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概览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概览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概览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概览

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全境被南中国海分成东马来西亚和西马来西亚两部分。西马来西亚为马来亚地区,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北与泰国接壤,西濒马六甲海峡,东临南中国海,东马来西亚为沙捞越地区和沙巴地区的合称,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海岸线长4192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越来越多人在马来西亚投资,那么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有哪些呢?下面第二家园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下。

的优点:

马来西亚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的地方

基础建设非常完善

拓展东盟10国的跳板

企业在世界各地均可开立银行帐户

公司可以注册中文名称和印制中文章程

马来西亚实行中央政府一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均集中在中央政府。马来西亚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利得税、石油所得税、销售税、合同税、暴利税、服务税、关税等。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一)主要税种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马来西亚税法规定,居民公司指公司董事

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居民公司就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经营和非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来自马来西亚的所得纳税。

(2)征税对象和税率

法人所得大致分为4种: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赁费、使用费、佣金所得;其他利得和收益所得。

2006年居民公司采用20%和28%的比例税率,实行申报纳税制度。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8%。

非居民公司实行预提税制度。预提税税率为10%至15%。非居民公司来自马来西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税,但是,非居民公司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征预提税。1983年以后,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税率为20%(包括法人税15%,个人所得税5%)。

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经营所得的扣除项目,马来西亚税法采取实务操作上的判断标准:①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项目;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项目;③为创造所得发生的支出项目;④不属于资本性的支出项目。

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①折旧。税务机关依法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部分地区对机械设备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采用20%的折旧率,而进口重型机械设备则按10%计提折旧。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按每年10%至20%的比率提取折旧。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国的地方税制体系实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关键词:地方税制国际比较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 美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拥有较大税权,州级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开征除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险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具体来讲,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其中主要是对汽车燃料的课税、对烟草制品和酒精饮品的课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税、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公司所得税等。各主要税种的收入构成状况见下表: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

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到5%。 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复杂,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几乎完全掌握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按照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论文网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uncil 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市政税是英国唯一的地方税。 另外,英国的企业财产税是由地方为中央代征的税种,它是对企业财产征收的,由专门设置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财产按视同出租的租金收入进行确定,随后按全国每年确定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派员征收,全额上交中央。然后,由中央再作为财政拨款返回地方。 日本的地方税制体系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简介 德国的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另一类是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交易税(即营业税)、团结税、教会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德国营业税与中国的营业税概念不同,铂略税务培训会在后面模块进行详细介绍。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关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 由于德国是联邦共和国,所以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联邦、州和市镇。联邦最重要的是确定关税和大部分的税种,理论上无联邦法时,州可以立法,实践中联邦立法覆盖全部的税收事宜。州除了在无联邦法时可以立法,还可以决定当地的税法,比如当地交易税采用何种税率。市镇除了联邦和州的规定之外,可以决定部分小税种,比如狗税。 德国政府税收实行“共享税为主,固定税为辅”的分税制。共享税是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所共有,按照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固定税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直接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从上图可以看出,具体的税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联邦主要享有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主要享受一些小税种。 德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介绍 增值税 居民纳税人是指具有德国国籍,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管理机构在德国的居民,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都应按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数额缴纳增值

