爆破力量,最终会成为移动应用的主导运行方式。根据Gartner的调查,到2015年,将有超过40%的CIO期望将其大部分IT运行在云中。 物联网也离不开云计算,物联网中的网络传输和管理服务就会利用到云计算。一位美国专家曾经预测说,全球只要5台计算机就可以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了。 9.语义网的春天 从20世纪80年代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提出万维网(WWW)构想以来,互联网进入飞速发展阶段。网络信息的沟通方式,从“人际交流”延伸至“人机交流”,语言科学与计算机科学结合的语义网,将是对目前互联网的一种扩展。 2010年Google收购了一家语义技术领先公司Metaweb。Metaweb运营着一个开放的语义信息数据库Freebase。Freebase和维基百科类似,不同的是,它完全专注于结构化数据及个人用户可行性操作。 2010年Facebook也公布了一个大规模的新平台Open Graph(开放图谱),让Facebook里的每个物件都拥有独特的ID。通过Open Graph把其他社交网站建构的网络给连接起来,将创造一个更聪明、更与社交连接、更个人化也更具语意意识的网络。 10.虚拟世界脱胎换骨 作为将来的网络系统,林登实验室于2003年推出的第二生命(second life)得到了很多主流媒体的关注。Second Life是一个基于因特网的虚拟世界,2011年美国虚拟社区Second Life年收入达1亿美元。 第二人生在一个巨大的Debian服务器阵列上模拟了一个平面的,类似地球的世界,被称为Grid。平台只提供土地,土地上的一切由人自己决定,网民可以像建主页一样建设自己的“世界”,并能与其他人的“世界”相连,最终形成一个巨型的“虚拟世界”,全世界各 地的玩家可以相互交流。未来10年,虚拟世界将会得我们的现实生活更加数字化。 未来十年,将是移动互联网普及应用、云计算技术大行其道、SoLoMo占主导、虚拟世界脱胎换骨的十年。除了以上的变化,未来还有三网合一、网络电视、富媒体应用、电商社区化、带宽提速、实时搜索、3D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等各种趋势和突破。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文献号】3-1014 【原文出处】财贸经济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204 【原刊页号】70~75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206 【标题】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作者】瞿强/普瑞格 【作者简介】瞿强,普瑞格,中国人民大学 100872 德国汉堡大学 普瑞格(Stephen Prigge)为德国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瞿强为中国人民大学财

金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博士。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H.Schmidt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很多帮 助,德国学术交流基金提供了研究资助,作者对此深表感谢。本文是我们共同研究项目“不同金融体制下公司 治理结构”的一个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模式相比具有显着的差异 ,从而为国际比较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本文在介绍德国公司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分析其特殊的双层委员会治理 结构和股权结构,并考察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题】海外视野 【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 【正文】 一、引言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个英文词汇也是最近二十几年才出现 的。该领域的研究边界迄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美国的学者与德国的学者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不尽相同,前

者主要集中讨论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后者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金融体制的区别。 通常,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描绘成两种对立的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 主导的金融体制上,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主要的企业控制机制,使得公司管理者 需要随时保持警惕,但同时也不利于他们进行长期决策;相反,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之上,不 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供融资,而且控 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这种体制据说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长期 发展。当然,这些看法不是没有争论的。 公司治理结构起初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越来越多地与公司财务的研究相结 合,因为公司的管理制度框架必然会影响其投融资决策和外部资金供应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

