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责任的几个审判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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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的几个审判实务问题

内容提要依举证责任下裁判是民事审判的关键,在确立举证责任之前,审判人员必须按照要件事实分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免除原则指导当事人举证,然后在遵循思维逻辑规律的前提下,考虑科学合理的操作路径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实践中,要克服把好受理关、中止诉讼和延期审理等规避依举证责任下裁判的错误倾向。

关键词举证责任下裁判错误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证据法的前提下,该《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有关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是该《规定》的重要内容,《规定》施行一年来,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对举证责任的不全面、不准确理解的现象,影响了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笔者拟就几个实务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审判人员就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法律事实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当前我国大多数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表现在诉讼中还不习惯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审判人员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对解决庭审中举证无序现象,追求公正、高效的诉讼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就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法律事实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就是举证的责任分担问题,也就是如何分配举证证明义务。笔者认为,分配举证证明义务,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相应的举证分配原则,即要件事实分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免除原则。

1、要件事实分类原则。即对当事人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进行分类,以此为出发点来合理分配举证证明义务。从理论上讲,实体法作为证明对象的法律事实,依据它们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2)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3)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4)阻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在运用该原则分配举证证明义务时,应以实体法对法律事实的分类为基础,分担原则应该是:(1)主张权利义务关系确立者,应就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各要件事实进行举

证,不必对妨碍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举证,对妨碍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则由对方当事人举证;(2)主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者,应就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各要件事实进行举证。例如,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原告若请求对方赔偿其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则须对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事实负举证证明义务,即须对以下几方面举证:损害事实、被告行为的违法性、被告是否有行为能力及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无需对妨碍侵权损害事实发生的法律事实,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举证,对这方面的法律事实由被告承担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的倒置,仅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侵权事实,对方当事人否认,由否认方负责举证。在《规定》颁布前,此由《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来具体规范。《规定》与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严格遵照《规定》执行,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应限于《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类案件。根据立法精神和立法模式,该条规定系列举式法律规范,而非归纳式法律规范,故在实践中不得随意创设,自由裁量。并且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举证责任免除原则。

举证责任的免除指在民事诉讼中无需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即可根据一定情况加以认定。《规定》第9条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列举了六项当事人勿需举证的事实。这是因为有些事实的真实性是一目了然的,有些事实的真实性已由法律在其他诉讼中查明,有些事实被法律假定为真实,也有些事实因当事人之间争议而被视为真实。即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涉及公知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已决事实、公证事实以及涉及自认的情形等无需让当事人举证,应当免除其举证证明义务。同样,该条规定也不得随意创设和自由裁量,审判人员不得以

任何理由变相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免责,严格遵守“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权力授权原则。

二、审判人员如何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举证责任不仅制约着裁判结果,也规制着案件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提出,但不可否认的是,举证责任的诞生,是民事诉讼一项制度的科学设计。通过公开、普适性的规则来裁判事实,不仅可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回归诉讼风险,也能增强诉讼裁判的可预见性。但是,我们不能对“依举证责任下裁判”作过于简单、僵化的理解。这里必须强调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只是在无其他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真相时的一种无奈的最后的选择。法官要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应在遵循思维逻辑规律的前提下,考虑科学合理的操作路径。

1、审查争议的要件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有些审判人员非常武断地要求当事人拿出法律依据来,否则,就有可能招致不利后果。然而,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属于证明对象范围,审判人员无权要求当事人拿出法律根据。法官作为执掌法律的专业人员,找法是法官的主要任务之一。当事人尽管可援引法律来论证自己的主张,但援引与否并非当事人的义务,即使援引法律,对本案法官也无必然的约束力。因此,在依举证责任下裁判时,首先要排除当事人对法律的举证,再说,《规定》本身针对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根据,要求当事人对法律根据进行举证系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抑或是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另外要排除的是当事人对免证事实的举证,《规定》第9条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已作了具体的规定,只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证或反证不能成立,法院在裁判中可以直接确认,他们不再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当然也就不发生依举证责任下裁判问题。

