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修订)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7)

第五章 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8)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9)

第七章 股份的转让 (12)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九章 股东大会 (17)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9)

第十一章 董事会 (31)

第十二章 独立董事 (38)

第十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第十四章 董事会秘书 (43)

第十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十六章 监事会 (46)

第十七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1)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7)

第十九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1)

第二十章 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一章 劳动人事 (64)

第二十二章 合并与分立 (65)

第二十三章 解散与清算 (66)

第二十四章 章程的修订 (67)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68)

第二十六章 通知 (69)

第二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69)

第二十八章 释义 (72)

第二十九章 附则 (7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4年9月1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39122。

银行的发起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银行注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英文全称: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英文简称:CCB。

第三条 银行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25号,邮政编码:100033;电话号码:(86-10)67597114,传真号码:(86-10)66212862。

第四条 银行的董事长为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银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银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八条 银行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或“本章程”)。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银行的组织与行为、银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银行及其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银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首席审计官、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银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银行的经营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恪守信用、开拓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银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银行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银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银行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银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银行决策管理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银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银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银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银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银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股份。

银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银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内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核准或批准,并经银行股东大会批准,银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194,230,250,00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柒拾柒点陆玖(77.69%)。

第二十条 银行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伍佰伍拾柒亿捌仟零柒拾贰万柒仟肆佰捌拾陆(55,780,727,486)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肆佰陆拾壹亿捌仟柒佰零陆万玖仟捌佰捌拾(46,187,069,88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拾捌点肆柒(18.47%);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叁点捌肆(3.84%)。

银行经前款所述股份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股,其中境外上市股份贰仟肆佰零肆亿壹仟柒佰叁拾壹万玖仟捌佰捌拾(240,417,319,88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玖拾陆点壹陆(96.16%);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叁点捌肆(3.84%)。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银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银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 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元。

第二十四条 银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银行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银行增发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导致增加资本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可转换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银行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银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银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银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银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银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银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银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银行

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情况。

银行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银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银行依照上述规定收购银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银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银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银行股份,不得超过银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银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银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银行可以

解除或者改变前述已订立的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银行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条 除非银行已经进入清算阶段,银行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银行的可分配利润账

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银行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银行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

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银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

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银行的可分配利

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

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

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银行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

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银行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银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

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银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

当计入银行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 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银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银行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银行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银行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

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银行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

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银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

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银行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

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一)银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银行利益,并且该项财务

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银行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银

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银行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息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息;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

导致银行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是从银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银行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银行的净资产减

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银行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银行股票采用记名式。

银行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银行名称;

(二)银行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银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期间,银行必须确保其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载有以下声明:

(一)股份受让人与银行及其每个股东,以及银行与每个股东,均协议

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银行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受让人与银行的每个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同意,而银行(代表银行自身及每名董事、监事、行长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亦与每个股东同意,因银行章程而产生的一切争

议及索偿,或因《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而且与银行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

张,须根据银行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且任何提交的仲裁均

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

决;

(三)股份受让人与银行及其每个股东同意,除法律、法规、规章、银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银行的股份

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受让人授权银行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协议,

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其

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银行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除非股东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交填妥的有关认购、购买或转让股份须填写的表格,而该表格须包括上述声明,否则股票过户登记处应拒绝以该股东的姓名(名称)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

第三十六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银行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银行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银行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银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银行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银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银行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银行应当将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银行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银行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银行境外上市股份股东

名册;

(三)董事会为银行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

册。

第四十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以前三十日内或者银行决定分配股息的基准日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银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息、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银行股东。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四十四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以下简称“原股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就原股票所代表的股份补发新股票。

境内上市股份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股份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在香港发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银行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

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

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原

股票所代表的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银行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原股

票所代表的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银行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

刊登一次;

(四)银行在刊登准备补发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

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

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原股票所代表的股份的登记在册股

东的同意,银行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银行

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

新股票;

(六)银行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

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银行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

