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学习培训之三: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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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

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

金融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

交易报告:

①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

告给人行。

②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

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

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

①交易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

②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

③尽职调查

④记录保存提供保障

反洗钱工作开展(预防反洗钱)

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注意:

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

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

4.交易报告主体

①金融机构:

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c.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d.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

济公司;

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②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

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

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

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

①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

②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

③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

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 5 个)①交易主体及交易对

手身份;②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③交易具体特征:

交易金额、时间、比重、方向等;④交易性质;

⑤其他。(详见附件1:银行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2.大额交易报告程序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

承担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制定的一个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

共有 4 个步骤:

①程序开发根据报告要素及报告规则,开发数据抽取程序和数据

报送接口程序。

②数据抽取按预设的标准和范围,将达到要求的交易数据从业务

系统抽取。

③数据检验对抽取数据的标准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校验。

银行通过与人行联的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报送;证证

④数据上报券、期货、保险通过互联网。

3.大额交易标准( 4 个)

①现金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

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②单位大额交易: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③个人大额交易: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

日累计人民币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④跨境大额交易: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4.大额报告豁免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9+1)

①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

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

的活期存款。

②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

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④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权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⑤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⑥本行内部调拨资金。

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债务掉期交易。

⑨本行发起的税收、错帐冲正、利息支付。

⑩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5.累计交易金额的计算·应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

况,单边累计计算,即:

将某一客户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

三、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

1.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①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

②交易明细信息③交易

特征描述

2.可疑交易报告程序

以电子方式10 个工作日内

可疑交总部或总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易报告部指定的析中心

一个机构

补正通知

5 个工作日补正

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注意活动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3. 可疑交易标准

客观标准:指反洗钱规章中明确列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A.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8 个);

B.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7 个)、第九条(

C.《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 个);

5 个)。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8 个):

A1.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

营业务明显不符。

A2.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A3.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

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A4.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

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A5.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

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A6.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A7.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A8. 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A9.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A10. 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A11.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A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A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A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A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A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A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A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2)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7 个):

B1.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

财产的。

B2.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

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3.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

其他形式财产的。

B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B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

动人员的。

B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

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B7.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4 个):

C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C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C3.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C4.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个):D1.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D2.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

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代替性信息的;

D3. 客户五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D4.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D5.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4.同时符合两项报告标准 .

①既属于大额,又属于可疑→分别提交。

②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分别提交。

5.可疑交易分类

客户可疑

34类客观标准

账户可疑

主观判断

交易可疑

①客户可疑:

a.客户在交易时不愿提供真实、深入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

b.客户不是真实的交易者,或者交易被人控制。

c.客户试图与银行员工发展亲密且不正常的关系,如要求银行职员不要记录其交易等。

②账户可疑:

a.开立假名账户。

b.客户请他人代理开立异地账户。

c.客户开立过多的个人账户。

③ 交易可疑:

a.客户的交易与其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

b.客户的行为明显规避银行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

c.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通常可理解的商业原则或惯例,如不计成本、效率异常等。

正常客户交易的表现:追求利益,减少成本;重视稳定,减少风险;重视效率,减少环节。

洗钱分子表现:不计成本;增加环节;高风险的交易方式。

第二节反恐怖融资

1.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1)融资主体:

①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②他

人或其他组织: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

动犯罪。

(2)融资目的:

①有特定目的: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②无特定目的: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2.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1)涉嫌有关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的情形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涉恐黑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a.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

b.司法机关;

c.联合国安理会;

d.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

(2)非涉恐黑名单的可疑情形

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涉及资金金额或财产价值大小,都应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以交易报告。

3. 涉恐融资的主要特征

(1)账户特征

①账户的使用有固定的规律,在一定时期内受到资金,而在另外的时间段内确没有任何资金流动。这些账户看似进行合法的金融交易,但往往可能存在诈骗等违法因素。※②长期闲置的账户仅保有

最低余额,突然间接收一笔存款或一系列存款,随后每日提取现

金存款,指导所有资金全部提取完毕。

③账户开立时,开户人不愿提供要求的有关必备材料,或故意提供最为简单的材料,又或者提供

容易被误解或不容易被验证的资料。

④同一账户有多人拥有签字权,但这些人相互没有关系。

⑤法人实体或组织开设账户时,使用同其他法人实体和组织相同的地址,但却有同一个人

或多个人对所开账户有签字权,二这种安排有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

⑥※用新成立的法人实体名义开立账户,二存入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与该实体创办者的收入