税。德国有个规定,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在上一年度没有超过17500欧元,并且预计当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00欧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类似于中国目前给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德国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19%,与中国相比略高。但是其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7%的优惠税率。中国营改增后,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的税率是6%。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交易。 增值税销项税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因此,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法定可抵扣的进项税。德国对于某些产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出口货物或服务、某些专业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如医生)、金融服务(如发放贷款)、向公众提供文化服务、名誉服务以及自愿提供的服务等等。 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家公司的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德国,则被认为是德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企业在德国有分支机构,或者因为提供服务承包工程而构成常设机构,也需要在德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德国的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中国的规定完全一致。 在德国,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所得税和团结税。企业所得税,联邦统一的税率为15%,团结税是在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加收的附加,税率为5.5%×15%=0.825%,总计税率是15.825%。第二层是公司需要缴纳的地方交易税,也称为营业税。地方交易税是针对企业所得所征收的,税率是由各个城镇决定。一般在8%-18%之间。 如图所示,慕尼黑地区地方交易税不同,比如施莱斯海姆,地方教育税税率是12.25%,但是在普拉赫,地方交易税是9.1%,所以,根据税率的不同,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时,除了考虑企业实际运营的需要之外,还要考虑各地地方交易税税率的不同,所带来的企业税负也就不同。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_1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一、国际税制改革趋势 2000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增长放缓和滑坡的局面,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2001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当年的15%降低到10%;到2006年,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36、31%、28%三档税率都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未成年子女的税收抵免额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遗产税的免征额由减税前的67.5万美元增加到2002 年的100万美元,2009年的35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从55%逐年降至45%,2010年取消遗产税,届时只保留赠与税。 德国上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法案,于2000年7 月在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这项税制改革计划实际上将减轻大多数纳税者的负担。据德国联邦纳税人协会的,在到2005年为止的一个税收改革阶段中,按照新的税率,人个和将总共减少600-800 亿马克的税务负担。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 马克提高到14093马克,到2005年基本免税额再增至15011马克。如果再加上多子女家庭享受的种种优惠等,实际免税还要更大些。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由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的17%,降至2005年的15%。所有缴纳所得税的人都将从提高基本免税额和降低起点税率中得到好处。而最高税率也将先从51%,经2001年的48.5%和2003年的47%,降至2005年的42%。毕业论文

此外,法国2000年至2003年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4%降至52.5%,6级税率中的前4级也大幅降低。2002年7月5日法国新总理拉法兰又宣布,从今年秋天起将个人所得税降低5%,5年内所得税削减1/3。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的目的在于: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家庭消费能力,增加私人投资,短期内刺激经济回升,也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促进总产出的增加。 第二,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呈加强趋势。近些年来,尤其是自2000年以来,在世界性经济滑坡的形势下,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经济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认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于企业,而不在政府;要刺激经济繁荣,则必须减轻企业税负。在这种经济理念下,许多国家采取了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出售企业减免税收等措施。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德国从2001年起,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只须为其盈利支付25%的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供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30%,不予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40%,改革后不再存在这种区别。但改革后的25%的企业所得税将成为不能返还的确定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持股者可以将企业事先向国家交纳的公司所得税折算到其个人所得税上(全额折算),也就是说,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其他收入的人可以从财政局收回与自己份额相当的公司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对盈利的双重征税。改革后股份公司整个税收负担将从2000年的大约52%减至38.6%。企业主出于年老等原因出售企业,其免税额从6万马克提高到10万马克。另外,公司企业在出售股份时不再需要为其出售收益

3-投资德国的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投资德国的税务筹划 王素荣 一、引言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2016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34663.39亿美元,从GDP 总额来看,德国位列主要经济体第4位。近些年,德国一直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之一。2016年,中国企业对德国投资23.8 亿美元,占当年对外投资总额的1.2%,位列中国对外投资第8位;截至2016年年末,中国对德国投资存量78.42亿美元,占总对外投资存量的0.6%,位列中国对外投资存量第13位。因此,研究投资德国的税务筹划,具有现实意义。 德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福利税、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不动产转移税、保险税、教会税、关税等。 二、德国的国内税务规定 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德国成立或者主要管理和控制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德国,公司经营利润缴纳两种税:公司所得税和交易税。公司所得税税率15%,并需要缴纳附加税5.5%,联邦总税负为15.825%。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汇总申报截止期为5 月31日。公司只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交易税,交易税与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有所不同,如利息费用扣除,交易税只允许扣除全部利息费用(包括租赁和特许权方面发生的利息在内)的3/4,其余1/4应加回到交易税的应税所得额中。交易税税率由各个市级政府确定,实际税负在12.6%~19.25%之间。个人缴纳的交易税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公司缴纳的交易税不得在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公司所得税和交易税税负合计,慕尼黑33%,法兰克福32%,柏林30.2%。分公司与法人公司适用同一税率,同样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交易税。外国企业在德国的积极所得,包括常设机构经营收入,出租财产和设备的租金收入,实行核定征收税。外国企业在德国的投资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源泉扣缴预提税。 在德国,出售经营资产的资本利得同经营所得一样纳税,若用出售经营性资产的收入进行再投资,享受再投资抵免。公司股东出售境内外股权的利得,免征公司所得税和交易税。来自德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股利同样处理:从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分得的股利,免征公司所得税和交易税。持股10%以上(交易税持股15%以上),应将股利的5%视同不可扣除费用,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经营亏损可以无限期后转。经营亏损可前转1年(不得超过1百万欧元)抵免公司所得税。德国的最低纳税规则指亏损后转时,每年先抵免1百万欧元,超过1百万欧元的利润只能抵扣60%。单一股东5年内取得50%以上的股权或企业重组,亏损弥补停止。 集团公司可以将盈亏相抵后合并申报公司所得税和交易税,但需要满足条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且母子公司之间有盈亏协议池。一旦申报集团纳税,则实行亏损不得前转和后转。 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在一个公历年度以内在德国至少连续居住6个月的个人被视为居民。居民个人需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只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居民个人就以下7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林业所得、工商业所得、自由职业者劳务所得、雇员工资收入、资本投资所得(如利息和股息所得)、不动产或者其他有形财产的出租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所得(如退休金收入)。不同类型的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不同。个人所得税税率0~45%。 附加福利税针对公司提供给雇员的各种免费服务征收,如免费用餐,公司组织郊游,免费交通服务,意外保险,缴付养老金等。附加福利税按照给定价值的15%~25%征收。在德国,