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银行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十五条 银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四十六条 银行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银行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份的转让

第四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银行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四十八条 银行股份的转让,需到银行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四十九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向银行支付二元五角港币的费用(以每份转让文件计),或支付董

事会确定的更高费用(但该费用不应超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费用),以

登记股份的转让文件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

所有权的文件;

(二)转让文件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

(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

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的数目不得超过四

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如果银行拒绝登记股份转让,银行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

第五十条 所有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件;书面转让文件可以手签。如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件可用机器印刷形式签署。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银行股东为依法持有银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银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如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共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银行不必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应对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

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银

行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改股东名

册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的死亡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

股东有权从银行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银行的通知,出席银

行股东大会或行使有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前述人士

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第五十二条 银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股份;(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有权免费查阅并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银行股本状况;

(3) 银行债券存根;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银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

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银行为此支

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

(6) 银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7) 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备案

的最近一期的年度申报表副本;

银行须将以上文件备置于银行住所和香港某一地点,以供公

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该

等文件;

(六)银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银行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规章、银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银行普通股股东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

(四)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

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银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不得滥用银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银行债权人的

利益,股东滥用银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银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如果股东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事先批准的前提下而持有超过银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在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银行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

表决权;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如果股东持有超出部分股份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该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持有超出部分股份。

如果股东持有超出部分股份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该股东须将其持有的超出部分股份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转让。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六)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银行、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银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

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银行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银行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的银行改组。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银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无须任何股东的批准手续。任何股东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无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银行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银行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银

行。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不论口头或者书面)、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银行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银行的控制地位,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条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表决权在其对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应受到限制。

第六十条 当银行出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流动性困难,在银行有借款并且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立即偿还到期借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

第六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本银行的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持有银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需以银行的股票为自己

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银行应将有关交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章 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银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对下列事宜行使职权:

(一)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银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八)对银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银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一)对银行重大收购事宜及购回银行股票作出决议;

(十二)对银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修订本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基本文件;

(十四)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批准银行重大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银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银行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与审议事项相关的质询和建议,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

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银行不得与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银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一)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且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

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和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

由,并公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2.银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前述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日为准;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时;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银行应按照本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选用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发出书面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银行。

第六十九条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下机构或人士可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1) 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2)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银行提出提案;

(3)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提

案;

(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无论是否由董

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应负责提出提案;

(5)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

临时提案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列入该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并

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召集人不将临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在

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七十条 关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下机构或人士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1) 单独或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非

职工代表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 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监事会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候选人和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 单独或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外部监事候选

人的提案。

提案人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银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程序

(1) 有权提名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提名提案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通知

发出后,单独或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名提案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三十五日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2)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经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并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候选

人,应经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审核,并以监事会决

议作出;

(3) 对于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以

及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任职资

格和条件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有权提名的

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候选人,监事

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

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股东大会

召集人,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银

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但根据本章程非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

会除外)。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提案列入该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股东大会不得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三条 银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以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银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如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银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再次通知的拟议事项应与前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拟议事项一致,不得予以增加或删改。经公告通知,银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中未列明的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简介及背景知识

