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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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 编号: YHCJHCH-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

基本

信息 车辆

配置

安全 防护 与

其他

问题

汇总

业户名称

生产企业 驱动形式

总质量 ( kg )

发动机型 号

外廓尺寸(长 ×宽×高)(mm )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

×宽 ×高)

(mm )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ESC )3

整 车

冷藏车温度监控装置 制动器型式

防抱制动装置( ABS )信号报警装

制 置

动 制动储气筒工作气压 (kPa )≥1000

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

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筒)

起重尾板警示标识

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汽车)

车道偏离预警系统( LDWS )

2)

前下部防护装置

系固点数量

车辆号牌 VIN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底盘型号

准拖挂车总

质量( kg )

整备质量 轮胎规格

(kg ) 型号

燃料种类

轮胎数量

×

×

转向轴数

×

×

最高车速

(km/h )

□有;□无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有;□无

□有;□无

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标示 1 )

□有;□无

一桥:□鼓式;□盘式

气压制动系统压缩空气干燥、油水

□有;□无

二桥:□鼓式;□盘式 分离装置

□有;□无

制动衬片更换报警装置 □有;□无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有;□无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AEBS )3 )

□有;□无

□有;□无 载荷布置标识

□有;□无

□有;□无

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2)

□有;□无

□有;□无

2 )

□有;□无

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系统 □有;□无 后下部防护装置 □有;□无

前墙: 侧面防护装置

□有;□无

水平承截面: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燃气汽车) □有;□无

特种车型

核查 □符合

判定

□是;□否 □不符合

结论

其它

本表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用于核查实车一致性,在选中栏的“□”中打“√” ,不

适用项目可“—”掉,其他空格栏应填写具体数据。

注 1:脚注 1)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脚注 2)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脚注 3 )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核查人员: 日期: 单位(盖章):玉环县通达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行。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

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保养报修登记表

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包括:车辆故障修理、大小修、例行保养及有关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验检工作。 2、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具有良好性能。 3、车辆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车辆的一般维修,除横岗、葵涌、大工业区、坪地及坑梓、罗湖项目外,其他项目所有车 辆均要求在梅林维修车间进行维修;车辆的重大维修,原则上由梅林维修车间进行维修,如梅林维修车间无法维修,要外出修理的,需经梅林维修车间负责人签定,梅林维修车间将根据车辆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费用大小及距离等因素,决定维修点,同时向公司领导提出维修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 4、车辆外出维修权限如下:维修费在500元以下的报所辖片区经理批准;维修费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报维修车间主管批 准;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由人事行政部经理报总经理批准。以上权限内负责审批的人员必须填写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5、车辆外出维修,由车队长填写维修申请,梅林维修负责人、车管员或车队长及司机需一起参与估价并确定责任,确定更换零配 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根据维修权限标准,报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委托厂家维修,如未经相关领导同意维修,而自行维修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的同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车辆维修过程中,车队长或车管员、驾驶员应到现场进行跟进,发现非正常损耗问题及时上报或现场处理,以便车辆更快、更 好地修复。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员必须对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检验合格,并签字确认。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非正常损耗情况保留旧件,由车队长以上负责人及鉴定小组认定,由项目负责人做出赔偿决定。 7、车辆出车途中,出现故障急需维修的,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队长或车管员及梅林维修车间,除补胎外,出现其他故障原则上由 公司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 8、司机报销补胎费或小配件费用等,必须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一经发现核实后将从严处理。 9、公司每部车辆均配发《车辆随车记录本》,司机每天需对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记录及路面发生情况等如实进行记录,不得弄虚 作假,或有漏记、错记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追究司机的相关责任。 10、车辆保养与维护是每位司机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 1)出车前:检查冷却水、润滑油、液压油、燃油、轮胎气压等是否符合标准。检查转向、制动、传动系统各部位紧固螺母是否牢固可靠、灵敏有效。启动后听察有无异响,各仪表、电灯光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份有无漏水、漏油情况,扫地车、清扫车、清运车、自卸车、水车等有关系统是否灵敏有效,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2)行驶或作业中:应注意各仪表、警示装置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在运转中有无异响和异味,转向、制动系统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同时应注意清扫车扫盘适度清扫情况,自卸车料箱垃圾堆放情况。 3)收车后:主要以清洗车辆、扫地车清理风格为主,补充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并将电源总开关撤断,存在故障的车辆必须及时报修,保证次日以最佳状态投入生产。 11、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司机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 例保。 12、司机应爱护车辆,并熟知车辆性能,努力提高驾驶技术,谨遵安全驾驶原则,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修复,不要等到大故障才修 复。司机每日出车前需对车辆性能进行细致的检查,例如油、水、刹车、制动系统等,保证车辆各项性能良好才出车。 13、车队长或车管员每月将对各项目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司机、车管员或车队长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14、项目对车辆维修、站台设备、设施等项目经公司财务报销所有单据,由项目文员如实记录电子文档,并按车牌、站台名称等项 详细划分,每月底报财务及维修车间各一份,电子文档所记录费用情况必须与本项目财务报销一致。 15、每月底,梅林车间需将本月各项目车辆按车牌统计维修费用清单(含液压油、轮胎等),报财务及人事行政各一份,由人事行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精)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 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 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 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 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 带病运行。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 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行。

