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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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

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市、市辖区、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工作的管理机关。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或特设机构。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个别确需设立的,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第八条设立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方案,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政府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九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十一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四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称委、局、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科级,内设机构为股级。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二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二级机构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

程序报批。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行政编制的总额按市(含市辖区)、县、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人员,其领导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任命、调配。

第二十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批;镇(乡)人民政府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职能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国家核准的专项编制总额分配下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总体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下同)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前款(二)、(三)项规定的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或者会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包括撤销牌子,下同)或者变更;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更名或增挂牌子;

(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性编制的分配。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二)镇(乡)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辖区、县、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具体分配;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人员定额、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或者增挂牌子;

(三)镇(乡)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和职能调整;

(四)镇(乡)人民政府编制的调整。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更名;

(二)镇(乡)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性编制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市、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前,应当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三十四条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行政经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调配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审批设立或者调整行政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或调整内设机构及其级别的;

(三)擅自扩大职能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人员定额使用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六)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办文程序,明确办文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一、收文程序 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承办、催办等。 (一)签收:凡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负责签收。 (二)登记:秘书处签收后,根据来文内容分为办理件与传阅件进行登记,并输入电子办文系统。 (三)分发:对各类来文,由秘书处及时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并根据拟办意见分送专业处室办理或呈送有关领导阅批。 (四)承办:凡送专业处室办理的文件,由专业处室先提出承办意见,然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继续办理。各专业处室应及时将承办意见和领导批示内容输入电子办文系统。 (五)催办:秘书处分送专业处室的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催办;专业处室送有关领导阅批的文件由专业处室负责催办。各专业处室办毕后,应注明办理结果,纸质文件及时退回秘书处归档。 二、收文基本要求 (一)凡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外,一般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报送的公文。

(二)凡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须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秘书处填写“公文处理单”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2.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文件,秘书处填写“公文转办单”后,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来文单位直接与承办部门联系; 3.对不符合收文规定的,应退回来文单位,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公文办理的时限。秘书处收文登记、分发,应当日完成;各专业处室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口头或电话回复办理情况。各专业处室应每周清理一次公文,防止积压、延误。 三、发文程序 包括拟稿、核稿、核对、签发、复核、缮印、发送、归档等。 (一)拟稿:凡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拟稿,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稿。 (二)核稿:文稿由专业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秘书处核稿。如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秘书处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核对:秘书处核稿后,文稿送专业处室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送领导审签。 (四)签发:文稿由专业处室送有关领导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阅后,

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2012)1号

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 改革的若干意见 温委[2012]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要性 2011年,是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全面启动并取得较大成效的一年。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与试验项目获得批准,全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全面完成,“1650”大都市框架雏形基本形成,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迈开步伐,以要素市场化为取向的“三分三改”工作积极推进,基层组织“转、并、联”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所突破,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新进展,城乡社保实现可转换,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有了良好开端,农村改革与发展形势总体良好。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特别是目前我市正经受金融风波的考验,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因素复杂化、多变化。同时,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我市城乡二元体制远未消除,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瓶颈制约尚未突破,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与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差距,而且随着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入,解决这些矛盾问题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面对新情况、新挑战,能否把握新机遇、提出新举措,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对于提振全市上下信心,加速温州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全市上下一定要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作为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学赶杭甬、比追青厦”,实现温州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重要举措;作为加速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重要载体,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大胆破解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2年,是我市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关键一年。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着眼变革不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以要素市场化为导向,以“三分三改”为核心,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推进温州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奠定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完成县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区布点规划,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5%以上,完成80%的行政村股改任务,完成试点县的户籍改革任务,实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以上。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1、把握改革方向。把保障农民权益、增进农民利益作为根本目的,把集约节约配置资源和促进发展要素无障碍流动作为重要抓手,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基本路径,按照“超前探索、先行先试、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试验原则,坚持面上改革创新与点上改革试验相结合,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要素平等交换、经济互促共进、社会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2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9年度温州市重点建设工作 (立功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坚持克难攻坚,狠抓工作落实,圆满完成重点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同时,积极开展以“六比六赛”为主要内容的重点建设立功竞赛活动,鼓励工程建设单位狠抓质量安全,突出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乐清市人民政府等10个重点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陈冠廷等99名重点建设工作(立功竞赛活动)先进个人(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重点建设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学习先进,勇于开拓,全力抓好重点建设工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度温州市重点建设工作 (立功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重点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瓯海区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政府 瑞安市人民政府 文成县人民政府 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市铁路建设总指挥部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嘉县楠溪江供水工程指挥部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珊溪水利枢纽平苍引水工程) 二、重点建设工作(立功竞赛活动)先进个人 (一)各县(市、区) 陈冠廷(鹿城区重点办) 卢建芬(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 徐 策(汇昌河水上公园工程建设指挥部) 陈志楠(龙湾区发改局)