【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本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和悉尼设有海外分行。本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 本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当时是财政部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 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在1994 年成立,承接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逐渐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1996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本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9月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7日本行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939),2007年9月25本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939)。 【战略】 本行致力于发展成为专注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为员工提供最好发展机会的国际一流银行。 本行计划将资源集中用于目标客户、产品和重点区域: ●客户。加强与大型企业客户的传统良好关系,关注电 力、电讯、石油和燃气以及基础设施等战略性的龙头 企业,以及与主要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传统良好关 系,并选择性地发展与中小企业客户的关系。在个人 银行业务方面,大力提高来自高收入个人客户市场的 收益,同时通过提供更具成本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的 产品,巩固大众客户基础。 ●产品。发展批发和零售产品,专注中间业务,包括支 付和结算服务、个人理财业务和公司财务管理。积极 发展本行的个人银行业务,专注住房按揭和储蓄产品 多样化,并建立业内领先的信用卡业务。 ●重点区域。重点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 海地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市场的主要城市,并加快发 展中国内陆省份的省会城市。【企业文化】 一、愿景 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二、使命 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 三、核心价值观 诚实公正稳健创造 四、理念 1.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2.服务理念客户至上注重细节 3.风险理念了解客户理解市场全员参与抓住关键4.人才理念注重综合素质突出业绩实效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 五、作风勤奋严谨求真务实 六、员工座右铭时时敬业,处处真诚,事事严谨,人人争优。 七、员工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贪欲、失德、腐败必然给自己、亲人和建行带来耻辱。八、宣传用语(口号)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与客户同发展与社会共繁荣 不断创新追求卓越 善建者行 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标志: 以古铜钱为基础的内方外圆图形,有着明确的银行属性,着重体现建设银行的"方圆"特性,方,代表着严格、规范、认真;圆,象征着饱满、亲和、融通。 图形右上角的变化,形成重叠立体的效果,代表着“中国”与“建筑”英文缩写,即:两个C字母的重叠,寓意积累,象征建设银行在资金的积累过程中发展壮大,为中国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图形突破了封闭的圆形,象征古老文化与现代经营观念的融会贯通,寓意中国建设银行在全新的现代经济建设中,植根中国,面向世界。 标准色为海蓝色,象征理性、包容、祥和、稳定,体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大家风范,寓意中国建设银行象大海一样吸收容纳各方人才和资金。 一般信息 问题:建行是什么时候上市的? 回答:建行H股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A股于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问题:建行的股票编码是什么,在哪个交易所交易? 回答:建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交易,股票编码是939,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编码是601939。 问题:建行股票每手含多少股?

中国建设银行2012校园招聘 总行本部面试人员名单及安排