2、对于举证事实,审判人员可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的,须待审判人员调取后再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对于待证事实,当事人已举证,但尚未充分证明,或者双方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冲突难以判断时,审判人员可依申请或者根据职权进行一定的调取证据工作,结合调取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宜直接判决负举证责任者败诉。在当前律师及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受局限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调取证据的做法显得尤为重要。审判人员不能随意放弃为事实真相的发现,须穷尽一切法

律上的手段。故审判人员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必须在现行查明事实的手段用尽的前提下,才有其正当性。否则,审判人员消极无为,不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不用尽所有的查明事实真相的方法,直接依举证责任下裁判,自然难以服人。

3、对于待证真实,审判人员在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前,必须站在普通人而非法律人士的立场来作出判断,该判断必须符合经验法则、生活常识。

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所有情形之后,审判人员才可考虑作出负举证责任者败诉的裁判。

三、审判实践中必须克服的减少依举证责任下裁判的错误倾向

举证责任规则的存在赋予了人民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的权力,并使得这种裁判在法律上成为合法的和正确的。但另一方面,这种裁判毕竟是建立在事实并未查清的基础之上的,这与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相距甚远。故有些审判人员完全有理由不作这样的裁判,因为他们无法得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是否与案件的真实情况相符,无从确定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否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违法的民事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制裁。因此,他们从上述理由中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在承认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下裁判的同时,应当尽可能缩小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处置案件的范围;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或减少诉讼终结前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实践中,所谓的措施无外乎以下几种:

1、把好受理关。即对那些起诉人提不出任何证据,人民法院显然也无从查找证据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一是它在事实上有利于起诉人,使起诉人避免了一次必败无疑的诉讼,使他免受败诉的羞辱和避免了败诉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它防止了人民法院陷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又不得不作出裁判的困难境地。

2、中止诉讼。认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中止诉讼方式处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理的。如在债务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可以中止诉讼;借贷事实难以查清的,可以中止诉讼。理由有二:一是事实无法查清与债务人不参与诉讼有直接关系;

二是债务人下落不明是一种暂时状态,经过一段时间,债务人可能会重新出现,从而避免人民法院过早依据举证责任下裁判。

3、延期审理。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因为在收集证据时遇到了暂时性障碍。诸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取得联系;不识字的证人因中风暂时丧失了语言能力,正在接受治疗等等。认为如果人民法院急于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则作出判决,显然有失公正。因此合乎情理的做法是延缓对案件的审理,留下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认为延期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防止或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出现。

上述的认识和措施多多少少反映了对待举证责任制度的保守观点。诚然,审判人员在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前,必须穷尽一切法律上的手段来追求对真实真相的发现。但法律同样不允许片面地以此为由来减少依举证责任下裁判。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所提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而使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败诉危险。在事实真伪不明,而法治社会中法院又不能对此拒绝裁判的背景下,由法院作出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裁判,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依举证责任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下裁判,要比法官任意自由裁量更为合理和可靠。不但如此,当事人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后,法官应在此基础上结合生活常识、生活经验,对于待证事实进行认定并下裁判,这是一种错误倾向,必须克服。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管起诉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中止诉讼和延期审理,民诉法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在审判实践中人为地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就是“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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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阅读笔记(下) 徐健律师,1996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江苏金 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 题案例解析》一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东敏法官编著的,本书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后发行的,同时以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为依据,时效性较强。王东敏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二级高级法官,审判长,参与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和适用》一书的编撰。本书涉及了公司纠纷实务中的73个问题,依据作者的意见,本书的观 点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仅代表本人的思考,但是考虑到其身份和地位,无疑某些观点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为笔者的阅读摘要,摘要了其结论部分,如果需要深刻理解结论还需阅读其推理部分。内容以原文为准。 六、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54、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力的机关有哪些,其间权力是如何分配的【结论】在公司内部行使公司管理职权的机关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他们之间建立这样的累计关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公司的决策权;董事会由股东推荐或者选举的董事组成,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权力;监事会由股东选举或者推荐的人等组成,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