汽车维修保养记录表

汽车维修保养检查记录项目 日已做检查情况 驾驶 员行驶 公里 保养人负责人 1.检视汽车前左(右)门窗玻璃、升降摇手、门销、反光镜装置及镜面是否完好有效 2.检视轮胎外部有无破损,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帽是否缺少和松动,钢圈是否完好、剔除胎面中的石子与杂物 3.摇动轮胎,检视轮壳轴承与转向节主销有无松动 4.检视大少灯、方向办、挡风玻璃完好情况,并擦清泥灰。 5.检视散热器罩、百叶窗、雨刷片的牢固情况 6.检视保险杆、脱钩、并清洁号牌。 7.检视前左(右)钢板弹簧有无断裂或不平整,骑马螺栓是否紧固,钢板弹簧销是否松动脱出。 8.摇动方向盘、检视方向机摇臂轴螺帽与横直拉杆各部连接部位是否松动,方向机外壳与车架是否紧固、漏油。 9.检视机油盘和散热器有无漏油、漏水痕迹,曲轴箱两端轴颈有无漏油现象。 10.检视前(左)制动管道、接头、分泵有无破裂、漏油、漏气现象,制动底板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11.检视变速器壳与离合器壳连接螺栓是否紧固,轴颈与侧盖处有无漏油现象。 12.检视制动踏板杠杆连接部位是否可靠制动总泵有无渗油、漏气现象。 13.检视手制动盘各连接部位与拉杆连接螺栓及销是否紧固。 14.变速器突缘与传动轴、传动轴叉连接螺栓是否紧固,传动轴中间轴承有无松动方向节、中间轴承有无缺油,传动轴变形损裂。 15.检视消声器与车架连接螺栓是否牢固,消声器是否破裂,真空助力制动装置的贮气筒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各管路接头是否漏气。 16.检视传动轴叉与差速器突缘螺栓,差速器与后桥壳紧固螺栓是否紧固,有无漏油。 17.检查右(左)车厢栏板铰链、搭扣、销子有无损坏和脱落。 18.检查备胎架与车架装紧螺栓、备胎螺栓是否紧固,检查备胎气压是否正常 19.检视蓄电池架与车架连接处紧固情况,蓄电器外壳有无损裂渗漏现象,蓄电池极柱与线连接的紧固、清洁情况。

最新整理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x

最新整理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 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