宋培鸽(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夏海静(龙湾区温瑞塘河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叶汉新(瓯海区南塘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 潘王波(瓯海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胡学勋(瓯海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杨晓阳(乐清市发改局) 卢纪清(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 林道龙(乐清市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金海胜(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 林 瑞(瑞安市重点办) 张茂式(瑞安市瑞枫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王孔笃(104国道瑞安段指挥部) 傅纲锋(瑞安滨江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刘理广(永嘉县重点办) 黄金锡(永嘉县楠溪江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吴进启(41省道永嘉瓯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指挥部) 陈色伍(洞头县重点办) 黄增好(洞头县海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 吴淑微(文成县重点办) 吴士华(文成县56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 陈 靖(平阳县重点办) 陈 杰(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12〕1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温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及《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源头制造优势,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强化电子商务宣传教育,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引进,推动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建设,加快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促进温州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努力打造电子商务“1234”工程(即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总部楼宇,创建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园,搭建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服务平台、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三种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网络、信用、物流、宣传推广等四大配套体系),初步形成温州产业政策健全清晰、管理体制合理高效、配套体系基本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完备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与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到2015年,力争培育传统制造业电子商务行业联盟公共服务平台10 个,传统行业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100 家,独立运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10 家,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示范企业50 家,专业行业门户网站10 个,温州制造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全市批零业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企业和市民电子商务应用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把温州打造成为“长三角”电子商务重要城市和“海西区”电子商务核心城市,并努力创建成为全国轻工类网批电子商务城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二、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1.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总部楼宇。结合我市城市综合体建设及“退二进三” 、“优二兴三”等有关政策,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商务区(开发区)或条件成熟的区域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写字楼改造一批功能完善、产业特点鲜明的电子商务楼宇,采取降低入驻门槛甚至免费入驻的方式,并实行循环淘汰制度,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更好地发挥孵化功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 2.规划创建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在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商贸区)和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网络文化创意、网络学校、实训模拟等多功能、多业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园区。推动实体交易与网上交易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发展一批以商品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责任单位:鹿城区政府、瓯海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清理标准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doc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5-20 执行日期:2005-5-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经过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1985年以来制定颁发的现在仍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令、决定、办法、通知、通告等。

二、清理的办法 (一)凡是与和规章相矛盾、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矛盾、与上级政府及部门或本级政府及同级其他部门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修改或废止。 (二)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增设行政管理人义务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修改或废止。 (三)全市清理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室颁发、部门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由同级法制办负责清理;属部门制定颁发的,由各部门先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按报表(附后)要求于5月30日前报同级法制办,由同级法制办协同部门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各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法制办负责汇总本县(市、区)清理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和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部门: 文件名称 继续执行 废止或修改原因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2011年6月版本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对部分副市长分工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分工通知如下: 赵一德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工作。分管财政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联系国税局。 彭佳学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公安、安全、司法、水利、防汛抗旱、统计、法制、信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金融、人民武装、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区规划与布局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发改委(物价局、重点办、服务业发展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利局(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统计局、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委办、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防汛办、金融办、流动人口管理办、瓯飞开发建设管委会。联系温州军分区、驻温部队、国家安全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金融机构。 孟建新负责工业、内外贸易、信息产业、民族宗教、环境保护、外事、侨务、对台事务、国内经济合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瓯江口新区开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经信委、民宗局、商务局、环保局(温瑞塘河管委会)、外办、侨办、经合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贸促会、现代集团、工投集团。联系工商局、台办、海关、检验检疫局、无线电管理局、电信分公司、移