日期 面试时间 舒甫赵乔彬尹建超颜书圣李眉2011075276320110748649 201107515532011073947820110755593 卢丽华朱哲朱兴造朱祥龙刘力201107420472011073783920110753805 2011076362920110738945朱伟凡朱斯索朱山朱静媛薛萌萌20110749328 201107960752011075707620110744922 20110891210 周瑜周天宇周凯莹郑荣2011080041920110834348 20110867781 20110739316 王宇成许宁靳鸥周帅2011088395120110743743 2011074280520110745627王晨晓王诗徐小涵韩琛原20110805318 2011073830020110753696 20110897117 杨帆陈妤鑫袁孜孙妍2011076060220110743818 2011073998320110737740胡珊珊蒋帅王钟澔徐晶晶20110791329 2011075107920110756686 20110736615陈曦曾玉姣骆潇李中华20110782324 20110756436 20110747490 20110738274 王龙肖敏徐前纪洋20110886876 201108712672011086549320110864137赵俊赵端平张召明张兴龙何碧婵20110756401 20110753106201107908522011074210920110737878张肖张晓霞张万超张清江陈键超20110797298 2011079329420110885545 20110771022 20110750232张宝曾媛琪曾景袁杰陈怡然2011074780620110738350 20110737653 2011073626520110888293 余洁萍殷洁叶煦叶天晓贾萌201107402692011074988120110748561 20110798765 20110742763 杜广哲王秋石韩伟宋佳韩辉201107562152011075368020110739699 2011073978820110740103 刘海北黄阳阳李钧王雨润沈琼2011085993420110751204 2011085049320110848686 20110828426 董剑波李健史立军丛林20110853800 2011075474120110750581 20110741279华宁谭乔予齐力谭倩婧20110810496 201108785562011074305020110738490许超张梦婕王红艳黄梦云2011085732320110853271 2011085324420110835162 张婷婷靳莉刘唤驰薄磊2011081903820110809005 2011079814020110792292段希文文倩任秋潇陈泽宇张冠宇20110757027201107413792011075181120110741965 20110862629姚大悦杨子霄杨忠俭杨骁陈善例2011074038720110748547 201107429362011075437920110843633杨冠群薛涛薛良辰徐艳梅叶绮娜201107452552011074319120110752982 2011075196420110830951徐思远徐培宁徐坤肖少春王月伟20110737007 20110738429 201107429952011075276420110755567高强李营刘守鹏单增建郭翔宇20110751120 20110739573 201107353432011086467320110748691刘叶李庆毛小龙李林强薛瑞芳2011081798920110771197 20110748760 20110738020 20110740385 衣晓雷林娜姚稳张宇黄灏20110737012 20110780407201108712302011086385120110756339 吴璐徐江南武云皓杨笑宇2011073643120110756253 20110836235 20110737641 胡飞博黄璇姚莹张地20110781422201107783502011074204820110737607葛晓龙刘励威陈镇宇黄新慧20110740556 201107663692011075726820110756612 相铮吴俊儒吴海均魏凯张升20110736596 20110783173 2011080500620110838156 20110855936 高超刘东张雪影张楠唐倩2011074314820110735920 20110737819 20110874480 20110747405 王治华王昭王瞻王悦韩晶2011075545320110738455 201108979972011073791420110755372王鑫华王勰王晓慧王伟帆刘建波201107355232011073951120110755124 2011074311920110737129刘婧蓉黄晶晶郑楠李国超郭增刚20110736792 20110736139 2011073676520110757472 20110746727 苑博袁姗潘旭华阴豪熊玥201107367212011089012320110743883 20110743644 20110755173王语实许征超赵昕殷聪彭和平2011074779420110835015 2011074283920110742320 20110751913 刘也琪李刚邓洪林沈超崔萱20110856682 20110847724 2011082301220110805652 20110747473 肖楠唐凝杨子萱李璟20110743131 201108734832011075577720110752221 李然石中钰梅昊辰梁衡20110751107 20110749521 20110747850 20110747589 总行本部面试人员名单及安排 12月26日(星期一) 8:30 10:30 15:30 13:30 面试人员