机构,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董事以及经理履行职务的行为。 55、公司内部有普遍效力的文件有哪些,各文件规定内容相互矛盾时如何处理【结论】公司章程为公司纲领性和常设性法定文件,解决公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问题,具有相对稳定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所做出的决议,具有一事一议并决定的特点,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 56、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范围【结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范围仅仅局限于公司内部,对公司法调整的主体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对公司以外的他人,没有约束力。 57、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结论】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可以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涉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要件;涉及程序事项及程序事项的,属于可撤销要件;涉及不具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或者形成决议要件的,可以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认定决议不成立。58、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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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市政问答题汇总 30.现浇施工入模温度≯25℃,防裂:原材料、满足技术指标前提下减少水泥用量和用水量。加水就是改变水灰比,禁止。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不得违规操作。 31水池满水试验规定是强制性条文,水池防水层、防腐层及回填土之前,进行满水试验。合格、后续。 32隐秘工程验收应按规范要求约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进行。 33沟槽开挖由建设方邀请勘察设计参加验槽。地基遇有松软、流沙、溶洞、墓穴等设计单位商定处理措施,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技术规范现场处理。现场处理经监理工程师对发生换填、拆除数量的书面确认,方可增加措施费。依据施工合同、变更设计或工程洽商,应履行书面程序。 34焊接人员间断超过6个月,重新考试,持证上岗。燃气管道安装人员,培训,考试合格。施焊前,检查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夹层,并对坡口及两侧10㎜内的油、漆、绣、毛刺等污物清理,合格后施焊。 35基坑排水:做好排水系统,砌挡水砖埂或叠土埂;基坑底部边缘设排水沟、集水井,准备抽水设施。 36孔径较大箱涵采用横梁加盖、纵横梁加固、轨束梁及

钢板脱壳法,严格控制车速。应对原线路加固、桥体各部位、顶力系统和后背进行测量监控,测量监控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经上一级批准。 37箱涵属面状基坑,降水井宜在坑外缘呈封闭状态布臵,距坡线1-2m。顶进作业应在地下水位降至基坑以下0.5-1.0m进行。雨季施工做好防洪防雨。 38箱涵顶进隐患:加固方案、监测方案、列车未限制车速、列车运行时仍然顶进、坍塌原因:土体开挖逆坡挖土(先下后上)、钢刃脚吃土深度>100mm、挖土坡度≯1:0.75、雨水降低了开挖面稳定性、列车增大坡顶荷载。 39材料采购:通过招标从合格分供方选择、保证质量价低者、经监理方检验,必要时有资质单位复验。材料的质量控制:存储和搬运符合规定,建立台账、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重新检验,拒绝验收、监理工程师验证。 40市政公用工程经预验收投入使用,虽过保修期,依然对质量负责。用不合格品,质量隐患,不属于保修,承担返工返修。 41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落实,复工通知,开工。 42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机械司机、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安全教育,专业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3材料人员成本管理:计量验收、降低采购成本、限额领料、及时供货、减少资金占用、旧料回收、材料采购和构件加工,择优选择、减少采购过程中的管理损耗。 44工程技术人员成本管理:质量成本降低额,合理化建议产生的降低成本额、科学合理布臵施工现场平面,为文明施工减少浪费创造条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一般事故,消灭重大事故,将事故成本降到最低。 45计算承包价:必需的资料、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市场价格、相关定额及计价方法进行仔细计算。计算目标成本:依据企业的施工定额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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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仲裁审理的申请书 申请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贵院在审理申请人诉B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X 月XX日作出了(20XX)高民初字第6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都不认同中止诉讼,都希望立即作出判决。 ㈠B希望贵院立即作出判决。 1、B在贵院审理的原告高阳县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表达了“延期审理离婚案不公平、不合法”的意思内容(见贵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高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7行)。 2、B在20XX年11月XX日向贵院提交的《申请》中,明确表达了“现要求停止调解并立即作出判决”(见倒数第1行)的请求。 ㈡申请人亦恳请贵院恢复对本案的诉讼,立即作出判决。 二、本案中,不存在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㈠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所提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贵院对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宜不应当进行审理,否则有违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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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2019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口诀汇总