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业户名称(加盖公章)所属区县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发证日期许可证号车辆类型吨位 车牌颜色行驶证初领日期 经营范围 车辆技术信息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来源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额定功率 发动机排量燃料类型百公里耗油(L)车辆箱位整备质量准牵引总质量 总质量车架号码 外廓尺寸mm(长X宽X高) 轴数轴距后悬 车身颜色槽罐容积槽罐材质 车辆技术等级等级评定日期二级维护日期 危险品车辆加填信息火星熄灭器数有无总电源切断装置顶灯编号 GPS编号附属设施检测报告号检测合格日期 罐车检测报告书号槽罐检测合格日期车辆维修IC卡号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编号 消防器材种类消防器材数量 拟运输货物类别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保单日期 投保公司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 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日期 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申请变更事项□打√,审核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打√): 1、车辆新增□ 2、车辆过户□ 3、车辆更新□ 4、车辆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车辆注销□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6、车辆补证□ 7、车辆停驶□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8、车辆复驶□ <相应条件:①一级车○、②防护设施检测报告○、③标志标识○、④木地板照片○、⑤燃料消耗量核查、⑥○GPS安装接入情况○、⑦罐车检测○、⑧责任保险○、⑨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配备○、⑩从业人员配备○> 审核人员:道路运管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方法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方法 一、唯一性认定 (一)技术要求 1、【条款5.1.1.1】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燃料类别、车身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或VIN号、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的外廓尺寸、车箱栏板高度应与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相符。其中,外廓尺寸的允许误差为±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的允许误差为±2%或±50mm。 2、【条款5.1.1.2】客车的座(铺)位数应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的数量一致。 要点:①外廓尺寸仅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重、中型货车进行测量。 ②车箱栏板高度仅对结构上有栏板的货车,包括栏板货车、自卸车、仓栅式货车 (二)检验方法 1、【条款6.3.1】查验、核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燃料类别、车身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或VIN号、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的外廓尺寸、货车及挂车车箱栏板高度以及客车的实际座(铺)位数,检查是否与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相符目视检查 逐项检查实车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并与道路运输证或行驶证签注的内容进行比对。 2、【条款6.3.2】外廓尺寸、货箱栏板高度应按一下方法检验(和GB21861-2014中的方法一致)

二、电子控制系统 (一)技术要求 【条款5.1.2】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防抱制动装置(ABS)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要点:未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适用本条款 (二)检验方法 【条款6.4.1】采用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或同类型仪表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读取车辆故障信息,检查有无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制动防抱死装置(ABS)、电力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要点:受检车辆如存在故障码,应先清除故障码,然后重新读取。 选配注意事项: 1、选配通用型,可用于柴、汽车辆检测 2、具有OBD检测功能 3、数据库完备,车型覆盖广泛,更新及时 4、至少能读取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制动防抱装置(ABS)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5、侧重读取和清除故障码功能,淡化其他功能。 三、发动机 (一)技术要求 1、【条款5.1.3.1】工作性能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

--WORD 格式---可编辑-- -- 排放标准: 编号: YHCJHCH-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 基本 信息 车辆 配置 安全 防护 与 其他 问题 汇总 业户名称 生产企业 驱动形式 总质量 ( kg ) 发动机型 号 外廓尺寸(长 ×宽×高)(mm )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 ×宽 ×高) (mm )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ESC )3 ) 整 车 冷藏车温度监控装置 制动器型式 防抱制动装置( ABS )信号报警装 制 置 动 制动储气筒工作气压 (kPa )≥1000 系 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 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筒) 起重尾板警示标识 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汽车) 车道偏离预警系统( LDWS ) 2) 前下部防护装置 系固点数量 车辆号牌 VIN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底盘型号 准拖挂车总 质量( kg ) 整备质量 轮胎规格 (kg ) 型号 燃料种类 轮胎数量 × × 转向轴数 × × 最高车速 (km/h ) □有;□无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有;□无 □有;□无 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标示 1 ) □有;□无 一桥:□鼓式;□盘式 气压制动系统压缩空气干燥、油水 □有;□无 二桥:□鼓式;□盘式 分离装置 □有;□无 制动衬片更换报警装置 □有;□无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有;□无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AEBS )3 ) □有;□无 □有;□无 载荷布置标识 □有;□无 □有;□无 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2) □有;□无 □有;□无 2 ) □有;□无 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系统 □有;□无 后下部防护装置 □有;□无 前墙: 侧面防护装置 □有;□无 水平承截面: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燃气汽车) □有;□无 特种车型 核查 □符合 判定 □是;□否 □不符合 结论 其它 本表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用于核查实车一致性,在选中栏的“□”中打“√” ,不 适用项目可“—”掉,其他空格栏应填写具体数据。 注 1:脚注 1)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脚注 2)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脚注 3 )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核查人员: 日期: 单位(盖章):玉环县通达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7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 2016年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