中国建设银行简版企业网银操作手册

简版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操作手册 一、申请开通步骤 步骤1:企业客户持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到账户开户网点签订“简版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 步骤2:银行柜员审核客户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包括核对银行预留印鉴确认无误办理签约手续。 步骤3:客户次日登录建行主页,点击“登录网上银行”。(以下红色框表示点击进入,绿色框表示需要输入相关内容。下同!)进入以下页面,显示如图所示: 在证书下载中选择“简版企业银行证书”,点击下载,页面显示如图所示: 客户号是指银行打印的“网上银行客户签约认证书”上的,证书下载密码为客户号“#”前面六位数字(如客户号R002#3K,下载密码为350002),附加码照抄,即可点击“下一步”确定进行下载,相关画面如下: 下载证书前必须选定证书存储的介质和证书设置的方式。选择证书存储介质一般默认本机硬盘,设置方式可选择“私钥不可导出”或“私钥可导出”,在选择了“私钥不可导出”后,以后简版企业证书只能在存放在的本台PC上使用,不可以在其他PC上使用,重装系统,也会导致证书的丢失。若需要备份证书,或者需要在2台以上的电脑上使用网上银行,则证书设置必须选择“私钥可导出”。 同时在下载后,必须要记录下CN证书号、登录密码,并注意保密。最后点击“完成”完成整个证书下载操作。 证书下载方法:打开IE——工具——Internet选项——证书——选中需要导出的证书——然后根据提示,将证书导出到指定位置。 步骤4:登录使用方法 进入,选择“网上银行服务”后,点击简版企业银行登录,进入以下页面:选择证书号后,页面显示如下: 在“客户识别号”及“登陆密码”处输入相应内容,点击“登陆”,进入欢迎界面: 该欢迎界面左首边将列举您登陆网上银行简版的次数、上次登陆的时间和本次登陆的IP地址,提供你核对参考。同时右首边的“建行公告”将提醒您需要关注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进入主菜单画面。 账户信息查询 查询名下所有签约网上银行的账户余额及账户交易明细的客户,账户包含了已签约的客户名下所有币种的活期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点击“账户信息查询”,页面会显示可查询的账户清单,可以查询账户的余额以及交易明细。账户余额查询 进入“账户信息查询”菜单后,系统缺省进入的是“账户余额查询”,页面上部可根据“户名”、“账号”或“类别”输入模糊信息进行查找客户名下的账户,并予以显示。 在账户名称前的小方框内打勾,选中要查询余额的账户。点击显示框下的“余额查询”,就可进入“账户余额查询结果”,显示账户余额、币种、按币种分类的多账户合计余额等信息,并可进一步选择“打印当前页”、“下载当前页”或“返回”。 “下载当前页”中提供客户两中下载方式,客户可选择“TXT文本”下载或“EXCEL文件”下载,在相应方式前小方框中打勾选定即可。 系统自动弹出名为“文件下载”的对话框,只需要选择点击“保存”并选择目标目录后,即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招聘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1、“互联网+”,是一种科学地驾驭技术、利用技术基础上的提速、提质、提效。作为先进技术、先进工具的互联网,用于建设和发展是积极正面的,用于攻击和毁损是消极负面的。既要积极有效地使用互联网这一先进工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建立良好秩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范由于破坏性运用所带来的被动和伤害。关于这段文字,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A.互联网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B.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就是对互联网辩证地趋利避害 C.“互联网+”的出现就是为了消除互联网的消极负面作用 D.互联网使得不少青年人沉溺其中,耽误了学业,是弊大于利的 2、“中国制造”是中国人的骄傲,“中国制造”开启了走向世界的全新一页。然而,当“世界工厂”的称号落户华夏大地,人们开始反思,“中国制造”难道是“中国加工”(大部分“中国制造”来自加工贸易,是附加值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代名词?对这段话理解不准确的是()。 A.“中国制造”虽然拉高的是我们的GDP,赚鼓的却是别人的腰包 B.“世界工厂”靠的是廉价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资源和能源成本,还有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 C.在全球性经济结构调整中,中国抓住了机遇,一举成为“世界工厂” D.要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3、①成长和成才所包含的意蕴要深刻和正面,也是多元化的②真正意义上的成功,已经被狭隘的“成功学”所污染了,它所携带的那些正面力量就因此被人们一并厌恶③让青年不被“成功学”左右,首先要釜底抽薪——我们不要总谈“成功”,要转化话语系统④对青年,我们不建议过多使用“成功”这个词,而应更多使用“成长”和“成才”⑤不要以为这是换汤不换药——话语系统其实就是一种药,话语系统的转换就是换药⑥作为意识形态的话语,对自我认知的影响很大。将以上六个句子重新排列,语序正确的是:() A.①④②③⑥⑤ B.②①④③⑤⑥ C.③⑤⑥②④① D.④①②③⑥⑤ 4、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粒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的头发粗细的1/20。PM2.5的主要来源是发电、工业生产、汽等过程中燃烧产生的残留物。因为这些颗粒物太轻,很难自然降落在地面上,而是长期悬浮在空气中,可直接通过呼吸进入肺部甚至融入血液。PM2.5直径小,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多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铵等有害物质,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很大。根据上述文字,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中国建设银行行业特色知识

