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

决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

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

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

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

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

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

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 C 级(含)以上。

(五)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的个体经营户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 周岁(含),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愿意接受我行监督。(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业务在我行办理。(七)我

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设立。(一)自愿组合。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

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二)递交申请。向我行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三)资格审查。我行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 3 户,最高不得超过7 户;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 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四)签订合同。联保小组成员凭我行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后成立。第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经过我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我行重新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第十条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相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我行申请后可以解散。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

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四章

信用评估、担保、授信额度及权限

第十一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按我

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相关要求进行信用风险评级。第十二条业务营销机构除对小组成员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外,还应对其组成的联保小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第十三条联保小组借款人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和存单质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一)联保小组借款人须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参见附件1-2)。对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二)存单质押具体要求:1.业务营销机构应结合联保小组成员和联保小组整体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质押,质押的存款可以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并签订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参见附1-3),按照我行相关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2.联保质押金额为联保小组各成员在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时,我行有权按照《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从联保质押存款账户(含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全额用以支付贷款本息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收回贷款本息。业务营销机构也可以保证金存款代替存单质押,对于采用保证金质押的,业务营销机构应详细了解企业融资动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第十四条业务营销机构应对在我行申请联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在核定单户联保小组成员授信额度时,应以联保小组成员第一还款来源为重要依据,同时应参考其在我行质押金额,我行核定的单户授信额度(含敞口额度)不高于其本户质押金额的 5 倍,最高不超过联保小组成员质押金额之和的 1.5 倍, 并按孰低原则确定。第十五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审批,对于经济环境好、历史不良率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下属分支行可以适当转授权。分行联保小组授信总额的审批权限不超过联保小组组成户数乘以1500 万元,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

授信用途、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授信只能用于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或者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十七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综合贡献度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借款人,业务营销机构可适当调低上浮比例,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采取按月结息方式。联保授信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还本和分期还本方式。

第六章联保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设立联保小组。设立的联保小组必须符合第八条相关规定,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第二十二条受理授信申请

客户经理应根据联保小组申请,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外部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审阅联保小组申请资料,与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面谈,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初选,对于初选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的客户开展授信前调查。联保小组成员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小型企业 1.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3.贷款证(卡);

4.近期财务报表;

5.税务登记证明;

6.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

8.信用等级证书或证明文件;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1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履历;11.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纳税凭证、采购合同;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个体经营户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2.营业执照副本;3.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意借款的证明、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4.能够证明授信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纳税凭证、采购合同;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授信前调查

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双人实地调查,除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各借款人是否符合联保小组设立条件和借款人准入条件。信审查

信用审查人员应借助独立于客户及客户经理之外的第三方渠道,对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授信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联保小组成员关系进行核查;应独立地对联保小组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金额;应将联保小组借款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信审意见。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批

联保授信不适用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必须实行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

(一)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联保小组成员与我行签订相关联合保证合同,联保小组借款人单笔用款时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二)对于年销售额在1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三)借款人按照比例在我行存入定期存款,签订相关联合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客户经理将完整的授信资料提交放款部门,放款审核人、核准人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核准。放款部门应参与法律文本签署的全过程,经核准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周转使用。第二十八条发放授信

放款部门审核借款凭证和合同无误,担保和质押手续已办妥后,办理授信发放手续。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

联保授信档案管理应根据《中信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建立授信业务档案,加强授信档案资料和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交接管理工作。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业务营销机构须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贷后管理。第三十一条如果联保授信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分行贷后管理部门应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对于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可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如果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将剩余逾期贷款本息偿还并按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第三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按照联保合同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第三十三条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分行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重组、清收等措施。第三十四条业务营销机构应建立联保授信的退出机制。联保小组发生违约行为

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联保授信,并提前收回联保授信。(一)联保小组成员大量出售资产;(二)联保小组成员关联交易频繁,存在转移利润的倾向;(三)联保小组成员利润大幅下降;(四)其他风险事项。第三十五条

价工作。分行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开展联保授信后评

第三十六条联保授信本息收回后,我行应将联保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纪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八章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防范道德风险

要充分警惕借款人以联保形式向我行合伙诈骗,或恶意串通,骗取银行借款。要严把客户准入关,重点选择信誉良好,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的企业为合作对象。对存在历史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提供联保授信。第三十八条系统风险

应尽量选择联保小组成员行业相对分散,同时应实施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和管理,防范发生系统风险。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风险

