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2-1-1实施)(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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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 1月 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 9月 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 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

(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 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 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 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 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 , 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 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 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 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在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审查时, 应当提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发生紧急情况时, 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臵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 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 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设臵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从事危险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 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

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 还应当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三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 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臵设臵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原则上由企

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 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 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 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

(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活动中, 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活动中,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 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不得将安全生

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 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本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 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 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配臵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 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频次等,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遴选、考核、奖酬、回避等制度。

第五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 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 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 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 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 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 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 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第六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

(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

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或者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三)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四)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常见问题

一、目标 企业未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对安全目标进行分解,或者分解后的目标缺乏可操作性; 指标内容不完善(死亡、重伤、轻伤、职业病、隐患整改率、持证上岗率等)未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有加进治安、环保方面的内容。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含无评估报告)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安委会会议纪要内容未能追踪上次安委会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的适宜性评审。?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

?三、安全投入 ?财务未建立专项科目(这条基本绝大工贸多数企业均未做到,因为财务制度未明确要求建立),目前评审侧重点在于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费用登记台账,出现较多问题的是登记台账内容不完整,该列入的未列入,不该列入的列入,这主要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财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有关;如有把职工福利费用放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放入,还有把治安、环保、污水处理费用放入。

?四、法律法规与制度 ?法律法规清单中过期的未及时更新,某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未识别获取全,或收取过多,针对性差; ?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评价未开展或评价流于形式;?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未能及时修订; ?评估周期超过每年一次,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五、教育培训 ?部分企业三级教育记录中显示培训时间不满足24学时要求,也有部分企业未能提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告知缺失,这条只有在管理严格的部分外资企业里面做得到。?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对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 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八、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管理,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管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责成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原因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指导、推动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适应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公司设置安全系统。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领导安全系统的工作。所有基层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由系统派出。具体执行安全系统管理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1000道

是非题:(错题) 2、本质安全是一种被动[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 5、安全生产会提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降低[提高]经济效益。 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 10、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归为危险源。 14、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可以孤立[同时]的存在。 16、安全知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9、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从业人 员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内容。 2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不需要做外观检查。 27、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不需要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 3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3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7、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本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实施情况。4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三级]事故隐患。 42、生产经营单位不必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但必须对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详细记录。 43、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季度[月度]报表。

45、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48、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3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接动用风险抵押金,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57、本市[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国家]、市和区、县、街 道(镇乡)三级[四级]监管。 6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66、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8、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必须[或者]储存风险抵押金。 71、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不必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73、用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7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配备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81、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资质,不需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沪建质安[2016]247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度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6年度有竣工项目的在沪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分工 (一)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注册的特、一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相关协会实施,其中: 1、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承担其会员中(特、一级)企业考核汇总(地址:伊犁南路111号钱江商务广场10楼, 2、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承担其余(特、一级)企业的考核汇总(地址:四平路827弄〈近大连路〉1号楼1007室,)。 (二)各区、县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及以下施工企业和所有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三)外省市驻沪办建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进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工作(未设置驻沪办建管部门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考核资料上报至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三、考核时间 (一)2017年1月31日前,企业完成自评汇总并将资料上报至各相关考评机构。 (二)2017年2月15日前,各考评机构完成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定工作,并上报总站。 四、考评内容及方式 (一)企业填报 2016年度企业在沪竣工项目(包括承担总包或分包的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 1、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入“项目类”栏,再选择“网上办事”栏中的第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从“企业登录”窗口进入,选择“现场管理”中的”安全标准化”菜单,再选择“企业统计报表”栏下载并上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考核评分表》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信息统计表》。 2、将本年度所有竣工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竣工考核评定表》(复印件可用)汇总后,一并上报各考评机构。 3、将企业当年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的自评材料同时上报各考评机构。 (二)考评机构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获取、识别适用于本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及时评审、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及相关方,实现法律法 规及其他要求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的融入,保证员工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 入、评审与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公司生产部负责获取、识别、评审、更新、传递与本企业相关的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业务相关的安全法规,并汇总到公司生产部。 4 管理要求 4.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收集内容包括: 4.1.1 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 4.1.2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1.3 法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备、动力、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检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检修前必须根据作业的特点,切实分析整个检修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可靠的预防措施,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各项检修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实行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主要生产设备(部控、公司控)、锅炉、易燃易爆和有毒设备设施的大中修;重大工业厂房和大的民用建筑物的大修;年终检修等,负责检修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报

公司安环部审查备案,并应制定“一图三表”即施工组织网络图,作业程序表、风险事故预测表、安全对策表。 第五条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规程,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质量标准,颁布安全禁令,交待安全措施,组成联保对子。班组长要根据当天的检修作业任务,作好每日的班前安全讲话,措施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重大施工中,每天应召开各专项现场安全负责人会议,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堵塞一切漏洞。 第七条、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同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在检修现场打闹玩笑。不懂的作业不操作,不归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动用、有指定人员的作业他人不得擅自动手,各种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变动或摘下。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确认。施工前,高处(如房顶、平台、天车、走台)的堆积物必须清除干净;要文明施工,一切物

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篇一:2014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范文 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细化责任,强化现场监督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截止目前,我公司未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开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们的工作措施是: 一、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我们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

的首位,与各架子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架子队“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责任人考核结果挂勾,实行“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增加了安全运行奖,加大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考核力度;加大了对事故队主要领导、责任区领导、安全员的考核力度;加大了对违规违章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现场开取“违规单”制度。同时,对工作责任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元,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举报险肇事故和违规行为,凡对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有积极作用的职工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并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阳