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侨联、香港雁荡有限公司。 徐育斐负责政府办公室、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打私与海防口岸、信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府办(应急办)、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高新区管委会、工科院。联系科协、邮政局、明矾石研究所。 周少政负责民政、移民、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工作,协助联系发改、经贸和政策研究工作。分管民政局(移民办),联系质监局、残联、关工委、老龄委、慈善总会。 章方璋负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住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工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与执法局、人防办(民防局)、生态园管委会(高教园区管委会)、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城投集团、公用集团、温州建设集团。联系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仇杨均负责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教育局、文广新局(文物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督导室。联系档案局、文明办(创建办)、大中专院校、社科联、文联、红十字会。 陈浩负责交通、旅游、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电力建设、企业改革、铁路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交通运输局(港航局)、旅游局、安监局、国资委、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局、公路处、运管处、国投集团、交运集团、交投集团、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铁投集团。联系海事局、电力局、烟草专卖局、盐务局、航标处、船级社办事处、温州火车站、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公司、温州电厂、渔械公司、海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居民学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居民学历教育工作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3]17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5 【实施日期】2013.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居民学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3〕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新居民平等享有学历教育资源权利,提升新居民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性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和《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温州新居民学历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产学结合、校企合作为抓手,以满足广大新居民学历提升需

求为目的,大力推进新居民学历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新居民综合素质,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新居民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为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提供有力支撑。到2017年实现新居民成人中专、大专和本科学历教育合计招生2万人目标(中专0.8万人,大专、本科1.2万人)。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要把新居民教育培训纳入各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做到统筹协调、各负其责,逐步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新居民教育培训的强大合力。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企业和新居民的实际文化教育需要,整合院校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新居民学历教育资金。并按照新居民工作单位区域隶属关系发放学历教育补贴,严格监管资金使用,规范管理。 3.就近学习、公平有序。根据新居民的所在单位和住所,就近安排学习,确保学习和工作两不误;同时严格按照入学条件,做到公开、公平、有序录取。 4.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根据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新居民多样化学习需求,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教学计划,做到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专业学习,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服务对象。 在我市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凭工商营业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学历教育培训。 (二)培养方式。 1.成人中专学制1.5年,大专、本科学制 2.5年。2.培养方式为在职业余学习。成人中专毕业颁发省教育厅统一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成人大专、本科,执行招生学校教学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1]4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1〕44号) 质量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战略部署,丰富新时期、新阶段质量工作内涵,努力实现由产品质量向发展质量、由质量监管向质量建设、由“制造大市”向“品质强市”转变,进一步发挥质量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质量立市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省政府“质量强省”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三生融合”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的战略

