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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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根本大法—宪法的首款,够长见识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I、《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II、《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III、《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IV、《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V、《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VI、《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VII、《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VII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

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IX、《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

第一条:

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承认以色列国之存在的阿拉伯族居民的代表,经临时参议院议决可以增选为临时参议院成员,但阿拉伯族代表是否与会,并不影响参议院的权力。

2、临时参议院的议事程序和工作程序由该院自行确定。

X、《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XI、《日本国宪法》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XII、《芬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芬兰为主权的共和国,其政体由本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制定。

XIII、《荷兰王国宪法》

第一条: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受歧视。

XIV、《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葡萄牙共和国)葡萄牙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以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为基础,并致力于向无产阶级社会的转变。

XV、《大韩民国宪法》

第一条:(国号、政体、主权)

1、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XVI、《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2、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

3、阿拉伯叙利亚的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叙利亚人民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面统一而努力奋斗。

XVII、《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XVIII、《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XIX、《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定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1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XX、《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1987)

主要内容: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为不结盟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大支尔格(大国民会议)为阿富汗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全国委员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由它行使最高立法权;部长会议为国家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

中华民国宪法全文(1947制订的)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得多民族得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得权利与自由、公民与睦与与谐,维护历史形成得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得各民族平等与自决得原则,缅怀将对祖国得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得信念传递给我们得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得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得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得繁荣与昌盛,基于为自己得祖国而对当代与后代所承担得责任,意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社会得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根本得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就是共与制得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与人得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得价值。承认、遵守与维护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就是国家得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得多民族人民就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得拥有者与权力得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得权力。 3、人民权力得最直接体现就是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得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得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得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得完整与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与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就是俄罗斯联邦平等得主体。 2、共与国(国家)拥有自己得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得宪章与法律。 3、俄罗斯联邦得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得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得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得获得与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就是统一得与平等得。 2、俄罗斯联邦得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得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得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得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得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得权利。

宪法论述题

宪法论述题 1、试论“分权制衡”原则。并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而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3、论述我国现行《宪法》答:英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不适用。马克思主义为国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我的基本精神及其历史意义。想家洛克首创近代分权家权力统一不能分,资产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答:1982年《宪法》是我国学说,在洛克思想的基础阶级“分权制衡”只不过义精神文明建设4、宪法发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上,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是国家机关间的分工而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成了“分权制衡”理论。已。宪法的充分实施。?从主观12月4日通过,由序言及四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方面说,宪法能否充分实章共138条组成。它的基本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 2、论述宪法的作用及其作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精神为:(1)集中力量进行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用发挥所必备的条件。们特别是领导人的民主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府和法院行使。“分权制答: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识和宪法意识。如果这方面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衡”学说在法国《人权宣力(1)现代国家的特定阶的观念薄弱,不重视宪法,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言》中最明显的表现是,级在取得政权并成为统治那就谈不上宪法的作用。?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它明确宣称:“凡权利无者之后,需要制定宪法以证为了增强宪法意识,首先要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明其握有国家权力的合宪认真学习宪法,如果不知晓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会就没有宪法”。尽管各性。(2)宪法在巩固国家权宪法是什么,不清楚宪法的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国具体的政权组织有着力的同时,还要起规范国家基本内容,那就谈不上增强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彼此相异的特点,但在两权力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宪法意识。第二,必须以宪国家。(2)发展社会主义民个方面几乎是共同的:其?分配中央与地方,联邦与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 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

