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按其使用情况,可以分为:(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上述分类中,(1)-(3)类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后不再收回,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4)类包装物出租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后可再收回,称为周转使用的包装物。

企业应设置“包装物”账户核算包装物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对包装物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包装物的收发等形成和分摊的成本差异,应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算。

企业出租、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其实物形态无明显变化,但其价值会逐渐损耗,因此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额。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在五五摊销法下,“包装物”账户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5个明细账户。在第一次领用全新包装物用于出租时,先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将包装物从“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账户转入“出租包装物”明细账户,并按其成本的50%计提摊销额;包装物报废时或收不回来时,再摊销其成本的50%,并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例:东方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出租给甲企业包装物500只,每只计划成本40元,每只包装物收取押金50元和租金10元,已存入银行。租用期满后,甲企业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0只不能继续使用,报废时收回残料100元,已入库,另外50只包装物甲企业逾期未退回,按合同规定没收押金2 500元,其余押金退回。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包装物出租月份成本差异率为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领用包装物用于出租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20 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20 000

摊销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10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10 000

(2)收到租金和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3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2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其他应付款25 000

(3)退回包装物450只,其中410只仍可继续使用,另外40只不能继续使用予以报废,收回残料100元。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16 4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6 400

借:原材料1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00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22 500

贷:银行存款22 500

摊销40只包装物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7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7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5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 5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32

贷:材料成本差异32

(4)对逾期未退回的50只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支出 1 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 000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2 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2 000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其他业务支出40

贷:材料成本差异40

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2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136.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5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

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由于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2014年的会计制度中,将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归为周转材料的会计科目下。 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一、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购进 1、购进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按其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 借:材料物资 贷:银行存款 2、购进材料物资等,先验收入库后支付货款,按其实际成本(或估计成本) 借:材料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 实际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购进材料物资等,先支付货款后验收入库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材料物资等验收入库时 借:材料物资 贷:应付账款 二、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摊销及销售 1、材料物资的领用、销售 (1)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按其实际成本 借:经营费用 贷:材料物资 (2)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物资,按其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材料物资 (3)对外销售的材料物资,取得销售收入时,按实际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材料物资的销售成本时,按其实际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材料物资 2、包装物的领用、摊销、出租、出借及销售(1)企业经营领用包装物,按规定方法进行摊销借:经营费用 贷: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经营费用 贷: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4)出租、出借包装物(采用一次或分期摊销) ①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

简答与会计分录题(1)

简答题 1.简述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程序。(要求:用文字作答;画图作答不得分。) ( 1 )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炮可采用通用的记账凭证) ; (3) 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一般惰况下,明细账的登记依据为记账凭证,但为了反映详细的核算资料,有时也需要以一些原始凭证为依据,并且有些具备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原始凭证也能代替记账凭证) ; (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6)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2.简述借贷记账的试算平衡。 根据会计等式可知,采用借贷记账法,所有会计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和期初贷方余额必然相等,而会计期间内对于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交易或事项都是用借贷相等的金额来记录,因此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也必然相等,从而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余额也必然与贷方余额相等,这就形成了会计科目之间的一系列的平衡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数=全部会计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数。②全部会计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全部会计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③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全部会计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 3.简述三种错账更正方法的名称,以及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种方法名称:划线更正法。 适用范围:编制的记账凭证没有错误,而是在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导致账簿记录的错误。 第二种方法名称:红字更正法。 适用范围:编制的记账凭证会计科目错误或者方向错误而导致账簿记录的错误;编制的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和方向没有错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的金额,导致账簿记录的错误。 第三种方法名称,补充登记法。 适用范围:编制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和方向没有错误,所填金额小于应记金额,导致账簿记录错误。 4.简述什么是未达账项,以及未达账项的四种类型。 未达账项:即企业单位与银行之间,对同一项经济业务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所形成的一方已登记人账,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凭证,尚未登记人账的事项。 未达账项包括: ( 1 )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收款人账的款项; ⑵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因而末付款人账的款项;

包装物练习一

周转材料——包装物核算练习一 (出卷人:沈彦辰) 一、单项选择题 1.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销售实现后其成本应借记()账户。 A销售费用B管理费用C其他业务成本D营业外支出 2.在采用一次转销法的情况下,企业将报废的出租包装物残值入账时,应做()处理。A增加营业外收入B冲减其他业务成本 C增加其他业务收入D冲减销售费用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收入应当计入()。 A主营业务收入B其他业务收入 C营业外收入D其他业务支出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包装物”账户中核算的存货有()。 A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包装物B包装材料,如纸张、铁丝等 C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D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E出租、出借的包装物 2.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包括()。 A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B出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 C出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D没收逾期未还出租包装物的押金 E没收逾期未还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三、判断题 1.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2.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成本,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3.没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四、业务题 1.资料:甲公司包装物采用实际成本计价进行日常核算,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生产领用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500元,用于包装产品。 (2)6日,完工入库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620元。 (3)12日,销售产品领用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800元,单独计价。 (4)15日,销售产品领用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1000元,不单独计价。 (5)18日,出租包装物一批,为期5个月,实际成本1500元,收到本月租金300元,押金1200元(该批包装物摊销采用一次转销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1 / 9 精品文档 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2 / 9 精品文档 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