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分析近期其他兄弟单位事故原因、教训,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审、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重新制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文件制度,形成了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管理。 三、深化全员安全评价,注重安全教育培训 我们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委会[201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安委会〔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基础管理,现就本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三违”现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法律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二、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普遍开展,逐步达标升级”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冶金、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五年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突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上客运等重点行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激励保障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社会支持、市场推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 二是建筑施工行业。依据住建部规定,结合建筑业的管理特征和上海建筑施工行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深化完善以施工现场为考核基础、施工企业为考核对象的两个层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以贯彻落实《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GJ08-903-2010)、《施工现场检查标准》(J

最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单项和多项选择题

一、是非题(错误题) 1)本质安全是一种被动的风险管理方法. 错误 2)安全生产会提高企业运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益.错误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错 误。 4)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归为危险源. 错误 5)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可以孤立地存在.错误 6)安全知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错误 7)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 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内容.错误 8)劳动防护服务器使用前不需要做外观检查. 错误 9)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不需要遵行统一指挥的原则错误. 10)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错误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地 方标准.错误 12)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错误 13)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错误 1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业即可排队的 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错误 15)生产经营单位不必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但必须…记 录.错误 16)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分析,并向负有安 全…的部门报送季度报表.错误 17)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少较大共四级)错误 18)高危行业和较大…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四 月底…备案. 错误 1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 作业.错误 2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错误 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需要安全生产…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可… 费用.错误 22)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区县街道 (镇乡)三级监管(二级)错误 2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 万以下…的事故.错误 2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义务. 错误 25)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必须储存风险抵押金.错误 26)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不必要听取工 会组织的意见.错误 27)用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错 误 2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配备…等卫生设施.错误29)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资质,不需 要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错误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错误 31)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错误 3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没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错误 3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不需要计入…从业 人员人数.错误 34)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作业.错误 3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费用 由个人承担.错误 36)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 作业.错误 3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的单位或者个 人.错误 38)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部分责任.错 误 3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错误 40)从业人员不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告. 错误 41)从业人员不必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技能.错误 4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错 误 4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定.错误 44)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属于事故隐患.错误 45)轻伤,是指造成职工….中度损伤. 错误 46)一次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错误 47)一次造成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较大事故.错误 48)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有标准化的文本文件.错误 4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没必要与周边区域或上级政府…衔接.错 误 50)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属于应急培训的内容.错误 51)只有体力劳动会导致疲劳,心理上的压力等心理性因素不会产生疲 劳.错误 5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可以减轻或免除 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错误 53)从业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在编人员,不包括… 劳务派遣人员…错误 5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错误 5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职责.错误 56)较大危险行业的…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可以配备一名专 职安全…人员.错误 57)因故暂时离开本岗位连续3个月或者3个月以上的…重新…考核合 格.错误 58)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作业.错误 59)安全意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的内容.错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组成及其职责的规定。 本《条例》吸收国际通用做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除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上,还规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本条正是结合上海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本条规定,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种做法在国际上都较普遍。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如日本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经营单位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本条规定,安委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特别强调了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利于他们代表全体从业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1《安全生产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会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劳动法》 8《矿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尘肺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确保工厂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正确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进入车间工作。留长发的的女工进入车间工作时需盘起头发并佩戴工作帽。 2、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3、工具、料件摆放平稳有序,不得阻碍安全通道,不得影响施工操作。 4、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无齿锯、手电钻、角磨机等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应在正规的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接线口接续,使用前需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严禁踩踏碾压落地电缆。 5、车间内禁止吸烟。 6、禁止带耳机边听音乐边工作,禁止操作设备时接打电话。 7、禁止在车间内嬉戏打闹。 8、禁止酒后上岗,禁止疲劳和身体不适时上岗。 9、拒绝来自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带班人报告,及时消除,共同参与安全监督管理。 10、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设备进行大清扫、大检验。 11、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带头,会同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做好记录上交总经理,各部门针对各自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生活区)餐厅范围内施工作业之 前,必须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后再按施工的 程序进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二、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清理,并做安全防护措施悬挂安全标 示标志,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特殊工种操作者要有正规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若需动用本公司电源,必须申请本公司指定电工人员搭接电源,严禁擅自挪接本公司电源。 五、施工时,不得使用破旧电源线,使用不同的作业工具应配置相应的电源线,同时不得动用生产在线插座(包括应急灯插座),应从主电柜接专用电源或插座使用,否则责令停工整 改。六、操作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及必要保护。 七、施工现场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工厂安全员) 保卫监督稽查,确保施工安全。 八、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或者动火审批报告表的,工厂保卫不得准许施工人员入内施工。 九、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安全责任合同书)承包商施工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备份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十、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商按相关规定处罚或停工整改,对发包单位相关主管责任人执行记过或开除处理,同时对相关工厂当月消防安全成绩作扣数处理。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施工组织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 1000道

是非题:(错题) 2、本质安全是一种被动[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 5、安全生产会提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降低[提高]经济效益。 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 10、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归为危险源。 14、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可以孤立[同时]的存在。 16、安全知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9、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从业人 员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内容。 2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不需要做外观检查。 27、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不需要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 3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3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7、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本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实施情况。 4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 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 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三级]事故隐患。 42、生产经营单位不必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但必须对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详细记录。 43、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季度[月度]报表。 45、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48、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 月底[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 接动用风险抵押金,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57、本市[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国家]、市和区、县、街 道(镇乡)三级[四级]监管。 6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9 人[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66、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8、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必须[或者]储存风险抵押金。 71、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不必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73、用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7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配备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81、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资质,不需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4、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没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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