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确认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确认

一、概念

工程价款是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业主支付的货币或其他形式的价值,包括合同

价款、变更价款、索赔价款等。

二、确认方式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认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工程实际完成量确认 2. 工程进度支付确认 3. 工程检验合格确认 4. 工程竣工验收确

2.1 工程实际完成量确认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按照建筑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作的完成情况,

通过现场勘察、实际检查等方式确认工程的实际完成量,再按照合同单价计算工程价款。

2.2 工程进度支付确认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按照工程合同的进度计划,分期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工程进度的完成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支付。

2.3 工程检验合格确认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在工程施工中和完成后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对施工质量和工程合规性进行评估,并以此确认工程价款。

2.4 工程竣工验收确认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在工程完成后进行终验工作,包括对工程质量

进行检验、技术参数、设备和材料的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验收,最终以确认工程完成后交付业主为前提确认工程价款。

三、应注意事项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确认方式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注

意以下事项: 1.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确认方式,并在合同中列

明确认方式的具体细节; 2. 在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跟进工程进度,避免进度延误;同时,应注意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完成工程的合规性; 3. 涉及工程确认的支付款

项应及时支付,不得拖欠或违反约定支付周期; 4. 工程确认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争

取业主的满意度,避免存在分歧,协商解决争议。

四、结论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确认方式是一个重要的事项,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确认方式,并在施工过程中注意遵守确认方式的具体细节。这有助于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 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 工程价款的结算;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十二条同时还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2014工程计价新版教材内容: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

2014工程计价新版教材内容: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 百手整理起驾为您 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途径。建设工程分为直接发包与招标发包,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一旦确定了发承包关系,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实现项目预期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是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一节发承包方式与招标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一组对称概念,通常简称为发承包。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承包人)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承包则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承包人,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一、合同价款与发承包方式 (一)合同价款与发承包的关系 建设工程发承包最核心的问题是合同价款的确定,而建设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取决于发承包方式。目前,发承包方式有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两种,其中招标发包是主要发承包方式。同时,签约合同价还因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产生较大的价款差额。对于招标发包的项目,即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签约合同价;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合同价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价款调整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合同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实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计价依据与计算标准,以及合同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二)合同价款的形成过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投标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有序竞争的交易行为,也是工程发承包的主要方式。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也是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价款的约定与招标投标文件具有相辅相成和密不可分的关系。招标人在招标时,把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编制办法和要求及合同价款的方式已做了详细说明,如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总价合同”方式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方式发包,在招标文件内均已明确,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市场因素等确定投标报价。经评标被认可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只有通过合同的形式才能加以确认,即投标人中标后,所签订的合同价就是中标价。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及其编制要求 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招标投标工作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由招标

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

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 1、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3、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6、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

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

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的支付范本

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的支付范本 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的支付范本 甲方:[工程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地点] 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 [施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地点] 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乙方已经同意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任务。 第一条:工程内容 1.1 工程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以及全部承包范围] 1.2 工程的施工期限:[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 2.1 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总额]元(大写) 2.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1)预付款:[预付款总额]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的[时间] 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2)进度款: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按照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甲方应在其签字确认后的[时间] 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质保金:[质保金总额]元,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时间] 日内向乙方支付。 2.3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4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责任。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为乙方提供工程资料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3)按期验收工程质量。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2)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和汇报工程进度报告和工作情况; (3)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项。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4.2 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等承担相应的义务,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修复或重做工程。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双方之间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合同实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中阿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抒发出之日起天内,由发包、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包、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天内。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合同形式。工程建设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合同的形式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构成影响,无论是单间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中,对建设施工合同价格的确定与调节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不只是管理建筑施工进度的重要基础,同时 也是建设项目的重要影响因素。本章重点介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控,并 通过对其理论基础和主要影响因子进行分析,进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主 要控制措施加以研究,并希望以此达到促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健康发展的目的。 关键字: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概述 1.1固定单价合同 在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具体应用的流程中,其中稳定单价合同是至关重要的一 部分。由于施工项目的部分负责人,把稳定单价合同运用在无法以合约售价形式 作出具体评定的工程项目中。由此可见稳定单价合同,最关键的工作优势就是确 保工程招、投等工作的顺利完成。与此同时,还包含了工程建设中的人工成本费用、机械设备成本费用,以及原物料成本费用等。 1.2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属于工程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在使用过程中,主要保持合同价格恒定,特别适合于建设工程量较小,但整个设计环节又较为简单的工程。与此同时,而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又无须承受施工数量与工期价格变动的市场风险,把主要责任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了承包人。所以,固定价格合同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施工范围和工期价格的明确性,而承包人也应当合理控制市场风险,以防止因为计价信息的丢失,给企业发展带来损失。 1.3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节价格合同与固定价格合同区别在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具备了很大的灵活性。即使合同价格规定只是暂行的约定价格,在承包人具体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地方政府变动与签发的承包合同商议价,从而进行调节价格。 2.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影响因素 2.1地质条件的变化 随着建筑项目建设的发展,当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就必须针对环境变化产生的各种因素选择相应的办法加以解决。当建筑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时,也必须根据变更后所规定的程序来解决。在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重 新工程设计时,必须由承包人根据新的地质条件下的特点制订新的设计方案,并进行适当的报价。而施工中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费的变更也必须由相应的工程师加以确认,并决定如何作出变更以及变更的幅度;但因地质条件改变所造成的人工费用及施工工具费提高,最终导致管理费的提高,都必须根据调整后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补偿。 2.2不可抗力的影响 不可抗力所发生的危害,并不是因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带来的,所以在建筑施工领域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双方各自承受自身的经济损失,这并不仅是法律条文或者法规上的要求,而是在建筑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东西。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对工期的危害是很大的,所以必须由承、发包双方 共同采取措施来减少经济损失。而如果不可抗力因素对建筑工期的造成较小影响时,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能在事故结束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条款,或者将工期作出了延长;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很大时,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约定的时间内是不能复工的,一旦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合同条 款进行协议解除。 2.3工程所在地法律、规章的规定变化 建设工程通常延续的时间得比较久,但由于市场的迅速发展,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优惠政策、法律规定也在不断的完善。项目施工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变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讲解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讲解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要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下列事项:(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