国际烟草税制理论与实践

– 90 – 现代物业?现代经济 2012年第11卷第8期 1 国际烟草税制理论 1.1 亚当?斯密的烟草税制观点 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以烟草税为例,首先说明烟草无论对富人还是穷人,都不是必需品而具有奢侈品的性质。他认为,对烟草课税不会影响劳动工资;并且,对烟草课税引起的烟草价格上升并不会必然降低下等阶级人民养育子女的能力,对穷人来说,对这类商品的课税起着取缔奢侈的法律作用,使他们少用或者完全不用这种奢侈品。由于这种被迫的节约,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或许因为课税而增加了。从亚当?斯密的论述中可以看到,烟草不是必需品,对它征重税而引致的价格提高,会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量,从而使低收入群体能够把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必需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水平,改善公平状况。收入水平越低的群体,对卷烟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大,卷烟价格的提高,会较大幅度地降低他们的吸烟率和卷烟需求量;而高收入阶层对卷烟的需求价格弹性为正值,即随着卷烟价格的提高,高收入阶层的吸烟率反而会增加。因此,对烟草制品课以重税引起烟草制品价格上升,低收入群体的反应会比高收入群体敏感,低收入群体的烟草制品需求量下降幅度会大于高收入群体,而且会有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因为烟价的提高而放弃吸烟。这样,不仅能够因为减少购买烟草制品的支出而增加购买必需品的可支配金额,从而提高生活水平。而且,由于减少吸烟甚至戒烟而降低患病率,也减轻了低收入阶层的医疗开支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这两个方面都能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水平,改善社会的公平程度。 1.2 外部性与烟草征税 H ?西奇威克(1887)和A ?马歇尔(1890)最早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庇古最早系统地分析外部成本和外部经济收益问题,他指出,如果存在外部经济的话,则完全竞争均衡将不是帕累托最优,此时,政府采取相应征税或补贴方式来解决。以下对此作简单分析。 假定一个成本不变的完全竞争行业中的厂商,在进行生产的同时,排放一定的污染物于门前的河流中。在厂商看来,这种排放污染的成本为零;然而,河流附近居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损害,即厂商将外部成本强加给附近的居民。在图1中,市场需求与供给曲线分别为D和S,水平的成本线代表规模报酬不变,完全竞争均衡的产量和价格分别为Q 1和P 1。MEC代表边际外部成本,从整个社会来说,边际成本应是厂商内部成本加上外部成本,因此真正的供给线应该是S E 和Q E 。可见,完全竞争均衡与最优均衡相比,由于外部成本的存在而产量过高,价格过低。 图1 外部成本与税收 在存在外部经济成本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均衡产量过高,价格过低,这种低效率可通过征税来制止。鉴于这种情况,庇古提出这样一条法则:如果要达到社会福利的极大化,任何经济的社会边际收益与边际经济成本相等。显然,在此例中,市场均衡点F处的边际成本GQ 1大于边际社 会收益Q E 下的外部成本,即T=P E -P 1,于是,外部成本就成为厂商的内部成本,厂商的供给曲线上升到S+T,市场均衡达到最优。 作者简介:喻保华(1971- ),男,河南信阳人,经济学博士,讲师,河南农业大学从事博士后合作项目工作,广东省阳江市委党校《漠江学刊》编委、编辑,从事烟草产业经济研究。 国际烟草税制理论与实践 喻保华1,2 (1.河南农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2.广东省阳江市委党校,广东 阳江 529500) 摘 要:通过梳理烟草税制的几个代表性理论,比较了国际烟草税制的不同政策实践,回顾了中国烟草税制的变迁,阐明中国烟草税制所处的状况,指出中国烟草税制的控烟方向。关键词:烟草税制;理论;政策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089(2012)08-0090-03 产业观察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的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另一类是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交易税(即营业税)、团结税、教会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德国营业税与中国的营业税概念不同,铂略税务培训会在后面模块进行详细介绍。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关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 由于德国是联邦共和国,所以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联邦、州和市镇。联邦最重要的是确定关税和大部分的税种,理论上无联邦法时,州可以立法,实践中联邦立法覆盖全部的税收事宜。州除了在无联邦法时可以立法,还可以决定当地的税法,比如当地交易税采用何种税率。市镇除了联邦和州的规定之外,可以决定部分小税种,比如狗税。 德国政府税收实行“共享税为主,固定税为辅”的分税制。