联保授信信用风险评价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单个借款人的风险偿债能力,也要关注联保小组整体的风险偿债能力,要加强对贷款额度的把关,要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信用和实力给予合理的授信额度;同时要通过对联保小组信用风险的评估,核定联保小组总额度。第四十条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防止资金用于股市、房市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争取做到贷款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此外,借款人在额度内使用授信时,应向我行提供资金使用证明材料,资金收款人应与有关合同的卖方或服务提供方

一致,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得用我行贷款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第四十一条应充分发挥联保小组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通过多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及财务状况。第四十二条我行对违规操作造成的联保授信风险和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联保小组借款人经营实力是否相当。(三)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自身经营。(四)申请借款额是否适当,贷款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有保障,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五)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存在经营风险。(六)借款人信用情况,在我行或他行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有欠缴税款、拖欠建筑工程款、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客户经理应结合上述内容,对联保小组成员逐一进行实地调查,进行面谈并留存受访人签字的面谈记录。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我行小企业授信相关管理要求,撰写联保小组借款人调查报告,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业务营销机构负责人审核。第二十四条授信审核

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客户经理调查材料及意见,并签署明确意见。第二十五条授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授信要点

一、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满足投向管理政策 各分行应切实强化小企业贷款投向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源头。分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小企业目标市场和客户,围绕“一链两圈三集群”确定重点营销的客户范围。 1.审查审批人员应判断业务是否符合分行制定的投向管理政策要求。若单笔业务之前已对集群客户进行了整体授信安排,应判断单笔业务是否符合整体授信安排所确定的单户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要求。 2.对重点支持的集群客户范围之外的零散客户,原则上应落实强担保条件。 (二)落实收益覆盖风险的要求 小企业授信业务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即业务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和目标利润之后应不低于业务的预期损失。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其资金成本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在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定价水平。 (三)还原真实信息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建立在企业真实信息基础之上。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检验、渠道检验等多种交叉检验方法(附件1-1),还原企业的真实信息。 1.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注重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重点关

注水电表、海关报关表、纳税单、企业及企业主个人的银行流水、征信记录、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2.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独立的渠道进行信息核实,重点关注上下游企业、公众媒体、相关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辨别信息的真伪。 (四)坚持本地化原则 鉴于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以及信息采集的复杂性,对“一链两圈三集群”的集群客户之外的小企业授信应坚持本地化原则,即原则上应在我行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业务。对于本地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小企业,原则上也应将客户范围控制在分行所在省内。 (五)符合审慎性原则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1.对于新客户要深入审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其中:对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业务或采用保证、信用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申请金额低于500万元及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2.对于他行退出的客户,应审慎介入;对于符合我行退出标准的客户,应坚决退出。 (六)坚持合规性原则 授信基本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信审批环节,审批人员应对授信流程使用、小企业客户认定等进行最终把关,并严格执行授信审批权限,不得违规越权操作。

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进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咨询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治理方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治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固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C级(含)以上。 (五)企业治理团队(或实际操纵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形。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要紧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周岁(含),有固定住宅,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打算,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固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情愿同意我行监督。 (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要紧业务在我行办理。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置、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设置。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差不多程序设置。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均对如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有详细指导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对内部或外部资源进行分配调整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目的的明确和界定下面是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 客户资信资料的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 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界定标准 第三条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 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 (二)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 (三)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 (三)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

附件 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 (1.0版,201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信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以及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及小企业标准化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标准化产品仅适用于符合我行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客户,暂不需要进行客户评级,不强制要求客户提供财务报表。 第三条本规程中涉及的借款人准入条件、抵质押物准入条件、授信金额、授信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抵质押率等产品要素,应严格按照小企业标准化产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分行原则上应根据本规程附件中相应制式表格的内容提示,进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的业务操作。 第五条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操作与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五个环节。 第二章释义 第六条小企业标准化产品管理办法/标准化产品管理办法/ —1—

管理办法,是指《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及《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的统称。 第七条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标准化产品,是指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的统称。 第八条《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授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是指借款人在申请办理业务时填写的制式表格。 第九条《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授信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2),是指客户经理根据授信调查结果,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内容后自动生成的制式表格。 第十条《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授信审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查审批表”)(见附件3),是指专职信审人员审查业务风险要点后填写的制式表格。 第十一条授信申请资料(见附件4)是指借款人申请办理业务时,向我行提供的各类证件或证明等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授信调查资料(见附件5)是指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调查及系统查询等途径所获取的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必备资料指客户经理完成授信申请和授信调查工作后,统一提交专职信审人员的全套资料,包括申请表、调查表、授信申请资料、授信调查资料。 —2—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授信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使用、监控控制客户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对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三) 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以及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种信贷业务的额度。 (四) 授信是公司对客户能力的内部认定,可以不向客户公开,不作为向客户的法律承诺,不必与客户签订协议等。 第二章授信对象、方式、期限 第四条授信对象。公司授信对象是已与公司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向公司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所有客户。

