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辨条款分析

不可抗辨条款分析
不可抗辨条款分析

题目:关于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分析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种的一项常用条款,但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较为模糊。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无争议条款是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制度之一。学界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基于投保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告知义务等理由提出抗辩。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源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时间建议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原因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保险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有效期间是两年之内,该期间为可抗辩期。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通过核保或调查方式,若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具有抗辩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人不得行使抗辩权,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的原因在于:

第一,寿险合同的期限一般长达十年或十几年,如在订立合同多年后保险人才主张解除合同,而此时被保险人可能因健康状况的变化成为不可保体,或因年龄较大重新投保需缴付较多的保险费,损害了投保方的正当权益。还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借口投保人告知不实,不愿承担责任,故意为难,拒付保险金等,都会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外,寿险合同多为第三方利益所订立,当投保人作为当事人已经身故或被保险人也已死亡,受益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对有关合同的争议进行举证,如果保险人拒绝给付,实质上是让受益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错误责任,这也很不合理,

第二,如果保险法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规定,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进到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效力存在缺陷,但仍然予以承保,如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按期收缴保险费,如发生了保险事故,则解除合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正,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情况,如果保险人怀疑投保人申报的真实性,应该及时调查,而不应等到两年之后再调查。在订立寿险合同多年后保险人很难再对投保人在投保时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核查。同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事实,在可抗辩期间内一经查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

一两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也可以说明投保人的隐瞒事实上对保险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或损害很少,保险人不应再追究投保人的过错。

二、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缺陷

第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不明确。在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以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置于第二章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依法典体系理论的一般原理,一般规定章节中所包含的条款对于其后的特别规定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理应适用于其之后的各具体合同类型中。因此,在我国保险法体系中,不可抗辩条款应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同时适用。但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初衷来看,其在于保护投保方的期待利益,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确定性。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保障,有效减轻社会对已故被保险人的家属进行扶助的负担。而财产保险的投保对象是财产和财产利益,并不考虑人的生存价值保障和社会负担。因此,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有违其设立的本意,也就是说不可抗辩条款不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前提条件不规范。我国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前提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只通过《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对我国《保险法》的文义理解,即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两年,不管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保险人都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自此成为效力确定的文件,投保方无条件的受到保护。即便属于除外责任的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两年内身故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了重大事实,以及投保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原本无效的合同,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反而因投保方的拖延报案成为效力确定的合同,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的规定缺失。允许无限的和无条件适用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会比较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应用能力和可操作性。《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实践性很强的条款,理应设置例外情形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但依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可得知,其可适用于任何情形,没有适用例外的规定。这样会产生很多的疏漏,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从而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和稳定发展。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应用与立法思考以及建议

第一,明确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这在国际保险立法中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是否应适用的情况前面已经论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从第二章保险合同部分的“一般规定”中提出,置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第二,规范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两年的时间限制,只要过了此期间,保险人就不得解除合同,而不问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本人认为,应结合我

国实践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出险,无论何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保险人均享有抗辩权。

第三,设置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应规定以下几方面作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

1、未足额缴纳保费的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其理由不是因为保单中包含重大不实告知而无效,而是尽管保单有效,但投保人未满足保单规定之条件或是违反了保单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未足额缴纳保费之情形。”(缪里尔.L.克劳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中译本),周伏平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75页。)此外,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交保费是投保人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方式,也是保险人经营合同约定的风险并承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价金。依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投保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的基本义务的前提下,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显示公平合理。

2、严重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欺诈行为有一般欺诈和严重欺诈行为之分。若欺诈行为一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则有些过于片面。在一般欺诈中,投保方主观恶意很小,结果也无大的损害,不会产生恶劣影响,如果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则对于投保方的惩罚过于严重,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而对于严重欺诈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和结果损害程度都更高,如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则无异于在鼓励恶意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加大保险人的经营和管理风险,有损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严重欺诈行为不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什么情况属于严重欺诈行为,有学者指出:“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投保人的受益人其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以后将被保险人杀害从而获得保险金,若不可抗辩条款仍然适用于以上这种情况的话,保险人不但丧失合同解除权,而且还要给付保险金,这显然与鼓励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没有区别,与公共政策相违背,合同自然应当无效;另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明知自己患有某一疾病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保险金,拜托其他人冒充自己进行身体检查,从而如愿获得保单。”本人认为,以上两种情况也可列入我国保险法严重欺诈的范畴,规定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享有绝对抗辩权。

3、无效的保险合同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主要有: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都不必依合同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根本不可能适用于无效合同。

第四,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项商事法律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因此在今后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建议增加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

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促使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1.