宪法论文

法学1111010409 王紫硕 摘要: 2011年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学校领导在校中强制实行为差等生佩戴绿领巾的规定,在校园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一半孩子戴着红领巾而另一半孩子戴着绿领巾,老师要求上学、放学都不能解开,不然就在班上点名批评,校方这种做法是孩子们的心理产生了阴影,变得很自卑,也引起了家长们的不满,认为学校此举欠妥当,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并且认为这是在歧视他们的孩子。这起绿领巾事件,很快被反映到陕西省委那里,不久就作出指示,要求学校立即停止这一做法。 关键词: 绿领巾平等权人格尊严教育制度未成年人 正文: 2011年10月18日中午时分随着下课铃响起,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小学生们在老师引领下排队回家。最先走出校门的是一年级学生,队伍自然地被他们佩戴的领巾颜色分成了两类:一半孩子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另一部分孩子则戴着绿领巾。据该校教师解释称,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没有红领巾,为教育其上进,该校便为这部分学生发放了绿领巾。这引起了家长和部分孩子的不满,认为这是一种歧视。但学校进一步解释这一做法是为了“激励上进,并非歧视”,他们也是借鉴的外地学校的做法。而在上海、北京、武汉等地,确曾出现过“绿领巾”,作为少先队员预备期的教育形式。但红领巾有其特定含义,两者本来不是同一事物,这些做法已经被叫停。那显然,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校长这一做法肯定是要被制止的。 可以看出,该校校长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为了激励同学们,积极上进。但是,这严重伤害了孩子们的幼小的心灵。一名一年级学生告诉记者,“调皮、学习不好的学生就得戴绿领巾,老师要求上学、放学都不能解开,不然就在班上点名批评。”但记者看到不少绿领巾孩子一出校门就赶紧摘下领巾装进书包里。 根据《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很显然,校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自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 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2]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3] 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概言之,本文的论点大致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尝试论证,把“礼”定性为一部宪法是合适与可取的。和某些学者的论点不同,笔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但它是高于一般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基本规则,并且具备一个控制体系中大量次要规则的价值核心。且因为一部宪法是被人为设计来统治一个庞大的社会,它至少在理论上允许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成员的多种不同需要。在第二部分,笔者针对几项预料中的挑战为以上对“礼”的宪法学定性辩护。在简要回应五四时期对“礼”的批评之后,笔者主要集中于讨论以下3种反对意见:(1)“礼治”主要是人治而非法治;(2)“礼”仅规定了对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而未能授予任何个人权利,因而和宪政精神格格不入;(3)“礼”的体系因不能演变而过于老化,因而对于今天的世界而言毫无意义。当然,在进入这些讨论之前,笔者首先必须澄清宪法与宪政的意义以及衡量一种规范体系是否能构成“宪法”的标准。 至少自从五四运动开始,儒学一直面临着包括政治民主、个人自由与权利等一系列西方价值观的系统挑战。不断被争论的问题是儒学是否能充分更新,从而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同时,使自身和今天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吻合。这篇论文试图论证占据儒学主导地位的“礼”不仅不和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历史丰富复杂,其宪法发展体现不同形式和性质。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应将研究视野放远到俄罗斯的整个历史当中。宪法作为近代法治的产物,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考察应追溯于1861年农奴制瓦解、资本主义的发展。 一、宪法孕育时期:1861年———1905年俄国革命 1855—1856年,沙皇政府与西欧国家发生了克里木战争。这次战争的惨败暴露了俄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国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腐朽。1861年2月19日签署《关于农民摆脱农奴制依附地位的总法令》,此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国资本主义向前发展,但是延续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已经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为农民规定了自由身份,实质上农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脚下,要感激贵族的“高尚”恩赐。总之,这是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有所松动的时期,统治者面临腐朽制度带来的统治威胁,开始对资产阶级和农民的要求进行思考并寻找办法。认为俄罗斯宪法历史发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意味着资本主义在俄国开始发展,预示着俄国近代的开始,具备了宪法繁育的土壤;统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为国家管理手段或统治手段,客观上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经济