1建筑设计要求需满足:(口诀:规功技美经) 2、装修构造必须解决;(多选)(口诀:防污温附均,防污吻夫君) 3、混凝土结构的优点(口诀:强模久材火,整延振辐) 4、影响粘结强度的主要因素:(口诀:强保距) 5、连续梁、板的受力特点是:(口诀:中正支负) 6、砌体房屋的主要构造措施:(口诀:伸降圈)(没有构造柱) 7、抗震构造措施:(重点,选择)(抗震构造措施,口诀:整圈连构) 8(装配式建筑四化,口诀:设准、构厂、工机、管科)(射准,狗肠、公鸡,管嗑) 9、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特点(口诀:质短前损) 10、(装配式建筑优势,口诀:建环人、安质效)质量,安全,效率,人力,环保,建筑寿命(模数化设计) 11、全预制装配式砼结构,构件全预制,柔性连接,连接处可能破坏、震后修复, 优点:效率高、速度快、质量好。(口诀:全速效质) 12、预制装配整体式砼结构,构建部分预制,叠合层整浇、强节点连接 ,整体性好、抗震同现浇砼,有点:生产基地投资 少,适应性大、运输费少。(口诀:整投适运) 13、装配式装饰装修的主要特征:(选择)(口诀:模设、标制、批产、整装。) 14、水泥进场检测: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强度等级。(口诀:强安凝) 15、和易性包括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口诀:易水流黏) 16、生产工艺因素包括搅拌与振捣,养护的温度和湿度,龄期。(口诀:半岛养了一只温湿鸡) 17、减水剂,①提高拌合物的流动性;②提高混凝土强度;③可节约水泥:④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减水剂,口诀:强久流水) 18、早强剂可缩短养护周期,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模板周转率。(早强剂作用,口诀:养模进) 19、(引气剂,口诀:裂强,和渗水冻) 20、(评定砖的等级,口诀:小标折平) 21、影响木材物理力学性质的含水率指标是纤维饱和点,影响木材应用的含水率指标是平衡含水率。(口诀:吃饱有力) 22、土的可松性计算土方机械生产率、回填土方量、运输机具数量、进行场地平整规划竖向设计、土方平衡调配重要参数。(土的可松性是 计算,口诀:竖横运回机) 24、(支护结构根据条件,口诀:环地深水设季) 25、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基坑支护设计和降水设计等文件,结合类似工程经验,编制降水施工方案。(编制降水方案依据,口诀:环地支降水) 26、依据场地的水文地质、基础规模、开挖深度、土层渗透性能等条件,选择包括集水明排、截水、降水及地下水回灌等地下水控制的方法。(选择地下水控制方法的依据,口诀:水、模、深、渗) 27、土方机械化开挖应根据基础形式、工程规模、开挖深度、地质、地下水情况、土方量运距、现场和机具设备条件、工 期要求以及土方机械的特点等合理选择挖土机械,以充分发挥机械效率,节省机械费用,加速施工进度。(简答题:2011年) 28、(机械选择的根据,口诀:期、距基规、深地水、械设) 29、(开挖监控方案,口诀:项目工序、方法、周期,布点、精度,信息,目的、报警) 30、(验槽具备的资料和条件,口诀:人,设计,报告,触探,检测,基底)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判实务 240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判实务240 谈专业实务话题说执业感悟共识 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 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经审委会讨论审议,2016年11月9日,重庆高院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能出现的25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解答 包括鉴定程序启动,鉴定事项、鉴定方法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报告的作出和采信四个部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 〕260 号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 .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2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3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 程造价的,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仅对部分 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 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工程造价是否可分,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以案说法 引言: 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

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体例设计上,依照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对相关案例进行体系化排列,使之逻辑鲜明,层次清楚。 2.在内容安排上,各个部分撷取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阐释,做到学理与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帮助没有太多基础的学生了解和理解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

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

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审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7项指导意见2011年6月22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如下最新指导意见: 一、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问题 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最高法院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给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由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天不合理的除外。 以上意见与广东、北京目前司法实践一致。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 一﹑适用范围 ◆法条回顾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 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它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问题探讨 注意几种特殊主体 (1)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将业务外发时应尽量将业务外发给公司,而个人。