[2]朱铭来.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01.

[3]李玉泉.保险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01.

[4]中国保险报 2012,07,19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例1 买卖双方除履行付款义务外, 因以下事由造成买卖任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延误的, 买卖任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所致超出买卖任一方力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发生, 及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包括不影响前述事由的一般情况; 天灾,罢工,火灾,洪水,材料损毁; 事故, 恶劣天气所致无法履行义务或造成义务履行延误; 海难, 禁运, 事故, 政府当局公布的限制规定(包括配给, 优先事项, 征用, 报价和价格控制等等)造成义务无法履行或义务履行延误. Neither seller nor buyer shall be liable in damages or otherwise for any failure or delay in performance of any obligation hereunder other th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where such failure or delays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being any event, occurrence of circumstance reasonably beyond the contral of that party, inclu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failure or del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cts of god, strikes, fires, floods de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 delays of carriers due to breakdown or adverse weather, perils of the sea, embargoes, accident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including allocations, priorities, requisitions, quotas and price controls). 例2 因前述条款说明的事由所致, 造成发货期货物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 合同规定的卖方发货和买方接收货物的时间在此交货期则应顺延, 顺延期: 30(叁拾)日. The time of seller to make, or buyer to receive,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extanded during any period in which delivery shall be delayed or prevented by reason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clauses. Up to a total of thirty (30) days. 例3 合同规定的交货若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达30(叁拾)日以上 ,买卖任一方就此情况向合同另一方出具书面通知书之后, 有权终止本合同. If any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so delayed or prevented for more than thirty (30) days, either seller or buyer may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with respect to such delivery upon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例4 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如要是不可

《旅游法》中不可抗力的免责探析

《旅游法》中不可抗力的免责探析 本文从《旅游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入手,从旅游合同的主体免责的角度出发,对不同客观情况下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并通过案例对不可抗力在实践当中发生的事件,从免责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 《旅游法》中有两个条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其中,第6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第75条也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到底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发生 不可抗力是各国民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免责条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如台风、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军事行动等。 不可抗力的发生,在法律上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免除责任,旅游合同不再履行;二是旅游合同延期履行;三是旅游合同部分履行。使旅游合同不再履行还是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关键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如何。若不可抗力的发生,使旅游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则应免除责任、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是在违约方迟延履行后才发生的,违约方不可免除责任;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碍了旅游合同的履行,则应延期履行,并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使部分义务无法履行,则应继续履行可履行部分。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昆明的刘某等16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按计划应于13日由西双版纳乘飞机返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航空公司取消当天航班。并且,气象台预报近几天全部是雷雨天气,飞机何时起飞航空公司无法确定。于是旅行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拟改乘大巴返昆明,但与游客协商未达成共识,游客坚持按原合同约定乘飞机赴昆明。旅行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编辑本段起因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分类 1.force majeure;2. the act of God;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j最新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曲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爭件的范伟I,事件发牛亦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可行、合理不苛刻),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片果。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川件的范中|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 ⑴由于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馬、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人笛、火灾、冰灾、暴风阳等; (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但不可抗力出件日前国际上并无统的明确的解释。其屮对于白然力杲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哪吐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诃抗力条款屮约定。一殷育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H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屮,一般都采用综介式。即在列举了双方己明确同童的族种不可抗力事故之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同盘的其他任何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等类似字样。如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阳、雪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肉,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迟缓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悄形均不负右我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厉者出具证明这种事件的证书。” 2.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空不可抗力少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仃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法律后果育两种: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介同。按照《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拒贾任,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索,又存在半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出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贲任。合同、T事人是占免贡以及免贡的范用,要根据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介同之间是古存在闪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介同的彩响究竟有多人来具体确定合同勺事人的责任:如果冈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十事人町以全部免贡;如果不对抗力只造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履行,那只有这一部分贲任可以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也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产生全部或者部分因不可抗力的出现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贞任。 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屮的方若遇到不可抗力事故,就可解除合同。(错) 3.不可抗力的通他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贵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fl ,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发出通知后,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予履行该义务。备方购卫尽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汉减至最小。《公约》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汗,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屮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贵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淀的说明,但衣具体问题上,双方会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通常应注总:(丨)区分商业觇险和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木区别在于一方嗎事人承扭了风险损失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典熨悄况圮对“种类货”的处理,此类货物可以从市场中购得,I人1而卖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货贵任。(2)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对于包装肩刷上陵头或通过运输单据等C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一经制定,合约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顺利履行合同。但是有时因情势变更,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由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故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同中关于这一事项的约定的条款就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①]。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Force Majeure”一词来自于《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英文译为:“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which he has obliged or has done what he was debarred from doing.”[②]《牛津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的:“Irresistible compulsion or coercion. The phrase is used particularly in commercial contracts to describe events possibly affecting the contract and that are completely outside the parties’ control. Such events are normally listed in full to ensure their enforceability; their may be include *acts of God, fires, failure of suppliers or subcontractors to supply the suppliers under the agreement, and strikes and other labour disputes that interfere with the suppliers’ performance of an agreement. An express clause would normally excuse both delay and a total failure to perform the agreement.”[③]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通知的方法以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3. 不可抗力发生的免责事项及善后处理事项。 (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越详细越好,有些合同,为了省事,往往只是笼统地规定“This contract is 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clause”(合同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订定),这是相当粗糙的。因为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同的人理解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对于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并不认为是不可抗力,所以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旦有纠纷就会无所适从。 并非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当事人的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对于哪些事故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自然而然地就有必要加以明确的约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 1. 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