目标,牢固树立全面、全程、全民的质量观,坚持民生为本、企业为基,坚持宏观着眼,实体入手,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抓发展质量、提生活品质、建质量强市,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345”质量计划,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三大战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质量技术支撑、质量诚信、质量评价四大体系,全力建设质量强市的基础工程、平安工程、重点工程、导向工程、惠民工程等五大工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突出抓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重点领域的质量建设,促使全市质量基础建设明显加强,质量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质量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总体水平达到全省或国内领先水平。 1.提升产品质量。重点解决食品、药品、农产品以及重点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到2015年,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省级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92%以上,其中本地生产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3%、95%和96%以上;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持证率达到40%以上;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块状产业基本建立和实施联盟标准;形成一批具有国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和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2.提高工程质量。重点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企业工程质量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到2015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交验合格率达到100%;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取得新进展,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建筑用能监管、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引导低碳绿色建筑等方面有新突破。 3.改进服务质量。重点解决服务业规范化水平不高、品牌意识不强、质量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商贸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标准体系;500家服务业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旅游行业三星级及以上饭店全面推行绿色饭店标准,全市30%以上的旅行社进入星级品质旅行社行列;交通运输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7]100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温政办〔200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作如下分工: 黄纯诚秘书长 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的实施、督查、反馈工作,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大内外事活动的协调工作。协助分管市长处理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安全、司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联系财政局、监察

局、公安局、审计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检察院、军分区、驻温部队、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詹永枢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办公室内部事务,处理综合文字、调查研究、政务信息、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建设以及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事务等事项。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法制、信访、驻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法制办、信访局、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地方志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陈庆科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科技、旅游、信息产业、信用建设、防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联系科技局、旅游局、信息办、雁荡山旅游管理局、科技城管委会、工科院、科协、邮政局、无线电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集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温政干〔2010 〕56 号 根据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王延申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林时进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毛小聪、朱三平、傅文明、金胜华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王进法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任命陈祖明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周道义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陈超波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谢侠飞、叶显国、柳瑞海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钱孟康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任命杨作军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邵曳凡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朱思月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陈宪林、胡忠明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周新波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张志东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郭金弟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邓德胜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夏积文、姚益顺、朱为然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蔡寿海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周泽良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陈伟民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王兆建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阮诗科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叶正社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曾士周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陈华荣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项旭松、叶智勇、梅义勇、杜显章、董华明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邱建欣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任命黄溢涌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徐贤林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管连众、胡益铸、宋白桦、李蛟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史佩忠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任命王道川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任命苏友灿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胡安怀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任命蔡向东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肖枫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周义、鲍成发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汤宝林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蔡少盾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戴锦旺、黄炉光、杨育孜、叶永清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

关于要求加快会展业发展、建设现代化 新温州的议案 苍南代表团林正梁 会展业是集商品展示交易、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文化交流为一体,兼具信息咨询、招商引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商务旅游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一种新的流通业态和新兴产业。通过会展活动,能带动巨大的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和文化流,提升城市品位和知名度,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我市拥有雄厚的轻工产业基础和较好的区位条件,并成功地举办了“轻博会”、“科交会”等品牌展会,尤其是国际会展中心的建成,为我市会展业务跨跃式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目前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内同类城市尤其是国际会展业的发展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努力提高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品牌化、市场化水平,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我市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温州产业发展实际,把会展业作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大力扶持,重点发展,经过5—10年的努力,争取把我市建成

浙南闽北会展名城、长江三角洲南翼的重要会展城市之一。会展业的直接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和品牌展会数,力争位列全国同类城市前10位。依托温州较好的区位优势和雄厚的轻工业基础,充分利用温州国际会展中心等良好的会展基础设施、整合现有会展市场和资源,积极培育会展企业,努力打造品牌展会,进一步发挥“轻博会”等大型展会在温州会展业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把发展与我市经济关联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业向专业展会,作为新型展会发展的重点,逐步扩大国际性展会的比重,使会展业真正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会展业管理和促进体系。 建议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会展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决策。规范会展业发展的秩序,研究、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会展业的健康发展。负责市政府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工作,有关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各行业协会都要支持、服务于会展业的发展,使我市会展市场逐步形成政府指导协调,协会规范监管,企业组织承办,市场操作运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营体制。 三、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努力拓展和繁荣会展市场。 建议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行业协会和温州在国内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3]62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 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温政办〔2013〕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规模、设备、工艺、产品及行业能耗限额、行业水耗限额、环保排放等各种指标,结合我市实际产业状况,市经信委联合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目录(2013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目录 (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2013年版) 一、钢铁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的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国家行业能耗标准GB21256-2007、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806-2010。 具体认定指标: (一)生产规模。 粗钢年产量30万吨以下,且合金钢比小于60%的特钢企业(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二)工艺装备。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2)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15000千伏安及以下(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 和模范集体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温政发[2009]39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 (温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以来,全市各行各业和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创新创业,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并涌现出一批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劳模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俞志敏等98人“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等29个集体“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模范集体”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发挥好骨干、示范和带