德国公司法概况

德国公司法概况 一、公司法体系简介 德国公司法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涵盖各类注册形式及企业运转整个过程的综合性立法,也有针对具体注册形式或具体事务的专门立法。 《德国商法典》(HGB)颁布于1897年5月10日,是一部综合立法,共分5卷905条,分别对贸易基本概念、贸易公司、贸易法、贸易种类、海上贸易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二卷贸易公司部分主要涉及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以及静止公司等人和公司,第三卷贸易法分为通用规定、资合公司规定以及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等特定行业规定几个部分。 针对特定注册形式公司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一、《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最近一次修改日期为2002年7月19日),颁布于1892年4月20日,共分六节87条,明确、具体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股东法律关系、组织结构、公司章程修改以及解散、清盘、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规范。二、1965年9月6日颁布的《股份法》(Aktiengesetz,雏形可上溯至1861年1月的旧德意志商法),共分四卷20章410条,极尽其详地从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关联企业以特殊性及惩罚性规定四个方面对股份公司的成立、机构设置、管理、业务开展、解散等进行规定。三、1994年7月25日颁布的《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PartGG),共11条,对自由职业者如何成立合伙公司、合作伙伴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了规定。四、1994年8月19日实施的《工商业合作社法》,共10章165条,对如何成立合作社做出规定。另外,德国民法典(BGB)对人和公司的最基本形式民法公司(GbR)也做出了规定。 针对公司具体事务立法有1994年10月5日颁布的破产法(Insolvenzordnung)和1976年5月4日通过的《雇员共同决定法》(Gesetz ü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nehmer)。前者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过程进行了规定,后者则对资合公司以及两千人以上的企业中雇员的参与权进行规定。《交易所法》(B?rsengesetz)对企业上市的条件、过程、管理等进行规定。1969年5月18日颁布的《特定企业及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进行了规定。 二、人和公司的有关法律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德国商法典第二卷第105至236条对人合公司的具体形式、成立程序、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业务开展以及解散、清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无限责任公司 德国商法典第二卷第105至160条对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解散、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1998年7月1日后个体企业或地产公司也可作为公司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口头约定或书面制定)并进行工商注册后成立无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以及股东的个人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全体或指定的股东经营(原则上每位股东均可单独代表公司对外),或聘请全权代表(Prokurist)经营管理。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公司章程中经常规定联合代表制度(Gesamtvertretung):即由所有股东或两位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条例中英文对照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xxxxxxx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条例中英文对照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Interpretation 释义 1.IntheseRegulations 一、在本章程中 "Act"meansthecompaniesAct; "法规"(Act)指《公司法》; "seal"meansthecommonsealofthecompany; “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 "secretary"meansanypersonappointedtoperformthedutiesofa secretaryofthecompany; “书记员”(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 如无相反旨意,书面表达形式应解释为包括铅印、版印、影印及其他以可见形式呈现或复制文字的模式; wordsorexpressionscontainedintheseRegulationsshallbeint erpreted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InterpretationAct, andoftheActasinforceatthedateatwhichtheseRegulationsbecomebi ndingonthecompany. 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Sharecapitalandvariationofrights 股本和权利类别 2.Withoutprejudicetoanyspecialrightspreviouslyconferre

展望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

展望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 互联网的到来也许并不像电,不像火那样让人顿时感到光亮,但它的影响却是“润物细无声”式的,很多人把互联网单纯等同于网上冲浪,如果你问他,没有互联网的话他会怎样,他也许会拍拍胸脯说,大不了我不斗地主,不聊QQ,不去淘宝,不逛论坛……云云,而实际上,互联网的应用绝不仅仅止于此,如果某一天你不能从银行转账,不能预订机票,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能随时随地Google一下……你会不会觉得非常不习惯?所以我们知道,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中无法缺少的一环,既然如此,我们就来做个预言家,看看互联网在未来会有哪些看得见想得出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将进入全民时代 在未来,使用互联网的人一定越来越多,虽然这看上去是废话一般,但却是个不争的事实,也许以前因为经济、文化等因素致使很多像我们父母那一代的人无法接受互联网,但如今九年义务教育已经让文盲越来越少,而且电脑以及宽带费用也都个顶个地往下跌,一切都不是问题了,全民互联网时代自然也就来了,就像国家科学基金会所预测,2020年前全球互联网用户将增加到50亿。 电子计算机将不再“一家独大” 现如今电脑仍然是人们互联网应用的主体设备,而未来,这种情况将会得到改变,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城市基础设备,据国家科学基

金会预计,未来会有数十亿个安装在楼宇桥梁等设施内部的传感器将会被连接到互联网上,人们将使用这些传感器来监控电力运行和安保状况等,据估计,这数量要远远超过用户数量,何况计算机乎。 无线化是必然趋势 现在人们的生活、工作圈子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今天这里明天那里,所以无线网络大受青睐,而在未来,一定有过之而无不及。按Informa预计,到2014年,全球无线宽带网的用户数量将提升到25亿人左右,所以说无线化是必然趋势毫不为过。 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将更加自动化 除了安全方面的漏洞之外,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最大的不足便是缺乏一套内建的网络管理技术。国家科学基金会希望科学家们能够开发出可以自动管理互联网的技术,比如自诊断协议,自动重启系统技术,更精细的网络数据采集,网络事件跟踪技术等等。 互联网技术对网络信号质量的要求将降低 随着越来越多无线网用户和偏远地区用户的加入,互联网的基础架构也将发生变化,将不再采取用户必须随时与网络保持连接状态的设定。相反,许多研究者已经开始研究允许网络延迟较大或可以利用其它用户将数据传输到某位用户那里的互联网技术,这种技术对移动互联网的意义尤其重大。部分研究者们甚至已经开始研究可用于在行