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完整版)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除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通知送达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见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见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表明和同各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4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案情: 朱甲与朱乙系同胞兄弟。1991年1月16日,朱乙向其兄朱甲借款20361元,约定月息2分,从当年1月1日起计息。同日,朱乙又向朱甲借款635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月6日,朱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后被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6年7月,经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朱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同年8月,朱乙被释放。1998年8月,二审法院赔偿了朱乙被错误关押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41821.74元。朱乙被释放后,朱甲多次向其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朱乙分14次还给朱甲25640元,尚欠借款本金(部分)及利息。2000年12月,朱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乙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中,被告朱乙对案件事实无实质争议,但提出其从1991年2月至1996年8月一直在服刑,而该刑属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故只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余元,不应承担约定的利息。而原告朱甲则坚持被告被错判与己无关,不应由此使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 本案在处理上产生三种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朱乙应否承担被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上。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不属不可抗力,且其被错判与原告无关,因此朱乙应支付原告的全部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免除朱乙服刑期间承担利息的责任。理由是: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被告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当然无力偿还原告的利息,而且错判服刑的过错责任并不在被告,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偿还服刑期间利息的责任,但其服刑前及出狱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其在服刑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后果都是得不到赔偿的。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也应该对不可抗力有所说明,那在合同中我们应该说明哪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呢?比如台风、洪水、罢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大家知不知道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是怎样的呢?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成立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在合同的撰写中不可抗力条款会因为实际客观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不可抗力的条款成立具备哪些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1、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各类合同协议书中不可抗力条款

各类合同协议书中不可 抗力条款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 1. 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例1 买卖双方除履行付款义务外, 因以下事由造成买卖任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延误的, 买卖任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所致超出买卖任一方力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发生, 及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包括不影响前述事由的一般情况; 天灾,罢工,火灾,洪水,材料损毁; 事故, 恶劣天气所致无法履行义务或造成义务履行延误; 海难, 禁运, 事故, 政府当局公布的限制规定(包括配给, 优先事项, 征用, 报价和价格控制等等)造成义务无法履行或义务履行延误. Neither seller nor buyer shall be liable in damages or otherwise for any failure or delay in performance of any obligation hereunder other th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where such failure or delays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being any event, occurrence of circumstance reasonably beyond the contral of that party, inclu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failure or del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cts of god, strikes, fires, floods de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 delays of carriers due to breakdown or adverse weather, perils of the sea, embargoes, accident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including allocations, priorities, requisitions, quotas and price controls). 例2 因前述条款说明的事由所致, 造成发货期货物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 合同规定的卖方发货和买方接收货物的时间在此交货期则应顺延, 顺延期: 30(叁拾)日. The time of seller to make, or buyer to receive,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extanded during any period in which delivery shall be delayed or prevented by reason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clauses. Up to a total of thirty (30) days. 例3 合同规定的交货若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达30(叁拾)日以上,买卖任一方就此情况向合同另一方出具书面通知书之后, 有权终止本合同. If any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so delayed or prevented for more than thirty (30) days, either seller or buyer may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with respect to such delivery upon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例4 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如要是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下义务,另一方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相等。An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control shall be regarded as Force Majeure but not restricted to fire, wind, flood, earthquake, explosion, rebellion, epidemic, quarantine and segregation. In case either party that encounters Force Majeure fail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should extend the performance time by period equal to the time that Fore Majeure will last. 例5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6个月以上,合同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调整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根据合同中第12条款通过仲裁决定。If the Force Majeure last over 6 months,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settle the case of continuing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Should the two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according to Clause 12 of the contract thereof.