中国建设银行行业特色知识 一、银行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本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和悉尼设有海外分行。本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银行文化 1、愿景: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 2、使命: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 3、核心价值观:诚实公正稳健创造 4、理念: (1)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2)服务理念:客户至上注重细节 (3)风险理念:了解客户理解市场全员参与抓住关键 (4)人才理念:注重综合素质突出业绩实效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 5、作风:勤奋严谨求真务实 6、员工座右铭——时时敬业,处处真诚,事事严谨,人人争优。 7、员工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贪欲、失德、腐败必然给自己、亲人和建行带来耻辱。 8、宣传用语(口号)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与客户同发展与社会共繁荣 不断创新追求卓越 善建者行 三、发展历程 中国建设银行是一家以中长期信贷业务为特色的国有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境内及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2001年7月,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29位。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建设银行成立的基本背景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应运而生,开始了艰苦而光荣的历程。 从1954 到1978年的二十多年间,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了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基本业务结算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化建设案例介绍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化建设案例介绍 中国建设银行是以国有股份为主的商业银行,为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本外币存款、贷款、资金结算、各类委托代理业务等。建设银行营业机构遍布全国。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设有38个一级分行,2002年7月,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序中位居第28名。 跨进新世纪,建设银行在巩固存贷款业务基础上,开拓市场,优化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介入商人银行业务。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向社会,服务于广大客户。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市场,建设银行将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努力建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建设银行功能全面、不断创新。不仅在基本建设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金融、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传统业务领域中拥有优势,还不断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先后开办了代理性、担保性、咨询类和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开发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新产品。产品种类已从以往存款、贷款和结算发展到目前银行卡类产品、电子银行类产品、代理业务类产品、资金类产品等十几大类,数百个品种。建设银行的产品与服务不断跨越传统业务和服务领域,借助科技与网络优势向更新的领域拓展。 建设银行正以矫健的步伐走向现代化、国际化。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设有海外分行,在伦敦、纽约、汉城设有代表处,与世界80多个国家(地区)的7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与国际金融市场上1000多家投资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各国中央银行、财政部)及多边金融机构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形成了遍布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和非洲的全球性代理行网络,是国际金融资本与中国经济建设相结合的重要桥梁。 建设银行始终跟进高科技信息技术进步,不断拓展金融服务领域。建设银行的资金清算系统具有安全、快捷、高效的特点,实现了汇划、清算、对帐、查询和监控等功能一体化,在国内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可以为集团企业、跨国公司、金融同业、政府部门等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服务。个人电子汇款品牌产品”速汇通”,实现了个人电子汇款的24小时内到帐,加急汇款两小时内到帐,为个人资金的快捷流动带来了极大便利。建设银行代理人民币资金清算和证券资金清算等拳头产品,品质优异,功能齐全。代理中央财政结算业务独树一帜。证券业务系统技术先进、安全高效,为100多家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资金清算,是沪深两个交易所的重要清算银行之一。代理异地资金清算网络为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100多家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建设银行开发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网络,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和个性化的服务。 数据集中工程是为适应中国建设银行统一法人的集中经营模式,提高集约化水平而实施的一项重大工程。整个工程由“核心业务系统”(或称柜面业务系统)、前置和前端、骨干网改造、数据中心建设、灾备、推广组织等6个相互配套的分项目组成。 通过数据集中工程,建成了具有较强适应性和适用性的全行统一的核心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以帐务数据为主体的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确立与数据集中工程相配套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制度,统一了业务流程,降低了操作风险和运行成本,数据的集中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空间,有利于提升中国建设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数据集中工程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启动,分试点和推广两个阶段实施。2003年7月完成应用系统、南、北两个数据中心和骨干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制,同年8月至11月底,上海、江苏、北京、辽宁作为试点单位相继完成上线;到2004年11月底,我行19个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推广成功,预计到2005年9月,完成余下19个一级分行的推广上线。 数据集中工程的技术架构设计先进、合理,融会了业界成熟的集成技术、网络技术和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方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方案 1、实体防护设施部分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安装三门峡华晶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F79B-27-XF防弹复合玻璃。每块防弹复合玻璃均采用单块无错位安,宽度≤1800mm,高度≥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防弹玻璃上方封至顶部(天花板)。为便于通风,天花板至楼板底部采用直径16mm的间距不大于100mm100mm的方格钢筋防护网。透明防护屏障的基座(柜台)与地面牢固融为一体。立柱的钢结构复合GBJ17的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120mm120mm5mm槽钢焊接成的基材,下端与地面牢靠固定,上端与屋顶牢靠固定。横梁的钢结构符合GBJ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120mm120mm5mm槽钢焊接成的基材,与建筑墙体、墙柱和立柱牢靠固定。防弹符合玻璃四棱进行磨光和倒角正理,通过周边凹槽被柜台、横梁、立柱所固定,嵌入式凹槽的深度不小于40mm。凹槽与立柱、横梁、柜台等牢靠固定。立柱与墙体的结合部、凹槽与柜台台面的结合部均无缝隙。防弹符合玻璃周边与凹槽之间加定位块,在凹槽内的防弹复合玻璃周边与凹槽之间填充衬垫物,防弹复合玻璃安装到位后,在凹槽内采用密封胶实施密封。现金区四周墙面焊制Φ16钢筋防护网@100100。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安装濮阳市龙城安保技术防范科技有限公司的防尾随用缓冲式电联动门,门体上锁具符合GA/T73的要求。加钞间四周墙、顶、地面、六面体加Φ16钢筋防护网@100100,与周边结构紧密固定,加钞间安装加钞间用防盗安全门,外加专用防护仓。 二、视频监控部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设计84路视频监控摄像机:宽动态网络高清枪式摄像机(海康威视、DS-2CD5026XYZUV)5台、宽动态网络高清红外枪式摄像机(海康威视DS-2CD5A26XYZUV)4台、500万网络高清红外枪式摄像机(海康威视DS-2CD5A52XYZUV-EF)2台、宽动态网络高清红外半球摄像机(海康威视DS-2CD5126XYUV)37台、宽动态网络高清针孔摄像机(迪威泰DV-IP9303P)8台。共使用8台硬盘录像机,其中包含6台8路硬盘录像机(海康威视DS-8608N-18),3台16路网络硬盘录像主机(海康威视DS-8616N-18),每台硬盘录像机配置8块大容量硬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台前支行共设计32路监听,音视频相互印证实现对整个营业网点进行清晰地监控、