制度背景下的国家运行机制。 (一)农奴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 解放农奴的法令颁布之后,从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以及皇室农民获得人身自由,尽管昔日的农奴还要偿付高额人头税,生活状况并不因此而改善,但毕竟从法律上改变了农奴的地位。这些法律上自由的农民在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为宪法意义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体。 (二)地方自治改革成为未来代议制的演习 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区级选举的议会由城镇居民、公社农民和所有非贵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个人组成。1870年市政改革将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则和实践应用于城镇,城镇议事会由有产者和纳税人选举产生。尽管改革结果不能真正实现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组建的议会体制已经有了代议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财产为标准层层选举代表。这次改革一定程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尽管是在专制基调之上,但无疑是朝向民主的一次努力,不能不为后来的联邦制奠定基础。 (三)司法改革奠定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础 1864年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措施是司法和行政分离,司法机构成为独立部门,司法程序开始具有公开性。法律程序开始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重罪案审理采用陪审团审讯程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 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 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 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1864年的《司法条例》规定了司法侦查制、公开审理制、辩论制以及明确的审级制等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程序。 十月革命前,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大致是: (1)法律渊源比较统一。在早期封建制和封建割据时代,俄国成文法

[宪法,权威,论文]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一、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2](周叶中)。宪法至上是与法律至上紧密相连的。对法治而言,世界上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3].而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许多部门、众多单个的法律组成的,其中,宪法的层次、地位和效力都是最高的,因为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都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3].因此,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至上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具体说来亦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4].有学者还进一步把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细分为宪法形式上的至上和实质意义上的至上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宪法典宣布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威[5](52页);而宪法实质意义上的至上是指人民的法律意识中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5](53页)。虽然有学者认为宪法至上的具体内涵与宪法权威基本一致[2],仿佛它们是有差别的,但从上述引文中可看出,该学者在其不同的文章中又将其完全等同。 笔者认为,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理由是:第一。无论是宪法的权威性,还是宪法的至上性,实质上都强调的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二者的核心内容都是要求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将其作为根本行为准则,因此二者是完全一致的。第三,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须注意的是,宪法权威是新中国早期宪法学者通用的一个词汇,而宪法至上则是近年来在一些学者的文论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关键词.但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既没有使用宪法权威一词,也没有出现宪法至上的用语。宪法序言和第5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一精神。宪法序言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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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

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答: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各国国家宪法日活动

各国国家宪法日活动 美国:学校推爱国午餐 每年的9月17日,这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也是美国的宪法纪念日。当天,一般会举办新公民的naturalization ceremony(入籍仪式)。 在重要的周年纪念日,美国总统还会发表讲话。同时,美国联邦机构还会为雇员提供有关宪法的教育和训练材料,一些接受联邦拨款的教育机构也必须举行有关美国宪法的教育项目。比如学校组织学生做讲座、阅读宪法、进行宪法知识小测试,还有的学校分发宪法小册子,在学校餐厅提供由红、白、蓝三色装点的patriotic lunch(爱国午餐)。 俄罗斯:选美活动 每年的12月12日是俄罗斯的宪法日。2005年起,宪法日同时成为休息日。宪法日对于俄罗斯人民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俄罗斯一般会组织多种多样的庆祝活动,从presidential speeches(总统演讲)到mass pageant (群众游行),甚至是beauty pageant(选美活动)都可能进行。比如2008年,为纪念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15周年,俄罗斯举行Miss Constitution ——“宪法小姐”选举活动。俄罗斯“2008宪法小姐”总决赛于当年12月12日在莫斯科红场举行,选出了该国第一届“宪法小姐”。而在2013年时,总统普京还选择宪法日这一天在联邦委员会发表annual state-of-the-nation speech(年度国情咨文)。 哈萨克斯坦:艺术家登台献艺 1995年8月30日,哈萨克斯坦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现行的宪法。哈政府决定将每年8月30日作为国家“宪法日”。 当天,哈萨克斯坦会举行各种活动庆祝“宪法日”。今年8月30日,在阿斯塔纳,庆祝活动从早上10点正式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该国著名表演艺术家和团体纷纷登台献艺。阿拉木图则举行了road cycling(自行车公路赛)、Kazakh traditional wrestling(哈萨克式摔跤)、广场晚会等活动。 丹麦:商店中午关闭 北欧国家丹麦的宪法日是6月5日,是丹麦的法定节日。 1849年,丹麦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丹麦成为了一个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制国家)。这一天丹麦到处悬挂起国旗,几乎所有的商店中午都会关闭。当天,在公共场合也会举办一些political rallies(政治集会)。 挪威:宪法日也是国庆日 挪威宪法日又名五月十七日节,这一天也是挪威的国庆日,为每年一度的official holiday(官方假期)。在这个盛大的节日里,你会看到成千上万的人穿着national costumes(民族服装),欢度佳节。街上,从少女到老妇几乎都是背带式拖地长裙,红色、白色、黑色、绿色,在厚厚的毛呢或棉布上绣着鲜艳的花朵和图案。游行队伍则由各中小学校的乐队组成,游行队伍一早集中在市中心,十点钟游行开始,队伍向皇宫移动,每个地区学校的乐队后面,通常会跟着当地的平民,他们也推着婴儿车,摇着国旗,跟着游行队伍经过皇宫,向国王一家致以节日的问候。国王也会穿着黑色礼服,戴着黑色礼帽站在观礼台中央,共同参与庆祝活动。 泰国:向第七世皇圣像敬献花环 每年12月10日是泰国宪法纪念日。这一天,泰国多个政府部门公务官员及政治家与民众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以纪念泰国第七世皇在1932年进行的泰国史上首次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activity(民主立宪活动)。

