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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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津劳局 [2003]440号

发布日期:2003年 12月 22日

生效日期:2004年 01月 01日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 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

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 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 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工资决定办法;

(二工资支付项目;

(三工资支付标准;

(四工资支付形式;

(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八工资扣除事项;

(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 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 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 20.92日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 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 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300%支付工资报酬。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

人单位,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 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 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 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不明确的, 按本人休假前 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 在做出伤残鉴定前, 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 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 12个月的, 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

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 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六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

作时间;

(七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 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 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未提供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 1994年 12月 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 1995年 1月 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 1994年 12月 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 1月 1日以后的,属于 1994年 12月 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 1995年 1月 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 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四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 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加班工资 (天津市

新华网天津 10月 5日专电(孟华、晁振源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

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当得到 300%的工资报酬,这是一个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法则”,可是许多读者还是想多了解一些有关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办? 记者日前采访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一问: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近年来,人们通常把 10月 1日至 7日通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它的含义就不同了, 也就是说这 7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 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全年为 10天。

二问:200%与 300%加班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 前 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 1日、 2日、 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后 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 4日、 5日、 6日、 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外,实行计件工资

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三问: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另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所以,十一黄金周前 3 天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后 4 天加

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企业说了算。四问: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另外,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特殊条件下,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能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问:实现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300%支付工资报酬。六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的官方计算方法加班费的基数计算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 150%,双休日是 200%,国定假日是 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 天。补休还是付加班费《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 7 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 10 月 1 日、2 日、3 日是国定假日,其余 4 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 1~3 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 300%计算),其它 4 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我厂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场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岗位责任与工作业绩考核在收入中的突出作用,结合我场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 (四)坚持质量、效率、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 (五)坚持岗位职责与业绩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 场属机关各部门、局委和场供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现在岗发放工资的人员,均属发放补贴范围。 三、发放办法 (一)场部机关各部门、局委、场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勤、勤杂人员,均以现岗位确定套入附表(一)标准;场部机关、局委及场供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附表(二)标准;双重职务者就高套入。 (二)岗位补贴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以场任职文件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场重新核定的职数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依据,岗位变动时,从到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补贴。其它职工岗位变动后,由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岗位补贴的变动手续,由场劳动保障办负责审核。

(三)本项补贴随工资逐月发放。月最低工作时间为21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岗位补贴 (一)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用的人员,无岗人员; (二)自动离职、自谋职业及挂靠的人员; (三)受刑事拘留、行政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者; (六)因其它过失,经场研究决定取消补贴的人员。 五、下列情况应减发、停发补贴 (一)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补贴。 (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应在当月扣减1天的岗位补贴;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的3倍扣减补贴,连续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的,从正式通知到本人的次日起停发补贴。 (四)长期(6个月以上)带职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补贴。 六、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教育系统按在岗在职公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人数人均补贴80元/月。 (二)小车班司机的定额工资增加20%;计量工资另行制定。

(完整word版)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书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从事一次性临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付工资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支付时间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工资支付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或者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基数的 150% 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基数的 200% 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基数的 300% 支付。 第十四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 150% 、 200% 、 300% 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其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3]44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12.22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津劳局[2003]44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工资决定办法;

2018年最新劳动法对请假的规定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 病假在劳动法中被成为“医疗期”,员工的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具体规定为: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病假工资劳动法规定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休事假有工资吗?怎么算? 请事假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 1. 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2. 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3.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4.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 5.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企业可以不发病假工资吗? 【提问】休病假期间部分医疗费已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不发病假工资? 【回复】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题要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 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 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 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 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 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 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天津病假工资规定2020

天津病假工资规定2020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天津病假工资规定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病假工资基数应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计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部门认为,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病假工资基数。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则病假工资基数(包括其他假期工资基数)应为该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标准,病假工资基数为约定的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与员工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该员工劳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我们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为背景,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在贵司工作不满两年,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资为2019元每月。该员工2019年10月1日至15日请病假,2019年10月16日至31日正常出勤。该员工2019年10月份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员工的病假工资日工资支付标准应为:2019÷21.75×60%=55.17元;病假日工资扣除数额应为 2019÷21.75×(1-60%)=36.78元;病假天数应为:10月6日至10日,10月13日至15日,共计8天;应支付的病假工资合计为:55.17×8=441.36元;应扣除的病假工资合计为:36.78×8=294.24元。 A员工的正常出勤天数应为: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0日至24日,10月27日至31日,共计12日,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正常支付工资,故,A员工10月份正常出勤日工资应为:2019÷21.75×(12+3)=1379.31元。 因此,采取给予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资应为:441.36(病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1月23日) 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四章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

党团范文 天津市工资最低标准_天津市工资具体支付办法

天津市工资最低标准_天津市工资具体支付 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工资决定办法; ㈡工资支付项目; ㈢工资支付标准; ㈣工资支付形式;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㈧工资扣除事项;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个问题解答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个问题解答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2、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机关有哪些? 答: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3、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 答: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6、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不低于6元人民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人民币。 7、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8、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确定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10、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应为多长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订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工资决定办法; ㈡工资支付项目;

㈢工资支付标准; ㈣工资支付形式;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㈧工资扣除事项;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 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生活养家。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天津市病假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工资决定办法; ㈡工资支付项目; ㈢工资支付标准; ㈣工资支付形式;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㈧工资扣除事项;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20031222 发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1月23日) 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四章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企业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所涉及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企业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所涉及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如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彻底清理,这种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停工期间劳动者是否还应享受工资待遇 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因为即使企业已停产停工,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虽然劳动者不需要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来保证劳动者的生活。 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标准(以天津为例) 短期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 停工超过30日(提供劳动力):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 停工超过30日(未提供劳动力):对于此,天津市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但可以参考劳社厅函〔2003〕257号《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

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停工期间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如企业拒绝支付,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工资,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承担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劳动者还可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甚至劳动者有可能通过刑事立案的手段维权。 (二)企业的应对措施 1.企业短期停工的应对 如企业短时间停工,待停工事由消失后重新恢复经营,则企业在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争取能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以其将用工成本降至最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条件后,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要求向员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新达成新的书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长期停工的应对 企业在停工停产之初要及时清理劳动关系,避免出现悬而未决的劳动状况。对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财务部、综合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检查工作。纪委监察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各工点的副经理、总经、总会(或财务负责人) 组员:项目部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协作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第六条项目部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或工作量全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 第七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根据综合部上报的考勤表按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核对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综合部农民工管理专职人员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发放工资并据实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具备条件的项目部,由协作单位按月上报支付资料) 第八条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条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按合同规定,协作单位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向提交协作单位法人签署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并将其做为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协作单位必须声明杜绝违法转包、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诺,并在每期结算金额中扣除当期支付金额的5%,作为协作单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2.协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为未用其他办法兑付农民工工资,经查实后,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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