德国公司组成模式说明

德国公司组成模式说明 在德设立公司之型态计有: 有限公司(GmbH) 股份有限公司(AG) 两合公司(KG) 无限公司(OHG) 股份两合公司(KGaA) 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KG) 其中最适合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且采用最普遍之法人形式为有限公司GmbH。 德国成立企业种类德国企业分两大类。一类是“个体企业”,另一类是公司。公司又分三大种:(一)人合公司。分为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缩写为OHG);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缩写为GBR);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缩写为KG);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二)资合公司。分为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 缩写为GmbH)、单人有限公司(Ein-Mann-GmbH)、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 KG)、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三)注册合作社和其它形式。注册合作社(Genossenschaft(eG))是7人以上组成,以集体力量来进行较大规模经营的公司形式。德国法律中还有其它一些形式,如“海运公司”(Reederei)、“相互保险联合会”(Versicherungsverein auf Gegenseitigkeit)等,但用得很少。另外一些形式,比如“自有企业”(Eigenbetrieb)、“受命企业”(Regiebetrieb)等,则是德国本身的公共企业(国有和地方政府所有企业),与外国企业没有多大关系。 上述各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有: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据德国有关机构统计,个体企业在手工业、贸易中介和零售业中占绝大多数(在德国的中餐馆、旅馆、小商店绝大部分都是个体企业);人合公司的重点在工业领域和批发业中。 德国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自由,独立从事某一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或区的工商局登记。如果企业在年销售额和商务往来方面还必须要设立诸如财务帐目时,就仍然是小经营企业。在商业往来中,小经营企业可以只使用业主的全名,此外还可以注明商业目的,但是不能给人以公司的印象。作为小经营企业不允许使用一个公司或类似公司的名称。 合伙企业 在德国,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由全体合伙人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并登记姓名、职业、住所、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营业日期等事项。 普通商事合伙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个人责任都不受限制,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普通

公司法英文对照(1)完整篇.doc

公司法英文对照(1)- ; TABLE OF CONTENTS ; 第一章:总则Chapter One:General Provisions ;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Two:Establishment and Organ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第一节:设立Section One Establishment ; 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Two Organs ;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Section Three.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y ;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Three:Establishment and Organs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 第一节:设立Section One. Establishment ; 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Two. Shareholders’ general committee ;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Thre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General Manager ; 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Four. Board Of Supervisors ;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Four:Issu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 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One. Issue Of Shares ;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Two. Transfer Of Shares ; 第三节:上市公司Section Three. Listed Company

未来互联网互联网的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 关键字:未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应用为王 摘要:它是商业、通信、娱乐和教育的共同平台,您可以通过若干不同的设备与这个庞大的网络相连。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应用及内容将成为未来互联网的主旋律。 “长江后浪推前浪,江山辈有才人出”。纵观全球互联网的发展历程,曾经潮起潮落、夏日寒冬。互联网面世不过几十年的光景,但是在这样短暂的时间内,已经经历了巨大变化。它的前身是众多独立网络的“大杂烩”,随后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性统一体。它是商业、通信、娱乐和教育的共同平台,您可以通过若干不同的设备与这个庞大的网络相连。 那么将来呢未来的互联网又是怎样的呢透过巫师的水晶球,我们又将看到互联网怎样的未来怎样的星空 “为SoLoMo而战”。 我想“移动互联网”必是那灿烂星空中最璀璨的一颗。在近年来的互联网大会上,各种议题、演讲过半都谈到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无论是国外的大佬还是国内的大佬早就骚动起来了“互联网将迎来第四次变革,下一个主战场,将会是在移动互联网。” 今后的“战争”将围绕一个词——“SoLoMo”。“SoLoMo”是三种概念混合的产物,即:Social(社交的)、Local(本

地的)、Mobile(移动的),即社交加本地化加移动。它代表着未来互联网发展的趋势。谷歌宣布收购摩托罗拉;马化腾和曹国伟不约而同地表示,他们不会做手机,但会做应用软件,提供第三方的服务;马云通过短信隔空撂下狠话:不要破坏性的建设,而要建设性的破坏,并表示对阿里云手机感兴趣;雷军从金山离职后,用小米的平台,迅速做了一款手机;李开复也是扔下狠话力“推SoLoMo”……我认为无线互联网不仅仅包括手机,也包括平板电脑,包括各种移动设备,甚至包括家里的电视,这里面也会变成Andriod,或者iPhone 为主体。所以我觉得,以后笔记本会被Pad取代,PC会弱化,手机会非常重要。互联网五年到十年就会洗一次牌,原来的霸主可能没有跟上潮流,所以就会被洗掉。 网络安全是重点 美国计算机科学家正在重新思索从IP地址到DNS、路由表等关于的所有事情。想象一下,没有延时、没有、没有,整个社会充满诚信。想象一下所有的人都能够在线。这一乌托邦式的网络架构正是如今互联网工程师们所梦想的。从IP 地址到DNS,再到路由表单和互联网安全的所有事情。他们正在思索着,在没有目前和网络所具有的一些最基础特征的情况下,未来互联网将如何工作。他们的目标极具创新精神,那就是创建一个没有那么多安全漏洞,具有更高的信任度,内建身体管理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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