第五条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包括: 1、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2、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担保、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担保、保函、投资等)授信的额度。 (二)特别授信包括: 1、因客户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2、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或市场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3、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六条授信期限应根据客户对象、授信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对客户授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授信额度 第七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前提是测算客户的授信控制量。授信控制量主要依据客户偿债能力来测算。 第八条授信额度的核定包括最高授信额度及其项下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的核定。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授信总额度。 第九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要依据客户经营情况合理需求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信用社承担风险的能力审慎确定。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适用符合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小企业标准且在本行授信风险敞口在500万元 (含)以下的小企业) 申报单位:经办人: (续授信要求描述我行授信后变化及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

2.其他资产或对外投资情况:金额: 0 万元, 详细说明:无对外投资 3.主要负债分布情况:合计 1600 万元, 其中: (1)本行借款 0 万元,票据余额 0 万元,保证金比例 0 %, 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敞口1600万元,按揭 0万元。 (2)应付帐款189万元,其它应付款82万元。 (3)其他负债0万元,详情说明:无 (4)信用记录情况:信用记录良好 (5)或有负债情况:无对外担保 4.其他非财务因素分析:

1、主要优势 2、主要风险:公司目前经营现状来看,其主要风险如下: 政策风险。与大多数外销企业一样,出口退税在企业利润中的占的份额较大,如果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最终利润。 行业风险。安吉作为转椅生产基地,相关产品生产厂家较多,企业的模仿能力较强,产品的替代性较强,如果不能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将面临较大的行业风险。 经营风险。从公司货款回笼及支付情况来看,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关系较好,其美元收汇速度较快,同时对上游企业也能及时支付原材料款,表明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合作诚信度高。同时其应收、应付账款主要客户无重大变化,表明企业与上下游合作关系稳定,不存在重大贸易纠纷;产品销路较好,产销基本平衡。 汇率风险。由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持续升温,汇率变动的风险相对较大。 担保风险。保证人 六、担保人简介及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电费、工资、税收等支付情况):

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doc 10页)

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doc 10页)

附件1: 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信银行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中信银行小企业非金融专营机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在部分分行业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各分行应结合本行业务管理和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满足投向管理政策 各分行应切实强化小企业贷款投向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源头。分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小企业目标市场和客户,围绕“一链两圈三集群”确定重点营销的客户范围。 1.审查审批人员应判断业务是否符合分行制定的投向管理政策要求。若单笔业务之前已对集群客户进行了整体授信安排,应判断单笔业务是否符合整体授信安排所确定的单户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要求。

2.对重点支持的集群客户范围之外的零散客户,原则上应落实强担保条件。 (二)落实收益覆盖风险的要求 小企业授信业务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即业务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和目标利润之后应不低于业务的预期损失。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其资金成本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在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定价水平。 (三)还原真实信息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建立在企业真实信息基础之上。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检验、渠道检验等多种交叉检验方法(附件1-1),还原企业的真实信息。 1.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注重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重点关注水电表、海关报关表、纳税单、企业及企业主个人的银行流水、征信记录、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2.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独立的渠道进行信息核实,重点关注上下游企业、公众媒体、相关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辨别信息的真伪。 (四)坚持本地化原则 鉴于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以及信息采集的复杂性,对“一链两圈三集群”的集群客户之外的小企业授信应坚持本地化原则,即原则上应在我行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业务。对于本地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小企业,原则上也应将客户范围控制在分行所在省内。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特点, 服务中小企业,规范批 量授 信业务管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 行)》,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量授信,是指我行对具有相似特征的客 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统一的风险控制方案,达到降低风险, 从而做到批量处理,提高业务处理速度和降低操作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业务边界范围内的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基本原则 第四条 批量授信应符合中小企业事业部总体市场规划及授信 政策的要求,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批量授信适用于具有共同控制措施的客户群,可有效控 制资金 流和物流,能有效覆盖授信风险敞口。 第六条 批量授信应坚持贴近市场、区别对待,集中开发、整体 授信,核定合理授信限额原则。 第七条 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主要包括批量授信的客户群、 批量授 信额度、期限、定价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批量授信可以根据客户群的风险特征,定制个性化整体 风险控