俄罗斯宪法

俄罗斯宪法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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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 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授予的唯一合法方式是直接或间接的选举。第二,政府权力的实现须最终得到人民的同意,政府要直接或间接向人民负责。第三,政府权力的直接依据是宪法或法律,因此,政府拥有权力的范围和实现权力的手段都由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权力行使遵循“越权无效”的原则。第四,政府的任期有确定的期限并有届数的限制。有限政府是直接针对人性的制度设计,是“最适合人的本性的政府”,“它能够压制人性中最坏的可能,调动鼓励人性中最好的东西”〔6〕(103页)。(7)以保障人权为目标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25〕,宪 政在根本上是一种人权保障制度。宪政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对人权的保障:第一,宪法直接规定基本权利与自由;第二,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权力相互制衡,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第三,建立宪法保障制度,促进宪法充分、全面实施;第四,法律法规的执行〔25〕。保障人权是宪政存在的最终根据,是否以保障人权为目标是衡量真假宪政的道德标准,能否保障人权是判断宪政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8)权力制约“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6〕(154页)。 保障人权的目标确定之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划分并相互制约,就成为宪政的首要任务。宪政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24〕(11页)。对国家权力的横向划分有两种典型形式,即三权分立制与议行合一制。前者强调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各自的独立性及相互制衡,其缺陷是国家权力缺乏统一性,易形成各自为阵的格局。后者克服了前者的局限,强调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均由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统一性。同时,议行合一制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合理划分,也实现了权力相互之间的有效制约。宪政国家还对国家权力进行了纵向划分。最典型的联邦制,它对联邦的权力与州的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以美国为例,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联邦的权力,凡联邦未拥有的权力都归州行使,称为“保留的权力”。即使在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不完全是等级节制性的,尽管中央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但是也有平衡机制在起作用。根基坚实的地方自治可以利用其政治平衡力量限制非理性的中央集权”〔27〕(86页)。总之,权力制约已经成为宪政制度的一项普遍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对权力进行的制度控制,它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专制与权力腐败,也不能绝对保障公民权利。但若不实行权力制约原则,则专制和权力腐败会更加严重,公民权利更没有保障。(9)建立违宪 审查制建立违宪审查制是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逻辑结论。既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法律和行政行为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违背。“宪法原则至上的思想”“只有存在独立于政治权威的机构的保障,并且政治权威的行为还得接受审查的时候才是真实的”〔28〕(30页)。违宪审查的意义在于,第一,保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人民或其代表意志的体现;第二,保持一国的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违宪审查目前有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美国模式,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它与一般司法管理并无显著分别。法院的审查,只能得到原则上只对本案有效的判决〔28〕(31页)。另一种是欧洲模式,宪法问题由专门为此而设的法院裁决,并且该法院对宪法诉讼享有垄断性的管