共享税是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所共有,按照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固定税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直接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从上图可以看出,具体的税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联邦主要享有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主要享受一些小税种。 德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介绍 增值税 居民纳税人是指具有德国国籍,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管理机构在德国的居民,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都应按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德国有个规定,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在上一年度没有超过17500欧元,并且预计当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00欧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类似于中国目前给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德国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19%,与中国相比略高。但是其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7%的优惠税率。中国营改增后,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的税率是6%。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交易。 增值税销项税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因此,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法定可抵扣的进项税。德国对于某些产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出口货物或服务、某些专业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如医生)、金融服务(如发放贷款)、向公众提供文化服务、名誉服务以及自愿提供的服务等等。 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家公司的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德国,则被认为是德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企业在德国有分支机构,或者因为提供服务承包工程而构成常设机构,也需要在德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德国的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中国的规定完全一致。 在德国,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所得税和团结税。企业所得税,联邦统一的税率为15%,团结税是在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加收的附加,税率为5.5%×15%=0.825%,总计税率是15.825%。第二层是公司需要缴纳的地方交易税,也称为营业税。地方交易税是针对企业所得所征收的,税率是由各个城镇决定。一般在8%-18%之间。 如图所示,慕尼黑地区地方交易税不同,比如施莱斯海姆,地方教育税税率是12.25%,但是在普拉赫,地方交易税是9.1%,所以,根据税率的不同,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时,除了考虑企业实际运营的需要之外,还要考虑各地地方交易税税率的不同,所带来的企业税负也就不同。 一般而言,公司的所有收入都被认为是营业收入,资本利得和普通收入之间

a.【227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表(20142015年度)】b.【

a.【227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表(20142015 年度)】b.【 A. 【227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表(2014/2015年度)】(下) 按:本税率表基本上每年更新一次。好几次有人问我在哪能找到某年度的该税率表,看来该表还是有些用处的。该税率表只有很早以前的某一年(具体忘了哪一年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用过,但仅此一年。其实,本表最全的是刊在我所的内刊《税收研究资料》上,但因是内刊,许多人并见不到。因此,决计把该税率表放到这儿来,让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查阅,而且也方便查找——可以随时随地打开手机查找某国的税率。本年度(2014/2015年度)数据原则上截止2015年10月底。此后的数据待下一年度中更新。最新的变化尽可能在【每日税讯】中能得到反映。由于格式的原因,表格只能以图片的方式上传,再加上注释,篇幅较长,故拟抽空分上、中、下三次上传。表中的一些符号或简称以及本表的参考资料,请看最后的文字说明。 资料谨供参考。因各国税率变化频繁,再加上本人水平所限,表中错讹之处恐在所难免,敬请谅解并批评指正。本篇为下篇。1 只对境内所得征税;小公司年应税所得不超过500 万太平洋法郎的部分适用15%低税率。