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 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题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客车、货车)核查记录表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 业户名称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渝 A08428D VIN LZYTBGCW4J105 限公司 车辆号牌 7771 基本生产企业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型号 ZK6105BEVG5 7 发动机型号 TZ400XSYTB2 8 信 息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位)92/3 0 底盘型号 承载 式燃料种类电动 外廓尺寸 10500 × 2500 ×3215 总质量 (kg)18000 整备质量 (kg)10600 (长×宽×高()mm) 燃气瓶数量及位 置 无行李舱净高(mm)无行李舱约束装 置□有;? 无 (燃气汽车)结 构驾驶员上方地板? 有; □无 后围应急窗布 置 ? 外推式;□击碎 玻璃式 乘客门数量及 位置 个,? 前;? 中;□后 布 置应急门数量及位 置个,□车身左侧车内通道 折叠座椅□有;? 无踏步区座椅□有;? 无 安全出口数量个发动机位置□前置;□中置;? 后置 应急门引道宽度 (mm)无 车辆配置 电子稳定性控 制系? 有;□ 无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 有; □无乘员座位数标识□有;? 无统(ESC)1) 整 车 车道偏离预警 系统? 有;□ 无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 ? 驾驶区;? 乘客门区;? 乘客区;? 车外前部区 (LDWS) 自动紧急制动 系统? 有;□无安全标志 ? 禁止吸烟;?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系好安全带?; 应急出口;? 乘客门应急控制 (AEBS)1) 制动器型式 (前/ 一桥: □鼓式? 盘式;二桥: □鼓 式? 盘式; 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kPa) 压 1000后)1)三桥: □鼓式□盘式; 制缓速装置型 式 □液力;□电涡流;□发动 机 1) ? 有;□无 动 制动器衬片更换报警装置 气压制动系统压缩空气干 燥油、水 系? 有;□无 防抱制动装置(ABS)信号报 警装置? 有;□无分离装置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 装置? 有;□无制动气压显示及限压装置? 有;□无轮胎规格型号275/70R22.5 轮胎数量(前/后)2/4个 行驶 系 ? 有;□无? 有;□无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一、日常维护 车辆日常维护以清洁、补给和检查为主,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或收车后完成。 1、日常维护包括如下内容: 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 对车辆润滑油、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 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喇叭、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发动机运转状况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车安全。 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一级维护 一级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主要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一级维护竣工的标准如下: 发动机前后悬挂、进排气歧管、散热器、轮胎、传动轴、车身、附件支架等外露螺栓、螺母须齐全、紧固、无裂纹。 转向臂、转向拉杆、制动操作机构工作可靠。锁销齐全有效,转向杆球头、转向传动十字轴承、传动轴十字轴承无松旷。

转向器、变速器、驱动桥的润滑油面,应在检视口下沿0-15mm (车辆处于停驶状态),通风孔畅通;变速器、减速器突缘螺母紧固 可靠。 各润滑脂油嘴齐全有效、安装位置正确;所有润滑点均已润滑、无遗漏。 空气滤清器滤芯清洁有效。 轮胎气压应符合充气规定,胎面无嵌石及其它硬物。 离合器踏板和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技术规定。 灯光、仪表、喇叭、信号齐全有效。 蓄电池电解液液面应高出极板10-15mm,通风口畅通,接头牢靠。 车轮轮轴承无松旷。 短途试车检查维护效果:试车中,发动机、底盘运行正常,无异响;各操纵部位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制动系统灵敏可靠;各部紧固无松动;试车后,检查各部无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现象等。 2、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是行业标准强制要求进行的技能维护作业。二级维护作业除一级维护作业内容外,主要以检查和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位为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 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 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 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 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 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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