中国建设银行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在中国五大银行中排名第四。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 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和纽约设有海外分行,在伦敦设有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巴菲特杂志、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世界经济学人周刊联合评为2010年(第七届)中国上市公司100强,排名第7位。 发展阶段建设银行自成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经办国家财政拨款时期。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后,其任务是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几十年来,建设银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二阶段:为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现金出纳、居民储蓄、固定资产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际金融、住房贷款和各种委托代理业务。通过开办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商业银行业务,丰富了银行职能,为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为国有商业银行时期。1994年,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业务分别移交给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从功能转换上迈出了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重要一步。经过近50年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银行已经具备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力。到2004年6月末,资产总规模为37228亿元,负债总规模为35223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17%。按照境内外全口径统计,全行不良贷款余额657.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08% ,达到了银监会要求的3-5%的标准。境内外营业性分支机构15401个,其中有6个海外分行,2个驻海外代表处。全行正式员工26.3万人。同时,全资拥有建设银行,并持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43.35%的股权,持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75.1%的股权。 2004年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将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将继续全面推进各项管理改革,促进绩效进步,努力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成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业务与产品: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和证明文件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营业柜台预留印鉴而需带回或邮寄印鉴卡的,应向乙方申请。甲方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领取印鉴卡之日,本地3个工作日,异地10个工作日)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乙方。 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和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说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在申请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甲方带回或邮寄印鉴卡及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或者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未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全部交回,或者甲方办理印鉴挂失时未交回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甲方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账号,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第五条甲方撤销账户时,如困被撤并、解散、宣告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撤销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和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或有乙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凭证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甲方跌开户许可证的,应在乙方指定的报刊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该用户许可证作废。 每六条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心户(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乙方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七条甲方应按账户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账户,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犯罪活动,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未正确履行有关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八条甲方开立除验资外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开户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该类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甲方开立账户办理验资时,甲方授权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 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