2 对利润超过2 亿太平洋法郎的部分累进征收。 3 2016 年起税率将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到2020 年降至25%。年毛收入低于1200 万科多巴 的小公司适用10%~30%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另征收1%的市销售和服务税。 5 公司所得税比照美国征收,但公司所得税额超过“毛收入税”的,可根据超额幅度的不 同,实施90%、70%、50%三档比例退税。 6 对一些特殊货物适用高税率,如烟,60%;化妆品,17.25%。 7 2014 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8%降至27%。石油公司特别所得税税率从50%提高至51%。 8 小公司适用20%低税率。2013 年7 月税率从35%降至34%,2014 年7 月降至33%,2015 年7月降至32%,今后2 年拟继续降至31%和30%。 9 2013 年6 月13 日标准税率从16%提高至17%。 10 年所得不超过12.5 万新谢克尔部分税率为15%。 11 2012 年9 月税率从14.5%提至15.5%,10 月降至15%;2013 年6 月又提至16%。 12 2015 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0%降至28%;2017 年将降至27%,2019 年再降至26%。 13 另征2%附加税(市开发税),合计税负为18%。

第4章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一、单选 1、()有权决定纳税人的资格或身份。 A 税务局 B 财政局 C 税务人员 D 法律法规 2、()是法律上纳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A 纳税人 B 扣缴义务人 C 负税人 3、当一家商店向它的顾客销售货物时,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可能是增值税的负税人。 A 消费者 B 商家 C 消费者、商家 4、如果一个外国人将其所拥有的一项专利转让给在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时,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A 外国人外国人 B 外国人中国境内企业 C 中国境内企业外国人 D 中国境内企业中国境内企业 二、多选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纳税人是指税收法律规定的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B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无权决定纳税人的资格或身份。 C 扣缴义务人是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D 经济上的承担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纳税人 2、以下哪些可能成为纳税人() A 国有企业 B 行政单位

D 个体工商户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权决定纳税人的资格或身份。 2、纳税人只在法律上承担纳税义务。 3、扣缴义务是法律上纳税义务的间接承担者。 四、名词解释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3、负税人 五、问答题 1、纳税人具有怎样的特征? 第二节 一、单选 1、()是征税的客体。 A 征税基础 B 纳税人 C 税目 D 税务局 2、哪些人一般无需缴纳消费税?() A 消费品的生产者 B 消费品的进口者 C 消费品的委托加工者 D 消费品的批发销售者和零售者 3、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了税款的多少和税收负担的高低。

外国税制教学大纲201109

外国税制教学大纲 (2011年秋季) 课程:外国税制(0820) 授课教师:孔晏 答疑时间:周二下午2:00—3:00 或事先预约 办公室:红瓦楼919室 E-mail:kongy@https://www.360docs.net/doc/4b6365208.html, 课程类别:专业方向课 课程安排说明:2011年9月6日—2011年12月27日 周二上午8:00—9:40 教室:2311 课程调整:遇国定休假课程内容顺延 期终考试时间:2012年1月 教学课时数: 2 ×17 =34课时 教材和参考书目: 指定教材:王国华主编,外国税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参考书目:付伯颖编著,外国税制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外国税收制度丛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参考网站:各国税务局网站 预备知识 本课程为税务专业方向课,要求在学生已经学习过财政学、税收学、中国税制等相关知识的前提条件下学习本课程。 教学目的 本课程使学生对当代的外国税制有较深入和总括的了解。学习的基本内容包括外国的税制结构、外国税制设计的原则和思想、外国的税收管辖权、外国开征的税种及其征收方法、外国的税收优惠等,为学生研究外国税制和改革中国税制,或者开展国际税务咨询和处理财务及会计中的国际税务问题打下专业基础。 考核形式 将根据各章节内容和课后习题进行课堂提问与讨论。要求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各部分所占总分的比例如下: 考勤10% 课堂讨论/作业30% 期末考试60%