(2)退休返聘人员 2005年《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指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双方主题资格合法﹔(2)用人单位各项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 位业务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对退休返聘人员未作规定﹐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之工伤的案例。 属于 (3)推销人员﹑代理人 这两种人都是为雇主介绍或经手某种业务﹐由雇主给予报酬。他们的工作与劳动关系的不同在于其工作场所在雇主营业处所之外﹔可能同时接受多个雇主的授权﹔具体的工作过程具有独立性﹑不受雇主指令的约束﹔报酬多以佣金支付﹐且佣金和工作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销售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劳动报酬方面﹐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义务量支付支付一定佣金﹐而不是约定工资数额﹐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代理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房建实务问答题汇总

房建实务问答题 *什么是流水施工:流水施工就是作业人员连续施工,努力使时间和工作面充分利用,以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时间。?*流水施工使用的各项参数的概念: ①时间参数:工作持续时间:一项工作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流水节拍:一个作业队在一个施工段上完成全部工作的时间。流水步距:两个相邻的作业队相继投入工作的最小间隔时间。流水施工工期:施工对象全部施工完成的总时间。 ②工艺参数:即施工过程个数;施工过程是指进行施工时划分的最小对象。 ③空间参数:即施工段(区)数;施工段是指整体建筑物(群)或构筑物施工时在空间上划分的各个部分。 *组织流水施工的主要过程:划分施工过程—划分施工段—组织作业队,确定流水节拍—作业队连续作业—各作业队的工作适当搭接起来。 流水施工的种类:流水施工按节奏性可分为两类:?①节奏流水:节奏流水施工又分为等节奏流水施工和异节奏流水施工。等节奏流水t=(m+n-1)*k 施工指流水组中每一个作业队在各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和各作业队的流水节拍是一个常?数。异节奏流水施工指流水组中作业队本身的流水节拍相等,但是不同作业队的流水节拍 不一定相等;如果都是某常数的倍数,可组织成倍节拍流水施工。 ②无节奏流水施工:流水组中各作业队的流水节拍没有规律 *网络计划的应用程序:

①准备阶段。包括三个步骤: A.确定网络计划目标—网络计划目标有时间目标,时间—资源目标,时间—成本目标。? B.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包括:项目的任务、实施条件、设计数据;有关标准、定额、规程、制度等;资源需求和供应情况;有关经验、统计资料和历史资料;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C.编制施工方案——主要内容是:确定施工程序,确定施工方法;选择需要的机械设备;确定重要的技术政策或组织原则;对施工中的关键问题设计出技术组织措施;确定采用的网络图类型。?②绘制网络图阶段,包括三个步骤: D.项目分解——将项目分解为网络计划的基本组成单元(工作);分解时采用WBS方法。E.逻辑关系分析——逻辑关系分为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F.编制网络图——绘图顺序是:确定排列方式,决定网络图布局;从起点节点开始自左而右根据分析的逻辑关系绘制网络图;检查所绘网络图的逻辑关系是否有错、漏等情况并修正;按绘图规则完善网络图;编号。 ③时间参数计算与确定关键线路阶段。包括三个步骤:G.计算工作持续时间。H.计算最早时间;计算“计算工期”并确定计划工期;计算最迟时间;计算时差。I.确定关键线路。 ④编制可行网络计划,包括两个步骤:J.检查与调整。K.绘图并形成可行网络计划。 ⑤优化并确定正式网络计划。包括两个步骤:L.优化。M.绘制正式网络计划。?⑥实施、调整与控制阶段。包括三个步骤:N.网络计划的贯彻。0.检查和数据采集。P.控制和调整。 ⑦结束阶段:Q.进行总结分析。 *双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①双代号网络图必须正确表达已定的逻辑关系。②双代号网络图中,严禁出现循环回路。③双代号网络图中,在节点之间严禁出现带双向箭头或没有箭头的连线。④双代号网络图中,严禁出现没有箭头节点或没有箭尾节点的箭线。⑤当双代号网络图的某些节点有多条外向箭线或多条内向箭线时,可以使用母线法。⑥绘制网络图时,、箭线不宜交叉;当交叉不可避免时,可用过桥法或指向法。⑦双代号网络图中应只有一个起点节点;在不分期完成任