相比,远超出其预期存款水平。

⑦※同一个人开立多个账户,存入多笔小额存款,而总额同其预期收入不相符。

⑧开立账户的法人实体,参与一个组织或基金会的活动,而该组织或基金会的宗旨同恐怖

组织有关。

⑨可能与恐怖组织有关系的法人实体、基金会或组织开立账户,且转移资金量超过预期收

入水平。

(2)存取款特征(9 个)

①企业实体多采用多种金融票据存款,而这些金融奥局不属于正常业务活动所采用的典型金融

工具。

②其企业账户通常与先进交易无关,但该账户确存在提取大量现金的现象。

③大量现金存款存入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账户,而在一般情况下,该业务活动的付款方式应采用支

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④同一账户同时出现现金缴存和金融票据存款,而这些交易似乎又与该账户的正常使用没有任

何关系。

⑤一天内在金融机构同一个营业网点企图通过不同的银行柜员进行交易,规避监管。

⑥通过同一家金融机构多个营业网点存款,或由同时进入同一个营业网点的多人进行存

款。

⑦现金存取款金额经常性略低于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⑧交易前,资金未经过清点,资金清点后,把交易金额规避降低到大额可疑交易标准之下。

⑨存取多张金融票据,但金额确都略低于大额标准,尤其是连续编号的票据。

(3)资金电子汇兑特征( 4 个)①有规律的进行小额电汇,明显地企图规

避达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②当需要随附有关电汇始发人或电汇代办

人的信息时,客户不予配合提供。

③使用多个个人账户和企业往来账户或非盈利组织、慈善机构账户汇集资金,然后立即在短时间

内八资金转给少数国外受益人

④第三方代表客户进行外汇交易,然后又把交易资金电汇到与客户没有明显业务联系的地方

或敏感国际或地区。

(4)客户交易行为的异常表现

① 涉及现金交易的多人地址相同,且该地址同时是某经营性机构的地址,如果没有人真正

在该地址工作,则属高度可疑。

② 交易人员所称职业同交易量或交易类型不符,比如学生或失业人员接受或汇出大量电汇,或

者在很多地区的多个场所取款,取款额达到每日最高取款限额。

③非盈利性组织或慈善组织所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没有符合逻辑的经济目的,或该组织告诉

银行交易涉及的活动同其他交易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④以商业实体身份开设银行保管箱,但商业实体的经营活动却不为人知或其经营活动不必使用

银行保管箱。

⑤在客户身份验证或核实过程中发现无法解释、原因不明的矛盾。例如,过去或现在居住国

家、护照颁发国家、护照截明的旅途记录。以及证明其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的文件之

间存在矛盾。

(5)交易中的地区因素

①外币汇兑交易后立刻把汇兑资金电汇到敏感国家或地区或者经由敏感国家或地

区汇到其他国家过地区。

②资金在很短的时间间隔内以电子汇兑的形式汇到敏感国家或地区,或经由敏感

国家或地区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③企业往来账户发生批量汇入或汇出交易而没有合乎逻辑的业务经营或其他经济

目的,尤其是该电汇往返或途经敏感国家或地区。

④使用多个账户汇集资金,然后将资金汇给少数国外受益人(包括企业和个人)

,尤其是敏感国家或地区的受益人。

⑤客户获取的贷款或所从事的商业金融交易涉及或往返于敏感国家或地区的资金

转移活动,但又无合理理由说明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存在业务往来。

⑥账户开设于来自敏感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

⑦通过国际转账向敏感国或地区划拨资金,或接受资金。

附件1

银行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编号要素名称内容编号要素名称内容1金融机构名称2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金融机构代码4客户名称姓名

5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种类6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7客户国籍8代办人姓名

9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种

10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类

11代办人国籍12账户类型

13账号14交易日期

15业务标示号16交易方式

17资金收付标志18交易去向

19资金用途20币种

21交易金额22对方金融机构名称

23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24对方金融机构代码

25交易对手姓名 / 名称26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27交易对手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28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29交易对手账号30报告日期

填报人复核人

附件 2:

银行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编号要素名称内容编号要素名称内容1金融机构名称2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金融机构代码4客户名称姓名

5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种类6客户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7客户类型8客户联系方式

9客户国籍10代办人姓名

11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种类12代办人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

13代办人国籍14对私客户职业

15对公客户的行业类别16对公客户注册资金

17法定代表人姓名18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20账户类型

21账号22开户时间

23销户时间24交易日期

25交易方式26业务标示号

27资金收付标志28资金来源和用途

29币种30交易金额

31对方金融机构名称32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3对方金融机构代码34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5交易对手姓名 / 名称36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37交易对手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号码38交易对手账号