课前预习和课后作业 本课程将学习若干国家的税制,作业之一是请同学们搜集国外税收小故事,在课堂上与大家分享。将根据汇报的内容和表现打分。 本学期作业之二是全班同学要共同翻译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指南。具体分工由课代表完成后公布。在9月25日之前需要将翻译稿email给老师。每位同学在翻译完成后还要在课堂上汇报,时间为9月27日,汇报之后上交翻译文稿。 教学要点 第一章外国税制概述 第二章美国税制 第三章日本税制 第四章英国税制 第五章法国税制 第六章德国税制 第九章加拿大税制 第十章澳大利亚税制 第十一章俄罗斯税制 第十二章新加坡和韩国税制 第十三章印度和巴西税制 第十四章主要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税制

论德国福利国家

论德国福利国家——社会市场经济和社会差距 我想众所周知德国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社会贫富差距相对较小。有点常识的都知道德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这市场经济的实行还得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惨败,被分成两德。当时联邦德国第一任经济部长、后又曾担任联邦总理的路德维希·艾哈德在德国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战后经济复苏发挥了巨大作用。这种经济模式的运行模式是通过提高消费者机会、刺激技术进步和创新、按劳分配收入和利润的方式来使市场中的各种力量自由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它限制市场力量的过分积累,即这种模式在主张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强调社会责任,主张高税收高福利。 说道福利,我想德国是西方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按照救济法,所有无力自助并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有资格领取社会救济金来维持生活。失业者还可得到相当于工资三分之二的失业救济。、德国在子女补助方面压实慷慨解囊,其出售阔绰的程度也是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的。为了减轻教育和培养子女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德政府颁布了《联邦子女补助金法》。每个有抚养义务者都可得到子女补贴,补贴从孩子出生发放到18岁,如上学和接受职业培训则发至27岁。收入低于一定限度的家庭,每个孩子还可得到24个月、每月数百欧元的抚养费。网上有人算了一下,一个有3个孩子的失业家庭每月领到的各种救济、租房补贴等可达到2500欧元甚至更高,相当于一个高级工程师的月纯收入。这样看来还不如不去工作等国家养活呢。 这不利于人们积极找工作,易培养好吃懒做靠国家吃饭的人。试想一下,如果工作的人跟没有工作的人月收入一样,那谁还乐意自己辛苦的工作啊,在家享受就好了。所以说高福利不利于提高人们积极性,其实间接也阻碍了社会发展。而且高福利的来源毕竟是高税收,本来上班族辛苦挣钱就不容易,还得交税养活不工作的人,这样久而久之难免社会不会发生动乱。 德国税收制度繁琐复杂,税率之高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虽然从今年开始,德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6000多欧元提高到近8000欧元,最低税率由25.9%降为15%,最高税率从53%降到42%,但这仍然处于高水平。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刘军 内容提要:2010 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是这种新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介绍了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借鉴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一)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对税源的监控能力是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只有清楚了哪些人该缴税,应该缴多少税,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国外在税源监控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 1.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偷逃税款的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惩罚非常严厉,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在惩罚的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扫清了障碍。 2.强化税源扣缴制度。 英国是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典型国家,通过由雇主按月从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中代扣相应的税款,保证了税款及时、准确地入库。就连纳税人所获得的福利收入(如现金购物券、非现金代币券)也要视同货币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旦雇主没有履行其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其须承担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并且还有支付拖欠税款的相应利息,同时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对于利息所得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其他许多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扣缴制度,如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工资薪金、利息、股息都必须通过支付者进行源泉预扣缴所得税,并在次月的10日内向政府缴纳税款。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预扣缴制度,其每年预扣缴收入占全部税款收入的70%。而且政府并不需要向预扣者支付报酬,原因是税法明确规定预扣缴是收入支付者的义务,必须依法有效地履行。这种源泉扣缴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 3.推行税收等级申报制度。 税收等级申报制度在国外非常盛行,比较典型的当属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两种,其中“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资格认证后,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会减少对个人所得税蓝色申报者的检查次数。因此,“蓝色申报”比“白色申报”(普通申报)更具吸引力。一旦“蓝色申报”的纳税人存在申报不实或者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这种申报等级制度增强了纳税人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发达的信息管理体系 信息化管理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和成本。在国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早,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概览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概览 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全境被南中国海分成东马来西亚和西马来西亚两部分。西马来西亚为马来亚地区,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北与泰国接壤,西濒马六甲海峡,东临南中国海,东马来西亚为沙捞越地区和沙巴地区的合称,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海岸线长4192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越来越多人在马来西亚投资,那么马来西亚投资税制有哪些呢?下面第二家园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下。 的优点: 马来西亚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的地方 基础建设非常完善 拓展东盟10国的跳板 企业在世界各地均可开立银行帐户 公司可以注册中文名称和印制中文章程 马来西亚实行中央政府一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均集中在中央政府。马来西亚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利得税、石油所得税、销售税、合同税、暴利税、服务税、关税等。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一)主要税种 马来西亚投资税制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马来西亚税法规定,居民公司指公司董事

