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统一标准

食品从原材料种植、饲养到成品入口,分别由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这样的情况容易出现监管标准“打架”的现象,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可质监、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称,黄花菜属于干菜,并明确了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需风险评估
“屡屡见诸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给市民‘普及’了不少化学知识”。“三鹿奶粉”事件让三聚氰胺家喻户晓,多宝鱼事件又让市民知道了孔雀绿是可致癌致畸药物。一系列违规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谈剂色变”。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问题食品”要召回
新法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去年有关部门明令要求召回市面上所有的可疑液态奶返厂重新检测,但仍有个别商家偷卖倾销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对这一行为给予的处罚很重,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企业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知列举了一系列企业计税时将予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情形。如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损失须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企业境

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强调,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账目清晰的企业获利更多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是不多的,多是一些存货盘亏,也多在范围之内,而像一些投资损失在以往的会计处理上也是可以处理的。
所以,《通知》对于企业最大的好处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以往一些资产损失要到税务部门报批,而批不批准是不一定的。而《通知》明确后,这部分损失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再如一个企业会把某种资产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在账面上表现为利润的减少,但是税务局查账时,会把这种加上,因为有一些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所以《通知》明确了相关项目后,企业或许会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企业所得税及过渡期优惠政策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通知还指出,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

性税收优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严格来说,加速折旧仅指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不包括缩短折旧年限。但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广义上的加速折旧也可以包括缩短折旧年限。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资产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另一种情况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而允许其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优惠方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长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允许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长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为了继续发挥加速折旧这一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参照国际经验,本法保留并统一了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本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公益救济性捐赠可获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一是纳税人向受灾地区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

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法对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作了限定性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对捐赠额进行调整。二是受灾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一是个人向受灾地区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实施细则明确,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对于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一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是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是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

上商务部门认定;五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此外,通知指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并购重组可部分免税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多种形式。通知指出,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财经媒体援引权威部门主管人士的话说,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通知明确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说,当前企业并购重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所得税,而企业重组所得税征收政策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翟继光表示,“特殊性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免税”政策。例如,通知中所称“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支付的收入不予确认,即免税。
翟继光认为,根据通知规定的内容,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最好不要变现,因为唯有如此才可以更多享受免税政策,而如果更多采用现金,则优惠政策将减少或没有。
残疾职工工资可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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