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按其使用情况,可以分为: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上述分类中,(1)-(3)类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后不再收回,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4)类包装物出租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后可再收回,称为周转使用的包装物。 企业应设置“包装物”账户核算包装物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对包装物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包装物的收发等形成和分摊的成本差异,应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算。 企业出租、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其实物形态无明显变化,但其价值会逐渐损耗,因此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额。 1、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2、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5、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在五五摊销法下,“包装物”账户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 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借鉴!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

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附件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场地、船舶、车辆、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租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资

产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 (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 (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 (二)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 (三)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后的安全等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四)按照规定管理固定资产租赁收益。 第八条公司XX处、XX在固定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 第九条根据所出租资产状况和租赁情况,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行申报制和备案制。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出租下列资产实行申报制,应当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所出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 (二)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本单位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本单位并经本单位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本单位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 (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 (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本单位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

格水平共同核定。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保证本单位校园秩序、支持本单位校办产业发展,本单位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本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授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本单位与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签订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协议。 第十条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的面积; (二)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公用房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及应向本单位交纳的总额; (三)委托管理的年限。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二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因本单位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出租出借公用房调整或拆除时,本单位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负责清空房屋,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单位补偿。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出租出借公用房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出借公用房不得用于抵押和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出借.出租包装箱的摊销

对于企业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如炼气厂的钢瓶,一般采用出租或出借方式向客户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或直接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用后再归还。为督促客户如期归还,不论出租或出借一般都要收取押金。出租、出借包装物一般能长期周转使用,其价值的损耗应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摊销,如一次转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出租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出租包装物,应按包装物价值的摊销方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采用一次转销法,当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由于包装物价值已经全部转销,收回的包装物如果能再次出租,应建立备查簿,以加强管理。一次转销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短且各期领用比较均衡的包装物。企业出租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比较适宜。 五五摊销法是在领用包装物时摊销其成本的50%, 在包装物报废时再摊销其成本的另外50%,采用该种方法,如果报废包装物的残值较小,可以不预计残值,将包装物的全部成本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50%;如果残值较大,在包装物报废时,根据其残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采用五五摊销法,应在“包装物”科目下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 、“库存己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等明细科目。出租新包装物时,应借记“包装物——出租包装物”科目,贷记“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科目,同时,按出租包装物成本的50%, 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包装物报废时,摊销其成本的另外50%, 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同时注销包装物成本及其已摊销价值,借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贷记“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或库存己用包装物)”科目。 企业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例4-27】某公司包装物按实际成本计价,2006年1月1日仓库发出新包装箱一批,出租给A公司,租期4个月。该批包装箱实际成本10000元,向购货单位收取押金8000元,同时收取本月租金2000元,存入银行。2006年4月30日该批包装箱收回,未发生损坏,包装物验收入库,押金以银行存款退回。2006年7月1日,该批包装物又出租给B企业,每月租金1000元。2006年8月31日,该批包装箱全部报废,收回价值50元的残料入库。包装箱价值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6年1月1日,领用包装箱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0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10000 ②2006年1月1日,摊销包装箱价值的一半: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5000 ③2006年1月1日,收到押金及租金: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 其他应付款——A公司8000 ④2006年2月、3月、4月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财资[2019]17号(附件)(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事单位”,资产归上级统一管理的行事单位除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获得收益的行为。 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其他行事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事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事单位占有、使用或代政府管理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事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是闲置的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行事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行事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并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行事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核算实务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核算实务 1.领用和出售原材料的核算 企业生产经营领用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企业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对于出售的原材料,企业应当按已收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包装物的核算 企业发出包装物的核算,应按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处理。 自用的包装物,企业生产部门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生产领用包装物,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出售的包装,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中,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随同商品出售时要单独计价,其销售收入,相应也应单独反映其销售成本,因此,应于商品出售时,单独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企业多余或闲置未用的包装物可以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科目,贷记“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做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3.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常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是一次摊销法。这种方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成本一次全部摊入成本或费用。它适用于一次领用数量不多、价

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学校分配至各处级单位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可视资产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出租、出借。 一、长期或较长期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生活附属用房、场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等; 二、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专项服务功能的资产,包括: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网络通信服务场所、金融服务用房等; 三、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教室、会议室、体育馆、运动场、实验室、体育器材等; 四、学校认定可供出租出借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学校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负责审定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及招标方案;代表学校与承租者签订《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

同》。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行使管理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承担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尽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承租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对通过资产出租、出借,引进社会力量,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和后勤保障等特定专项服务内容,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市场调研、经营方案、标书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共同实施,日常管理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条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出租、出借情况及《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附件3)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出租、出借的资产租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视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价格等因素可延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出租、出借资产的租金按建筑面积、使用时间、次数或件数收取,基础租金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存货会计分录大全

六、存货类业务 (一)存货的初始计量 1.外购存货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价+税+运+装+保+其他] [说明]采购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入成本,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商品流通企业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2.委托加工取得的存货 (1)发出委托加工的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用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收回后用于对外出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借:委托加工物资[不得抵扣,计入存货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收回后用于对外出售(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可予抵扣]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③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可予抵扣]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④收回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不得抵扣,计入存货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4)加工完成后收回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上述三步科目金额之和] 3.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按存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按投资方享有注册资本份额] 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差额] (二)存货成本结转 1.对外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同时结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按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 2.对外销售材料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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