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居民公司就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经营和非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来自马来西亚的所得纳税。 (2)征税对象和税率 法人所得大致分为4种: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赁费、使用费、佣金所得;其他利得和收益所得。 2006年居民公司采用20%和28%的比例税率,实行申报纳税制度。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8%。 非居民公司实行预提税制度。预提税税率为10%至15%。非居民公司来自马来西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税,但是,非居民公司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征预提税。1983年以后,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税率为20%(包括法人税15%,个人所得税5%)。 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经营所得的扣除项目,马来西亚税法采取实务操作上的判断标准:①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项目;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项目;③为创造所得发生的支出项目;④不属于资本性的支出项目。 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①折旧。税务机关依法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部分地区对机械设备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采用20%的折旧率,而进口重型机械设备则按10%计提折旧。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按每年10%至20%的比率提取折旧。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美国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有50个州和1个特区(哥伦比亚特区),各州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均有独立的征税权,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各级税收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其中以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复杂的扣除、宽免和抵免等规定表现得最为典型。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带来许多额外负担,加大了税收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美国税制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美国税制目前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 日本 日本税制是由50多个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均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1989年消费税的征收使得间接税在日本税制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日本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趋向合理。目前,中央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政府的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是其主要税种。 英国 英国税制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发展历程。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二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法国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法国大部分税收是由国家征收的,如所得税、增值税和转移税。它们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各地区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种是财产税和交易税。 俄罗斯 俄罗斯实行联邦制,俄罗斯税制带有明显的中央与地方税权分离的特点。联邦、加盟共和国(自治区、特定行政区域)和地方三级都有税收立法权,相应的就有联邦税、加盟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类税种。 新加坡 新加坡承袭的英国的法律体制,国会拥有税法制定权及修订权,税法的执行由国内收入署负责。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新加坡的经济主要依赖转口贸易,因此,在税制结构中比重最大的是关税和消费税。80年代中期开始,新加坡开始着手进行税制结构调整,旨在提高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1994年新加坡开征了商品和劳务税(GST),此后一直为降低直接税和提高间接税作不懈的努力,目前新加坡间接税收入已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5%左右。

论《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试析《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汤洁茵北京大学 法学院 内容提要: 《德国税法通则》是当前世界上发达的税收通则的代表之作,其体系完整、结构严谨、规则设计科学,其立法技术达到较高的水平。《税法通则》已列入我国立法规划项目,为此,特对《德国税法通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并分析其中对我国制定税法通则的借鉴意义。 General tax law of German is one of the best acts on basic tax in the world. Its system is integrated, the framework is precise and the clauses in it are designed well and truly, which means the general of tax law of German attains

a high level. Nowadays we plan to set down the general tax law of China, so that we introduce the framework and the content of the general tax law of German for reference. 税收通则法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在制定税收通则法的过程中,对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为积极推进该浩大的税收立法工程,对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应当有所借鉴和吸收。《德国税收通则》(Abgabenordnung)自1919年公布实施以来,几经修改,已经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严谨的税收基本大法,对我国税收通则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特对《德国税收通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介绍,以为我国税收通则法之借鉴。 一、《德国税收通则》的主要特点 《德国税收通则》前身为1919年颁布实施的《帝国税收通则》。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努力,对《帝国税收通则》进行大规模的修改,1976年5月16日颁布了新的税收通则,于1977年正式生效。其后基本上每年对税收通则都有所修订。《德国税收通则》规模宏大、结构复杂、逻辑性强,结构设置、条文安排和措辞用语都十分科学。具体而言,《德国税收通则》具有如下特点:

应用文-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研究

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国际比较研究 '非寿险公司所得税通常由中央一级的政府征收,地方政府通常不设所得税(美国、加拿大等国除外)。政府通常像对一般类型的公司那样对非寿险公司征收所得税。各国的所得税税制各有特点,其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 一般将公司划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只需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当然也有例外,如法国不论是否居民公司,只需就其来源于法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计税基数 计税基数为净所得,即收入减去扣减项目后的差额。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等)和已实现的资本收益是主要的收入来源。此外还有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等。费用(开办费、 费用、营业费用、并购费用等)、佣金、给付金和准备金(大部分国家允许准备金全额扣除,但也有的只允许按比例扣除,如泰国)是主要的扣减项目。此外还包括已付赔款、已申报但未支付赔款、捐赠支出、损失扣除、折旧,长期资产减值、债券溢价摊销等项目。也有些国家允许把一般意外事故和巨灾准备金作为扣减项目(如德国、日本、荷兰、西班牙、韩国和瑞士)。各国对扣减项目的认定及其内容规定和处理有一定的差异,对收入项目的认定也有一些不同。有些国家对相互保险公司免征所得税。有些国家(如法国、新西兰、西班牙和英国)对相互保险公司或其某些险种给予比其他公司更优惠的待遇。有些国家对小型公司有税收优惠(如英国、美国)。 3.税率 非寿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与其他公司(包括寿险保险公司)一致,采用单一税率或累进税率,通常在30%—40%。 4.几个典型国家所得税征收情况 (1)美国 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可分为联邦公司所得税和州、地方公司所得税。联邦公司所得税就美国公司来自全球的所得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各州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或实行比例税率,最高12%,最低2.35%;或实行累进税率,最高10.5%,最低1%。地方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均为比例税率,一般为1%—2%:个别为9.5%。 股份制公司根据承保业务收入(保费收入-保单取得成本-未满期保费的增加额-未付损失的增加额-所有已付赔款)和投资收益(投资收入-投资费用)按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净收入在75,000美元以下的相互公司享受免税;大型的相互公司,税负将选毛保费(净保费收入-保单持有人红利+投资收益)的1%或仅对投资收益按一般公司纳税这两者中数额较大的一个。 (2)加拿大 在加拿大,不独立核算不能 为子公司,所以加拿大没有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公司所得税以公司、子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 所得税分为联邦所得税和省级所得税两部分。联邦所得税为38%,但在一个省内取得的所得,税率可降低10%;其控制的私人公司还可享受一个额外扣减(小企业扣除),即对年应税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部分,在征收联邦所得税时税率下降16%。所有省和地方都可以对辖区内的常设机构所分摊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省和地方征收的所得税不扣减联邦所得税。税率从9.2%到17.0%不等。 加拿大允许提存巨灾准备金,其中核保险准备金以扣除再保险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后

西方税收制度参考文献汇编

《西方税收制度》参考文献汇编 英文文献: 1.Judith A. Sage, Federal Tax Course 1998,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 Prentice Hall, 1998 2.Kevin E. Murphy Mark Higgins, Concepts in Federal Taxation, 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 an ITP Company, 1998 3.John Mikesell, Fiscal Administration, Indiana University, Harcourt Brace College Publishers, 1999 4.J. A. Kay and M. A. King ,The British Tax System, 1988 5.Principles of Business Taxation, London, 1988 6.Simon James and Christopher Nobes, The Economics of Taxation, 1997—1998 7.Sandford C. T, Successful Tax Reform, Fiscal Publication, 1993 8.Sandford C. T, Why Tax Systems Differ: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axation, Fiscal Publication, 2000 9.Survey of Global Taxation, 1997—1998 10.Ministry of Finance, Tax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1999 11.Research and Information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Belgium, Tax Survey, 1999 12.Coopers &Lybrand, A Guide to V A T in the EU,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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