39可疑交易特征描述40填报人

41报告日期

填报人复核人

关于2019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关于2019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接行总部关于>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实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水平正在逐步提升,同时能在 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material),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material)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 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即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 五.账户资料(material)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支行能严格执行相关保存账户资料(material)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material)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material)的完整. 六.对当前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1).金融单位与实名证件管理部门未能联网,资源无法达到共享,使金融单位在对客户调查时,尤其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无法对客户证件100%的鉴别准确.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2).建议相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加快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速度. 根据银发(20xx)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实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实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增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反洗钱培训总结

反洗钱培训总结 前段时间,在我行领导的组织下,我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认真的学习了关于反洗钱的一些相关内容。通过此次反洗钱的培训,使我受益颇多,让我懂得洗钱对社会秩序和金融体系产生的严重危害。身为银行的一员,我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只有认真学好反洗钱的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的履行反洗钱的工作职责。对于这次的培训学习,我个人做了一些总结如下: 一.了解洗钱的概念、目的及危害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常见的洗钱交易资金流形态,分散-集中-分散;集中-分散-集中等;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不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更会助长新犯罪的滋生,同时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时刻警惕那些来路不明的大额款项的流转,要

了解自己的客户,进而了解其真正来路,以便认清其为普通交易行为还是洗钱行为。 二、认识到我们在反洗钱方面的工作现状 当前我们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交易报告现状的混乱:系统采集数据信息量大、准确性差、缺少犯罪线索价值;其次人工交易识别缺位:现在的操作完全依赖系统,没有可疑交易的专业知识;再次交易的识别难度增加:洗钱交易结构更加复杂化,交易背景识别需要专业知识,交易信息难以获取。 作为一名柜员,在实际的业务处理中,我们在开户和交易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联网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由他人代办业务的,同时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上身份证明核查正确后才可以登记办理。如有正常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上级。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同时在每天的业务处理中认真审核反馈下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真实性,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三、基层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鉴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且意义重大。作为金融机构,更应该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 1、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教学教材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 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 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经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经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别经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一、机构组织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自县联社设立安排反洗钱工作以来,我社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我社员工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做了全面部署。在全社范围内大力开展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各具体岗位的职能、职责做明确分工,完善了反洗钱工作的进展,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于XX年11月市信用社网络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和上报功能。 主任在每一次会议中强调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会计、出纳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再由专人打印整理按月报送县联社,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分社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社加强了对全辖分社执行反洗钱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我社内控小组把反洗钱工作列入日常检查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反洗钱宣传工作 去年以来,我社全面开设了对反洗钱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分发传单等舆论工具,结合存款利率上浮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反洗钱知识普及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教育,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我社开展反洗钱工作,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 新一年到来之际,我社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开展反洗钱学习活动,让所有工作人员进一步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制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金融机构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及《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录入操作手册》和其他法律规定,对本社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组织机构、岗位责职、报告方式等做出全面规定。建立了反洗钱协调联系机制,每月按时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我社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培训工作总结

反洗钱培训工作总结 篇一:反洗钱培训工作总结 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业务培训总结 XXX市办: XX年9月至11月,中国人民银行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第五期金融业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我社根据市办关于加强反洗钱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关指示和要求,认真组织反洗钱从业人员进行了学习培训,有效地促进了反洗钱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效能的提升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统一了对反洗钱知识的认识,提高了反洗钱业务的能力。现将本次反洗钱业务培训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组织实施 根据市办文件内容安排,我联社及时组织参加培训人员按时激活了所分配的激活码,补充完善了个人信息,上传了个人照片,按照规定开始认真学习培训,本次培训采取了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手段。参加培训人员自学完成络学习,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然后在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了阶段性测试和终结性考试,其中阶段性测试最高成绩100分,终结性考试最高成绩100分,按照比例折合后最高总成绩100分。 二、参加人员 XXX联社全体会计人员及财务人员。

三、考试人数、平均分数情况。 考试人数40人、平均分数90分以上。 四、出现的问题 参加培训人员中有10人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阶段性考试,造成了无法进行终结性考试,没有取得培训成绩。出现了这个问题,导致了整体培训工作没有完整结束。在以后类似的培训学习过程中,我联社将对培训人员集中登记,每天联络培训人员掌握学习进度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保证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五、收到效果 1、通过专题学习,全体培训人员加强了反洗钱业务知识,对什么是洗钱、洗钱的特征、方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2、我们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就要时刻警惕那些不明来路的大额款项的流转,要了解客户,以便认清楚其为普通交易行为还是洗钱行为。 3、认识了洗钱的集中常见方式。例如利用金融手段、利用保密限制、利用地下钱庄、利用民间借贷等。当前阶段的反洗钱工作就要结合当前中国洗钱犯罪的这几种新特征来进行,做到对洗钱犯罪的有效打击。 4、要建立起反洗钱的坚固防线,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一旦超过规定金 额以上或有洗钱嫌疑的资金交易均应及时报告,从而防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二)审慎性原则。应在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确实存在洗钱风险的,才予以报告。 (三)保密原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提供