制方案,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经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定后,可采取差异化的流程、授权、报告格式和合同文本,其中差异化的合同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对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转授权,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要大于非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 第三章批量授信流程 第十条批量授信流程是指在市场调研、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到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相关流程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市场调研是指经办机构对当地市场符合批量授信的目标市场容量、同业竞争状况、共同经营特征、金融服务偏好、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市场细分是指从地域特征、行业特征、产业链特征、 风险缓释特征、产品特征等不同维度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找到产业关联且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相同或相近的客户群。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明确市场细分基础上,调查细分市场的风险特征、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并由客户经理撰写批量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出具风险评价意见,业务部负责人出具明确的意见后,上报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批量授信审查审批是指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上报资料出具相关授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和环节: (一)分行中小企业评审经理根据经营部门上报批量授信调查报告具评审报告。评审经理完成评审报告后,提交派驻分行中小企业风险官。

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以下称投信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公司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贷款通则》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授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第三条分行同城及异地分行授信业务档案(包括正常授信及不良授信清收档案)原则上同城集中管理。 第四条分行同城及异地产行应为档案管理设臵适宜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在放款中心配备专人保管档案,并尽量保持档案管理员岗位的稳定性。 第五条授信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授信业务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授信业务档案依重要程度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以下分别简称“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对

不同级别的授信业务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一级档案主要指抵质押品的所有权凭证或抵质押物登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存单、承兑汇票、国债和企业债券、保险单、提货单、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第八条二级档案指投信业务合同文本等法律资料和银行调查、审查的资料。二级授信资料按照内容可进一步细分为借贷法律文书、担保法律文书、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诉讼法律文书、企业背景资料和其他资料。其中借贷法律文书和担保法律文书是二级资料的核心资料。 (一)借贷法律文书。包括:承兑汇票复印件、借款借据、保函、授信证明、贷款承诺书等证明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材料,申请书、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贷款展期协议及有关补充文本等重要法律文书,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等材料。 (二)担保法律文书。包括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抵(质)押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核保书等材料,一级资料复印件、汇票查询查复书、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等证明抵质押品收妥入库的材料及保证金入账、出账资料。 (三)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授信调查及产品开发报告(含项目评估报告),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授信审查报告,各级审批意见。 (四)企业背景资料。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贷款卡状态查询记录、殉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一、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小企业业务是我行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是我行改善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途径,是扩大交叉销售、促进我行精品银行建设的强大推动力。 (一)中小企业业务管理口径 本文所指中小企业是剔除我行五大信贷投向后的国标中小企业(国标中小企业标准参看我国2003年2月19日发布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大信贷投向指交通、土地储备和园区、公共管理行业,以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二)发展策略 ⅩⅩ年,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将由政策刺激下的较快增长转为结构调整中的稳定增长阶段,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货币信贷回归常态,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将受到考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基于以上认识,ⅩⅩ年我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可以概括为:坚持一个方向、提升两种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其中“坚持一个方向”,是指坚持以模式化经营为主导方向;“提升两种能力”,主要指提升市场营销能力和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就是实现“扩大客户群体、提升收益水平、有效控制风险”三个发展目标。通过在全行范围内推行上述“一二三”业务发展策略,力争达到规模、效益、质量的

均衡协调,逐渐形成我行特色,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业务“更有内涵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中小企业业务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快发展,夯实客户基础,提高业务规模,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全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达到三分之一的战略目标,打造中小企业业务优势品牌,形成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比较竞争优势。 1、增加客户数量,构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础客户群,形成良性的业务增长机制。 2、扩大市场规模,抢占市场至高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增速高于全行对公授信业务平均增长水平。 3、切实扩大交叉销售,增加中小企业综合收益,提高中小企业贡献度,形成全行利润新的增长点。 4、严控授信风险,确保资产质量,新增授信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实际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 5、巩固和创新模式化经营,塑造优质品牌,培育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二、中小企业授信营销模式指引 (一)目标客户选择 根据中小企业市场分布和风险控制特点,我行应坚持“3+1”市场定位。一方面以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三大类目标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客户为主导,实行模式化批量授信;一方面以单一优质、强抵押的授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质量与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指我行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小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授信业务发放后至授信业务结清前各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管理、担保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到期及逾期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预警监测、分类管理、处置及时”的原则,对信贷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 (一)职责明确原则。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要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贷后管理的目标。 (二)预警监测原则。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以期达到提前预判风险的目的。 (三)分类管理原则。对于小企业授信客户根据授信金额和信贷资产分类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采取差别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 (四)处置及时原则。对于存在潜在风险事项的客户要早决策、早行动,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处理,采取行动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小企业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我行相关规定划分口径为小企业客户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已移交法律保全部门的贷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及化解工作;督导全行各经营机构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或全面检查;组织实施全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和质量监测;对各经营机构贷后管理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

+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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