不可抗力条款-Force-Majeure-新版.docx

..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例1 买卖双方除履行付款义务外, 因以下事由造成买卖任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延误的, 买卖任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所致超出买卖任一方力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发生, 及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包括不影响前述事由的一般情况; 天灾,罢工,火灾,洪水,材料损毁; 事故, 恶劣天气所致无法履行义务或造成义务履行延误; 海难, 禁运, 事故, 政府当局公布的限制规定(包括配给, 优先事项, 征用, 报价和价格控制等等)造成义务无法履行或义务履行延误. Neither seller nor buyer shall be liable in damages or otherwise for any failure or delay in performance of any obligation hereunder other th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where such failure or delays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being any event, occurrence of circumstance reasonably beyond the contral of that party, inclu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failure or del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cts of god, strikes, fires, floods de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 delays of carriers due to breakdown or adverse weather, perils of the sea, embargoes, accident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including allocations, priorities, requisitions, quotas and price controls). 例2 因前述条款说明的事由所致, 造成发货期货物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 合同规定的卖方发货和买方接收货物的时间在此交货期则应顺延, 顺延期: 30(叁拾)日. The time of seller to make, or buyer to receive,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extanded during any period in which delivery shall be delayed or prevented by reason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clauses. Up to a total of thirty (30) days. 例3 合同规定的交货若交货延迟或无法交货达30(叁拾)日以上,买卖任一方就此情况向合同另一方出具书面通知书之后, 有权终止本合同. If any delivery hereunder shall be so delayed or prevented for more than thirty (30)

理解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注意事项

理解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注意事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用语,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从相应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对违约、侵权行为的免责抗辩权,是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不可抗力条款中所指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中,不可抗力是免责的最一般条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理解和免责条款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事件必须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证明标准。首先,违约方或侵权人要证明“不能预见”的事实客观存在,并达到本人用尽各种条件、手段仍不能客观地预见或知悉,包括通过公共信息等渠道仍不能获知或不能及时获知。其次,违约方或侵权人还必须证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在双方存有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就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第三、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证明义务。证明义务是指因违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的办法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国内企业在境外法院涉讼而援引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应注意案件受理国的法律或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提供的证明文件应注意在形式和内容上需符合受理案件国法院的规定要求。因此,为了确保不可抗力事故的真实性,维护有关方的正当权益,双方当事人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要认真鉴别。 第五、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不等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固然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引起的,但不能简单地将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本身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划等号。发生的自然灾害必须是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而且自然灾害和不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条款示例

1. Force Majeure 1.1 Force Majeure Event only 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events: a) acts of God, flood, drought, earthquake or other catastrophic natural disaster (but excluding adverse weather conditions); b) epidemic or pandemic; c) terrorist attack, civil war, civil commotion or riots, war, threat of or preparation for war, armed conflict, imposition of sanctions, embargo, or breaking off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d) nuclear, chemical or biological contamination or sonic boom; e) fire or explosion; f) any labour or trade dispute, strikes, industrial action or lockouts (other than in each case by the party seeking to rely on this clause, including its subcontractors or suppliers); or g) Interruption or failure of major utility services (other than in each case where the interruption or failure is caused by the party seeking to reply on this cause including its subcontractors or suppliers). [Any Force Majeure event shall be evidenc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relevant event occurs.] 1.2 Provided it has complied with clause 1.4, if a party is prevented from performing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 by a Force Majeure Event (Affected Party), the Affected Party shall not be deemed in breach of this contract or otherwise liable for any such failure or delay in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obligations. 1.3 The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of the other party will be suspended, and its time for performance of such obligations extended, to the same extent as those of the Affected Party. 1.4 The Affected Party shall: a) 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after the start of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but no later than [NUMBER] days from its start], notify the other party in writing of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the date on which it started, its likely or potential duration, and the effect of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on its ability to perfor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b) use all reasonable endeavours to mitigate the effect of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on the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1.5 Once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ceases to exist, the Affected Party must 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resume the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 Where the Affected Party is the contractor, the contractor must provide a revised programme rescheduling the works to minimise the effects of the prevention or delay caused by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1.6 A Force Majeure Event does not relieve a party from the liability for an obligation which arose before the occurrence of that event. 1.7 The contractor has no entitlement and the employer has no liability for any extension of time or costs in any way incurred by the contractor due to a Force Majeure Event. 1.8 If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prevents the Affected Party's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more than [NUMBER] [weeks], the party not affected by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may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by giving [NUMBER] [weeks'] written notice to the Affected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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