技术支持。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不断完善监控系统。 第五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人经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三)指定专人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 第六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 第七条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她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基金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xx银监分局: 按照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xx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xx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xx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xx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xx本,查阅账户资料xx份。 (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xx制度、xx制度、xx制度、xx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 (二)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

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x季度我行新增客户x户,变更账户信息xx户,撤销账户x 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xx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xx户,其中:基本户xx户、一般户xx户、临时户xx户、专用账户xx 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x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xx份,收回xx份,收回率达到了100%。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xx年x

反洗钱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反洗钱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反洗钱学习心得 反洗钱学习心得 长丰县双墩支行 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增设洗钱罪,除毒品犯罪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了洗钱罪的法定刑。在这个基础上,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拟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为上游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在预防监控立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规章,基本上确立了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原则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等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控制度。2004年3月,中国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2005年4月,反洗钱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来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

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人民银行于同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1 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在国际合作方面,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同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中国为创始成员国。近年来,中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洗钱手法日益多变。在“中行开平支行贪污洗钱案”中,许超凡、余振东等人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他们以投资的名义在境内办厂,再利用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最终把犯罪所得转入他们在香港或海外的账户里。在成克杰受贿洗钱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通过空壳公司的虚假经营洗钱。在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中,赖昌兴等人利用地下钱庄、银行、境内贸易公司和境外洗钱集团进行洗钱。此案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XX营业部 接总部<<关于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部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营业部管理人员、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对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对我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我部按照《XX证券反洗钱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股东及资金账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我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险稽核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

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如从证券方转出至银行超过100万的需进行预约,待确认后才给予转账。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对于客户仍未签署第三方存管和已签署第三方存管但缺少证券联的帐户所有者,通知他们前去银行和我部柜台进行第三方存管的签署工作。而对于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姓名及身份证不一致的,由柜台及客服联系客户本人前来办理身份资料的确认变更手续,确保不存在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反洗钱培训个人总结

反洗钱培训个人总结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腐蚀公众道德,影响国家声誉。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反洗钱培训个人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反洗钱培训个人总结(一) 20xx年9月至11月,中国人民银行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第五期金融业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我社根据市办关于加强反洗钱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关指示和要求,认真组织反洗钱从业人员进行了学习培训,有效地促进了反洗钱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效能的提升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统一了对反洗钱知识的认识,提高了反洗钱业务的能力。现将本次反洗钱业务培训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组织实施 根据市办文件内容安排,我联社及时组织参加培训人员按时激活了所分配的激活码,补充完善了个人信息,上传了个人照片,按照规定开始认真学习培训,本次培训采取了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手段。参加培训人员自学完成网络学习,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然后在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了阶段性测试和终结性考试,其中阶段性测试最高成绩100分,终结性考试最高成绩100分,按照比例折合后最高总成绩100分。 二、参加人员 XXX联社全体会计人员及财务人员。 三、考试人数、平均分数情况

考试人数40人、平均分数90分以上。四、出现的问题 参加培训人员中有10人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阶段性考试,造成了无法进行终结性考试,没有取得培训成绩。出现了这个问题,导致了整体培训工作没有完整结束。在以后类似的培训学习过程中,我联社将对培训人员集中登记,每天联络培训人员掌握学习进度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保证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四、收到效果 1、通过专题学习,全体培训人员加强了反洗钱业务知识,对什么是洗钱、洗钱的特征、方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2、我们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就要时刻警惕那些不明来路的大额款项的流转,要了解客户,以便认清楚其为普通交易行为还是洗钱行为。 3、认识了洗钱的集中常见方式。例如利用金融手段、利用保密限制、利用地下钱庄、利用民间借贷等。当前阶段的反洗钱工作就要结合当前中国洗钱犯罪的这几种新特征来进行,做到对洗钱犯罪的有效打击。 4、要建立起反洗钱的坚固防线,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一旦超过规定金额以上或有洗钱嫌疑的资金交易均应及时报告,从而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五、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我们地区经济不够发达,洗钱犯罪活动不是十分突出,因此,从内部员工到公众对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还很不到位,缺乏足够