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各国根本大法—宪法的首款,够长见识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I、《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II、《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III、《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IV、《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V、《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VI、《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VII、《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VII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 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第一章 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 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 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六.为了消灭社会中的寄生阶层和组织经济起见,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 七.为了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和消除恢复剥削者政权的任何可能起见,特令实行武装劳动者,建立社会主义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 第三章 第四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表示具有不屈不挠的决心,要把人类从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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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从网络民主参与的角度分析 董蕾 (管理科学系行政管理专业学号:091424026 指导教师:朱丹) 摘要:通过对网络民主参与的影响及网络中民主参与存在的问题的探讨,分析了网络民主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作用。也指出了在面对网络民主参与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应该采取哪些对策去促进和加强公民的网络民主参与,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实施。而我们从政府应对网络民主参与的对策中也不难看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力的关系。 关键词:网络民主;公民权利; 政府;对策 公民民主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构成了公民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监督权,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比如党内监督制度,党外监督制度,信访制度,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这些监督体系都存在自身不可避免的问题,以信访制度为例,这一监督办法是在被监督体内部进行的,传统的信访耗时耗力耗财,由于其本身的相对封闭性,使得信访效果大打折扣,网络的使用使得这些权利变得愈来愈快捷,简便,触手可及。 一、网络民主的兴起背景及其发展 网络民主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政治参与手段和模式,主要指人们通过互联网实现价值观和政治立场的交流,集中和反映,以及政治意愿的表达等,常见的形式有电子投票、电子论坛和电子竞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信息网络技术不再只是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活,这一改变也已经渗入政治领域,引起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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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政治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同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最高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俄罗斯权力机构冲突的制度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联邦也开始了全面的社会转型。俄联邦政治体制的变迁中,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国家权力体制的构建中猛烈的交锋撞击,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政治悲喜剧。权力体系重构的动态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互不相容导致了难以避免的冲突,俄主要的权力机关围绕着权力架构的核心支配地位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代表各种利益的政治力量又加剧了政治冲突的对抗性。 【关键词】权力机构制度冲突对抗性 叶利钦时代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分化组合的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政治冲突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而且旷日持久。政党运动及其领导人争权夺利的激烈搏斗,在国内外接连不断的各种事件的冲击下,形成了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一次又一次危机,充分表现出俄全面转型时期深刻尖锐的社会矛盾和艰难性。对抗性的政治冲突已成为俄政坛的一个突出特征。本文尝试从制度因素入手来分析俄权力机构政治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论证对抗性冲突的不可避免。 一 从俄罗斯政治制度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考察,它是在政治剧变、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和面临西方国家的压力之下,多种政治力量兴起并且积极构筑各自的政治地位的进程中,经历了大规模激烈残酷、甚至是流血牺牲的争斗,根据特定时期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构成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缺少制度保证的脆弱力量平衡很容易被政治力量的此消彼涨、甚至是偶然的突发事件所打破,这就为后来的尖锐不断的政治冲突埋下了祸根。 俄罗斯新的政治体制是在走西方民主化道路的背景下,由于两个具有明显特征的制度因素——延续的集权制度的政治影响和强大的反对派并存——的作用而形成的。由于俄历史上长期的集权统治,剧变后俄缺少民主传统和民主政治成长的现实基础。政治剧变启动了社会全面转型,激发了俄民主化大跃进的愿望,不同的政治力量在社会大分化、大动荡、大变革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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