头作用,为开创我市各项工作新局面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劳模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努力营造学习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劳模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争创一流,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单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 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单 一、劳动模范 俞志敏(温州新特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国勇(温州帝杰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逸萱(女)(鹿城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主任) 董祥笔(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广化派出所民警) 毛宏涛(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课长) 李建昊(鹿城区鼓楼祥灵玉坊个体户) 林九林(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粮食蔬菜专业户) 张国林(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 柯晓平(龙湾中学校长) 项忠祥(龙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业务经理) 王炳昶(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工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

【工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 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 实施意见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及利用,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创新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探索企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地方式 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供

地。 (一)“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指以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供地方式。弹性年期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有关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的出让年期。市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最高不超过30年,具体出让年期由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 (二)“先租后让”方式。指确定一定的利用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租金并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活动;租赁合同到期达到约定利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供地方式。本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总期限不超过30年,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 6年。 三、供地程序和地价确定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程序。“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实施。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严格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管理机制的通知》(温政办〔2014〕20号)要求,实施《项目管理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合同管理,并落实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先租后让”供地程序。“先租后让”按以下步骤实施: 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公开招拍挂成交后,用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环保等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委办发[2012]96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9 【实施日期】2012.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 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9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9日

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8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凡建有单位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没有食堂或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单位,要确定1-2家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定点饭店安排就餐(不得安排在星级酒店)。定点饭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加强单位食堂建设,严格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接待明细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食堂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送餐服务。 (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员不超过就餐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四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卡消费制度。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要实行刷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中心镇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中心镇(功能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市县镇社区四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温委办发[2012]10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1 【实施日期】2012.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中心镇(功能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市县镇社区四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实 施方案》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10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推进中心镇(功能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市县镇社区四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推进中心镇(功能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五个凡是”和“场地建设简朴大气、硬件设施配置齐全、软件系统功能完善、规章制度配套科学、服务运行高效便捷”的要求,着眼于强化功能,立足于规范建设,从实际出发,从改革入手,通过有效的资源整合,大力推进中心镇(功能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中心镇(功能区)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达到80%以上、社区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达到50%以上;到2013年底,中心镇(功能区)、社区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达到100%。 二、建设标准 (一)中心镇(功能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 1、硬件设施到位。场地面积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管理,主要依据各地乡镇撤扩并后人口规模、人口集聚度情况分为三类。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的为一类,其便民服务中心场地面积要求在18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为二类,其便民服务中心场地面积要求在120平方米左右;其余的为三类,其便民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其他硬件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周边环境整洁,群众出入方便,办公设施齐全,配置便民信息公开查询设备。 2、人员配备到位。严格按编委办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配备中心主任、副主任;严格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2〕4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市交通“近期缓解、远期畅通”的目标,有效缓解市民“出行难”问题,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我市城区人口密集,道路交通资源有限,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城市主要道路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降低,道路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交通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

活和现代化城市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总体要求,突出公共交通公益属性,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全力打造全省领先、全国一流公交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提升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出行分担率,为共建共享“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总体目标。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主导地位确立,基本形成以轨道交通(市域铁路)和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社区巴士为辅助,出租车和水上观光巴士、轮渡为补充,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规模上可承担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出行需求,范围上辐射周边20公里范围内中心镇,品质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保障有力、服务优质、设施完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特征的公共交通体系,争取进入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行列。 到2015年,市区公共交通发展阶段性目标:公共交通出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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