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3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三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二)固定单价。(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调整的方法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及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

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及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 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证,又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仍然以 前一个合同的承包人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前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前合同因没有办理招投标无效,但是,前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合同因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中标无效,导致备案合同无效.并且,后合同仅仅是为了通过备案,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是为了实际履行. 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按招投标法规定

第一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格分类

第一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格分类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则包括总价合同(规定总价)、单价合同(填报单价)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固定价 固定价是指已经确定的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1.固定总价 ◆该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工程量清单、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并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因此,它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 ◆采用这种合同时,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而且,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可能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由于承包方要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并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可能致使这种合同的报价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以及承包方可以预计风险的工程项目,即项目的内涵清楚、设计图纸完整齐全、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2。固定单价 当施工图纸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该合同形式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单价;最后按承包方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分项工程单价结算工程的总价款。 这种合同的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需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承担的风险较小;发包方只需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因此,对于双方都方便。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档案资料,并及时确认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有些固定单价合同规定,如果实际工程量与报价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方调整合同单价。 【补充例题】某工程分项的估计工程量4000m3,合同单价20元/m3.合同规定,若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量的20%,则单价调为18元/m3。实际结算时的工程量为5000m3,则应结算的工程款为多少元。 【解】新单价的(工程量)调整点为4000 m3·(1+20%)=4800 m3. 而且,只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此值以后的部分,按新单价调为18元/m3进行结算。应结算的工程款为4800 m3×20元/ m3 + (5000-4800) m3×18元/ m3=99600(元).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具备初步设计图纸),但工程量计算不十分准确的情况.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比较多。 (2)纯单价合同 ◆采用该合同形式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计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计 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处 理? 2012年09月26日投稿人:武丹律师点击:370次 摘要: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决算后,一方让市审计局对造价进行审计,审计后缩水很多,引起纠纷,在诉讼中法院又委托进行鉴定,这样出现三个结果,该以哪个为准?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计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 一致时如何处理? 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决算后,一方让市审计局对造价进行审计,审计后缩水很多,引起纠纷,在诉讼中法院又委托进行鉴定,这样出现三个结果,该以哪个为准? 假如是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一方及法院均不应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便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在这里有必要阐明一下审计与审价的概念和区别。 “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 “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收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价。审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具体做法是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权限代表国家对国有资金的运用实行经济监督或再监督。按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和建行联合颁发的(91)430号文件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制定年

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地方项目由地方审计局制定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由此可见,审价与审计是两个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 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审计则是政府行政行为,它以政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评价和再审查,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受国家行政法的调整。 审价一经审价机构审定或双方当事人认可,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定的造价是支付的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同时必须执行,审计结果则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计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确认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确认 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价款确实认 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波及价款纠纷的案件较多,由于专业技术性较强,波及面广,不少法院和审判人员普遍感到存在极大的审理难度。主要原因在于建设项目合同纠纷中价款确实认比拟复杂;而且合同内容波及到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根本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需要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实体处理要受到一系列建设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调整。所以,无论从证据采信、价款认定还是适用法律都与其他案件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 关于建设项目价款构成的一般原理 所谓建设项目价款构成,是指建设项目价款的组成工程。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项目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的规定,建设项目费用工程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项目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项目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项目非实体耗费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方案利润改为利润。 据此规定,建设项目价款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项目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费 〔一〕直接项目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项目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项目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项目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以下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买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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