审判实务80:民间借贷法规、解释、文件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审判实务80:民间借贷法规、解释、文件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2014-09-10审判研究 资料整理‖李晓东 索引包括八个部分九十一项内容,八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司法规范性文件和案件批复、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 一、法律 01.民法通则1986.4.12 02.商业银行法1995.5.10 03.担保法1995.6.30 04.合同法1999.3.15 05.婚姻法2001.4.28 06.公司法2005.10.27 07.证券法2005.10.27 08.企业破产法2006.8.27 09.物权法2007.3.16 10.刑法1997.3.14 二、行政法规 11.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6.30 三、司法解释 1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13.最高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11.12 1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

15.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8.28 16.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11.17 17.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3.25 18.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5.16. 19.最高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9.23 20.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29 21.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3 22.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2.16 23.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6.30 24.最高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11.15 25.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9 2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18 27.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12.25 28.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29.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2.13 30.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3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 四、行政规章 3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28 33.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侵权责任18个观点集成

最高院关于侵权法的18个司法观点集成 时间:2014年10月14日 09:05来源:律博士学堂 【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司法观点2】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对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一文,P194—201。 【司法观点3】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文,P149—154。 【司法观点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劳动合同法实务--强制加班加点

强制加班加点

Part1. 实务案例 Part2. 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Part3. 不能拒绝加班的情形 Part4. 维权方式 Part5. 二审法院意见目录 (Contents)

实务案例 常某、石某2007年5月到扬州群发公司做检验员,2016年5月13日下午,公司要求两人加班完成公司的检验任务,两人拒绝;第二天公司公示,称二人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人辞退处理,二人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后续起诉至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认定公司此举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后公司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2017年底,群发公司又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12万元的违约金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结合二人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的损失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损失的15%,即18000元。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第6条

二建建筑实务简答题

垂直运输机械安全管理P187 一、物料提升机 1、按素土夯实后,浇筑300mm(C20混凝土)厚条形基础。 2、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应沿全高用立网防护,在建工程各层与提升机连接处应搭设卸料通道,通道两侧应按临边防护规定设置护栏杆及挡脚板。 3、各层通道口处都应设置常闭型防护门,地面进料口处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应封挂安全立网。 4、缆风绳20m以下设1组(不少于4根),高度在30m以下不少于2组,超过30m不应采用缆风绳锚固,应采用连墙杆等网性措施。

连墙杆 二、外用电梯安全控制要点 1、专业队伍安装和拆卸,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外用电梯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 3、进出口设常闭型防护门。 三、施工安全检查评定项目 1、安全管理评定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2、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 4、满堂脚手架保证项: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

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 5、基坑工程保证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 6、模板支架保证项: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 四、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家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 3、建设单位的要求 4、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文件 5、工程设计文件 6、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 7、资源供应情况 8、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 五、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经理部全员参加,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2、开工前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及主要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3、过程检查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企业相关部门、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参加,检查施工部署、施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探究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此类纠纷所涉事实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案件审理中容易产生执法不统一现象。本文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界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承揽工作成果的验收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裨益。 【关键词】承揽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所有权 承揽合同是市场交易活动中适用非常广泛的一类合同形式,亦是各类商事主体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经常采用的一种法律手段,而商事审判又和商事活动存在关联,因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承揽合同纠纷所涉事实通常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此类案件审理中容易出现执法不统一现象,特别是在法院审理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定作人因承揽工作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拒受货物或者要求赔偿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这类问题更为突出。有鉴于此,笔者从承揽合同相关理论以及审判实践等视角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高审判水平。 一、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之辨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准确区分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加工和定作的主要区别在于原材料的提供方,如果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则应认定为加工合同;如果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的,则应认定为定作合同。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材料制作成相应的物品,然后提供给合同相对方,对方给付报酬的,这类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尚存在争议。从比较法角度看,主要存在四种处理办法:1.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材料由付款方提供的,为承揽合同;材料由制作方提供的,为买卖合同。罗马法即采纳此种标准。2.原则上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但因种类物和特定物而定。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适用买卖合同之规定;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的,适用承揽合同之规定。德国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3.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分标准。当事人意在承揽标的物的,就是承揽合同;当事人意在买卖标的物的,就是买卖合同。奥地利民法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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