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要求

符合什么标准的交易,必须作重点可疑交易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答: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帐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同时,除按照上述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外,按银石办发[2009]61号《关于加强重点可疑

最新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第二篇:保险公司2020年反洗钱自查自纠报告第三篇:保险公司反洗钱报告第四篇:保险公司反洗钱第五篇:保险公司反洗钱简报一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xx中支反洗钱自查自纠报告 xx中支在收到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开展反洗钱工作自查的通知》后,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成立了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组长由中支总经xx洋担任,小组成员分别是公共资源部经理xx、反洗钱合规专员xx、财务部经理xx、运营部经理xx、培训部经理xx、保费部经理xx、营销部人管岗xx。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我中支的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由公共资源部负责此项工作的追踪落实、汇总上报。 本次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覆盖到中支各部门、各服务部,自查时间为20xx年3月25至4月30日,自查时间跨度: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3月30日。我中支反洗钱自查工作已完成,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反洗钱管理工作小组”,公共资源部经理任合规官,财务部经理及运营部经理任合规专员,其它部门经理及前台岗为合规情报员。 人员发生变更,我中心支公司能及时按要求报备市人行。 二、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要求,我中心支公司在在2020年12月制定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xx茂发[20xx]第010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内部检查制度》{xx茂发[20xx]第011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办法》{xx茂发[20xx]第012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 1 工作保密制度》{xx茂发[2020]第013号}、《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宣传培训制度》{xx茂发[2020]第014号}、《xxxx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审计制度》的通知》{xx茂发[2020]第0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xxxx茂名中心支

反洗钱工作总结—总结报告

反洗钱工作总结—总结报告 篇一:银行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 ⅩⅩ银行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 ⅩⅩ年,我司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市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重心,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与培训相结合的同时,继续提升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识别水平。现将ⅩⅩ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反洗钱工作效果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1.反洗钱培训:宣传贯彻《反洗钱法》。利用晨会时间,每月召开两次反洗钱培训活动,培训活动采用灵活、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培训主要围绕《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业务管理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等相关制度展开学习,主要目的是更深入的普及反洗钱基本知识,主要从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反洗钱有关知识。通过培训,大幅度提高了大家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认真开展反洗钱月宣传活动。根据公司《关于转发公司〈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及市公司相关文件精神,9月我部开展了以“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为主题的反洗钱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对大家进行活动宣传,活动内容针对性较强,宣传达到较好效果。 2.举办反洗钱知识。为推动《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使各岗位工作人员理解和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司根据市公司要求并结合我司具体情况,进行了反洗钱知识考试。极大地提高了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doc

XX分行 关于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的报告 XXX反洗钱处: 近日,我行发现本行客户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七月初起,企业网银交易频繁且金额较大,并且资金当日大额转入一笔,当日分次全额转出,且转出后收款人均为个人。交易可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现情况 7月7日,我行前台人员在进行网银发送业务中,发现该企业频繁往同名个人账户转钱,数额较大并且较为固定。该企业的交易情况引起前台人员注意。通过对该企业7月7日至7月15日交易情况跟踪观察,发现企业资金情况涉嫌可疑情况。 二、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从开户资料情况看,企业名称: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43947-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XX市XX区XX路53号208。法定代表人:许X。法人身份证号:2101051991XXXXXXXX。企业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活动策划等。联系电话:XX。于2010年4月19日在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开立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帐号:1213011XXXXXXXXX。该企业于2011年4月12日建立。 三、资金交易情况

(一)总体情况 企业7月7日-7月15日的交易情况,转出金额大于转入金额(交易明细见附件)。 经统计7月7日至7月15日,企业共发生交易22笔。其中进账3笔,金额801.44 万元;转出19笔,金额1701.44万元。 表一资金交易汇总 (二)资金来源情况。 从该企业的交易记录看,主要来自于以下三家企业: 表二资金来源 (三)资金去向情况 该企业收到资金后,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 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臵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2篇

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2篇 Model of bank anti money laundering self inspection re port

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2篇 小泰温馨提示: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本文档根据自查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 2、篇章2:银行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文档 篇章1: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甘邮银发(20xx)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进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

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 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 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 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 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

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保证。下面由x为大家精心收集的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某些金融机构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随着金融机构的挂牌上市成立, 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从调查情况来看,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 一、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解析: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额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解析: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解析: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解析:1年以上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10个工作日内单笔交易金额或者累计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解析: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来往活动在10个工作日内明显增多,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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