(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 (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 (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 (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 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 (1)战略的指导; (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 (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 (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 (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 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

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论文

管理信息系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应用分析 摘要 在我国的金融行业中,作为四大商业大银行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洞悉了信息时代所带来的必然发展,不断加强信息管理技术的建设,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拥有自己的数据处理中心,建设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已基本实现业务信息化以及业务数据的处理。拥有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为建设银行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论文主要研究管理信息系统在中国建设银行中的应用情况,主要通过文献法、观察法、网站数据以及报表数据进一步深入了解了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情况和运用效果,探寻管理信息系统在金融行业发展中的影响,以及对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在未来的发展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字: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

目录 摘要 (1) 1 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目的及意义 (4) 3 内容 (5) 3.1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现状 (5) 3.1.1中国建设银行的简介 (5) 3.1.2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3.1.3中国建设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现状 (5) 3.2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比较 (6) 3.2.1中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现状 (6) 3.2.2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比较 (7) 4 对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8) 参考文献 (9)

1 背景 在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的今天,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不断的取代传统的技术,信息技术广泛的运用于组织中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中,为行业竞争带来显著的成效。各行业间的竞争开始演变成信息技术的竞争,在金融行业中,各个银行间的竞争莫过于借助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持和推动,进而实施一系列的战略,借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崭露头角。 中国建设银行在1979年从财政部分设出来至今,不仅是在中国甚至乃至全球,在金融行业中一直位列前甲。当然,这一切不可能是偶然。建设银行在商业银行中面临强烈竞争,然而,中国建设银行大力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支持,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提出和实施适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从而在众多商业银行中领先位置。

中国建设银行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 9 月 21 日正式设立。 中国建设银行的历史可以直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时 为财政部下属的设立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工作的专业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 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 1954 年 9 月 9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24 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的决定》,并任命时任交通银行总经理的马南风出任银行行长。9 月 11 日,财政部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制发了《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定于十月一日正式成立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0 月 1 日在全国正式成立,并启用印信。 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 银行的职能。 1996 年3月26 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 9 月 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月 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 2004 2004 本行于 年 9 年 9 2004 年 9 月 17 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于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代号为939。 中国建设银行是一家以中长期信贷业务为特色的国有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境内及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建设银行成立的基本背景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 156 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 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应运而生,开始了艰苦而光荣的历程。 从1954 到 1978 年的二十多年间,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了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 企业自筹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基本业务结算业 务的职责。建设银行的服务追随着共和国建设的脚步,遍及祖国的每一片建设热土,为提高国家 投资效益,支持国家财政平衡,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从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开始,建设银行在承继原有职能的同时,不断拓展银行职能,先 后开办了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 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建设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资产和负债取得了数以十倍的增长,从单一管理财政资金、办理基建拨款监督的银行,发展成为既管财政投资,又经营信贷业务,既办理固定资产投资信贷,又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既办理国内金融业务,又办理国际金融业务,以办理中长期信用为主的国家专业银行。 1994 年,按照政府对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长期承担代理财政职 能和政策性贷款职能分别移交财政部和新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开始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 对经营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1994 年末,建设银行先后对资金管理体制、信贷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 制进行或正在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总行和一级分行集中调度、统一调度和经营资金的能力增强,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准则靠近。同时建设银行还对客户经营战略和区域经营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修订)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7) 第五章 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8)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9) 第七章 股份的转让 (12)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九章 股东大会 (17)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9) 第十一章 董事会 (31) 第十二章 独立董事 (38) 第十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第十四章 董事会秘书 (43) 第十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十六章 监事会 (46) 第十七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1)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7) 第十九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1) 第二十章 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一章 劳动人事 (64) 第二十二章 合并与分立 (65) 第二十三章 解散与清算 (66) 第二十四章 章程的修订 (67)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68) 第二十六章 通知 (69) 第二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69) 第二十八章 释义 (72) 第二十九章 附则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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